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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環保管理制度

時間:2024-09-14 09:14:37 淼榮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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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環保管理制度(精選9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碼頭環保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碼頭環保管理制度(精選9篇)

  碼頭環保管理制度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本市環境,根據《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天津港海洋環境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天津港海洋環境,是指根據天津港口總體規劃劃定的水域環境和水域上空的大氣環境。

  第三條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治理相結合和誰污染誰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天津港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

  交通、環保、海洋、農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天津港海洋環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海洋環境的義務,發現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天津港海洋環境污染的,應當立即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六條從事船舶防污染的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依法依規提供信息咨詢、技術服務、培訓、評估、檢查、污染防備與處置等服務,參與制定防治船舶污染相關規范和標準,規范船舶防污染行業市場和作業行為。

  第二章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

  第七條船舶的結構、設備、器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治船舶污染的規范、標準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要求,并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船舶應當依法取得并隨船攜帶相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證書、文書。

  第八條船舶向天津港水域排放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廢氣等污染物,應當符合相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船舶應當將不符合排放要求的船舶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設施或者由具有與其作業風險相適應的預防和清除污染能力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接收。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接收的,應當事先簽訂相關接收協議,明確安全和防污染責任。

  船舶不得向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農漁業區、鹽場保護區以及海河下游水域排放船舶污染物。

  第九條船舶不得超過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向大氣排放污染物。

  船舶在天津港停泊、航行及作業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和本市要求的燃油。

  禁止船舶在天津港內使用焚燒爐。

  鼓勵船舶在天津港期間采用優先使用岸電或清潔能源等措施減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應當對排污設備進行鉛封:

  (一)天津港內航行、停泊、作業30日以上的船舶;

  (二)在船塢內進行修造作業的船舶。

  船舶啟封排污設備,應當事先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在危及船舶、人命和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下,船舶必須啟封被鉛封閥門時,船舶可以啟封排污設備,但應當在啟封后盡快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并在輪機日志中如實記載。

  第十一條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應當在船舶污染物接收作業完畢后,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單證,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應當將接收的船舶污染物交由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污染物處理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并每月將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處理情況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船舶有關作業活動的污染防治

  第十二條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環境污染。

  作業單位開展下列作業活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一)船舶進行油料供受,船舶垃圾、殘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接收等作業;

  (二)從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撈、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

  海事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可以通過現場檢查、視頻監控等方法對作業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船舶運輸、裝卸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等貨物,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其他防護措施。

  對有封閉作業要求的污染危害性貨物,在運輸和作業過程中應當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氣體。

  第十四條依法獲得船舶油料供受作業資質的單位(含水上加油站),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船舶油料供給單位應當建立并有效運行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制度,配備安全與防污染管理人員和油品質量控制人員。

  船舶油料供給單位應當為船舶供應符合國家標準和本市要求的燃油。船舶油料供給單位的船舶在每次補裝燃油后,應當進行燃油質量檢測,燃油質量檢測報告應當留存備查。

  船舶加裝油料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船舶油料供給單位。

  第十五條在進行船舶水上修造作業前,修造作業單位應當與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簽訂相關協議,協議中應當明確雙方防污染管理主體責任,以及發生船舶污染事故后污染清除的主體責任。

  作業過程中,修造作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船舶污染物進行處置,并予以詳細記錄。

  第十六條船舶拆解作業單位在水上拆解作業期間,應當有嚴格防止溢出、散落水中的油類和其他漂浮物擴散的作業方案。

  第十七條船舶拆解、打撈、修造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結束后,船舶或者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污染物,并將作業全過程產生的污染物的清除處理情況于30日內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海事管理機構可以進行現場核實。

  第十八條船舶沖洗甲板,應當事先進行清掃。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沖洗甲板:

  (一)甲板上沾有污染物的;

  (二)在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農漁業區、鹽場保護區以及海河下游水域內的。

  第四章船舶污染事故防備和應急

  第十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市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并報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碼頭、裝卸站以及船舶修造、拆解作業的經營人應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報海事管理機構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并定期組織演練,做好相應記錄。

  第二十條船舶在天津港水域發生污染事故,或者在天津港水域外發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天津港水域污染的,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發現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可能對天津港水域造成污染的,船舶、碼頭、裝卸站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接到報告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立即核實有關情況,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上報。

  第二十一條碼頭、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修造、打撈、拆解等作業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規范和標準,配備相應的防治污染設備和器材,并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二十二條位于同一港區、作業區的碼頭、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修造、打撈、拆解等作業活動的單位,可以通過建立區域性的應急聯防機制,實現防治污染設備的統一調配使用,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更新和維護防治污染設備,確保完好有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船舶在天津港內使用焚燒爐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可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船舶未對排污設備進行鉛封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船舶運輸、裝卸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等貨物,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防護措施,以及對有封閉作業要求的污染危害性貨物,在運輸和作業過程中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氣體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可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漁業船舶、軍事船舶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碼頭環保管理制度 2

