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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方管理制度

時間:2024-11-01 13:36:37 王娟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最新處方管理制度10篇

  在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以下是收集整理的最新處方管理制度10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最新處方管理制度10篇

  處方管理制度 1

  一、已取得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鄉村醫生方可按核準的執業地點和診療科目開展醫療保健活動。

  二、處方標準由衛生部統一規定,除醫療機名稱構外,處方格式的其他項目不得做任何改動。

  三、每張處方限于一名患者用藥,處方一般用蘭、黑鋼筆水書寫,字跡端正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醫生須在涂改處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患者年齡應當填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注明體重。有多個臨床診斷時,“臨床診斷”如寫主要診斷。診斷不明確時寫主要癥狀加待查。

  四、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名稱書寫,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范的英文名稱書寫;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范,藥品用法可用規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藥品的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處方空白處應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需要皮試的'藥物應注明“皮試”。

  五、藥品名稱要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也可以使用衛生部公布的藥品習慣名稱開具處方。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一般應當按照“君、臣、佐、使”的排列;調劑、煎煮的特別要求注明在藥品的右上方,并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處方空白處應劃一斜線以視處方完畢。

  六、藥品劑量與數量一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法定劑量單位。重量以克(g)、毫克(mg)、為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ml)為單位;國際單位(I.u)、單位(U);中藥飲片以(g)為單位。

  七、處方當日有效。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

  八、處方由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或鄉村醫生調配,并遵守調劑守則,做到(四查十對),對處方所列藥品等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超劑量或不合規定等錯誤處方,有權拒絕調配。發付藥品時應對患者(或家屬)進行相應的用藥交待與指導。

  九、處方應按規定時限保存1年。

  十、發生醫療差錯或醫療事故爭議時,應保存原始證據,不得修改或銷毀,并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處方管理制度 2

  第一條為保障人民用藥安全有效、使用方便,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制定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

  第二條根據藥品品種、規格、適應癥、劑量及給藥途徑不同,對藥品分別按處方藥與非處方藥進行管理。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才可調配、購買和使用;非處方藥不需要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即可自行判斷、購買和使用。

  第三條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的制定。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非處方藥目錄的遴選、審批、發布和調整工作。

  第五條處方藥、非處方藥生產企業必須具有《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其生產品種必須取得藥品批準文號。

  第六條非處方藥標簽和說明書除符合規定外,用語應當科學、易懂,便于消費者自行判斷、選擇和使用。非處方藥的標簽和說明書必須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

  第七條非處方藥的包裝必須印有國家指定的非處方藥專有標識,必須符合質量要求,方便儲存、運輸和使用。每個銷售基本單元包裝必須附有標簽和說明書。

  第八條根據藥品的安全性,非處方藥分為甲、乙兩類。經營處方藥、非處方藥的批發企業和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零售企業必須具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

  經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其它商業企業可以零售乙類非處方藥。

  第九條零售乙類非處方藥的商業企業必須配備專職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經專業培訓后,由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崗證的人員。

  第十條醫療機構根據醫療需要可以決定或推薦使用非處方藥。

  第十一條消費者有權自主選購非處方藥,并須按非處方藥標簽和說明書所示內容使用。

  第十二條處方藥只準在專業性醫藥報刊進行廣告宣傳,非處方藥經審批可以在大眾傳播媒介進行廣告宣傳。

  第十三條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有關審批、流通、廣告等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處方管理制度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長期處方管理,推進分級診療,促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所稱長期處方是指具備條件的醫師按照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慢性病患者開具的處方用量適當增加的處方。

  第三條長期處方適用于臨床診斷明確、用藥方案穩定、依從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穩、需長期藥物治療的慢性病患者。

  第四條治療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藥品可用于長期處方。

  第五條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易制毒藥品、抗微生物藥物(治療結核等慢性細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藥物除外),以及對儲存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藥品不得用于長期處方。

