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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

時間:2023-11-20 13:02:12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合同管理制度【集錦15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合同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合同管理制度【集錦15篇】

合同管理制度1

  一、 目的:

  為準確理解客戶要求,對每份合同和訂單進行評審,確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和滿足客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 適用范圍

  適用于營銷中心所屬各銷售部和銷售管理部所有產品的合同和訂單的評審。 三、職責

  1、營銷管理部:負責組織合同和訂單的評審。 2、各銷售部經理:負責合同評審的填寫。

  3、營銷中心總經理:負責合同評審的審核和一般合同評審的審批。 4、合同管理員:負責合同評審記錄和合同保存,并跟進合同評審后的執行。 5、總經理:負責重大合同和特殊合同評審的審批。

  6、各相關部門:負責參與合同評審,并對合同中涉及到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工作負責。 四、定義

  合同評審是指:接到客戶訂單以后,為了確認能夠保質保量地完成訂單,對生產能力和物料進行確認,消除生產過程中的不確定因素,避免因生產過程中出現解決不了的問題而影響產品質量和交貨時間的一項活動。 五、合同評審的相關規定及流程 1、合同評審的分類:

  A、口頭訂單或電話通知訂單。B、一般合同:有書面合同、傳真。

  C、特殊合同: 指根據客戶的要求,產品需進行更改或需設計、開發的新產品。 D、重大合同:指承包線合同或單次外賣金額在50萬以上的.銷售合同。

  2、合同評審的時機:在客戶意向達成后或草案簽訂之后,正式合同文本簽訂之前。 3、合同評審的內容:

  3.1、產品的名稱、規格型號、技術及質量要求以及客戶的特殊要求是否已明確。

  3.2、數量、交貨日期、價格、交付方式、結算方式、爭端處理應有明確的文字說明并已理解 3.3、對合同附件,如客戶的特殊要求、有關標準、生產條件、技術能力能否滿足合同要求進行評審。 3.4、對客戶提出的質量管理體系的要求應進行評審,并滿足其要求。 3.5、合同應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

  3.6、必須滿足客的戶所有要求,同時對任何與客戶要求不一致的地方要求得到解決。 4、合同評審的方法:

  4.1、口頭訂單或電話訂單的評審:

  口頭合同或電話訂單由銷售部業務員直接填寫《客戶訂貨電話記錄》,明確產品名稱、規格、數量、價格、包裝要求、質量及交貨期要求,交各銷售部經理簽字,作為合同評審的依據。 4.2、一般合同的評審:

  對于一般國內客戶,由各銷售部經理與生產部經理(或生產廠長)直接進行合同評審,主要評審產

  品的生產能力、檢驗標準、交貨日期等是否能夠滿足客戶要求。在確保能夠滿足顧客要求的前提下,將評審結果記錄在《銷售合同評審表》里,評審通過后,交營銷中心總經理確認簽署意見后即可生效。

  4.3、特殊合同及重大合同的評審:

  4.3.1、國外及國內特殊合同、重大合同的評審須由各銷售部經理組織計劃、采購、工程中心、財務等

  相關部門負責人以會議的形式進行評審,對顧客的特殊要求在評審過程中進行討論,商定措施,合同評審同意后,由參加會議人員在評審表上簽字,并由銷售部組織人員填寫《銷售合同評審記錄》匯總各部門會審意見后交營銷中心總經理簽署意見,并報總經理批準實施,確保在規定的期限內達到顧客的期望。

  4.3.2、如銷售部業務員遇到屬新產品或老產品需改變結構、性能等時,先由工程中心參與和客戶商談

  技術協議等,然后按4.3.1條款進行合同評審。

  4.4、 合同評審通過后,由各銷售部經理直接將合同的所有要求和參數,以《業務通知單》的形式通知

  到銷售管理部合同管理員,由合同管理員通過K3系統,以《銷售訂單》的形式一份下達給生產計劃、采購部、財務部、質檢部等相關部門。 5、合同變更、修改:

  5.1、當顧客在合同簽訂后又提出變更或修改的要求,可與顧客簽訂《合同補充的協議》;如變更量大,

  可重新簽訂合同。

  5.2、合同不管是補充還是重簽,均應重新進行合同評審,評審審批后由營銷管理部及時將變更后的要

  求傳遞到有關職能部門。

  5.3、如因特殊情況延誤交貨期,由各銷售部經理負責將情況與顧客溝通、協商,請求諒解,并告之變

  更后的發貨時間。 6、合同評審流程圖:

  六、相關記錄表格

  1、《客戶訂貨電話記錄》——————詳見后附表格 2、《銷售合同評審表》——————詳見后附表格

  3、《業務通知單》——————源自《與顧客有關的過程控制程序》后的附表 4、《合同補充的協議》——————詳見后附表格

  5、《銷售訂單》——————源自《與顧客有關的過程控制程序》后的附表

  廣東新勁剛超硬材料有限公司

  審 批/日期: 企管部

  客戶訂貨電話記錄

  銷售合同評審表

  業務通知單

  NO.:

  接單日期: 年月日 客戶:聯系人及電話:

合同管理制度2

  一、不得采購《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二、采購食品時應向供貨方索取購貨憑證,并做好采購記錄;

  三、向食品生產單位,批發市場等批量采購食品的,還應索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檢驗(檢疫)合格證明;

  四、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五、保持食品倉庫房分開設置;

  六、食品和非食品庫房分開設置;

  七、不同性質食品和物品分區存放,需低溫存放的.食品應置于冷藏設施存放;

  八、入庫食品應分類逐項登記,定期檢查核對;

  九、庫房內的食品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定期檢查庫房食品衛生,對無標識、標識不全或超過保質期等不符合相關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予以銷毀。

合同管理制度3

  合同評審機構設在合同管理機構內部,組成人員包括主管副總、合同管理機構負責人、合同管理員、合同承辦人、供銷、財務部門負責人等。

  一、合同評審程序

  1、合同承辦人將合同草本及相關資料交合同管理員初審;

  2、合同管理員填寫合同評審表中初審記錄交合同管理機構負責人審批,簽署審批意見。

  3、特殊/重大合同,由合同管理機構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會審,合同管理員匯總各部門會審意見后交合同管理機構負責人簽署意見,并報主管副總批準實施。

  4、合同管理員將合同評審表歸入該合同檔案。

  二、評審內容

  1、簽訂合同前必須嚴格審查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1)對法人必須審查原件或者蓋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復印專用章的公司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的副本復印件。

  (2)對非法人經濟組織,應當審查其是否按法律規定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對分支機構或是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設立的經營單位,除審查其經營范圍外,還應同時審查其所從屬的法人主體資格。

  (3)對外方當事人的資格審查,應調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質、公司或組織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國籍及公司或組織注冊地。

  2、簽訂合同前需要審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資格。

  (1)代理人職務資格證明及個人身份證;

  (2)被代理人簽發的授權委托書;

  (3)代理行為是否超越了代理權限或代理權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

  3、簽訂合同前,必須認真審查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對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負有提供專業性較強的勞務、工程項目或限制經營項目等義務時,應當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由政府法定機構頒發的經營許可證或資質等級證書等證明。

  4、簽訂合同前,應當仔細審查對方當事人提供的有關證明資料,必要時應到簽發部門進行驗證或進行實地考察,以防對方當事人偽造或變造證明材料。對方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明資料中所使用的當事人名稱、印章等內容必須完全一致。

  5、下列資料不能作為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的證明資料,但可歸入合同檔案保存,以備考查。

  (1)名片;

  (2)廠家介紹、產品介紹等資料;

  (3)各類廣告、宣傳資料;

  (3)各類電話、手機機等通訊工具號碼;

  (4)對方當事人提供的未經我方合同承辦人見證而復制的或未與原件核對無異的`復印資料。

  三、特殊/重大合同的適用范圍

  簽訂的下列合同,視為重大合同:

  (1)訂立價款在一百萬元以上(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價款在一千萬元以上)的合同;

  (2)投資、聯營的合同;

  (3)涉外合同;

  (4)合同承辦人認為需可行性審查的其他合同。

  四、特殊/重大合同評審的附加程序

  1、簽訂特殊/重大合同,應當及時進行可行性審查。

  合同的可行性審查由合同管理機構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以會簽的形式進行。也可以通過召開有關部門負責人會議的形式進行。

  2、簽訂特殊/重大合同,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

  合同的合法性審查,由合同承辦人按其隸屬關系,送交合同管理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合同管理制度4

  一、目的

  為了規范餐廳食材的采購、節約采購成本、滿足經營的需求、提高經濟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采購方式及供貨商的確定

  (一)采購方式確定原則:

  1.對于用量大、消耗快、周轉頻繁的食材,采購員可選擇供應商送貨方式;

  2.對于使用頻率低,不容易集中采購的食材可由采購員自行采購;

  (二)供應商確定原則

  1.初選供貨商:要深入細致的進行市場調查,采購員要從所在縣城找出三家以上有代表性的供貨商,進行綜合考察,在考察中要重點了解供貨商的實力,專業化程度,食材來源,價格、質量及其目前的供貨情況;

  2.使用供貨商:對于同類商品采購員要找出兩家同時供貨,重點從質量、價格、服務三方面進行比較使用;

  3.確定供貨商:在使用一個月的基礎上、由主管經理、出入庫人員、餐廳部門負責人、采購人員組成審查小組,以民主表決的方式集中投票表決來確定;

  4.簽訂供貨合同:確定供貨商后,由采購人員與供貨商簽訂供貨合同,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5.供貨商的更換與續用:在合作的過程中,如發現供貨商有不履行合同的行為,在合同期滿前,由審查小組集中討論決定是否更換、續用。

  三、市場調查原則

  1.由主管經理、餐廳出入庫人員、采購人員、餐廳部門負責人每月不少于兩次以上市場調查。調查后需有調查記錄,寫明調查人員、調查時間、調查地點及調查結果,由各部門負責人簽字后交綜合部存檔;

  2.調查時間、地點的選擇,每項15天調查一次,以批發市場早市開市期間為調查區間,調查的.市場以供貨商所在的市場為準;

  3.調查的方法和程序:調查組應遵循先蔬菜、鮮貨,后干雜調料、糧油、酒水的原則,單項食材的調查不應低于三家。調查中要堅持集中調查的原則,調查時應實行看、聞、摸等方法,必要時可進行采樣。對被調查的商品要詳細的了解產地、規格、品質、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在詢價后要進行討價還價,切忌只記錄賣方的一口價;

  4.調查結果由調查小組結合實地調查結果和咨詢結果進行綜合討論通過;

  5.零星物品的調查由出入庫、或委托其他人(采購人員除外)實施。

  四、采購的定價原則

  1.對供貨商所供食材的定價:在市場調查的基礎上,每周制定一次,零星物品的采購價格不定期進行;

  2.定價程序:由采購人員起根據市場調查的結果與供貨商討價還價后予以確認。

  五、申購程序

  1.對于經常性食材的采購應由餐廳部門負責人每周固定時間定期報計劃,經主管經理審批后,交由采購人員辦理;

