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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財務審計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內部財務審計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內部財務審計管理制度 1
第一章 總則
為了加強公司審計監督,維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并使內部財務審計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根據國家審計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部財務審計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審計機構和職權
審計機構及職責
(一)財務部是公司內部財務審計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公司內部審計的組織實施。
(二)審計工作組是針對某一審計項目組成的臨時性審計工作機構,負責某一審計項目的實施工作,包括擬訂審計工作計劃(方案)、實施審計、編制審計報告、下達審計意見書等工作。
(三)審計工作組組長是審計工作組的業務負責人,在審計工作期間的職責有:
1、貫徹執行國家審計、財經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集團及公司內部審計制度;
2、根據確定的審計項目,編制審計計劃或方案,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3、組織審計工作組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審計任務,并出具詳盡的審計報告;
4、對發現的正在進行的嚴重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財經法規和其他規章制度的行為,要立即采取應急措施處理并提請公司領導做出制止決定;
5、向公司領導報告審計工作狀況,提出完善內部控制和管理措施的建議;
6、組織做好審計工作報告和統計資料的編制、分析、上報工作,保守公司秘密。
(四)審計工作組成員是審計工作的具體實施人員,在審計工作期間的職責有:
1、貫徹執行國家審計、財經法律、法規和集團及公司內部審計制度;
2、具體實施對公司職能部門及下屬單位的財務審計工作;
3、具體實施工程項目預算、決算審計;
4、具體負責審計工作報告和統計資料的.編制、分析、上報工作,保守公司秘密。
審計人員的權力
審計人員在開展審計工作過程中有以下權力:
(一)組織召開本公司、部門、下屬單位有關審計工作會議;
(二)參與重大經濟決策的可行性論證或可行性報告事前審計;
(三)要求被審計部門/單位/人員及時提供與被審計項目有關的計劃、預算、決算、合同協議、會計憑證、帳簿等文件資料;
(四)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憑證、帳簿、報表、資產;
(五)對有關事項展開調查,有權要求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提供證明材料;
(六)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
(七)對違反財經法規行為提出糾正意見;
(八)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人員,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九)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向總經理、董事會、監事會報告;
(十)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及拒絕提供資料的,有權向總經理提出建議,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審計人員的責任
(一)審計人員必須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
(二)審計人員必須嚴格按審計制度、程序開展工作,對審計事項應嚴格保密,未經批準不得公開。
(三)審計人員應對審計工作的規范性、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嚴謹性負責。
第三章 審計對象、范圍和依據
審計對象一般包括
(一)公司各職能部門、員工;
(二)公司全資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
(三)公司參股企業的派駐人員;
(四)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認為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和人員。
審計范圍
(一)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
(二)財務預算執行情況、決算;
(三)公司資產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況;
(四)開發項目工程預、決算的真實性、合法性;
(五)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執行情況;
(六)企業管理活動的合規性;
(七)其他認定應當審計的事項。
審計依據:
(一)國家法律、法規、政策;
(二)公司規章制度;
(三)公司經營方針、計劃、目標、全面預算;
(四)工程技術標準、規范、定額、工程造價管理相關規定;
(五)公司內部材料價格信息資料庫等;
(六)建設項目審批文件及投資計劃;概算批復及概算調整文件;工程項目招、投標文件,工程承、發包合同,補充合同或施工協議書;工程設計、竣工圖紙、設計會審紀要和設計變更通知書;隱蔽工程記錄、地質勘探資料、工程變更洽商記錄及其它有關簽證;全套施工結算書;工程驗收會計紀要和驗收證書;設計、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資質等級證書及取費證書;
(七)自建設之日建設項目的財務報表、工程竣工決算報表、會計帳簿、會計憑證及其它與工程財務核算有關的資料;已撥付工程進度款和墊付材料款清單;項目部初審意見及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其它與建設項目有關的文件資料等。
第四章 審計類型、方式
公司審計類型包括:
(一)日常財務收支審計。是指對被審計部門/單位/人員財務收支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監督檢查。
(二)工程項目預算、決算審計。是指對公司開發項目預算、決算的真實性、準確性、合理性、規范性所進行的監督檢查。
(三)專案審計。對被審單位及人員違反公司經濟紀律問題進行審計查處。
(四)其他專項審計
1、任期審計。經濟責任是指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對所在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和效益性,以及實現企業經營目標和經濟效益指標等有關經濟活動應負有的責任,包括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
2、效益審計。在財務收支審計基礎上,對其經濟活動效益性,合理性進行審計。
公司審計方式有:
(一)報送(送達)審計。
被審計部門/單位/人員接到審計通知書,應在指定時間將有關材料送審計機構接受審計檢查。
(二)就地審計。
審計人員到被審計部門/單位/個人所在地進行審計,后者應提供必要的工作和協助提供生活條件。
第五章 審計內容
審計的內容包括:
(一)全面預算執行情況;
(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立項、資金來源,以及預算、決算、竣工、開工審計;
(三)資產管理情況;
(四)經營成果,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
(五)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嚴密、有效性;
(六)重要經濟合同、契約的簽訂;
(七)各部門、下屬單位領導離任審計;
(八)聯營、合資、合作企業和項目投入資金、財產使用及其效果;
(九)配合審計(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有關部門的審計;
(十)公司領導安排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六章 審計工作程序
審計工作程序:
(一)制定審計計劃和工作方案,經總經理批準組織實施。
(二)書面通知被審計部門/單位/個人,說明審計內容、種類、方式、時間。
(三)實施審計。審計人員可采取審查憑證、帳表、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向有關部門/單位/人員調查取證等措施。
(四)提出審計報告,經公司領導層審核同意后做出審計結論。
(五)下達審計決定。
(六)復審。被審計部門/單位/人員在接到審查處理決定15天內,如果對審計結果持有異議,可以向公司提出書面復審申請,經總經理批準,組織復審。
(七)進行后續跟蹤審計。
審計過程注意事項:
(一)審計前,應向被審計單位/部門/人員出示由總經理簽發的審計通知書;
(二)審計決定由總經理批準下達;
(三)復審期間,原審計結論和決定必須照常執行;
(四)重大事項審計報告應報董事會、監事會備案;
(五)審計過程中若發現問題,可隨時向公司報告,提出制止意見。
第七章 審計檔案管理
審計檔案管理范圍:
(一)審計通知書和審計方案;
(二)審計報告及其附件;
(三)審計記錄、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
(四)反映被審計部門/單位/人員和個人業務活動的書面文件;
(五)總經理對審計事項或審計報告的指示、批復和意見;
(六)審計決定以及執行情況報告;
(七)申訴、申請復審報告;
(八)復審和后續審計的資料;
(九)其他應保存的審計原始資料。
審計檔案管理參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八章 獎勵與處罰
審計人員有權對被審計部門/單位/人員之遵紀守法、取得突出貢獻或顯著經濟效益情況向總經理提出各類獎勵建議。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書面警告、嚴重警告、行政記過、降職、開除處分:
(一)拒絕提供有關文件、憑證、帳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四)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
(五)打擊報復審計人員或舉報人的。
對有下列行為的審計人員,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書面警告、嚴重警告、行政記過、降職、開除處分:
(一)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職守,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以上行為(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觸犯法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本制度由財務部負責擬訂、解釋、修訂。
本制度下發后執行。
內部財務審計管理制度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審計的監督管理作用且有效開展審計工作,加強內部控制,維護股東利益,通過審計監督,以嚴肅財經紀律,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促進公司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內部審計,是指公司內部審計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會計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對本公司及分公司(部門)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工作。
第二章 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三條 公司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暫掛靠計劃財務部),配備專職內部審計人員,在董事會領導下,根據審計計劃成立審計工作組,負責公司內部審計工作,依照國家法規、政策和企業規章制度,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對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四條 為保證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客觀、公正,內部審計人員與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五條 當遇有較大審計任務時,可臨時組織所屬審計人員或邀請有關部門業務人員共同進行審計。必要時可聘請外部特邀專家進行專題審計或專案審計。
第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職業道德和會計、審計、管理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及工作經驗,熟悉本組織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并不斷通過后續教育來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內部審計機構人員應保持一定的穩定性。
第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獨立、客觀、正直和勤勉的工作態度,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
第八條 公司董事會及主要負責人應當保障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公司內部各職能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內部審計工作。
第九條 對審計工作認真負責成績顯著部門和審計人員應給予表彰或獎勵;對玩忽職守,泄露機密,以權謀私者,應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章 審計范圍
第十條 適用范圍:公司以及所屬各部門、單位、分公司的各種經營活動和控制系統,主要表現為反映經營活動的會計資料和各項控制制度。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各部門和分公司的財務及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范圍內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1)財務計劃的執行和決算;
(2)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
(3)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4)工程(預)結算的真實、合法情況;
(5)省公司與下屬分公司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
(6)各分公司(部門)主要領導人或重要經濟崗位責任人離任的經濟責任;