  第六條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長期處方適用疾病病種及長期處方用藥范圍。

  第七條本規范適用于全國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長期處方管理工作。

  鼓勵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具長期處方,不適宜在基層治療的慢性病長期處方應當由二級以上醫療機構開具。

  第八條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全國長期處方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長期處方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履行本機構長期處方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本機構長期處方管理工作制度,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滿足患者用藥需求。

  第十條開具長期處方的醫療機構,應當配備具有評估患者病情能力的醫師、能夠審核調劑長期處方的藥師(含其他藥學技術人員,下同)以及相應的設備設施等條件。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不具備相應條件的,可以通過遠程會診、互聯網復診、醫院會診等途徑在醫聯體內具備條件的上級醫療機構指導下開具。

  第十一條根據患者診療需要,長期處方的處方量一般在4周內;根據慢性病特點,病情穩定的患者適當延長,最長不超過12周。

  超過4周的長期處方,醫師應當嚴格評估,強化患者教育,并在病歷中記錄,患者通過簽字等方式確認。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制定的長期處方適用疾病病種及長期處方用藥范圍,為符合條件的患者提供長期處方服務。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可以在普通內科、老年醫學、全科醫學等科室,為患有多種疾病的老年患者提供“一站式”長期處方服務,解決老年患者多科室就醫取藥問題。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開具長期處方,鼓勵優先選擇國家基本藥物、國家組織集中采購中選藥品以及國家醫保目錄藥品。

  第十五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長期處方用藥的配備,確保患者長期用藥可及、穩定。

  第十六條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不得以費用控制、藥占比、績效考核等為由影響長期處方的開具。

  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長期處方的審核、點評、合理用藥考核等工作,長期處方產生的藥品費用不納入門診次均費用、門診藥品次均費用考核,其他考核工作也應當視情況將長期處方進行單獨管理。

  第三章 長期處方開具與終止

  第十七條對提出長期處方申請的患者,醫師必須親自診查并對其是否符合長期處方條件作出判斷。

  醫師在診療活動中,可以向符合條件的患者主動提出長期處方建議。

  第十八條醫師應當向患者說明使用長期處方的注意事項,并由其自愿選擇是否使用;對不符合條件的患者,應當向患者說明原因。

  第十九條首次開具長期處方前,醫師應當對患者的既往史、現病史、用藥方案、依從性、病情控制情況等進行全面評估,在確定當前用藥方案安全、有效、穩定的情況下,方可為患者開具長期處方。首次開具長期處方,應當在患者病歷中詳細記錄有關信息。

  第二十條原則上,首次長期處方應當由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具有與疾病相關專業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開具,或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開具。再次開具長期處方時,應當由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疾病相關專業醫師,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師開具。鼓勵患者通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簽約家庭醫生開具長期處方。

  邊遠地區或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適當放寬要求,具體要求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醫師應當根據患者病歷信息中的首次開具的長期處方信息和健康檔案,對患者進行評估。經評估認為患者病情穩定并達到長期用藥管理目標的,可以再次開具長期處方,并在患者病歷中記錄;不符合條件的,終止使用長期處方。停用后再次使用長期處方的,應當按照首次開具長期處方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出現以下情況,需要重新評估患者病情,判斷是否終止長期處方:

  (一)患者長期用藥管理未達預期目標;

  (二)罹患其他疾病需其他藥物治療;

  (三)患者因任何原因住院治療;

  (四)其他需要終止長期處方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開具長期處方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上級醫院要做好銜接,通過信息化手段等方式建立患者處方信息共享和流轉機制。

  第二十四條長期處方樣式、內容應當符合《處方管理辦法》中普通處方管理的要求。

  第四章長期處方調劑

  第二十五條醫師開具長期處方后,患者可以自主選擇在醫療機構或者社會零售藥店進行調劑取藥。

  第二十六條藥師對長期處方進行審核,并對患者進行用藥指導和用藥教育,發放用藥教育材料。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不具備條件的,應當由醫聯體內上級醫院的藥師通過互聯網遠程進行處方審核或提供用藥指導服務。