  2.需臨時采購的物品由餐廳負責人填寫申購單,經主管經理、總經理審批后方可辦理,申購單一式二份,寫明所需物品的品種、數量、規格等;

  六、采購數量、周期的確定

  餐廳部門負責人根據不同的季節和吃飯人數來確定定采購的數量與周期,如果采購計劃多報、虛報出現爛菜浪費現象,由餐廳負責人承擔全部責任。(春季、秋季、冬季每周采購兩次,夏季每周采購三次)

  七、貨物的驗收原則、出入庫

  驗收的質量標準:

  驗收人員:采購人員、出入庫人員、餐廳部門負責人等共同驗收;

  驗收程序

  1.餐廳入庫人員對采購人員所采購的材料進認真驗收、檢核貨物的數量、重量、質量,保存有效期等,符合要求的方能入庫,對于驗收不合格的物品給予退回,嚴禁入庫。

  2.驗收合格的物品,開具入庫單,“入庫單”填寫完后,由采購人員、餐廳部門負責人、出入庫人員簽字生效,簽字后的“入庫單”一式三聯即:第一聯出入庫留存、第二聯采購人員交財務部作為記賬憑證、第三交總經理。

  3、餐廳領菜出庫時,出庫人員填寫出庫單,由經辦人或餐廳負責人簽字生效。

  八、采購事項

  采購人員要嚴格履行自己的職責,在訂貨、采購工作中實行“貨比三家”的原則。在重質量、遵合同、守信用、售后服務好的前提下,選購低價物資,做到質優價廉。嚴格遵守本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必須牢固樹立企業主人翁思想,盡職盡責,在采購工作中做到廉潔自律、秉公辦事、不謀私利。

合同管理制度5

  (一)、總則

  1、為了規范本公司勞動合同制度,維護公司及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2、定立勞動合同必須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一經訂立,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3、本規定依據《勞動法》和《運城市勞動合同規定》而制定。國家另有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簽定勞動合同的范圍

  1、公司所有正式聘用的員工都必須簽定勞動合同。

  2、股東單位選派的員工,原則上都與原單位簽定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的訂立

  1、公司與員工簽定的勞動合同,是由勞動合同書及相關附件組成。勞動合同的甲方為公司,由總經理簽署;勞動合同的乙方為員工,由員工本人簽署。

  2、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

  (1)、工作內容;

  (2)、試用期;

  (3)、保守商業秘密;

  (4)、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5)、勞動報酬;

  (6)、社會保險;

  (7)、勞動紀律;

  (8)、勞動合同期限;

  (9)、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

  (10)、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11)、其他有關事項。

  3、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的期限由公司根據工作崗位性質、工作需求及員工本人條件,征詢員工本人意見來執行,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勞動合同按期限分為以下幾種:

  (1)、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規定起始時間,終止時間以公司與員工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或自然終止條件出現為勞動合同終止時間。

  (2)、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短期1年;中期2年;長期3年以上。

  (3)、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4、確定勞動合同期限條件

  (1)、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

  按國家有關規定可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可要求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碩士以上學位的員工,如本人自愿,公司也同意,可以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簽定短期勞動合同的條件

  非關鍵崗位(公司確定)工作的員工;

  公司同意簽定短期勞動合同的員工。

  (3)、簽定中期勞動合同的條件

  具有中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或碩士學位的員工;

  企業關鍵崗位的員工;

  企業出資派遣出國學習、培訓的員工;

  其他適合簽定中期勞動合同的員工。

  (4)、簽定長期勞動合同的條件

  公司聘任的各部、室副職以上的員工;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員工;

  本人自愿,公司也同意簽定長期勞動合同的員工;

  其他適合簽定長期勞動合同的員工。

  5、關于試用期

  與公司簽定的勞動合同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的期限之內。最長一般不超過3個月。

  (四)、勞動合同的變更、延續、解除和終止

  1、勞動合同的變更

  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簽定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經協商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應書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應當在15日內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不同意變更。

  2、勞動合同的延續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需要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期滿前30日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同意,辦理續訂勞動合同手續。

  3、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1)、經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試用期、見習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勞動合同中約定解除條件出現的;

  嚴重失職或違紀,對公司造成損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符合《運城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章之規定,公司可以按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符合《運城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章之規定,員工可以按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續訂的;

  (2)、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完成;

  (3)、員工離休、退休、退職及死亡。

  (五)、經濟補償與賠償

  1、由于公司違反勞動合同,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以下標準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1)、扣壓或者無故拖欠員工工資的。

  (2)、支付員工報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根據員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補發給本人1個月工資,相當于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1)、雙方協商一致,因公司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

  3、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根據員工在公司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公司上年月平均工資1個月的補償金: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2)、公司因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

  4、第四章第三條第1款的情況,公司還應發給員工不低于公司上年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的100%。

  5、員工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泄露公司商業秘密事項,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由公司出資攻讀

  學歷、學位或脫產學習一個月以上的員工,應在辦理入學手續的同時與公司簽定《培訓協議》,明確學習結束后在本公司實行服務年限,原合同期限于服務期限屆滿時,應自動順延至服務期滿。在服務期內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規定向公司支付賠償金外,還要交還學習培訓費用。

  (六)、勞動爭議

  1、合同雙方因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

  2、協商達不成協議的,應按雙方均有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附則

  1、勞動合同的附件包括:崗位協議書、專項協議書等,是勞動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用于對專項事物進行約定。

合同管理制度6

  地產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為了加強對公司勞動合同的管理,確保勞動合同簽訂的及時有效性,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新簽合同新錄用員工在入職第一天,公司的人力資源部會代表公司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二。勞動合同到期員工在合同到期的前兩個月,人力資源部會發《勞動合同到期通知》給員工本人簽收,員工在收到《勞動合同到期通知》一周內,有續簽意向的`員工需登陸公司辦公系統上填寫《續簽勞動合同申請表》,逐級報上級審批,最終由總經理簽字確認是否與你續簽合同。無意向與公司續簽合同的員工,須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報告,經批準后,按離職手續辦理。

  三、續簽合同手續經總經理批準后的《續簽勞動合同申請表》流轉到公司人力資源部,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通知申請者續簽合同。

  四、合同年限

  1。新員工合同簽定期限為三年以上,含試用期六個月。

  2。勞動合同續簽年限,由本人提出申請。申請者的主管領導會視個人工作績效批復意見,人力資源部審核后報總經理批準。五。合同留存合同書一式三份,雙方簽字蓋章后,公司與個人各保留一份,另一份存入員工人事檔案。六。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監督執行。

合同管理制度7

  1、合同分析

  監理工程師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合同及施工單位提供的分包合同,對每個合同的條款內容進行分析。掌握合同履行的要點、難點,考察合同實現的可能性、可能發生糾紛的地方。做到事事在先、胸有成竹。

  2、合同跟蹤

  施工過程中,監理工程師將時刻關注合同履行情況,將實際情況與合同規定的內容相對照,找出偏差并采取糾正措施。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為實現項目的總目標服務。

  (1)在工程工期方面:按合同規定,要求承包方在開工前提出包括分月、分段進度計劃的施工總進度計劃,并加以審核;并照分月、分段進度計劃進行實際檢查,對影響進度計劃的`因素進行分析,找出原因,及時主動解決,監理工程師報建設單位同意修改進度計劃時,審批承包方修收的進度計劃,確認竣工日期的延誤。

  (2)在工程質量管理方面:檢驗工程使用材料、設備質量;檢驗工程使用的半成品及構件質量;按合同規定的規范、規程,監督檢驗施工質量;按合同規定程序,驗收隱蔽工程中需要的中間驗收工程的質量,驗收單項竣工工程和全部竣工工程的質量等。

  (3)在工程費用管理方面,嚴格進行合同約定的價款管理;當出現合同約定的情況時,對合同價款進行調整;對預付工程款進行管理,包括批準和扣還;對工程量進行核實確認,進行工程款的結算和支付;對變更價款進行確定;對施工中涉及的其他費用,如安全施工方面的費用,專利技術等涉及的費用,根據合同條款及有關規定處理;辦理竣工結算;對保修金進行管理等。

  (4)變更處理

  a)承包單位提出工程變更的處理

  承包單位提出工程變更的處理流程。

  承包單位提出的工程變更監控框圖

  b)建設單位提出工程變更的處理

  由建設單位原因提出的工程變更的處理流程。

  建設單位提出工程變更框圖

  3、監控措施

  (1)監督合同各方履行合同條款中規定的義務。建設單位為施工單位提供必要的技術圖紙、政府批文、場地、資金等;施工單位按合同條款積極施工。

  (2)監督施工單位做好相關資料的整理,做好隱蔽簽證,如實記錄施工全貌。同時,監理工程師將獨立做好日志及其它記錄工作。當發生合同糾紛時,監理工程師將以詳實的資料對工程作出客觀的評價。

  (3)施工單位違反合同條款或偏離合同要求時,監理工程師將采取必要手段實行糾偏,采取下達指令、質量否決,建議建設單位停付、緩付預付款、直至停工等各種經濟、組織手段。對技術原因引起的偏差,監理工程師將給予技術上的指導,幫助施工單位克服困難。

  (4)監理工程師組織各方定期召開會議,協調各方關系,分析存在問題,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與偏差。

  (5)把好工程變更關,按正確的程序處理工程變更,當涉及合同條款的變更或需增補協議時,監理工程師將及時協調合同各方重新取得協議,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合同管理制度8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省市相關規定,按照學校合同管理辦法,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合同管理原則

  (一)各類合同的制定、實施和管理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認真履行合同法以及省市有關規定,依法辦事。

  (二)合同是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依據,凡參與合同訂立、實施和管理的部門及個人必須堅持原則,從嚴把關,堅決維護學校、公司利益。

  (三)合同管理實行的`原則是:歸口管理、分類實施。合同管理歸口部門是行政辦公室。各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合同管理與實施。

  (四)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部門。

  二、合同簽訂流程

  (一)合同的起草:合同起草公司(單位)或個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省市有關規定,合同文本應做到條款清晰、標的準確、責任分明。

  (二)合同的審核:合同由要約事件的責任部門委派專人初審,并經責任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蓋章后,報送學校資產管理處合同管理科或公司法律顧問,申請法律顧問進行審核。合同要約責任部門負責協調相關單位按照學校法律顧問意見修改合同,并將修訂稿報送行政辦公室,由行政辦公室報送合同管理科或法律顧問進行復審,經復審通過后,履行會簽程序。

  (三)合同的會簽:合同提交領導審批前,必須實行嚴格的會簽制度,未經會簽的合同文件不得提交校領導審批和對外發送。

  1.會簽程序:合同文件首先由合同要約責任部門進行初審會簽,部門負責人確認簽字蓋章后,報送行政辦公室;其次,由行政辦公室按照公司領導指示確定應會簽的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最后,會簽單返回行政辦公室,辦公室負責人簽字蓋章后,提交公司領導。

  2.合同會簽制度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程序,會簽部門應認真審閱合同文本,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合同要約責任部門在收到不同會簽意見,認真研究后將研究結果通知會簽部門,取得一致意見后報送至行政辦公室,由行政辦公室將合同報送至合同管理科,進入送審批準程序。

