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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管理制度

時間:2023-01-24 21:42:57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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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精選5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精選5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精選5篇)

  土地征收管理制度1

  為加強對土地使用和土地征用款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當地規定的標準。

  二、村民住房確有困難,需要建住宅的,由用地者到國土資源所領取并填寫《村民建設用地申請表》,向集體土地所有權單位提出申請,交村委會核查,經鎮政府審核后,將已審核的《村民建設用地申請表》送國土資源所,并提交土地登記的有關材料,填寫《地籍調查土地登記審批表》,上報縣國土資源局,經縣政府批準后,再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三、村民建住宅時,必須持有《集體土地使用證》和村委會有關人員現場放線后才能動工興建,不得違章建筑。

  四、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村委會有權阻止和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拆除非法所建的房屋,情況嚴重的交由有關部門處理。

  五、村民建住宅不得占用農用地,涉及占用農用地的,必須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六、村委會要嚴格把好建住宅用地關,嚴格管理,依法辦事,對利用職權徇私作弊、接受別人的賄賂索賄的.,要追究行政和刑事責任。

  七、土地被國家征用后所得補償款,要按照上級有關規定,認真做好征地款的管理,保證專款專用。確保征地款主要用于發展經濟,增加農民收入,具體使用比例按上級有關規定并經村民大會通過實施。

  八、征地款要專款專戶存入銀行或金融機構,動用征地款須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按上級有關要求提出方案交村委會和民主理財小組討論,再交村民大會討論才能實施。

  九、征用款的使用情況必須定期向村民公布,接受村民監督。

  土地征收管理制度2

  第一條為提高我市土地利用效率,充分發揮國有土地資產效益,督促閑置土地盡快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第5號令)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一)超過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未約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的,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滿一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三)已動工開發建設,但已開發建設總占地面積不足應動工開發建設占地總面積三分之一的。“應動工開發建設占地總面積”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批準的文件、合同約定和規劃設計條件,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開發建設的土地面積。“已開發建設總占地面積”是指土地使用者已經進行實際投資開發建設的土地面積;

  (四)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已投資額(不包括土地使用權取得的費用)不足總投資額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總投資額”是指土地使用者直接投入用于土地開發的資金總額,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費用。“已投資額”是指土地使用者已投入用于土地開發建設的資金總額,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費用;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按以下辦法進行處理:

  (一)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的土地閑置費;

  (二)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及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四條除第三條規定范圍以外的閑置土地,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按土地面積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繳納閑置費;

  (二)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權。

  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及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五條對閑置一年以上二年以內的閑置土地在依法收取閑置費后限期開發建設,土地使用者愿意政府收回的,以成本價收回。“成本價”即土地使用權取得的費用和直接用于土地開發上的費用。

  第六條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土地使用者組織耕種。

  經批準無償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第七條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告,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終止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撤銷建設用地批準書,注銷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

  第八條下列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規定時間內不得取得新的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

  (一)有滿一年不足二年閑置土地的,在閑置土地未被開發的時間內;

  (二)被依法收回閑置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自被收回之日起二年內。

  第九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會同規劃等部門重新明確用途、設定使用條件、確定供地方式,并向社會公告。

  收回的國有閑置土地,應當采取以下方式利用:

  (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區內,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確定的用途安排建設項目或者其他臨時用途;近期無法安排建設項目,耕種條件未被破壞的,可以組織耕種,不適宜耕種的,可采取綠地等方式作為政府土地儲備;

  (二)規劃用途為農用地,耕種條件未被破壞的,應當恢復耕種;不適宜耕種的,應當改為其他農用地。

  第十條收回的集體所有的閑置土地,應當采取以下方式利用:

  (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區內,應當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建設項目;本集體經濟組織近期無法安排建設項目的,可以由市或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置換方案,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依法安排其它建設項目,并對原集體經濟組織給予補償;

  (二)規劃用途為農用地,耕種條件未被破壞的,應當恢復耕種;不適宜耕種的,應當改為其他農用地。

  第十一條其它閑置土地處理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閑置土地依法處置后土地權屬和土地用途發生變化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土地變更登記,重新核發土地證書。

