環保管理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環保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環保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令第17號)、《排污權出讓收入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國家發改委、環境保護部財稅〔20xx〕61號)、《山西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晉財預〔20xx〕70號)和《山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財政專項資金分配職責規定的通知》(晉財辦〔20xx〕24號)等規定,結合我省環境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財政安排的納入預算管理的排污費、排污權專項收入和預算內資金安排的污染防治資金用于全省范圍內環境保護支出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環境保護以當地投入為主,省級專項資金予以適當支持。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工作,并組織各相關部門做好環境保護項目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第四條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包括:
(一)重點污染源防治項目。指技術、工藝等符合環保產業政策及清潔生產要求的重點行業、重點污染源防治項目。包括納入各級環境保護規劃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計劃,實現污染物減量化排放的各類污染防治和技術改造項目。
(二)區域性污染防治項目。指重點區域、流域實施污染防治及環境綜合整治項目。
(三)符合國家政策導向,對環境保護工作具有重要影響的環境治理新技術、新工藝、PPP模式、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推廣應用示范項目。
(四)環境監管能力建設(限于排污權專項收入安排)。
(五)其他污染防治項目。
第三章專項資金分配方式和申報程序
第五條省級環保專項資金采取“因素法”或“項目申報法”方式分配。“因素法”方式通過資金分配因素測算切塊下達,并明確資金用途。“項目申報法”方式分配通過“以獎代補”、“專項補助”等方式下達。
第六條“因素法”分配方式,由省環保廳按照各設區的市環境治理工作任務需求、上年度上繳排污費金額、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環境質量狀況、以往年度項目執行情況等提出分配因素、權重、分配公式并商省財政廳同意后,由省環保廳提出專項資金分配計劃。分配因素、權重等可根據當年環保工作重點和任務調整。
第七條“項目申報法”分配方式,實行項目庫管理制度,省環保廳負責建立省級專項資金項目庫。由縣級環保部門按照省環保廳制定的《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的要求組織項目申報,逐級上報省環保廳。省環保廳按照規定及程序組織對申報項目進行匯總、初審、專家評審,在擇優排序的基礎上研究確定具體項目并提出專項資金分配計劃。
第八條省環保廳將資金分配計劃以主要負責人簽發的正式文件報省財政廳審核。
第四章專項資金撥付與使用
第九條省財政廳會同省環保廳將專項資金預算下達到省級部門或各設區的市、省直管縣財政部門。對按因素法分配到各設區的市、省直管縣的專項資金,由市環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環境治理任務要求,規劃或方案確定的目標,按照專項資金補助范圍和原則、年度支持重點和預算指標,將資金分配到具體項目,并于省級預算下達后1個月內將資金分配情況(含資金安排原則、安排依據、安排明細表等)、專家評審結論等相關資料報省環保廳。
第十條各設區的市、縣(市、區)財政、環保部門要及時將補助資金撥付給項目單位,并督促項目單位抓緊項目建設,認真落實配套資金,確保項目按進度實施。
第十一條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項目單位對項目資金實行獨立核算,嚴格執行國家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嚴禁隨意改變專項資金支出用途和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
第五章項目實施與驗收
第十二條項目實施實行法人責任制。項目單位要依據國家和省相關規定,落實項目法人,承擔項目申請、實施、驗收、運行等全過程的管理職責。項目實施中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招標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監理制(工程類項目),建立健全項目管理、技術規程和質量保證體系,確保項目質量,切實發揮投資效益。
第十三條項目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要嚴格按照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批復確定的項目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組織實施,原則上不得進行調整。確需進行調整的,項目單位應原渠道提出變更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四條專項資金項目執行竣工驗收制度。項目完工后3個月內,項目單位應向環保部門申請項目竣工驗收。按“項目申報法”撥款補助金額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專項資金項目,由省環保廳組織竣工驗收。500萬元以下的項目和按“因素法”安排各設區的市、縣(市、區)的專項資金項目,由市縣環保部門負責組織驗收,并將驗收有關資料報省環保廳備案。
第六章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與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省環保廳應科學確定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省財政廳組織審核后批復績效目標,績效目標審核未通過的項目,不得安排預算資金。預算執行中省環保廳應加強績效監控,項目實施效果與原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應及時糾正,情況嚴重的暫緩或停止項目執行。
第十六條項目實施單位要對項目績效進行自我評價,向環保部門報告本單位績效評價工作情況,提交績效評價報告。省環保廳負責對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價,并按省財政廳要求在年度結束后一個季度內提交上一年度的績效評價報告,整改發現的問題。省財政廳負責審查省環保廳報送的績效評價報告,或組織實施再評價,或對重點項目引入每三方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七條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安排專項資金的重要參考因素。