(7)董事會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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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規范公司經濟行為,維護股東合法權益,提高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加大審計監督力度,明確內部審計工作職責及規范審計工作程序,確保公司各項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國內部審計準則》、《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等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由公司內部機構或人員獨立監督和評價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對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等開展的一種評價活動。內部審計目的是為了加強本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管理和監督,防范和控制風險,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確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三條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內部審計機構及審計人員的職責和權限,內部審計的工作內容及程序,并對具體的內部控制的評審、審計檔案的管理等相關事項進行了規范,是公司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的標準。
第四條內部審計的范圍包括公司本部各部門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等現有的與公司存在控制與被控制、管理與被管理的部門或企業。
第五條審計工作的宗旨是通過開展獨立、客觀、公正的審計,運用系統化和規范化的方法,對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過程進行評價,提高運作效率,幫助公司實現經營目標。
第二章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
第六條公司設立審計部,審計部對董事會負責,向董事會報告工作,在董事會指導下獨立開展審計工作,對公司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內部控制制度和全面風險管理的建立和實施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七條審計部應積極配合董事會的工作,接受其監督和業務指導。
第八條公司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委托審計部對公司進行財務檢查。
第九條審計部設經理,具體負責公司總體審計工作,由總經理辦公會提名通過,報董事會備案。內部審計機構配備若干內審人員,內審人員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具備與其所從事的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熟悉公司及各下屬單位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
第三章審計人員工作準則
第十條審計人員必須有過硬的業務能力,熟悉國家法律法規、財經制度和公司規章制度,具備會計、法律、管理等至少一方面的專業學識和經驗,經過適當的專業訓練,并具有足夠的分析、判斷能力,善于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
第十一條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和公司規章制度,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并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審計工作、發表審計意見。
第十二條審計人員應保持獨立性,與被審計單位、被審計事項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的人員應當回避。
第十三條審計人員實行崗位資格和后續教育制度,努力提高業務素質和能力,培訓計劃列入公司三會專項費用預算。
第四章審計部職責
第十四條審計部是公司審計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在董事長領導及董事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依照本制度獨立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并向董事長和董事會報告工作;完成監事會委托的審計工作。
第十五條審計部的主要職責:
(一)參與公司的內部控制建設,對公司及各下屬單位內部控制是否健全、嚴密及執行的有效性進行審計,出具內部控制的`專項審計報告,或在日常審計報告中對涉及的內部控制作出專項說明。按照“一審二幫三促進”的原則,協助被審計單位完善內部控制制度,促進被審計單位提高管理水平,達到查錯糾弊,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
(二)每年對公司及各單位從控制環境、風險管理、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監督等五個方面進行評估,向董事會提交內部控制評估報告。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適用性和有效性及執行情況進行審查評價,根據《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及《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對內部控制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整改方案,并跟蹤檢查內部控制制度缺陷整改情況,促進內部控制制度的完善;
(三)對公司及各下屬單位經營成果及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及合法性進行審計;
(四)對公司及各下屬單位資產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況進行審計;
(五)對公司及各下屬單位全面預算的執行和財務決算情況進行審計;
(六)對各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及公司各單位重要崗位工作人員離任的和任期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七)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立項、資金來源、購置、管理、使用和維修及相關經濟合同進行審核;
(八)對基建工程預、決算的真實合法性進行審計;
(九)參與公司對控股、收購、兼并企業資產評估、資產使用情況以及經濟效益評價,并進行審計監督;
(十)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投資、購買和出售資產、對外擔保、關聯交易、募集資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進行審計;
(十一)協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并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
(十二)對募集資金的投入、使用及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十三)董事會、經營班子或其他部門委托的其他審計事項;
(十四)協助董事會審計委員會開展工作;
(十五)配合國家審計機關、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的審計工作。
第十六條被審計單位職責:
(一)積極配合審計工作,如實提供會計賬簿、憑證、報表、合同、協議、可研報告、圖紙、預算、工程量驗收及簽證單、結算、決算、各種批復及會議記錄等文件資料,不得拒絕和隱匿相關資料;
(二)審計人員調查取證,需由被審計單位提供佐證材料時,被審計單位和人員必須積極配合,不得設障刁難。
第十七條相關部門職責:財務管理部、行政人事部等部門配合審計工作,并督促被審計單位執行公司審計處理意見書或審計處理決定。
第十八條對公司本部的財務收支,每季度審計一次,對子公司財務收支每半年審計一次。
第五章審計部權限
第十九條審計部行使以下職權:
(一)有權參加公司有關經營、財務管理決策、工程建設、對外投資、重大合同等事項的會議;參與重大經濟決策的可行性論證或可行性報告事前審計;
(二)有權審查被審計單位相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檢查資金和資產狀況;有權查閱、復印、索取與審計有關的文件、資料,有權就審計有關問題向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證明材料;
(三)參與制定、修訂有關規章制度,對公司的內部控制缺陷提出改進意見;
(四)有權參與公司及所屬控股子公司的有關日常經營性會議;
(五)對公司提出改進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
(六)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行為,經公司領導批準有權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七)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公司制度、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審計部門報公司董事會同意后,可以責成被審計單位停止和糾正一切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并對直接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
(八)根據被審計單位與個人的違紀違規行為的輕重程度,審計部門有權建議公司董事會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九)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提出表彰、獎勵模范遵守和維護財經紀律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的建議;
(十)對違反財經法規行為提出糾正意見;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人員,經公司領導同意,做出臨時的制止決定,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十一)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向經營班子、董事會和監事會報告;
(十二)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及拒絕提供資料的,有權向公司領導提出建議,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十三)審計人員依法開展審計工作,接受審計的單位和人員應予以積極配合,公司保護審計人員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六章內部審計的類型和方式
第二十條內部審計的類型按工作內容劃分包括:
(一)內部控制審計:內部審計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對公司及各下屬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適當性和有效性進行的監督、審查和評價;
(二)財務收支審計:對被審單位財務收支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監督檢查;
(三)專項審計,包括:
1、效益審計:在財務收支審計基礎上,對其經濟活動效益性、合理性進行審計;
2、任期審計:對被審單位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履行職責情況進行審計;
3、管理審計:對被審單位管理活動的效率性進行審計;
4、審計調查:對公司普遍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題調查。
(四)專案審計:對被審計單位及人員違反公司經濟紀律問題進行審計查處。
第二十一條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采用如下審計方式:
(一)報送(送達)審計:被審計單位接到審計通知書,應在指定時間將有關材料送內部審計部門接受審計檢查;
(二)就地審計:內審人員到被審單位進行審計,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對業務較多、情況復雜的可采取抽樣或重點審計等方式進行審計。
(三)委托審計:公司及各子公司年終財務報告及公司認為重大的審計項目,必須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四)聯合審計:對涉及面廣、情況復雜、技術性強的重大審計項目,審計部在報經公司董事長批準后,會同公司有關部門進行聯合審計。
第七章審計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條審計部根據公司工作重點和指導精神,結合上工作總結,制訂具體的審計工作計劃,報公司董事會批準后實施。對已列入審計工作計劃的項目,由審計部自主安排開展審計工作;其他審計工作依據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等授權部門委托開展審計工作。
第二十三條成立審計小組。
內部審計部門根據內部審計計劃,選派內審人員組成審計小組,并指定主審人員。審計小組實行主審負責制。必要時,可申請其他專業人員參與審計或提供專業建議。
第二十四條簽發內部審計通知書。
內部審計部門在實施審計三天前將內部審計通知書送達被審計單位,說明審計目的、內容、種類、方式和時間。審計通知書的內容:
(一)審計的范圍、內容、時間和方式;
(二)審計組長(或主審)和其他成員名單;
(三)對被審計單位配合審計工作的要求。
審計部認為被審計單位在審計前需要進行自查的,應在審計通知書中寫明自查的內容、要求和時間。被審計單位應按時完成自查,并將自查報告報審計部。
第二十五條實施審計。
內審人員根據審計項目的不同類型選用適當的審計方式和審計程序開展具體審計工作。
(一)審計組長(或主審)根據項目審計計劃制定審計方案:審計目的;審計內容;審計方法和程序;預定的執行人及執行日期;其他相關內容;
(二)審計人員依據審計方案審查會計憑證、賬簿、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合同、協議等文件資料;檢查庫存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搜集證明材料,證明材料應由提供者簽名,不能取得提供者簽名的,審計人員應注明原因;審計人員對發現的問題作出詳細、準確的記錄,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三)由審計組長(或主審)匯總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材料;
(四)將審計中匯集的基本情況和發現的問題提出來,與被審計單位進行座談交流,聽取和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審計組長(或主審)在審計結束后6個工作日內作出審計報告底稿,若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報告時間。被審計單位在接到審計報告底稿后3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視同無異議。審計小組應審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進一步核實情況,核實后由審計組長(或主審)對審計報告作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六條提出審計報告。
