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現場管理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工程施工現場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工程施工現場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施工現場現場火災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條例》和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所有在我公司從事新建、改建、擴建、裝飾裝修建筑工程的施工現場,以及在單位范圍內進行建筑工程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包括外來施工隊伍及人員)。
第二章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合同中應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建設工程施工實行總承包和分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實行統一管理。分承包單位負責分包范圍內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施工單位應當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一名施工現場負責人,具體負責施工現場的防火工作,配備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員,負責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及工程合同,做好以下各項工作做。
(一)施工現場實行逐級防火安全責任制和崗位防火安全責任制,明確施工單位的一名行政領導為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負責人,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根據需要明確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分管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二)根據建筑工程的規模和火災危險性,配備專職和兼職消防人員,負責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組織制定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方案及處置措施,研究和落實火災隱患的整改措施,定期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四)根據建筑工程規模和火災危險性制定施工現場防火、動用明火、危險物品管理、電器使用和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項制度。施工現場必須按照動用明火的范圍、時間和危險程度建立相應的審批制度,并嚴格履行明火動用的審批手續。
第六條施工單位應根據施工現場特點設置以下消防安全標志或圖示:
(一)消防設施標志。如:在消防設施、器材附近適當位置,用文字或圖例標明名稱和使用操作方法;
(二)提示性標志。如:在顯著位置設置施工現場總平面圖,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按規定設置疏散指示標志;
(三)警示性標志。如:在危險場所或重點部位設置禁止標志。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做好以下各項工作:
(一)組織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二)檢查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三)檢查施工現場人員的消防安全知識掌握情況;
(四)檢查施工現場動火作業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作業;是否辦理動火許可證;是否已經對用火地點周圍的易燃、可燃物進行了清除,并配備了滅火器具;
(五)對施工單位制訂的消防安全方案和整改措施進行審查;
(六)對施工現場存在的火災隱患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監督。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對施工單位終止合同或停工整改:
(一)建設工程未按規定進行消防審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二)施工現場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
(三)施工單位沒有組織開展防火檢查,發現火災隱患沒有及時整改的;
(四)施工單位沒有開展消防安全培訓或隨機抽查員工回答準確率低于80%的。
第九條電工、電焊工、氣焊工、危險品倉庫保管員等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包括消防等內容的安全培訓,獲得相應的資格證方可上崗。
第十條施工現場發生火情時,應立即撥打“119”電話報警,并迅速組織力量疏散人員,撲救火災。
火災確認后,應立即上報安全部門。
火災撲滅后,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的有關情況。
第三章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
第十一條施工現場的平面布局應以在建工程為中心,明確劃分用火作業區、材料堆放區、倉庫區及臨時生活辦公區、廢品集中站等區域,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鍋爐房、廚房及其它固定用火作業區應設置在在建工程可燃材料堆場或倉庫25m之外。
(二)氧氣、乙炔氣瓶、油漆稀料等危險品倉庫應設置在施工區、生活辦公區25m之外。
第十二條施工現場應設消防車通道,寬度不得小于3.5m,保證臨時消防車能停靠施救。
第十三條建筑物高度超過24m時,必須落實臨時消防水源,設置具有足夠揚程的高壓水泵。當消防水源不能滿足
滅火需要時,應增設臨時消防水箱。
第十四條施工人員宿舍不得設置在建設工程內,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設,宿舍內禁止使用功率大于200w的電器設備(包括取暖設備、電加熱設備),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氣。宿舍區要指定專人負責消防安全,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第十五條施工現場動力線與照明線必須分開設置,并分別選擇相應功率的保險裝置,嚴禁亂接亂拉電氣線路。施工現場必須保證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間照明。
第十六條作業人員動用明火前,應消除明火點周圍的可燃物,落實監護人員和監護措施,并配備充足的滅火器材。
第十七條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禁止動用明火作業:
(一)現場操作工沒有操作證;
(二)在動火審批的范圍內未履行審批手續;
(三)操作工不了解動用明火作業現場周圍情況;
(四)用可燃材料做保溫、冷卻、隔音、隔熱的部位,在火星能飛濺到的地方未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
(五)作業現場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未做徹底清理或未采取有效安全的措施;
(六)作業現場有可燃氣體、易燃液體蒸氣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
(七)交叉施工作業中,動用明火對其他施工設備和人
員安全構成威脅;
(八)散落的火星對毗連或鄰近建(構)筑物安全構成威脅;
(九)按有關規定必須禁止動用明火。
第十八條電氣焊、切割的弧火花點必須距氧氣瓶、乙炔瓶、油類等危險物品及木料等其它可燃材料10m之外,距易爆物品20m之外。焊割點周圍和下方應落實防火措施,并應指定專人現場監護。
第十九條工程施工中使用帶有揮發性的易燃材料時,施工現場應良好的通風條件,周圍禁止明火。如施工現場自然通風條件不良的,應安裝通風設施后方能施工。
