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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資采購管理制度

時間:2024-11-02 08:36:57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物資采購管理制度范本

  在當下社會,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物資采購管理制度范本,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物資采購管理制度范本

  物資采購管理制度1

  1目的

  加強對本公司工程項目物資采購的管理和控制,確保工程物資質優價廉,滿足工程設計和施工需要。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自建工程項目材料采購、驗收等管理工作。

  3工作職責

  3.1各項目部材料部門是該項目工程材料設備和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

  3.2項目部具體實施工程材料設備的'采購、驗收、發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4物資管理要求

  4.1按照批準的物資采購計劃和文件,按質量準確采購各工序所需的工程材料、工程設備,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本公司《采購控制流程》的有關規定。

  4.2材料采購實行分級管理,物資種類分為:

  4.2.1重要物資:鋼材、水泥、商品砼、設備、木方、九夾板;

  4.2.2主要物資:砂、石類、紅磚、空心磚、防水材料、管材、施工用電電線電纜等各類地方材料;

  4.2.3輔助物資:其他建筑材料、周轉材料等。

  4.3材料采購計劃編制

  4.3.1工程項目各工序需統一使用材料清單。

  4.3.2工程項目進度表(如遇計劃更改,應補充計劃表),在需用材料清單中應注明品種、規格、數量、質量要求以及供貨時間等內容。各使用單位(班組)每月應提前將所需材料清單按物資種類報送項目部組織采購。

  4.3.3項目材料部門接到需用材料清單應結合庫存情況,統一策劃,分別編制材料采購計劃。

  4.3.4重要材料采購計劃須經項目經理和項目第一責任人進行審核批準后實施,主要材料及其它材料采購計劃由項目經理批準,施工項目材料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4.3.5物資采購后要準確、及時驗收,做到合理保管,妥善看護,減少保管損耗,使物資安全存放。

  5材料采購合同

  5.1材料采購的供方一般應在單位頒發的合格、優質分承包方名單中確定,并由合同成本部檢查監督。

  5.2各種材料采購合同,由項目部負責簽訂,合同成本部檢查監督。

  5.3材料采購合同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盡量采用國家標準合同文本。

  5.4對違反合同,不能按質按量按時供貨的供應商,項目部應及時上報合同成本部,由項目部提出處理意見,并報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予以通報除名。如該供應商從名冊中除名,此供應商在一年內不得使用。

  6材料的驗證

  6.1根據采購合同和生產要求,必要時項目部應組織材料員不定期的到供應商(直接供方)貨源處進行驗證,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改進要求,確保供方按質、按量、按時供貨,這種驗證也可在采購邀標文件中約定。

  6.2如工程合同中規定(項目部)需對供貨商(供方)物資進行驗證工作,但不能代替材料部門的現場驗證。

  6.3材料進貨驗證的分級管理重要材料、主要材料的進貨驗證由項目部負責,質量員和材料員驗證,其它材料的進貨驗證,應由項目部委派的倉庫保管員驗證、負責。

  6.4材料進貨驗證必須按合同條款進行,根據供貨商提供的有關規格、數量、質量等證明文件,清點查驗進庫(工地)材料,材料驗證人員填寫“物資驗收記錄”。

  6.5需作現場復試檢驗的材料,由項目部及時送試驗室。根據復檢檢驗報告作好有關標識工作。(復檢合格產品為綠色標牌,不合格產品為紅牌,待檢產品為黃牌)。

  6.6在進貨檢驗中發現不合格材料,應及時按規定作出不合格品的處理工作,嚴禁使用于工程中,做及時清退出場,做好退貨處理工作。

  7本制度從公布之日起施行。

  物資采購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提高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央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部門)。

  第三條 各部門固定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合理配備并節約、有效使用固定資產,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條 各部門固定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應堅持統一政策、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物盡其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負責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清產核資等項工作,負責制定固定資產的配備及使用標準,對納入政策采購范圍的固定資產進行統一購置;負責閑置資產的調劑,對各部門的固定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各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部門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并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經濟實體占用的固定資產實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各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設有專人承擔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并對所管資產的安全完整負有責任。固定資產管理人員應相對穩定,工作調動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七條 各部門必須對專用設備的管理和操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建立健全專用設備的操作、維修、保養、檢驗等管理制度;技術復雜、精密度高的專用設備的操作人員,應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二章固定資產的范圍、分類與計價

  第八條 符合下列標準的列為固定資產: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來物質形態的資產;

  (二)單位價值雖不足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按固定資產管理。

  第九條 固定資產分為六類:房屋及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它固定資產。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房屋包括辦公用房、生產經營用房、倉庫、職工生產用房、食堂用房、鍋爐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圍墻、水塔、雕塑等;附屬設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內的電梯、通訊線路、輸電線路、水氣管道等。

  (二)專用設備。指各種具體專門性能和專門用途的設備,包括各種儀器和機械設備、醫療器械、文體事業單位的文體設備等。

  (三)一般設備。指辦公和事務用的通用性設備、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陳列品。指古玩、字畫、紀念品、裝飾品、展品、藏品等。

  (五)圖書。指圖書館(室)、閱覽室的圖書、資料等。

  (六)其它固定資產。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項內的固定資產。

  第十條 固定資產的計價:

  (一)購入、調入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買價、調撥價以及運雜費、保險費、安裝費、車輛購置附加費等記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記賬;

  (三)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按改建、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后的凈增加值,增記固定資產賬;

