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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股東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股東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為更好的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并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實現企業對高管人員及業務技術骨干的激勵與約束,使員工的職業規劃進程與企業的長遠發展緊密的結合起來,做到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并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及創造性,為企業創造更高的業績及留住企業需要的核心專業技術性人才,特在公司內推行股份分配制度。
第二章,股份分配的范圍
一、股份分配包括公司所有的人員,差別在于股份配送或優惠比例不同,體現公平性,包容性及利益共享的文化。另考慮到管理成本及控股人實際利益,持股總人數應控制在不超過20人。
二、實行股權代理制,被分配到股份的人員以下簡稱為股東,有5-10名核心股東,小股東必須委托這些人員實行法律上的股東權利,以提高決策效率及減少管理成本。
三、公司核心股東即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含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中層干部),有一定的業績目標,其目標可通過公司考核體糸中的考核辦法來實現,同時他們當中一部分年薪制,通常在完成一定的業績目標的前提下有一定的超額,公司才為他們配給一定的股份,以穩定高管隊伍。
四、核心股東也可經董事會確認未擔任中層干部的核心技術人員及骨干。
五、公司的核心人員在本制度實施時,在公司已連續工作五年以上。
六、本制度實施時,公司員工男年齡不超過45周歲,女年齡不超過40周歲。
第三章股東(股份持有人)權利
一、參加股東會并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三、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以便監督公司的運營;
四、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即股東享有受益權;
五、依法轉讓出資;
六、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七、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資本;
八、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財產。此外,股東還可以享有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章股東同時承擔以下義務
一、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設立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即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義務。
第五章公司員工認繳的出資形式
一、現金出資持股制
(一)股份來源
1、公司高管及中層干部現金持股。
2、實際控制人贈與配送股份由公司實際控制人員按照員工的職務級別、工作年限、貢獻大小按照100%-5%的不同比例進行股權贈與配送。
3、實際控制人股份轉讓獲取公司不想增資擴股的情況下,按照職各級別、工作年限、貢獻大小等優惠價格進行轉讓,完成買股與配送的過程。
(二)現金來源
1、完全由員工自籌現金取得。
2、由員工年薪中提取一定比例進行認購股份。
3、從公司的公益中劃出一部分專項資金,無息貸給員工認購股份,然后從員工的薪資中定期扣回。
4、也可以由支付的獎金進行代購,剩余的部分由員工拿現金認購。
二、崗位分紅不持股制
不投現金,不持股,在一定的崗位就有分紅權,股權來源于實際控股人,讓渡分紅權。可根據其年薪,給予相應的分紅。
三、經營業績換股制
(一)公司與高級管理人員制訂一個年度合理的業績目標,在其達成該目標時,并在公司服務于一定年數后,公司授予其一定的股份或提取一定的獎勵基金購買公司股份。
(二)股份來源:
1、從實現的凈利潤中,提取增資。
2、由提取的獎勵基金中從實際控制人處回購公司股份。
3、此經營業績,如果持續性在五年以上,可以對業績股進行年年分紅權,并且授予一定的證書。
股東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以下并稱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減持股份行為,促進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適用本規定。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章、規范性文件中關于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曾就限制股份轉讓作出承諾的,應當嚴格遵守。
第四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賣出,也可以通過協議轉讓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減持股份。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等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
第五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后未滿六個月的。
(二)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自律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三個月的。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
(一)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后未滿六個月的。
(二)董監高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自律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三個月的。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
第九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在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
第十條 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并導致股份出讓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東身份的,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減持后六個月內繼續遵守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的股權被質押的,該股東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當統一制定上市公司大股東場內場外股權質押登記要素標準,并負責采集相關信息。證券交易所應當明確上市公司大股東辦理股權質押登記、發生平倉風險、解除股權質押等信息披露內容。
因執行股權質押協議導致上市公司大股東股份被出售的,應當執行本規定。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減持股份的,證券交易所應當視情節采取書面警示等監管措施和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措施。情節嚴重的.,證券交易所應當通過限制交易的處置措施禁止相關證券賬戶六個月內或十二個月內減持股份。
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減持股份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超過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規范性文件設定的比例,中國證監會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減持股份,構成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的,中國證監會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違反本規定減持股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xx年1月9日起施行。
股東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促進公司建立、健全股權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公司各級管理人員及員工的積極性,有效地將股東利益、公司利益與公司員工利益結合在一起,激勵公司各級管理人員和核心骨干人員誠信勤勉地開展工作,保證公司業績穩步提升,確保公司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實現,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有限公司全體員工。本制度中所述股權激勵特指:以公司股票/股權為標的,對公司各級管理人員及核心骨干人員進行的長期性激勵計劃。如無特殊說明本制度所述激勵計劃均為股權激勵計劃。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二條 公司股東大會是激勵計劃的最高決策機構,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批由公司董事會提交的激勵計劃;
(二)審批公司激勵計劃的重大修改、中止和終止;
(三)授權董事會辦理有關激勵計劃的相關事宜;
(四)其他應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
