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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車輛管理制度(通用14篇)
在現實社會中,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事業單位車輛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事業單位車輛管理制度 1
為加強本單位車輛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質量和車輛的使用效率,壓縮經費開支,確保公務用車的“規范、安全、節約”,根據單位工作的實際需要與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總則
1、各種車輛歸本單位所有,其資產及使用管理由單位機關辦公室統一登記、統一管理、統一調派(定向配置車輛除外)。
2、單位車輛管理部門要本著“為單位服務、為業務服務”的宗旨,對申請派車的單位(部門)或個人要熱情周到、妥善安排、明確答復、及時派車,若派車確有困難時,應如實說明原因或提出其他變動建議。
3、為保障單位領導隨時開展工作和處理緊急事務,實行專車專用。
4、定向配置車輛相對固定,由用車單位(部門)責任人負責日常管理和調派,但必須按照此規定執行,指定符合車輛駕駛條件的人員駕駛,服從單位領導因需要臨時派遣。
5、單位分管主任負責指導和協調有關車輛使用和管理的重大問題。
二、用車程序與要求
凡動用單位車輛(除中心領導和特殊情況用車外),原則上必須先申報、登記,經機關辦公室上報主任批準方可出車。必須按“四個保證”和“兩項制度”的要求作出安排。
(一)“四個保證”
1、保證單位緊急公務或特殊情況用車。在本縣范圍內,如果情況(公務)緊急,直接電話告知車輛管理人員即可出車。如果臨時無車,也可以先打出租車,相關費用待事后由機關辦公室核實經主任簽批后,到財務科報銷。
2、保證單位領導工作用車。單位領導用車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不實行登記制度和派車單制度,確保隨時隨地工作用車。
3、保證市場檢查工作用車。屬本單位統一組織的安全檢查、專項督查和工作會議等工作,由機關辦公室統一安排車輛。其他會議、公差或同時多路出差,原則上乘坐火車、客車或公交車等交通工具。
4、保證單位機關在縣內的'公務和事務用車。
屬上述“四個保證”范圍之內的事項一般應當派車,在現有車輛不能同時做到“四個保證”時,按照“先急后緩”的原則予以保證,順序如下:緊急公務或特殊情況用車——單位領導工作用車——檢查工作用車——市區內公務和事務用車。
(二)“兩項制度”
1、用車登記制度(適用于本系統各單位、部門在市內短時用車)。需用車的單位(部門)或個人,應提前告知機關辦公室車輛管理人員,經分管主任同意后在《用車登記簿》上進行登記,載明時間、事由和地點然后出車。如果公務或事務較緊急也可以先出車后登記。
2、派車單制度(適用于本系統各單位、部門縣城內用車時間超過一天以上或者超出太和縣轄區用車)。需用車的單位(部門)或個人,原則上須提前半天填寫派車單,說明事由、出車時間、到達地點等,經單位主任審批后,由機關辦公室車輛管理人員憑單派車,無派車單原則上不派車。
事業單位車輛管理制度 2
為使機關車輛管理統一合理化,合理有效的使用公務車輛,更有效的控制車輛使用,最真實的反映車輛的實際情況,盡可能的發揮最大經濟效益以及對所有車輛的保養和維修進行控制,以確保車輛安全、良好的運行狀況以及保養和維修的及時、經濟、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機關所使用的公務車輛,行政辦公室負責車輛派遣及使用,并對各部門用車進行審批、協調、安排,保障辦公車輛的有效使用。
二、車輛使用管理
(一)用車人員原則上應提前1~2天通知辦公室分管派車工作人員做好派車準備。正科級及以下工作人員出差時,兩人(含兩人)以下的.原則上不派車。
(二)用車人員需提前填寫《派車申請單》里的時間、地點等信息送至行政辦公室,用車結束后用車人員及駕駛員共同完善《派車單》并簽字確認。
(三)公務車輛駕駛員在收到派車通知時,應提前檢查車輛狀況及油量情況,按照通知要求按時出車。
(四)申請用車的部門或個人在辦理業務事宜時,應嚴格按照派遣表中所規定的時間返回單位,如果在派遣表規定的時間內無法及時返回單位,應提前向分管領導說明原因,獲得批準后向行政辦公室備案方可延時返回單位。
