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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廠施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范本(通用13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化工廠施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范本,歡迎大家分享。
化工廠施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
一、總則
1.1本制度適用于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了作業過程中安全管理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1.2生產部是施工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施工作業的風險控制和環境保護管理
2.1對于大、中、小修和維修以及新、改、擴建項目的每一項施工作業,生產辦組織人員進行風險和環境因素的辨識,填寫《環境因素識別與評價清單》和《環境影響評價表》。認真進行風險和環境因素評價,制定消減措施,完成風險和環境評價報告。
2.2風險和環境評價報告經主要負責人審核后,上報公司安全環保部審核。經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后實施。
2.3施工單位對每一項施工作業必須組織人員進行風險和環境因素的辨識和評價,完成風險和環境評價報告,經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審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三、裝置檢維修安全管理內容
3.1裝置檢維修前,必須作好裝置停工檢維修的準備工作,成立檢維修臨時組織機構,對檢維修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組織機構中必須包含安全組,對檢修全過程的安全工作進行部署、檢查、總結,車間各檢維修現場都必須派專人負責現場作業的安全管理和監督。
3.2停工檢維修項目應作到“五定”,即定檢修方案、定維修人員、定安全措施、定檢修質量、定檢修制度。
3.3負責檢維修的人員應對所用的機具材料、設備零件及各種安全用具和防護用具進行認真的檢查與配備,根據檢維修任務布置檢維修現場,保證各通道暢通,對于檢查不合格的各種設備、安全用具和防護用具等要進行修復或更換。
3.4裝置停工檢維修必須制定停工、檢維修、開工方案及相應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生產、技術和安全人員討論后,生產主管領導批準后執行。
3.5裝置停工前,要按照工藝要求繪制出盲板圖和盲板拆裝表,盲板加裝完畢后,由生產辦確認后,方可進行檢修。
3.6參加檢維修的人員(包括外委項目的檢修人員)在進入現場之前,檢維修組織機構要召開動員會,對參加檢維修的所有人員進行風險和環境保護以及預防措施、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的教育,并落實停工檢維修的安全措施。
3.7外委項目在簽訂檢維修合同時,必須簽訂安全合同,明確施工單位對所承包檢修項目的安全工作負全責,要求施工單位加強自身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和上級部門的安全規定和本公司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并接受生產部的統一監督檢查。
3.8對于檢修的外委施工項目,指定專人負責向施工單位作好檢修項目的技術交底,并掌握其施工進度、質量、安全情況,及時作好協調工作。
3.9裝置停工由生產部按停工方案停工,確保安全停車。
3.10裝置停工后,按照停工方案和工藝要求切斷進出裝置的`物料,并按規定退出裝置區,易燃易爆、有毒、強腐蝕性的物料的回收要嚴格執行國家工業衛生排放標準,不允許任意排放。無火炬設施的帶壓易燃易爆氣體的排空,要緩慢進行,逐漸減壓,放空管線末端必須采取防火措施。
3.11對盛裝有毒、可燃、腐蝕性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的檢修,在停工后,應進行徹底的蒸汽吹掃、氮氣置換,使其內部不含有殘渣、余氣,取樣分析符合安全技術要求后,加上符合其工藝壓力等級要求的盲板,使之與相連的設備、管道、系統隔絕,盲板的拆裝應按停工方案的盲板圖進行,并作好明顯標志,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3.12在停工吹掃過程中,應停止裝置周圍(150米以內)一切預制用火及其他用火作業。
3.13嚴禁用壓縮空氣直接吹掃帶油品的管線和容器,以防爆炸著火,而應該先用蒸汽(或氮氣)將油品和油氣吹掃干凈后,再用氮氣或壓縮空氣將存水吹掃干凈。
3.14在停工檢修時,罐、槽、塔、容器、管線等設備中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時,其出入口或與系統連接處所加的盲板,應掛上“有物料,注意防火或防毒”的警告牌,并指定專人看管。
3.15對于進入設備內部檢維修的項目,在打開設備人孔前,其內部溫度、壓力應降到常溫、常壓,并從上而下依次打開,在打開底部人孔時,應先打開最底部的放料閥、排空閥,待確認內部沒有堵塞或殘留物料時,方可進行,在打開人孔蓋之前,切忌把螺絲全部松開,嚴防燙傷人員。
3.16對于含油污水系統的檢查,包括下水井、地漏要確實封死、蓋嚴,裝置區內的地坑、平臺及設備、管道外表面的油污、物料要吹掃干凈,避免動火時發生爆炸著火。
3.17裝置停工的注意事項:
3.17.1裝置停工時,必須有一名領導在場與當班班長統一指揮停工,停工過程不宜過快,并注意加強與有關單位的聯系;
3.17.2設備、管線吹掃必須制定流程和吹掃登記表,明確吹掃程序、吹掃時間和負責人,依次進行吹掃置換,防止遺漏或吹掃后又串進物料;
3.17.3禁止向地面、下水井和空中排放油品(或物料),防止發生爆炸、著火、中毒等事故,裝置排放物料應在裝置全部停車后,方可進行;
3.17.4凡是檢修項目,公司安全負責人必須同檢修施工單位負責人進行現場交接,交接內容包括:檢修部位的名稱及檢修作業的內容;檢修部位處理情況,包括處理時間、分析結果和分析時間,裝拆盲板的部位和采取的措施,檢修作業的環境及注意事項等,未經公司安全負責人交待和未經生產崗位班組長同意,檢修人員不得進行檢修工作。
3.18所有檢修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必須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并嚴格執行檢修規程和本工種的安全技術規程。
3.19檢修中的用火管理,嚴格執行輕化工廠《工業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3.20在檢維修期間要加強保衛工作,保衛科要24小時派專人值班巡邏,關鍵設備和要害部位的檢修,要控制無關人員進入。
3.21在檢維修期間要保證廠區內的消防通道暢通無阻,消防水壓充足,各種消防器材完好備用。
3.22裝置檢修后,檢修單位與本廠要有明確的交接程序,檢修現場必須作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3.23開車前,生產辦要組織有關人員對裝置的各項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并使之處于良好的狀態。
3.24檢修后的壓力容器、設備及管線等,必須按規定進行試壓、試漏,傳動設備要進行單機試運,安全裝置要進行調試復位,未經過試驗的設備、管道、儀表和連鎖等不準投入使用。
3.25接收易燃物料的密閉設備和管道,在接收物料前必須按工藝要求進行氣體置換合格,按方案拆除盲板,由生產辦組織人員進行驗收。
四、監督檢查和考核
4.1各級安全人員要深入現場,加強安全監督檢查,發現危及安全的作業,有權制止并幫助擬定安全措施。
4.2要派專人在現場進行監督。作業不停,監督人員不能撤離。
4.3施工現場監督人員一般要監督檢查如下內容是否符合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4.3.1施工人員勞動保護用具的穿戴情況;
4.3.2消防設施和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4.3.3各種施工方案和作業票的實施情況;
4.3.4施工現場的交叉作業和外部環境的變化情況。
4.4現場監督人員有權制止施工過程中的“三違”行為,及時向上級匯報。緊急情況下,可以先停止作業,再進行匯報。
4.5對車間執行本規定情況,生產部以定檢和抽檢相結合的方法進行檢查,并根據檢查情況按有關規定進行獎懲。
4.6違反本規定或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視情節給予批評、扣獎或行政處罰。性質惡劣并造成重大事故的責任者,按照事故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五、附則
5.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5.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5.3本制度可以和生產設施檢維修安全管理制度交互參照。
5.4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化工廠施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2
⑴加強明火管理,防火、防爆區內,不準吸煙。
⑵生產區內不準帶進小孩。
⑶禁火區內,不準無阻火器車輛行駛。
⑷上班時間不準睡覺、干私活、離崗和干與生產無關的事情。
⑸在班前、班上不準喝酒。
⑹不準使用汽油等揮發性強的可燃性溶體擦洗設備,用具和衣物。
⑺不按工廠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包括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等),不準進入工作崗位。
⑻安全裝置不齊全的'設備不準使用。
⑼不是自我分管的設備、工具不準動用。
⑽檢修設備時安全措施不落實,不準開始檢修。
⑾停機檢修后的設備、未經徹底檢查,不準啟用。
⑿不系安全帶,不準登高作業。
⒀腳手架、跳板不牢,不準登高作業。
⒁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準登石棉瓦作業。
化工廠施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3
一、施工與檢修的安全管理制度
1、在檢修前辦理任務書,明確檢修項目職責人,并服從審批手續。
2、檢修項目負責人必須按檢修任務書的要求,親自和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到現場向檢修人員交底,落實檢修安全措施。
3、檢修項目負責人實行統一指揮、調度,確保檢修工作的安全。
4、根據檢修任務書的要求,生產單位要為檢修單位創造安全檢修條件,沒有辦完交接手續的檢修單位,不得任意拆卸設備、管道。
5、對檢修使用的工具,設備應進行詳細檢查,保證安全可靠。
6、檢修傳動設備和電氣設備,必須切斷電源,并經兩次啟動復查證明無誤后,在電源開關處掛上禁止啟動牌或上安全鎖卡。
7、檢修人員應檢查檢修中需要的安全防護器具,消防材料的準備情景。
8、檢修人員要檢查動火安全作業書的審批資料和落實情景,以及設備內的安全作業是否可行。
二、設備內檢修的安全管理制度
1、設備(槽罐、釜、槽車、排風道等)內作業,必須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如下釜安全操作單),該設備必須與其他設備隔絕(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并清洗、置換。