第三條 公司董事會是激勵計劃的管理機構,在獲得股東大會授權后,由董事會履行授予的相關權利。董事會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議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擬訂、修改的激勵計劃,報股東大會審批;
(二)審批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擬訂的激勵實施方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計劃授予額度、激勵對象資格、授予日、授予價格等;
(三)審議、批準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擬訂、修改的激勵計劃的相關配套的規章制度;
(四)聽取薪酬與考核委員會關于激勵計劃實施情況的報告;
(五)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的有關激勵計劃相關事宜;
(六)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是董事會下屬機構,負責公司激勵計劃的日常管理事務。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擬訂、修改公司激勵計劃;
(二)擬訂、修改公司與激勵相關配套的規章制度;
(三)擬訂年度激勵實施方案;
(四)擬訂、修改激勵計劃授予價格、授予數量的調整方式;
(五)向董事會報告激勵計劃的具體落實和執行情況;
(六)依據《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工作細則》規定的',其他與股權激勵有關且應由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決定的事項。
第五條 公司監事會是激勵計劃的監督機構,負責監督公司激勵計劃的制訂、修改、實施等,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激勵計劃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監事會應當對激勵對象名單予以核實,并將核實情況在股東大會上予以說明;
(二)監督公司激勵計劃的實施,包括但不限于監督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激勵計劃的組織管理、評定及程序、激勵計劃執行等;
(三)如在監督過程中發現問題,則在年度股東大會上進行專項匯報。
第三章 激勵計劃的實施程序
第六條 激勵計劃制定條件:
(一)公司業績增長達到預期目標;
(二)財務狀況能夠承擔未來激勵費用;
(三)為了有效地調動骨干員工工作積極性,穩定員工隊伍,公司將依據經營需要進行制定。
第七條 授予激勵的模式:
1、激勵計劃可采用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或證監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認可的其他激勵方式,按照董事會的審議持續授予,分期兌現,直至授予總量達到授予激勵計劃總量的上限。
2、根據公司推出的股權激勵計劃對符合條件的激勵對象授予相應的激勵。
3、具體激勵對象名單及其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會審定,公司監事會核查,需報經公司股東大會批準的還應當履行相關審批程序,需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的還應履行相關備案核準程序。
第八條 激勵的授予程序:
1、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擬定激勵授予方案;
2、董事會審議批準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擬定的激勵授予方案;
3、監事會核查授予激勵的激勵對象的名單是否與股東大會批準的激勵計劃中規定的對象相符;
4、公司與激勵對象簽署《激勵計劃協議書》,以此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激勵計劃協議書》是授出激勵的證明文件,應載明姓名、身份證號、住所、通信方式、編號、調整情況記錄、行權(解鎖)情況記錄、各種簽章、發證日期、有關注意事項等。
第九條 激勵計劃的時間安排:
(一)針對股票期權,激勵對象自授予日起一年后開始行權,可行權日必須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間內授予或行權:
1、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至公告后2個交易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定期報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起30日起算;
2、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個交易日內;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后2個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時間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個交易日。
(二)針對限制性股票,禁售期不得低于1年,下列期間內不得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定期報告公布前30日;
2、年度業績預告或業績快報披露前10日內;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后2個工作日;
4、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個工作日。
公司每年實際行權(解鎖)的期權(限制性股票)份額將根據公司當年財務業績考核結果做相應調整。針對股票期權,計劃有效期結束后,已獲授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不得行權,未行權的該部分期權由公司注銷。
第十條 激勵計劃的行權(解鎖)程序:
(一)針對股票期權,激勵對象行權的程序:
1、激勵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公司三十日內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授予日必須為交易日;
2、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對等待期及行權上一年度公司業績考核是否達標進行確認;
3、激勵對象向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提交《股票期權行權申請書》,提出行權申請;
4、董事會授權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對申請人的行權資格與行權條件審查確認;
5、激勵對象的行權申請經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確認后,由公司統一辦理滿足行權條件的激勵事宜。
(二)針對限制性股票,激勵對象解鎖的程序:
1、激勵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公司三十日內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必須為交易日;
2、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激勵計劃后,公司董事會根據本計劃分別與激勵對象簽署《限制性股票協議書》;公司董事會根據股東大會的授權辦理具體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3、在解鎖日前,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對等待期及解鎖上一年度公司業績考核是否達標進行確認;對于滿足解鎖條件的激勵對象,由公司統一辦理解鎖事宜,并向其發出《限制性股票解鎖通知書》,對于未滿足條件的激勵對象,由公司回購并注銷其持有的該次解鎖對應的限制性股票;
4、激勵對象可對已解鎖的限制性股票進行轉讓,但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的轉讓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第四章 激勵對象入選條件及篩選程序
第十一條 激勵對象入選條件:
(1)公司董事(不包括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2)公司中層管理人員;
(3)公司核心技術(業務)人員;
(4)董事會認為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的其他人員;
本計劃的激勵對象包括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以及董事會認為需要激勵的其他人員。
第十二條 激勵對象篩選程序:
1、由各部門提名激勵對象候選人提交給薪酬與考核委員會;
3、公司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根據各部門提交的名單進行討論及篩選確定擬激勵對象名單,將名單提交至董事會審議;
4、由董事會審議通過并確定最終激勵對象名單。
第五章 激勵計劃授予份額的依據與實施程序
第十三條 激勵對象的具體激勵份額由公司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確定,報公司董事會審批并通過股東大會批準。
第六章 激勵計劃的行權(解鎖)條件
第十四條 激勵對象行使已獲授的股票期權(解鎖限制性股票)必須同時滿足如下條件:
1、公司未發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
(3)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激勵對象未發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員;
(2)最近三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
(3)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情形;