  第二十七條藥師在審核長期處方、提供咨詢服務、調劑藥品工作時,如發現藥物治療相關問題或患者存在用藥安全隱患,需要進行長期處方調整、藥物重整等干預時,應當立即與醫師溝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長期處方藥品原則上由患者本人領取。特殊情況下,因行動不便等原因,可由熟悉患者基本情況的人員,持本人及患者有效身份證件代為領取,并配合做好相應取藥登記記錄。鼓勵通過配送物流延伸等方式,解決患者取藥困難問題。

  第五章長期處方用藥管理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對長期處方定期開展合理性評價工作,持續提高長期處方合理用藥水平。

  第三十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本機構開具的長期處方信息納入患者健康檔案,詳細記錄患者診療和用藥記錄。家庭醫生團隊應當對患者進行定期隨訪管理,對患者病情變化、用藥依從性和藥物不良反應等進行評估,必要時及時調整或終止長期處方,并在患者健康檔案及病歷中注明。

  第三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安全用藥監測與報告制度。發生藥品嚴重不良事件后,應當積極救治患者,立即向醫務和藥學部門報告,做好觀察與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藥品不良反應等信息。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使用長期處方患者的用藥教育,增加其合理用藥知識,提高自我用藥管理能力和用藥依從性,并告知患者在用藥過程中出現任何不適,應當及時就診。

  第三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指導使用長期處方患者對藥物治療效果指標進行自我監測并作好記錄。鼓勵使用醫療器械類穿戴設備,提高藥物治療效果指標監測的信息化水平。在保障數據和隱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探索通過接入互聯網的遠程監測設備開展監測。

  第三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指導使用長期處方患者,按照要求保存藥品,確保藥品質量。

  第三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將長期處方患者的診療,納入醫療管理統籌安排,嚴格落實有關疾病診療規范要求,加強質量控制和管理,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第三十六條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通過開設微信公眾號、患者客戶端等互聯網交互方式或途徑,方便患者查詢長期處方信息、藥品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探索開展長期處方患者的用藥提醒、隨訪、用藥咨詢等服務。

  第六章長期處方醫保支付

  第三十七條各地醫保部門支付長期處方開具的符合規定的藥品費用,不對單張處方的數量、金額等作限制,參保人按規定享受待遇。

  第三十八條各地在制定區域總額預算管理時,應當充分考慮長期處方因素。

  第三十九條各地醫保部門應當提高經辦服務能力,方便各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刷卡結算,為參保人提供長期處方醫保報銷咨詢服務。加強智能監控、智能審核,確保藥品合理使用。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會同醫療保障部門制定轄區內長期處方管理實施細則后實施。

  第四十一條互聯網醫院提供長期處方服務,應當結合其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具備的條件,符合醫療機構藥事管理、互聯網診療管理相關規定和本規范,加強醫療質量和安全監管。

  第四十二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是指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村衛生室、醫務室、門診部和診所等。

  第四十三條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處方管理制度 4

  根據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處方管理辦法(實行)》,制定《處方管理制度》。處方的開具、審核、調劑、保管必須嚴格按照制度執行。

  一、處方是由注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調配、核對,并作為發藥憑證的醫療用藥的醫療文書。

  二、經注冊的執業醫師具有處方權。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開局的處方須經執業醫師簽字后才有效。

  三、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范、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癥、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

  開局麻醉的藥品、精神的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醫院相關規定。

  四、處方為開具當日有效。特別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天。

  五、處方格式由三部分組成:

  (1)前記:包括本院名陳、處方編號、費別、患者姓名、年齡、門診或住院號、科別和床位號、臨床診斷、開具日期。

  (2)正文:以Rp標示,分列藥品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

  (3)后記:醫師簽名,藥品金額以及審核、調配、核對、發藥的藥學人員簽名。

  六、處方為四色格式:麻醉的藥品處方為淡紅色、急診處方為淡黃色、兒科處方為綠色、普通處方為白色。并在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七、處方書寫必須符合下列規則:

  (1)處方記載的患者一般項目應清晰、完整,并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2)處方自己應當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須在修改處簽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3)處方一律用規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不得使用假藥名縮寫或寫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用法、用量要準確規范,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4)年齡必須寫實足年齡,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注明體重)。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須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五種藥。

  (5)用量一般應按照藥品說明書中的常用劑量使用,特殊情況徐超劑量使用時,應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

  (6)為便于藥學專業人員審核處方,醫師開具處方時,除特殊情況外必須注明臨床診斷。

  (7)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應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8)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必須與在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

  處方管理制度 5

  1、目的:

  加強中藥飲片的經營管理,確保科學、合理、安全地經營中藥飲片。

  2、依據:

  《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3、適用范圍:

  門店中藥飲片經營的全過程

  4、責任人:

  中藥飲片調配、復核、銷售人員

  5、內容:

  5.1門店所經營的中藥飲片必須從配送公司購進。

  5.2門店所購進的`中藥飲片應有包裝,并附有質量合格的標志,每件包裝上應標明品名、規格、產地、生產企業、產品批號、生產日期、實施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飲片還必須注明批準文號。

  5.3購進進口中藥飲片的應有加本公司質管科原印章的《進口藥材批件》及《進口藥材檢驗報告書》復印件或電子掃描件。

  5.4該炮制而未炮制的中藥飲片不得購入。

  5.5中藥飲片裝斗前應做質量復核、凈選、過篩后裝斗,做好裝斗復核記錄,不得錯斗、串斗,及時清理格斗,防止混藥,斗前應標明中藥飲片名稱。

  5.6調配中藥飲片的處方必須經執業中藥師審核后方可調配、銷售。審核、調配和銷售人員應在處方上簽字或蓋章。處方留存五年備查。

  5.7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方可調配、銷售。

  5.8嚴格按配方、發藥操作規程操作,堅持一審方、二核價、三開票、四配方、五核對、六發藥的程序。

  5.9按方配制,稱準分勻,總貼誤差不大于±2%,分貼誤差不大于±5%,處方配完后應先自行核對,無誤后簽字交處方復核員復核,嚴格審查無誤后簽字方可發給顧客。

  5.10應對先煎、后下、包煎、烊化、兌服等特殊用法單包注明,并向顧客交待清楚,并主動耐心介紹服用方法。

  5.11經營中藥飲片應配置所需調配處方和臨方炮制的設備。

  5.12中藥飲片的儲存有防塵、防潮、防污染、防鼠、防霉變的設備,并按其不同特性進行養護。

  處方管理制度 6

  一、為加強藥品處方的管理,確保企業處方銷售的'合法性和準確性,依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銷售處方藥時,應由從業藥師對處方進行審核并簽字或蓋章后,方可依據處方調配、銷售,銷售及復核人員均應在處方上簽全名或蓋章。

  三、處方必須有從業藥師簽名,方可調配;

  四、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需經原處方醫生更正后或重簽字方可調配和銷售。

  五、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六、處方藥銷售后要做好記錄,處方保存兩年備查。顧客必須取回處方時,應做好處方登記。

  七、處方所寫內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時,不得銷售。

  處方管理制度 7

  為了加強對獸藥經營管理,規范經營行為,根據《獸藥管理條例》、《農業部公告第193號》中規定的《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藥及其它化合物清單》《農業部公告第278號文件》中規定的《獸藥停藥期規定》等法規和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獸藥必須是由通過GMP企業認定生產的,并依法取得產品批準文號的產品。且不超越《獸藥經營許可證》所規定的經營范圍。所購進的產品與標簽或說明書、產品質量合格證核對無誤。

  二、從業人員中,至少有1名通過獸醫執業獸醫水平測試人員。

  三、《獸藥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證明要掛在店內顯著位置。

  四、獸藥要分類陳列,類別標簽要準確,字跡清楚、藥店和藥架必須衛生整潔。處方藥非處方藥應分柜擺放。經營獸用中藥材的',應標明產地。不購進、不經營假劣獸藥、違禁獸藥和人用藥品。