第二十條施工現場應根據實際情況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并放置在顯眼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同時設立醒目標志。
第二十一條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內禁止隨處吸煙、流動吸煙。危險品倉庫、可燃材料堆場、廢品集中站及施工作業區等處應設置明顯的禁煙標志。
第二十二條使用易燃、易爆、可燃氣體或液體數量較多的施工現場,應選擇安全合適的地點建造臨時危險物品倉庫;使用量較少的,應設臨時存放點,并設專人保管。倉庫保管員應按當天用量發往施工現場,并做好登記。
油漆、稀料等危險物品臨時存放點應設置在施工作業區以外安全合適的地點,臨時存放點與其他部位之間應設有效的防火分隔,并設置明顯的標記和禁止明火標志。臨時存放點內危險物品的存放量不應超過100kg,不得與其他物品混放。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對施工中產生的刨花、木屑以及油氈、木料等易燃、可燃材料應當天清理,嚴禁在施工現場焚燒。施工剩余的油漆、稀料應集中臨時存放,統一處理。
第四章消防安全保障金
第二十四條在我公司所有從事新建、改建、擴建、裝飾裝修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應向我公司安全部上繳消防安全保障金。
第二十五條消防安全保障金的提取標準為:工程項目造價在100萬元以下的(含100萬元)上繳消防安全保障金5千元至1萬元;工程項目造價100萬元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上繳消防安全保障金1萬元至5萬元;工程項目造價在1000萬元以上的上繳消防安全保障金5萬元至10萬元。工程竣工經檢查驗收合格后退還全額消防安全保障金。
第二十六條對于施工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不合格仍違章建設施工的,安全部將扣除消防安全保障金并另對建設單位進行同等資金的處罰。
工程施工現場管理制度2
一、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具備以下消防安全條件
(一)施工現場要確保消防通道暢通。建筑工地周圍要滿足消防車通行、停靠和登高作業要求,及時清理建筑垃圾和障礙物,材料堆場應滿足防火間距和消防車通道要求;建筑物內應設置標明疏散樓梯間和安全出口的臨時醒目標志,視情安裝樓梯間和安全出口的臨時應急照明。
(二)施工現場要按有關規定設置消防給水設施。施工現場應按照總平面設計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保證管網壓力和流量,應隨工程施工進度同步安裝室內消火栓系統或設置臨時消火栓,配備水槍水帶,消防干管設置水泵接合器,滿足施工現場火災撲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三)施工現場應當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施工現場的重點防火部位和在建高層建筑的各個樓層,應在明顯和方便取用的地方配置適當數量的手提式滅火器、消防沙袋、救生繩和簡易防毒面具等消防器材。
(四)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員工宿舍區與明火作業區、生活用火區應當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員工宿舍內電氣線路敷設應符合規范要求;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五)建筑外墻搭建的腳手架、圍護網等所用材料應為不燃或難燃材料。建筑外墻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滿足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制定下發的《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要求。
二、制定并落實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消防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并由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動用明火必須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需要進行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應有具體防火防爆措施;電焊、氣焊、電工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后果嚴重的部位確定為重點防火部位,實行嚴格管理。
三、加強施工現場人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施工人員上崗前的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以下消防內容: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等,提高施工現場人員的消防常識和逃生自救能力。
四、落實防火檢查巡查,消除火災隱患
施工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及時糾正違章操作行為,及時發現火災隱患并采取整改措施。施工單位防火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重點工種人員及其他施工人員消防知識掌握情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情況,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實情況等。
五、加強初期火災撲救和疏散演練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消防法規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規的規定,建立施工現場消防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演練,提高施工人員及時報警、撲滅初期火災和自救逃生能力。
工程施工現場管理制度3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制定
(一)項目部應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綜合各種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操作制度,以及各級領導、各級職能科室、有關工程技術人員和生產工人對安全工作應負的相應責任做出明確的規定,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項目經理是項目部的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本工程項目安全管理的組織工作,
主要職責是:
1、確定安全管理目標,明確安全管理責任制,建立項目部的安全管理機構,明確機構各級的管理貴任和權利,依據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項目安全生產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高度重視安全施工技術措施的制定和實施;
2、進行安全生產的宜傳教育工作。
3、開展危險源辨識和安全性評價,組織安全檢查,處理安全事故。
二、安全生產資任制的落實
(一)項目經理對本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組織并落實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各項安全技術措施,監督施工中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和機械設備、設施驗收等各項制度的實施。
(二)項目總工程師對本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負技術責任,參加并組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在編制、審批施工方案時,要制定、審查工程中所涉及的各項安全技術措施,保證其可行性與針對性,并隨時檢查、監督、落實。