審計終結后,內審人員依據審計工作底稿,提出審計報告,經審計部長審核定稿后,將審計報告和被審計單位的書面意見一并報送公司董事長審批。審計報告中包含其他部門工作所需要的資料與內容的,應在公司領導批準后分發給相關部門。審計報告的形成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反映事實清楚;
(二)審計證據充分;
(三)審計結論公正;
(四)審計評價準確;
(五)處理意見合法、合規、合理;
(六)整改建議可行。
第二十七條做出審計決定。
內部審計部門根據審計報告做出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書,報公司領導批準后送達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應當簽收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書。被審計單位及相關當事人必須執行審計決定,并在一個月內對審計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董事長,同時抄報審計部。審計部在兩個月后,組織專班跟蹤檢查審計處理意見書或審計處理決定的執行及整改情況。被審計單位未按規定執行的,公司將予以通報,并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審計決定復議。
被審單位在接到審計決定5天內,向公司提出書面復審申請,經公司領導批準,組織復議。
第二十九條后續審計。
對主要項目進行后續審計,檢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書的采納及審計決定執行的情況和效果。
第三十條委托審計項目,必要時先經審計部審計,再經中介機構審計,審計部結論作為中介機構審計資料,中介機構審計結論作為財務結算(調賬)依據。
第三十一條每年四月底前完成對上一公司總體內部控制的評估工作,向董事會提交內部控制評估報告及工作總結。
第三十二條內部審計部門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檔案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審計檔案的建立實行誰審計誰立卷、審結卷成,定期歸檔的責任制度。
第八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四條內審人員對被審計單位人員遵紀守法、效益顯著的行為向公司提出各類獎勵建議。
第三十五條對有下列行為之單位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內審人員向公司提出各類處罰建議:
(一)拒絕提供有關文件、憑證、賬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四)拒不執行審計結論和決定的;
(五)打擊報復審計人員或舉報人的。
第三十六條對有下列行為的內審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各類處罰:
(一)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職守,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三十七條對審計過程的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制度之修訂及解釋權屬于公司董事會。
第三十九條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通過之日起實施。
內部財務審計管理制度 4
為了充分發揮財務審計的監督管理作用,加強內部控制,通過財務審計監督,嚴肅財經紀律,提高財務管理水平,促進人防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規定》、《人民防空財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的財務內部審計,是指人防辦內部審計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制度和人防辦內部管理規定,對本單位及所屬獨立核算事業單位、縣、區人防辦經營活動、經濟業務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工作。
二、審計機構與審計人員
人防辦審計機構設在財務科,配備兼職內部審計人員,在辦黨組的領導下,根據審計計劃成立審計工作組,負責人防辦內部審計工作,依照國家法規、政策和人防各項規章制度,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對黨組負責并報告工作。
三、為了保證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客觀、公正,內部審計人員與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遇有較大任務時,可臨時組織審計人員或邀請有關業務人員共同進行審計。
四、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職業道德和會計、審計管理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及工作經驗,熟悉本行業經濟活動內容,并不斷通過后續教育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內審人員要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亂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
五、審計內容
(1)財務計劃的執行和決算。
(2)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及經濟效益。
(3)是否執行各項費用開支標準。
(4)現金、固定資產是否盤點核對,往來帳款是否真實,利潤是否準確。
(5)會計報表中的資產、負債及所相關內容是否真實存在,增減變動是否記錄完整。
(6)有無嚴重違返財經紀律,侵占國有資產,嚴重損失浪費和小金庫,帳外帳等情況。
六、審計時間
定期審計:一年不少于一次例行審計。
不定期審計:根據工作需要可做隨時抽查審計。
七、審計工作程序
(1)根據辦黨組擬訂審計年度計劃,經財經領導小組審批后實施。
(2)提前通知被審計部門,做好審前相關資料準備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3)審計過程中,必須填寫審計底稿,做好審計記錄,收集審計證據。
(4)審計工作完成后,將審計情況向被審單位負責人和財務人員交換意見,對審計出的問題,要提出整改意見。無異議,寫出審計工作報告,向辦黨組匯報。
內部財務審計管理制度 5
第一條為了有效防范經營風險,合法依規經營,保證典當行安全穩健運行,根據國務院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結合我公司的具體情況,特制度本制度。
第二條根據國家的方針政策、《典當管理辦法》和公司的經營目標、規章制度,對公司的帳務收支、資金營運、會計核算及其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系統地審計監督,以達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改進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
第三條公司審計工作人員在董事長領導下,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對公司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四條公司審計部門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一)財務會計、現金出納業務;
(二)動產質押典當業務;
(三)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
(四)限額內絕當物品的變賣業務;
(五)當金利率、綜合費率的合規性;
(六)當票、當物管理的嚴密性;
(七)其他有關事項。
第五條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公司內有關業務部門應及時向審計部門提供有關計劃、預算、決算、報表、文件、資料及規章制度等。
第六條公司審計部門的主要職權是:
(一)審查與本規定第四條所列稽審事項有關的各類經濟、技術資料,包括各類賬冊、憑證、合同、計劃、報表、業務文件等。
(二)參加公司有關部門的業務會議。
(三)對審計中的有關問題,進行調查并索取證明材料。
(四)對審計部門進行稽審,不提供有關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對稽審結論、意見、建議,不按要求及時改正,屢查屢犯的部門或有關人員,經公司領導批準,可給予必要的批評和處理。
(五)對嚴格管理,遵守國家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無重大經濟案件或工作事故,經營效果顯著的單位或有關人員,要幫助總結經驗,肯定成績,加以推廣。
(六)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以及糾正、處理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建議和意見。
第七條公司審計部門可以根據授權,建立必要的處罰制度,處罰的方式包括:
(一)書面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經濟制裁。
第八條公司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據商務主管部門的要求和本公司的具體情況,擬定稽核審計項目計劃,報經執行董事批準后實施。
(二)實施稽審項目時,一般應當事先通知被稽審部門。必要時,也可不予通知。
(三)對稽核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部門和人員提出改進意見。稽審終結,提出稽審報告,征求被稽審部門的意見后,報送公司領導審批。經批準的稽審結論或決定,被稽審部門必須執行,并將執行結果反饋給稽審部門。必要時,稽審部門應進行后續稽審。
(四)被稽審部門對稽核審計結論或決定如有異議,可提請公司董事長進行復審和裁決。
第九條審計部門對辦理的稽核審計事項,必須建立稽核審計檔案,按照規定管理。
第十條根據審計工作的實際需要和本人情況,審計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審計人員必須依法辦事,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二條審計人員依法行使監督職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擊報復,如有違反,應依法論處。
第十三條對在審計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稽審人員,可給予表彰。對違反本規定由公司或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者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四條本規定如與上級頒發的審計法規相抵觸的,應以上級審計法規為準。
第十五條本規定解釋權屬于公司。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批準之日起開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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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加強內部審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內部審計是實施內部監督,依法檢查會計賬目及相關資產,監督企業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活動。
第三條公司實施內部審計制度,以促使各職能部門和各分公司加強內部管理,遵守國家財經法紀和公司內部有關規章制度,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第二章內部審計工作機構和人員
第四條公司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由董事會領導,是公司內部審計最高管理機構,負責批準審計制度的相關實施細則、認可審計報告,管理和監督公司審計部的內部審計工作,對董事會負責并匯報工作。
第五條公司設立審計部,在審計委員會的管理下進行審計監督,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對審計委員會負責并匯報工作。
第六條審計部要配備與工作相適應的審計人員,審計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及專業技能。
第七條內部審計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的相關規定執行內部審計,忠于職守,客觀公正,保守秘密。
第八條審計人員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加強職業道德修養,自覺接受紀律約束,努力提高審計水平,保證審計工作質量。
第九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對其所出據的審計結論負責。
第十條內部審計人員除依照規定審核各部門所送審的憑證賬冊外,還應根據需要分赴各分公司及施工現場進行實地稽察。每年的審計次數及審計時間由審計委員會確定。
第三章審計對象和審計范圍
第十一條公司各部門和各分公司以及相關的經濟責任人均為被審對象。被審對象應按審計工作要求,提供憑證、賬簿、報表及有關資料或復印件,并如實介紹相關情況。
第十二條內部審計的審計范圍為:
(一)財務收支審計、
1.對公司的月、季、年度會計報告中有關財務收支狀況的真實性、正確性、合規性、合法性進行審計監督。
2.審計資產管理情況,核查固定資產、流動資產收支的合理性及資金占用額的真實性。
3.審計公司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稅金、利潤計算是否正確以及應繳利稅和解繳情況。
4.審查公司公開披露的經濟業務,會計資料和財務指標是否真實相符。
(二)投資及籌資審計
1.對公司的基本建設投資、重大的設備更新等項目的工程成本及投資進行審計監督。
2.審查公司長期、短期的對外投資以及并購等項目的合理性、投資效果和資金來源的可行性,有無違反公司投資管理的有關政策規定。
(三)內部控制審計,即依照法律、法規和科學管理的原則,對被審計單位的經營、業務、計劃、管理等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進行審查,確保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合理設計和嚴格執行。
1.審查會計機構設置和會計人員的任職資格,職責分工是否符合會計法規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要求。
2.對各部門的成本費用核算和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關聯協議及各項經濟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3.審計股東權益及股利分配,核實公司的凈資產,查明公司股利分配,以及股本和各項公積金的增、減變化是否公平合理,符合法定程序,有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事項。
4.審計有關經濟事項的審批程序是否健全。
(四)進行經濟效益審計,審查分析各種資金的占用和周轉情況以及各種經費的使用效益。
(五)開展各種專項審計
1.對公司各部門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包括審計各下屬單位簽訂的承包經營合同,承包財務指標的完成情況及年度獎懲的兌現,審計公司各級領導離任前的未了經濟責任。
2.對嚴重侵占公司財產,嚴重浪費及其他違反國家和公司經濟制度規定的行為,進行專項審計。
3.接受上級審計機構交辦的審計任務,配合國家審計機關對本公司進行的審計監督工作。
(六)完成其他內部審計任務。