  一、目的

  為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保護海洋環境及資源,保障人體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碼頭安全與防污染管理。

  三、編寫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

  四、職責

  1、安全環保部負責公司碼頭安全與防污染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

  2、生產部負責碼頭安全與防污染管理日常工作。

  五、管理內容與要求

  1、碼頭安全管理

  1)所有船舶、車輛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及港務監督防污染規定和本《規定》的油類作業、排放油類、油性混合物、廢棄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規定。

  2)所有船舶應具備油水分離設備,并要持有合格證書和油類記求錄簿。

  3)所有船舶應按規定備存打撈、吸油等用品。

  4)船舶發生污染后,應立即采取設施,控制和清除污染。

  5)船舶發生污染后,應立即向當地港務監督及公司報告,并提交書面報告,任何船舶、車輛、個人不得隱瞞事實真相,否則從重處理。

  6)未經許可,嚴禁無關人員進入碼頭區域。須進入碼頭聯系工作、參觀的人員,應經公司辦公室或部門領導批準方可進入。

  7)進入碼頭區域人員必須服從碼頭工作人員的管理。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危險品。

  8)進入碼頭聯系工作,參觀的人員,嚴禁動用碼頭上任何設施。

  9)船舶停靠碼頭,嚴禁吸煙。

  10)未經許可嚴禁拍照、攝像。

  11)靠泊貨輪,應服從碼頭操作人員的調度,上檔有序,嚴禁爭檔。

  12)碼頭周圍100M 內,嚴禁停靠與裝卸無關的'船舶。

  13)嚴禁漁船在碼頭水域內捕魚,人員在碼頭附近水域游泳。

  2、船舶垃圾管理規定

  1)船舶要備有不滲漏的加蓋容器或密封垃圾袋,所有生活垃圾及廢棄物必須貯存容器內或密封垃圾袋內;對含油的垃圾及廢棄物必須專門貯存保管,嚴禁與日常生活垃圾混裝。

  2)運輸船舶待到一港口后由港口清除單位清除或帶回公司自行處理,嚴禁倒入江中。

  3)船舶發生垃圾污染事故,應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清除污染,同時向公司和港監報告,并盡快提交書面報告。

  4)機艙等處所的含油污水或污油的排放及處理規定:

  ①船舶機艙、泵艙等處所的含油污水(或水質本身無油,但所經管、泵系統含油)不得任意排放,由港口接收設備處理或自行組織回收處理。

  ②船舶所備油水分離器,經主管機關認可,方可進行排放作業。

  ③船舶污油艙內的污油,由港口接收設備處理或本公司自行組織接收處理,并須辦理接收處理手續。

  ④船舶進行油污作業,均須詳細記載在油類記錄簿上。

  3、堆場安全管理規定

  1、外來參觀、檢查工作人員,須公司(部門)領導陪同。非相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入內。

  2、進入堆場必須佩帶好安全帽,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危險品。

  3、進入堆場聯系工作、參觀、檢查人員,須服從公司工作人員的管理,嚴禁動用堆場內任何設施。

  4、防污染管理規定

  1、碼頭的環境保護工作由生產部和安全環保部共同負責,嚴格控制“三廢”(廢渣、廢料、廢品)的清理以及碼頭面、引橋、路面的清掃、沖洗,確保整潔通暢。

  2、碼頭上的廢棄物以及邊角料及時回收,運至規定場地,集中堆放。

  3、生產部門嚴禁將廢棄物如:焊渣、鐵屑、廢砂、廢油漆、廢油、包裝箱(袋)等隨處亂扔,更不允許向江里傾倒,必須送到指定垃圾堆放地點。

  4、碼頭生產過程中的廢物、廢渣、廢油、廢料、廢品,包括生活垃圾,設置專用的容器或場地加以收集,統一處理,嚴禁隨意亂扔、亂倒。

  5、禁止在碼頭焚燒廢品、廢渣或殘夜,防止環境污染或造成火災事故。

  6、靠泊船只不得向長江排放含油污水、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排放必須符合內河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

  7、船舶壓艙水,通過碼頭壓艙水管道輸送到污水處理場集中處理。

  8、清洗平臺的污水集中,以便輸送到污水處理場處理。

  9、及時啟動《防污染應急預案》。

  5、考核規定

  1、對船舶發生的污染事故,能夠積極采取有效措施或減少污染損害有突出成績的給予表揚或獎勵。

  2、凡違反“本制度”者,可視情節輕重、造成污染危害和損害的程度,給予經濟或行政處分。

  3、凡違反“本制度”者,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者,導致財產重大損失或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對有關責任者追究刑事責任。