2、進入設備內作業前30分鐘內,要取樣分析有毒、有害物質濃度及氧含量,經檢驗合格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后方可入內作業,在作業過程中如發現異常,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3、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質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適應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面具。
4、設備內作業必須設有經驗的作業監護人,監護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堅持有效的聯絡。
5、設備內作業應根據設備具體情景搭設安全梯及架臺,并配備救護繩索,確保應急撤離需要。設備內要有貼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的安全電壓照明。
6、嚴禁在設備內外投擲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氣吹風。
7、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在作業證上簽字,檢修人員方可封閉作業孔。
8、檢修完成后必須檢查設備內是否有異物,并清理,并進行試驗水壓、氣密,并做好記錄準備,清理現場。
9、檢修后的設備必須進行試運行,合格后生產和檢修雙方辦理交接手續。
三、一般的安全管理制度
1、檢修人員應熟悉工作中碰到的酸、堿和易爆、易燃、有毒有害物質的性質,避免發生灼傷、燃燒、爆炸和中毒事故。
2、檢修人員應明白沙箱、防毒面具、消火栓、滅火器的位置,并能正確使用。
3、檢修受壓容器,設備和管路之前必須將其壓力降到等于大氣壓。
4、安全裝置不得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畢后必須立即復原。
5、在檢修時不要觸及電動機有電部位,以及電纜和照明線。
6、使用手電鉆時,工人必須戴上橡膠手套,電鉆外殼應接地。
7、在起重和其他危險工作區域都應掛警告標志,不許外人進入工作區域。
8、檢修完畢后應拆除腳手架,臨時電器線路,警告牌和標志,搬走檢修用的機具,清理設備,屋頂上,地面上等的雜物垃圾,到達工完、料凈、場地清。
化工廠施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4
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公司領導(廠長、經理)責任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及上級有關政策、法令、指標、對本公司員工的安全健康負責,全面負責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
2.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安全工作,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
3.建立安全組織機構,配置安全人員,實現安全生產,及時研究解決有關安全的重大問題。
4.每季定期組織一次安全大檢查,對重大的不安全隱患組織落實整改。對避免重大事故的有關人員實行重獎。
5.主持各類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做出防范措施,執行“三不放過”原則,對事故責任者進行嚴肅處理。
二、安全員責任
1.在總經理的領導下,制訂和修訂、審批安全技術規程和安全規章制度及安全技術措施,并組織貫徹實施。
2.負責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組織安全培訓和安全技術考核。
3.監督檢查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執行情況,遇有緊急不安全情況時,有權停止生產及有關人員的工作。
4.經常進行現場安全檢查,協助解決問題,組織落實整改。
5.負責編制或修訂公司防火制度,并監督貫徹執行。
6.負責工傷事故的處理和各類事故的綜合上報,參與各類重大事故的調查和鑒定工作。
7.負責安全裝置,防護器材,滅火器材的管理。
8.發生事故立即報告,組織搶救,保護好現場負責事故的統計上報,參加各種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并提出防范措施。
9.定期組織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做到定整改人員、定措施、定期限。
10.負責動火手續的辦理工作。
三、班組長安全職責
1.組織學習,貫徹執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決定。
2.負責對新員工進行崗位安全教育。
3.做到班前講安全,班中檢查安全,班后總結安全。
4.搞好安全設施,設備檢查維護工作,使其經常保持完好和正常運行。
5.督促教育員工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和防護用品。
6.發生事故立即報告,組織搶救,保護好現場。
7.組織搞好生產現場的清掃和整理工作,管理好消防器材,實現安全生產。
四、員工安全職責
1.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違章作業,并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2.精心操作,嚴格控制工藝條件,記錄整潔、準確、可靠,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
3.及時巡回檢查,發現異常及時處理。發生事故要正確分析、判斷、處理、保護好現場,并及時向有關領導報告。
4.愛護并正確使用防護設施,加強設備維護。經常保持作業現場所整潔,搞好安全生產。
5.正確使用,妥善保管各種防護用品和器具。
6.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操作,險情特別嚴重時,有權停止作業,并及時向公司領導報告。
安全教育制度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及上級各部門有關安全教育的指示,不斷提高公司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保證生產經營的順利進行,特制定“安全教育規定”如下:
一、入公司前的教育
1.新入公司的員工由公司組織一級安全教育,由公司領導負責,教育內容主要是: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本公司生產性質和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和安全知識。
2.由安全員進行二級安全教育,教育內容主要是:生產特點和工藝流程,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重點操作部位及注意事項,預防事故發生的措施和應急的方法。
3.由班組長進行三級教育:教育內容是本班組的工作性質特點,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
二、現場教育
1.從事重大危險工作,必須由安全員進行系統教育,內容是從事此工作的危險特點,注意事項和防范措施。
2.對事故現場進行調查分析,介紹經驗教訓。
3.推廣和介紹避免事故的經驗和先進安全操作技術。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是為了及時了解和掌握各個時期的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發現不安全因素,消除不安全隱患,提出防患于未然的有效方法。為使安全生產檢查經常化、制度化,制定檢查制度如下:
1.安全生產檢查,包括公司的普查、專業檢查和季節性檢查。
2.每次檢查必須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和具體計劃,由公司經理和安全員參加。
3.對查出的隱患,要逐項分析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立即整改,不得拖延。當時不能解決的問題,應采取臨時安全措施,并定出計劃,按期完成。
4.每年對鍋爐、電氣裝置、運輸車輛等分別進行專業檢查。
5.視氣候特點及季節變化,對防暑降溫、防雨防洪、防雷電、防風、防凍保溫等工作,進行防預防性季節檢查。
交接班制度
1.交接雙方的班長(或主操作工)要當面對口交接,交接內容要有記錄并雙方簽字。
2.交接要全面、認真,不得隱瞞事故隱患,否則,由此造成的.事故由交班方負責。
3.接班者要及時處理上班遺留下的問題,不得拖延,當班不能處理的問題要及時上報,否則,由此造成的事故由接班者負責。
巡回檢查制度
1.操作人員接班后要按時巡回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因巡檢不及時造成的事故由當班負責。
2.巡回檢查要按規定的路線和內容進行,不得漏檢。
3.檢查要認真、仔細,不得馬馬乎乎敷衍應付。
4.檢查情況要隨時記錄,記錄要清晰,不得隨意涂改。
防火管理制度
為保障我公司的財產和人身安全,根據國家頒布的《消防條例》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主要負責人責任
1.負責領導本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消防安全工作的政策、法令、以及有關防火安全的規定。
2.主持制定和修訂防火安全制度,以及企業一切規章制度并組織貫徹執行。
3.部署和組織本單位的宣傳教育,教育全體員工嚴格遵守防火制度,和一切與防火安全有關的規定。
4.定期檢查和了解上級防火規定和本公司的防火安全規程的貫徹執行情況,每季組織一次安全防火大檢查,每月組織一次小檢查,并負責研究解決重大火險隱患等不安因素。
5.負責指導消防器材的配置、維修、保養和管理工作。
6.主持各類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制定防范改進措施,保證今后的安全生產。
7.決定對發生火災事故的責任者,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和處理;對防火工作做得好和杜絕重大火險的個人,進行表揚和獎勵。
二、生產負責人、安全員責任
1.領導本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具體貫徹執行上級和公司有關消防安全工作的指示和規定,并經常檢查防火安全問題。
2.定期總結部署防火、防爆安全工作,經常向員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切實遵守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3.按期組織防火、防爆安全檢查和生產操作的檢查。經常聽取員工對防火、防爆工作的意見,及時消除火險隱患,保證安全生產。發生火情,立即上報告,并協助調查火災原因,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4.組織本部門進行消防學習和訓練,正確使用消防器材。
5.負責消防設施、設備、器具的保養檢修,確保正常使用。
動火管理制度
根據公司生產過程中原料、產品易燃易爆的特點,必須加強對使用明火的管理,從嚴控制火源。對生產中確需使用明火作業,如焊割,必須分程度申請用火,實行三級用火管理。
1.一級動火:內有易燃、易爆物質的設備、管道、儲罐等需動火時為一級動火。凡能拆下的要拆下,妥善處理后,運到指定地點動火,原則上不能在本體上動火,如確需動火,由動火人員報公司領導和安全員批準。