  五、建立獸藥經營臺帳,購貨登記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并不得少于2年;銷售登記應保存至有效期后1年,無有效期至少保留3年。出庫、入庫要有準確詳盡的登記,每月清帳一次,帳物要相符。

  六、向獸藥購買者說明獸藥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不得虛假夸大和誤導用戶。銷售處方藥的,應當遵守獸用處方藥管理辦法。由具備相應資格的職業獸醫開具。對已出售的獸藥出現質量問題和不良反應,應及時向當地獸藥行政部門報告。

  七、有必要的冷藏、防污、防潮、防鼠等措施,確保所經營獸藥的質量。獸藥要分類保管,出庫遵循先產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則。過期藥物登記造冊,分開存放,明確標識,不得混放。

  處方管理制度 8

  為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根據衛生部《處方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特制定制度。

  第一章處方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一條處方印制和保管發放:

  1.處方由醫務、藥學部門根據國家規定做出樣模,統一印制、保管,分為普通處方(白色),急診處方(黃色),兒科處方(綠色),麻醉。

  2.處方領用、發放應進行登記,計數管理。

  第二條處方書寫要符合下列規則:

  1.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填寫清晰、完整,并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2.每張處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藥。

  3.處方應以藍色或黑色筆書寫,字跡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要在修改處簽醫師全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每張處方修改不得超過兩處,否則應重新開具。

  4.藥品名稱要使用規范的中文名稱書寫,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范的英文名稱書寫;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范,藥品用法可用規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按說明書服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處方中有規定作皮試的藥品時,醫師須在相應藥品名稱前注明皮試結果,或“續用”。

  6.患者年齡要填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注明體重。兒童患者到急診科或其他臨床科室就診時,要使用兒科處方。

  7.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中藥飲片要單獨開具處方。

  8.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要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9.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一般要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藥品右上方,并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要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

  10.藥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要在處方“診斷”欄注明原因并在劑量右上方再次簽名。

  11.門診處方要注明臨床診斷。特殊情況下,如一些診斷對心理產生影響的疾病;涉及患者隱私的疾病等,可使用標準疾病代碼。某些疾病在首次門診或急診不能確診時可寫某癥狀待查。

  12.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處方已達5種藥物且正文無空白處時可省略斜線。

  13.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要與藥劑科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要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第三條醫囑書寫要符合下列規則:

  1.一般項目:患者姓名、科別、住院號、頁碼。

  2.醫囑格式包括:起始日期和時間、長期醫囑內容、醫師簽名、執行時間、執行護士簽名、停止日期、醫師簽名、停止執行時間、執行護士簽名。

  3.藥品順序:先開具口服藥品,后開具肌內注射或靜脈用藥品。

  4.醫囑不得涂改,長期醫囑需修改時應直接書寫停止日期和時間并簽名,然后開寫正確醫囑;臨時醫囑需修改時用紅筆在醫囑上標注“取消”字樣,并緊隨“取消”字樣后簽名。

  5.開具成組藥品時,每種藥物書寫一行,然后在一組藥物后劃一斜線,表明加入上藥液,斜線右側書寫用法;成組藥物停用其中一種時,應先停止該醫囑,再寫新醫囑。

  6.藥物過敏皮試要單獨一行書寫在臨時醫囑上,寫明皮試藥品,在藥品名后標注一個括號,由執行護士將皮試結果填入括號內,如結果為“陽性”時需用紅筆記錄結果。

  7.臨時醫囑不得出現每日多次用法的醫囑,需要一次以上治療時,應分別開具臨時醫囑,或開具長期醫囑;出院帶藥僅書寫藥名、數量、單次用藥劑量,并注明出院帶藥。

  第四條藥品劑量與數量用阿拉伯數字書寫。

  1.劑量要使用法定劑量單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納克(ng)為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ml)為單位;國際單位(IU)、單位(U);中藥飲片以克(g)為單位。以克(g)為單位時可以略去不寫,液體劑型或注射劑以容量為單位時,須注明藥物濃度。藥品用量以阿拉伯數字表示,小數點前的“0”不得省略,整數后不寫小數點和“0”。