  碼頭環保管理制度 3

  一、 碼頭裝卸危險貨物時應防止各種事故的發生,杜絕跑、冒滴、漏的現象。

  二、杜絕跑冒。使用合格的.金屬軟管接卸(經過試壓達到規定要求),墊片要耐腐蝕;螺絲松緊均勻;閥門經常注意保養;一旦發生墊片沖破、皮龍爆裂,必須立即通知船上停泵、關閥,用吸油氈吸取貨物,用接油盤收集溢出貨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故的擴大。如果污染事故嚴重,應立即打電話向公安消防部門、港口管理局、海事局等有關上級部門報告,以消除危害。

  三、在收發貨物過程中,發現有滴漏現象應立即采取措施。首先是停止作業,用接油盤,盛接泄漏物,防止流入江中,污染水源,并向上級有關部門匯報,待設備維修以達到完好程度后再進行作業。

  四、碼頭在接卸過程中,發現船員將危險的污染物隨意排放應立即制止,盡可能利用碼頭盛放污油的設備進行處理,洗艙水、污水應流入污油池。對船上污染物隨意排放性質嚴重的要立即匯報港口管理局、海事局等部門進行處理。

  五、碼頭不在收發作業時、應對管線、閥門經常進行檢查,記錄完好程度。軟管口應用盲板封口,防止泄漏。

  六、碼頭應始終保持一定數量的空油桶、積油桶、吸油氈、清污設備設施。每次收發作業下來的污染物、污液等要盡快處理完,以保障碼頭隨時隨地有處理泄漏的充分條件。

  碼頭環保管理制度 4

  為認真貫徹落實市大氣辦《安慶市落實省政府采取超常規措施確保完成空氣質量考核目標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進一步加強我市港口碼頭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提升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確保完成我市重點港口碼頭揚塵管控目標,結合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堅持“誰管理、誰負責”的工作原則,通過采取超常規措施開展碼頭揚塵污染綜合整治,建立起港口碼頭污染防治制度化、規范化、常態化長效管理機制,實現港轄區碼頭堆場空氣質量持續改善、周邊居民滿意率大幅提高的總體目標。

  二、職責分工

  各級交通運輸、港航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轄區內港口碼頭物料堆放、裝卸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落實監督檢查工作。按照“安慶市重點港口碼頭管控清單”碼頭(見附件)制定本轄區揚塵污染防治超常規措施實施計劃,采取超常規措施,嚴格落實管控清單第一階段整治任務,減少揚塵污染,確保2017年11月底前圓滿完成管控任務。

  三、扎實開展超常規措施

  (一)對照“管控清單”限產、停產措施,重點港口碼頭嚴格落實以下工作措施:

  1、碼頭裝卸機械應采取相應的防塵降塵措施,在不利氣象條件下必須停止作業。

  2、實施碼頭堆場及坡面硬化、綠化工程,硬化或綠化率達到環保規定要求。

  3、落實防塵抑塵措施,堆場物料實施全覆蓋;碼頭、堆場邊際應實施防滲、抑塵等工程措施,并建設混凝土圍墻、防塵網、天棚儲庫等設施,庫場內應配置噴淋裝置或采取其他抑塵措施。

  4、強化裝卸作業過程管理,采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應當在落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并保持防塵設施的正常使用。

  5、加大碼頭、道路、堆場的清掃保潔力度,劃分料區和道路界限,及時清除散落的.物料,清掃、沖洗、噴淋等工作要責任到人,碼頭平臺要做到船船清、力爭班班清,道路、堆場要及時清掃、灑水保潔,根據天氣變化情況,晴天灑水不得少于兩次,確保灑水范圍有效覆蓋整個碼頭堆場,做到不積塵不起塵。

  6、嚴格進出港車輛管理,安排專人對出口運輸車輛進行沖洗保潔,嚴禁帶泥上路;檢查進出車輛是否落實密封措施,嚴禁車輛超載冒載,嚴禁貨物潑灑。

  7、完成《安慶港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方案》中含港區內港作、工程等非道路移動機械接收物處置建設方面25%建設內容。