第十八條專項資金的使用應接受財政、環保、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省環保廳、省財政廳根據實際情況,可采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項目所在地環保和財政部門(或評審機構)等方式,對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對按“因素法”切塊分配各設區的市、省直管縣的專項資金,由市、縣環保部門負責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執行情況的日常監督管理,要定期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督促項目單位嚴格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確保項目建設進度和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各設區的市應于次年1月底前向省環境保護廳報告上年度項目進展情況。
第十九條凡違反國家及本辦法有關規定和要求,截留、挪用、騙取專項資金行為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信息公開
第二十條省環保廳應在門戶網站或通過其他媒體渠道向社會公開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項目申報指南、績效評價等信息。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凡此前我省有關規定和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各設區的市財政部門、環保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區實際的具體辦法,并向社會公布。
環保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財政資金使用管理,提高環保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南京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國家《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和江蘇省財政廳、環保廳《江蘇省省級環境保護引導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級環保資金包括市級污染治理資金、市級環保專項資金等。市級污染治理資金來源為市級排污費收入,市級環保專項資金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
第三條市級環保資金使用管理要圍繞國家、省和市環境保護工作部署和要求,確保完成“十二五”生態創建和節能減排重點任務,解決好區域和流域污染防治突出問題。
第四條市級環保資金計劃要按照“收支平衡、結構優化、適度預留”的原則編制資金預算。
第五條市級環保資金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公正公開”原則,體現示范性和激勵性,調動區縣、企業、項目單位積極性,實行專款專用,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市環保局負責組織項目申報和項目庫管理,并會同市財政局審批項目,對項目實施過程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完工項目驗收,開展績效評估。市財政局負責資金預算安排,對資金使用情況和日常財政財務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市環保重點項目協調和政策落實小組作為市政府專職負責環保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市級環保資金的項目總體組織協調和審核。
第二章資金使用范圍
第七條市級環保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國家及省、市“十二五”環境保護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確定的重點工程項目、重要環境保護目標任務,優先用于以政府投入為主體的公益性環境污染防治項目。主要包括:
(一)區域大氣污染防治項目。包括揚塵控制、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業企業廢氣污染防治、重點行業脫硫脫硝、秸稈禁燒污染防治、惡臭氣體防治、揮發性有機物防治、油氣回收等項目。
(二)區域性、流域性水污染防治項目。包括污染嚴重的水體環境綜合治理、工業企業廢水污染防治、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風險防范及生態修復、重點斷面水質達標及污染防控等項目。
(三)重點行業、重點污染源防治項目。包括重金屬污染防治、危險廢物規范化處置、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污染防治、廢棄電子產品污染防治、污水處理廠污泥無害化處置、放射性廢物安全處置等項目。
(四)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及重點生態保護區建設項目。包括村莊工業污染源整治、農村生活污水、垃圾及農業廢棄物處置、畜禽污染控制、土壤污染防治、生物多樣性保護及區域生態功能區保護等項目。
(五)全市環境監測、環境監察、污染監控、環境信息、環境應急及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培訓等環保能力建設項目。
(六)環境保護科研、新技術、新工藝研究開發及推廣應用,包括環保科研課題、污泥處置示范等項目。
(七)環境保護工作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環保資金項目管理、日常性工作、考核獎勵等經費。環保資金項目管理經費主要用于項目庫管理與維護、項目專家評審、項目績效評價等;環境保護工作考核經費要按照鼓勵先進、拉開檔次的原則,采取以獎代補的方式安排資金;環境保護工作性經費要嚴格控制,原則上工作經費安排額度不得超過總資金額度的3%。
(八)國家及省、市要求以地方投入為主體的其他重點污染防治項目以及市環保重點項目協調和政策落實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的其他環境保護項目。
第八條市級排污費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市本級、江南八區及原浦口區、原大廠區的環境保護項目。其中分配至各相關區的專項經費主要依據各區上年度征收的排污費扣除上繳中央和省部分后可用數,結合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和綜合質量指數等因素安排統籌。
第九條區級資金下達后,由各相關區環保、財政部門根據資金管理規定,制定詳細的`項目計劃,報市環保局、財政局備案。
第十條市級排污費專項資金不支持城市綠化、環境衛生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新建企業的污染治理項目,且不得用于環境監管機構及相關部門人員、公用經費,以及與污染防治不直接相關的其他項目內容。