  第十三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黃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土地征收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解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保障其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根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黑龍江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實施辦法的通知》(黑政發[20__]101號)和《關于印發黑龍江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黑勞社發[20__]64號)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內,有農業戶籍,依法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冊農業人口,土地被政府批準征收的農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被征地農民,是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全部或者大部分被依法批準征收、征用時具有本市市區常住農業戶口的16周歲以上(含16周歲)的人員。

  第四條被征地農民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養老保險,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達到享受待遇年齡時,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第五條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工作,由市政府統一組織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用。對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不到位的,不得強行征地。各行政職能部門按各自權限分別負責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具體工作。

  市政府要將征地補償支出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收支預算。土地出讓收入的使用,要確保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將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納入征地補償費用。

  第六條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確定的征地補償費,在支付由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后,70%用于安置被征地農民的補助,30%用于持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安排基礎和公益設施建設、興辦村辦企業和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等。

  征地補償費用不能滿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統籌安排,確保被征地農民的就業、住房及社會保障等問題得到妥善解決。

  第七條市財政部門應當直接將征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撥付到社會保障、個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賬戶;要認真做好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險所需資金的籌集、劃轉等工作,確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金的落實和監督。

  勞動保障部門要依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根據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的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名單,及時辦理參保手續。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就業服務體系,將就業再就業優惠政策和困難群體就業援助政策延伸到被征地農民。負責全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承辦與管理工作。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

  第二章參加養老保險人員資格的確認

  第八條參加養老保險人員,按照被征地農民的`年齡,劃分為被征地參保人員和被征地養老人員。

  (一)男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16周歲不滿55周歲的被征地農民為被征地參保人員;

  (二)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及以上的被征地農民(含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為被征地養老人員。

  年齡計算時段以政府依法批準并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為準。

  第九條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資格的確認。對于土地全部或50%以上(不含50%)被征收的農民,由被征地農民所在的村民委員依據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參保人數確定參保人員,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討論通過并公示一周后,由被征地村民委員會上報鄉(鎮)政府審核無異議后,報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第十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資格確認后,視具體情況分為以下兩類:

  1、被征地后轉為城鎮戶籍的農民,應按本辦法為其辦理相關的養老保險手續,是否參加、何時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自行決定。

  此前參加過農村養老保險的,應一次性將本息返還給本人。

  被征地后進入城鎮就業的,按有關規定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

  2、被征地后完全喪失或大部分喪失土地但仍為農業戶籍的,應按本辦法辦理養老保險手續。

  此前已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應繼續參加,并按相關標準繳費。

  第十一條村民委員會應在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人員名單上報備案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件向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辦理參加養老保險的相關手續。市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核發《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手冊》。

  第十二條下列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1、土地被征收后,重新獲得與原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

  2、已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并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享受征地安置費、土地補償金后,戶籍遷出本市轄區的。

  第三章養老保險費的籌集與繳納

  第十三條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通過以下渠道籌集:

  (一)農戶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征收所得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二)政府取得的土地出讓金收入補貼。

  第十四條具體參保人員確定后,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參保人員身份證號碼,為其建立個人賬戶和繳費記錄,對個人繳費、村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分別記賬。利息及其它增值收入計入相應基金。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

  規定的一年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算。

  參保人員有權查詢個人繳費信息和相關政策。

  第十五條被征地農民繳納養老保險費以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基數,設110%和130%兩種標準(參保農民可自愿選擇其中一種標準)。

  根據城鎮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一次性繳納10-15年的費用。

  資金籌集比例設定為政府補貼20%、村集體補助50%、個人承擔30%。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統一存入市農村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由市勞動保障部門依據當地城鎮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變動適時調整繳費標準。

  第十六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由市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市財政部門設基金專戶存儲。

  第十七條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市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養老保險繳費額,委托申請用地的單位在土地補償費中預留村集體補助的養老保險費,并存入農村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被征地參保人員和被征地養老人員參加養老保險所需的費用,市財政部門按照被征地農民個人選擇的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從財政土地出讓金中轉入農村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四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八條被征地參保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從達到規定年齡的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被征地養老人員,從繳費的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