  3.部門會簽時間一般情況下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合同的簽訂:行政辦公室負責將公司合同審批單、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合同會簽單提交公司領導,公司領導簽字、蓋章后,行政辦公室將合同審批單、合同正本原件(一份)備案,必要時還需交資產管理處合同管理科備案。

  (五)合同發送:合同是公司重要的機密文件,必須嚴格遵守公司保密規定,控制發送,

  非責任部門不得持有合同文本。對外因工作需要發送合同文本時,必須經主管總經理批準后方可辦理。

合同管理制度9

  一、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預防、減少和及時解決合同糾紛,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合同管理制度適用于公司及其所屬各單位與各法人單位、其他經濟組織、自然人或相互之間簽訂的各類合同的管理。

  三、合同管理原則

  合同管理必須遵循依法辦事,預防為主,層層把關,跟蹤監督,及時處理,切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原則。

  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合同,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參照有關政策。

  四、檢查監督

  合同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檢查。

  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財務、審計、監察、合同管理部門有權對同級或下級單位簽訂的合同進行監督。

  五、保守商業秘密

  管理、參與合同工作的一切有關人員,應當為公司保守商業秘密。

  合同管理職責

  一、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職責

  1、加強合同管理工作,支持合同管理機構開展工作,解決合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2、授權委托合同承辦人員對外簽訂合同。

  3、對本公司合同承辦人員進行考核、獎懲。

  4、定期了解合同的簽訂、履行情況。

  二、企業合同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1、認真學習、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依法保護本公司的合法權益。

  2、制定、修訂本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辦法,組織實施合同管理工作的考核。

  3、審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現。

  4、監督、檢查本公司合同簽訂、履行情況。

  5、宣傳合同法和有關法規,培訓合同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6、統一辦理授權委托書,嚴格管理本公司合同專用章的使用。

  7、依法處理本公司的各類合同糾紛。

  8、制止公司或個人利用合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9、按期統計、匯總本公司合同簽訂、履行以及合同糾紛處理情況并向公司領導匯報。

  三、企業合同管理員的主要職責

  1、協助合同承辦人員依法簽訂合同,參與重大合同的談判與簽訂。

  2、審查合同,保管好合同專用章。

  3、檢查合同履行情況,協助合同承辦人員處理合同執行中的問題和糾紛。

  4、登記合同臺帳,做好合同統計、歸檔工作。

  5、發現不符和法律規定的合同行為,及時向合同管理部門負責人或公司負責人報告。

  6、參加對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7、定期向分管領導匯報合同管理情況。

  四、銷售、采購部門的主要職責

  1、依法簽訂、變更、解除本部門的合同。

  2、嚴格審查本部門所簽訂的合同,重大合同提交有關方面會審。

  3、對所簽合同,認真執行,并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況。

  4、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加強與其它各有關部門聯系,發生問題及時向合同分管部門管理員通報。

  5、本部門合同的登記、統計、歸檔工作。

  6、參加本部門合同糾紛的處理。

  7、配合企業合同管理分管部門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五、財務、技術、其他部門的主要職責

  1、加強與銷售、采購等有關部門的聯系,及時通報合同履行中的應收應付情況。

  2、做好與合同有關的應收應付款項的統計、分析,

  提出處理建議。

  3、解決合同履行中有關技術方面的問題。

  4、依法簽訂、變更、解決技術、其他合同。

  5、管理好本部門的技術、其他合同。

  6、配合企業合同管理分管部門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專用章保管使用制度

  一、主體內容與適用范圍

  1、本制度規定了本公司合同專用章的適用范圍、申請條件和使用保管等應遵循的管理原則和辦法。

  2、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各有關部門和分公司。

  二、合同專用章的申請條件

  必須是有權對外簽訂合同的部門和分公司。

  三、合同專用章的管理

  1、各有關部門和分公司的合同專用章由合同管理部門統一歸口管理。合同管理部門負責申請報告的審批、合同專用章的登記、留樣、發放和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

  2、合同專用章的刻制由合同管理部門負責。

  3、凡需刻制合同專用章的部門和分公司,必須由申請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并由主管領導審批簽字,同時按工作的實際需要和用途提供合同專用章刻制的數量、要求和樣章草圖,交合同管理部門審查后統一辦理。

  4、凡持有合同專用章的部門和分公司,應做到合法使用、專人保管。技術合同專用章由合同管理部門負責保管,如遇工作需要,需攜帶外出,應事先辦理借用手續,用后立即歸還。

  5、合同專用章的保管使用的檢查工作列入每年的合同檢查范圍之內。

  6、合同專用章不得代用,混用。發現利用合同專用章進行違法活動,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者,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責任。

  7、任何部門不得擅自刻制合同專用章,如發現有此類行為的發生,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8、凡遇合同專用章遺失,應立即向本部門領導報告,并將本部門批示意見送合同管理部門備案,在當地市級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辦理相關證明材料。

  9、凡遇合同專用章變更,需重新刻制,其申請程序與手續與新申請相同,原合同專用章交還合同管理部門統一處理。

  10、各子公司自行刻制的合同專用章,必須到合同管理部門留樣備案。

  “法人委托書”管理制度

  一、主體內容與適用范圍

  1、本制度規定了本公司授予“法人委托書”者的條件、程序、管理規定及責任等內容。

  2、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各有關部門和分公司。

  二、被授予“法人委托書”者的條件

  1、必須是本公司生產經營活動中確需簽訂合同,并具有經濟工作經驗的有關人員。

  2、必須經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培訓,考試合格,并經工作業績審查合格者。

  3、能夠遵紀守法,執行好國家各項法令、法規和本企業的規章制度。

  三、“法人委托書”的申請程序

  1、凡申請持證者,先由申請部門向合同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參加《合同法》培訓人員登記表”。

  2、由合同管理部門統一組織申請持證者參加本公司舉辦的《合同法》培訓班,并參加考試。

  3、考試合格后,申請部門按合同管理部門要求填寫“法人委托書申請審批表”,并對其工作業績進行考核審查,再經公司人事部門和合同管理部門審核后報公司法定代表人批準,簽章頒發授權證書。

  四、“法人委托書”的管理

  1、合同管理部門負責“法人委托書”的申請審核、證件辦理,變更、注銷登記、遺失聲明和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并為公司歸口管理部門。

  2、本公司頒發的簽訂合同的“法人委托書”,采用本公司統一制定的“法人委托書”文本,在有效期限內可連續使用,但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3、凡不持有“法人委托書”因特殊情況需對外簽約者,由所在部門向合同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法定代表人批準,由合同管理部門具體辦理一事一委托的臨時“法人委托證明”事宜;未取得“法人委托書”及“法人委托證明”的其他人員一律不得對外簽訂合同。

  4、凡持有“法人委托書”對外簽訂合同者,必須嚴格遵守本公司制定的合同管理規定和相關的配套制度,做好合同臺帳記錄,以備考查。

  5、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辦理變更或核準注銷手續:

  ◆ “法人委托書”授權內容變更;

  ◆證件有效期屆滿,不再續展;

  ◆持證人因工作變動,不再對外簽約;

  ◆持證人因調離本公司、退休或死亡;

  ◆持證人因違反本公司管理制度,情節嚴重需撤消“持證人”資格;

  ◆持證人擅自涂改授權內容、轉借和弄虛作假撤消“持證人”資格。

  6、經頒發的“法人委托書”如有遺失,持證人應書面向本部門領導報告,并將本部門批示意見送合同管理部門,由合同管理部門向法定代表人或合同管理領導小組報告后,根據情況酌情處理。

  7、凡核準注銷人員的“法人委托書”證件,由所在部門負責收回交合同管理部門統一處理。

  五、責任

  1、各部門應加強對持證人的教育和管理,凡發現嚴重違反本公司有關制度規定簽約或利用證件進行違法活動,

  以及失職、瀆職等給公司帶來重大損失者,應依法追究責任,同時注銷證件。

  2、持證人必須嚴格按授權范圍和授權權限在有效期內簽訂合同,如因超越授權范圍和授權權限發生的糾紛,其經濟及法律責任由持證人承擔。

  合同(重大合同)訂立審簽管理制度

  一、主體內容與適用范圍

  1、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法人或者是取得營業執照的非法人經濟組織。集團公司內各單位的業務部門不得以本部門的名義或擅自以其他單位、部門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有關部門和分公司所簽訂的合同。

  二、合同審簽管理

  1、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應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進行。未經授權,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2、嚴禁將合同業務介紹信轉借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介紹信的存根應當保存五年,以備核查。

  3、除及時清結者外,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合同文本應當采用合同示范文本,如果沒有合同示范文本,應當參照類似的示范文本。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時,可以根據所訂合同的具體情況依法作出補充約定。

  4、集團公司及所屬各單位的合同都應按順序編號。

  5、合同及其有關的書面材料,應當語言規范,字跡(符號)清晰,條款完整,內容具體,用語準確、無歧義。

  6、訂立合同,必須完備合同條款。合同條款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和報酬,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7、訂立依法可以設定擔保或者對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沒有把握的合同,應當要求對方當事人依法提供保證、抵押、留置、定金等相應形式的有效擔保。

  對方當事人提供的保證人,必須是法律許可的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對對方當事人的保證人的主體資格和清償債務能力要參照本制度的規定進行審查。

  8、對外簽訂合同,要明確選擇糾紛管轄地,并力求選擇本公司所在地法院。

  9、嚴禁其他公司或個人所辦各類企業以公司及下屬單位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10、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辦人應當親自在合同文本上簽名蓋章。

  11、簽訂合同,應當加蓋單位的合同專用章。嚴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蓋合同專用章。

  三、合同審簽程序

  1、簽訂合同前必須嚴格審查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對法人必須審查原件或者蓋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復印專用章的公司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的副本復印件。

  ◆對非法人經濟組織,應當審查其是否按法律規定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對分支機構或是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設立的經營單位,除審查其經營范圍外,還應同時審查其所從屬的法人主體資格。

  ◆對外方當事人的資格審查,應調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質、公司或組織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國籍及公司或組織注冊地。

  2、簽訂合同前需要審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資格。

  ◆代理人職務資格證明及個人身份證;

  ◆被代理人簽發的授權委托書;

  ◆代理行為是否超越了代理權限或代理權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

  3、簽訂合同,必須認真審查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對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負有提供專業性較強的勞務、工程項目或限制經營項目等義務時,應當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由政府法定機構頒發的經營許可證或資質等級證書等證明。

  4、簽訂合同,應當仔細審查對方當事人提供的有關證明資料,必要時應到簽發部門進行驗證或進行實地考察,以防對方當事人偽造或變造證明材料。對方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明資料中所使用的當事人名稱、印章等內容必須完全一致。

  5、下列資料不能作為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的證明資料,但可歸入合同檔案保存,以備考查。

  ◆名片;

  ◆廠家介紹、產品介紹等資料;

  ◆各類廣告、宣傳資料;

  ◆各類電話、郵箱等通訊工具號碼;