第三章資金使用程序
第十一條市財政局、市環保局依據下年度排污費征收計劃和環保工作重點,結合年度財力狀況,提出專項資金預算初步安排建議,報市環保重點項目協調和政策落實工作領導小組批復環保資金預算安排建議,提交市政府審定,納入市級財政預算草案。
第十二條市環保重點項目協調和政策落實工作領導小組每年根據國家和省、市宏觀政策、環保規劃、年度工作重點確定環保資金的主要投入方向。
第十三條市環保局和市財政局根據領導小組確定的年度主要投入方向,組織發布項目申報通知,明確申報要求。
第十四條市級環保資金的申請按照隸屬關系以項目形式申報。項目申報單位為獨立經濟核算的企事業法人。項目申報單位為市管企業的,可直接向市環保局申報。項目申報單位為區(縣)的,根據其隸屬關系,通過區(縣)環保局和財政局向市環保局申報。
第十五條項目申報條件及提交的材料要求另文規定。
第十六條各區(縣)環保局會同區(縣)財政局對申報項目進行預審。
第十七條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對總投資超過300萬元或申請資助100萬元以上的項目組織專家評審。
第十八條市環保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制定項目計劃,擬定項目補助資金建議方案,每年定期報市環保重點項目協調和政策落實工作領導小組審議,經分管市長簽批后,正式下達實行。
第十九條市級環保資金對同一項目的補助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該項目總投資的50%,且兩年內不得重復安排。
第二十條市級環保資金項目計劃下達后,各承擔單位向市環保局、市財政局報送項目進展報告和資金撥付申請,市財政局根據項目實施進度撥款。
第二十一條項目完成后,市環保局、市財政局對竣工項目組織竣工驗收和績效評價。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補助資金使用和自建項目的實施,應接受財政、審計和環保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三條項目承擔單位弄虛作假、截留、擠占、挪用資金、資金使用合同生效后6個月內項目未啟動實施、項目管理不善、進展緩慢、損失浪費嚴重、不能如期竣工、未經批準改變技術方案又不能達到原技術方案效果的,一經查實,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由市環保局會同市財政局收回資金,兩年內不得再次申報環保資金;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各級環保部門、財政部門及相關單位在受理市級環保資金申報、審批、資金撥付等各環節,不得向項目申報(承擔)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環保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要求,為搞好中燃連云港有限公司的環境保護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中燃連云港有限公司環境保護管理主要任務是:宣傳和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種資源、能源,控制和消除污染,促進公司生產發展,創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環境,使公司的經濟活動能盡量減少對周圍生態環境的污染。
第三條保護環境人人有責。公司員工、領導都要認真、白覺學習、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正確看待和處理生產與保護環境之間的'關系,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提倡車間清潔生產、循環利用,從源頭上盡量消滅污染物,并認真執行錐污染、誰治理”的原則。
第二章組織結構
第四條根據環境保護法,公司安全技術部為環境保護和環境監測機構,環保技術人員全面負責本公司環境保護工作的管理和監測任務,改善環境狀況,減少對周圍環境的污染,并協調公司與政府環保部門的工作。
第五條建立公司環境保護網,由公司領導和環保員組成,定期召開公司環保情況報告會和專題會議,負責貫徹會議決定,共同搞好本公司的環境保護工作。
第六條公司環境保護機構應配備必須的環保專業技術人員,并保持相對穩定。公司分管安技的副總經理負責公司環境保護工作,并指定若干名專職環保技術員,協助領導工作。環保機構只能加強,不能削弱。
第三章基本原則
第七條公司環保工作由分管環保領導主管,搞好公司內的環保工作,并直接向總經理負責環保事項。
第八條環保人員要重視防治蘭廢”污染,保護環境。要把環境保護工作作為生產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到日常生產中去,實行生產環保一齊抓。
第九條環境保護工作關系到周邊環境和每個職工的身體健康及公司生產發展,公司員工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工作制度,任何違反環保工作制度,造成事故者,必根據事故程度追究責任。
第十條防止花廢”污染,實行錐污染,誰治理”的原則,所有造成環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車間都必須提出治理規劃,有計劃、有步驟地加以實施,公司在財力、物力、人力方面應及時給予安排解決。
第十一條對環保設施、設備等要認真管理,建立定期檢查、維修和維修后驗收制度,保證設備、設施完好,運轉率達到考核指標要求,并確保備品備藥的正常儲備量。
第十二條在下達公司考核各項技術經濟指標的同時,把環保工作作為評定內容之一。
第十三條凡新建、擴建、改造項目中的蘭廢”治理和綜合利用工作所需資金、設備材料,必須同時列入計劃,切實予以保證,在施工過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為借口排擠蘭廢”治理和綜合利用工程的資金、設備、材料和人力等。
第四章環保機構職責
第十四條安全技術部環保工作職責:
1、在分管領導負責下,認真貫徹執行國家、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環保方針、政策和法規,負責公司本公司環保工作的管理、監察和測試等。
2、負責組織制定環保長遠規劃和年度總結報告。
3、監督檢查本公司執行蘭廢”治理情況,參加新建、擴建和改造項目方案的研究和審查工作,并參加驗收,提出環保意見和要求。
4、組織公司內部環境監測,掌握原始記錄,建立環保設施運行臺帳,做好環保資料歸檔和統計工作,按時向上級環保部門報告。
5、對員工進行環保法律、法規教育和宣傳,提高員工的環保意識,并對環保崗位進行培訓考核。
第五章獎勵和懲罰
第十五條凡本公司員工,在環境保護工作中,成績明顯者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第十六條凡本公司員工玩忽職守,任意排放公司“三廢”,造成污染環境事件,按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論處,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賠款,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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