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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現場管理制度

時間:2022-11-27 11:02:30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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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現場管理制度(通用5篇)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施工單位現場管理制度(通用5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施工單位現場管理制度(通用5篇)

  施工單位現場管理制度1

  一、編制目的

  為加強學校建設項目現場文明施工管理,營造良好的施工環境,維護校園的整潔和安全,創建文明工地。根據國家有關法令、法規及我校各項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二、具體要求

  (一)施工單位需完善技術和操作管理規程,確保道路暢通、安全和水電管線及設施的完好。

  (二)在距學生區、家屬區較近的地點施工,應盡量避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噪聲對學生及教職工生活的影響。

  (三)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施工對校園環境、綠化等的不良影響。

  (四)嚴禁在主要干道上攪拌砼和堆放建筑材料,若在短時間內確有需要,須報請建設單位批準,并做到及時清理,不留痕跡。

  (五)施工中產生的泥漿和其他渾濁廢棄物,未經沉淀,不得排入下水道。

  (六)施工中產生各類垃圾,應堆置在規定地點,不得隨意傾倒。

  (七)不得隨意拋擲建筑材料、殘土、舊料和其他雜物。

  (八)運輸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車輛,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運輸物飛揚、灑落或者流溢,保證行駛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環境。在校園內車輛要低速行駛,車輛進出校園應避開上、下班人流高峰期。

  (九)為統一施工標牌的設置,施工標牌的設置要求如下:

  1、工程項目的主要入口應當設置施工標牌;

  2、須標明工程項目名稱、工地范圍、建筑面積、工程結構、層數及開、竣工日期;

  3、須標明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名稱及工程項目負責人的姓名;

  4、工地總平面圖;

  5、安全生產記錄等方面的統計;

  6、若布置標語,應提前報請建設單位批準。

  (十)施工現場應設穩固、整潔的圍欄或圍墻進行封閉施工,不得在工地圍欄或圍墻外堆放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等。

  (十一)施工現場材料應按類別、型號堆放整齊,并有明顯的標記,砂石堆應有圍護,不得隨意堆放。

  (十二)施工現場道路暢通,場地平整,無大面積積水。

  (十三)職工生活區應整潔、干凈,職工宿舍應有良好的`通風、照明和衛生條件。職工食堂衛生要有專人負責,生活垃圾要定期消除,不得隨意亂倒,不準隨意大、小便。

  (十四)在山林附近施工的人員,嚴禁在周圍吸煙和制造明火。

  (十五)施工單位應對工人進行文明素質教育,使工人注意自己的語言、行為和服飾,尤其在學生區施工的人員,不得與學生發生任何沖突,不得對學生起哄,不得裸露身體,對待學生要求做到罵不還口、打不還手。

  (十六)施工人員必須遵守作息時間,晚上十點以后非工程需要不得離開宿舍,不準在學校閑逛等。

  (十七)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的,建設單位將責令其限期整改。

  (十八)建設單位將把文明施工搞得好的企業作為下一次工程招標優選隊伍的條件之一。

  施工單位現場管理制度2

  1、項目開工前施工單位須編制項目施工組織設計,內容包括:工程概況、施工機械、人員配置、施工進度計劃、資源供應計劃、施工準備工作計劃、施工平面圖、技術組織措施計劃、項目風險管理、信息管理。

  2、嚴格按照施工規范進行施工,遵守工程建設有關政策、法規及規章,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按規定報批、送檢、報驗。

  3、開工前制定施工場地布置圖,并經建設單位現場代表、質量安全部門、監理同意后實施。

  4、認真履行招投標文件的承諾,按時繳納履約保證金。

  5、施工單位中標后應及時組織施工,合理安排好施工程序。如出現施工人員到崗到位緩慢、施工班組安排不當等問題,每發現一次罰款1000元。

  6、嚴把材料進場關,與合同不符或不合格產品一律不準進場使用,否則每發現一次罰款2000元,并責令其立即更換。

  7、嚴把工程質量關,出現問題及時整改,不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每項罰款1000元。

  8、對上級領導和建設單位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布置的工作任務,施工單位須無條件不折不扣執行完成,否則將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處罰。

  9、嚴格按圖紙施工,如有特殊情況涉及圖紙變更,應及時向建設單位匯報,禁止擅自做主,否則涉及的所有費用一律由施工單位承擔,如影響工期,則按施工合同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10、施工單位施工時應保護項目周邊的構建物、環境等,否則公司將視情節予以經濟處罰,并責令整改到位。

  11、施工單位應確保建造師、“五大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員到崗到位,每月不少于20天。未經建設單位同意不得更換,否則處3000元∕人的罰款,并責令整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將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情節嚴重的列入建筑市場黑名單。