  ◆對方當事人提供的未經我方合同承辦人見證而復制的或未與原件核對無異的復印資料。

  6、訂立依法應當辦理批準、登記、見證、鑒證、公證等特別程序的合同時,應當依法辦理特別手續。

  7、合同承辦人應將合同的副本一份及時送交本單位財務部門備案,作為財務部門收付款物的依據。

  四、重大合同適用范圍

  1、簽訂的下列合同,視為重大合同:

  ◆訂立價金在一百萬元以上(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價金在一千萬元以上)的合同;

  ◆投資、聯營的合同;

  ◆涉外合同;

  ◆合同承辦人認為需可行性審查的其他合同。

  五、重大合同審簽附加程序

  1、重大合同,應當及時進行可行性審查。

  合同的可行性審查由承辦公司或部門組織有關部門以會簽的形式進行。也可以通過召開有關部門負責人會議的形式進行。

  2、簽訂重大合同,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

  各公司訂立的重大合同,由合同承辦人按其隸屬關系,送交合同管理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

  合同履行、變更和解除

  一、主體內容與適用范圍

  1、本制度規定了本公司合同履行、變更和解除應遵循的管理原則和辦法。

  2、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各有關部門和分公司。

  二、合同履約管理

  1、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合同的履行。合同承辦單位、部門和人員具體負責其訂立合同的履行。新任法定代表人應當繼續履行前任法定代表人依法訂立的合同。

  2、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根據情況的變化,應當對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能力進行跟蹤調查。如發現問題,合同承辦人要及時處理,必要時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可實地調查合同標的情況和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

  3、接收標的必須經過嚴格的驗收或商檢程序。對不符合制度的標的應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提出書面異議。

  4、合同結算必須通過本單位財務部門進行。對合法有效的合同,財務部門必須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結算。對未經合法授權或超權限簽訂的合同,財務部門有權拒絕結算。

  5、凡與合同有關的來往文書、電報、電傳、信函、電話記錄都應作為履約證據留存。

  對我方當事人的履約情況,除妥善保存有關收付憑證外,還要做好履約記錄。

  我方當事人收到對方當事人通過郵遞方式傳送的與合同有關的法律文書時,應當連同信封一并收存。通過郵遞方式傳送與合同有關的法律文書時,必須使用掛號信函,并保存郵局收據、回執備案。

  三、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對方當事人作為款物接收人而要求變更接收人時,必須有書面變更協議。嚴禁未取得對方當事人的書面材料而憑口頭約定向已變更的接收人發貨或付款。

  2、我方當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無法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收集有關證據,并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同時積極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

  3、發現對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合同承辦人應當催促對方當事人采取有效補救措施,收集、保存對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關證據,及時向合同管理部門報告。

  4、我方當事人因故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說明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請求對方書面答復的期限,盡快與對方當事人達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

  合同糾紛處理制度

  一、主體內容與適用范圍

  1、本制度規定了本公司合同糾紛處理應遵循的管理原則和辦法。

  2、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各有關部門和分公司。

  二、合同糾紛管理

  1、為解決合同糾紛所采取的各項措施,必須在法定的訴訟時效和期間內進行。

  2、發現對方當事人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等犯罪活動時,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并向公安機關報案。

  3、合同承辦部門、人員應配合好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參加仲裁或訴訟。

  4、合同糾紛發生后,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

  5、合同發生糾紛后,需要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或訴訟活動的,應當及時委托有資質的代理人參與處理糾紛。

  6、解決合同糾紛的申請書、起訴書、答辯書、協議書、調解書、仲裁書、裁定書、判決書的副本或正本復印件,自發出或收到之日起五日內,由承辦人送交合同管理部門備案。

  三、合同糾紛處理程序

  1、發生合同糾紛,合同承辦部門、人員應立即報告分管領導或法定代表人,并通報合同管理部門,提供材料。

  2、在處理合同糾紛過程中,對于可能因對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應當及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3、合同糾紛發生后,應當依法采取一切措施,積極收集、整理有關證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應當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4、向法院提供原始證據時,必須先行復制,并請求法院的承辦人員出具證據收執。

  5、在涉及合同糾紛的訴訟或非訴訟活動中,行使可能引起國有資產流失的處分權時,應當報請有關部門公司批準。

  合同資料管理制度

  一、主體內容與適用范圍

  1、本制度規定了本公司合同資料登記、歸檔與統計應遵循的管理原則和辦法。

  2、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各有關部門和分公司的合同資料管理。

  二、檔案資料內容

  下列資料可以作為合同檔案:

  ◆談判記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報審及批準文件;

  ◆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事業法人執照的副本復印件;

  ◆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證明資料復印件;

  ◆對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辦人的職務資格證明、個人身份證明、介紹信、授權委托書的原件或復印件;

  ◆我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的原件和復印件;

  ◆對方當事人的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和主體資格證明資料的復印件;

  ◆雙方簽訂或履行合同的往來電報、電傳、信函、電話記錄等書面材料和視聽材料;

  ◆登記、見證、鑒證、公證等文書資料;

  ◆合同正本、副本及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

  ◆標的驗收記錄;

  ◆交接、收付標的、款項的原始憑證復印件。

  三、合同資料登記、歸檔與統計

  1、公司所有合同都必須按部門編號,妥善保管。各公司及部門都應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臺帳登記,

  及時將合同履行中的情況根據臺帳內容詳細記錄。合同管理臺帳由合同管理員負責建立和保存。

  2、合同承辦人辦理完畢簽訂、變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項手續后一個月內,應將合同檔案資料移交合同管理員。

  合同管理員對合同檔案資料核實后一個月內移交檔案室歸檔。

  3、各公司及部門應于每年的一月十日和七月十日前將本公司管轄范圍內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的合同統計報表報送集團公司合同管理部門。

  各公司及部門應于每年的一月十日前將管轄范圍內上一年度合同管理情況分析報告報送集團公司合同管理部門。

  4、本制度與崗位責任掛鉤,列入考核范圍。

  考核與獎勵制度

  一、主體內容與適用范圍

  1、本制度規定了本公司合同管理員的考核范圍、考評時間、考核內容、考核程序及獎懲方法等內容。

  2、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所有合同管理員。

  二、考核管理

  1、考核范圍

  本公司專職或兼職合同管理員。

  2、考評時間

  公司每年年終組織一次考核評審活動,在對各有關部門合同管理工作檢查基礎上進行考核。

  3、考核內容

  三、考評程序

  1、合同管理部門為公司合同管理員的考核評審工作的管理機構。

  2、獲獎名單由部門根據考核內容進行考核評審后報合同管理部門,合同管理部門復審后報法定代表人批準。

  3、取消資格的審批程序由部門將名單及考核依據報合同管理部門,合同管理部門復審后報法定代表人批準。

  四、獎懲方法

  1、合同管理員的獲獎方法:

  ◆合同管理員的獎懲等級設三等:即先進、優勝和表揚;

  ◆參加市工商局優秀合同管理員評選活動的名單從公司先進名單中產生;

  ◆獲先進名單從考核總分在95分以上者中產生;

  ◆獲優勝名單從考核總分在90~95分者中產生;

  ◆獲表揚名單從考核總分在80~90分者中產生;

  ◆獲獎者以精神鼓勵為主,并分別給予適當的物質鼓勵。

  2、合同管理員的懲處方法:

  ◆凡考核總分首次達不到60分者,由部門分別給予教育、幫助和扣發獎金;

  ◆凡考核總分兩次達不到60分者,取消合同管理員資格;

  ◆凡利用合同從事違法違紀活動者,取消合同管理員資格并按情節輕重,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責任。

  合同管理的其他制度

  一、學習合同法規制度

  為了保證合同法規的學習、貫徹得到落實,特制定以下規定:

  1、廠長、經理、各部門負責人必須帶頭參加合同法規的系統學習。

  2、合同管理人員、銷售、供應、財務等部門業務人員必須經過合同法規的系統培訓,

  取得合格證書,專、兼職合同管理員還必須取得合同管理員培訓合格證書。

  3、公司分管合同工作的負責人,部門分管合同負責人及合同管理員定期組織活動,結合合同管理中碰到的實際問題,學習新法規,解決新問題。組織研討會,案例分析會等,并做好書面記錄。

  二、合同文本制度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在全國逐步推行經濟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請示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1、銷售部門必須使用國家統一的購銷合同文本對外簽訂合同。

  2、外協部門必須使用國家統一的加工定做、承攬合同文本對外簽訂合同。

  3、供應、設備、基建部門外出采購盡可能采用統一的購銷合同文本,或者使用復核《合同法》要求的有關合同文本。

  4、各部門所需的合同文本由公司合同管理員統一購買或定制。

  5、本制度與經濟責任掛鉤,列入考核范圍。

合同管理制度10

  第一條、 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指導勞動合同的簽訂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揚州市勞動合同規定》和國家及揚州市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

  第二條、適用范圍

  公司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員工均需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起合法的勞動關系。

  第三條、合同簽署權限

  一、董事會負責與其直接任命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公司總裁代表公司與除上條之外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統一由人力資源部組織簽訂及存檔。

  第四條、勞動合同采用書面形式,分為主件與附件兩部分。主件為《勞動合同書》,附件為因參加培訓學習等原因簽訂的有關協議書等。

  第五條、簽訂時間

  一、在新進員工辦理完入職手續之后的5個工作日內,公司與其簽訂《試用協議》(附件一)。試用期通常為3至6個月,根據試用期間工作表現,試用期可提前結束。

  二、根據性質差異,試用采用在崗試用和項目試用兩種形式。其中,項目試用是指由擬被聘用人員直接參與到公司的項目中去,在項目中對其能力等進行直接的先期考察,盡量避免公司的雇傭風險。

  三、在員工被批準轉為正式員工后,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書》(附件二)。

  四、新招聘的員工必須在出具能證明其與上一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若確實無法提供,至少應提交本人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個人聲明)后,公司方與之簽訂試用協議或勞動合同。

  第六條、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

  一、對于一般員工,原則上簽訂1年期合同;對于教學、等高級管理崗位員工,可簽訂2-3年期合同期;對于董事會直接任命人員的勞動合同期限由董事會確定。

  二、續訂勞動合同時,原則上與原合同期限相同。

  第七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約定生效時間。沒有約定的,以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生效時間。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準。

  第八條、公司每月15日之前以貨幣形式支付員工上月工資。按崗取酬,崗變薪變。

  第九條、公司按國家和揚州市有關規定協助員工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建立住房公積金。

  第十條、員工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按《招聘錄用、試用考核及離職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員工被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書中約定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公司按揚州市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補償。

  第十二條、本辦法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部門的規定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為準。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合同管理制度11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確保市場秩序正常,保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和《建筑市場管理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道線路敷設,裝飾裝修及房屋修繕等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

  第三條 施工合同的簽訂,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國家計劃,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承辦人員簽訂合同,應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

  施工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轉讓、變更。

  承發包雙方之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施工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四條 承發包雙方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相應資質條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對合同范圍內的工程實施建設時,發包方必須具備組織協調能力;承包方必須具備有關部門核定的資質等級并持有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

  第五條 凡進行工程建設,承發包雙方必須在中標后的規定時限內,或開工前依法簽訂書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方利益及擾亂建筑市場秩序。