(4)公司董事會認定其他嚴重違反公司有關規定的。
3、激勵計劃在行權(解鎖)期的各會計年度中,分年度進行績效考核并行權(解鎖),每個會計年度考核一次,以達到績效考核目標作為激勵對象的行權(解鎖)條件。各年度績效考核目標由公司董事會在實施該次激勵計劃之初確定,需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無異議的還應履行相關程序,并報股東大會審批。
第七章 公司與激勵對象各自的權利義務
第十五條 公司的權利與義務:
1、公司有權要求激勵對象按其所任職崗位的要求為公司工作,如激勵對象不能勝任所任職工作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者,經公司董事會批準,可以依照激勵計劃的規定取消(回購注銷)激勵對象尚未行權(解鎖)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
2、若激勵對象因觸犯法律、違反職業道德、泄露公司機密、失職或瀆職等行為嚴重損害公司利益或聲譽,經公司董事會批準,可以取消(回購注銷)激勵對象尚未行權(解鎖)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
3、公司根據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代扣代繳激勵對象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其他稅費;
4、公司承諾不為激勵對象依激勵計劃獲取有關權益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5、公司應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履行激勵計劃申報、信息披露等義務;
6、公司應當根據激勵計劃及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等的有關規定,積極配合滿足行權(解鎖)條件的激勵對象按規定行權(解鎖)。但若因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勵對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權(解鎖)并給激勵對象造成損失的,公司不承擔責任;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權利義務。
第十六條 激勵對象的權利與義務:
1、激勵對象應當按公司所聘崗位的要求,勤勉盡責、恪守職業道德,為公司的發展做出應有貢獻;
2、針對股票期權,激勵對象可以選擇行權或者不行權,在被授予的可行權額度內,自主決定行權的數量,激勵對象有權且應當依照激勵計劃的規定行權;
3、針對股票期權,激勵對象按照激勵計劃的規定行權的資金來源為激勵對象自籌資金;針對限制性股票,激勵對象按照激勵計劃的規定購股的資金來源為激勵對象自籌資金;
4、針對股票期權,在行權期內,激勵對象可以分次行權,但是必須及時向公司提交《行權申請書》并準備好交割款項;
5、針對股票期權,激勵對象獲授的股票期權不得轉讓、用于擔保或償還債務;
股東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項目公司,是指簽訂正式投資協議,并已完成劃款、工商變更登記等工作,正式進入投后管理期并經公司授權由項目投資中心負責管理的公司。
第二條投資后管理
投資后管理(以下簡稱:投后管理),是指對項目公司及影響風險控制的有關因素進行持續監控和分析,提供增值服務,處理突發重大事件的管理過程。包括投后監督管理、管理咨詢、風險預警及退出。
第三條投后管理負責人
1、由項目投資總監指定具體投后經理,負責所投項目公司的投后管理業務。
2、投后經理在具體的投后管理中,可根據具體工作需要,申請獲得咨詢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的支持。
第四條投后管理內容
1、監督管理
①風險管理
②執行投資合同中約定的權利;
③出席項目公司董事會議。
2、管理咨詢——增值服務
①協助項目公司招聘和解雇關鍵管理人員;
②對項目公司的日常運作管理提供咨詢與建議;
③對項目公司的發展戰略提供咨詢與建議,并協助其完成;
④協助項目公司與關鍵的原料供應商或產品顧客建立并維持穩定的關系;
⑤對項目公司市場營銷策略提出建議;
⑥對項目公司的財務管理提供建議;
⑦為項目公司提供融資方案與建議。
3、投資退出設計與實施
①投資退出設計
根據項目公司發展態勢、市場環境變化和投資公司自身的投資策略、機會,選擇適當時機、選擇投資退出方式,依據最有利的方式設計投資退出方案。
②投資退出實施
a.已約定退出方式之投資退出實施。
b.未約定退出方式之投資退出實施。
第二章對接協調會
第五條投資完成,投資總監負責組織召開項目公司和投后管理對接會,參加人員為投后管理經理和項目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對接會上主要有以下兩項內容:
1、闡述投資理念和投后管理的基本要求;
2、明確項目公司總經理助理、行政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財務總監)等人員作為日常對接人,建立日常對接的長效機制。
第三章日常性管理
第六條財務信息收集
1、投后管理部門定期收集匯總項目公司月報、季度財務報告和年度財務報告。月、季度報告應在月度、季度結束后的15天內完成收集,年度報告應在年度結束后的30天內完成收集,報告以紙質版(需加蓋公章)+電子版進行匯總。
2、投后管理部門對財報進行簡單分析,根據實際情況編寫分析報告,提出改進建議。
3、如財務狀況發生重大變異,應及時向投資總監匯報并商討提出處理對策。
第七條定期走訪
1、投后管理經理每季度走訪項目一次,并向投資總監書面匯報項目生產經營計劃執行情況以及書面形式訪談紀要。
2、投后管理經理應拜訪項目公司研發、生產、銷售、財務等負責人,直接掌握獲取第一手生產經營以及市場等信息;對于中早期項目應當積極參加項目公司的重要工作會議、產品推介或訂貨會等。
第八條突發或重大事項變異處理
如項目公司生產經營發生重大突發事項或投資協議履行發生重大違約,投后經理應立即向投資總監報告,提出妥善處理對策,經領導審核同意后執行。
如發生以下情況,視為重大突發事項和重大違約:
1、項目公司不能按照合同履行或投資資金未按合同約定使用的;
2、項目公司單項投資虧損超過100萬元(含100萬元)或雖不足100萬元但投資虧損額達到賬面投資額20%以上的;未能按照合同完成預定利潤目標的`60%以上的;
3、對投資額、資金來源及構成進行重大調整,致使項目公司負債過高,超出項目公司經濟承受能力的;導致銀行到期資金不能歸還的;
4、參、控股股權比例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控制權轉移的;
5、項目公司嚴重違約,出現損害投資人利益的。
第九條項目競爭分析
投后管理部門每年一次對投資項目進行國家政策變化、行業趨勢變化、競爭格局變化研究,重點分析市場、技術變化和競爭對手變化對項目公司產生的重大影響,與投資總監共同探討解決方案然后反饋給項目公司。
第十條項目總體運行狀況評估
投后管理經理于項目投資完成后滿6個月對項目進行總體運行評估,對項目運行實際結果與年度經營計劃進行對比分析,找出偏離原因;此后每年一次,出具書面的評估報告,并提出調整公司投資戰略的建議方案上報投資總監。如出現重大變異,可即時上報公司最高層進行風險預警。
項目總體運行評估基本指標應包括:
1、對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決策、實施和運營情況進行全面回顧;
2、對項目財務和經濟效益、技術和能力、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分析評價;
3、對項目存在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責任追究建議;
第四章決策性管理
第十一條公司派出董事、監事代表公司出席項目公司董事會、股東會或監事會,聽取審查項目公司經營報告并行使權力參與項目公司的決策管理,具體由投后管理部門負責安排,要求項目公司提前通知會議時間地點并提交相關會議資料。
相關資料由投后管理部門牽頭對會議資料進行討論,所有涉及要行使表決權的議案,都要經過投資總監審查決定;重大事項要提交合伙人會議(項目投資決策委員會)決定,出席會議必須按照會議精神履行投票決定權。
第十二條董事不方便參與,可指定投資總監或投后經理列席參加,代表本公司立場表達意見提出建議并按照公司會議精神行使投票權,所有與會人員應及時將相關會議情況向投資總監報告,所有會議資料應留存投后管理部門歸檔備查。
第五章增值服務
第十三條投后管理經理應及時了解項目公司對增值服務的需求,并及時提交給公司。需管理層面出面跟項目公司高管溝通提供增值服務,投后管理經理應做好各種對接和準備工作。
第十四條投后管理經理應當積極參與推動項目公司規范化工作以及再融資工作;每年須針對項目公司的具體情況提出有針對性的書面管理建議,作為對所負責項目公司提供增值服務的重要內容。
第十五條建立雙方高層相互溝通的長效機制,以項目公司核心高管定期來公司或不定期電話溝通等形式進行。
第六章檔案管理
第十六條投后管理所形成的所有文檔均抄報或提交投后中心,投后管理部門對每一個項目建立獨立檔案并妥善保管,便于公司或部門隨時查閱、跟蹤管理和評估。
第七章分級管理
第十七條為節省人力實現有限資源的最優化配置,將項目公司分為A類(重點關注)和B類(一般關注)。特殊情況下,項目發生嚴重突發事項或重大違約程度,可召開會議討論將項目公司列入A類,A類項目公司投后管理采取個案個議的模式討論確定;B類項目公司采取2-4章規定。
第八章投后管理部門匯報
第十八條投后管理部門每月組織召開投后管理運營分析會,編制經營分析報告,次月20日匯報,報告內容應包括項目投資總體情況、各項目公司經營情況等內容。
第九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項目投資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審批通過之日起實施。
股東管理制度 篇5
一、總則
1、公司由兩個股東共同出資組建,其最高的管理權利機構為全體股東大會。其有公司總的章程的決定權。公司的所有經營運作活動都必須經股東大會討論并取得通過;
2、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A、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B、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長、董事的報酬事項;
C、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D、審議批準董事長的報告;
