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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3-01-22 02:47:02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市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精選7篇)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市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市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精選7篇)

  市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集貿市場的食品衛生管理,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的集貿市場。

  第三條集貿市場的舉辦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規范規定,承擔集貿市場的食品衛生管理職責。

  市場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保證所生產、加工或經營食品的衛生安全,其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活動必須符合本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集貿市場的衛生管理要求

  第四條集貿市場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衛生審查,審查合格的予以公告。衛生審查的主要內容有:

  (一)集貿市場的選址、建筑、衛生設施和設備情況;

  (二)攤位布局情況;

  (三)集貿市場衛生管理機構和衛生管理員情況;

  (四)衛生檢驗設備和人員情況;

  (五)衛生管理制度制定情況;

  (六)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五條集貿市場的選址和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衛生要求,不得有影響食品衛生的污染源。

  第六條集貿市場的建筑和設施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與食品衛生要求相適應的給排水設施;

  (二)采光和照明設施符合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的需要;

  (三)有防塵、防蠅、防鼠和垃圾收集設施;

  (四)市場的地面應當平整結實、易于沖洗、排水通暢。

  第七條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區域的食品攤位設置要按照生熟分開的原則,合理劃定功能區域,分類設置攤位,并在不同區域作明顯標示。攤位分區和分類的要求如下:

  (一)食品經營區域與非食品經營區域分開設置;

  (二)經營鮮活畜禽、水產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區域隔開,相互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米;

  (三)生食品攤位與熟食品攤位分開;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攤位相互分開;

  (四)經營餐飲服務應設置在專門區域,并相對集中;周圍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圍內不得經營鮮活畜禽。

  第八條集貿市場應指定一名負責人為集貿市場食品衛生責任人,負責本規范的貫徹實施;并配備專職食品衛生管理員,負責按照本規范第三章、第四章的要求,對進入集貿市場的食品和集貿市場內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衛生檢查。食品衛生負責人和食品衛生管理員應當接受衛生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

  食品衛生管理員的數量應當與集貿市場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數量相適應。

  第九條集貿市場應制定食品衛生管理和檢查制度。制度的內容應包括以下方面:

  (一)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和經營條件審查制度;

  (二)對進場食品的檢查和防止假冒偽劣食品進場管理制度;

  (三)日常食品衛生檢查制度;

  (四)食品衛生違規處理制度;

  (五)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第十條集貿市場應當配備快速檢測設備和檢測人員。配備的快速檢測設備和人員能夠開展對可疑受農藥或其他污染物污染的蔬菜、農副產品、食品原料和食品進行快速抽樣檢測。

  第十一條集貿市場內應當配備衛生保潔人員,保證市場內的環境清潔,維護市場內衛生設施與設備正常使用。

  第十二條集貿市場應設立食品衛生知識宣傳公示欄,建立食品衛生公示制度,公布食品衛生檢查、檢測情況,對檢查、檢測不合格的食品及進場經營者應在公示欄公告。

  第三章市場舉辦者的食品衛生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市場舉辦者應當做好市場食品衛生管理工作,維護好市場的設施、設備和環境衛生,對市場所生產、加工和經營的食品進行檢查、指導。

  第十四條市場舉辦者應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經營條件進行審查,建立進場經營者的衛生管理檔案。

  第十五條市場舉辦者應當與進場經營者簽訂食品衛生保證協議書,約定違反本規范的責任,加強對進場經營者的教育、培訓和管理。

  第十六條市場舉辦者應對所有進場的食品進行檢查,對可疑受污染的食品進行快速抽樣檢測,禁止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銷售。

  第十七條市場舉辦者及其食品衛生管理員應當每天對進場經營者的食品衛生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進行記錄。檢查和記錄的內容有:

  (一)是否按本規范第二十條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及經營內容與許可范圍是否一致;

  (二)經營人員是否按規定接受健康檢查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

  (三)是否根據本規范第二十一條規定落實

  進出貨臺賬制度;

  (四)禽畜肉類是否經過獸醫衛生檢疫,并查驗檢疫證明與肉類數量是否相符;

  (五)食品進貨是否按本規范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進行索證;

  (六)生產、加工或經營過程是否符合本規范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衛生要求;

  (七)是否有本規范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尤其要對食品加工、經營中使用的原料進行檢查,防止使用非食用物質或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原料;