(三)工長(施工員)對項目部的分承包方(勞務隊或班組)的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針對工程施工特點,向項目部的分承包方(勞務隊或班組)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履行簽字確認手續,并對規程、措施、交底要求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隨時糾正違章作業。
(四)安全員負責按照有關安全規章、規程和安全技術交底的內容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章作業。
(五)機電安裝工程的項目經理,要主動服從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總承包單位對現場安全生產工作的統一協調管理,執行安全生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切實制定落實好本項目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承擔對勞務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監督管理責任.分承包方的勞務隊長或班組長要認真落實安全技術交底,每天做好班前教育,并履行簽字手續,把安全生產的責任分解到每個職工身上。
工程施工現場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保障建設工程施工順利進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是指進行工業和民用項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施工活動,經批準占用的施工場地。
第三條一切與建設工程施工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負責全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負責其直屬施工單位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五條建設工程開工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建設單位應當按計劃批準的開工項目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
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計圖紙供應已落實;
(二)征地拆遷手續已完成;
(三)施工單位已確定;
(四)資金、物資和為施工服務的市政公用設施等已落實;
(五)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已落實。
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單位不得擅自組織開工。
第六條建設單位經批準取得施工許可證后,應當自批準之日起兩個月內組織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向發證部門說明理由,申請延期。不按期開工又不按期申請延期的,已批準的施工許可證失效。
第七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發包單位應當指定施工現場總代表人,施工單位應當指定項目經理,并分別將總代表人和項目經理的姓名及授權事項書面通知對方,同時報第五條規定的發證部門備案。在施工過程中,總代表人或者項目經理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重新通知對方和備案。
第八條項目經理全面負責施工過程中的現場管理,并根據工程規模、技術復雜程度和施工現場的具體情況,建立施工現場管理責任制,并組織實施。
第九條建設工程實行總包和分包的,由總包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統一管理,監督檢查分包單位的施工現
場活動。分包單位應當在總包單位的統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圍內建立施工現場管理責任制,并組織實施。總包單位可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負責協調該施工現場內由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其他單位的施工現場活動。
第十條施工單位必須編制建設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建設工程實行總包和分包的,由總包單位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者分階段施工組織設計。分包單位在總包單位的總體部署下,負責編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
施工組織設計按照施工單位隸屬關系及工程的性質、規模、技術繁簡程度實行分級審批。具體審批權限由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施工組織設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工程任務情況;
(二)施工總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進度計劃、主要單位工程綜合進度計劃和施工力量、機具及部署;
(三)施工組織技術措施,包括工程質量、安全防
護以及環境污染防護等各種措施:
(四)施工總平面布置圖;
(五)總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圍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必須按照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在施工過程中確需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重大修改的,必須報經原批準部門同意。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應當在批準的施工場地內組織進行。需要臨時征用施工場地或者臨時占用道路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
第十四條由于特殊原因,建設工程需要停止施工兩個月以上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將停工原因及停工時間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施工中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持說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點、品名、數量、用途、四鄰距離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規程,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申請《爆破物品使用許可證》,方可使用。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遵守爆破安全規程。
第十六條建設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設臨時電網、移動電纜等,施工單位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在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施工中需要停水、停電、封路而影響到施工現場周圍地區的單位和居民時,必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并事先通告受影響的單位和居民。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進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礎工程施工時,發現文物、古化石、爆炸物、電纜等應當暫停施工,保護好現場,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在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后,方可繼續施工。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