第四章工作權限
第十三條在審計范圍內,審計部的工作權限是:
(一)根據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審單位按時如實提供財務計劃、預算、決算、憑證、賬簿、會計報表等審計有關的文件資料。
(二)審核會計憑證、賬簿、會計報表及相關資料。檢查資金和財產,檢查財務會計軟件。
(三)參加生產經營、財務和經營管理等方面的有關會議。
(四)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延伸審計或審計調查,并索取資料,被審計單位及相關人員,要積極配合,不得設置障礙。
(五)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嚴重浪費的行為,有權制止并向審計委員會匯報。
(六)根據審計所發現的問題,向公司相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七)對阻撓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審計資料的行為,有權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并提出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建議。
(八)在管理權限范圍內,通報批評違紀的典型事例和發生的重大案件,表揚遵守和維護財經法規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對成績突出、貢獻較大的有權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十四條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審計部根據公司對內部審計工作的要求,結合本部門的'任務和具體情況,編制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報公司審計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二)實施審計前,審計部應根據立項依據,確定審計目標與任務,組織審計人員學習,熟悉審計內容,審查重點和要求,研究確定審計方法,制定實施方案;并收集被審單位資料,了解被審單位生產經營狀況,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向被審單位發送審計通知書,通知書的內容主要寫明被審單位名稱、審計時間、項目、內容、工作要點和要求以及審計人員組成。
(三)特殊情況下,經審計委員會批準,審計部可以進行不事先通知的審計。
(四)在實施審計過程中,要聽取被審單位領導介紹情況,要查閱、索取與審計項目有關的各種會計憑證、賬簿、會計報表,查閱現金、實物和有關文件資料,在執行審計任務時,審計人員必須詳細進行審計記錄,收集原始證據,建立完整、規范的審計工作底稿。
(五)審計部執行經濟責任審計、專項審計時,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召集審計人員會議討論制訂審計工作方案,明確項目分工,審計范圍和重點,應查對象,文件資料以及工作方法、步驟和時間,根據工作需
要可以召開座談會,聽證會,向有關人員進行調查、落實,使核查的問題和錯弊有廣泛的群眾基礎,必要時,可實行追蹤審查,直到查明真實情況,索取證明材料為止。核實結果要有被調查人簽章。
(六)對審計中所需借用的賬冊、憑證、報表資料,應列出清單,出示借條,并專人負責保管。
(七)審計過程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由審計部牽頭,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技術鑒定,并出具鑒定結論。
(八)主審人員協調審計工作并綜合審計人員的意見,將查證和取得的資料以及審計記錄,工作底稿進行整理匯總。按問題性質分類、歸納、撰寫審計報告(草稿),審計報告(草稿)由參加審計人員討論修改后,出具審計報告,報公司審計委員會批準后分送總經理、財務總監和被審單位。
被審單位對審計報告的內容有異議的,可向審計委員會提出申訴,審計委員會應根據有關規定及時處理并予以答復。在沒有作出新的審計決定前,審計報告中有關處理意見仍然有效。
(九)對主要項目應進行后續審計,檢查采納審計意見和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
(十)審計結束后,應歸還借用的各項資料,取回借條。
第十五條審計檔案管理
審計部對辦理的審計事項應及時整理審計資料,建立審計業務檔案,按照國家對檔案管理的規定立卷、歸檔,妥善保管,非經審計委員會批準,不得自行銷毀。
第十六條獎懲
(一)審計人員工作成績顯著,對維護財經法紀和公司合法權益做了貢獻者,公司應根據公司相關規章制度予以表彰和獎勵。
(二)審計人員違反工作守則,致使國家和公司蒙受損失者,應視情節輕重給予適當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于打擊、報復審計人員依法行使審計監督權的單位或個人,公司應視情節嚴重情況給予行政經濟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報有關部門處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制度由董事會制定,修改、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
內部財務審計管理制度 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本xx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加強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根據《公司法》、《審計法》、《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的的規定》結合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內部審計是依法對全公司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的系統審計和監督,以嚴肅財經紀律,促進廉政建設,維護單位合法權益,改善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提高經濟效益為目的。
第三條公司所屬各事業部、全資、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辦事處均應按照本制度規定,接受內部審計監督。
第二章任務、范圍與依據
第四條審計工作的任務是:
確保國家有關財經政策、法規制度以及財經紀律在企業的正確執行,強化企業管理,為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第五條內部審計的范圍:
(一)年度財務計劃或單位預算的執行和決算;
(二)財務收支、經濟往來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對全資、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辦事處的經濟效益審計(年度審計每年進行一次,半年進行監督檢查;
(四)經濟責任審計。包括中層干部(正職)或負責人進行離任審計;
(五)內部控制制度(包括管理控制制度和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嚴密程度和執行情況審查;
(六)與對境內外經濟組織進行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及合作項目的合同執行情況;長短期投資、財產的經營狀況及其效益性進行審查;
(七)檢查國家財經法規和企業財務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八)對公司直屬具有財務、金融、經濟活動的職能部門進行年度預算指標或承包指標執行情況進行審計(以審計結果為最終考核依據);
(九)對公司經營管理中的重要問題開展專項審計調查;
(十)對國家稅款的繳納的合理性、合法性及稅收政策掌握和執行的完整性進行審計;
(十一)對企業財務風險預警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十二)公司領導和上級審計機構交辦的審計事宜。
第六條內部審計依據:
(一)國家法律、法規、政策。
(二)公司規章制度,董事會決議。
(三)公司經營方計、計劃、目標。
(四)經營責任單位的經營責任制度、責任狀及合同。
(五)總經理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的各種管理措施。
第七條審計機構的主要權限:
(一)召開本公司、部門、下屬企業有關審計工作會議;
(二)參與重大經濟決策的可行性論證或可行性報告的事前審計;
(三)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計劃、預算、決算、月度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等;
(四)審核憑證、賬表、決算,檢查資產和財產,檢測財務會計軟件,查閱有關文件資料;
(五)參加有關會議;
(六)對審計涉及到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并索取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
(七)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及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經公司領導批準,做出臨時制止決定;
(八)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行為,經公司領導批準,可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九)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
(十)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直接責任人員,提出處理的建議,并按有關規定,向上級審計機關反映;
(十一)對公司下屬全資、控股子公司年度經濟效益承包指標提出鑒證,承包狀按審計結果兌現。
(十二)參與與制定、修訂有關規章制度。
第三章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八條根據公司具體情況,擬定審計項目計劃,報公司領導批準后實施。實施審計前,應提前三天書面通知被審計單位(領導臨時決定的突擊性審計任務除外)。
第九條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改進的建議。審計終結,提出審計報告,征求被審單位的意見,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批。經批準的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審計決定,進行相應的財務調整工作。
第十條對主要項目進行后續審計,檢查采納審計意見和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對拒不執行審計意見、審計決定的單位及其負責人,審計機構應向公司分管領導提出處置意見。
第十一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可以在接到正式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七天內向公司分管領導提出。分管領導應當及時處理,在領導未做出處理意見前,必須執行審計意見的審計決定。
第四章審計種類和方式
第十一條內部審計種類
(一)財務收支審計。對被審單位財務收支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監督檢查。
(二)專案審計。對被審單位及人員違反公司財經紀律問題進行審計查處。
(三)專項審計。包括:
1、管理審計。對被審單位管理活動的效率性進行審計;
2、效益審計。在財務收支審計基礎上,對其經濟活動的效益性、合理性進行審計。
3、任期審計。對被審單位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履行職責情況進行審計。
4、審計調查。對公司普遍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題調查。
第五章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十二條公司設立獨立審計機構,配備專職審計人員,在總會計師的直接領導下,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督權,對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同時,接受上級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其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至少是會計師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內審人員在企業內部的技術職務資格的確認和公開聘任,根據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權利、貪腐、泄露秘密、玩忽職守。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十五條公司內部實行內審回避制度。凡有內審人員直接參與被按時計單位實際經濟活動的,必須回避對該單位所進行的內審工作。
第十六條公司建立特邀內審員制度,特邀內審員用于臨時補充內部審計力量不足,協助解決內審工作中遇到的技術問題。特邀內審人員按照本制度規定在審計機構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十七條公司在內審人員不足時,由總會計師提出建議,報經總經理同意,正副董事長批準方可聘請特邀內審員。
第六章審計檔案管理
第十八條審計部門應當建立建全審計檔案管理制度,審計檔案的歸檔、保管由內部審計人員負責。
第十九條審計檔案管理范圍:
(一)審計通知書和審計方案;
(二)審計報告及其附件;
(三)審計記錄、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
(四)反映被審單位和個人業務活動的書面文件;
(五)總經理對審計事項或審計報告的指示、批復和意見;
(六)審計處理決定及執行情況報告;
(七)申訴、申請復審報告;
(八)復審和后續審計的資料;
(九)其他應保存的資料。第二十條檔案管理具體辦法參照公司檔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執行。如借閱審計檔案,應經有關領批準。審計檔案的保管期限為十年。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自股東大會通過后即生效。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的解釋權屬公司董事會。
內部財務審計管理制度 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xx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增強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規范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根據《審計法》、《內部審計準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等法律主體(以下簡稱“公司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公司內部審計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會計制度和公司各項制度規定,對本公司及公司單位經營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以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有效性進行的監督和評價活動。
