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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高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3-12-08 17:34:30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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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高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登高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登高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登高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

  一、目的:

  建立高處作業程序

  二、范圍:

  適用于公司登高作業

  三、責任者:

  安全部、登高作業單位

  四、程序:

  (一)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內的一切高處作業;

  (二)高處作業的定義:

  化工企業內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兩米以上含兩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為高處作業;雖然在兩米以下,但在作業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溝和風雪襲擊、機械震動、設備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氣體、液體、熔融物或有轉動機械及其他易傷人的物體等,應視為高處作業;

  1、一般高處作業分級:

  (1)高處作業高度在2~5m時,為一級高處作業;

  (2)高處作業高度在5~15m時,為二級高處作業;

  (3)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m時,為三級高處作業;

  (4)高處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2、特殊高處作業;

  (1)在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以上的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強風高處作業;

  (2)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異溫高處作業;

  (3)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雨天高處作業;

  (4)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雪天高處作業;

  (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夜間高處作業;

  (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帶電高處作業;

  (7)在無立足或無牢靠立足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懸空高處作業;

  (8)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為搶救高處作業;

  3、在化工企業內下列情況為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1)凡是框架結構化工生產裝置,雖有護欄,但工作人員進行非經常性作業時有可能發生意外的視為高處作業;

  (2)在無平臺、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設備、架空管道、汽車、特種集裝箱上進行作業時視為高處作業;

  (3)在高大塔、釜、爐、罐等化工設備內進行登高作業視為高處作業;

  (4)作業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溝、排放管、液體貯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區域等部位登高作業視為部位登高作業;

  (三)化工企業高處作業必須做到:

  1、高處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國務院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中有關規定、化工部頒發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章第四節及當地勞動部門制定的有關高處作業的安全規定;

  2、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以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準登高作業;

  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整齊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帶的栓掛不得低掛高用;不得用繩子代替,酒后人員不許登高作業;

  4、六級強風或其他惡劣氣候條件下,禁止登高作業;搶險需要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付總或總工程師要現場指揮,確保安全;

  5、凡高處作業于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同時遵守所有的有關安全作業的.規定;交叉作業,必須戴安全帽,并設置安全網;嚴禁上下垂直作業,必要時設專用防護棚或其他隔離措施;

  6、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不準在高處擲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應及時將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墜落物件清理干凈,防止落下傷人,上下大型零件時,須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7、登高作業嚴禁接近電線,特別是高壓線路;應保持間距2.5m以上;避免人體或導電體觸及線路;低壓

  8、在吊籠內作業時,應事先對吊籠拉繩進行檢查,吊籠所承受的負荷有一定的安全系數,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并要有專人監護;

  9、高處作業使用的腳手架,材料要堅固,能承受足夠的負荷強度;幾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及當地實際情況的安全要求;

  10、使用各種梯子時,首先檢查梯子要堅固,放置要牢穩,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為宜,并應設防滑裝置;梯頂無搭鉤,梯腳不能穩固時必須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繩須牢固;金屬梯不應在電氣設備附近使用;大風中使用梯子必須戴安全帽,并有專人監護;

  11、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業時,要有防滑措施;

  12、在自然光線不足或者在夜間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13、在化工危險物品生產的界區內或附近有放空管線工作時即化工危險部位,要與操作者建立聯系信號,設置突然發生異常現象所帶來危害的防護用品,以便突然停車、發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質,便于自然防護及迅速撤離現場;

  14、坑、井、溝、池、吊裝孔等都必須有欄桿欄護或蓋板蓋嚴,蓋板必須堅固,幾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

  15、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輕型材料、瓦楞鐵、塑料屋頂工作時,必須鋪設堅固、防滑的腳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時必須加以固定;

  16、非生產高處作業如:打掃衛生、貼刷標語,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處作業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帶,并且要把安全帶栓在牢固的構筑物上;

  (四)高處作業審批程序:

  1、由申請作業單位下達任務,并介紹作業周圍環境,接受作業任務的單位,制定具體安全措施;最后按規定辦理登高審批手續;

  2、生產過程遇有一般臨時故障,必須馬上登高處理時,班長要親自監護或指定專人;并且穿戴好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不必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3、10m以下的一般高處作業及化工工況高處作業,由安全部主管審批簽字,為一級高處作業許可證;

  4、10m以上的一般高處作業,特殊高處作業及化工危險部位高處作業,由安全部部長審批,為二級高處作業許可證;

  (五)執行化工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幾點說明:

  1、化工高處作業許可證為兩聯,一聯審批單位存查,一聯交施工單位,以便及時檢查,一旦發生事故,按照相關規定追查責任;

  2、該許可證適用于各個環節、各個時期的一切高處作業過程;凡是下達的施工任務中,符合高處作業定義的作業必須執行;

  3、如施工期較長,項目負責人必須每天檢查登高設施的安全狀況,并且督促作業人員檢查個人防護用品是否壞損、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登高作業安全管理制度2