  (二)扎實開展港口碼頭揚塵整治超常規專項檢查

  根據市大氣污染防治有關要求,對照“安慶市重點港口碼頭管控清單”,配合各級環境保護部門,進一步加強港口環境監管,持續加大港口碼頭作業現場巡查檢查力度,督促碼頭嚴格落實揚塵防控措施,各縣市區交通運輸、港航管理部門每周不少于一次碼頭堆場揚塵專項檢查,市交通運輸、港航管理部門每月不少于一次巡查,重點檢查防塵抑塵措施落實情況,對發現的環境違法問題,協助屬地環境保護機關從嚴從重予以處罰,發現一起,處罰一起,決不姑息。對超標排放、揚塵嚴重等污染環境違法行動實行零容忍,積極配合市環保部門開展“零點執法行動”, 加大處罰力度。尤其是對藍天行動督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按照《環境保護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配合屬地環境保護機關實施處罰,并立即停業整改。

  (三)積極推進碼頭堆場視頻監控系統建設

  在市財政、公管等單位的支持下,加快推進中心港區碼頭堆場遠程視頻監控系統建設,確保年底前安裝調試完畢,實現與市環保局等單位連網,科學運用“電子眼”有效監督控制港轄區散貨碼頭堆場揚塵污染。

  (四)嚴格考核驗收

  12月初,會同市大氣辦,對照管控措施和第一階段目標,對整改合格的碼頭企業進行考核驗收。對整治效果差或環境污染問題嚴重的碼頭企業,將實行駐點監管,直至第二階段整治目標完成。同時,積極配合市環保部門將環境違法納入企業社會信用評價體系,實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

  四、相關要求

  (一)加強宣貫力度,營造良好氛圍。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嚴格要求、落實責任,加強碼頭揚塵污染治理和措施的宣傳教育,營造港口碼頭進一步做好揚塵防污染工作的良好氛圍。

  (二)做好落實整改,完善相關措施。各單位要嚴格對照整治措施,及時查漏補缺,強化應急保障,做好港口碼頭揚塵防污染相關設備設施的完善工作。

  (三)強化監督管理,構建長效機制。各單位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港口碼頭防污染相關制度規章,加強監督檢查力度,努力構建港口碼頭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長效機制。

  碼頭環保管理制度 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能力,控制、減輕、消除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損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有關國際條約,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適用本規定。

  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外發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污染的,其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也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應急處置"是指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船舶污染事故時,為控制、減輕、消除船舶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而采取的響應行動;"應急防備"是指為應急處置的有效開展而預先采取的相關準備工作。

  第三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工作。

  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負責統一實施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工作。

  沿海各級海事管理機構依照各自職責負責具體實施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工作。

  第四條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工作應當遵循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責任共擔的原則。

  第二章 應急能力建設和應急預案

  第五條國家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規劃,應當根據全國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需要,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實施。

  沿海省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規劃,應當根據國家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并公布實施。

  沿海市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規劃,應當根據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沿海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并公布實施。

  編制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規劃,應當對污染風險和應急防備需求進行評估,合理規劃應急力量建設布局。

  沿海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積極協助、配合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應急能力建設規劃的編制工作。

  第六條交通運輸部、沿海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相應的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規劃,建立健全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防備和應急反應機制,建立專業應急隊伍,建設船舶污染應急專用設施、設備和器材儲備庫。

  第七條沿海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需要,會同海洋主管部門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監測、監視機制,加強對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監測、監視。

  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修造的單位應當配備與其裝卸貨物種類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適應的污染監視設施和污染物接收設施,并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八條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修造、打撈、拆解等作業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的要求制定有關安全營運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有關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規范和標準,配備必須的防治污染設備和器材,確保防治污染設備和器材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要求。

  第九條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修造、打撈、拆解等作業活動的單位應當編寫報告,評價其具備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是否與其裝卸貨物種類、吞吐能力或者船舶修造、打撈、拆解活動所必需的污染監視監測能力、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理能力以及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能力相適應。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開展港口、碼頭、裝卸站的驗收工作時應當對評價報告進行審查,確認其具備與其所從事的作業相應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

  第十條交通運輸部應當根據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國家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專項應急預案。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專項應急預案,制定省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預案。

  沿海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所在地省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制定市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預案。

  交通運輸部、沿海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預案的演練。

  第十一條中國籍船舶所有人、經營人、管理人應當按照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制定的應急預案編制指南,制定或者修訂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并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港口、碼頭、裝卸站的經營人以及有關作業單位應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并報海事管理機構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船舶以及有關作業單位應當按照制定的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根據演練情況對應急預案進行評估,按照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適時修訂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的演練情況、評估結果和修訂情況如實記錄。

  第十二條中國籍船舶防治污染設施、設備和器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通過型式和使用性能檢驗。

  第三章 船舶污染清除單位

  第十三條船舶污染清除單位是指具備相應污染清除能力,為船舶提供污染事故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服務的單位。

  根據服務區域和污染清除能力的不同,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的能力等級由高到低分為四級,其中:

  (一)一級單位能夠在我國管轄海域為船舶提供溢油和其它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泄漏污染事故應急服務;