第四條公司及公司單位的負責人對本單位向內部審計機構提供的財務會計等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章審計機構及人員
第五條公司設立獨立的審計部(以下簡稱:審計部),在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領導下,依照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規章制度,獨立開展工作,行使內部監督權;原則上不參與各組織的日常經營管理活動,不受其他部門、單位和個人的干預,保持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公正性和權威性。第六條審計部通過規范化的審計監督,幫助公司加強內部控制,指導公司單位加強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工作,會同公司單位總結企業管理的經驗,提出改善經營管理的意見和建議,為實現管理最優化、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服務。
第七條內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和企業規章制度保護,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內審人員執行職務和實行打擊報復。第八條內審人員應遵守《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內部審計業務;忠于職守,客觀公正,廉潔奉公,謙遜謹慎,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第九條內審人員應保持相對獨立的地位,與被審單位和對象不應有直接的經濟利益關系。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內審人員,應當回避。
第十條內審人員不得參與、從事任何妨礙客觀履行其任務和職責、損害審計工作及公司名譽、違反國家法律及公司制度的活動。第十一條審計人員應具備的職業能力:
(一)熟悉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及現代企業管理制度;
(二)具備審計所需的知識和技能,能熟練應用內部審計標準、程序和技能;
(三)具有較高的經營管理及其他相關專業知識,有一定的審計、財會或其他相關專業工作經驗;
(四)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專業判斷、文字表達及電腦操作能力;
(五)具有足夠的有關防止舞弊的知識,能夠識別出可能已經發生的舞弊行為;
(六)審計部應重視內審人員的后續教育和培訓,不斷更新知識,開展研討活動及經驗交流,提高內審人員的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
第三章部門職責與權限
第十二條部門職責:
(一)負責制訂內部審計工作制度、管理辦法和工作流程等,編制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二)負責對公司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實施的有效性以及風險管理進行檢查、評價,包括但不限于對企業日常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的常規評價;企業發展戰略、組織結構、經營活動、業務流程、關鍵崗位員工等發生較大調整或變化的情況下,對內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督檢查等;查找內部控制的關鍵控制點和薄弱環節,提出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議和措施。
(三)負責對公司單位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狀況、財務收支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對其經營效果進行評價,包括但不限于財務報告、業績快報、自愿披露的預測性財務信息以及銷售及收款、采購及付款、存貨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資金管理、購買和出售資產、對外擔保、關聯交易、投資與融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等。
(四)負責對股份公司及下屬分、子公司內部控制審計及自我評價報告編制工作。
(五)每季度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審計,并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合規性發表意見。
(六)每季度向審計委員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內部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并在每個會計結束后兩個月內向審計委員會提交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七)負責對股份公司及下屬分、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和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和離任經濟責任進行審計,審查其經營業績的真實性和經營目標的完成情況。
(八)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并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
(九)負責項目結算審計審核、成本監控及項目實施監控和糾偏。
(十)負責組織開展和落實審計后續管理工作,提升審計結果的運用水平。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進行跟蹤,督促整改;涉及責任追究的,應及時報告董事會進行處理。
(十一)組織審計人員學習內部審計、財務、稅務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積極參加行業協會組織的審計業務培訓,提高審計人員素質。
(十二)完成董事會或公司主要負責人布置的其他事項。第十三條部門權限:
(一)內審機構在公司內部控制流程、風險管控中享有知情權、監督權和建議權。
(二)參加有關經營、財務管理決策、對外投資、重大合同等重要業務工作會議,并對決策工作提供意見或建議;參與研究制定公司相關的規章制度并督促落實。
(三)根據內審工作的需要,有權要求各部門、各單位按時報送生產、經營計劃、會計報表、各類賬冊、預算及執行分析、結算書、評審報告、變更聯系單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及與財務收支、經營活動有關的規章制度、合同等文件,各部門、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四)審核被審計單位有關生產、經營資料、會計憑證、賬表等;檢查資金和現場勘察有關資產的使用、管理;查閱有關合同、協議、董事會決議等有關經營活動方面的文件和會議記錄等資料;查閱經注冊會計師審核的會計年報以及計算機軟件、電子數據等相關資料。
(五)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向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詢查并索取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工作,如實向審計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六)有權代表被審計單位向供應商、客戶以及相關的銀行、審計機構、稅務機關等取證。
(七)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風險或重大控制薄弱環節有權及時向董事會和總裁報告,并進行持續監測。
(八)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和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可作出臨時制止決定,并及時向董事會和總裁報告。
(九)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董事會或總裁授權后可暫時封存。
(十)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提供虛假信息、或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授權單位領導人批準,可以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十一)有權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對違紀違規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建議所在公司給予必要的處分;對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的有關責任人員,可建議股份公司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并追償損失;對違法行為的,可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十二)董事會和總裁可在管理權限范圍內授予內審機構必要的處理或處罰權。
(十三)審計部簽發經審批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和建議、審計決定等,被審計單位必須按要求認真執行;審計部有權督促、檢查被審計單位執行情況,糾正和制止一切不正當的經營活動與財務收支,限期改進工作。
(十四)有權組織或參與對外部中介機構的業務管理。
(十五)經企業分管領導同意,審計部可以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按照企業的程序聘請外部中介機構或人員,并對其工作質量進行監督。(十六)有權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帶有共性的重大問題,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
第四章審計范圍和審計內容
第十四條審計范圍:公司、公司單位和合作項目。第十五條審計內容(根據不同需要選擇不同內容)
(一)內部控制審計:各項內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執行情況,經營業務和管理活動的合理有效包括但不限于:銷貨及收款、采購及付款、存貨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資金管理、投資與融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等
(二)財務審計:財務收支及經營情況,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變動情況包括但不限于貨幣資金審計、債權債務審計、成本費用審計、個人借款專項審計、固定資產審計、存貨審計、會計報表審計等
(三)募集基金存放及使用情況
(四)信息披露管理
(五)關聯交易
(六)對外投資及收益分配情況
(七)購買和出售資產
(八)對外擔保
(九)合同管理
(十)主要經營管理負責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離任)
(十一)工程聯系單、設計變更單審核
(十二)結算書及結算審定稿審核
(十三)圖紙評審報告及項目完工評審報告審核
(十四)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十五)對與公司經濟活動有關的特定事項,向公司有關部門或個人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第五章審計工作程序
第一節計劃階段第十六條審計計劃
根據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要求,結合公司經營工作計劃、公司及公司單位管理需要、組織風險和審計資源,確定審計重點,擬訂審計工作計劃報公司董事長或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審批后執行。第十七條確定審計對象和制訂項目審計方案
根據批準的審計工作計劃,結合具體情況,確定審計對象,并指定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在對被審計單位的生產經營、財務收支等情況初步了解的基礎上,編制項目審計方案,確定具體的審計時間、范圍、重點和審計方式等,經批準后實施。第十八條發出審計通知書
除突擊審計和即時審計外,提前三個工作日書面通知被審單位,將審計的時間、范圍、內容、方式、要求及審計人員名單等事項通知被審計單位,并提出需要配合審計的工作條件和提供有關資料。第二節審計實施階段第十九條進行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包括查閱資料、審計查證、取證、編制審計工作底稿;重大、復雜的審計項目,審計組進駐被審計單位正式開展審計工作前,可要求被審計單位召集有關經營管理人員參加與審計組的見面會,介紹有關情況,明確審計要求,以取得被審計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理解與配合。
第二十條通過審核會計憑證、賬簿、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和材料,并采用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取得必要的證明材料,必要的材料需經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負責人員簽字確認。
第二十一條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部門和人員提出意見和建議。如發現重大問題,還應及時向分管領導和授權人口頭報告或出具審計過程中的期中審計報告。
第二十二條審計工作結束后,對已發現的重大事項,可知會被審單位管理層和有關部門主管,將管理層有關意見形成工作底稿并簽字確認。第三節審計完成階段
第二十三條在審計實施結束后,對審計工作底稿歸集整理,以審計證據為依據,對被審事項形成客觀公正審計結論與建議,項目組應在現場工作完成后十日內出具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審計報告應經項目組成員集體討論,要做到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相關、充分、合法,評價客觀,結論恰當,處理意見正確,并經審計部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后,向被審單位、個人和公司相關部門征求意見。
第二十四條被審計單位或部門對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有異議的,應在收到征求意見稿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審計部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并由項目經理予以注明。第二十五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項目組應當進一步核實、研究和確認,如確實不符的,則進行修改或補充。對審計報告的處理建議的內容也可提出不同的看法,審計部可以采納或維持原報告結論。第二十六條審計部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后,形成正式的審計報告,提出正式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連同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意見一并報送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經審批后簽發,并負責對報告內容做出解釋。第二十七條審計項目中發現重大問題的,審計報告可直接由審計部報送公司董事長或總裁。