  2.片劑、丸劑、膠囊劑、顆粒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為單位;

  3.溶液劑以支、瓶為單位;軟膏及乳膏劑以支、盒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要注明含量;中藥飲片方劑以劑為單位。

  第二章處方權的獲得與簽名留樣管理

  第五條醫院制定醫師處方權審批制度和審批程序。

  處方權審批包括:本人申請、科室意見、醫務科審核、批準等。

  第六條醫院制定醫師簽名留樣登記管理制度,建立普通處方、麻醉藥品、精神藥物處方簽名留樣冊。簽名留樣冊包括:醫師姓名、職稱、科室、處方權限、個人簽名、處方權批準時間、備注等內容。簽名留樣冊保存于醫務科和藥房,藥劑人員審核醫師所開處方的簽名與簽名留樣一致時,方可調配處方并發藥。

  第七條醫院對批準授予處方權的醫師辦理簽名留樣,同時將處方權通知書和簽名樣模送達藥劑科等相關科室。醫師要在醫院簽名留樣備案后,方可開具處方。

  第八條醫院對醫師和藥師進行麻醉藥品、精神藥物、抗菌藥物使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的培訓。醫師經考核合格后由醫院授予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物的處方權,藥師經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物調劑資格。

  第九條試用期人員和進修人員開具處方,要經帶教老師審核、并簽名后方有效。

  第十條醫院對因各種原因受到停止或取消處方權的醫師辦理停止手續,醫務科應及時通知藥劑科和相關科室,并在其簽名留樣登記冊內注明取消。藥房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停止調配該醫師處方。

  第三章處方的開具

  第十一條醫師要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范、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證、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開具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品的處方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十二條醫院制定藥品處方集。內容包括:規范化的處方,藥品名稱、劑型、規格、劑量、用法、價格;處方的.注釋部分應包括:作用機理、臨床應用、適應范圍、相互作用、不良反應、注意事項、禁忌癥、合理用藥提示,劑量增減提示等信息。

  第十三條醫院按照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購進藥品。同一通用名稱藥品的品種,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2種,處方組成類同的復方制劑1~2種。因特殊診療需要使用其他劑型和劑量規格藥品的情況除外。

  第十四條處方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在“診斷”欄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藥房有權拒絕調劑超期限處方。

  第十五條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要在“診斷”欄注明理由。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用量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醫師要按照衛生部制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開具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物處方。

  第十七條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物的,首診醫師要親自診查患者,建立并保存相應的病歷,要求其簽署《知情同意書》。

  病歷中要留存下列材料復印件:

  1.二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

  2.患者戶籍簿、身份證或者其他相關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3.為患者代辦人員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八條為門(急)診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

  第一類精神藥物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療兒童多動癥時,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

  第二類精神藥物一般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對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況的患者,處方用量可以適當延長,醫師要注明理由。

  第十九條為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物注射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

  第二十條為住院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物處方要逐日開具,每張處方為1日常用量。

  第二十一條對于需要特別加強管制的麻醉藥品,鹽酸麻黃堿處方為一次常用量,鹽酸哌替啶處方為一次常用量,僅限院內使用。

  第四章處方的調劑

  第二十二條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方可從事處方調劑工作。藥師資格在藥劑科備案。藥師簽名式樣要在醫院留樣備查。

  第二十三條具有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負責處方審核、評估、核對、發藥以及安全用藥指導;藥士從事處方調配工作。

  第二十四條處方調配、審核、核對、發藥崗位不得少于兩人操作,特殊情況單人值班時,應按兩人調劑崗位的程序操作,并實行單人雙簽字。

  第二十五條藥師應當憑醫師處方調劑處方藥品,非醫師處方不得調劑。

  第二十六條藥師要按照操作規程調劑處方藥品:認真審核處方,準確調配藥品,正確書寫藥袋或粘貼標簽,注明患者姓名和藥品名稱、用法、用量,包裝;向患者交付藥品時,按照藥品說明書或者處方用法,進行用藥交待與指導,包括每種藥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第二十七條藥師要認真逐項檢查處方前記、正文和后記書寫是否清晰、完整,并確認處方的合法性,對于不規范處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調劑。