  (二)二級單位能夠在距岸20海里以內的我國管轄海域為船舶提供溢油和其它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泄漏污染事故應急服務;

  (三)三級單位能夠在港區水域為船舶提供溢油應急服務;

  (四)四級單位能夠在港區水域內的一個作業區、獨立碼頭附近水域為船舶提供溢油應急服務。

  第十四條從事船舶污染清除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并接受海事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一)應急清污能力符合《船舶污染清除單位應急清污能力要求》(見附件)的規定;

  (二)制定的污染清除作業方案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要求;

  (三)污染物處理方案符合國家有關防治污染規定。

  第十五條船舶污染清除單位應當將下列情況向社會公布,并報送服務區域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機構:

  (一)本單位的污染清除能力符合《船舶污染清除單位應急清污能力要求》相應能力等級和服務區域的報告;

  (二)污染清除作業方案;

  (三)污染物處理方案;

  (四)船舶污染清除設施、設備、器材和應急人員情況;

  (五)船舶污染清除協議的簽訂和履行情況以及參與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的污染清除能力和服務區域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將變更情況向社會公布,并報送服務區域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機構。

  第四章 船舶污染清除協議的簽訂

  第十六條載運散裝油類貨物的船舶,其經營人應當在船舶進港前或者港外裝卸、過駁作業前,按照以下要求與相應的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簽訂船舶污染清除協議:

  (一)600總噸以下僅在港區水域航行或作業的船舶,應當與四級以上等級的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簽訂船舶污染清除協議;

  (二)600總噸以上2000總噸以下僅在港區水域航行或作業的船舶,應當與三級以上等級的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簽訂船舶污染清除協議;

  (三)2000總噸以上僅在港區水域航行或作業的船舶以及所有進出港口和從事過駁作業的船舶應當與二級以上等級的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簽訂船舶污染清除協議。

  第十七條載運油類之外的其他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其經營人應當在船舶進港前或者港外裝卸、過駁作業前,按照以下要求與相應的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簽訂船舶污染清除協議:

  (一)進出港口的船舶以及在距岸20海里之內的我國管轄水域從事過駁作業的船舶應當與二級以上等級的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簽訂船舶污染清除協議;

  (二)在距岸20海里以外的我國管轄水域從事過駁作業的載運其他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應當與一級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簽訂船舶污染清除協議。

  第十八條1萬總噸以上的載運非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其經營人應當在船舶進港前或者港外裝卸、過駁作業前,按照以下要求與相應的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簽訂船舶污染清除協議:

  (一)進出港口的2萬總噸以下的船舶應當與四級以上等級的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簽訂船舶污染清除協議;

  (二)進出港口的2萬總噸以上3萬總噸以下的船舶應當與三級以上等級的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簽訂船舶污染清除協議;

  (三)進出港口的3萬總噸以上的船舶以及在我國管轄水域從事過駁作業的船舶應當與二級以上等級的.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簽訂船舶污染清除協議。

  第十九條與一級、二級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簽訂污染清除協議的船舶劃分標準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確定。

  第二十條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并公布船舶污染清除協議樣本,明確協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船舶和污染清除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協議樣本簽訂船舶污染清除協議。

  第二十一條船舶應當將所簽訂的船舶污染清除協議留船備查,并在辦理船舶進出港口手續或者作業申請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出示。

  船舶發現船舶污染清除單位存在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或者未履行船舶污染清除協議的,應當向船舶污染清除單位所在地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五章 應急處置

  第二十二條船舶發生污染事故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船舶及有關作業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就近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通知簽訂船舶污染清除協議的船舶污染清除單位,并根據應急預案采取污染控制和清除措施。

  船舶在終止清污行動前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經海事管理機構同意后方可停止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十三條船舶污染清除單位接到船舶污染事故通知后,應當根據船舶污染清除協議及時開展污染控制和清除作業,并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污染控制和清除工作的進展情況。

  第二十四條接到船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報告后,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立即核實有關情況,并加強監測、監視。

  發生船舶污染事故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立即組織對船舶污染事故的等級進行評估,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進行報告和通報。

  第二十五條發生船舶污染事故后,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的規定,成立事故應急指揮機構。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應當根據船舶污染事故的等級和特點,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組織和指揮下,按照應急預案的分工,開展相應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二十六條發生船舶污染事故或者船舶沉沒,可能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污染的,有關沿海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機構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可以征用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船舶、防治污染設施、設備、器材以及其他物資。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有關單位和個人所提供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設施、設備、器材應當處于良好可用狀態,有關物資質量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范的要求。