第二十八條經簽發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抄送被審單位、主要管理層人員或公司相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應根據審計建議和經過批準的處理意見落實和整改,需有關部門配合執行的,有關部門應予以配合。并應自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內或按照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規定的期限,將執行和采納審計建議的情況書面報告審計部。
審計部應當自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送達后,檢查審計報告處理意見執行情況,并對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日常跟蹤監督。被審計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執行處理意見或審計決定的,審計部應責令其執行;仍不執行的,提請公司作出處分。
第三十條被審計單位或部門若對經審批的審計決定有異議,可在十日內向審計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訴期間,原審計決定照常執行。第三十一條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申訴,審計委員會應在接到申訴后十日內作出處理,對不適當的決定予以糾正。第四節后續事項
第三十二條審計部應根據公司董事長、總裁、分管領導、各公司負責人的要求和實際工作需要,定期組織后續審計和審計回訪,檢查被審單位的整改情況并總結審計效果。如發現被審計單位或部門不采取糾正措施,應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
第六章審計管理
第三十三條審計部應根據審計工作的具體情況,建立審計質量控制機制,加強對審計質量的管理。
第三十四條審計部應編制審計業務的規范程序,并按照規范操作。當審計環境發生變化時,相應調整業務規范。
第三十五條審計部在執行審計計劃過程中,要建立工作臺賬,記錄審計工作情況。
第三十六條內部審計人員獲取的審計證據應當具備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將獲取審計證據的名稱、來源、內容、時間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記錄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七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與復核審計工作底稿,并在審計項目完成后,及時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并歸檔。
第三十八條審計部應當在每個審計項目結束后一個月內建立內部審計檔案,對工作中形成的審計資料進行整理、立卷和歸檔。審計檔案定期或長期保管,未經分管領導批準審計檔案不得銷毀,亦不得擅自借其他單位和部門調閱。
第三十九條審計部應注重內審人員的后續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內審效率和質量,應充分利用公司信息化系統,實施計算機輔助審計工作。同時重視經濟信息和審計信息,加強宣傳工作。
第四十條公司應對忠于職守、有突出貢獻的內部審計人員,以及揭發檢舉違法行為、保護公司財產的貢獻人員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七章罰則
第四十一條審計人員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公司批準后,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考核或經濟處罰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泄露審計機密、公司機密或商業秘密,給公司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四)職務過失或怠于行使崗位職責,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的第四十二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部門、單位或部門負責人、直接責任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審計部可依據情節輕重報經董事會批準,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考核或經濟處罰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拒絕、拖延提供或銷毀與審計事項有關文件、憑證、賬簿、賬表等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以各種手段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干擾影響審計工作正常進行,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提供虛假信息或提供偽證的
(四)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
(五)打擊報復審計人員或舉報人及如實反映真實情況的
(六)因被審計單位、部門因自身原因違反國家相關法規、公司規章制度造成較大損失的,應依法追究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并應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制度由公司審計部會同公司有關職能部門共同制定,報經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準后施行。
第四十四條本制度由審計部負責解釋。審計部根據公司經營管理的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完善,并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準。
內部財務審計管理制度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提高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實現公司內部審計工作規范化、標準化,發揮內部審計工作在促進公司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指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內部機構的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所有業務環節所進行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公司內審部或人員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對本公司各內部機構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以及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等開展的一種評價活動。
第四條本制度所稱內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會、管理層和全體員工共同實施的、旨在合理保證實現以下基本目標的一系列控制活動: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相關規定;
(二)遵循企業的發展戰略;
(三)提高公司經營的效率和效果;
(四)確保財務報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實、可靠和完整;
(五)保障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五條內審部具有獨立性,在工作中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部門或個人的干涉。公司及各內部機構應當配合內審部依法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不得妨礙內部審計部門的工作。
第六條內審部可以接受公司監事會委托進行審計,并向監事會報告工作。
第二章機構設置與一般規定
第七條公司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制定審計委員會工作細則。
審計委員會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占半數以上,并擔任召集人,其中至少一名獨立董事為會計專業人士。
第八條公司設立內審部,負責對公司及下屬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與執行情況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內審部在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指導下獨立開展審計工作,對審計委員會負責,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九條內審部應配備具有必要專業知識的審計人員,專職人員不少于三人,必要時可聘請專家和相關技術人員。
內審部負責人必須專職,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名,董事會任免,公司及所屬子公司的財務部門負責人不得擔任內審部負責人。
公司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披露內審部負責人的學歷、職稱、工作經歷、與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等情況。
第十條內審部應當保持獨立性,不得置于財務部的領導下,也不得與財務部合署辦公。
第十一條內部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務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內部審計人員。
第十二條公司內部審計實行回避制度,與所審計事項有牽連或親屬關系的人員不得參與相關事項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十三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依照法規及公司有關制度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勤奮工作,做到獨立、客觀、公正、廉潔奉公、遵紀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四條公司的經營規劃、財務計劃、會計報表或者其他相關資料應當按照內審部的要求及時提供給審計人員,保證其充分掌握所需要的信息。審計人員對于接觸到的尚未公開披露的信息,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制度的要求承擔保密責任。
第十五條內審部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應當列入公司預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證。
第三章內審部的職責與權限
第十六條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在指導和監督內審部工作時,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制度的建立和實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審議內審部提交的工作計劃和報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內部審計工作進度、質量以及發現的重大問題。
(四)協調內審部與會計師事務所等外部審計單位之間的關系。
第十七條內審部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是:
(一)對本公司各內部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估。
(二)對本公司各內部機構的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包括但不限于財務報告、業績快報、自愿披露的預測性財務信息等。
(三)協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并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
(四)至少每季度向審計委員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內部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
(五)內審部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兩個月內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交次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兩個月內向審計委員會提交年度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年度工作計劃應當將對外投資、購買和出售資產、對外擔保、關聯交易、募集資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務等重要事項作為的必備內容。
(六)內審部應當以業務環節為基礎開展審計工作,并根據實際情況對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設計的合理性和實施的有效性進行評價。
(七)審計工作應當涵蓋公司經營活動中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所有業務環節,包括但不限于:銷貨及收款、采購及付款、存貨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資金管理、投資與融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等。
(八)積極與外部審計機構溝通,配合其對本公司及下屬公司進行年度審計及其他事項審計。
第十八條內審部還具有以下職權:
(一)對公司財務計劃、財務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情況,與財務收支相關的經費活動及公司經濟效益,財務管理內控執行情況,公司資金和財產管理情況,專項資金的提取、使用情況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二)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在建工程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三)對公司重大合同的執行情況、存在問題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四)對公司部門經理級別以上人員的離任、調崗及其任職期間的履行職責情況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五)對與公司經濟活動有關的特定事項,向公司有關部門和特定個人進行專項審計;
第十九條內部控制審查和評價范圍應當包括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
內審部應當將對外投資、購買和出售資產、對外擔保、關聯交易、募集資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務等事項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作為檢查和評估的重點。