E、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F、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G、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H、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I、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K、修改公司章程。
3、公司根據出資人出資額,將出資人的姓名或名稱,住址、所占股權記載于股東名冊,并向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根據公司董事會有關決議向受讓人簽發《股權證明書》
二、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1、股東的權利
A、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B、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C、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或監事;
D、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E、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F、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G、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H、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2、股東的義務
A、遵守公司的章程;
B、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C、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D、在利潤分配中,實行先分配干股(技術股),后分配法人股。
三、關于股權的相關問題
1、公司的總經理是公司的總的制度(規定)的'制定、監督人。其工作的標準向全體股東大會負責。公司的所有股東不得以個人名義經營或經營與公司經營相同或相似的經營活動。
2、公司的股本變動(增加或減少)須由占公司股權比例1/2的個體或股東聯合體提出,經營公司全體股東1/2以上(按股權比例)的股東同意后增加或減少。
3、公司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或退股的,其執行意見(辦法)由股權人本人提出,由全體股東2/3以上(按股權比例)的股東同意后執行。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應向全體股東提出報告,并征得2/3以上股權人意見。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必須經公司1/2以上股東同意,不同意轉讓的,應出資購買該轉讓股份,如不購買的,即視為同意。
四、有關股份公司的利潤分配
1、公司實現利潤是利潤分配的前提,利潤分配是對利潤所有權和占有權進行劃分。公司在一個營運年度末,在實現利潤的前提下,按各個股東的股權占有情況進行利潤分配。
2、利潤的分配過程中,利潤的分配原則參照以下幾個標準:
A、應提取本營運年度營業凈利潤的作為公司經營團隊的紅利及獎勵。
B、提取營業凈利潤的作為
五、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六、本章程各個股東各留存一份,公司存檔一份,本章程從重新訂立之日起,以前的版本作廢。
七、本股東章程的解釋權為全體股東大會,在章程需要改動由股東提出,在全體股東大會討論通過。
股東管理制度 篇6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份公司)董事會決定根據《公司法》、中國證監會頒布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對公司現行章程進行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內容說明如下:
1、原公司章程第十三條修改為: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范圍是:信息科技產品生產、經營。信息咨詢服務(涉及專項管理規定的除外)。倉儲(涉及專項管理規定的除外)。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房地產租賃。國內商品(國家政策規定不允許經營除外)批發、零售。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不另附進出口商品目錄,國家規定的專營進出口商品和國家禁止進出口等特殊商品除外)。經營進料加工和“三來一補”業務。開展對銷貿易和轉口貿易。進口酒類批發。汽車(含小轎車)銷售。
2、原公司章程第十八條修改為:公司發行的股票,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3、原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條修改為:股東有權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通過民事訴訟或其他法律手段保護其合法權利。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有權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賠償的訴訟。
4、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條修改為:公司的控股股東對公司及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控股股東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謀取額外的利益,不得直接或間接干預公司決策及依法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公司的控股股東對公司董事、監事候選人的提名,應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控股股東提名的董事、監事候選人應當具備相當專業知識和決策、監督能力。控股股東不得對股東大會人事選舉決議和董事會人事選舉決議履行任何批準手續。不得超過股東大會、董事會任免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于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5、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條修改為: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六個月內舉行。年度股東大會可以討論《公司章程》規定的任何事項。
公司在上述期限內因故不能召開年度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深圳證券交易所,說明原因并公告。
6、原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0%(不含投票代理權)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公司半數以上獨立董事聯名提議召開時。
(六)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項持股股數按股東提出書面要求日計算。
7、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條修改為:臨時股東大會只對通知中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內容時,對涉及本章程第四十八條所列事項的提案內容不得進行變更。任何變更都應視為一個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表決。
8、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節增加如下條款(以下各條順延):
第四十八條年度股東大會和應股東或監事會的要求提議召開的股東大會不得采取通訊表決方式。臨時股東大會審議下列事項時,不得采取通訊表決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二)發行公司債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任免。
(七)變更募股資金投向。
(八)需股東大會審議的關聯交易。
(九)需股東大會審議的收購或出售資產事項。
(十)變更會計師事務所。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不得通訊表決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九條公司董事會應當聘請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出席股東大會,對以下問題出具意見并公告:
(一)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驗證出席會議人員資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驗證年度股東大會提出新提案的股東的資格。
(四)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應公司要求對其他問題出具的法律意見。
公司董事會也可同時聘請公證人員出席股東大會。
第五十條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下稱"提議股東")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提議股東或者監事會應當保證提案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第五十一條董事會在收到監事會的書面提議后應當在十五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召開程序應符合本章程相關條款的規定。
第五十二條對于提議股東要求召開股東大會的書面提案,董事會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決定是否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應當在收到前述書面提議后十五日內反饋給提議股東并報告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深圳證券交易所。