  (四)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者有關憑證記賬,接受捐贈固定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五)無償調入固定資產,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價入賬;

  (六)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重置完全價值入賬;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按估價入賬,待確定實際價值后,再進行調整;

  (八)用外幣進口的設備,按當時的匯率折合成人民幣金額,加上國外部分的運費及其它費用(外幣應折合成人民幣金額),再加上支付的關稅、海關手續費等計價入賬;

  (九)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協議確定的設備價款、運雜費、安裝費等記賬;

  (十)購置固定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不實行折舊,按原值入賬。

  第十二條 已經入賬的固定資產除發生下列情況外,不得任意變動固定資產賬面價值:

  根據國家規定對固定資產進行重新估價的;增加補充設備或改良裝置的;將固定資產一部分拆除的;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來暫估價值的;發現原來記錄固定資產價值有誤的。

  第十三條 固定資產的價值變動,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辦理,并及時通知財務部門,對固定資產有關賬目作相應調整。具體賬務處理,按《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固定資產的增減變動

  第十四條 購置固定資產應分清資金渠道,屬于基本建設范圍的(單臺設備和單項工程在五萬元以上的),由基本建設投資解決,不屬于基本建設投資范圍的由行政經費、事業經費或其它經費解決。屬于專項控制商品,必須按規定報主管部門批準后才能購置。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對本部門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資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資產進行統一管理。

  第十五條 購入、調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資產,應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統一驗收,屬于技術設備的還應會同技術部門驗收。驗收合格后,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據發票、固定資產調撥單或基建項目交付使用驗收單據等憑證,填制固定資產增加通知單,辦理有關入庫、財務報銷和使用單位領用等手續。

  第十六條 接受捐贈或盤盈的固定資產,應由國家資產管理部門辦理接收和交接,并據固定資產交接單、發票或固定資產盤盈盤虧報告單等憑證,填制固定資產增加通知單,辦理有關入庫、財務報銷和使用單位領用手續。

  第十七條 調出、變賣減少或盤虧的固定資產,按《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權限范圍報批,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持國管局或本部門的國有資產處置意見、固定資產盤盈盤虧報告單等憑證,填制固定資產減少通知單,辦理有關調出或注銷手續。

  第十八條 正常報廢的'固定資產,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技術部門進行技術鑒定,據鑒定意見及上級部門的國有資產處置意見等,填制固定資產減少通知單,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十九條 非正常損失減少的固定資產,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技術部門進行技術鑒定后,對非正常損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責任;據鑒定意見、對非正常損失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及上級部門國有資產處置意見等,填制固定資產減少通知單,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四章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條 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業務活動中對所需及占用的國有資產實施不間斷的管理及核算,包括從編制固定資產預算、計劃采購、驗收入庫、登記入賬、領用發出到維修保養、處置等各個環節的實物管理和財務核算。

  第二十一條 在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中,財務部門負責按固定資產的價值分類核算,審核固定資產預算并對固定資產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固定資產的預算編制、計劃采購、驗收入庫、登記保管、領用發出、維修保養、調撥處置等具體管理,并負責分類進行實物量核算,根據各部門的實際情況,某些日常管理工作也可委托資產占用單位承擔;技術部門參與專用設備的維修保養和技術鑒定;使用部門負責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維護管理,杜絕浪費。

  第二十二條 固定資產預算及購置計劃既要從實際需要出發又要注意節約,要根據各類資產的配備情況及使用標準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現有固定資產,防止積壓浪費。對按規定實行統一采購的固定資產,要提供詳細的使用目的并寫明詳盡的功能等要求。

  第二十三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必須完善固定資產賬卡、領用、處置、清查盤點等日常管理制度。使用部門須指定專人負責辦理本部門固定資產和其它物品的領用、保管、清點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驗收入庫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須建立《固定資產卡片》并記入《固定資產明細賬》,按物登卡、憑卡記賬;已入庫存的固定資產,要按照各類資產的使用說明和存放要求進行保管,填寫保管單位并定期檢查,庫存固定資產未經管理人員同意,任何人不準領用或調換;處置固定資產須填寫《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單》或《固定資產調撥單》,據單入賬;使用部門領用固定資產須填寫《固定資產領用單》,經主管領導同意后,固定資產管理人員憑單填寫固定資產使用記錄卡并記入《固定資產卡片》。不經批準,任何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資產。如需借用固定資產,須經主管領導同意后,辦理借用手續。

  第二十五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配備給個人使用的固定資產或物品,要建立領用交還制度,并督促使用人愛護所用資產。工作人員工作調動時,應在其辦理所用資產交還手續后,方可辦理調動手續。

  第二十六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和使用部門應每半年對賬一次,使賬實、賬卡、賬賬保持一致。每年對本部門的固定資產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查明固定資產的實有數與賬面結存數是否相符,固定資產的保管、使用、維修等情況是否正常。對清查盤點中發現的問題,應查明原因,說明情況,編制有關固定資產盤盈盤虧表,按管理權限報經國管局或本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調整固定資產賬目。

  第二十七條 各部門發生國有資產產權變動、財務和賬務異常、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嚴重或掛靠單位脫鉤等情況,按國家規定必須進行清產核資的,應由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國管局確定。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 不符合固定資產標準的各種辦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資產,也要分類登記,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十九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機關后勤企業的固定資產管理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凡違反本辦法的,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各部門應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管理的實施辦法,并送國管局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1987年7月31日印發的《中央國家機關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國管財字[1987]第16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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