第二十條內審部對審查過程中發現的內部控制缺陷,應當督促相關責任部門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間,并進行內部控制的后續審查,監督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
內審部負責人應當適時安排內部控制的后續審查工作,并將其納入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第二十一條內審部在審查過程中如發現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應當及時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審計委員會認為公司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并予以披露。公司應當在公告中披露內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已經或可能導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擬采取的措施。第二十二條內審部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投資事項發生后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投資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對外投資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專人或成立專門機構負責研究和評估重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投資風險和投資收益,并跟蹤監督重大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
(四)涉及委托理財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將委托理財審批權力授予公司董事個人或經營管理層行使,受托方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是否指派專人跟蹤監督委托理財的進展情況;(五)涉及證券投資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針對證券投資行為建立專門內部控制制度,投資規模是否影響公司正常經營,資金來源是否為自有資金,投資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圍,是否使用他人賬戶或向他人提供資金進行證券投資,獨立董事和保薦人(包括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下同)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
第二十三條內審部應當在重要的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發生后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購買和出售資產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購入資產的運營狀況是否與預期一致;
(四)購入資產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
制轉讓的情況,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
第二十四條內審部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擔保事項發生后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擔保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對外擔保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二)擔保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圍,被擔保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三)被擔保方是否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是否具有可實施性;
(四)獨立董事和保薦人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
(五)是否指派專人持續關注被擔保方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二十五條內審部應當在重要的關聯交易事項發生后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是否確定關聯方名單,并及時予以更新;
(二)關聯交易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審議關聯交易時關聯股東或關聯董事是否回避表決;
(三)獨立董事是否事前認可并發表獨立意見,保薦人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
(四)關聯交易是否簽訂書面協議,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是否明確;
(五)交易標的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
(六)交易對手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七)關聯交易定價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關規定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或評估,關聯交易是否會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六條內審部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應當每季度進行一次審計,并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合規性發表意見。
審計募集資金使用情況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募集資金是否存放于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集中管理,公司是否與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保薦人簽訂三方監管協議;
(二)是否按照發行申請文件中承諾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使用募集資金,募集資金項目投資進度是否符合計劃進度,投資收益是否與預期相符;
(三)是否將募集資金用于質押、委托貸款或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資,募集資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現象;
(四)發生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項目的自有資金、用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等事項時,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獨立董事、監事會和保薦人是否按照有關規定發表意見(如適用)。
第二十七條內審部應當在業績快報對外披露前,對業績快報進行審計。
在審計業績快報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是否遵守《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
(二)會計政策與會計估計是否合理,是否發生變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異常事項;
(四)是否滿足持續經營假設;
(五)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
第二十八條內審部在審查和評價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關規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包括各內部機構的信息報告制度;
(二)是否明確規定重大信息的范圍和內容,以及重大信息的傳遞、審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開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確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圍和保密責任;
(四)是否明確規定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
(五)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存在公開承諾事項的,公司是否指派專人跟蹤承諾的履行情況;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實施。
第二十九條內審部在審計過程中擁有以下權限:
(一)提請召開與審計有關的工作會議;
(二)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有權隨時調閱或要求有關部門按時報送或提供計劃、預算、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等,審核有關的報表、憑證、賬簿、預算、決算、合同、協議,現場勘查實物,檢測財務會計軟件以及物流軟件等管理軟件,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等;
(三)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向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調查并索取材料;
(四)根據工作需要列席有關例會和參加經營會議。
(五)要求被審部門有關負責人在審計工作底稿上簽署意見,對有關審計事項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六)出具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書,對被審部門提出改進管理的建議,并檢查采納審計意見和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
(七)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公司規章制度或嚴重失職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行為,有權做出制止決定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八)追繳被審部門或個人違法違規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資產,并建議有關部門對違反財經法紀和嚴重失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部門和個人追究責任。
(九)對拖延、推諉、阻撓、刁難和拒絕內部審計工作的,有權采取封存帳冊、凍結資產等臨時措施,下達追究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的意見書。
第三十條根據審計結果,內審部具有下列處理權:
(一)責令限期按照有關規定上繳應當上繳的收入和費用;
(二)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三)責令退還被侵占的公司資產;
(四)沖轉和調整有關賬目;
(五)根據審計結論必須做出處理的其他權限。
第四章審計工作程序
第三十一條內審部根據公司年度計劃和發展需要,按照審計委員會的要求,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報公司審計委員會批準后實施,年度結束后向審計委員會提交審計工作報告。
內審部可對與公司經濟活動有關的特定事項,向公司有關部門或個人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并向董事會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內審部在實施項目審計時,發現被審計部門或個人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在第一時間向審計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二條審計項目的立項,由內審部負責人確定,或由公司相關部門、分公司、下屬子公司提出報內審部負責人批準。
審計項目確定后,其實施工作計劃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審計項目名稱;
2、審計目的和范圍;
3、審計主要方式和步驟;
4、審計工作組的成員構成及其分工;
5、其他應事先明確的內容。
第三十三條審計項目立項后,由負責審計的人員制定審計工作方案報內審部負責人批準,并應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或個人送達審計通知書(特殊審計項目除外)。通知書內容應包括:
1、被審計單位或部及項目名稱;
2、審計范圍、內容和時間;
3、對被審計單位配合審計工作的要求;
4、審計機構的其他工作要要求。
第三十四條審計主要步驟:通過核對財務會計帳簿、報表、憑證及相關的各類資料,查核實物,調查訪問有關單位和人員等方法,核實有疑問的事項,編寫審計工作底稿,聽取被審計單位意見,有審計工作底稿上簽署明確意見。
審計過程中,要按規定的格式編制工作底稿和取證簽證單,并保證其真實性,工作底稿應備查和存檔。
第三十五條審計終結后,應在15日內出具審計報告。被審計者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內審部,被審計者未提出書面意見,視為對審計報告無異議。審計機構應將審計報告附被審計單位書面意見一并報送公司,經審計核準的審計報告是下達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的有效依據。 《審計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審計時間、內容、范圍、方式;
(二)被審計單位或個人的基本情況;
(三)通過審計揭示的有關事實,包括主要業績和發現的問題;
(四)對審計事項的評價。概述已審計項目內容,對已審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風險性、效益性及內控制度等進行評價。
(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規定和命令,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責任界定,提出糾正、改進意見和建議;對違規違紀行為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六條《審計處理決定》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審計內容、范圍、方式和時間;
(二)審計報告認定的被審計者違規違紀的行為事實;
(三)對違規違紀行為的定性,作出處理、處罰決定及其依據;
(四)需要進行整改的事項;
(五)處理、處罰決定執行的期限和要求。