第五十三條董事會做出同意召開股東大會決定的,應當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案的變更應當征得提議股東的同意。通知發出后,董事會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議股東的同意也不得再對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進行變更或推遲。
第五十四條董事會認為提議股東的提案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應當做出不同意召開股東大會的決定,并將反饋意見通知提議股東。提議股東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放棄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自行發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提議股東決定放棄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深圳證券交易所。
第五十五條提議股東決定自行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書面通知董事會,報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備案后,發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的內容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提案內容不得增加新的內容,否則提議股東應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會提出召開股東大會的請求。
(二)會議地點應當為公司所在地。
第五十六條對于提議股東決定自行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及董事會秘書應切實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保證會議的正常秩序,會議費用的合理開支由公司承擔。會議召開程序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會議由董事會負責召集,董事會秘書必須出席會議,董事、監事應當出席會議。董事長負責主持會議,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二)董事會應當聘請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按照本章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出具法律意見。
(三)召開程序應當符合本章程相關條款的規定。
9、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條修改為:第五十八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東。
股東會議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六)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10、原公司章程第五十條刪除。
11、原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條修改為:第五十九條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兩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下列條件的股東可向公司股東征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投票權征集應采取無償的方式進行,并應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前款所指的條件是:
(一)代表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以上。
(二)有合理的理由
和依據征集股東的投票權并向被征集投票權的股東充分披露有關信息。
(三)按照其征集投票權時對被征集投票權的股東所作出的承諾和條件行使該投票權。
12、原公司章程第五十八條刪除
13、原公司章程第五十九條修改為:第六十六條董事會發布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后,股東大會不得無故延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須延期召開股東大會的,應在原定股東大會召開日前至少五個工作日發布延期通知。董事會在延期召開通知中應說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開日期。
公司延期召開股東大會的,不得變更原通知規定的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14、原公司章程第六十條修改為:第六十七條董事會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于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彌補虧損額達到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監事會或者股東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程序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15、原公司章程第六十一條修改為:第六十八條年度股東大會,單獨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監事會可以提出臨時提案。
臨時提案如果屬于董事會會議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項,同時這些事項是屬于本章程第四十八條所列事項的,提案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十天將提案遞交董事會并由董事會審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東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時,應當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的前十天提交董事會并由董事會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東不得在本次年度股東大會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將提案遞交董事會并由董事會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東大會上提出。
16、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三節增加如下條款(以下各條順延):
第七十條股東大會的提案是針對應當由股東大會討論的事項所提出的具體議案,股東大會應當對具體的提案作出決議。
第七十一條董事會在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中應列出本次股東大會討論的事項,并將董事會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內容充分披露。需要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涉及的事項的,提案內容應當完整,不能只列出變更的內容。
列入"其他事項"但未明確具體內容的,不能視為提案,股東大會不得進行表決。
第七十二條會議通知發出后,董事會不得再提出會議通知中未列出事項的新提案,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則,會議召開日期應當順延,保證至少有十五天的間隔期。
第七十三條對于第六十八條所述的年度股東大會臨時提案,董事會按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一)關聯性。董事會對股東提案進行審核,對于股東提案涉及事項與公司有直接關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大會職權范圍的,應提交股東大會討論。對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東大會討論。如果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提案提交股東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二)程序性。董事會可以對股東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將提案進行分拆或合并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股東大會會議主持人可就程序性問題提請股東大會做出決定,并按照股東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討論。
第七十四條提出涉及投資、財產處置和收購兼并等提案的,應當充分說明該事項的詳情,包括:涉及金額、價格(或計價方法)、資產的帳面值、對公司的影響、審批情況等。如果按照有關規定需進行資產評估、審計或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的,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至少五個工作日公布資產評估情況、審計結果或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第七十五條董事會提出改變募股資金用途提案的,應在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中說明改變募股資金用作的原因、新項目的概況及對公司未來的影響。
第七十六條涉及公開發行股票等需要報送中國證監會核準的事項,應當作為專項提案提出。