  (八)是否有其他違反市場食品衛生管理制度的行為。

  第十八條市場舉辦者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督促進場經營者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對懷疑有本規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應及時向當地衛生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對發現有本規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應立即對該食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市場舉辦者應負責處理涉及食品衛生問題的群眾投訴,主動向衛生行政部門舉報進場經營者違反《食品衛生法》的行為,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調查處理市場內的食品衛生違法案件。

  第四章對進場經營者的食品衛生要求

  第二十條進場經營者按照規定需要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開展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其從業人員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并接受食品衛生知識培訓。

  第二十一條進場經營者應建立進出貨臺帳制度,臺帳中應注明所銷售食品的來源、數量、保質期,并定期查驗所銷售食品的保質期限。

  第二十二條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定型包裝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進場經營者均必須持有產品生產者的衛生許可證(復印件)及產品檢驗合格證或檢驗結果報告單。

  顧客需要了解產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限的,銷售者必須保證能夠提供。

  第二十三條經營定型包裝食品的,所銷售的食品包裝、標識應當真實,符合食品標簽、標識的衛生要求;經營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須具有衛生部頒發的`該產品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

  第二十四條在集貿市場進行食品現場生產、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地點并具備可封閉的獨立場所。場所的大小應滿足相應食品加工經營所要求的洗滌、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銷售所需要的面積;

  (二)具備食品加工、經營所要求的給排水設施和洗滌、加工、冷藏和防蠅、防蟲設施;

  (三)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潔衛生,食品容器存放應當設置臺架,不得著地放置;

  (四)從業人員必須穿戴潔凈的工作衣、帽上崗,保持個人衛生,工作期間不得佩帶首飾、留長指甲和涂指甲油;

  (五)使用新鮮和清潔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劑;

  (六)營業場所和周圍地區的環境衛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和污物;

  (七)其他為保證食品衛生所必須的設施和條件。

  第二十五條生產、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條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制作肉、奶、蛋、魚類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的,應當燒熟煮透,生熟食品隔離;隔夜熟食品必須徹底加熱后再出售;

  (二)散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應當有清潔外罩或覆蓋物,使用的包裝材料應當清潔、無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裝食品必須使用專用工具取貨;

  (三)具備食具清洗、消毒條件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

  (四)餐具和切配、盛裝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嚴格進行清洗、消毒。

  第二十六條經營鮮活產品應具備能夠保持產品鮮活的設施和條件。

  第二十七條集貿市場禁止生產、加工和經營下列食品或當作食品的物品:

  (一)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二)過期、變質、包裝破損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

  (三)使用了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高毒農藥或使用農藥后尚未超過安全間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質加工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六)河豚魚、野蘑菇等有毒動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

  (七)死的黃鱔、甲魚、烏龜、河蟹、蟛蜞、鰲蝦及死的貝殼類水產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產品;

  (八)用污穢不潔或者被農藥、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裝材料盛裝的食品;

  (九)無產地、廠名、生產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份等商品標識的定型包裝食品和超過保存期限的食品;

  (十)《食品衛生法》第九條規定的其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市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2

  一、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等證件,發現其不具備食品經營資格的,禁止其入場經營。

  二、通過簽訂合同、責任狀等方式,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其不具備與所經營食品相應的.經營環境和條件的,及時暫停或者取消入場經營資格;發現食品經營者有違反《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規定的行為,要及時予以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的農業或市場監管等部門。

  三、建立市場經營者檔案,記載入場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

  四、建立和完善市場食品、農產品準入、食品經營從業人員健康檢查、食品安全信息公示、不合格食品銷毀等食品經營管理制度,定期組織市場管理人員和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學習和培訓。

  五、設置食品信息公示設施,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食品安全信息。

  六、建立市場食品安全管理組織,根據要求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七、指導督促市場內經營戶做好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和臺賬建立工作,落實管理規范要求。

  八、根據規定要求,建立市場檢測室、配置檢測設備、配備專職檢測人員,對上市食品(農產品)進行檢測并及時記錄檢測結果、建立檢測臺賬、公示檢測信息,對不合格食品(農產品)要及時下柜,通知農業或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進行處理,并做好處理記錄。

  九、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做好市場內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市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3