  第十九條被征地參保人員和被征地養老人員以本人選擇的繳費比例乘以當地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發養老金。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變動,適時調整養老金待遇標準。

  第二十條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征地農民,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手冊》和居民身份證等相關材料,報被征地村民委員會由所在鄉(鎮)政府審核后,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領取養老保險金申請。經核準后,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養老金發放手續。

  第二十一條被征地農民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季度編制養老金支付計劃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根據用款計劃,按月將所需資金劃入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設的支出專戶,由銀行代辦機構發放養老金。

  第二十二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市財政部門從土地出讓金收入中安排資金補足,用于確保被征地農民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

  第二十三條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本辦法實施前,已參加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時,其按照農村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養老金和按照本法規定計發的養老金合并,統一發放。

  第二十四條已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后來又參加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累計滿15年的,退休后領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部分本息一次性返還本人,同時終止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關系。

  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將其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本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其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關系予以保留,達到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前死亡的,直接從個人和集體養老保險費中繳納的本息,由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后死亡的,其個人和集體養老保險費繳納的本息中扣除已領取的養老金,剩余部分由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第二十六條被企業聘用或以個體勞動者身份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可自愿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第五章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市統籌管理。勞動保障、財政、審計等行政部門依法對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和內部審計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應專款專用,全部用于被征地農民的養老金的發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違者按有關財經紀律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基金及所得收益不計征稅、費。

  第六章就業服務

  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部門要依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根據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的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名單,及時辦理參保手續。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就業服務體系,將就業再就業優惠政策和困難群體就業援助政策延伸到被征地農民。

  被征地農民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但未實現就業的,就業服務機構應采取多種形式、多種渠道為被征地農民免費提供職業介紹和有針對性就業培訓。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各縣(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土地征收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的養老問題,促進城鄉和諧發展,根據《**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和就業培訓實施意見》(**政辦發[20**]16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水平應當與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堅持多渠道籌資,政府、集體、個人共同負擔,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

  第三條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在縣政府的領導下進行,由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公室(以下簡稱縣農村養老辦)負責日常工作。

  第四條縣人事和勞動社會保障局是我縣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縣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國土資源局申報征地時必須同時呈報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方案。社保方案和資金不落實,不得批準征地,并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的審核確定、被征地農民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解繳及劃轉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落實財政補貼資金,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資金專戶,并做好基金籌集、劃轉、監督工作。

  縣民政局負責將被征地農民中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縣農村養老辦負責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基數審核、個人帳戶記錄、基金管理、養老金收繳發放等工作。經費由縣財政全額安排,納入預算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及勞動保障事務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宣傳動員、組織參保、養老金收繳等各項服務工作。

  第五條凡18周歲及以上新征地失地農民均須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新征地時個人所享受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主要用于繳納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

  第六條新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所需費用,由村(社區,下同)、組集體和個人共同承擔60%,村、組集體按規定配套資金并撥付到賬后,所差部分由個人繳納;省、市、縣三級財政各承擔財政補貼40%的三分之一,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

  第七條新征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使用原則:60%分配給應享受的村民;村集體分配10%;組集體分配5%;25%用于應享受范圍內18周歲以上失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村、組集體配套資金。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人均享受在3000元以下1500元以上的,50%分配給應享受的村民;村集體分配10%;組集體分配5%;35%用于應享受范圍內18周歲以上失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村、組集體配套資金。

  人均享受在1500元以下的,不統一扣繳集體配套資金、不統一組織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可根據個人意愿單獨辦理。

  第二章適用范圍及保障對象

  第八條新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范圍:凡經有土地征用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由相應國土資源部門統一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3畝,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年滿18周歲以上的在冊農業人口。

  第九條下列人員不在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范圍:土地被征收后,重新獲得了調劑土地且人均耕地超過0.3畝的;土地被征收后,已享受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且戶口已遷往外地或出國(境)定居的;參加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保障范圍內人員在服刑期間的。

  第三章辦理程序和保險費繳納

  第十條新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檔次確定為月領取80元、120元、160元、200元和240元五個標準。參保人員須在高于村、組配套金額的前提下自選標準,實行分次達標,分段繳費,分段補貼,疊加領取。(繳費標準見附件)