2.二級動火:除一級和三級用火外的生產裝置及劃定范圍的用火為二級用火,由動火單位領導與安全員共同研究,搞好防火安全措施后,方可動火。
3.三級動火:指已固定的長期用火的地方或不存在引起燃燒的條件的設備動火時,可由班組長負責管理。
動火前,各種設備,容器及管線,都要認真檢查,對易燃、易爆、有毒的,都要根據不同物質進行清除處理,或增加擋板,防止火串入其他系統,然后按動火要求辦理手續(包括分析化驗和審批)。在動火時,必須有監護人,必要時配備消防器材或配帶防護用具,作好滅火準備工作。
電氣焊防火制度
1.電氣焊屬于明火作業,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嚴守操作規程,嚴禁違章作業,非電氣焊工人員不得進行此項作業。
2.動火地點應與氧氣瓶、乙炔氣瓶呈三角位置,保持五米以上距離。
3.氧氣瓶嘴禁止接觸油污,防止氧化,引起氣瓶爆炸。
4.焊、割前應徹底清除附著可燃物,焊、割裝過可燃液體的容器或廢舊管子內的材料必須排凈,帶電設備切斷電源。
5.氣體管線不得漏氣,如漏氣,應立即關閉閥門并修理。
6.電焊時,禁止將地線搭在其他金屬容器管線上。
7.焊割完畢,應及時清除散落的焊割火花和鐵屑,以防余火引起火災。
化工廠施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5
一、施工和維護安全管理制度
1、維修前處理任務書,指定維修項目負責人,并遵守審批程序。
2、維修項目負責人必須親自組織相關技術人員到現場向維修人員進行交底,并按照維修任務書的要求落實維修安全措施。
3、維修項目負責人統一指揮調度,確保維修工作的安全。
4、根據維修任務書的要求,生產單位應為維修單位創造安全的維修條件。未辦理交接手續的維修單位不得擅自拆除設備、管道。
5、對用于維修的工具和設備進行詳細檢查,確保安全可靠。
6、檢修傳動設備和電氣設備時,必須切斷電源。在兩次啟動審查證明正確后,在電源開關處懸掛禁止啟動標志或安全鎖卡。
7、維修人員應檢查維修所需的安全防護設備和消防材料的'準備情況。
8、維修人員應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操作手冊的批準資料和執行情況,以及設備內的安全操作是否可行。
二、《設備維修安全管理制度》
1、在設備(罐、釜、罐車、排氣管等)內作業,必須取得設備內安全作業許可證(見以下釜安全作業單)。設備必須與其他設備隔離(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清潔并更換。
2、在進入設備運行前30分鐘內,應取樣分析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和含氧量。檢查合格并取得設備安全操作證后,方可進行操作。作業過程中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疏散人員。
3、在含有腐蝕性、窒息性、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質的設備中工作時,必須穿戴適當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和防毒面具。
4、設備內操作必須設置有經驗的操作監督員,監督員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與操作人員保持有效聯系。
5、在設備內作業時,應根據設備的具體情況設置安全梯和平臺,并配備救援繩,以保證緊急疏散的需要。設備應有符合防潮防爆安全要求的安全電壓照明。
6、禁止在設備內外拋擲工具和設備,禁止用氧氣吹氣。
7、操作完成后,維修人員必須在維修人員、主管和使用部門負責人簽署操作證書后才能關閉操作孔。
8、檢修結束后,檢查設備內是否有異物,并進行清理,測試水壓和氣密性,做好記錄,清理現場。
9、檢修后的設備必須投入試運行。試驗合格后,生產、檢修雙方辦理交接手續。
三、通用安全管理體系
1、維修人員應熟悉工作中遇到的酸、堿、易爆、易燃、有毒有害物質的性質,避免發生燒傷、燃燒、爆炸和中毒事故。
2、維修人員應了解沙箱、防毒面具、消火栓、滅火器的位置,并能正確使用。
3、維護前,壓力容器、設備和管道的壓力必須降至大氣壓力。
4、安全裝置不得隨意拆除、挪用或丟棄。如果因維護而拆除,則必須在維護后立即恢復。
5、維護期間,不要接觸電機的帶電部件、電纜和照明電線。
6、使用手電鉆時,工人必須戴橡膠手套,電鉆外殼應接地。
7、吊裝等危險作業區域應懸掛警示標志,嚴禁外來人員進入
化工廠施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國務院發布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設備管理條例》,加強化學工業設備動力管理,特制定本。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全民所有制化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設備和動力的管理工作。設備管理包括:化肥、化工、新型材料、橡膠塑料加工、化學礦山、機械制造生產及動力供應、機電修理、起重運輸的設備、儀器儀表、管道、工業建筑物、構筑物、設備基礎等(以下簡稱設備)管理工作。動力管理包括:水、電、汽、風、冷的生產管理和監督使用。
第三條:企業的設備管理應當依靠技術提高、促進生產發展和預防為主,堅持設計、制造與使用相結合,維護與計劃檢修相結合,修理、改造與更新相結合,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技術管理與經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企業設備動力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對設備和動力工作進行綜合管理,不斷改善和提高裝備素質,堅持設備完好和穩定的動力供應,在確保安全生產的條件下,充分發揮設備的效能,以取得企業最好的投資效益。
第五條:對化學工業企業主要設備實行由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分級監督檢查和由企業負責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并按照職責對企業設備動力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化工各級管理部門應按照化工企業集中程度和行業共性,進取推進檢修專業化協作工作,支持開展壓力容器、防腐蝕、潤滑、密封和維修技術的研究工作。
第七條:企業應根據工藝流程特點和裝備水平,在不斷完善現有的設備管理方法和維修技術的基礎上,進取采用先進管理方法和以設備狀態監測為基礎的各種維修先進技術。
第八條:企業廠長在任期內必須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設備動力管理的方針政策,實行生產與設備并重的原則,全面負責企業的設備動力管理工作,并在職責目標中包括以下設備動力管理資料:
(一)到達并堅持無泄漏工廠標準。
(二)必須明確與設備動力管理相適應的管理機構和人員。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大修理基金和設備折舊基金,并保證用于設備大修及改造更新。
(四)有關設備動力的技術經濟指標(包括設備改造更新計劃,設備新度系數等)由廠長與主管部門簽定。
設備較復雜的大、中型企業,可委托設備副廠長具體負責設備動力管理工作。
第二章:化工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及企業主管部門設備動力管理工作職責
第九條:化工部在設備動力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設備動力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根據分級管理的原則,制定化工行業設備動力管理的,規劃和規章。
(二)組織化工系統的設備動力檢修專業協作。
(三)監督檢查和組織協調化工企業的設備動力工作。
(四)組織交流和推廣設備動力綜合管理的先進方法和檢修新技術。
(五)組織設備動力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六)參與化工設備動力的發展規劃,引進設備審查和進口設備國產化等工作。
第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在設備動力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化工部有關設備動力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本地區化工設備動力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負責本地區化工設備動力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
(三)組織地區性化工設備動力檢修專業化協作,推廣檢修、動力供應社會化和通用配件商品化工作。
(四)組織本地區化工設備動力管理工作的經驗交流。職工的業務培訓。為企業的設備動力管理工作供給信息和咨詢服務。
(五)收集匯總設備動力管理工作的統計報表并負責分析處理和上報。
(六)參與基建項目的投資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七)參與企業重大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
(八)組織檢查驗收無泄漏工廠和設備評優活動。
第十一條:企業主管部門在設備動力管理工作中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上級有關設備動力管理的規章制度和決定,調查研究掌握設備技術狀況,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二)組織、監督企業加強設備動力工作的基礎工作,做好廠際設備檢查評比和設備技術狀況分析及設備動力管理工作總結,收集匯總上報機動季(月)報表。
(三)負責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審批所屬企業的固定。資產的增值、調撥和報廢工作;并參與重點基本建設項目、技措、安措方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四)組織所屬企業編制年度大修、系統(裝置)大修計劃,搞好綜合平衡和審批工作,并檢查計劃完成情景。
(五)督促、檢查企業鍋爐、壓力容器、電氣設施、起重機械的管理工作,參加設備重大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和上報工作。
(六)開展對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的應用和推廣。
(七)協同有關部門搞好設備動力技術力量的培訓考核工作。
第三章:設備的規劃、選購及安裝調試
第十二條:企業必須做好設備的規劃、選型、購置(或設計、制造)及安裝調試等管理工作。企業購置重要生產設備時,應由廠長(設備副廠長、總工程師)召集計劃、財務、生產工藝、設備動力、物資供應等部門人員,對新設備技術性能提出要求,并進行技術經濟綜合論證后,按照有關規定上報審批。
第十三條:企業自制設備,要嚴格遵照國家的設計、制造標準。設計方案應在收集現有設備使用、檢修經驗的基礎上采用先進技術,并邀請設備動力、操作使用方面的人員參加設計方案的研究和審查。設備制成后,應附上完整的技術資料交付使用部門。
第十四條:企業選購的進口設備,應當有使用和安裝說明書、必要的檢測儀器和維修備件。企業應在設備動力管理部門參加下組織開箱檢查,認真對設備資料、隨機備件和專用工具進行清點、驗收,并及時組織安裝、調試和投入使用;如發現問題,應當在索賠期內提出索賠。
第十五條設備制造部門應當與用戶建立設備使用信息反饋制度,供給必要的技術資料,做好設備售后服務工作。
第四章:設備的使用和維護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加強設備的使用和維護保養工作,并到達以下基本要求:
(一)設備必須具備操作使用規程、維護規程和安全規程,各生產崗位必須具備設備管理專責制、巡回檢查制、維護保養制和交 (二)對操作人員要加強培訓。操作人員須做到“四懂”、“三會”,即懂結構、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會使用、會維護保養、會排除故障;并定期進行技術考核,作為技術晉升的依據。新工人須經考試合格后,方能上什操作。
(三)建立設備潤滑管理制度,堅持“五定”、“三級過濾”,在保證設備潤滑良好的條件下,力求節儉油料消耗。
(四)設備應經常堅持整潔,消除跑冒滴漏,到達設備完好和無泄漏標準,搞好禮貌生產。
(五)備用設備應處于良好狀態。停用閑置設備應有專人負責定期檢查維護,要注意防塵、防潮、防凍、防腐蝕,對于傳動設備還要定期進行注油盤車(氮封設備要定期檢查保壓情景)。
第十七條: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加強對動力、在重、運輸、儀器儀表、蒸汽鍋爐和壓力容器等設備的維護、檢測和現場試驗,及時消除缺陷和隱患,堅持完好狀態,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章:設備的檢修
第十八條:設備檢修應以時間周期為依據的計劃檢修為主,逐步發展到以設備實際狀態的監測為基礎的檢修制度。
改變修理方式時,應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后方可執行。執行計劃檢修的.設備必須具備以下基本資料:
(一)設備的檢修規程。
(二)設備檢修的工時定額標準。
(三)設備安全檢修規程。
第十九條:企業應根據設備檢修周期、實際運轉狀況以及綜合平衡結果,編制年、季、月的大、中、小修計劃及系統(裝置)停車大修計劃,作為編制生產計劃的依據,檢修計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調整計劃應報請主管部門批準。
設備檢修要按照科學禮貌檢修的要求,編制好檢修方案。不具備施工條件,不得草率停工檢修。
第二十條:企業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及設備報廢殘值和有償調撥資金,應由設備管理部門編制計劃,統一掌握使用,財務部門監督。設備進行改造更新時,大修理基金可同折舊基金合并使用,以滿足技術提高的需要。
第二十一條:備品配件是檢修的重要物質基礎,一般應集中在設備動力部門統一管理。為了保證設備正常維護和計劃檢修的需要,要抓好用、管、修、供四個環節,同時作好進行備件的國產化工作。
第二十二條企業應當在保證設備檢修質量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先進的修復技術進行修復利用。節儉檢修資金。
第六章:設備改造與更新
第二十三條:企業設備動力部門應設專人負責設備改造和更新工作,參與編制中長期和年度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企業對重要設備的改造和更新,必須事先進行安全可靠性和技術經濟論證,并按照有關規定上報審批。后方可實施。
第一十五條:企業設備固定資產折舊基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主要用于設備的改造和更新。
第二十六條:企業對設備改造驗收后新增的價值,不論費用來自何種渠道,都應當辦理固定資產增值手續。
第二十七條:企業對屬于下列情景之一的設備,應當報廢更新。
(一)經過預測,繼續大修理后技術性能仍不能滿足工藝要求和保證產品質量的。
(二)設備老化,技術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經濟效益差的。
(三)大修理雖能恢復精度,但不如更新經濟的。
(四)嚴重污染環境,危害人身安全與健康,進行改造又不經濟的。
(五)國務院有關部門頒布不能繼續使用的。
(六)其它應當淘汰的。
第二十八條:企業出租、轉讓或者報廢設備,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企業出租、轉讓、報廢設備所取得的收益,必須用于設備的改造和更新。
第七章:設備動力管理的基礎工作
第二十九條:企業工程竣工時,基建部門必須會同設備動力部門及有關單位共同進行驗收,貼合質量標準并試運行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重要項目廠(礦)領導必須參加。
新安裝設備的技術資料、隨機附件及專用工具等,應由基建部門在驗收時一并移交給生產單位。
企業設備動力部門在設備正式投入生產前,必須建立健全有關設備管理規章制度和臺帳,主要設備必須建立健全完整、準確的技術檔案,包括化工專用設備的設計制造的技術資料,安裝、試車記錄,地面標志,歷年檢修、試驗、鑒定及結構改善記錄,主要易損件圖紙,累計運行時間、設備事故記錄等。
第三十條:企業必須制定設備檢修的工時、資金、消耗、儲備定額及實際消耗的統計分析。
第三十一條:企業在抓好設備完好率、靜密封點泄漏率的同時,并對裝置開工率、負荷率、設備運轉率、出力率、大修完成率,維修費用、設備事故等進行統計分析和經濟技術評價工作,并按化工部制定的統計表上報。
第三十二條:化工企業設備動力管理要堅持安全和效益相結合的原則,設備制造、使用、維護、檢修、改造、更新和報廢的全過程都要遵守國家有關法規和化工部頒發的“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及有關安全檢修制度、規程。作業過程應遵守“化工企業通用工種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十三條:企業發生設備事故,按設備事故管理制度辦理、其中,特大事故必須在24小時之內上報化工部;對隱瞞事故或逾期不報的企業要追究職責。
第八章:動力管理
第三十四條:企業在編制年、季、月生產計劃的同時,應認真做好動力供應平衡工作,加強對動力生產管理和監督使用,確保正常供應和安全經濟合理運行。做到生產有計劃、使用有標準、消耗有定額、物料有計量、節能有措施,不斷降低動力消耗定額和成本。
第三十五條:為了確保電力設備的正常運行,企業應編制電氣預防性試驗、事故防范措施計劃,以及提高設備效能的技術措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做好工業用水的管理工作,進取采用循環水(化學污水的處理排放除外),加強水質處理。
第三十六條:加強供熱、風、冷的管理工作,確保生產需求。
第九章: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八條:大力開展人員培訓,提高各級設備動力管理人員的素質,提高維修人員的維修技能,提高操作人員對正確使用設備的認識與了解。培訓設備動力管理及維修的后備力量。
(一)部負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設備動力管理人員和重點化工企業負責設備動力管理的廠長、設備動力處(科)長以及部分設備動力管理工程師的培訓。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以及一些中心城市的化工局(公司)負責對企業設備動力管理工程師及中小企業負責設備動力管理的廠長、設備動力科長(股)長的培訓。
(三)企業要組織好基層設備動力管理人員(包括機械員,工段長等)和維修人員、操作人員的培訓。
第三十九條:企業設備動力管理部門的負責人,一般應當由具有中專以上文化水平(包括經過自學、職業培訓到達同等水平的),具有必須實踐經驗并到達化上系統管理崗位科、處長職務規范標準,經考試合格的人員擔任。
第十章:獎勵與懲罰
第四十條: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及其它化工主管部幾可根據需要組織開展設備動力管理的評優活動,對設備動力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企業,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四十一條:企業根據設備動力管理工作的需要,可定期開展評比競賽活動。評比競賽活動能夠在單位間、個人間及機臺間進行。對設備動力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職工和團體應當給予獎勵。
第四十二條:企業主管部門對于因設備管理混亂、設備嚴重失修而影響生產的企業,應當令其限期整頓,并根據情節輕重追究企業領導人員或者有關職責人員的行政職責。
第四十三條:對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反設備操作、使用、維護,檢修規程,造成設備事故和經濟損失的職工,由其所在單位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追究經濟職責和行政職責;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原則上亦適用于團體所有制化工企業。科研、基建等化工部門可參照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與國務院有關規定有抵觸時,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由化工部生產綜合司負責解釋。
化工廠施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7
1.目的:
為加強對生產設施的安全管理,提高生產設施運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確保設施安全、穩定、長期滿負荷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內的生產設施。
3.職責:
生產部為本制度的具體落實部門,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為日常監督部門。
4.生產設施安全管理內容:
生產設施安全管理工作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必須堅持生產全過程的系統管理方式;堅持不斷更新改造,提高安全技術水平的原則;能及時有效地消除生產設施運行過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確保公司財產和人身安全。
4.1生產設施選購
4.1.1必須堅持“安全高于一切”的`生產設施選購原則,要求做到生產設施運行中,在能保證自身安全的同時,確保操作工和環境的安全。
4.1.2生產設施管理人員應根據本企業生產特點、工藝要求廣泛搜集信息(包括:國際、國內本行業的生產技術水平,生產設施安全可靠程度、價格、售后服務等),經過論證提出初步意見報總經理批準實施。
4.1.3安裝、調試、驗收、建立檔案等。
4.2生產設施使用前的管理工作
4.2.1生產部門制定安全操作規程、開停車方案、設備停修吹掃方案。
4.2.2生產部門制定生產設施維護保養計劃,設備定期檢查和考核記錄。
4.2.3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督安裝安全防護裝置。
4.2.4生產部工務負責員工培訓。內容包括生產設施原理、結構、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項、維護保養知識等。經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4.2.5特種設備的操作人員應持有有效的操作資格證書,否則不準上崗。
4.3生產設施使用中的管理工作
4.3.1嚴格執行本制度,由生產部工務人員負責檢查落實。
4.3.2生產設施操作工人須每天對自己所使用的機器做好日常保養工作。生產過程中生產設施發生故障應及時給予排除。
4.3.3為了便于操作工日常維護保養,由生產設施管理人員確定生產設施“點檢”位置和技術要求,由生產設施管理人員負責檢查實施。
4.3.4預檢預修,是確保生產設施正常運轉,避免發生事故的有效措施。生產設施管理人員根據生產設施零件的使用壽命,預先制定出安全檢修周期和檢修內容,落實專人負責實施。將生產設施故障消滅在萌芽狀態,確保生產設施從本質上的安全性。