  第七條 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2.工程項目已經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3.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文件和有關技術資料;

  4.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來源已經落實;

  5.招投標工程,中標通知書已經下達。

  第八條 簽訂施工合同,必須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條件”,明確約定合同條款。對可能發生的問題,要約定解決辦法和處理原則。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內容:

  1.工程名稱、地點、范圍、內容,工程價款及開竣工日期;

  2.雙方的權利、義務和一般責任;

  3.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要求和工期調整的處置辦法;

  4.工程質量要求、檢驗與驗收方法;

  5.合同價款調整與支付款方式;

  6.材料、設備的供應方式與質量標準;

  7.設計變更;

  8.竣工條件與結算方式;

  9.違約責任及處置辦法;

  10.爭議解決方式;

  11.安全生產防護措施。

  第九條 發包方可以將組織、管理和協調工程建設的權力及職責,委托給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承擔。在簽訂監理委托合同時,應明確監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并寫進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賦予監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應與監理委托合同中明確的權限、責任一致。

  第十條 承發包雙方應參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頒發的工期定額,確定相應的施工工期,以確保工程質量。沒有工期定額的工程,由雙方協商確定合理工期。

  第十一條 工程質量的標準和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有關規定。

  對材料、設備、施工工藝和工程質量的檢查與驗收要求,發包方應在合同中約定,承包方應嚴格按施工合同和標準規范要求組織施工。

  第十二條 工程價款應以定額和相應取費標準作為指導價格,通過招標投標和雙方協商合理確定合同價款,并按合同約定對價款進行適時的調整。

  第十三條 發包方應將全部工程發包給一個施工企業總承包,簽訂總包合同;但大型或專業復雜的工程也可分別發包給幾個施工企業承包。

  承包方經征得發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約定,才準將部分工程分包,簽訂分包合同。對此,承包方需在分包現場派出具有相應資質的常駐人員,管理、監督分包方履行合同。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工期和分包方行為造成違反總包合同的,由承包方承擔責任。

  分包合同與總包合同發生抵觸時,以總包合同為準。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轉換政府職能的要求,對施工合同進行以下管理:

  1.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經濟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貫徹國家制訂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組織推行和指導使用;

  3.組織培訓合同管理人員,指導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工作經驗;

  4.對施工合同簽訂進行審查,監督檢查合同履行,依法處理存在的問題,查處違法的行為;

  5.制訂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考核指標,并組織考核;表彰先進的.合同管理單位;

  6.確定損失賠償范圍;

  7.調解施工合同糾紛。

  第十五條 發包方應加強施工合同的內部管理:

  1.建立管理制度;

  2.向工地派駐具備相應資質的代表,或聘請監理單位及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負責監控承包方履行合同。

  第十六條 承包方應自覺把合同管理作為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的工作內容,加強內部管理:

  1.制訂管理辦法,建立嚴格制度,有專門人員負責管理;

  2.向工地派駐具備相應資質、熟悉合同的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 發包方須在施工合同正式簽訂之前,將雙方協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

  1.是否有違反法律法規和違反合同簽訂原則的條款;

  2.雙方是否具備相應資質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3.有無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者利益的條款;

  4.是否具備簽訂合同的必要條件;

  5.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內容是否詳盡準確;

  6.雙方駐工地代表是否具備規定的資質條件;

  7.工期、質量和合同價款等條款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第十一和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某日內予以審查,提出意見。承發包雙方應按審查意見進行修改,重新報送,待合同符合要求后,正式簽訂施工合同。主管部門某日內不作答復,可視為該合同已符合要求,雙方可正式簽訂施工合同。合同簽訂之日起某日內,將合同文本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和開戶銀行備案。

  第十九條 凡不簽訂書面合同、或不按規定辦理報送審查、備案手續,不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審查意見修改文本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補辦有關手續,或采取其他有關措施處置。

  第二十條 在履行合同中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擾亂建筑市場秩序行為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提出警告,或依法令其停止施工,或中止合同履行。發生后兩種情況時,當事人雙方應保護好已完工程,按責任各自承擔保護費用。

  第二十一條 合同簽訂后,一方拒絕履行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經另一方提出要求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可依法采取措施,保證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簽訂書面協議。解除合同的,應在簽訂協議之日起某日內將協議報送原備案機關。

  第二十三條 當施工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糾紛,雙方應在努力保持施工連續、不使工程質量受到損害的情況下,按合同約定的解決方法和程序進行調解、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對假冒其它組織或他人名義簽訂施工合同,或將合同用于違法活動的,視情節輕重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第十三條規定將工程轉包的,或有其他擾亂建筑市場行為的,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還可給予當事人以必要的警告、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收回資格證書,或其他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某日內,向做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某日內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法院起訴,又不服從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分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或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制度12

  目的:

  規范酒店經濟活動,明確合同訂立各方權利義務,保證酒店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結合酒店經營活動實際。

  原則: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訂立合同堅持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濟行為規范并符合社會公德。

  范圍:

  物資采購、固定資產購置、工程建造和維修、接受勞務、出租承租資產、提供勞務、提供服務、銷售商品、融資借款等。

  合同的訂立:

  1、與酒店訂立合同的當事方應是具有民事權力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2、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必須是當事人各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3、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協議)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電話通知等其他形式均不得作為訂立合同的依據。

  4、對外訂立合同的類型主要有:工礦產品購銷合同、農副產品購銷合同、租賃合同、借款合同、勞務合同等。

  5、合同的條款應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明確規定當事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所含具體內容由簽訂合同各方約定,但應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簽訂合同方的名稱或姓名:必須使用合同訂立各方的法定名稱。

  ◎標的:明確貨物、勞務、服務、工程項目等的名稱或性質,描述準確、明白。

  ◎數量:有數量要求的,必須明確具體數量和計量單位。

  ◎質量要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或雙方協商標準。

  ◎價款或報酬:價款的幣種、具體金額、付款條件和付款方式等。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履行合同的時間、地點具體,履約方式明確、清楚。

  ◎違約責任:故意、過錯、不可抗力等因素違約應承擔的責任,承擔責任的方式、計算方法,以及責任的免除等。

  ◎引起爭議解決的方法: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

  6、為保障酒店的合法權益,避免因合同簽訂條款的缺陷、含混造成經濟糾紛,合同條款和內容應客觀、嚴謹、完整、明晰。

  7、經濟合同類型及基本格式附后。

  合同的履行

  1、對合同具體約定內容,合同簽訂部門應嚴格履行酒店所承擔的義務。

  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因合同條款的疏漏或理解上發生爭議,應盡量通過當事人友好協商解決,避免因合同糾紛影響酒店聲譽和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3、無法通過協商解決的合同糾紛,應通過合法程序處理,不得采用非正當手段解決,避免給酒店帶來負面影響。

  合同的管理:

  1、經濟合同一經簽訂,即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對經濟合同訂立與管理的嚴肅性,各簽訂合同的業務部門應引起高度和充分的重視。

  2、酒店對外有經濟業務關系的各業務部門,因具體經濟業務需要,均可經總經理授權對外簽訂經濟合同,但應嚴格審批程序。在授權范圍內簽訂的經濟合同,可由相關部門負責人控制。超過授權的合同,必須經總經理預先核準。

  3、合同的訂立實行分級審批制度,業務經辦人與合約方擬訂的經濟合同,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報總經理或法定代表人審批簽字后執行。

  4、合同專用章由總經辦負責保管,實行使用登記備案制度。經濟合同必須經總經理或法定代表人簽字后,合同專用章保管人方能加蓋合同專用章,并對所簽合同登記備案。

  5、由營銷部部門加蓋部門印章(未使用合同專用章)對外簽訂的在酒店授權范圍內的商務協議,由部門負責人簽字負責。超過范圍授權范圍的或長包、掛賬、租賃等協議必須按(4)款程序處理。

  6、訂立的經濟合同,在合同訂立各方完善相關手續后,本酒店應至少留存二份原件,其中:一份留存簽訂合同的業務部門,作為執行合同的依據;一份交財務部,作為辦理結算和進行財務監督的依據。

  7、各業務部門留存的經濟合同,應按執行中、執行完畢、存在合同糾紛等情況,分類整理保存,便于查找翻閱。

  8、財務部門留存的經濟合同,除按上述條款分類整理外,還應按合同類別進行整理歸檔。經濟合同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每年末均應裝訂成冊并進行登記,由合同留存部門設專人妥善保管。

  9、經濟合同內容附有重要的經濟活動信息和商業秘密,酒店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未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并經總經理批示,一律不得對外披露和揭示。

合同管理制度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中國農業銀行(以下簡稱農業銀行)貸款管理,規范貸款行為,防范貸款風險,提高貸款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以及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是農業銀行貸款管理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是制定農業銀行各種類貸款管理辦法的基本依據。

  第三條本制度中所稱貸款系指農業銀行對借款人自主提供的并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

  第四條本制度中的貸款包括人民幣貸款和外幣貸款。

  第五條貸款管理應當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區域產業政策,促進經濟發展。

  第六條貸款的發放和使用要堅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相統一的原則,自主經營,自擔風險,區別對待,擇優扶持,有借有還,到期歸還。

  第七條貸款管理實行行長負責,分級審批,集約經營,審貸分離的體制。

  第八條貸款發放實行權限管理,總行對分支行實行授權和轉授權。

  第九條本制度適用于農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貸款業務。農業銀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貸款和境外分支機構貸款管理制度另行規定。

  第二章貸款對象和基本條件

  第十條貸款對象(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一條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借款從事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社會發展規劃要求的建設和生產經營活動;

  (二)貸款使用確有經濟效益,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或落實了經開戶行認可的還款計劃;

  (三)在農業銀行開立基本帳戶或一般存款帳戶,在其帳戶內應保有不低于貸款余額10%的存款作為結算支付保證。自愿接受農業銀行的信貸監督和結算監督,如實向開戶行提供有關經營情況和財務報表;

  (四)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50%;

  (五)實行貸款證的地區,應持有人民銀行頒發的貸款證;

  (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當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年檢手續,特殊行業須持有有權機關頒發的生產經營許可證;

  (七)不符合信用貸款條件的,應有符合規定擔保條件的保證人、抵押物或質物;

  (八)申請短期貸款,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應低于70%。申請中、長期項目貸款,應有經國家有權機關批準的項目立項批文,并有符合國務院規定比例的資本金;

  (九)申請票據貼現,必須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據。任何組織、機構和個人不得違背或降低上述基本條件發放貸款。

  第三章貸款種類和方式

  第十二條貸款按期限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一)短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一般用于借款人生產、經營中的流動資金需要。短期貸款依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風險度或授信額度發放和管理。

  (二)中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貸款。

  (三)長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貸款。

  中、長期貸款一般用于借款人生產、經營和建設中的固定資產項目投資需要。

  中、長期貸款實行項目管理,并采用擔保貸款方式。

  中、長期項目貸款分為技術改造貸款和基本建設貸款。技術改造貸款,系指用于企業進行技術改造中固定資產投資的貸款。基本建設貸款,系指用于項目單位進行新建、改擴建項目中固定資產投資的貸款。

