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票證管理制度
在當下社會,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一經制定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財務票證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財務票證管理制度1
一、會計憑證管理
1、原始憑證必須準確完整并由經辦人、證明人或驗收人、審批人簽字后方可入帳,違者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2、壹千元以上的開支由所務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壹千元以下的開支由主管領導審批后辦理。
3、記帳憑證編制要及時,會計科目使用正確,摘要簡明、清晰,金額與原始憑證一致。
4、通行費、路賠等收入存銀行專戶,無挫支、私存、挪用情況,違者停崗。
5、借支時需開借條,并由主管領導簽字后,向出納借與借條數額一致的金額,報帳時,憑借條和發票一同報銷。
6、印鑒要分管,互相制約,保管安全。造成經濟損失的,當事人應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二、會計帳簿管理
1、帳簿啟用時應在封面上注明帳簿名稱,啟用表內容填寫齊全。
2、按規定正確結轉承前頁、過此頁金額;正確結清月計、累計金額;錯誤更改合規定,跳行、隔頁按規定注銷。
3、現金、銀行存款日記帳按日逐筆登記,日清月結,余額不出紅字,帳實相符。
4、通行費、長款、利息收入按省局規定及時、足額上解。
5、根據銀行結算規定辦理結算業務,并做好銀行存款的核對工作,正確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
三、會計報表管理
1、按省局規定的格式、種類編制報表。報表報送及時,內容完整,數字準確,帳表相符,違者按曠工一天處理。
2、月、年度報表做到有分析、建設;年報附詳細全面財務情況說明書,報表封面有領導、財務負責人、會計簽章和單位行政公章,內容填寫齊全。
3、不能提前趕編報表,表內各項數字符邏輯關系,表與表之間對應一致。
四、票證管理
1、票管員應及時向省局領取票證,票證存放有序。費收員交接班領取票箱時,不得無故拖延,違者按事假一天處理,影響工作的停崗。
2、票管員及時填制各種日報、旬報、月報。數字準確、內容齊全,符合省局有關要求。通行費、票證臺帳登記及時,帳表相符。
3、日報按省局規定時間報出,月報按省局規定種類及時上報,違者按曠工一天處理。
4、票證庫存數與報表、臺帳相符,造成損失的,負責賠償。
五、食堂財務管理
1、食堂管理人員必須每天統計食堂開支和收入,庫存菜票、售出菜票、實際發行菜票應相符,造成損失的,負責賠償。
2、每隔一周,食堂管理員須向財務報銷購菜單,匯報食堂收入。食堂備用金兩千元,用于食堂開支,違者按事假一天處理。
3、發生客飯,需填寫客飯單,需有招待人以及分管領導簽字,方可計入客飯收入,造成損失的,由當事人負責賠償。
4、每月底要進行盤點,要求財務室、辦公室和食堂人員參與,清點存貨,匯總開支與收入,食堂帳要求收支平衡。造成損失的由當事人負責賠償。
財務票證管理制度2
一、為了加強票證管理,進一步規范和正確使用票證,特制定本制度。
二、票證是有價證據,有利于保護合法經營,強化管理手段,規范經營行為,搞好統計工作的重要依據。票證管理必須堅持專人負責專人發放,專人核銷,建立票證明細登記,定期檢查的原則。并實行繳舊領新制度,做到臺帳登記清楚,票款、帳票相符無差錯,發放有計劃,庫存不積壓,保證及時供應。
三、嚴格票據發放范圍,必須整本用完后再使用新的票本,嚴禁票據一分為二使用。各基層站票管員必須妥善保管票據。做好防盜、防火安全工作。嚴禁票據亂扔亂放,以防丟失。
四、開據票據必須按項目填寫清楚,嚴格執行政策,注明時間、開票人員的姓名、單位,以便備查。同時開票人必須字跡清楚,不得隨意涂改。
五、處罰票據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認真做到開票、繳款兩分離,嚴禁工作人員隨意坐支、挪用。
六、票據作廢必須所長簽字同意,財務股、縣所票管員要按照各自職責嚴格把關。
七、營運證工本費收取嚴格執行有關政策,嚴禁發放人情證。
八、財務股和縣所票管員每月對各基層站、隊、股所領票據繳銷使用情況嚴格核查,每月將票款使用情況上報所長。年終對所有票據核繳收回入庫,發現問題要如實向領導匯報,以便及時處理。
九、因工作需要,票管員發生變動,在互相交接時,必須簽字交接清楚,以防意外。
十、對不遵守、不執行票證管理制度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1)開票不規范、票據管理混亂但未造成損失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
(2)對開人情票、發人情證等造成輕微經濟損失(損失額小于100元)的,給予相應損失額度2倍以上的罰款。
(3)對票據丟失、損毀的,站(隊)負責人要負領導責任,并給予處罰相應損失額(按票據最高價值計算)20%的經濟處罰;給予票據管理人員或直接責任人處罰相應損失額80%的經濟處罰,并責令在全所大會上說明情況、作出檢討。損失額超過5000元的;撤消站(隊)負責人及票管人員職務,并給予黨、政紀處分;
(4)對中飽私襄、有意貪污、合伙貪污的工作人員,給予黨、政紀處分、解聘及貪污金額2倍以上的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堅決依法處理。
