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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安全保衛管理制度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銀行安全保衛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銀行安全保衛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全省農村信用社安全保衛工作,保障農村信用社員工人身和資金財產安全,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保衛工作應堅持貫徹:“預防為主,單位負責、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和“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安全保衛工作的基本任務是:防搶劫、防盜竊、防詐騙、防破壞、防涉槍、防治安案件和災害事故等,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農村信用社員工人身和資金財產安全。
第四條安全保衛工作是農村信用社經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年度綜合目標管理,實行分級管理,逐級負責,層層落實的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管理辦法。在單位評定綜合性榮譽稱號以及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安全責任人評先、晉職、晉級中,實行“一票否決制”。
第五條省聯社、市、州辦事處(含xx、xx市聯社)、各縣(市、區)聯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簡稱縣級聯社,要設立與業務發展相適應的保衛部門,縣級聯社單設保衛部門(人員不足的縣級聯社要力爭在兩年內完善機構設置),配置配強所需人員,配備統一服裝及必要的交通、通訊工具和現場勘察器材,確保安全保衛工作順利開展。
保衛人員必須經過嚴格的政審,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高度的工作責任心。保衛部門負責人變動須征得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變動。
第六條凡涉及詐騙,盜竊,搶劫,涉槍案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農村信用社金融詐騙、盜竊、搶劫、涉槍案件報告辦法》(銀合發〔2000〕65號)規定及時上報上級保衛部門。
銀行安全保衛管理制度 篇2
一、消防安全組織制度
1、明確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2、制定符合單位實際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懸掛上墻并印發員工學習。
二、場所消防安全設置要求
(一)一般防火要求
1、依法辦理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和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手續。
2、室內裝飾裝修采用不燃、難燃材料,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3、不得違規在建筑內安排人員住宿。
(二)安全疏散設施
1、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疏散通道、出口、窗口處不得設置影響人員疏散逃生的'柵欄、廣告牌等障礙物。
2、疏散指示標志、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符合要求。
3、場所周圍消防車通道暢通。
(三)消防設施器材
1、滅火器配置數量充足,選型準確,放置位置明顯,便于取用,并定期維護。
2、室內消火栓水壓應符合要求;消火栓箱醒目、無遮擋;水帶、水槍應齊全好用;消火栓箱門應設置緊急開啟裝置;消火栓啟泵按鈕應能夠正常啟動消防水泵。
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設施完好有效,并定期維護。
三、火源管控措施
1、每日班前班后進行防火檢查,營業期間定時進行巡查,建立防火巡查、檢查記錄。
2、禁止經營、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
3、電氣線路應當穿管保護;對電氣線路、設備進行定期檢查、檢測;營業結束時,應切斷營業場所的非必要電源。
4、凡是有易燃、可燃物的地方,均應嚴禁明火,在場所明顯處設置禁火、禁煙標志。
5、確需電、氣焊等明火作業時,場所應暫停營業,并落實現場監護人、清除施工區域內的可燃物、設置消防器材,確保動火作業安全。
四、消防宣傳、培訓