  12、認真履行建設單位的`簽證制度,所有的簽證在3天以內完成,并按《工程簽證與設計變更管理制度》執行,做到及時、真實、準確、規范。未按《工程簽證與設計變更管理制度》執行的不予認可。

  13、施工單位必須按時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有關技術、質量、進度等工作會議及監理單位組織的工作例會,否則,每缺會一次罰款2000元,每遲到一次罰款500元。

  14、施工單位負責人和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應保證通訊暢通,不準關閉手機。如出現無故關機或無故不接聽電話,每次罰款500元。

  15、施工單位須根據項目類型按規定與要求收集、整理施工文件、資料。

  16、施工單位每周五上午以書面形式及時向公司匯報本周的工作進度及每個月底匯報月進度。

  17、施工單位二次以上(含二次)不服從建設單位合理決定的,視施工單位違約,按違約責任處罰,造成的所有損失全由施工單位承擔,情節嚴重的提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罰。

  18、施工單位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每周五到建設單位參加例會。如有特殊情況負責人不能到會,必須提前向建設單位總經理請假,否則,每缺會一次罰款2000元,每遲到一次罰款500元。開會期間,手機必須關機或調至震動,如有發現每次罰款50元。

  19、施工單位負責人每天必須到崗到位,如抽查發現不在施工現場,每次罰款200元。

  20、完成上級領導及建設單位代表交辦的其他任務,沒有按時間規定完成任務的,每次罰款1000元/次。

  施工單位現場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管理,保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有效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實施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管理,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均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

  第四條國土資源部負責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第五條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在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資質等級與業務范圍

  第六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甲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十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二)乙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三)丙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2.單位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十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三名;

  3.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第七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甲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三十名,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十五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八名;

  3.近三年內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任務,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

  (二)乙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名,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且少于十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內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任務,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

  (三)丙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十名,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五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三名;

  3.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

  第八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甲級資質

  1.注冊資金人民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上;

  2.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五十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二)乙級資質

  1.注冊資金人民幣六百萬元以上;

  2.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三十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三)丙級資質

  1.注冊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

  2.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名;

  3.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第九條除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資質條件外,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單位,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中申請施工資質的單位必須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質量管理監控體系,近五年內未發生過重大安全、質量事故;

  (三)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不超過百分之十。

  第十條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大、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

  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

  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

  第十一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分為大、中、小三個類型。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總投資在人民幣二千萬元以上,或者單獨立項的地質災害勘查項目,項目經費在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

  2.治理工程所保護的人員在五百人以上;

  3.治理工程所保護的財產在人民幣五千萬元以上。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總投資在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或者單獨立項的地質災害勘查項目,項目經費在人民幣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2. 治理工程所保護的人員在一百人以上、五百人以下;

  3. 治理工程所保護的財產在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

  上述兩種情況之外的,屬于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第三章申請和審批

  第十二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審批機關為國土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申請的具體受理時間,由審批機關確定并公告。

  第十三條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單位,應當在審批機關公告確定的受理時限內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申請表;

  (二)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和設立單位的批準文件;

  (三)在當地工商部門注冊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五)當年在職人員的統計表、中級職稱以上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名單、身份證明、職稱證明;

  (六)承擔過的主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有關證明材料,包括任務書、委托書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門驗收意見;

  (七)單位主要機械設備清單;

  (八)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的有關材料;

  (九)近五年內無安全、質量事故證明。

  上述材料應當一式三份,并附電子文檔一份。

  資質申請表可以從國土資源部的門戶網站上下載。

  第十四條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資質單位在申請資質時弄虛作假的,資質證書自始無效。

  第十五條申請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向國土資源部申請。

  申請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向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

  第十六條審批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再延長十日。

  第十七條審批機關受理資質申請材料后,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限內。

  對經過評審后擬批準的資質單位,審批機關應當在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予以批準,并頒發資質證書;對公示有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對其申請材料予以復核。

  審批機關應當將審批結果在媒體上予以公告。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的乙級和丙級資質,應當在批準后的六十日內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十八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證書,由國土資源部統一監制。

  第十九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業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對申請延續的資質單位的從業活動進行審核。符合原資質條件的,換發新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從換發之日起計算。經審核,發現達不到原資質條件的,不予辦理延續手續。

  符合上一級資質條件的單位,可以在取得資質證書兩年后或者在申請延續的同時,申請升級。經審核,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上一級資質條件的,審批機關應當換發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

  第二十條資質證書遺失的,在媒體上聲明后,方可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補領。

  第二十一條資質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應當及時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需要繼續從業的,應當重新申請。