化工廠施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8
1.目的和范圍
為了加強對倉庫的安全管理,杜絕安全責任事故,保障人員和財產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倉庫的安全管理。
2.編制依據
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試行)》制定本制度。
3.職責
3.1危險化學品庫保管負責對庫存物資入庫、貯存和發放的整個過程和管理。
4.工作程序
4.1.倉庫配備足夠的與危險化學品性質相適應的'消防器材,并由專人維護和保養。
4.2.在倉庫、堆垛設立明顯的防火等級標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4.3.危險化學品倉管部門根據物品的危險性,為保管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4.4.危險化學品入庫時,保管員應按公司《倉儲管理程序》進行。
4.5.危險化學品發放,應嚴格執行發放管理制度。倉庫主管負責人應經常檢查核準。
4.6.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倉庫要采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經批準進入倉庫的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阻火器作業人使用的工具、防護用品應符合防爆要求。
4.7.加強對防爆電氣設備、避雷、靜電導除設施的管理,選用經國家指定的防爆檢驗單位檢驗合格的防爆電氣產品。
4.8.易燃、易爆品倉庫內的各種安全設施,必須經常檢查、定期校驗、保持完好狀態,做好記錄。
4.9.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準私自動火作業,如因特殊需要,應由倉庫負責人上報,經企業有關負責人批準,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上述作業。作業結束后,檢查確無火種,才可離開現場。
4.10.物品儲存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的配裝規定,對不可配裝的危險物品必須嚴格隔離。
5.相關制度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6.記錄
6.1安全檢查記錄。
6.2出入庫記錄。
化工廠施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9
1.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的安全管理,與安全標準化工作接軌,同時,也使公司的各項安全活動有詳細記錄,以備日后查考,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全公司的所有管理部門及生產部門,所有與安全相關的活動、產品和服務。
3.職責者
安環部、人力資源部、各車間及管理部門。
4.管理細則要求
4.1企業應建立包括安全組織、安全會議、安全教育、安全檢查、隱患治理、事故管理、安全工作考核與獎懲等七類資料的安全工作臺帳。基層單位和班組應設安全活動記錄,提倡實行微機管理。
4.2安全組織臺帳
4.2.1記錄相應的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組織網絡、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成人員名單、消防工作組織網絡組成人員名單,納入臺帳備查。
4.2.2記錄從安全領導小組到班組的安全組織網絡組成人員名單。
4.3安全會議臺帳
4.3.1安全會議臺帳主要記錄本單位召開的各級安全會議資料,尤其是對安全生產工作文件的傳達、學習貫徹情景。
4.3.2安全會議臺帳應設由會議名稱、時間、地點、召集單位和主持人、與會單位和人數、會議資料以及處理結果等欄目。
4.4安全教育臺帳
4.4.1企業安全教育臺帳應記錄領導、管理人員、安環部各級領導、安全監督管理人員、新入廠人員三級安全教育以及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考核情景。
4.4.2車間安全教育臺帳應記錄領導及員工安全教育、新入廠人員三級安全教育、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取證、崗位安全操作、應急預案的'演練以及外來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考核等。
4.4.3安全教育臺帳應至少設有受教育者姓名、授課資料、地點、時間、考試成績及授課人姓名等欄目。
4.5安全檢查臺帳應至少設有檢查日期、檢查資料、受檢部門、發現問題、要求整改日期、整改完成日期及檢查人簽字等欄目。
4.6隱患治理臺帳
4.6.1凡發生在單位的事故隱患均應在隱患治理臺帳中記錄。
4.6.2事故隱患治理臺帳應設有隱患所在部門、存在部位、計劃費用、實際費用、計劃治理完成時間、實際完成時間及隱患治理后的評估情景。
4.7事故臺帳
4.7.1按《事故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應建立相應的事故臺帳,記錄本公司所發生的事故。
4.7.2事故臺帳應設有事故發生所在部門、發生時間、事故類別、事故概況、人員傷亡與財產損失情景和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登記表。
4.7.3基層單位的事故臺帳應包括發生在本單位或當事人屬于本單位的各類事故。
4.8安全工作考核與獎懲臺帳應設有考核項目(資料)、被考核部門和個人、主要事跡和存在問題、考核意見和結果、獎懲情景、考核部門簽字及審批部門等欄目。
4.9安全活動記錄按《安全培訓教育制度》要求,記錄單位和班組的安全活動開展情景。
4.10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歸口管理部門應認真填寫、保管安全臺帳;同級主管安全的領導應定期檢查并簽字。
化工廠施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0
1、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要求、職責要求和《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受限空間作業。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制度的引用而成為本制度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勵根據本制度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制度。
gb/t 13869 用電安全導則
gbz 2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aq 3025-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
aq 3022-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
3、術語和定義
本制度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3.1、受限空間 confined spaces
化學品生產單位的各類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半封閉場所。
3.2、受限空間作業 operation at confined spaces
進入或探入化學品生產單位的受限空間進行的作業。
4、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要求
4.1、受限空間作業實施作業證管理,作業前應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
4.2、安全隔絕
4.2.1、受限空間與其他系統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管道應采取有效隔離措施。
4.2.2、管道安全隔絕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不能用水封或關閉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2.3、與受限空間相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孔、洞應進行嚴密地封堵。
4.2.4、受限空間帶有攪拌器等用電設備時,應在停機后切斷電源,上鎖并加掛警示牌。
4.3、清洗或置換
受限空間作業前,應根據受限空間盛裝(過)的物料的特性,對受限空間進行清洗或置換,并達到下列要求:
4.3.1、氧含量一般為18%~21%,在富氧環境下不得大于23.5%。
4.3.2、有毒氣體(物質)濃度應符合gbz 2 的規定。
4.3.3、可燃氣體濃度: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4.4、通風
應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間空氣良好流通。
4.4.1、打開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等與大氣相通的設施進行自然通風。
4.4.2、必要時,可采取強制通風。
4.4.3、采用管道送風時,送風前應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
4.4.4、禁止向受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4.5、監測
4.5.1、作業前30 min內,應對受限空間進行氣體采樣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進入。
4.5.2、分析儀器應在校驗有效期內,使用前應保證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4.5.3、采樣點應有代表性,容積較大的受限空間,應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樣。
4.5.4、作業中應定時監測,至少每2 h監測一次,如監測分析結果有明顯變化,則應加大監測頻率;作業中斷超過30 min應重新進行監測分析,對可能釋放有害物質的受限空間,應連續監測。情況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經對現場處理,并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
4.5.5、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強制通風措施。
4.5.6、采樣人員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采樣時應采取4.6中規定的防護措施。
4.6、個體防護措施
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不能達到4.3的要求時,應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方可作業。
4.6.1、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佩戴隔離式防護面具,必要時作業人員應拴帶救生繩。
4.6.2、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