  第十一條自本辦法頒布之日起至xx年12月31日,新被征地的失地農民在征地時主動申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縣上再予個人繳費額(不含村、組配套資金)的10%作為獎勵基金。獎勵基金由縣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共同負責解決。

  征地時主動申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是指:在土地征用宣傳動員階段(縣人民政府對該宗土地征用手續批準上報前)就主動申請參保、確定個人參保檔次,并同意將個人享受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縣國土資源局扣繳,或由個人繳納。

  第十二條新被征地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方案由縣國土資源局和農村養老辦共同制定。土地征用申報材料上報前,國土資源局按國家有關規定向財政部門申請,將村組集體配套資金和參保人同意扣繳為養老金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撥付到縣農村養老辦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收入帳戶。

  第十三條每批次征地后村、組配套資金就近套入保障檔次,所欠費用由參保人繳清后,縣農村養老辦再申報40%的財政配套補助資金。財政補貼的40%資金由縣財政局向省市申報,連同縣級補貼費用及時足額撥付縣農村養老辦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收入帳戶。

  土地征收管理制度5

  為了加強我縣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明確部門職責,規范操作程序,根據《磐安縣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磐政〔20XX〕72號)精神,制訂本細則。

  一、關于參保范圍和對象

  1、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征地項目包括在本縣范圍內,第二輪土地延包后,因城鎮建設、交通道路、工業園區及工業功能區開發等經批準的國家建設耕地被征用的土地。

  2、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參保對象,是16周歲以上(全日制學校在校生除外)的在冊農業戶口人員,包括因撤村建居等特殊原因"農轉非"居民。特殊原因"農轉非"居民是指享有第二輪土地承包經營權,未曾被機關、事業單位、國營集體企業招工錄用的(臨時工除外)人員。但下列人員除外:

  (1)農業戶口在機關、事業單位就業的;

  (2)由政府集中贍養的三無對象、五保戶;

  (3)已享受政府發放退休(職)金、養老金的;

  (4)退崗休養托管的;

  (5)享受社保補貼的。

  3、可參保人數以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的戶為單位核定,每征耕地0、5畝核定參保對象1名;未承包到戶的集體耕地被征收,面積按該耕地共有人數平均計入共有農戶。被征地后人均耕地在0、15畝以下的農戶,符合條件的可以全部參保。征地后人均耕地在0、15畝以下是指該戶土地承包證內登記的土地面積減去承包證內登記的被征用的土地面積后,人均耕地少于0、15畝。

  二、關于參保方式

  參保方式為繳費參保、不繳費參保和申請政府補助三種,由參保人員根據自身的情況確定。

  1、繳費參保是指個人在繳納一定費用后,方可辦理參保手續。個人(含村集體)繳費標準設6000元、11000元、16000元、21000元、26000元五檔。參保人員可自由選擇檔次。

  2、不繳費參保是指個人可以不用繳費辦理參保手續,僅限于符合條件且年齡在65周歲(含)以上的人員參加。

  3、申請政府補助是指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符合申請條件的,可以向政府申請補助4000元。其政府補助資金直接進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作為參保者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預繳,以后按標準逐年抵扣。政府補助只能享受一次。

  三、關于參保程序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參保手續原則上與征地工作同步辦理。申請繳費參保和政府補助的人員應在征地補償費支付后一年內辦理參保手續,超過規定時間參保的,不享受政府補助;不繳費參保手續應在年滿65周歲之月起辦理參保手續。

  1、耕地被征用的村,由村民委員會填寫《磐安縣被征用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農戶基本情況調查表》(一式二份),報鄉鎮人民政府和國土所,并通知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

  2、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應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磐安縣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申請表》(一式二份),經村集體討論、公示監督后,報鄉鎮人民政府、縣國土部門審核。

  3、參保手續原則上由村委會或居委會指定專人到縣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辦理時應提交參保人員的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和3張一寸免冠照片等資料。特殊原因"農轉非"人員參保還應填寫《特殊原因"農轉非"人員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審核表》,并提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申請政府補助,還應遞交《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繳費參保人員,應在參保時一次性繳納個人應繳的保障費。