1、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熟知:消防安全職責;本場所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依法應承擔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責任。
2、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每季度至少對員工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并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員工上崗前應經過消防安全教育,達到“一懂三會”(懂本場所火災危險性,會報警、會滅火、會逃生)的要求。
五、消防安全標識
1、場所應在明顯位置懸掛包含“一懂三會”、消防安全承諾書、消防安全告知書等內容的提示牌。
2、場所應根據自身特點,按照《消防安全標志、標識圖列》(附后)設置消防器材、消防提示性、警示性等標識。
銀行安全保衛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條為加強銀行計算機安全管理,防范信息系統的技術風險,保障銀行信息系統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人民銀行、政策性銀行、中資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資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
第三條銀行計算機安全事件的報告必須做到快速及時、客觀真實,并實行歸口管理、分別報告的原則。
第四條人民銀行總行計算機安全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銀行系統計算機安全事件的接報、匯總、通報和處置工作。
第五條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計算機安全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銀行系統計算機安全事件的報告、接報和處理工作。
第六條政策性銀行、中資商業銀行、外資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的計算機安全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內計算機安全事件的'報告、接報和處理工作。
第七條發生計算機犯罪案件的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人民銀行當地監管行保衛部門報告,并同時抄報計算機安全主管部門。
第八條銀行計算機安全事件具體包括:
(一)信息系統軟硬件故障;
(二)網絡通信系統故障;
(三)供電系統故障;
(四)系統感染計算機病毒;
(五)數據處理中心遭水災、火災、雷擊;
(六)銀行網絡遭遇入侵或攻擊;
(七)信息系統敏感數據泄露;
(八)信息系統數據失竊;
(九)銀行數據處理設備失竊。
第九條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計算機安全事件必須報告:
(一)計算機信息系統中斷或運行不正常超過4小時;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
(三)嚴重威脅銀行資金安全;
(四)因計算機安全事件造成銀行不能正常運營,且影響范圍超過一個縣級行政區域。
第十條計算機安全事件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計算機安全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單位負責人和聯系方式;
(二)計算機安全事件的類別、涉及軟硬件系統的情況和事件發生的過程;
(三)計算機安全事件造成的后果和影響范圍;
(四)計算機安全事件發生的原因;
(五)責任人或涉案人員;
(六)計算機安全事件發生后采取的應急措施。
第十一條銀行發生計算機安全事件后,按照逐級上報程序,由事件發生單位在事件發生12小時內向本系統上級單位報告,并同時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計算機安全主管部門報告。事件發生單位沒有上級單位的,直接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計算機安全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接到銀行系統的計算機安全事件報告后,應當在12小時內報告至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計算機安全主管部門。接到報告的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應當在事件發生24小時內報告人民銀行總行計算機安全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有權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報告銀行存在的計算機安全隱患。接到報告的人民銀行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對報告進行初步評估,如有必要應立即組織對計算機安全隱患進行檢查和處置。