  被征用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設施、設備、器材以及其他物資使用完畢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當及時返還。船舶和防治污染設施、設備、器材以及其他物資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發生船舶污染事故,海事管理機構可以組織并采取海上交通管制、清除、打撈、拖航、引航、護航、過駁、水下抽油、爆破等必要措施。采取上述措施的相關費用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船舶、有關作業單位承擔。

  需要承擔前款規定費用的船舶,應當在開航前繳清有關費用或者提供相應的財務擔保。

  本條規定的財務擔保應當由境內銀行或者境內保險機構出具。

  第二十八條船舶發生事故有沉沒危險時,船員離船前,應當按照規定采取防止溢油措施,盡可能關閉所有貨艙(柜)、油艙(柜)管系的閥門,堵塞貨艙(柜)、油艙(柜)通氣孔。

  船舶沉沒的,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貨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性質、數量、種類及裝載位置等情況,采取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單位采取污染監視和控制措施,并在必要的時候采取抽出、打撈等措施。

  第二十九條船舶應當在污染事故清除作業結束后,對污染清除行動進行評估,并將評估報告報送當地直屬海事管理機構,評估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概況和應急處置情況;

  (二)設施、設備、器材以及人員的使用情況;

  (三)回收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以及處置情況;

  (四)污染損害情況;

  (五)船舶污染應急預案存在的問題和修改情況。

  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應當在污染事故清除作業結束后,組織對污染清除作業的總體效果和污染損害情況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和實際需要修訂相應的應急預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防治船舶污染應急防備和處置的監督檢查制度,對船舶以及有關作業單位的防治船舶污染能力以及污染清除作業實施監督檢查,并對監督檢查情況予以記錄。

  海事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不得拒絕、妨礙或者阻撓。

  第三十一條海事管理機構發現船舶及其有關作業單位和個人存在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責令停止作業、強制卸載,禁止船舶進出港口、靠泊、過境停留,或者責令停航、改航、離境、駛向指定地點。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船舶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預案并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港口、碼頭、裝卸站的經營人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預案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船舶和有關作業單位未配備防污設施、設備、器材的,或者配備的防污設施、設備、器材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予以警告,或者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載運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和1萬總噸以上的其他船舶,其經營人未按照規定簽訂污染清除作業協議的;

  (二)污染清除作業單位不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從事污染清除作業的。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船舶沉沒后,其所有人、經營人未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貨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性質、數量、種類及裝載位置等情況的;

  (二)船舶沉沒后,其所有人、經營人未及時采取措施清除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貨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發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關作業單位遲報、漏報事故的,對船舶、有關作業單位,由海事管理機構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海事管理機構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船員的,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有關證件3個月至6個月的處罰。瞞報、謊報事故的,對船舶、有關作業單位,由海事管理機構處2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海事管理機構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船員的,并處給予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有關證件的處罰。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發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關作業單位未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的,對船舶、有關作業單位,由海事管理機構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海事管理機構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船員的,并處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1個月至3個月的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所稱"以上""以內"包括本數,"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數。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碼頭環保管理制度 6

  一、目的

  為加強碼頭的環境保護工作,減少對周邊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實現碼頭的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環保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碼頭范圍內的所有生產經營活動和環境保護工作。

  三、管理職責

  1. 碼頭負責人是碼頭環保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全面領導碼頭的環保工作,制定環保目標和計劃,并確保其實施。

  2. 環保部門負責碼頭的日常環保管理工作,包括環境監測、污染防治、環保設施運行管理等。

  3. 各部門負責人負責本部門的環保工作,落實環保措施,確保本部門的生產經營活動符合環保要求。

  4. 全體員工應樹立環保意識,遵守環保法律法規和碼頭的環保管理制度,積極參與環保工作。

  四、環境監測

  1. 碼頭應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定期對碼頭的'環境質量進行監測,包括大氣、水、噪聲等。

  2. 環境監測應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進行,監測數據應真實、準確、完整,并及時上報環保部門。

  3. 環保部門應根據監測數據,及時分析碼頭的環境狀況,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五、污染防治

  1. 大氣污染防治

  (1)碼頭應采取有效的防塵措施,如設置擋風墻、灑水降塵等,減少粉塵對周邊環境的污染。

  (2)加強對碼頭裝卸設備和運輸車輛的管理,確保其尾氣排放符合國家環保標準。

  (3)禁止在碼頭范圍內焚燒垃圾和廢棄物。

  2. 水污染防治

  (1)碼頭應建設完善的污水處理設施,對碼頭產生的生產廢水和生活污水進行處理,達標后排放。

  (2)加強對碼頭水域的管理,禁止向水域排放油污、垃圾等污染物。

  (3)定期對碼頭水域進行監測,確保水質符合國家環保標準。

  3. 噪聲污染防治

  (1)碼頭應選用低噪聲的裝卸設備和運輸車輛,并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如設置隔音屏障等,減少噪聲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2)加強對碼頭作業時間的管理,避免在居民休息時間進行高噪聲作業。