  1、市場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監管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菜市場管理制度,負責本菜市場的食品安全監管,加強對經營者的教育、培訓和管理。

  2、市場應當與經營者簽訂食品質量安全保證書(協議),訂立食品安全保證及對不合格食品的退市、追溯、召回、退貨等條款,明確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3、市場應審查經營者的`工商、稅務、食品流通許可等證照,查驗重要農副產品進貨憑證、供應商的經營資質和實際經營情況,查驗畜產品、水產品、禽類及其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或產地證明和其他依法應當經檢測合格方可銷售的農副產品的檢測證明。相關證照留存備查。

  4、市場應督促經營者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建立農副產品經營臺帳,記錄進貨渠道。設置規范的農副產品檔案柜,建立農副產品質量安全檔案。

  5、市場應配備食品快速檢測設備,每天對市場上經營的食品或農副產品開展快速檢測,并記錄檢測結果,對檢測不合格的應當督促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并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

  6、市場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每天對經營者的食品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如實記錄檢查情況。發現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和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督促整改;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督促經營者依法辦理。對未取得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檢測不合格以及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禁止入場銷售。

  市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4

  一、食品經營者進貨查驗制度

  1.食品經營者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必須對經營的食品安全負首要責任,嚴把食品質量入市關。

  2.市場開辦者(管理單位)要承擔食品質量安全監督責任,與食品經營者共同承擔食品安全第一責任的職責,嚴防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

  3.食品經營者要落實食品質量查驗責任,嚴格執行食品質量查驗,嚴防有毒有害、污染、變質、不合格食品、冒牌食品進入經營場所,嚴防食品安全事故發生。

  4.食品經營者購進食品時,要按批次索取和查驗供貨單位和生產單位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質量檢驗檢疫報告、綠色食品等認證標志、商標注冊證等證明文件,看其主體資格是否合法、食品質量是否符合標準。開箱檢查和抽查食品質量,查驗是否霉變、生產日期和保值期是否真實;要查驗食品包裝標識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有中文標注的食品名稱、規格、廠名、廠址、生產日期、保質日期,防止過期或者即將到期的食品自制加貼新的生產日期、保質日期。

  5.食品經營者發現有毒有害、污染、變質、不合格食品,立即報告市場開辦者(管理單位)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并按照規定予以銷毀.

  二、食品經營者索證索票制度

  1.食品經營者應當嚴格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并建立食品進貨臺帳,由專人管理,所記載的內容真實。

  2.臺帳應當按照食品品種載有以下內容:

  名稱、品牌、產地、規格、數量、批號、生產日期、質量保證期限、生產廠家、供貨單位、進貨時間等;

  供貨單位和生產單位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質量檢驗檢疫報告、商標注冊證、綠色食品等認證標志等;

  3.食品經營者進貨臺帳應裝訂并保存兩年。

  三、市場食品質量自檢制度

  1.市場開辦者(管理單位)應當完善檢測條件,設立檢測設備,對進入市場銷售的食品質量,自行檢測。

  2.自行檢測的重點食品為肉類、蔬菜、水產品等鮮活食品,散裝食品,易污染的食品。

  3.自行檢測確定的有毒有害、污染、變質、過期、不合格食品或者無廠名廠址、無生產日期和保質日期、無合格證食品、冒牌食品等不合格食品,不得入市銷售。

  4.自行檢測的食品,應當詳細登記,確定為不合格食品,要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同時,報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對食品經營戶經營的同一食品2次抽檢不合格的`禁止入市銷售。

  四、食品經營者質量承諾制度

  1.食品經營者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對所經營的食品向消費者做出質量承諾。

  2.食品經營者經銷的食品質量必須合格、價格合理、計量準確,不經銷有毒有害、污染、變質、過期、不合格食品或者無廠名廠址、無生產日期、無保質日期的食品、冒牌食品。

  3.食品經營者銷售食品必須向消費者提供相關質量合格證明,出具銷售發票等購物憑證。

  4.食品經營者對消費者發現存在質量問題的食品、包裝標識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或者經國家有關部門抽查檢驗判定為不合格食品,或者經市場監督管理、質量檢驗檢疫等部門確認的消費者申訴舉報的假冒偽劣食品,可憑購物發票等憑證予以退換,并依法予以賠償。