  資質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三十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資質單位破產、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注銷手續后十五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應當配合,并如實提供相關材料。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檢查中發現資質單位的資質條件與其資質等級不符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對其資質進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三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手冊,如實記載其工作業績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第二十四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技術成果和資質圖章管理制度。資質證書的類別和等級編號,應當在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有關技術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五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承擔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事故責任單位應當停止從業活動,并由原審批機關對其資質條件進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六條資質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或者其他技術人員應當參加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培訓。

  第二十七條承擔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資質單位,應當在項目合同簽訂后十日內,到工程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跨行政區域的,資質單位應當向項目所跨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資質單位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注銷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資質單位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審批機關或者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不予頒發資質證書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四)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取得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于本辦法實施后六個月內,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到審批機關申請換領新證。逾期沒有申請領取新的資質證書的,原資質證書一律無效。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

  施工單位現場管理制度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外來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設備的安全,特制定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外來施工單位是指從事山西xx能源發展有限公司內部建筑、維修、改造、設備檢修、安裝等施工項目。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山西xx能源發展有限公司。

  第二章 職責

  第四條 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安全管理由公司安全部門負責。

  第五條 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施工管理由生產運行部門負責。

  第三章 外來施工的安全管理

  第六條 外包單位必須持有有關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承包工程資質,特殊項目的工程承包必須有質量監督部門的證明。

  第七條 外包施工單位應具備施工簡歷和三年安全施工記錄。施工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技術素質要符合工程要求。

  第八條 承包方必須有滿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用具。

  第九條 建筑施工承包單位必須設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條 為了落實安全與經濟承包掛鉤,施工單位施工前必須到安全部門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協議書要明確應負的安全責任和處罰條款),辦理有關開工手續。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遵守發包方的各項規章制度,接受發包方安全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對安全部門提出的意見及時整改,對情節嚴重者有權立即停止工作,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誤,由施工單位負責。發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產運行的不安全情況,必須立即報告發包方安全部門。

  第十二條 施工管理部門應對外包工程安全施工負責,負責審查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派專人辦理有關工作票手續,進行施工監督,并進行安全交底,安全交底應有雙方簽字,并到安全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在危險性的區域作業,如有可能發生火災、爆炸、觸電、高空墜落、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燒燙傷、管道爆破、塌方、水淹或因氣候變化等易引起人身傷害的場所作業,施工承包單位應制定完善的組織、技術、安全措施,經發包方審查后監督實施。

  第十四條 安全管理部門,應建立施工檔案,施工檔案應包括,營業執照復印件、安全資質證書、三年以上的施工安全證明、施工安全、技術、組織措施、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考試成績、安全交底書面材料、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等。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不得亂動、亂碰運行設備,不得亂接水源、電源、氣源,遵守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施工期間凡承包方違章作業,按山西沁水順泰能源發展有限公司安全獎懲規定進行處罰,給發包方造成財產損失者,承包方應負責賠償。因承包方負主要責任造成的人身事故由承包方負責。

  第十七條 施工結束后應當到安全部門辦理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的終止手續。

  第四章 外來施工人員的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施工前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將考試成績報安全部門備案,經安全部門審核合格后方可準許施工。

  第十九條 施工人員進入廠區前應接受安全部門的`入廠安全教育,

  第二十條 施工人員應到門衛辦理人員入廠登記、出入證件等有關手續方可進廠,煙、火、手機存入門衛煙火柜,每次進出要出示證件,配合門衛檢查。

  第二十一條 施工人員應遵守公司有關安全管理制度及勞動紀律。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為施工人員配備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并規范使用。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認真進行嚴格的安全管理,發生的違章行為,與本單位員工同等處罰對待。

  第二十四條 施工管理部門指派的監理人員,應熟悉生產現場,監理人員確實做到始終如一,認真負責,監護到位,對人身和設備的安全負責。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任何疑問,應立即停止施工,向監理人員或甲方領導請示,經甲方人員排查清楚后,方可繼續施工。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通過安全教育,使施工人員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有安全自我防護意識,在施工中做到“四不傷害”。

  第二十七條 嚴禁使用未成年人和不適應安全施工要求的人員進行施工。

  第二十八條 承包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相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證件,方可持證上崗。

  第二十九條 施工人員在施工中要遵守勞動紀律,不準在施工現場與施工無關的地方逗留,不準隨意串崗,不準亂碰、亂動所有運行的設備,要愛護保護好所使用的安全用具,安全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措施。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條 因承包方人員誤動、誤碰運行設備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承包方承擔。