第七十七條董事會審議通過年度報告后,應當對利潤分配方案做出決議,并作為年度股東大會的提案。董事會在提出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方案時,需詳細說明轉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會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資本公積轉增方案時,應披露送轉前后對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凈資產,以及對公司今后發展的影響。
17、原公司章程第六十三條修改為:第七十八條公司董事會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按照本章程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對股東大會提案進行審查。
18、原公司章程第六十五條修改為:第八十條提出提案的股東對董事會不將其提案列入股東大會會議議程的決定持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五、五十六條的規定程序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19、原章程第四章新增第四節內容,從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七條,共七條內容。
第四節股東大會的召開
第八十一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堅持樸素從簡的原則,不得給予出席會議的股東(或代理人)額外的經濟利益。
第八十二條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股東大會的嚴肅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會議的股東(或代理人)、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高級管理人員、聘任律師及董事會邀請的人員以外,公司有權依法拒絕其他人士入場,對于干擾股東大會秩序、尋釁滋事和侵犯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行為,公司應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查處。
第八十三條在股東年會上,董事會應當就前次股東年會以來股東大會決議中應由董事會辦理的各事項的執行情況,向股東大會作出報告并公告。
第八十四條在股東年會上,監事會應當宣讀有關公司過去一年的監督專項報告,內容包括:
(一)公司財務的檢查情況。
(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的盡職情況及對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股東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監事會應當向股東大會報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監事會認為必要時,還可以對股東大會審議的提案出具意見,并提交獨立報告。
第八十五條注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出具解釋性說明、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的,公司董事會應當將導致會計師出具上述意見的有關事項及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的影響向股東大會作出說明。如果該事項對當期利潤有直接影響,公司董事會應當根據孰低原則,確定利潤分配預案或者公積金轉增股本預案。
第八十六條股東大會對所有列入議事日程的提案應當進行逐項表決,不得以任何理由擱置或不予表決。股東年會對同一事項有不同提案的,應以提案提出的時間順序進行表決,對事項做出決議。
第八十七條公司董事會應當保證股東大會在合理的工作時間內連續舉行,直至形成最終決議。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異常原因導致股東大會不能正常召開或未能做出任何決議的,公司董事會應向深圳證券交易所說明原因并公告,公司董事會有義務采取必要措施盡快恢復召開股東大會。
原章程第四章第四節順延為第五節,原章程第六十六條至第八十一條順序加22、
20、原公司章程第七十二條修改為:第九十四條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決議。
董事、監事候選人由現任董事會、監事會提名或由合并持有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提名。
董事會應當向股東提供候選董事、監事的簡歷和基本情況。
股東大會在董事的選舉或更換中采用累積投票制,并依照本章程第一百零九條規定進行投票。
21、新增章程第一百零四、一百零五條:
第一百零四條股東大會提案未獲通過,或者本次股東大會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做出說明。
第一百零五條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應注明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所持(代理)股份總數及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的比例,表決方式以及每項提案表決結果。對股東提案做出的決議,應列明提案股東的姓名或名稱、持股比例和提案內容。
22、原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條修改為:第一百零六條公司董事為自然人。董事無需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包括獨立董事。
23、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節增加如下條款:(以下各條順延)
第一百零八條股東大會審議董事、監事選舉的提案,應當對每一個董事、監事候選人逐個進行表決。改選董事、監事提案獲得通過的,新任董事、監事在會議結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一百零九條公司選舉董事采用累積投票制。該制度的實施細則為:
股東大會在選舉兩名以上的董事時,公司股東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總人數相等的投票權,即公司股東所擁有的全部投票權為其所持有的股份數與應選董事總人數之積。公司股東既可將其所擁有的全部投票權集中投票給一名候選董事,也可分散投票給若干名候選董事。
股東大會應當根據各候選董事的得票數多少及應選董事的人數選舉產生董事。在候選董事人數與應選董事人數相等時,候選董事須獲得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數方可當選。在候選董事人數多于應選董事人數時,則以所得票數多者當選為董事,但當選的董事所得票數均不得低于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二分之一。
24、原公司章程第八十九條(新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條)增加第二款:有關聯關系的董事在董事會會議召開時,應當主動提出回避。其他知情董事在該關聯董事未主動提出回避時,亦有義務要求其回避。
25、原公司章程第五章增加第二節獨立董事(以后各節各條順延)
第一百二十四條公司實行獨立董事制度,公司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要求設立獨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五條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公司及公司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條獨立董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二)具有獨立性,即不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
(三)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五)公司股東大會確定的其他任職條件。
第一百二十七條獨立董事應當具有獨立性,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間接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三)在直接或間接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四)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股東管理制度 篇7
一、投資 經營決定權。是指股東會有權對公司的投資計 劃和經營方針作出決定。公司的投資計劃和經營方針是公司 經營的目標方向和資金運用的長期計劃,這樣的計劃和方針 是否可行,是否給公司帶來盈利并給股東帶來盈利,影響股 東的收益預期,決定公司的命運與未來,是公司的重大問 題,應由公司股東會來作出決定。
二、人事權。股東會有權選任和決定本公司的董事、監 事,對于不合格的董事、監事可以予以更換。在現代社會競 爭日益加劇的情況下,股東會擁有用人權是必須的。董事、 監事受公司股東會委托或委任,為公司服務,參與公司日常 經營管理活動,當然應當給予其相應的報酬。報酬事項包括 數額、支付方式、支付時間等等都由股東會決定。
三、審批權。本條規定的審批權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審 批工作報告權。即股東會有權對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 向股 東會提出的工作報告進行審議、批準。體現了工作責任制和 股東的所有者權益。二是審批相關的經營管理方面的方案 權。即公司的股東會有權對公司的'董事會或執行 董事向股東 會提出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 補虧損方案進行審議,股東會認為符合要求的予以批準,反 之則不予批準,而責成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重新擬定有關方 案。這里當然有一個隱含的前提,就是董事會和監事會必須 提交相關的方案,否則就是違法,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實踐中確有隱瞞不報的情況。