4.6.3、在有酸堿等腐蝕性介質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穿戴好防酸堿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護品。
4.6.4、在產生噪聲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
4.7、照明及用電安全
4.7.1、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于等于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于等于12v。
4.7.2、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作業或進行電焊作業時,應配備漏電保護器。在潮濕容器中,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
4.7.3、臨時用電應辦理用電手續,按gb/t 13869 規定架設和拆除。
4.8、監護
4.8.1、受限空間作業,在受限空間外應設有專人監護。
4.8.2、進入受限空間前,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統一聯系信號。
4.8.3、在風險較大的受限空間作業,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保持與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聯絡。
4.8.4、監護人員不得脫離崗位,并應掌握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人數和身份,對人員和工器具進行清點。
4.9、其它安全要求
4.9.1、在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在受限空間外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4.9.2、受限空間出入口應保持暢通。
4.9.3、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應采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
4.9.4、作業人員不得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中不得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4.9.5、受限空間外應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用品。
4.9.6、嚴禁作業人員在有毒、窒息環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4.9.7、難度大、勞動強度大、時間長的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輪換作業。
4.9.8、在受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應按aq3026-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的規定進行,應搭設安全梯或安全平臺。
4.9.9、在受限空間進行動火作業應按aq3022-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的規定進行。
4.9.10、作業前后應清點作業人員和作業工器具。作業人員離開受限空間作業點時,應將作業工器具帶出。
4.9.11、作業結束后,由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受限空間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受限空間。
5、職責要求
5.1、作業負責人的職責
5.1.1、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
5.1.2、在受限空間作業環境、作業方案和防護設施及用品達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5.1.3、在受限空間及其附近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停止作業。
5.1.4、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內外聯絡及呼叫方法。
5.1.5、對未經允許試圖進入或已經進入受限空間者進行勸阻或責令退出。
5.2、監護人員的職責
5.2.1、對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
5.2.2、了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并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
5.2.3、當發現異常時,立即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并幫助作業人員從受限空間逃生,同時立即呼叫緊急救援。
5.2.4、掌握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
5.3、作業人員的職責
5.3.1、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進入受限空間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5.3.2、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5.3.3、遵守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
5.3.4、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
5.3.5、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作業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并撤出受限空間。
5.3.6、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或感到不適或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
5.4、審批人員的職責
5.4.1、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5.4.2、到現場了解受限空間內外情況。
5.4.3、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6、《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6.1、《作業證》由作業單位負責辦理。
6.2、《作業證》所列項目應逐項填寫,安全措施欄應填寫具體的安全措施。
6.3、《作業證》應由受限空間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批。
6.4、一處受限空間、同一作業內容辦理一張《作業證》,當受限空間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時,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6.5、《作業證》一式三聯,一、二聯分別由作業負責人、監護人持有,第三聯由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存查,《作業證》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
化工廠施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1
1、目的和范圍
加強對廠區內各種作業的安全監管,確保各種作業對正常生產不構成威脅。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各種作業的安全監管。
2、編制依據
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試行)》制定本制度。
3、職責
3.1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加強對企業內各種作業的安全管理,組織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參加國家有關部門組織的資格培訓,做到企業所有特種作業人員都持證上崗。
3.2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負責各種作業票證的設計、印制,負責作業場所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立管理。
3.3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事務局、生產部負責建立票證臺帳,對各種作業進行風險評價,并進行安全檢查。
4、工作程序
4.1用火的工作程序
4.1.1用火區的劃分
4.1.1.1一級用火區如下:
①涂料生產車間;
②危險化學品倉庫
4.1.1.2二級用火區
二級用火區包括配電房、辦公樓等公用工程及輔助場所。
4.1.2《用作業火許可證》的管理
4.1.2.1一級用火區內的`動火,由所在部門負責人派人到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事務局辦理動火許可證,由所在作業區派專人負責監火,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負責審批,所在崗位主管簽字后方可動火。
4.1.2.2二級用火區內的動火,由所在場所負責辦理動火許可證,由所在場所派專人負責監火,管理部負責審批,所在崗位主管簽字后方可動火。
4.2《高處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4.2.1凡在墜落高度在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均由作業人員所屬部門到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事務局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4.2.2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委派監護人均由作業所屬單位按要求辦理,并由作業人員個人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高處作業,作業完畢后把《高處作業許可證》返回安全委員會。
4.3《破土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4.3.1凡挖土0.0米以下的動土作業,由動土施工員到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事務局辦理《破土作業許可證》,施工員編制安全措施,由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根據情況組織會簽后,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負責人審核批準后簽字,簽字后方可進行施工。
4.3.2施工完畢后《破土作業許可證》返回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事務局。