  1、目的:

  建立高處作業程序

  2、范圍:

  適用于公司登高作業

  3、責任者:

  安全部、登高作業單位

  4、程序:

  4.1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內的一切高處作業。

  4.2高處作業的定義:

  化工企業內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兩米以上(含兩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為高處作業。雖然在兩米以下,但在作業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溝和風雪襲擊、機械震動、設備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氣體、液體、熔融物或有轉動機械及其他易傷人的物體等,應視為高處作業。

  4.2.1一般高處作業分級:

  4.2.1.1.高處作業高度在2~5m時,為一級高處作業。

  4.2.1.2.高處作業高度在5~15m時,為二級高處作業。

  4.2.1.3.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m時,為三級高處作業。

  4.2.1.4.高處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4.2.2特殊高處作業。

  4.2.2.1.在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以上的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強風高處作業。

  4.2.2.2.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異溫高處作業。

  4.2.2.3.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雨天高處作業。

  4.2.2.4.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雪天高處作業。

  4.2.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夜間高處作業。

  4.2.2.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帶電高處作業。

  4.2.2.7.在無立足或無牢靠立足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懸空高處作業。

  4.2.2.8.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為搶救高處作業。

  4.2.3在化工企業內下列情況為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4.2.3.1.凡是框架結構化工生產裝置,雖有護欄,但工作人員進行非經常性作業時有可能發生意外的視為高處作業。

  4.2.3.2.在無平臺、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設備、架空管道、汽車、特種集裝箱上進行作業時視為高處作業。

  4.2.3.3.在高大塔、釜、爐、罐等化工設備內進行登高作業視為高處作業。

  4.2.3.4.作業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溝、排放管、液體貯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區域等部位登高作業視為部位登高作業。

  4.3化工企業高處作業必須做到:

  4.3.1.高處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國務院《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中有關規定、化工部頒發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章第四節及當地勞動部門制定的有關高處作業的安全規定。

  4.3.2.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以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準登高作業。

  4.3.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整齊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帶的栓掛不得低掛高用。不得用繩子代替,酒后人員不許登高作業。

  4.3.4.六級強風或其他惡劣氣候條件下,禁止登高作業。搶險需要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付總(或總工程師)要現場指揮,確保安全。

  4.3.5.凡高處作業于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同時遵守所有的有關安全作業的規定。交叉作業,必須戴安全帽,并設置安全網。嚴禁上下垂直作業,必要時設專用防護棚或其他隔離措施。

  4.3.6.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不準在高處擲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應及時將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墜落物件清理干凈,防止落下傷人,上下大型零件時,須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4.3.7.登高作業嚴禁接近電線,特別是高壓線路。應保持間距2.5m以上。避免人體或導電體觸及線路。(低壓)

  4.3.8.在吊籠內作業時,應事先對吊籠拉繩進行檢查,吊籠所承受的負荷有一定的安全系數,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并要有專人監護。

  4.3.9.高處作業使用的腳手架,材料要堅固,能承受足夠的負荷強度。幾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及當地實際情況的安全要求。

  4.3.10.使用各種梯子時,首先檢查梯子要堅固,放置要牢穩,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為宜,并應設防滑裝置。梯頂無搭鉤,梯腳不能穩固時必須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繩須牢固。金屬梯不應在電氣設備附近使用。大風中使用梯子必須戴安全帽,并有專人監護。

  4.3.11.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業時,要有防滑措施。

  4.3.12.在自然光線不足或者在夜間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4.3.13.在化工危險物品生產的界區內或附近有放空管線工作時(即化工危險部位),要與操作者建立聯系信號,設置突然發生異常現象所帶來危害的防護用品,以便突然停車、發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質,便于自然防護及迅速撤離現場。

  4.3.14.坑、井、溝、池、吊裝孔等都必須有欄桿欄護或蓋板蓋嚴,蓋板必須堅固,幾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

  4.3.15.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輕型材料)、瓦楞鐵、塑料屋頂工作時,必須鋪設堅固、防滑的腳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時必須加以固定。

  4.3.16.非生產高處作業如:打掃衛生、貼刷標語,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處作業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帶,并且要把安全帶栓在牢固的構筑物上。

  4.4高處作業審批程序:

  4.4.1.由申請作業單位下達任務,并介紹作業周圍環境,接受作業任務的單位,制定具體安全措施。最后按規定辦理登高審批手續。

  4.4.2.生產過程遇有一般臨時故障,必須馬上登高處理時,班長要親自監護(或指定專人)。并且穿戴好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不必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4.4.3. 10m以下的一般高處作業及化工工況高處作業,由安全部主管審批簽字,為一級高處作業許可證。

  4.4.4. 10m以上的一般高處作業,特殊高處作業及化工危險部位高處作業,由安全部部長審批,為二級高處作業許可證。

  4.5執行化工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幾點說明:

  4.5.1.化工高處作業許可證為兩聯,一聯審批單位存查,一聯交施工單位,以便及時檢查,一旦發生事故,按照相關規定追查責任。

  4.5.2.該許可證適用于各個環節、各個時期的一切高處作業過程。凡是下達的施工任務中,符合高處作業定義的作業必須執行。

  4.5.3.如施工期較長,項目負責人必須每天檢查登高設施的安全狀況,并且督促作業人員檢查個人防護用品是否壞損、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登高作業安全管理制度3

  1目的

  為確保勘測外業施工現場登高作業生產活動中,操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儀器設備的工作安全,防止發生登高作業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2范圍

  適用于測量作業;高空操作等登高生產作業。

  3職責

  3.1項目技術負責人為登高作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登高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有效執行。

  3.2項目經理應熟悉現場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對登高作業安全負直接責任。

  3.3項目部安全員,適時把握危險源并實施防范策劃,督辦日常登高作業安全工作。

  4工作內容

  4.1工作要求

  4.1.1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適時組織宣傳教育,使員工充分認識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樹立安全保護意識。

  4.1.2針對項目現場測量情況,做好危險源初始識別、評價,并制定控制措施。

  4.1.3從事登高作業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良好,患有有關禁忌癥的人員,禁止從事相關登高作業。

  4.1.4加強日常性的安生生產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協調解決,對存在的重大安全問題及時上報。

  4.1.5每月一次由測量員對登高作業的器具進行檢查,并記錄。

  4.2高空作業安全規定

  4.2.1高空作業分級

  只要從事在墜落高空離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或有墜落可能存在的工作,均稱高空作業。高空作業分為三級:

  4.2.1.1一級高空作業:高空作業高度在2米―5米。

  4.2.1.2二級高空作業:高空作業高度在5米―15米。

  4.2.1.3三級高空作業:高空作業高度在15米―30米。

  4.2.1.4特級高空作業:高空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

  4.2.2高空作業場地要求

  4.2.2.1確保有足夠的工作場地和空間。

  4.2.2.2操作平臺上應顯著地標明容許荷載值。操作平臺上人員和物料的總重量,嚴禁超過設計的容許荷載。

  4.2.2.3操作平臺有開口部的,要安裝扶欄或安全網;

  4.2.2.4確保作業區域充足的光亮度。

  4.3高空作業人員防護要求

  4.3.1從事高空作業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良好,患有高血壓、心臟病、嚴重貧血、癲癇病以及其他不適于高空作業的人員,禁止從事高空作業。

  4.3.2在工作區的每個人都要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用具。(工作服、安全帽、安全鞋等)。

  4.3.3工作人員進入工作區時不得佩戴會被鉤住、掛住的珠寶首飾或其它裝飾品。頭發及胡須不得妨礙防護用品的有效功能。

  4.4設施設備的選擇要求

  4.4.1所使用的安全帶必須完好并適合于該項工作的.特殊工作要求。安全帶配有的短繩必須用尼龍或強度相當的材料制作;短繩的長度必須能夠調節。

  4.4.2所使用的梯子,應保證踏板完好無損,無缺陷及開裂現象,立腳無彎曲變形。

  4.4.3施工現場應使用符合要求的鋼管腳手架,禁止使用竹木腳手架。

  4.4.4使用的安全帽應經檢驗合格(安全帽必須經過沖擊實驗和防觸電保護實驗)。

  4.4.5基本裝備應由同一家制造商提供,如更換購買廠家,則采購管理者應對新采用的基本配備的質量、安全性能進行評估。

  4.5高空作業實施要求

  4.5.1作業現場要按規定設置足夠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標志必須醒目,并得到妥善保護。

  4.5.2高空作業前,操作者必須對所有高空作業器具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4.5.3離地面2m以上高度作業人員,應系上符合要求的安全帶。

  4.5.4高空作業現場應指定專們監護人員,監督高空作業人員遵守規章制度,防護高空作業人員的安全,發現危險情況時責令其停止作業。

  4.5.5員工進入施工區必須戴檢驗合格的安全帽。

  4.5.6作業人員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

  4.5.7使用梯子登高作業時,梯子的閉鎖部件應完好,底部堅實防滑。

  4.5.8在六級風以上和雷電、暴雨、大霧等惡劣氣候條件下影響施工安全時,禁止進行露天高處作業。高處作業要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4.5.9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4.5.10高處作業嚴禁上下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所用工具套(袋)內,有防止墜落的措施。在同一墜落平面上,一般不得進行上下交叉高處作業,如需進行交叉作業,中間應有隔離措施。

  4.5.11 15m以上(含15m)的高空作業必須辦理高空作業審批手續,“高空作業審批表”由作業負責人填寫,現場安全負責人審批,安全員進行監督檢查。

  編制:

  審核:

  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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