第十四條計算機安全事件必須及時上報,報告內容應當要素齊全,客觀準確。銀行計算機安全事件報告制度執行情況列為銀行計算機安全檢查內容。
第十五條本制度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銀行安全保衛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郵政金融資金安全管理,明確郵政企業與郵政儲蓄銀行之間的責任劃分,有效防范各類金融資金案件的發生,根據國家有關金融法律法規,郵政企業,郵政儲蓄銀行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確保郵政金融資金安全是郵政企業和郵政儲蓄銀行的共同責任。各級郵政企業和郵政儲蓄銀行的行政主要領導是本單位郵政金融資金安全的第一責任人;主管安全工作的分管領導是主要責任人;郵政企業安全保衛部門和郵政儲蓄銀行審計稽查部門人員是相關責任人。
第三條金融資金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經營郵政金融業務的郵政企業,郵政儲蓄銀行及分支機構必須遵守本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加強郵政金融資金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資金安全管理責任制,完善資金安全運轉條件,確保郵政金融資金安全。
第五條省(區、市)、市、縣郵政企業應與同級郵政儲蓄銀行或分支機構在郵政金融工作協調小組的領導下,成立金融資金安全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郵政企業行政主要領導任組長,郵政儲蓄銀行行長任副組長,安全保衛、審計稽查、服務質量監督、人力資源等部門相關人員任成員。
設立郵政儲蓄銀行直屬分行城市的領導小組由市郵政局局長任組長,直屬分行行長任副組長。
各級領導小組對本地區郵政金融資金安全管理工作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金融資金安全管理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郵政企業與郵政儲蓄銀行應共同執行的金融資金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地區郵政金融資金安全管理工作,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五)及時報告郵政金融資金案件信息。
第六條領導小組應定期或不定期召開金融資金安全管理聯席會議。
定期聯席會議:省(區、市)級領導小組聯席會議,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市、縣級領導小組聯席會議,至少一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應重點研究、分析郵政金融資金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隱患、問題,研究制定并落實相關隱患整改責任與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召開領導小組不定期聯席會議:
1、發生郵政金融資金案件;
2、安全檢查或稽查發現重大安全隱患;
3、收到上級有關部門下發的隱患整改通知書;
4、案件責任不清或涉及雙方人員責任,需要分清責任進行案件責任查究時。
聯席會議應形成會議紀要,主要包括:會議的主要議題、研究制定的資金安全措施、研究確定的工作部署、對責任不清或涉及雙方人員的責任查究決定,對難以協調解決的問題應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上級有關部門應將領導小組聯席會議紀要作為安全檢查的重要內容,并應定期或不定期調審。
第七條互通安全管理情況
一、各級郵政企業和郵政儲蓄銀行領導、安全保衛、審計稽查部門應及時互相通報安全檢查和業務稽查情況,督促相關部門落實隱患整改措施。
二、郵政企業或郵政儲蓄銀行發現有下列情況時,必須立即向對方相關領導及有關部門通報情況:
(一)發生郵政金融資金案件或重大突發事件時;
(二)有明顯的安全防范漏洞,如不及時采取控制措施,隨時可能出現較為嚴重的后果時;
(三)出現資金差錯,需要立即查清或對相關賬目采取控制措施時;
(四)出現違規違紀行為或作案嫌疑,需要對當事人或資金賬目進行控制時;
(五)發生有必要通報對方的其他情況時。
第八條遇有公檢法等機關依法查詢郵政儲蓄賬戶資料時,應由郵政儲蓄銀行相關業務部門負責協助查詢。上述機關查詢視頻資料時,屬于郵政儲蓄銀行管理的由銀行負責協助查詢;屬于郵政企業管理的由企業負責協助查詢。
第二章儲蓄網點安全管理
第九條郵政儲蓄一類網點安全管理責任劃分:
一,郵政企業的責任
(一)檢查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達標和使用情況。
(二)檢查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規章制度執行情況。
(三)對營業場所安全防范存在的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并復查整改情況。
(四)協助郵政儲蓄銀行制定防搶劫預案。