(五)公務車輛駕駛員辦完事后應及時返回單位,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況不能按時返回單位的,應提前向行政辦公室說明原因,獲得批準。
(六)公務車輛駕駛員不得擅自將車開回家。辦完公事必須將車輛停放在規定的地點,不得因私使用車輛。
三、車輛用油管理
公務車實行定點加油,行政辦公室負責對公務車輛的用油進行監督、控制,設備物資科、資產財務科輔助配合監控管理。行政辦公室應加強車輛用油管理,節約用油開支,使車輛均能在經濟耗油的情況下有效的運營。
四、車輛維修、保養管理
(一)工作職責
1、機關公務車輛維修實行定點維修制。
2、駕駛員負責定期檢查車輛狀況,及時發現、檢查故障,并能處理簡單的車輛故障;對維修質量進行驗證,并保存相關的評定、維修質量、維修記錄等資料。
(二)工作流程
日常檢查、保養、維護
①駕駛員須做好車輛出、收車檢查,保持車輛內、外清潔。
②行駛中注意車輛是否有異常聲響。
③經常檢查各潤滑點,發現缺油或油變質應立即補或更換。
④駕駛員每月底進行檢查保養。
⑤每月由駕駛人員對電瓶外表進行清潔,經常檢查電瓶使用情況,保持電瓶周圍干燥清潔和有效工作能力。
事業單位車輛管理制度 3
為認真貫徹落實《浙江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和《平陽縣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等文件精神,提高公務用車使用效率,切實降低車輛運行成本,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一、車輛調度
1、根據縣紀委及相關規定,為減少車輛費用開支,公車實行上下班公勤車制度,具體名單附后。如領導加班加點則須提前和綜合辦聯系,以便于綜合辦統籌安排車輛。
2、管理制度:綜合辦專職副主任具體負責車輛及駕駛員管理事宜。一般工作由綜合辦專職副主任負責,重大事項逐級向上匯報、審批。
3、公車使用范圍:黨委、人大、政府及工、青、婦、機關科室等領導工作用車;黨委、人大、政府邀請客人接送用車;其他因工作需要,經過批準用車。
4、派車原則:保證書記、鎮長用車,其他領導班子成員不再配備固定用車和專職駕駛員,所有公車由綜合辦統一集中管理、統一調度使用,下屬社區公車由社區確定專人負責統一集中管理。嚴格實行先遠途,后近途;先急事,后一般;先考慮主要領導用車,后一般干部的用車原則。城區內一般不派車。
5、派車程序:一般工作用車,事前要與黨政辦專職副主任聯系,由其統籌安排,通知駕駛員出車并填寫出車單;接送任務完成后,車輛應及時開回鎮大院車庫內備用,用車單位(人)原則上不得要求車輛滯留待用。
考慮到會議用車、加班或大型活動用車,須提前半天預先登記,以便于綜合辦統一安排。
6、公車原則上不準出借。其他單位因工作需要調借車輛的,應經綜合辦主任或分管領導同意,憑《出車通知單》方能出車。車輛外借期間的汽油費、過橋費以及意外事故,均由用車單位負責。
7、除公事派遣出縣之外,所有車輛必須停放在鎮府大院車庫內或公車停放點,嚴禁無故在外停宿。非工作時間確因工作需要使用公車的,必須在事前或事后2日內向鎮綜合辦填報《非工作時間公務用車報告表》。節假日和夜間安排值班用車用于應急、公務接待等工作需要,值班車輛安排表應在上一周周五前報鎮綜合辦,以便于綜合辦報備縣紀委黨風室。
8、國定節假日期間,鎮屬車輛,包括辦事處車輛,必須統一集中停放于公車停放點,嚴禁公車私用、亂停亂放。
二、車輛加油、維修、保養
1、公車加油、維修必須到指定單位。
2、車輛保養、維修和零部件更換需由駕駛員填寫專門表格,經綜合辦專職副主任核對登記后,經分管領導審核批準方可維修。500元以下由黨政辦主任批準,500元以上由鎮長批準。
3、10個社區車輛的.汽油費、維修費、保養費等費用和機關車輛同等由鎮財政辦統一支付,社區駕駛員年工資待遇與鎮機關駕駛員實行同工同酬,同等待遇。
4、遠途出車加油、維修的,要憑《出車通知單》和有關單據方可報銷。
三、駕駛員管理
1、未經辦公室許可,駕駛員不得私自出車,違反的,按平紀2000〕38號規定執行。
2、車輛出車返回后,要及時向辦公室報到,以便再次調度使用。
3、駕駛員要隨時接受應急的開車及其他任務,保持隨時出車狀態。
4、駕駛員要嚴格要求自己,經常接受安全教育,認真遵守交通管理條例,自覺接受交通管理部門的檢查,保證安全行駛。要經常檢查車況,做好車輛的保養工作,保持車輛內外清潔衛生,開好文明車。