4.4 《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凡進行電氣設備檢修的部門,必須到工務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電氣車間根據《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進行電氣設施拆裝和維修作業。
4.5《生產設施檢維修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凡進行生產設施檢維修的部門,必須到工務辦理《生產設施檢維修作業許可證》,檢修單位根據《生產設施檢維修作業許可證》進行生產設施拆裝和維修作業。
5、記錄
5.1《用作業火許可證》。
5.2《高處作業許可證》。
5.3《破土作業許可證》。
5.4《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5.5《生產設施檢維修作業許可證》。
化工廠施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2
1、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本公司吊裝作業分級、作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業前的安全檢查、作業中安全措施、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和《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檢維修吊裝作業。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制度的引用而成為本制度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勵根據本制度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制度。
gb 2811 安全帽
gb 5082 起重吊運指揮信號
gb 6067 重機械安全規程(gb/t 6067-1985 nf e52-122:1975, neq)
gb 16179 安全標志使用導則
3、術語和定義
本制度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3.1、吊裝作業 lift
在檢維修過程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3.2、吊裝機具 crane lift
系指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機、纜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桿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助用具。
4、吊裝作業的分級
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為三級:
4.1、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100t;
4.2、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4.3、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40t。
5、作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吊裝機具進行日檢、月檢、年檢。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吊裝機具,應進行檢修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檢查應符合gb 6067。
5.2、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應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
5.3、吊裝質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5.4、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作業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審查,報主管安全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實施。
5.5、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6、作業前的安全檢查
吊裝作業前應進行以下項目的安全檢查:
6.1、相關部門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6.2、相關部門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6.3、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
6.4、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6.5、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gb 16179的規定。
6.6、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7、作業中安全措施
7.1、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應佩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規定。
7.2、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 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
7.3、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7.4、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7.5、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7.6、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7.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7.8、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8、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
8.1、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8.2、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8.3、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8.4、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8.5、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8.6、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8.7、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8.8、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8.9、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8.10、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8.11、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8.12、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8.13、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8.14、下方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8.15、遇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露天作業。
8.16、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例如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制度外,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范。
9、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
9.1、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
9.2、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9.3、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保養。
9.4、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10、《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0.1、吊裝質量大于10t的重物應辦理《作業證》,《作業證》由相關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10.2、項目單位負責人從安全管理部門領取《作業證》后,應認真填寫各項內容,交作業單位負責人批準。對本制度5.4規定的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方案,并將填好的《作業證》與吊裝方案一并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
10.3、《作業證》批準后,項目單位負責人應將《作業證》交吊裝指揮。吊裝指揮及作業人員應檢查《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10.4、應按《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10.5、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齊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實,作業環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方可進行作業。
化工廠施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3
1、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動火作業分級、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動火分析及合格制度、職責要求及《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單位禁火區的動火作業。