二,郵政儲蓄銀行的責任
(一)安全防范設施建設、維護保養和管理。
(二)對職工進行安全防范教育、培訓以及合規經營教育。
(三)制定防搶劫預案,并組織演練。
(四)按照稽核檢查規定,對業務進行稽核檢查。
(五)核定網點過夜現金限額。
(六)網點過夜現金的安全保管。
(七)按照郵政企業隱患整改意見,及時整改隱患,并將整改情況通知郵政企業。
第十條郵政儲蓄二類和代理網點安全管理責任劃分:
一,郵政企業的責任
(一)安全防范設施建設、維護保養和管理。
(二)安全防范設施達標和使用情況檢查。
(三)制定安全防范規章制度,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四)對職工進行安全防范、合規經營教育、培訓。
(五)落實資金安全內控制度。
(六)制定防搶劫預案,并組織演練。
(七)網點過夜現金的安全保管。
(八)按照郵政儲蓄銀行的隱患整改意見,及時整改隱患,并將整改情況通知郵政儲蓄銀行。
二,郵政儲蓄銀行的責任
(一)對郵政金融業務、賬務進行稽核檢查。
(二)協助郵政企業制定現金、空白憑證安全管理等規章制度,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三)協助郵政企業制定內控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四)協助郵政企業制定合規經營要求。
(五)核定網點過夜現金限額。
(六)對合規經營,內部控制存在的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第十一條郵政儲蓄營業網點安全防范管理規定
(一)在營業前解除防盜報警器,開啟電視監控設備;營業人員要檢查自己使用的工作設備(微機、保險柜等)是否完好,遇有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相關部門處理。
(二)現金業務區門必須隨時鎖定,非營業人員不得進入,正確使用營業柜臺防尾隨聯動門,防止外人尾隨入內。
(三)收取的大額現金不準堆放在桌面上或柜臺抽屜內,應及時鎖入保險柜。
(四)營業人員離開柜臺或午休時,應當將現金、印章、重要空白憑證和有價證券入柜落鎖,微機進行系統簽退。
(五)營業網點午休,無人值守時,要開啟防盜報警器。
(六)營業人員辦理業務時應當嚴格核查存取款憑證,注意識別偽鈔、偽證,防止發生詐騙,冒領等案件。
(七)工作場所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八)營業人員嚴禁接受外部人員贈送的食品、飲料、藥物、香煙等。
(九)營業人員應當保持警惕,平時要注意觀察營業廳內是否有可疑人員,可疑物品等情況。
(十)營業網點應堅持迎送運鈔車制度,在運鈔車到達之前派人觀察營業網點周圍是否有可疑人員、車輛或物品,預防搶劫運鈔車案件發生。
(十一)應在營業室內視頻監控下的'指定柜臺內辦理現金和款袋交接手續,并登記備查。
第三章金庫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金庫安全管理責任劃分:
一,郵政企業的責任
(一)金庫(包括:守庫室、點鈔室、庫內)安全防范設施安裝,維護和管理。
(二)制定金庫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并檢查執行情況。
(三)金庫門鎖具改造和維護。
(四)守庫室門鑰匙的管理與使用。
(五)守庫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審查。
(六)緊急情況處置預案的制定和演練。
(七)金庫的守護和進出查驗管理,進出金庫人員的登記,進庫人員攜帶物品的檢查。
(八)根據郵政儲蓄銀行審批的有權進入金庫人員的通知(內容包括:姓名、職務、簽名樣本、照片等),核發進入金庫許可證。接到郵政儲蓄銀行庫內工作人員崗位變更通知后,及時收回原許可證。
(九)對點鈔室、庫內安防設施進行檢查。
(十)檢驗銀行"錢箱出庫通知單",對"錢箱出庫通知單"手續不完整、不正確和無效的,不得放行。
(十一)對點鈔作業進行安全守護。
(十二)維修點鈔室或金庫內部時,須經郵政儲蓄銀行同意。維修人員憑本局安全保衛部門審查后發給的臨時出入證(件)進入庫區,同時必須有本局或郵政儲蓄銀行保衛人員在現場監督,并做好詳細記錄,相關資料存檔備查。
二,郵政儲蓄銀行的責任
(一)庫內現金區(點鈔室和現金存放室)的內部管理,承擔相應內部控制責任。
(二)審批庫內工作人員,向郵政企業請領進出金庫許可證。庫內工作人員崗位變更時,應及時通知郵政企業。
(三)銀行人員持錢箱出庫時,須向守庫人員交驗"錢箱出庫通知單",在守庫員核對、登記,出納員簽名后方準出庫。
(四)銀行檢查人員需進入金庫檢查時,須事先經郵政企業安保部門或分管安全的領導批準后,憑稽查證入庫檢查。
(五)銀行庫內工作人員帶進金庫的錢箱等物品必須經守庫員確定屬金庫日常用品方可進入,無關物品不得帶進庫房。
(六)負責機械密碼鎖的管理和密碼的更新。
(七)負責指紋鎖管理(有權進入金庫人員指紋的登記,刪除和開啟時間的設置,讀取使用記錄等)。
(八)負責應急庫門機械密碼鎖密碼的管理。
(九)負責金庫、點鈔室入侵報警器的設防、撤防,發現電視監控和報警設施故障時,及時告知郵政企業。
(十)按照日常開啟金庫的實際需要,合理設置正常開啟時間,并通知郵政企業保衛部門。非正常時間開啟金庫,應由市縣郵政儲蓄銀行領導授權。
(十一)核準庫存備用金限額。
第四章運鈔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運鈔的安全管理責任劃分:
一,郵政企業的責任
(一)配備符合規定的運鈔車,每臺車應配備2名專職押運員。
(二)運鈔全過程的安全保衛。
(三)按照運鈔時間及線路安排行程,確保各營業網點按時正常營業。
(四)取送款員由郵政企業員工擔任的,運鈔中現金款袋或款箱歸郵政企業取送款員負責管理,包括:運鈔車上的運鈔艙、艙門鎖具鑰匙,運鈔艙內盛裝現金的各種容器及全部現金、有價證券和重要空白憑證。
(五)建立防搶、防盜應急預案,押運人員的審核和管理。
(六)押運槍彈管理,防彈服配備。
(七)監督郵政儲蓄銀行取送款員穿著防彈衣。
二,郵政儲蓄銀行的責任
(一)取送款員由郵儲銀行員工擔任的,運鈔中現金款袋或箱包歸銀行取送款員負責管理,包括:運鈔車上的運鈔艙、艙門鎖具鑰匙,運鈔艙內盛裝現金的各種容器及全部現金、有價證券和重要空白憑證。
取送款員由金融護衛中心人員擔任的,運鈔中現金款袋或箱包由金融護衛中心取送款員負責管理。
(二)向郵政企業提出押運時間及線路安排,對押運時間及線路安排作出調整時,應至少提前48小時書面通知郵政企業。
(三)對郵政企業的運鈔車(包括:車型、牌照等),押運人員(包括:單位、姓名、照片等)進行備案,并在實施中進行核對。
(四)在規定的時間,地點與郵政企業辦理押運款箱、款袋或物品交接。
第十四條雇用金融護衛中心押運工作的,應由郵政企業與金融護衛中心簽訂運鈔合同。郵政企業安全保衛部門負責對運鈔車及押運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郵政企業和郵政儲蓄銀行的責任同上。
第五章自助機具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一類網點金融自助機具安全管理責任劃分:
一,郵政企業的責任
(一)對ATM、POS等自助機具的防盜、防搶設施達標情況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二)對ATM、POS等自助機具的防盜、防搶防范制度、措施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三)對存在的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復查整改情況。
二,郵政儲蓄銀行的責任
(一)ATM、POS等自助機具防盜、防搶設施的建設、維護保養和管理。
(二)ATM、POS等自助機具防盜、防搶防范制度的貫徹執行。
(三)ATM、POS等自助機具的日常檢查、運維監控。
(四)ATM裝、取鈔過程的安全防范。
(五)按照郵政企業隱患整改意見,及時整改隱患,并將整改情況通知郵政企業。
第十六條二類和代理網點金融自助機具安全管理責任劃分:
一,郵政企業的責任
(一)ATM、POS等自助機具防盜、防搶設施的建設、維護保養和管理。對達標情況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二)落實并檢查ATM、POS等自助機具防盜、防搶防范制度,及時整改隱患。
(三)ATM裝、取鈔過程的安全防范。
(四)按照郵政儲蓄銀行的隱患整改意見,及時整改隱患,并將整改情況告知郵政儲蓄銀行。
二,郵政儲蓄銀行的責任
(一)入網資質審查、運維監控。
(二)對存在的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復查整改情況。
第六章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
第十七條郵政企業和郵政儲蓄銀行應按上述責任,按照規定的頻次、內容、標準組織安全檢查。
第十八條各級郵政企業和各級郵政儲蓄銀行對郵政企業安全保衛、郵政儲蓄銀行審計稽查部門等(以下簡稱檢查人員)履行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檢查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第十九條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1。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2。對檢查中發現的違章行為,應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發現的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
3。對重大隱患應及時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明確隱患的性質、整改的依據、整改的期限等。
第二十條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檢查人員在進行檢查時,應出示檢查證件。郵政企業安保人員對一類網點和點鈔室,金庫內進行檢查時,應有同級郵政儲蓄銀行人員陪同。郵政儲蓄銀行在對二類和代辦儲蓄網點檢查時,應有市、縣郵政局安保或視察人員陪同。