  (3)定期對碼頭的噪聲進行監測,確保噪聲排放符合國家環保標準。

  六、環保設施運行管理

  1. 碼頭應建立健全環保設施運行管理制度,確保環保設施正常運行。

  2. 環保設施的運行維護應由專人負責,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其性能良好。

  3. 環保設施出現故障時,應及時進行維修,確保其在最短時間內恢復正常運行。

  4. 環保部門應定期對環保設施的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對運行管理不善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處罰。

  七、環境應急管理

  1. 碼頭應制定環境應急預案,明確應急組織機構、職責分工、應急響應程序和措施等。

  2. 定期組織環境應急演練,提高員工的應急處置能力。

  3. 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防止事故擴大,并及時向環保部門報告。

  八、考核與獎懲

  1. 碼頭應建立健全環保考核制度,對各部門和個人的環保工作進行考核。

  2. 對在環保工作中表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和碼頭環保管理制度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處罰。

  九、附則

  1. 本制度由碼頭環保部門負責解釋。

  2.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碼頭環保管理制度 7

  一、目的

  為加強碼頭的環境保護管理,減少對周邊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實現碼頭的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碼頭內所有生產經營活動及相關人員。

  三、管理職責

  1. 碼頭負責人是碼頭環保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全面領導碼頭的環保工作,制定環保目標和計劃,并確保其實施。

  2. 環保部門負責碼頭環保工作的具體管理和監督,制定環保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組織環保培訓和宣傳,開展環保檢查和監測,及時處理環保問題和事故。

  3. 各部門負責人負責本部門的'環保工作,落實環保措施和要求,加強對本部門員工的環保教育和管理,確保本部門的生產經營活動符合環保要求。

  4. 員工是碼頭環保工作的直接參與者,應遵守環保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積極參與環保活動,提高環保意識和能力。

  四、環保措施

  1. 水污染防治

  (1)碼頭應建設完善的污水處理設施,確保生產廢水和生活污水經過處理后達標排放。

  (2)加強對碼頭水域的監測和管理,防止船舶泄漏和排放污染物對水域造成污染。

  (3)定期清理碼頭水域的垃圾和漂浮物,保持水域清潔。

  2. 大氣污染防治

  (1)碼頭應安裝粉塵治理設施,對裝卸、堆放等作業過程中產生的粉塵進行有效控制。

  (2)加強對碼頭車輛和船舶的尾氣排放管理,確保其符合國家環保標準。

  (3)合理安排作業時間,減少夜間作業和高噪聲作業對周邊居民的影響。

  3. 噪聲污染防治

  (1)碼頭應選用低噪聲設備,并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如安裝隔音罩、減震墊等。

  (2)加強對碼頭作業人員的噪聲防護,配備必要的耳塞、耳罩等防護用品。

  (3)合理規劃碼頭布局,將高噪聲設備和作業區域遠離敏感區域。

  4. 固體廢棄物管理

  (1)碼頭應設置分類垃圾桶,對固體廢棄物進行分類收集和處理。

  (2)加強對危險廢物的管理,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收集、儲存、運輸和處置。

  (3)定期清理碼頭內的垃圾和雜物,保持碼頭環境整潔。

  五、環保檢查與監測

  1. 碼頭應建立健全環保檢查制度,定期對碼頭的環保工作進行檢查和評估。

  2. 環保部門應加強對碼頭水域、大氣、噪聲等環境要素的監測,及時掌握環境質量狀況。

  3. 對檢查和監測中發現的環保問題和隱患,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確保環境安全。

  六、環保培訓與宣傳

  1. 碼頭應定期組織環保培訓,提高員工的環保意識和技能。

  2. 利用宣傳欄、標語、手冊等形式,廣泛開展環保宣傳活動,營造良好的環保氛圍。

  七、獎懲制度

  1. 對在環保工作中表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2. 對違反環保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部門和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罰款、責令停產整頓等處罰。

  八、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碼頭環保部門負責解釋。

  碼頭環保管理制度 8

  一、目的

  為加強碼頭的環境保護管理,減少對周邊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實現碼頭的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環保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碼頭內所有生產經營活動及相關人員。

  三、管理職責

  1. 碼頭負責人是碼頭環保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全面領導碼頭的環保工作,制定環保目標和計劃,并確保其實施。