  第十三條貸款按方式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一)信用貸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信用貸款只對經審查確認資信優良,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借款人發放的短期貸款。

  (二)擔保貸款,系指保證貸款、抵押貸款和抵押貸款。

  1、保證貸款,系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

  辦理保證貸款,應當對保證人擔保資格及其償還能力進行審查,并簽訂擔保合同。

  2、抵押貸款,系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辦理抵押貸款,應當對抵押物的權屬、有效性和變現能力以及實現抵押權的合法性進行嚴格審查,簽訂抵押合同并辦理抵押物的有關登記手續。根據抵押物的不同情況,合理確定貸款抵押比例。貸款額不超過抵押物變現值的70%。

  3、抵押貸款,系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辦理抵押貸款,應當對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設定質權的合法性進行嚴格審查,與出質人簽訂質押合同,并辦理相關的登記手續。貸款額不得超過質物現值的80%。

  (三)票據貼現,系指以購買借款人未到期商業票據的方式發放的貸款。

  第四章貸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條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和還款能力,由借貸雙方共同協商確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載明。技術改造貸款期限一般為3年,最長不得超過5年;基本建設貸款期限一般為5年,最長不得超過10年,特殊情況需要超過10年的應報總行批準。票據貼現期限自貼現之日起到票據到期止,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五條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借款人應在貸款到期日前10天向貸款開戶行提出借款展期申請。由開戶行報貸款審批人審批。擔保貸款展期,還應由貸款保證人(抵押人或出質人)出具同意展期并繼續擔保的書面證明。

  所有貸款只能辦理一次展期。短期貸款展期不得超過原定期限;中期貸款展期不得超過原定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展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借款人未申請展期或申請展期未得到批準,其貸款從到期日次日起,轉入逾期貸款帳戶。

  第十六條貸款利率的確定和利息計收。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政策和計息方法,確定每筆貸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載明。對有關部門貼息的貸款,農業銀行應當按貸款條件自主審查發放,嚴格管理,應補貼的利息由利息補貼者直接補償給借款人。銀行按正常規定向借款人計貸款利息。逾期貸款和擠占挪用貸款按規定計收加、罰息。

  除國務院決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決定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國務院確定的貸款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要嚴格按規定辦理。

  第五章貸款經營

  第十七條農業銀行依法自主經營貸款,除國務院特定貸款外,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涉。各級行在總行授權或轉授權范圍內依法經營貸款。未經授權和轉授權的不得經營貸款。

  第十八條縣、市、區支行(以下簡稱縣級支行)是農業銀行貸款經營的基本單位。各級行均應在權限范圍內經營貸款,按上級行授權,負責貸款調查、貸款審查、貸款檢查、貸款發放收回及權限內貸款審批等管理工作,確保貸款效益。

  第十九條總行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及直屬分行(以下簡稱分行)應依據國家區域產業政策和農業銀行發展規劃,統籌安排轄區內貸款投向和投量,負責權限內貸款的審查、審批。

  第二十條充分發揮農業銀行系統整體功能,逐步加大總、分行調控力度。突出效益原則,努力培育全系統重點信貸區域、高效信貸行業和優良客戶群體,實現集約經營。

  第二十一條實行人民幣、外幣貸款統一經營。

  第六章貸款程序

  第二十二條借款申請。借款人需要向農業銀行借款,應當向開戶行直接申請,申明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方式、償還能力及還款來源等基本情況,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借款人及保證人基本情況;

  (二)財政部門或會計師事務所核準的借款人、保證人上年度財務報告,以及申請借款前一期的財務報告;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貸款糾正情況;

  (四)抵押物、質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及保證人同意擔保的證明文件;

  (五)實行貸款證的地區、應提供人民銀行頒發給借款人的貸款證;

  申請中、長期項目貸款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項目開工前期準備工作完成情況;

  (三)在開戶行存入規定比例資本金的證明;

  (四)實施項目必需的有權機關的有效批文;

  (五)項目投資來源及資本金到位情況;

  (六)與貸款相關的其它資料。

  第二十三條貸款受理。開戶行同意受理的借款申請,由借款人填寫《借款申請書》,開戶行負責人簽署意見,由貸款綜合管理崗登記,移交貸款調查崗進行事實認定。

  第二十四條對貸款企業的信用等級評定。評定內容包括企業領導者素質、經濟實力、資金結構、履約情況、經營效益和發展前景等因素。貸款企業信用等級統一劃分為五個等級:AAA級、AA級、A級、B級、C級。評定企業信用等級堅持企業自愿,實事求是,公平合理,統一指標,綜合評價,按程序評定的原則。企業信用等級評定辦法由總行制定。信用等級評定工作由分行組織,信貸部門具體操作,評定結果內部掌握。也可委托有關資信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結果經分行信貸部門認可。

  第二十五條貸款調查。開戶行信貸部門調查人員應及時組織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及借款人基本條件進行調查核實,測定貸款風險度,并提出意見,移交審查人員進行審查確認。對中、長期項目貸款,還應及時組織具有相應項目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貸款項目評估。對自然人申請借款,應對其品格及還款能力進行調查。

  第二十六條貸款審查。貸款審查人員應當對調查人員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實、審查,復測貸款風險度,并提出貸款意見,按規定權限報批。

  第二十七條貸款審批。貸款實行按確定程序分級審批制,上級行接到下級行貸款報告后,先由貸款管理部門負責審查,并提出意見,報同級行貸款審查委員會審查后,屬權限內的貸款由行長審批,超過審批權限的再報上級行審批。

  第二十八條簽訂借款合同。農業銀行貸款經營的基本單位均有權按授權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應使用農業銀行統一印制的《借款合同書》。《借款合同書》應逐項填寫,不得遺漏。保證貸款、抵押貸款、抵押貸款如有必要,也可單獨與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簽訂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需要辦理登記的,應依法辦理登記。

  第二十九條貸款發放。借款合同簽訂后,開戶行要按借款合同規定按期發放貸款。

  第三十條貸后檢查。貸款檢查人員要對借款人執行借款合同情況及經營情況進行經常性跟蹤調查或定期檢查。檢查結果應以書面形式向主管領導報告。應建立貸款風險早期預警制度。對借款單位管理人員、銀企關系、債權債務關系、產供銷、財務狀況等方面發生變化,可能危及貸款安全時,應及時向有關領導報告。在貸款事實風險形成前,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一條貸款收回。要堅持按借款合同規定的期限收回貸款。在短期貸款到期前7天,中、長期貸款到期前30天,開戶行要向借款人發出到期貸款催收通知書,按期收回貸款。貸款逾期,開戶行要及時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做好逾期貸款的催收工作。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應與開戶行協商。

  第三十二條貸款總結評價。貸款開戶行應對借款人的貸款使用及歸還情況進行總結評價。中、長期項目貸款要在貸款項目達產1年后,寫出貸款項目后評價報告及時報貸款審批行。

  第三十三條貸款檔案。應建立轄區內貸款檔案,完整記錄每筆貸款活動的全過程及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貸款檔案應由貸款綜合人員負責管理。

  第七章不良貸款監管與考核

  第三十四條不良貸款系指呆帳貸款、呆滯貸款、逾期貸款。呆帳貸款,系指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列為呆帳的貸款。呆滯貸款,系指按財政部有關規定,逾期(含展期后逾期)超過規定年限以上仍未歸還的貸款,或雖未逾期或逾期不滿規定的年限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的`貸款(不含呆帳貸款)。逾期貸款,系指按借款合同約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歸還的貸款(不含呆帳貸款和呆滯貸款)。

  第三十五條不良貸款的登記。不良貸款由貸款開戶行會計、信貸部門提供數據,經稽核部門審核并按規定權限認定,由信貸部門逐筆登記,建立臺帳,定期逐級上報。在報上級行的同時,抄報同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第三十六條不良貸款的考核。按月考核不良貸款占用額和占用率,以此評價各級行信貸資產質量。按季通報各級行不良貸款增減變化和清收任務完成情況,并與有關獎懲指標掛鉤。

  第三十七條不良貸款的催收和呆帳貸款的核銷。貸款管理人員負責不良貸款的催收,稽核部門負責對催收情況的檢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呆帳準備金,并按規定條件和程序核銷呆帳貸款。

  貸款豁免權屬國務院。除國務院批準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要求農業銀行豁免貸款。

  第八章貸款管理責任制

  第三十八條貸款管理實行行長(經理、主任,下同)負責制。各級行行長應在授權范圍內對貸款的發放和收回負全部責任。行長可以授權副行長或貸款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貸款,副行長或貸款管理部門負責人對行長負責。

  第三十九條各級行均應建立有行長或副行長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貸款審查委員會(小組),負責貸款的審查。

  第四十條建立貸款分級審批制。總行根據分行所轄貸款質量、管理水平和貸款風險度授予其不同的貸款審批權限。貸款審批權限每年調整一次,分行以下機構貸款審批權限,由分行轉授

  第四十一條實行審貸分離制,嚴禁個人自批自貸。貸款調查人員負責貸款調查評估,承擔調查失誤和評估失準的責任;貸款審查人員負責貸款手續合規合法和貸款風險的審查,承擔審查失真失誤的責任;貸款審批人員負責貸款審批,承擔決策失誤的責任;貸款檢查人員負責代款的檢查,承擔檢查失誤,管理不嚴的責任。

  第四十二條實行貸款管理崗位責任制。把貸款管理的調查(評估)、審查、審批、檢查、綜合及發放、收回各環節的責任系數量化到崗、到人。發生不良貸款按職責相應承擔清收等有關責任。

  第四十三條實行大額貸款專管制度。對大額貸款和重點企業貸款要派駐廠信貸員或駐廠信貸組進行專門管理。對大型企業集團且貸款達到一定額度的,應相應建立分理處或支行,全面加強貸款管理和提供信貸服務。

  第四十四條實行貸款管理人員離職稽核制度。貸款管理人員調離工作崗位,要對其在任職期間和權限內所發放的貸款風險情況進行稽核。正確認定其任期內工作業績,嚴格區分工作責任。

  第四十五條實行貸款管理人員持證上崗、等級管理制度。所有貸款管理人員都應通過考試或考核,取得貸款管理崗位任職資格,持證上崗。在此基礎上實行等級管理。對不同等級的信貸員授予不同的貸款管理權限。信貸員任職資格及等級的考試(考核)、評定,由總行制定統一標準和統一印制證書,分行組織評定。信貸員等級每兩年考試(考核)、評定一次。

  第九章貸款保全和清償的管理

  第四十六條謹防借款人借兼并、破產或股份制改造等途徑逃避農業銀行債務、侵蝕信貸資金和借承包、租賃等途徑逃避信貸監督以及償還貸款本息的責任。

  第四十七條貸款開戶行應參與借款人在兼并、被兼并、破產或股份制等形式的改造、改組過程中的債務重組工作,要求借款人落實貸款債務,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向上級行報告。

  第四十八條對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借款人,應在承包、租賃合同中明確落實原貸款債務的償還責任。

  第四十九條對實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原貸款債務由改造后的股份公司全部承擔,重新簽訂借款合同;對實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資本或資產的比例承擔原借款人的貸款債務。