第二十二條負有郵政金融資金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互相配合,實行聯合檢查;確需分別進行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并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被檢查單位對查出的問題應立即落實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隱患,要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并按照檢查人員提出的整改意見和期限,制定整改計劃,落實整改部門、責任人、時間和措施,認真組織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及時報送檢查部門;對于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的隱患,整改后要書面向檢查部門報送整改情況。
第二十四條檢查部門對各種隱患的整改情況必須進行復查,做到有一件立一件,改一件銷一件,件件有記錄。
第七章案件管理
第二十五條發生郵政金融資金案件(包括:貪污挪用案件、資金詐騙案件、盜竊搶劫案件等),省(區、市)郵政公司和省(區、市)郵政儲蓄銀行,郵政儲蓄直屬分行應及時報告集團公司和郵政儲蓄銀行總行。
第二十六條二類和代理網點、金庫、運鈔管理發生案件,郵政企業在向上級報告的同時,應當向同級郵政儲蓄銀行或分支機構通報;一類網點、各級郵政儲蓄銀行或分支機構發生案件,郵政儲蓄銀行或分支機構在向上級報告的同時,應當向同級郵政企業通報。
第二十七條案件報告
(一)案發快報。自案發至上報集團公司、郵政儲蓄銀行總行最大時限為24小時。案發快報內容包括:發案單位、發案時間、作案人基本情況、作案手段、發案原因、涉案金額等。
(二)案情報告。案發后3日內,應將發案單位、涉案崗位、涉案環節、作案人、涉案業務種類和涉案總金額、案發經過、案發后采取的主要措施、控制和追回的金額等情況上報集團公司、郵政儲蓄銀行總行。
(三)案情分析和整改措施報告。案發后25日內,應將發案原因和教訓、整改措施及對建立和完善有關制度或技術條件的建議等上報集團公司、郵政儲蓄銀行總行。
(四)整改措施落實復查報告。案發后60日內,應將整改效果、對責任人查究情況及截至報告日涉案金額的實際追繳情況(如追繳方式、金額等)和實際損失金額等上報集團公司、郵政儲蓄銀行總行。
第二十八條案件查處
一,案件調查
(一)一類網點發生貪污挪用儲蓄資金案件,由郵政儲蓄銀行負責組織對案件進行調查處理;發生盜竊、搶劫案件,由郵政企業與郵政儲蓄銀行共同對案件進行調查處理。
(二)二類和代理網點發生盜竊、搶劫案件,由郵政企業負責組織對案件進行調查處理;發生貪污、挪用儲蓄資金案件,由郵政企業與郵政儲蓄銀行共同對案件進行調查處理。
二,案件督辦
(一)發生貪污、挪用、詐騙案件,涉案金額50萬元以上,盜竊案件涉案金額20萬元以上,搶劫案件涉案金額10萬元以上或至人員受傷的,由省(區、市)郵政公司和省(區、市)郵政儲蓄分行督辦。
(二)發生貪污、挪用、詐騙案件,涉案金額100萬元以上,盜竊案件涉案金額50萬元以上,搶劫案件涉案金額20萬元以上或至人員死亡的,由集團公司和郵政儲蓄銀行總行督辦。
三,督辦內容
(一)督促發案單位積極協助公安,檢察機關查破案件。
(二)督促發案單位分析發案原因、總結案件教訓、制定防范和整改措施。
(三)認定案件性質和案件責任,督促發案單位對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查究。
(四)分析貪污、挪用、詐騙案件發案原因,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工作由郵政儲蓄銀行審計稽查部門負責;分析搶劫、盜竊案件發案原因,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工作由郵政企業安全保衛部門負責。
第八章案件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發生金融資金案件必須對責任人、相關責任人、直接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一,責任清楚的,郵政企業和郵政儲蓄銀行應依照《郵政金融資金案件責任查究規定》分別追究責任。
二,責任不清或涉及雙方人員責任的,應由領導小組查清責任,研究確定應追究的責任。有爭議的,報上級領導小組裁定。
三,與檢查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檢查時發現隱患或發現隱患未提出整改要求有關,而導致案件發生的,應分別由郵政企業和郵政儲蓄銀行追究檢查人員的檢查責任。
四,對檢查人員發現隱患并提出整改要求,隱患單位未及時采取措施整改隱患,而導致案件發生的,應分別由郵政企業和郵政儲蓄銀行追究單位及相關人員的管理責任。
五,案件責任追究處理時限。
(一)對相關人員的責任追究,應在結案后一個月內完成。
(二)對于一時難以破案的搶劫盜竊、攜款潛逃、外部詐騙案件不需結案,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應在責任查清后一個月內完成。
(三)案件責任追究原則上應在發案后60日內完成,需要跨年的,應在次年上半年完成。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規定適用于郵政企業和郵政儲蓄銀行及其所屬單位。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由中國郵政集團公司負責解釋、修訂。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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