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精選5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精選5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古建筑是國家重要的歷史文化遺產,是國家文明的重要標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消防監督條例》的精神,為加強消防管理工作,保護古建筑免遭火災危害,特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各級重點保護單位中的古建筑及歷史紀念建筑物、古墓葬中保留有地面建筑的保護單位,均屬本規則管理范圍。
第三條古建筑的消防工作,要貫徹從嚴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則。
第四條愛護國家公共財產是我國公民的神圣義務。每個公民都要時刻提高警惕,防止古建筑發生火災。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五條古建筑的消防工作,由各古建筑管理與使用單位具體負責。當地市、縣文物管理部門負責領導。
地方公安機關予以監督管理和業務技術指導。
第六條各古建筑的管理與使用單位,要把預防火災列為整個管理工作的一個重要部分,切實做到同計劃、同部署、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使防火工作做到經常化、制度化。
第七條古建筑管理與使用單位的行政領導人,即為該單位的防火安全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其具體任務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當地政府發布的消防法規和有關指示;
二、認真實行逐級防火負責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領導制訂和督促實施各項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四、領導開展防火宣傳教育,普及消防知識;
五、定期組織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整改險隱患;
六、組織領導專、兼職消防人員和群眾性義務消防隊開展工作;
七、負責規劃配置消防器材設備和水源設施;
八、領導制訂滅火計劃,發生火災時及時組織有效的撲救。參予火災原因調查,總結經驗教訓,改進工作。
第八條各古建筑的管理與使用單位,應根據范圍、任務大小,配備專職或兼職的消防管理干部,建立群眾性義務消防組織,定期教育訓練,開展經常性的自防與聯防活動。做到平時能防火,有災能及時撲救。
第九條凡在古建筑單位工作的職工和宗教職業者,均須具有基本的防火與滅火知識,積極參予消防活動,并作為工作考核的一個條件。
第十條古建筑管理與使用單位的消防設施和各項防火活動經費,在本單位管理費中開支。如需設置重大的消防安全設施,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撥款解決。
第三章預防火災
第十一條凡古建筑的管理、使用單位,必須嚴格對一切火源、電源和各種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禁止在古建筑保護范圍內堆存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嚴禁將煤氣、液化石油氣等引入古建筑物內。
第十二條禁止利用古建筑當旅店、食堂、招待所或職工宿舍。
禁止在古建筑的主要殿屋進行生產、生活用火。
在廂房、走廊、庭院等處需設置生產用火時,必須有防火安全措施,并報請上級文物管理部門和當地公安機關批準。否則一律取締。
第十三條在重點要害場所,應設置“禁止煙火”的.明顯標志。
指定為宗教活動場所的古建筑,如要點燈、燒紙、梵香時,必須在指定地點,具有防火設施,并有專人看管或采取值班巡查措施。
第十四條在古建筑物內安裝電燈和其他電器設備,必須經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批準,并嚴格執行電氣安全技術規程。
已經引入電源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要補辦審批手續。凡違反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須限期拆除或另行安裝。
第十五條凡與古建筑毗連的其他房屋,應有防火分隔墻或開辟消防通道。
古建筑保護區的通道、出入口必須保持暢通,不得堵塞和侵占。
第十六條古建筑需要修繕時,應由古建筑的管理與使用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制訂消防安全措施,嚴格管理制度,明確責任,并報上級管理部門和當地公安機關批準后,才能開工。在修繕過程中,應有防火人員值班巡邏檢查。遇有情況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為預防雷擊引起火災,在高大的古建筑物上,應視地形地物需要,安裝避雷設施,并在每年雷雨季節前進行檢測維修,保證完好有效。
第十八條各古建筑的管理與使用單位,應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制訂消防安全管理的具體辦法,明文公布執行。
第四章滅火
第十九條古建筑保護區,必須設有相當數量的消防用水。