四、決議權。即股東會有權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 本、發行公司債券 、股東向非股東轉讓出資、公司合并 、分 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進行決議。這里列舉 的幾項事項都有關公司股東的所有者權益,應由公司股東會 議決。其中有的事項的決議還有本法規定的程序上的限制。 如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分立 、合并、解 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應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 意作出決議。
五、修改公司章程 權。公司章程是由公司股東會在設立 公司時制定的,所以應由公司股東會來修改。并需要由代表 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贊成通過方為有效。
股東管理制度 篇8
很多人咖啡館股東眾多,為了充分發揮出很多人的優勢,根據管理的有效寬度,每10位股東成立一組,設立組長一名,考慮到很多人咖啡館這一組織成員的特殊性,主要從以下幾方面來確定組長的崗位職責:
一、崗位名稱:很多人股東小組組長
二、崗位設置說明:下屬股東9人,經很多人咖啡館股東提議或自薦,由董事會核準后予以設置,一個月對組長進行一次考核,對于考核合格的組長,給予咖啡館代金券或簽單權的福利,若未通過考核的組長,取消其設置并重選組長。
三、直接對口聯絡人:蘇非
四、組長例會:每個月的第二個股東日(第二周周五),若特殊情況無法參加請找代理人,并提前請假。
五、組長的福利:根據店面狀況,發放一定金額的咖啡館代金券或簽單權,每月一次活動。
六、崗位職責:
職責概述: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公司規定的前提下,做好組員與很多人咖啡館之間的溝通、聯絡、信息的上傳下達,激發組員積極性,協助咖啡館的運營管理。
1、在很多人咖啡館的統一組織安排下,接受分配的股東組員。并了解各組員的基本情況,填寫《很多人股東情況統計表》,并及時更新。
2、組織和安排組員參加很多人咖啡館的各項學習、培訓活動。
3、遵守很多人咖啡館的規章制度,組織和安排組員參加很多人咖啡館安排的各種會議。
4、做好組員之間的日常溝通,及時傳達組員很多人咖啡館最新動向,向很多人咖啡館反饋組員的意見、建議。
5、協助完成公司交辦、提定的工作。
七、組長工作的交接管理
在組長不勝任或是組長時間上無法安排需要更換時,由組長提前一周向公司提出更換的書面申請,上級部門接到申請后,在5天之內從儲備組長中選出新組長進行交接工作。交接雙方需到很多人咖啡館進行,并有上級部門至少一名監交人見證,三人簽署書面交接表。
(交接表格的設計需經商討后確定,大體包括交接股東的通信錄信息,工作安排進度、交接雙方、監交人簽名等)
八、組長工作的績效考核管理
組長的考核管理采取績效打分制度,對有工作有貢獻采取加分的形式,每月月底核算一次,績效打分采用百分制,打分低于60分的考慮更換組長,分值80分以上的.月底兌換相應金額的很多人咖啡館現金券等,績效考核表附后:
很多人咖啡館 組長 績效考核表
被考核人 考核時間:
評分細則分 值(總分100)
1、 在規定的時間內保質保量的完成公司交辦的任務(30分)
2、 與組員或各職能部門的配合情況(15分)
3、 為很多人咖啡館提出合理化建議(10分)
4、 組織組員參加很多人咖啡館的活動,并取得一定效果(30分)
5、協調組員并協助公司完成其他的項目推廣等活動(15分)
考核人 財務官 公司董事會
股東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總則
為更好的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并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實現企業對高管人員及業務技術骨干的激勵與約束,使員工的職業規劃進程與企業的長遠發展緊密的結合起來,做到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并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及創造性,為企業創造更高的業績及留住企業需要的核心專業技術性人才,特在公司內推行股份分配制度。
第二章,股份分配的范圍
一、股份分配包括公司所有的人員,差別在于股份配送或優惠比例不同,體現公平性,包容性及利益共享的文化。另考慮到管理成本及控股人實際利益,持股總人數應控制在不超過20人。
二、實行股權代理制,被分配到股份的人員以下簡稱為股東,有5-10名核心股東,小股東必須委托這些人員實行法律上的股東權利,以提高決策效率及減少管理成本。
三、公司核心股東即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含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中層干部),有一定的業績目標,其目標可通過公司考核體糸中的考核辦法來實現,同時他們當中一部分年薪制,通常在完成一定的業績目標的前提下有一定的超額,公司才為他們配給一定的股份,以穩定高管隊伍。
四、核心股東也可經董事會確認未擔任中層干部的核心技術人員及骨干。
五、公司的.核心人員在本制度實施時,在公司已連續工作五年以上。
六、本制度實施時,公司員工男年齡不超過45周歲,女年齡不超過40周歲。
第三章股東(股份持有人)權利
一、參加股東會并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三、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以便監督公司的運營;
四、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即股東享有受益權;
五、依法轉讓出資;
六、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七、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資本;
八、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財產。此外,股東還可以享有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章股東同時承擔以下義務
一、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設立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即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義務。
第五章公司員工認繳的出資形式
一、現金出資持股制
(一)股份來源
1、公司高管及中層干部現金持股。
2、實際控制人贈與配送股份由公司實際控制人員按照員工的職務級別、工作年限、貢獻大小按照100%-5%的不同比例進行股權贈與配送。
3、實際控制人股份轉讓獲取公司不想增資擴股的情況下,按照職各級別、工作年限、貢獻大小等優惠價格進行轉讓,完成買股與配送的過程。
(二)現金來源
1、完全由員工自籌現金取得。
2、由員工年薪中提取一定比例進行認購股份。
3、從公司的公益中劃出一部分專項資金,無息貸給員工認購股份,然后從員工的薪資中定期扣回。
4、也可以由支付的獎金進行代購,剩余的部分由員工拿現金認購。
二、崗位分紅不持股制
不投現金,不持股,在一定的崗位就有分紅權,股權來源于實際控股人,讓渡分紅權。可根據其年薪,給予相應的分紅。
三、經營業績換股制
(一)公司與高級管理人員制訂一個年度合理的業績目標,在其達成該目標時,并在公司服務于一定年數后,公司授予其一定的股份或提取一定的獎勵基金購買公司股份。
(二)股份來源:
1、從實現的凈利潤中,提取增資。
2、由提取的獎勵基金中從實際控制人處回購公司股份。
3、此經營業績,如果持續性在五年以上,可以對業績股進行年年分紅權,并且授予一定的證書。
股東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合同管理,預防合同糾紛,促進公司依法經營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合同法》及有關法規、規章,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合同管理是指合同的預案審查、合同的執行、合同的監督、合同的管理。包括從資信調查、合同簽訂、履行、變更與解除、糾紛處理、合同終結歸檔等全過程的管理。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范圍為本公司工程系列所涉及的經濟合同。其他類別如勞動合同、采購合同等在其相應的管理辦法中規定。
第二章授權
第四條下列人員有權代表公司簽訂經濟合同: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法人委托人。
第五條各法人委托人的具體代理權限由法定代表人在簽發《法人委托書》時注明。法人委托人必須嚴格按授權范圍行使簽約權,禁止超越代理權限對外簽約。
第六條任何部門及工作人員未經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不得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或改變合同內容,不得變更、解除合同及放棄合同規定的權利。
第七條公司內部的職能機構、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各分公司工程處可以對外聯系業務,但簽訂合同必須由分公司根據總公司的授權進行。
第三章合同管理部門的職責
第八條公司的經濟合同文本實行二級管理:公司級的合同文本由總經理委托公司市場部管理;各分公司的經濟合同文本由分公司經理負責,委托分公司市場部管理。
第九條合同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管理公司簽訂的合同;
(二)負責審查公司簽訂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對須報上級部門或上級主管審批、見證、簽證或公證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初步意見;
(三)負責公司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終審查的初審;
(四)制定公司、本部門合同管理的實施細則;
(五)協助處理公司合同糾紛,進行合同資料的匯總、分類、歸檔、統計及上報等。