  四、關于基本生活保障金發放

  1、繳費參保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可以辦理領取手續,并從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生活保障金。

  2、基本生活保障金由月基礎保障金和月個人繳費年限保障金組成。月基礎保障金標準,根據個人繳費不同分為五檔,分別為90元、125元、160元、195元、230元。月個人繳費年限保障金為繳費年限乘以每一繳費年限各檔標準。每一繳費年限各檔月標準為:一檔1、5元、二檔2元、三檔3元、四檔4元、五檔5元。繳費年限為參保人員自繳費之日起男至60周歲,女至55周歲的年數,不足一周年部分的不予計算。

  3、不繳費參保人員,從辦理參保手續的次月起,享受基礎保障金。其標準為每月50元。

  4、建立月基礎保障金增長機制。從領取基本生活保障金的次年一月一日起增加月基礎保障金,一檔5元、二檔7、5元、三檔10元、四檔12、5元、五檔15元、不繳費檔2元,以后每二年增加一次。

  5、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實行社會化發放。縣社險辦填寫《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金發放明細表》,并向縣財政申請撥付次月的保障金后,委托銀行發放。

  6、保障金待遇先從個人繳費中支付,個人繳費支付完后從統籌基金中支付。繳費參保人員因故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或法定受益人必須在一個月內到社保機構辦理終止手續,領取基本生活保障費中個人(含村集體)繳費額是尚未領完的部分。對死亡后隱瞞不報,冒領保障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追回冒領的保障金并給予行政處罰。

  7、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不作異地轉移,其個人繳費金額一般不得提前退還。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參保人或持其法寶繼承人持《保障手冊》、居民身份證及相應的證明材料到縣社險辦辦理退保手續,一次性退還其個人繳費金額中未領取的部分,終止保障關系:

  (1)出國(境)定居的;

  (2)因婚嫁等原因戶口遷至縣外的;

  (3)死亡的。

  五、關于與其它社會保險的銜接

  1、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后,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回個人(集體)繳納的保障費,終止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關系,政府補助的'4000元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金,作為參保人基本養老保險費預繳,以后按標準逐年抵扣。

  2、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前,已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原農保繳費個人帳戶金額可以折抵被征地農民保障費的個人繳費部分或按規定退回農村養老保險費,終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

  六、關于保障基金的管理

  1、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統籌基金。基金按當年全部土地出讓金收入總額的5%計提,劃入縣財政統籌基金專戶。

  2、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風險金制度。風險金按經營性用地出讓收入的5%、工業性用地出讓收入的3%、行政劃撥土地每畝3000元的標準計提,由縣財政部門計提后劃入縣財政風險金專戶。

  3、縣財政根據參保情況,由社保經辦機構匯總、經財政局審核后,將政府補助資金按每人6000元的標準劃入專戶。

  4、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戶儲存、封閉運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移用、挪用。

  5、如基金不足以支付失地農民保障金,經縣政府同意后,由縣財政對保障基金進行注資。

  七、關于工作職責

  1、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組織實施和業務指導,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業務操作規程、工作制度。社險辦具體負責辦理參保登記,建立參保人員基本數據庫臺賬,審核、支付保障金。

  2、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政策宣傳、人員發動和申報初審工作,建立本鄉鎮耕地征用情況和參保人員情況數據庫,調查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人員的生存狀況。具體業務工作由鄉鎮勞動管理所承擔。

  3、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生活保障資格的認定、審查和政府補助資金的籌集。國土所負責建立轄區內鄉鎮、村耕地征用情況和參保人員情況數據庫,審核被征地農民參保資格。

  4、縣財政部門負責被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政府補助資金的落實和保障基金的管理,安排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經費。

  5、縣民政部門負責提供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金領取對象生存狀況信息。

  6、新城區、工業園區、農業、交通、公安、農辦、建設、規劃、糧食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相關工作。

  八、其他

  1、計算參保年限和計發基本生活保障金以個人繳費到位之日為基準日。

  2、被征地農民退保時,其基本生活保障個人繳費部分利息按銀行同期一年期儲蓄利率計算,當年繳納的部分按活期利率計算。

  3、本細則由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和國土資源局負責解解釋。

  4、本細則從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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