  第三十一條 因承包方檢修、施工質量不良造成的故障,包括在保質期內發生的故障,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包方承擔。

  第三十二條 因承包方安全管理不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安全措施不完善、落實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方承擔。

  第三十三條 因承包方負主要責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由承包方承擔,造成人身重傷的處罰5000元,造成人重傷以上事故的處罰10000元。

  第三十四條 承包方發生人員行為違章的如:不帶安全帽、登高作業不系安全帶的等,視情節處罰每人次100—500元。

  第三十五條 承包方未辦理開工手續擅自開工的,施工結束不辦理結束手續的,處罰1000元。

  第三十六條 承包方施工人員將手機、煙、火帶入防爆區域的,每人次處罰200—500元。

  第三十七條 承包方擅自亂接電源、水源、氣源的,處罰500元。

  第三十八條 承包方無票作業的,處罰500元,監督人員處罰100元。

  第三十九條 其它違章事項按照發包方安全獎懲辦法進行處罰。

  第四十條 施工事故的調查,按照公司事故調查規定由公司安全部門執行。

  第四十一條 以上處罰條款,公司財務部門接到安全部門下達的處罰通知單在工程結算時扣除。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施工單位現場管理制度5

  一、目的

  為確保機械設備正常運轉,防止和杜絕重特大安全機械事故的發生,保護國家財產和員工的人身利益不受侵害,特制定本制度。

  二、機械設備使用原則

  1.按機械設備規定的性能指標使用,嚴禁不合理使用機械。

  2.使用機械時要保證人身及機械安全,嚴禁機械設備超負荷運轉。

  3.機械使用的燃油、潤滑油、液壓油等油料應符合規定,電壓等級必須滿足使用要求。

  4.機械操作人員必須聽從施工員的正確指揮,確保工作質量,與施工員密切配合,及時完成任務。

  5.保證機械設備的完好和在用,提高其利用率,以滿足施工現場生產所需。

  三、工作職責

  1.物資設備部,對全項目的機械設備進行統一管理,負責全項目機械設備需用計劃申報。

  2.物資設備部對項目機械設備進行協調、調配,辦理設備進出場和租賃手續。

  3.物資設備部應建立健全各種機械設備臺帳,做好機械維修和運轉記錄,保證機械設備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四、機械設備使用要求

  1.操作人員應體檢合格,無妨礙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應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操作證或公安部門頒發的機動車駕駛執照后,方可持證上崗。

  2、機械管理人員,應熟悉各種機械安全操作規程和機動車交通安全法規。

  3.操作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集中精力正確操作,注意機械工況,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將機械交給其他無證人員操作。嚴禁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區或操作室內。

  4.操作人員應遵守機械有關保養規定,認真及時做好各級保養工作,經常保持機械的完好狀態。

  5.實行多班作業的機械,應執行交接班制度,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接班人員經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工作。

  6.在工作中操作人員和配合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7.機械進入作業地點后,施工技術人員應向操作人員進行施工任務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操作人員應熟悉作業環境和施工條件,聽從指揮,遵守現場安全規則。

  8.機械必須按照出廠使用說明書規定的技術性能、承載能力和使用條件,正確操作,合理使用,嚴禁超載作業或任意擴大使用范圍。

  9.機械上的各種安全防護裝置及監測、指示、儀表、報警等自動報警、信號裝置應完好齊全,有缺損時應及時修復。安全防護裝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機械不得使用。

  10.機械不得帶病運轉。運轉中發現不正常時,應先停機檢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

  12.根據施工情況,對不再使用的機械設備申請報停,辦理調出手續。

  12.建立健全機械設備的卡片、臺帳和技術檔案,每臺設備必須掛牌作業,注明統一編號,機械設備名稱、技術性能、機長、操作規程。所有機械設備統一標識。

  13.為了保證施工生產機械設備及操作人員的安全,定期檢查機械設備的.使用性能,確保生產安全。

  14.注意機械防雨、防洪及防風工作,要采取措施防止機電設備及輸電線路因洪水及風災造成的損失。

  15.各類機械使用和操作人員,應做到撊勤、四懂、三即:勤學習、勤檢查、勤保養,懂原理、懂構造、懂性能、懂用途,會熟練操作、會維修、會排故障。

  五、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要求

  1.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核對其是否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xxx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2.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xxx日內,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3.物資設備部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定期(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做出記錄,發現異常及時處理。投入使用前應由項目部進行聯合檢查驗收,試吊合格并經有關部門檢查驗收合格發證后方能使用。

  4.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應當給予及時報廢。

  5.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報請物資設備部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6.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7.物資設備部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8.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安全環保部、設備物資部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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