  第五十條對聯營后組成新的企業法人的借款人,要將原貸款債務落實到新的企業法人,并重新簽訂借款合同。

  第五十一條對被兼并(合并)的借款人,應在被兼并(合并)前清償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也可由兼并(合并)企業或合并后新成立的企業承擔原借款人貸款債務,并重新簽訂借款合同。

  第五十二條對與外商合資(合作)的借款人,應繼續承擔合資(合作)前的貸款歸還責任,并要求將合資(合作)后收益優先歸還貸款。借款人用已作為貸款抵押、質押的財產與外商合資(合作)時必須取得開戶行的同意。

  第五十三條對分立的借款人,應在分立前清償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或由分立后的各企業按照分立時所占資本或資產比例承擔貸款債務。

  第五十四條對產權有償轉讓或申請解散的借款人,應在產權轉讓或解散前落實和清償貸款債務。

  第五十五條對破產的借款人,開戶行應依法參與借款人破產財產的認定與債權債務的處置。對已設定財產抵押、質押的貸款債權,農業銀行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無財產擔保的貸款債權應按法定程序和比例受償。

  第十章貸款管理電子化

  第五十六條貸款管理電子化建設方案由總行制定,并組織開發統一的貸款管理信息采集、傳輸系統。逐步實現總行、分行、支行間的貸款管理電腦網絡化。

  第五十七條各級行信貸部門和電腦信息管理部門應按時將規定的貸款管理有關數據、資料及借款人檔案、信息輸入電腦,及時上網傳輸。第五十八條各級行信貸部門和電腦信息管理部門應嚴守貸款有關機密,不得將電腦操作碼告知無關人員或泄漏借款人的商業機密。

  第十一章貸款管理特別規定

  第五十九條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對其發放貸款。

  (一)借款從事國家明文禁止的產品、項目或違法經營活動的;

  (二)借款申請者屬于國家機關、團體和不具備法人資格、不按企業經營的事業單位;

  (三)生產經營或投資項目未取得環境保護部門許可的;

  (四)借款用作企業注冊資本金、股本金或法定資本金實收資本不到位的;

  (五)借款用于財政性收支的;

  (六)在實行租賃、承包、聯營、合并(兼并)、合作、企業產權有償轉讓、股份制改造等體制變更過程中,未清償原有貸款債務及未落實原有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的。第六十條嚴禁違反貸款管理程序或逆程序發放貸款。

  第六十一條國務院指定由農業銀行承辦的特定貸款,按《中國人民銀行特定貸款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二條嚴格遵守人民銀行制定的企業貸款主辦行制度。

  第六十三條同一轄區內不得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同級分支機構對同一借款人發放貸款。各分支機構不得超越轄區發放異地貸款。

  第六十四條不得對自然人發放外幣貸款,經人民銀行批準的除外。

  第六十五條發放貸款除按規定計收利息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十六條嚴格控制信用貸款,積極推行擔保貸款。

  第十二章罰則

  第六十七條借款人未按本制度第九章有關規定履行義務,致使貸款債務懸空,開戶行對其停止發放新貸款,并提前收回原發放的貸款。造成貸款損失的,依法起訴,追回貸款。

  第六十八條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對其部分或全部貸款加收利息;情節嚴重的,可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一)不按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二)用貸款進行股本權益性投資的;

  (三)用貸款從事證券、期貨買賣和房地產交易的;

  (四)未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務的;

  (五)不按借款合同規定清償貸款本息的;

  (六)套取貸款相互借貸牟取非法收入的。

  第六十九條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要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可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一)向農業銀行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資料的;

  (二)不如實向農業銀行提供所有開戶行、帳號及存、貸款余額等資料的;

  (三)拒絕接受農業銀行對其貸款使用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進行監督的。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七十條本制度由總行制定、解釋和修訂。

  第七十一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制度14

  合同管理是物業管理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管理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1.目的:為規范公司合同的管理,防范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協議、約定、等合同類文書均適用本制度。補充協議、補充約定、合同附件等原合同的補充類文書是原合同的必要組成部分,從屬于原合同,同樣適用本制度。

  3.職責

  3.1董事長負責標的3萬以上合同的審批簽署;

  3.2公司總經理受董事長委托負責標的3萬以下合同的審批簽署;

  3.3公司總經辦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3.3.1負責在有需要情況下介入各類合同的談判工作。

  3.3.2負責制定銷售、采購合同統一文本;

  3.3.3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本、法人授權委托書的發放和管理;

  3.3.4負責各職能部門/項目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審查;

  3.3.5負責合同糾紛的處理;

  3.3.6負責合同的檔案日常管理;

  3.3.7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3.4職能部門/項目負責各類相關業務的合同談判。

  4.合同的簽訂

  4.1所有合同必須由公司簽訂,任何職能部門、項目、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簽訂合同。

  4.2簽訂合同前須審查的資料:

  4.2.1必須審查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如營業執照、法人機構代碼證、身份證明文件等。

  4.2.2資信能力、履約能力,如資產證明、信譽紀錄、企業規模和狀況、相關的資質證明等。

  4.3合同的審批

  公司簽訂的合同,必須經公司總經理審批。

  4.3.1具體權限如下:

  4.3.1.1一般情況下合同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審批。

  4.3.1.2標的超過3萬元的由董事長審批。

  4.3.1.3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4.3.2合同原則上由經辦部門/項目負責人具體經辦,擬訂初稿后必須經相關職責部門、品質督導部、總辦、總經理(董事長)審閱后按合同審批權限簽署。

  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4.4.1.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

  4.3.2.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4.3.2.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4.3.3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合同還應當視情況是否呈報上級主管機關鑒證、批準,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4.4不得與沒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簽訂與法人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4.5公司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員工簽訂合同的,該員工為公司委托人。公司委托人,可以在公司授權范圍內代表公司簽約。公司委托人必須對本企業公司負責。若公司委托人超出委托權限簽約,造成公司損失的,公司將按照有關本制度有關規定處理。

  4.6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本制度有關規定嚴懲。

  4.7合同的形式:除即時結算付清款項的合同外,一律采用書面合同,并必須采用統一合同文本。

  4.8合同的內容應符合以下要求:

  4.8.1當事人的情況:記載清楚合同當事人的名稱(個人的要寫姓名和身份證號)、地址、聯系方式,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4.8.2合同標的: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說明材料如圖紙等作為合同的附件。

  4.8.3數量:合同應采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約定標的物數量,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報、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4.8.4質量: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采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4.8.5價款或報酬: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采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匯)、托收、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后多少日內支付。

  4.8.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買賣合同在合同中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志,如托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4.8.7合同的擔保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4.8.8合同的解釋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4.8.9保密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4.8.10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4.8.11合同糾紛解決的約定:為了方便公司控制訴訟成本,合同糾紛統一約定由公司所在地的法院、仲裁委員會處理。

  4.9簽訂合同的工作程序:

  4.9.1簽訂合同前,經辦人員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談判人員應按照本制度4.2條對對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并復印對方當事人所有的相關資料如法人營業執照及專業資格證書等留存。

  4.9.2銷售、采購合同,由主辦業務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后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簽表報審批,由總經公編寫合同編號并加蓋合同專用章,必要時,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4.10

  .3除銷售、采購合同以外的合同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會同相關部門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商談,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簽表報批,審批程序按照本制度4.3規定執行,合同審批通過后再經公司簽章生效。

  4.10.4若合同要經過政府有關部門登記才生效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總經辦依法及時辦理。

  4.10.5合同正式簽訂后,合同文本及有關材料復印件除經辦人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及相關資料的原件和會審表交存公司總經辦備案。

  5.合同的履行

  5.1公司及所屬分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并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合同的經辦員工應當負責公司依約履行合同,因工作疏忽導致公司違約的,公司將按照本制度有關規定追究經辦人的責任。

  5.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本公司的履行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并經必須做好對方確認工作。

  其中,履行銷售合同交付貨物時應由對方當事人簽署一式二份的收貨單,一份留存對方,一份交銷售部門備查。向對方當事人交付增值稅發票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

  履行采購合同付款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款收據或收條,公司原則上只開具限制性抬頭的轉賬支票,不允許以現金形式支付。

  5.3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并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中止履行,同時及時書面上報總經辦處理,并報總經理。

  5.3.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5.3.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5.3.3喪失商業信譽;

  5.3.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5.4債權債務的定期確認和發生重大變動時的確認;

  5.4.1在常年合同特別是常年銷售、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對帳,確認雙方債權債務;

  5.4.2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帳,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6.合同糾紛的處理

  6.1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根據法律和公司規定,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由經辦人、有關業務部門與法律顧問,與對方當事人平等協商解決;經辦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

  6.2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思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總經辦和總經理,并擬定處理意見,報總經理決定。

  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告總經辦和總經理。

  6.3公司決定采用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對方當事人起訴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有關證據報總經辦。

  6.4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

  6.4.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6.4.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6.4.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6.4.4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足夠的時間。

  6.5凡由總辦處理的合同糾紛,所有相關職能部門及項目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

  6.5.1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補充、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傳真、圖表等;

  6.5.2送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6.5.3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

  6.5.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6.5.5有關方違約的證據材料;

  6.5.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6.6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的處理意見、仲裁書、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對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職能部門/項目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了解或履行。

  6.7對于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負責人匯報。

  6.8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統一由總經辦處理。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部門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并把有關情況及時報告總經辦。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6.9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職能部門/項目,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考。

  7.合同的變更、解除

  7.1公司的合同變更、解除,按照合同簽訂程序報原審批人員批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依法及時辦理。

  7.2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經雙方一致同意停止履行的除外。

  7.3合同的變更、解除的有關規定:

  7.3.1在合同履行期間由于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必須繼續履行。公司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的通知書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復。

  7.3.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經辦人應當及時向公司合同的審批程序原審批人員報告情況。

  7.3.2.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的;

  7.3.2.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7.3.2.3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7.3.2.4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7.3.2.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7.4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書信、電報)。

  8.合同檔案的日常管理

  8.1本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公司總經理辦公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合同原件管理,相關職能部門/項目留存合同的復印件。總經理辦公室會同有關職能部門/項目認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8.1.2.1建立合同檔案;

  8.1.2.2建立合同管理臺帳;

  8.1.2.3填寫'合同情況月報表'。

  8.2公司的公章專人管理,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也由專人管理,公司所有合同、授權委托書均由總辦統一登記編號、經辦人簽名,并記錄領取情況,業務人員不得隨身攜帶合同專用章或已蓋章的空白授權委托書、空白合同出外,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批準的除外。

  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

  權委托書、已簽訂的合同有遺失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并登報聲明。

  8.3合同有關的送貨回單,增值稅發票收據以及業務往來傳真、信函、對帳單等資料,職能部門/項目應自行保管好;重要資料應將原件交總經辦隨合同保管。

  8.4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前應把有關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書移交完畢,經總經辦和有關部門確認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總經辦應在情況發生當日二周內書面告知各有關單位。

  9.考核與獎懲

  9.1公司、所屬各項目全體職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總經辦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

  9.2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獎勵。

  9.3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員追償損失:

  9.3.1未經授權批準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9.3.2擅自為他人提供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

  9.3.3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9.3.4工作疏忽導致公司違約造成損失的。

  9.4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9.4.1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詐騙;

  9.4.2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對方當事人確認;

  9.4.3遺失重要證據;

  9.4.4發生糾紛后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事發后沒有立即報告公司的按隱瞞不報處理;

  9.4.5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遺失未及時報案和報告;

  9.4.6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

  9.5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9.6以上未明晰獎罰的行為均通過年度績效考核體現。

  10、附則

  10.1本制度由廣州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總經辦負責解釋。

  10.2本制度由總經理批準后生效,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合同管理制度15

  第一章法律法規學習制度

  1、每季度由信用合同管理機構(公司董事會秘書辦公室)組織一次法律法規的系統學習,邀請公司法律顧問出席,作專業的講解,使公司管理人員切實認識到切實執行各項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2、每次學習應做好記錄,出席人員應在簽名表上簽到。

  3、公司信用(合同)管理人員、銷售、供應、財務等部門業務人員應經過合同法規的系統培訓。

  4、公司信用(合同)管理員應當取得相關培訓合格證書。

  5、公司信用(合同)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活動,結合實際工作中碰到的問題,學習新法規,解決新問題;組織研討會、案例分析會等,并做好記錄。

  第二章信用(合同)管理機構、人員崗位責任制度

  公司董事會秘書辦公室負責公司信用(合同)管理事務,設專職的信用(合同)管理員。

  一、信用(合同)管理事務

  1、組織宣傳、貫徹合同法律法規條例,培訓信用(合同)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依法保護企業合法權益。

  2、制訂、修訂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信用管理工作。

  3、對客戶進行資信調查,建立客戶信用檔案。

  4、與財務部門配合,進行應收賬款管理:控制應收賬款平均持有水平,日常監督應收賬款的賬齡,對潛在的不良賬款及時采取措施,防范逾期應收賬款的發生。

  5、與財務部門配合,進行商賬處理:建立催賬程序,及時制訂對逾期應收賬款的處理方案,并組織有效的追賬。

  二、崗位責任制度:

  1、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職責:

  (1)重視公司信用管理工作,協助解決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重

  大問題;

  (2)定期了解公司合同簽訂、履行情況。

  2、董事會秘書辦公室主任的主要職責:

  (1)組織合同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組織信用管理研討會、案例評析會;

  (2)制訂、修訂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信用管理工作;

  (3)對公司或個人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行為進行監督;

  (4)日常監督、分析應收賬款的賬齡,防范逾期應收賬款的發生;

  (5)建立標準的催賬程序;

  (6)協調與供銷、財務、技術等部門的關系。

  3、信用(合同)管理員的主要職責:

  (1)協助合同承辦人員依法簽訂合同,參與重大合同的談判與簽訂;

  (2)審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現;

  (3)檢查合同履行情況,協助合同承辦人員處理合同履行中的問題或糾紛;

  (4)發現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及時向所屬領導報告;

  (5)參加對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

  (6)定期向直屬領導匯報信用管理情況;

  (7)參與商賬催收;

  (8)配合有關部門共同搞好信用管理工作。

  三、信用(合同)管理員考核與獎勵

  1、考核范圍:本公司專職或兼職信用(合同)管理員。

  2、考評時間

  公司每年年終組織一次考核評審活動,在對各相關部門(信用)管理工作檢查基礎上進行考核。

  3、考核內容序號考核內容

  序號考核內容應得分

  一1、掌握合同的有關法律、法規的應知應會基礎知識。

  2、認真參加部門或公司舉辦的業務和有關法律法規學習。

  二1、檢查所簽訂合同符合“三性”(合法性、真實性、可行性)。

  2、檢查所簽訂合同符合“五審查”(對方主體是否合格,授7權代理是否合法,資信是否有保證,經營范圍是否超出,合同結算方法和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3、檢查除即時清結外,是否簽訂了書面合同。

  4、檢查使用各類合同文本的正確性和合同內容合法、條款齊全、手續完備。

  5、檢查簽訂合同人員的有效代理范圍和權限。

  6、檢查杜絕無效合同的出現。

  三1、經常督促合同的履約情況。

  2、全面了解本部門的信用管理情況。

  四1、檢查本部門的合同變更、解除手續的及時辦理和手續齊全。

  2、協助做好信息反饋和信訪工作。

  五1、做好相關資料的保管和歸檔工作。

  六1、在信用(合同)管理上有所創新。

  合計100

  4、考核部門

  公司信用(合同)管理員的考核評審工作由公司企業管理辦公室在進行公司年度績效考核時統一進行。

  5、獎懲方法

  信用(合同)管理員的獎勵等級設三等:即先進(95分以上)、優勝(90—95分)和表揚(80—90分);獲獎者以精神鼓勵為主,并分別給予適當的物質鼓勵。

  考核總分首次達不到60分者,由部門給予教育或扣發獎金,考核總分兩次達不到60分者,取消信用(合同)管理員資格。

  第三章法人授權委托及合同簽訂前的評審制度

  一、法人授權委托管理制度

  (一)被授予“法人委托書”者的條件

  1、必須是公司經營活動中確需簽訂合同并具有經濟工作經驗的業務人員。

  2、應當經過《合同法》培訓。

  (二)“法人委托書”的管理

  1、凡持有“法人委托書”的對外簽訂合同者,必須嚴格遵守公司制訂的信用(合同)管理規定及相關配套制度。

  2、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

  (1)“法人委托書”授權內容變更;

  (2)證件有效期屆滿,不再續展;

  (3)持證人因工作變動不再對外簽約;

  (4)持證人因調離公司、退休或死亡;

  (5)持證人違反公司管理制度,情節嚴重的;

  (6)其他

  3、“法人委托書”遺失的,持證人應書面向部門領導報告,將部門領導批示意見送信用(合同)管理員,由其作出處理。

  (三)責任

  1、各部門應加強對持證人的教育和管理,發現嚴重違反公司有關制度規定簽約或利用證件進行違法活動,或失職、瀆職等導致公司重大損失的,應依規定追究責任。

  2、持證人應當嚴格按照授權范圍和授權期限簽訂合同,如因超越授權范圍或者期限發生糾紛,其經濟及法律責任由持證人承擔。

  第四章合同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制度

  一、合同簽訂管理

  1、合同承辦人簽訂合同前應當對對方主體資格、代理身份、代理資格、履約能力及合同可行性進行審查。

  2、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法人或者取得營業執照的非法人經濟組織。

  3、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應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進

  行。未經授權,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4、除即時清結的,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5、合同及其有關書面材料,應當用語規范,字跡清楚,條款完整,內容具體,用語準確無歧義。

  6、訂立合同,合同條款應當完備。合同條款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和報酬,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7、訂立依法可以設定擔保或者對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沒有把握的合同,應當要求對方當事人依法提供保證、抵押、留置、定金等相應形式的有效擔保。

  8、訂立依法應當辦理批準、登記、見證、鑒證、公證等程序的合同時,應當依法辦理特別手續。

  9、合同承辦人應當將合同的副本一份及時送交財務部門備案,作為財務部門收付款物的依據。

  二、合同履約管理

  1、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合同的履行。合同承辦部門和人員具體負責其訂立合同的履行。

  2、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根據情況的變化,應當對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進行跟蹤調查。發現問題的,合同承辦人應及時處理。

  3、接受標的必須經過嚴格的驗收或商檢程序。對不符標準的標的應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提出書面異議,依據具體情況作出相應處理。

  4、合同結算必須通過財務部門進行。合法有效的合同,財務部門應當在約定期限內結算,未經合法授權或超越權限簽訂的合同,財務部門有權拒絕結算。

  5、信用(合同)管理員負責監督檢查合同履行情況。

  三、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合同變更和解除由合同承辦人與信用(合同)管理員一同參與進行。

  2、對方當事人作為貨款接受人而要求變更接受人的,必須有書面變更協議;

  3、我方當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無法履行合;

  4、發現對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合同;

  5、我方當事人因故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當及時以書;

  第五章客戶授信與年審評價制度

  1、信用(合同)管理機構加強與各業務部門的聯系溝通,及時掌握客戶的信用信息,對客戶實行分級管理,分別制訂不同信用等級所對應的信用額度、信用期限、信用折扣。

  2、信用(合同)管理機構負責制訂客戶信用申請表、客戶調查表、客戶信用審批表、回復客戶的標準信用函等表格;受理客戶信用申請;采用對客戶進行走訪、調查、向有關部門收集客戶資信狀況資料等方式掌握客戶信息,填寫客戶調查表,對客戶進行信用評級,確定信用等級,并及時回復客戶。

  3、對客戶實行跟蹤管理,根據年審報告及時調整客戶信用等級與授信額度。

  4、各業務人員應及時收集客戶信息并向信用(合同)管理機構反饋,信用(合同)管理機構應定期將客戶信用狀況評價結果反饋給各相關部門。

  第六章客戶信用檔案建立與管理制度

  1、信用(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完整的合同檔案。

  2、承辦人辦理完畢簽訂、變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項手續后一個月內,應將合同資料移交信用(合同)管理員。

  3、完整的客戶信用資料,包括客戶信用申請表、客戶調查

  表、客戶信用審批表、回復客戶的標準信用函、客戶信用表單、授信資料、年審評價報告等,并附客戶概況、財務狀況、商帳追討記錄、往來銀行、經營狀況等調查資料。

  4、配備具有數據庫檢索服務能力和經驗的人員任專職檔案管理員。

  第七章應收帳款與商帳追收管理制度

  1、建立應收帳款帳目,明確應收貨款,分期應收帳款和應收票據的數額、期限、應付款人等內容。

  2、依照應收帳款帳齡將應收帳款進行分期,制訂相應的催收措施。

  3、對應收帳款加強日常監督,根據實際情況每周或每月打印出會計帳上全部接近到期的應收帳款記錄進行分析,對每筆帳款作出處理意見。

  4、制訂商帳追收辦法,培訓催收、追收人員。

  5、設計商帳追收工作流程,包括內勤提示、外勤催收、法律訴訟等程序。

  第八章失信違法行為責任追究制度

  1、對方發生失信違法行為的,可酌情采取下列措施:

  (1)取消賒銷條件;

  (2)停止供貨;

  (3)取消供貨資格;

  (4)訴諸法律。

  2、本公司發生個人擅自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并違約或騙取款物、產品合格率未達標、拖欠貨款及其他失信違法行為的,可依據具體情形,作出糾正措施:

  (1)及時書面告知對方,說明原因;

  (2)依法賠償對方損失;

  (3)撤消過錯當事人職務、開除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3、合同糾紛處理

  1、發生合同糾紛,合同承辦部門、人員應立即報告分管領導,并通報信用(合同)管理機構,提供材料。

  2、為解決合同糾紛所采取的各項措施,應當確保在法定訴訟時效內進行。

  3、合同糾紛發生后,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合同承辦人員應配合好信用(合同)管理機構參加仲裁或訴訟。

  4、發現對方當事人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等犯罪活動時,應當立即向信用合同管理機構負責人報告,向公安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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