本制度不適用于公司的固定動火區作業和固定用火作業。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制度的引用而成為本制度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勵根據本制度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制度。
gb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aq3028-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
aq3025-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
3、術語和定義
本制度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3.1、動火作業 hot work
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3.2、易燃易爆場所 inflammable and explosive area
本制度是指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gb50016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
4、動火作業分級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級。
4.1、特殊動火作業
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4.2、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4.3、二級動火作業
4.3.1、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禁火區的動火作業。
4.3.2、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廠安全(防火)部門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4.4、遇節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5.1、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1、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動火證》),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須執行aq 3028-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和aq3025-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的規定。
5.1.2、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5.1.3、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gb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5.2規定執行。
5.1.4、凡處于gb 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 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5.1.5、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1.7、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5.1.8、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5.1.9、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5.1.10、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 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5.1.11、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
5.2、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5.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5.2.1、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5.2.2、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5.2.3、動火作業前,生產車間(分廠)應通知安全(防火)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5.2.4、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5.2.5、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6、動火分析及合格制度
6.1、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6.2、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 m。
6.3、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 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6.4、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制度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6.5、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7、職責要求
7.1、動火單位
負責與生產車間共同制定、落實動火安全措施,嚴格按照動火作業許可證,隨時檢查作業現場安全狀況,發現違章或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時,有責任及時終止動火作業。
7.2、動火作業負責人
7.2.1、負責辦理《動火證》并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
7.2.2、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7.3、動火人
7.3.1、應參與風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3.2、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7.3.3、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
7.3.4、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7.3.5、應隨身攜帶《動火證》。
7.4、監火人
7.4.1、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7.4.2、應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
7.4.3、當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7.4.4、在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7.5、動火部位負責人
7.5.1、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
7.5.2、檢查、確認《動火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動火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
7.5.3、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7.6、動火分析人
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數據。
7.7、動火作業的審批人
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準簽字負責。
7.7.1、審查《動火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7.7.2、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8、《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8.1、《動火證》的區分
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的《動火證》應以明顯標記加以區分。
8.2 《動火證》的辦理和使用要求
8.2.1、辦證人須按《動火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根據動火等級,按8.3條規定的審批權限進行辦理。
8.2.2、辦理好《動火證》后,動火作業負責人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方可批準開始作業。
8.2.3、《動火證》實行一個動火點、一張動火證的動火作業管理。
8.2.4、《動火證》不得隨意涂改和轉讓,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8.2.5、《動火證》一式三聯,二級動火由審批人、動火人和動火點所在車間操作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級和特殊動火《動火證》由動火點所在車間負責人、動火人和安全(防火)部門各持一份存查;《動火證》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
8.3、《動火證》的審批
8.3.1、特殊動火作業的《動火證》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和安全(防火)部門審批。
8.3.2、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審批。
8.3.3、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由動火點所在車間主管負責人審批。
8.4、《動火證》的有效期限
8.4.1、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超過8 h。
8.4.2、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超過72h,每日動火前應進行動火分析。
8.4.3、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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