第三十七條審計報告和審計處理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后,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審計決定。被審計者對審計報告和審計處理決定如有異議,可向內審部負責人提出,內審部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其他內部審計人員復審。但未作出新的審計處理決定之前,不停止審計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三十八條審計機構對重要的審計項目,應實行后續審計。后續審計主要檢查被審計單位按審計意見改進工作和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條內審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適當的審查程序,評價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審計委員會提交一次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審計委員會應當根據內審部出具的評價報告及相關資料,對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出具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
(二)內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異常事項及其處理情況(如適用);
(三)改進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實施的有關措施;
(四)上一年度內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異常事項的改進情況(如適用);
(五)本年度內部控制審查與評價工作完成情況的說明。
公司董事會應當在審議年度報告的同時,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形成決議。監事會和獨立董事應當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發表意見,保薦人應當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進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見。
第四十條公司在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審計的同時,應當至少每兩年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內部控制鑒證報告,深圳證券交易所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一條如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無保留結論鑒證報告的,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應當針對鑒證結論涉及事項做出專項說明,專項說明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鑒證結論涉及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該事項對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的影響程度;
(三)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對該事項的意見;
(四)消除該事項及其影響的具體措施。
第四十二條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披露的同時,在指定網站上披露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控制鑒證報告(如有)。
第六章審計檔案管理
第四十三條內部審計人員獲取的審計證據應當具備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將獲取審計證據的名稱、來源、內容、時間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記錄在工作底稿中。
第四十四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與復核審計工作底稿,并在審計項目完成后,及時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并歸檔。
第四十五條公司內審部對辦理的審計事項必須建立審計檔案,按照規定管理。對審計工作底稿、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整改落實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十六條審計檔案管理范圍:
(一)審計通知書和審計方案;
(二)審計報告及期附件;
(三)審計記錄、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
(四)反映被審計單位和個人業務活動的書面文件;
(五)總經理對審計事項或審計報告的指示、批復和意見;
(六)審計處理決定以及執行情況報告;
(七)申訴、申請復審報告;
(八)復審和后續審計的資料;
(九)其他應保存的資料。
第四十七條內部審計資料未經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同意,不得泄露給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如有特殊情況需要查閱審計檔案或者要求出具審計檔案證明的須按規定辦理查閱手續。
第七章監督管理與違規處理
第四十八條公司應當建立內審部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考核,以評價其工作績效。如發現內部審計工作存在重大問題,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處理相關責任人,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第四十九條內審部對遵守財經法紀、經濟效益顯著的部門和認真維護財經法紀的個人,可提出表彰和獎勵的建議。第五十條公司及相關人員違反本審計制度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部門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由公司董事會給予處分并追究經濟責任,或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一)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有關的資料;
(二)阻撓審計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四)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五)拒不執行審計意見書或審計結論和決定的;
(六)打擊報復審計工作人員和檢舉人的。
上述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審計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審計人員,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一)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職守、造成審計報告嚴重失真的;
(四)泄露被審公司商業秘密的。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制度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五十四條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實施,修改亦同。
內部財務審計管理制度 10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省局直屬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進一步發揮內部審計的監督作用,規范內部審計工作程序,提高內部審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行政單位會計制度》、《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及其他有關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條:財政審計局負責對山水城直屬行政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三條:財政審計局根據當年內部審計計劃派出審計組,審計組可由機關專職審計人員和熟悉財務工作的人員組成,也可聘請中介機構專業審計人員。
第四條:審計組的主要職責:
(一)檢查會計憑證、賬簿、報表、預決算、資金、財產,查閱有關的文件、資料。
(二)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并索取證明材料。
(三)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報經領導批準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四)提出改進財務管理,提高效益,以及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紀行為的建議。
(五)對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和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的人員,向領導提出追究其責任的建議。
(六)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重大違法事項移送監察室進一步審理。
第五條:審計人員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審計監督。
第六條:內部審計包括:內部財務審計、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和專題審計。
第八條:內部財務審計每兩年進行一次。
第八條:內部財務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財務收入是否真實、合法;
(二)財務支出是否遵循財務規定的開支范圍和標準,有無違規違紀行為,列支手續是否完備;
(三)銀行開戶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有無儲蓄存款、公款私存行為和多頭開戶;
(四)固定資產內部管理和使用情況,包括: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存量是否真實,核算是否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購建、調撥、報廢和處理是否符合有關制度規定;
(五)有關財務收支的其他問題。
第九條:內部財務審計的主要程序
(一)實施審計前10日向被審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二)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核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部門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并取得證明材料;
(三)審計終了,提出審計報告。
第十條:山水城管委會直屬事業單位負責人離任前,必須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十一條: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情況;對本單位違反財經紀律應負的'責任;
(二)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對本單位國有資產流失應負的責任;
(三)重大經濟事項進行調查研究、論證、集體討論情況;對決策失誤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后果應負的責任;
(四)重大問題反映、報告情況;對本單位財務數據及有關重大經濟問題的報告失實、延誤應負的責任;
(五)個人遵守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情況;
(六)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十二條: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程序
(一)對山水城管委會直屬事業單位負責人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由人事處提出建議,報局領導審批后實施;
(二)財政審計局在接到人事處建議15日內,組成審計組,在實施審計前3日,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并抄送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
(三)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接到審計通知后,應當向審計組真實、完整的提供下列資料:
1、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工作總結;
2、內部管理制度及人員的職責和分工情況;
3、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和財務分析報告;
4、資產情況;
5、需要說明的其他情況;
(四)審計組在審計結束后,提出審計報告。
第十三條:專題審計是財務處根據管委會領導批示或有關部門的要求,對某些問題進行的審計。專題審計的程序和方式按照內部財務審計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被審計單位必須與財政審計局派出的審計組積極配合,認真落實內部審計結果。
第十五條:內部審計結果是指內部審計終結后,按規定出具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等反映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內部審計報告;
(二)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三)內部審計意見;
(四)內部審計決定
(五)內部審計發現的重大違法違紀事項。
第十六條:內部審計結果必須以事實為依據,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遵循公正、合法、及時、有效的原則。
第十七條:內部審計報告的內容包括:審計的基本情況、發現的問題、審計結論和建議。
第十八條:審計報告應當在審計終了15日內提出,并向被審單位征求意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應同時征求被審單位負責人本人的意見后,報局領導審閱。
第十九條:被審單位自接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書15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限期未提出的,視同無異議。
第二十條:財政審計局根據審計報告中存在問題的程度,分別作出審計意見或審計決定,報經本單位領導批準,送達被審計單位執行。
第二十一條: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報經管委會領導批準后,送達被審計單位執行,并抄送被審單位負責人本人和有關部門。
第二十二條:被審單位應當在接到審計意見或審計決定3個月內,向財務處書面報告執行情況(附被查出問題糾正的相關實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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