在城市有消防管道的地區,要參照有關規定的要求,設置消火栓。
在缺乏水源的地區,要增設消防水缸,修建蓄水池。
供古建筑消防用水的天然水源,要在適當地點修建可供消防車吸水的碼頭。
原有的天然水源,應妥善維護,保障消防用水。
第二十條古建筑管理與使用單位應根據需要,配備相應的滅火器具與報警設施。在收藏、陳列珍貴文物的重點要害部位,要根據實際需要,逐步安裝自動報警與滅火裝置,定期測試,保持完好。
第二十一條公民在發現火警時,應迅速報警,并立即進行撲救。
起火單位的領導人,必須及時組織力量,迅速有效地進行撲救。鄰近單位和群眾均應積極支援。
第五章獎懲
第二十二條認真執行本規則,在預防火災中工作積極、成績顯著;在滅火戰斗中英勇機智、表現突出,使國家財產免受重大損失者,主管部門應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則,對防火工作放任自流、玩忽職守;以及引起火災,使國家財產遭受損失者,應分別情節輕重,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紀律處分。或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查處,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規則由文化部、公安部聯合制訂。各省、市、自治區文化、公安部門可結合當地情況,制訂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
(1)禁止在古建筑保護范圍內堆存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
(2)嚴禁將煤氣、液化石油氣等引入古建筑內;
(3)禁止在古建筑的主要殿屋設置生產、生活用火。在廂房、走廊、庭院等處需設置生活用火時,必須有防火安全措施;
(4)古建筑內嚴禁使用鹵鎢燈等高溫照明燈具和電爐等電加熱器具,不準使用熒光燈和大于60W的白熾燈。如確需安裝照明燈具和電氣設備,應嚴格執行有關電氣安裝使用的`技術規范和規程。燈飾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且不得靠近可燃物;
(5)古建筑內的電氣線路一律采用銅芯絕緣導線,并采用阻燃聚氯乙烯穿管保護或穿金屬管敷設,不得直接敷設在梁、柱、枋等可燃構件上。嚴禁亂拉亂接電線。配線方式應以一座殿堂為一個單獨的分支回路,控制開關、熔斷器均應安裝在專用的配電箱內,配電箱設在室外,嚴禁使用銅絲、鐵絲、鋁絲等代替熔絲;
(6)古建筑內燃燈、點燭、燒香、焚紙等宗教活動用火,應在室外固定位置,并由專人負責看管。神佛像前的長明燈應設固定的燈座,燈座應為不燃材料。蠟燭應有固定的燭臺,以防傾倒,發生意外。香爐應用不燃材料制作。放置香、燭、燈的木制供桌上,應鋪蓋金屬薄板或涂防火材料。
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
1、公共娛樂場所嚴禁設置在文物古建筑內。
2、禁止利用古建筑改建旅店、食堂、招待所或職工宿舍。
3、嚴禁在文物古建筑之間或毗鄰文物古建筑違章搭建建(構)筑物。
4、嚴禁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嚴禁占用防火間距和疏散通道。
5、宗教等場所的裝飾材料宜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或采取阻燃處理。
6、與文物古建筑毗連的其他房屋,應有防火分隔墻或開辟消防通道。
7、對性質重要、火災危險性大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應在當地政府的組織下,結合具體的保護對象的特殊性,分別進行評估分析和論證,提出有針對性的整改和保護意見,切實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災隱患。
8、文物古建筑群管理單位應設置專職消防隊,在人員配備、車輛裝備配置等方面應滿足撲救本單位火災的需求。
9、文物建筑群管理單位或使用單位,應建立志愿消防組織,并結合本單位實際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和滅火器材,定期開展訓練和演練,具備處置初起火災和引導人員疏散的`能力。
10、根據文物古建筑的實際,應制定切實可行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組織單位管理人員和志愿消防人員、宗教人士等開展演練。
11、文物古建筑群管理單位或使用單位,應做好與周邊的單位、村莊、居民的聯防工作,共同做好防火滅火工作
12、對周圍的居民配發滅火器、發放安全宣傳資料。
13、煙花爆竹的燃放、森林防火、火災后鄰近單位和群眾的聯動和相互支援等。
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公安消防機關頒布的有關消防法規,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旨在加強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保護文物單位、文物庫房及辦公設備、工作人員生命安全,保障各項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三條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由消防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實施。
第二章消防安全職責
第四條單位全體職工都應增強消防意識,負有安全防火的責任與義務。