財務票證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協會內部管理,明確責任,規范票據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根據相關的財經制度及協會的實際情況,規范票據申領、使用和回收等管理流程。
第三條加強票據管理,杜絕單據遺失現象。誰遺失誰負責,罰遺失者每張單據金額的10%,直接從報銷金額中扣除(即實報金額為應報金額的90%)。
第四條財務部有權拒絕持非正式票據報銷。
第二章發票管理
第五條發票簽發
5.1由申請人在《零星開票通知單》中詳細填寫部門名稱、申請日期、合同號(右上角填寫)、單位全稱、業務發生具體日期、開票金額、費用性質、申請人姓名等,交財務主管審批、會計審核后領取。
5.2若單位名稱與合同中的單位名稱不相符,業務員需持有雙方企業蓋章認可的證明(特殊情況可由部門負責人簽字認可),財務部方可開具發票。
5.3若業務實際發生與合同不符,業務員需持有原簽約單位的附加合同或加蓋公章的證明方可開票。
5.4杜絕開無單位名稱發票。
5.5杜絕開無單位納稅號發票(根據國家相關規定)。
5.6杜絕開單位名稱不全發票,任何人無權縮減單位名稱。
5.7開發票時遇到的其他特殊情況,財務人員均應取得協會領導的批準后,才能開具發票。
第六條發票填寫。協會統計(或會計)應根據審核無誤的《零星開票申請單》按照發票順序認真填寫,保證真實、準確、完整,并加蓋協會發票專用章。不得涂改、挖補或撕毀。
第七條廢票處理。若因填錯或其他原因需要將發票作廢,應整套(存根聯、發票聯、記帳聯)保存,并注明“作廢”字樣,以備查驗。
第八條發票領取。若業務人員需要借出發票,需有書面申請并由財務主管簽字批準;財務人員對于借出發票應進行登記,并及時收回。
第九條發票丟失。丟失發票的一切后果由當事人自負。
9.1若丟失已經開出的發票,在對方單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標明發票號及金額并加蓋公章)后,協會方可提供加蓋協會發票專用章的.發票存根聯復印件;發票復印件蓋章需由財務主管批準,財務人員應進行登記并由當事人簽字。
9.2若業務人員丟失空白發票,則按相應規定程序處理。
第十條發票回收
10.1當天領出發票,已收款項的,當天必須將款項交到協會出納處,否則作挪用公款處理;當天未能收回款項的,當天必須將所領發票交還協會財務部統一保管。
10.2客戶因特殊原因需先將發票留下后再結款項的,所開發票金額在2000元以下的,領票人必須要求客戶簽收條,經本部門負責人簽字后交回協會財務部;所開發票金額在2000元以上的,領票人必須持客戶簽收并加蓋客戶公章的收條,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后交回財務部。違反此項,每次扣款200元直至開除。
10.3已經簽發的發票,若需更改、退票(換名稱或換金額),必須寫明原因并經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后方可退換。
10.4內容不符時的處理。發票回收的付款單位名稱與業務員所報客戶名稱或所申請發票名稱不符時,會員部AE人員必須同時上交由付款方加蓋財務章的付款說明交財務部備案。如無說明,財務先扣留支票,要求業務人員補交說明,如到截止日期仍無說明,按應收款處理。
第十一條特別規定
11.1已提供勞務并簽訂合同的,業務員憑蓋章認可的合同及零星開票通知單,在財務人員核對無誤后開具發票。
11.2未提供勞務已簽訂合同但又未收款的,業務員根據部門認可的業務內容,填寫零星開票通知單,由部門負責人簽字,方可開具發票。若此項合同終止又收不回原發票視同應收款處理。
11.3未提供勞務,已簽訂合同且已收款的,業務員可憑零星開票通知單開具發票。
11.4已提供勞務,但未簽訂合同且已收回款的,業務員根據部門認可的業務內容,填寫零星開票通知單開具發票。
11.5未提供勞務且未簽訂合同的,禁止開發票。特殊情況如預收款項等,須部門負責人專門說明。
第十二條票額核查。會計(統計、業務部門)應根據當天的“支票回收單”核對每張發票(每筆業務發生額)的回款情況,對所開出發票(所發生業務)進行監督。
第三章收據管理
第十三條收據視同發票管理,財務部門應嚴格按規定執行,如不按規定執行出現問題由財務部負全責。
第十四條收據不得重復開具,若已開出收據需換開發票,必須要求客戶先將收據退回后再補開發票。
第四章支票管理
第十五條支票的購買、填寫和保存由出納負責。
第十六條簽發支票。
16.1經辦人必須填寫“支票領用單”,由經辦人、部門負責人、財務主管簽字后出納方可開出。
16.2簽發支票必須封填收款單位名稱;
16.3簽發支票必須由收取支票方在支票頭上簽收或蓋章。
第十七條簽收支票。出納收取支票時,須立即開具加蓋有“支票收訖”章的一式四聯的《支票回收單》,由繳款人在右下角簽名后,交繳款人、繳款部門、出納、會計各留存一聯。
第十八條建立和健全《銀行存款日記帳》簿,銀行出納應根據審批無誤的收支憑單,逐筆順序登記銀行流水收支帳目,并每天結出余額。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規定解釋權歸協會綜合辦公室財務部。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理事會編訂,經會長辦公會同意,從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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