計、施工單位共同編制工程竣工圖,進行工程質量評議,整理各種技術資料,及時完成工程初驗,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施工單位可以將該單項工程移交建設單位管理。全部工程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方可解除施工現場的全部管理責任。
第三章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貫徹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現代管理方法,科學組織施工,做好施工現場的各項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布置圖設置各項臨時設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機具設備,不得侵占場內道路及安全防護等設施。
建設工程實行總包和分包的,分包單位確需進行改
變施工總平面布置圖活動的,應當先向總包單位提出申
請,經總包單位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一條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明顯的標牌,標明工程項目名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和施工現場總代表人的姓名,開、竣工日期、施工許可證批準文號等。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標牌的保護工作。
施工現場的主要管理人員在施工現場應當佩戴證明其身份的證卡。
第二十二條施工現場的用電線路、用電設施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安裝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并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架設,嚴禁任意拉線接電。施工現場必須設有保證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間照明:危險潮濕場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燈具,必須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電壓。
第二十三條施工機械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布置圖規定的位置和線路設置,不得任意侵占場內道路。施工機械進場必須經過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機械操作人員必須建立機組責任制,并依照有關規定持證上崗,禁止無證人員操作。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該保證施工現場道路暢通,排水系統處于良好的使用狀態;保持場容場貌的整潔,隨時清理建筑垃圾。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應當設置溝井坎穴履蓋物和施工標志。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規范化管理,進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傳,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方案。施工現場的各種安全設施和勞動保護器具,必須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及時消除隱患,保證其安全有效。
第二十六條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各類必要的職工生活設施,并符合衛生、通風、照明等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供應等應當符合衛生要求。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做好施工現場安全保衛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盜措施,在現場周邊設立圍護設施。施工現場在市區的,周圍應當設置遮擋圍欄,臨街的腳手架也應當設置相應的圍護設施。非施工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施工現場。
第二十八條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實施監督檢查進,應當通過或者會同當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的規定,在施工現場建立和執行防火管理制度,設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設施,并保持完好的備用狀態。在容易發生火災的地區施工或者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時,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條施工現場發生的工程建設重大事故的處理,依照《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執行。
第四章環境管理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采取下列防止環境污染的措施;
(一)妥善處理泥漿水,未經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設施和河流;
(二)除設有符合規定的裝置外,不得在施工現場熔融瀝青或者焚燒油氈、油漆以及其他會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三)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處理高空廢棄物;
(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過程中的揚塵;
(五)禁止將有毒有害廢棄物用作土方回填;
(六)對產生噪聲、振動的`施工機械,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減輕噪聲擾民。
第三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由于受技術、經濟條件限制,對環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規定范圍內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事先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施工整頓、吊銷施工許可證,并可處以罰款:
(一)未取得施工許可證而擅自開工的:
(二)施工現場的安全設施不符合規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三)施工現場的生活設施不符合衛生要求;
(四)施工現場管理混亂,不符合保衛、場容等管理要求的;
(五)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建工總局1981年5月11日發布的《關于施工管理的若干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工程施工現場管理制度】相關文章:
施工現場工程管理制度03-15
工程項目施工現場管理制度11-08
裝飾工程施工現場管理制度03-23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制度06-15
施工現場管理制度04-24
施工現場管理制度10-27
施工現場管理制度04-24
施工現場消防管理制度04-21
裝修施工現場管理制度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