第十條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職責
(一)在授權范圍內負責談判、簽訂合同,既不能違章越權,也不能消極推諉;
(二)對所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負責;
(三)對須報請上級領導審批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本人意見并對本人意見負責;
(四)對所簽訂合同的履行負責,履行中發現問題應立即上報,同時積極想辦法解決;對發生的合同糾紛負責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處理;
(五)負責保管好本人所簽合同的一切資料,合同履行完畢后應立即將資料上交歸檔。
第四章合同的簽訂
第十一條簽約人在簽約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單位(當事人)以下情況:
(一)是否具有法人資格;
(二)是否有經營權;
(三)是否有履約能力、資信如何;
(四)對方簽約人是否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是否在代理權限之內。
第十二條合同除即時結清者外,一律采用書面格式,并依照有關規定,使用國家規定的標準(示范)合同文本;沒有標準(示范)合同文本的,合同格式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十三條合同一般應具備下列主要條款:
(一)雙方當事人的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開戶銀行;
(二)項目名稱及主要內容;
(三)對工期、技術、質量等的明確要求;
(四)計價單位、定價內容及價格確定;
(五)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及合同有效期限;
(六)違約責任、賠償金額及其計價單位和計算方法;
(七)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八)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九)合同簽訂的時間、地點;
(十)法律、法規規定或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條款。
第十四條簽約內容如果涉及公司內部其他部門,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平衡。
第十五條合同修訂前,必須由市場部、工程部、財務部等職能部門及有關主管領導對合同的以下內容進行評審會簽:
(一)合同主體
1、當事人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是否超越規定的經營范圍;
2、雙方承辦人員的代理權限;
3、對方當事人的資信情況、履約能力;
(二)合同內容
1、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中相關規定;
2、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合理、嚴密;
3、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達是否真實、一致,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明確、平等;
4、簽約雙方的用章是否為合同專用章。
(三)合同文字
1、合同用語是否規范;
2、文字表達是否確切無誤。
(四)合同的經濟效益
1、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
2、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十六條各部門在合同評審過程中,要認真填寫《合同評審表》,明確表示意見,作為合同修改、取舍的依據。
第十七條對于內容復雜、較難掌握或簽約人認為有必要的合同,在修訂過程中,需由公司法律顧問進行有效性審查,并提出相關法律意見。
第十八條合同正式簽訂前,應按如下程序報有關領導審查批準:
(一)公司法人代表簽訂的合同,價款1000萬元以下的,報總經理辦公會審批;價款1000萬元以上的,須報公司董事會審批;
(二)公司總部各法人委托人所簽訂的合同,須報法定代表人審批;
(三)各分公司自攬的工程項目,在授權范圍內的,由分公司經理辦公會審批;超過授權范圍的,須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審批,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訂。
第十九條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需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證或請公證處公證的合同,須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未簽施工合同的工程項目,必須
經總經理審核批準后方可動工,并按特殊事項對待。此時,項目小組和市場部要緊密跟蹤客戶的信用變化,督促對方盡快確定工作量,及早簽訂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條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和人員,應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條各部門負責人應隨時了解、掌握合同執行情況,合同管理部門要按月統計合同執行情況,根據合同確定的收款條件,及時催收款項。
第二十三條工程竣工后,各承辦部門應提供工程追加(減)資料,協同合同管理部門一起向客戶辦理竣工結算。
第二十四條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具體應為:物資交清、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
第六章合同變更(解除)
第二十五條合同的變更(解除)必須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并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商議。
第二十六條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與簽訂合同時的審批權限和程序相同。
第二十七條變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書面形式。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后,必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
第二十八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條如因變更(解除)合同可能使當事人受到損失,雙方應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中明確規定各自應承擔的責任。
第七章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三十條發生合同糾紛時,合同承辦部門必須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并主動會同合同管理部門研究解決糾紛的辦法。一般合同糾紛,由合同承辦部門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負責處理;重大合同糾紛以及涉及仲裁、訴訟等法律事務的合同糾紛,由合同管理部門在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范圍內負責處理,并及時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合同糾紛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提出,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足夠時間。
第三十二條對于經濟合同糾紛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并應及時將此書面協議傳遞給相應部門和單位。
第三十三條處理糾紛的協議書未按期履行時,可以申請仲裁機關仲裁或到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四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八章合同管理
第三十五條所有合同應按本制度第九條的規定歸口合同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第三十六條合同管理人員和合同具體承辦人員必須經過有關合同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掌握有關的法律及業務知識。
第三十七條合同檔案
(一)建立合同檔案。每份合同應包括合同正本、合同副本及附件、合同文件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電傳,合同統一編號,不得重復或遺漏;
(二)建立合同管理臺賬。臺賬的內容應包括序號、合同號、經手人、簽約日期、合同標的、價金、對方單位、履行情況。臺賬應準確、完整、及時;
(三)建立合同情況月報制度。各分公司市場部應在每月5日之前將截止上月底的合同臺賬報送分公司總經理和公司市場部,公司市場部匯總后報公司總經理,同時抄報公司財務部和法律顧問部門。
第三十八條合同專用章
(一)合同專用章由公司、各分公司統一刻制、編號和頒發;
(二)合同專用章應嚴格按授權范圍使用,不得混用、代用或借用;
(三)合同專用章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立即報上級主管單位并應聲明作廢。
(四)簽訂合同應當使用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本單位的公章、內部機構章或其他專用章。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制度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制訂,其解釋、修改權歸公司總經理辦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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