  5.食品經營者應當積極負責的維護消費者權益。對質量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進行清理、登記、向市場開辦者(管理單位)或市場監督管理、質量檢驗檢疫等部門報告。

  五、食品(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

  1.證照齊全有效。市場食品經營者要亮照經營,熟食、豆制品、副食品、自制食品從業人員要有健康證,持證上崗。

  2.按不同進貨渠道,實施不同準入要求。

  (1)從批發市場進貨的經營戶,應索取表明供貨方身份的進貨憑證。牲畜、禽類等按規定應當檢驗檢疫的農產品,還應索取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等相關證明。

  (2)從生產廠家、批發市場外的經營戶進貨的,應索取供貨方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食品生產許可證明;產品質量檢驗報告;進貨票據。

  (3)對農產品自產自銷的經營戶,市場舉辦者應劃定專門區域并明示。同時,對經營者的身份證明進行登記備案,對經銷的食用農產品實行抽檢制度。

  (4)從批發市場外進貨無法索取有關憑證的農產品,經營者要在臺賬中詳細記錄商品名稱、數量、供貨方姓名及聯系方式等。

  (5)現場自制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原料(包括添加劑)供貨商檔案,內容包括供貨商基本情況、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或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送貨授權委托書、原料購銷協議等。

  現場制售的食品應當附有標簽,在經營現場對現場制售的食品進行標牌公示,內容包括:食品名稱、配料表、生產者、食用方法、生產日期、保存條件、保質期限等。

  標注的內容應當清晰、真實,易于識別。

  六、不合適食品退市制度

  1.為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經營者應當嚴格實行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場制度。

  2.不合格食品是指有毒有害、污染、變質、過期、不合格食品或者無廠名廠址、無生產日期和保質日期、無合格證食品、冒牌食品。

  3.不合格食品為市場監督管理或者質量檢驗檢疫等行政執法機關公布的,或者食品經營者自檢的,或者消費者送經法定質檢機構檢驗的,或者消費者申訴舉報并不經質檢機構檢驗即可判斷的。

  4.對不合格食品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撤下柜臺、清理登記,填寫《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場登記表》,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或者質量檢驗檢疫等行政執法機關報告。

  5.對不能食用、危及人體健康的食品,應當追查來源和流向,及時在新聞媒體等載體采取公告等方式告知消費者,追繳已售出的部分,并在行政執法機關監督下自行銷毀。

  6.對標識不符合規定但可以食用的食品,可以退回供貨方嚴格規范。同時報告行政執法機關并接受跟蹤監督管理。需重新入市銷售的,必須法定質量檢驗機構檢驗確定質量合格,并報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備案。

  七、市場開辦者(管理單位)食品安全責任制度

  1.市場開辦者(管理單位)承擔食品質量安全監督責任,與轄區市場所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和市場食品經營者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與食品經營者共同承擔食品安全第一責任的職責,嚴防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

  2.市場開辦者(管理單位)要建立健全市場主體監督機制,確保市場內的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合法,營業執照、許可證齊全、合法、有效。杜絕無證無照經營。

  3.市場開辦者(管理單位)要建立健全食品質量監督制度,查驗供貨單位提供的營業執照、許可證、質量檢驗檢疫報告、質量認證標志、商標注冊證等證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抽查抽檢市場內銷售的食品質量是否符合標準。嚴防銷假冒偽劣食品進入市場銷售。

  4.市場開辦者(管理單位)要督促、引導、協助食品經營者與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簽訂食品質量準入協議,以杜絕假冒偽劣食品流入市場銷售。

  5.市場開辦者(管理單位)要建立健全食品質量侵權先行賠付制度,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基金,對食品經營者因食品質量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負責退款并依法予以賠償。

  6.市場開辦者(管理單位)不但要做好管理人員自身的教育培訓工作,還要加強對經營戶的教育培訓,要不定期開展教育培訓活動,做好培訓活動記錄。

  7.市場開辦者(管理單位)要建立完善檔案。建立經營戶一戶一檔,記錄并保存食品安全檢查督促工作臺賬及場地消毒等工作臺帳。

  8.市場開辦者(管理單位)要規范市場檢測。檢測批次、檢測項目要按要求(實施對農藥殘留、二氧化硫、甲醛、吊白塊、亞硝酸鹽、雙氧水、硫磺、重金屬鉛等8個項目的檢測);檢測程序要到位,抽樣單、銷毀單簽字要完整;檢測資料要齊全、歸檔。