第五條單位領導和各部門領導分別對本單位和本部門的消防安全負責。
第六條消防安全領導小組的職責
1.處理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
2.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
3.組織消防安全檢查,主持整改火險與各類事故隱患
4.組織消防業務培訓、交流經驗,評比表彰先進
第三章消防安全措施
第七條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本著“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原則,防患于未然。
第八條在日常工作中,要嚴格執行國家和市公安消防機關頒布的有關消防規定,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
第九條消防安全領導小組應經常對全體員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并經常組織義務消防隊進行消防訓練。
第十條文保單位及文物庫房原設計安裝的消防設施,如消防龍頭、水管、煙感報警器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要保證有效。
第十一條任何人發現火險都要及時、準確地向公安消防部門報警(火警電話119),并采取措施積極進行撲救。單位要及時組織力量,配合公安消防部門進行火險撲救。
第四章 獎勵與懲罰
第十二條 消防安全工作要定期進行檢查評比,并對取得成績的部門和個人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
1.進行消防技術革新,改善消防安全條件,保證正常工作的;
2.堅持執行消防安全規章制度,敢于同違章行為做斗爭的;
3.不怕危險,勇于排除隱患,制止火災事故發生的;
4.及時撲滅火災,減少財產損失的;
5.其他對消防安全工作有貢獻的;
第十四條 對無視消防安全工作,違反有關消防法規,經指出仍拒不執行的部門和個人,視情節給予處分,必要時可給予經濟處罰。
第十五條 因玩忽職守造成火災事故的,應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單位、部門負責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消防安全的組織領導
第十六條 單位、部門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設消防責任人。單位的消防責任人由所長擔任。
第十七條 為確保各項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實,單位成立消防安全領小組,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部門分別成立相應的消防安全領導小組,負責本部門的消防安全工作。
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5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消防條例和各級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規定,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切實做好防范工作,杜絕重大火災事故的發生。
2、建立健全消防領導組織,成立義務消防小組,按現場實際情況劃分區域,配備足夠消防器材,指定負責人,實行掛牌負責制。
3、加強防火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消防知識,發動和依靠群眾自覺遵守防火制度,落實消防措施,把火災消滅在萌芽狀態。
4、按照項目法施工規定,實行經理責任制,項目經理要做好一個施工現場多家隊伍施工的協調工作。對土建、安裝、裝飾三方的交叉作業事先要對各方負責人進行防火交底堅決做到沒有安全防護措施,不得動用易燃、易爆物品及有關器具。安裝和高級裝飾人員進行工作必須攜帶小型滅火器。
5、施工現場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獎罰制度,做得好的單位,對單位負責人給予一定的表彰及物質獎勵,不重視的.單位,對單位負責人給予經濟處罰。并且與經濟利益、評職稱、升職掛鉤。
6、為實行規范化要求,各防火部位要明確消防責任人,全面實行掛牌負責制,各防火區域要懸掛醒目的禁火標志,提示大家自覺防火。
7、義務消防人員,每年要進行一次消防知識培訓,掌握消防技能,熟悉滅火器性能,經常對消防器材進行檢修,保證性能良好。
8、高層建筑必須有充足的消防水源,應有動火審批手續和動火監護措施。
9、對于違犯消防安全管理標準行為的,依據消防法規及有關處罰規定查處。
【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相關文章:
古建筑保護管理制度12-04
麗江大研古城古建筑消防安全對策04-29
古建筑實習報告08-13
關于古建筑實習報告08-13
《家鄉的古建筑》教學反思10-14
南匯古建筑印證歷史04-30
(經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0-29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06-22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