  第二十八條藥師要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1.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是否注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2.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

  3.劑量、用法的正確性;

  4.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復給藥現象;

  6.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

  第二十九條藥師經處方審核后,認為存在用藥不適宜時,應當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藥師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應當拒絕調劑,及時告知處方醫師,并要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報告。

  第三十條藥師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第三十一條中藥飲片調劑人員在調配處方時,要按照《醫院中藥飲片管理規范》和中藥飲片調劑規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方和調劑。

  1.對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超過常用劑量等可能引起用藥安全問題的處方,要由處方醫生確認(“雙簽字”)或重新開具處方后方可調配。

  2.調配含有毒性中藥飲片的處方,每次處方劑量不得超過二日極量。對處方未注明“生用”的,應給付炮制品。如在審方時對處方有疑問,必須經處方醫生重新審定后方可調配。處方保存兩年備查。

  3.中藥飲片調配后,必須經復核后方可發出。本院由主管中藥師以上專業技術人員負責調劑復核工作,復核率應當達到100%。中藥飲片調配每劑重量誤差要在±5%以內。

  第三十二條藥師在完成處方調劑后,要在處方上簽名。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醫院建立處方點評制度,每月填寫處方評價表,對醫師處方進行綜合評價,實行動態監測及超常預警,對不合理用藥及時予以干預,登記并通報不合理處方。

  第三十四條醫院對出現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警告后仍連續2次以上出現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處方權。

  第三十五條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方權取消:

  1.被責令暫停執業;

  2.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離崗培訓期間;

  3.被注銷、吊銷執業證書;

  4.不按照規定開具處方,造成嚴重后果的;

  5.不按照規定使用藥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6.因開具處方牟取私利。

  第三十六條處方由藥劑科統一保存。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期限為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藥物處方保存期限為2年,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物處方保存期限為3年。處方保存期滿后,經院領導批準、登記備案,方可銷毀。

  第六章附則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處方管理制度 9

  1.目的:

  加強處方藥品的管理,確保本公司處方藥銷售的.合法性和準確性。

  2.依據: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81條

  3.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本公司按處方銷售的藥品。

  4.責任:

  執業藥師或藥師對本制度的實施負責。

  5.內容:

  5.1銷售處方藥時,應由執業藥師或藥師(含藥師和中藥師)以上的藥學技術人員對處方進行審核并簽字或蓋章后,方可依據處方調配、銷售,銷售及復核人員均應在處方上簽全名或蓋章。單軌制處方藥必須憑處方銷售,如顧客不肯留下處方,執業藥師或藥師必須將處方內容登記在《處方登記記錄》上。其他處方藥,顧客可以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5.2銷售處方藥必須憑醫師開具的處方,方可調配。

  5.3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5.4處方藥銷售后要做好記錄,處方保存2年備查。顧客必須取回處方的,應做好處方登記。

  5.5對有配伍禁忌和超劑量的處方,應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需經原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后方可調配和銷售。

  5.6處方所寫內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時,不得調配。

  處方管理制度 10

  為保障人體用藥安全有效,科學合理的服用處方藥,根據GSP的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中的處方藥,是指必須憑處方銷售的處方藥,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服用的安全性確定并公布執行的。

  2.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開具的'處方銷售。

  3.國家有專門管理要求的藥品中的處方藥還必須按照國家有專門管理要求的藥品的管理制度中的相關規定執行。

  4.處方藥須經執業(中)藥師審核后方可調配。

  5.處方審核、調配、核對人員必須在處方上簽字或蓋章,并保存處方或者其復印件2年,但處方藥銷售記錄應保存不少于5年。

  6.處方藥不得開架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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