  9.市場開辦者(管理單位)要在市場監督管理機關的指導下,設立消費者申訴舉報聯系點,確定專人,認真受理和處理消費者申訴舉報,并及時向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報告。

  10.市場開辦者(管理單位)應當在市場醒目位置設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抽樣檢測等食品質量信息,及時進行消費警示和提示。

  市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5

  1.市場開辦者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監管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菜市場管理制度,負責本菜市場的食品安全監管,加強對經營者的教育、培訓和管理。

  2.市場開辦者應當與經營者簽訂食品質量安全保證書(協議),訂立食品安全保證及對不合格食品的退市、追溯、召回、退貨等條款,明確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3.市場開辦者應審查經營者的工商、稅務、食品流通許可等證照,查驗重要農副產品進貨憑證、供應商的經營資質和實際經營情況,查驗畜產品、水產品、禽類及其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或產地證明和其他依法應當經檢測合格方可銷售的農副產品的'檢測證明。相關證照留存備查。

  4.市場開辦者應督促經營者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建立農副產品經營臺帳,記錄進貨渠道。設置規范的農副產品檔案柜,建立農副產品質量安全檔案。

  5.市場開辦者應配備食品快速檢測設備,每天對市場上經營的食品或農副產品開展快速檢測,并記錄檢測結果,對檢測不合格的應當督促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并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

  6.市場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每天對經營者的食品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如實記錄檢查情況。發現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和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督促整改;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督促經營者依法辦理。對未取得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檢測不合格以及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禁止入場銷售。

  市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6

  1、農村大集市場開辦者是市場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承擔市場的食品安全管理職責,負責建立食品安全各項管理制度,并指定專人對食品進場經營業戶進行登記備案。

  2、市場內從事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保證所生產、加工或經營的食品安全,其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活動須符合相關規定。

  3、鄉鎮食品安全綜合監管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對農村集市貿易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督檢查,規范指導。

  4、鄉鎮食品安全綜合監管辦公室負責定期組織相關單位,對農村集市開辦者進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常識等內容的培訓。

  5、鄉鎮食品安全綜合監管辦公室定期組織相關單位,在農村集市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常識等內容的宣傳活動,提高農村食品經營者和廣大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意識。

  市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7

  一、進場經營戶除須具備《營業執照》外,還需辦妥《衛生許可證》和《生產許可證》等證件,對進來的食品必須索證,并記好臺帳。嚴格禁止不具備證件的經營戶進入市場銷售產品。

  二、充分利用黑板報、廣播、報紙的宣傳媒介作用,積極廣泛宣傳《食品衛生法》。提高經營戶的經營素質,自覺遵守食品衛生管理有關規定,切實做好食品追溯制度。

  三、加強計量、防疫、衛生、工商等職能工作的監督作用,維護市場秩序,防止假冒偽劣和不清潔的食品進入市場。

  四、經營戶要遵紀守法,合法經營。嚴格禁止經營腐爛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食品;嚴格禁止經營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

  五、副食品經營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產品;銷售的產品標識應具有產品名稱、廠名、廠址、凈會含量、標準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主要配料等八個要素;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六、市場配備專(兼)職質量管理人員,負責對市場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對銷售假冒偽劣或不符合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經營者按市場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情節惡劣的'停業賴頓,并清除出市場。

  七、認真做好消費者投訴的接待和處理工作;根據群眾舉報,組織力量查處違反《食品衛生法》有關案件。

  八、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積極查處假冒偽劣商品,并按有關部門的規定對違反者作出教育,停業整頓,經濟處罰,直至吊銷營業執照清退出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加強市場商品質量監督管理:

  1、每日一次食品安全巡查制度。

  2、每月一次檢查過期產品和“三無”產品。

  3、突出檢查有質量問題或被新聞媒體暴光的商品。

  4、檢查中有違規行為者,記入市場不良行為臺帳。

  十、建立;獎懲機制:

  1、執行食品準入制度,列入文明經營戶評比條件之一。

  2、對不重視食品準入制,不執行進貨臺帳制的攤位,要采取批評和曝光的方法進行教育。

  3、對嚴重違規者,提交工商、技術監督部門和公安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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