  2. 環保部門負責碼頭的日常環保管理工作,包括環境監測、污染防治、環保設施運行管理等。

  3. 各部門負責人負責本部門的環保工作,落實環保措施,確保本部門的生產經營活動符合環保要求。

  4. 全體員工應樹立環保意識,遵守環保法律法規和碼頭的環保管理制度,積極參與環保工作。

  四、環保管理措施

  1. 水污染防治

  (1)碼頭應建設完善的污水處理設施,確保生產廢水和生活污水經處理后達標排放。

  (2)加強對污水排放口的管理,定期進行監測,確保污水排放符合國家和地方的環保標準。

  (3)嚴禁向碼頭水域排放未經處理的.污水、廢渣和垃圾等污染物。

  2. 大氣污染防治

  (1)碼頭應采取有效的防塵措施,如設置防塵網、灑水降塵等,減少粉塵對周邊環境的污染。

  (2)加強對裝卸作業的管理,減少揚塵和廢氣的排放。

  (3)對碼頭內的機械設備進行定期維護和保養,確保其尾氣排放符合環保標準。

  3. 噪聲污染防治

  (1)碼頭應合理布局,盡量減少噪聲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2)對產生噪聲的機械設備采取降噪措施,如安裝消聲器、減震墊等。

  (3)加強對裝卸作業的管理,減少噪聲的產生。

  4. 固體廢棄物管理

  (1)碼頭應設置專門的固體廢棄物堆放場所,對固體廢棄物進行分類收集和處理。

  (2)加強對危險廢棄物的管理,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3)鼓勵對固體廢棄物進行回收利用,減少資源浪費。

  5. 環境監測與應急管理

  (1)碼頭應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定期對碼頭內的環境質量進行監測,及時掌握環境狀況。

  (2)制定環境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設備,定期進行演練,提高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

  五、考核與獎懲

  1. 碼頭將環保工作納入績效考核體系,對各部門和員工的環保工作進行考核。

  2. 對在環保工作中表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環保管理制度的部門和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罰款、責令整改等處罰。

  六、附則

  1. 本制度由碼頭環保部門負責解釋。

  2.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碼頭環保管理制度 9

  一、目的

  為加強碼頭的環境保護管理,減少對周邊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實現碼頭的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碼頭內所有生產經營活動及相關人員。

  三、管理職責

  1. 碼頭負責人是碼頭環保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全面領導碼頭的.環保工作,制定環保目標和計劃,并確保其實施。

  2. 環保部門負責碼頭的日常環保管理工作,包括環境監測、污染防治、環保設施運行管理等。

  3. 各部門負責人負責本部門的環保工作,確保本部門員工遵守環保制度,落實環保措施。

  4. 員工應積極參與碼頭的環保工作,遵守環保制度,愛護環境,減少污染。

  四、環境監測

  1. 碼頭應建立環境監測制度,定期對碼頭周邊的大氣、水、噪聲等環境要素進行監測,掌握環境質量狀況。

  2. 環境監測應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進行,監測數據應真實、準確、可靠。

  3. 環保部門應根據監測結果,及時分析環境質量變化趨勢,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五、污染防治

  1. 大氣污染防治

  (1)碼頭應采取有效的防塵措施,如設置擋風墻、噴淋裝置等,減少裝卸作業過程中的粉塵排放。

  (2)加強對運輸車輛的管理,要求車輛覆蓋篷布,減少物料灑落和揚塵。

  (3)對碼頭內的堆場進行定期灑水降塵,保持堆場表面濕潤。

  2. 水污染防治

  (1)碼頭應建設完善的污水處理設施,對生產廢水和生活污水進行處理,達標后排放。

  (2)加強對碼頭周邊水域的保護,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垃圾等污染物。

  (3)定期對污水處理設施進行維護和保養,確保其正常運行。

  3. 噪聲污染防治

  (1)碼頭應選用低噪聲的設備和工藝,對高噪聲設備采取減震、降噪措施。

  (2)加強對運輸車輛和裝卸機械的管理,減少噪聲排放。

  (3)合理安排作業時間,避免在居民休息時間進行高噪聲作業。

  六、環保設施運行管理

  1. 碼頭應建立環保設施運行管理制度,確保環保設施正常運行。

  2. 環保設施應定期進行維護和保養,及時更換損壞的設備和部件。

  3. 環保部門應加強對環保設施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七、應急管理

  1. 碼頭應制定環境應急預案,明確應急組織機構、職責分工、應急響應程序等。

  2. 定期組織環境應急演練,提高員工的應急處置能力。

  3. 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減少事故損失,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八、考核與獎懲

  1. 碼頭應建立環保考核制度,對各部門和員工的環保工作進行考核。

  2. 對在環保工作中表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環保制度、造成環境污染的部門和個人給予批評和處罰。

  九、附則

  1. 本制度由碼頭環保部門負責解釋。

  2.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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