5、駕駛員必須備齊所有證件,注意安全保存。
6、駕駛員因公出縣的,每次補貼10元;出市的,每次補貼15元;同日開往縣外、市外等不同地區的,取高標準的補貼計算。報銷時,應附歷次出車單據。
7、車輛報銷項目為:油費、養路費、保險費、年審費、過橋費、修補輪胎、里程補貼、加班費、洗車費、安全洗車補等費用。
四、其它注意事項
1、用車單位(人)不得直接通知駕駛員出車。
2、鎮機關中的非專職駕駛人員,無論因公無私均不得駕駛公車。因特殊工作需要駕駛公車的,必須征得鎮紀委的同意。
3、公車私用或違反規定駕駛公車的,均由鎮紀委、監察室,按縣有關條例給予處理。
事業單位車輛管理制度 4
為了進一步加強機關車輛管理,提高車輛的使用效率,保證車輛安全,提高服務水平,更好地為國土資源工作服務,確保機關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行,根據有關規定,并結合機關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車輛管理的原則
車輛管理的原則是:歸口管理、專人負責;保證公務、統一調度;統籌兼顧、重點保障;高效低耗、安全行駛;責任到人,獎優罰劣。
二、車輛的管理
(一)車輛實行歸口管理,市局機關的所有車輛,統一由機關后勤服務中心車隊管理。
(二)車輛的派遣、維修、油料供應、車輛審驗、車輛保險、車輛檔案管理、辦理證、照以及駕駛員的審驗等具體事宜,由機關后勤服務中心車隊負責安排辦理。
(三)車輛管理工作要納入崗位目標責任制考核,各種車輛嚴格實行下班入庫制度。除值班車輛外,下班后,機關車輛應進入車庫,沒有車庫的車輛按指定泊位依次停放整齊。
三、車輛使用派遣
(一)機關車輛管理在機關后勤服務中心領導下,由車隊調度和派遣。
(二)公務用車實行派車單制度,未經車隊派遣,車輛不得隨意外出。
(三)機關公務用車原則上不作固定,實行統一調配使用。重點保證重大事項公務用車。其它用車,視情況統籌安排。
(四)城區車輛使用原則上按業務歸口相對固定,統一調配,以便協調使用。
(五)各科室城區以外用車,須提前一天填寫用車審批單(緊急情況除外),送交機關后勤服務中心,由車隊視情況統一安排調度,同方向,同目地的車輛能合并的應合并使用。
(六)嚴格控制車輛外借和司機混開車輛,外單位用車經局長同意后,車隊指派該車司機出車。個人私事用車,原則不做安排,特殊情況(干部及其家屬危、重、急病)報經機關后勤服務中心領導批準,由車隊負責派車。科室外地出差原則上不帶車,確需帶車的,需經局主要領導同意。
(七)節假日、非工作時間用車,一般不予安排。特殊情況需用車的,經主要領導批準后,應于放假前將用車審批單送交機關后勤服務中心,由車隊統一安排。
(八)出城執行公務車輛應于當天返回,當天不能返回的應向機關后勤服務中心報告,經批準后方可停留。
(九)大客車原則上只接送局職工上下班使用,如有它用須經局主要領導同意。
(十)本局車輛一律不準參加中、省、市紀律監察部門及局機關禁止的各項活動。
四、車輛的維修與保養
(一)凡需維修的車輛,必須按規定程序先由駕駛員提出申請,由車隊組織技術會診,并由修理廠方提出維修方案和費用預算,車管人員拿出修車意見,經機關后勤服務中心主任同意報請局長批準后,憑《渭南市國土資源局車輛修理申請單》到定點維修廠維修,修理廠憑修車單定期到機關結算維修費用。
(二)機關后勤服務中心按規定,應定期安排駕駛員對車輛進行維護保養,到市局協議廠家維修,未經批準,未按維修程序擅自修車、購置零配件或在指定以外的廠家進行維修的費用,市局不予報銷。
(三)出差在外車輛出現故障時,須報機關后勤服務中心,經局主要領導同意后,方可維修。駕駛員要經常對車輛的易損部件進行檢查,發現故障后應及時報告,嚴禁帶故障出車。
(四)機關公務用車統一實行單車登記制度,對機關所有車輛要建立車輛行駛、耗油、違章、事故、維修檔案,按時間順序詳細登記車輛的具體情況。機關后勤服務中心應定期對車輛行駛里程、耗油量及維修費用、違章等情況進行公布、評比。
五、車輛保險和審驗
(一)車輛在使用期內須連續購買車輛保險,不得中斷,駕駛員要在保險到期前一個月向機關后勤服務中心報告。由車管人員提出保險計劃,按《政府集中采購辦法》的'規定定期到確定的保險單位投保。
(二)車輛發生意外事故,駕駛員應立即向車隊、交管部門及保險公司報告,并積極協助有關部門妥善處理交通事故。事故處理完結后要從實填寫《車輛肇事登記單》。
(三)車輛的年審及駕駛執照審驗,由駕駛員根據交管部門的規定,在機關后勤服務中心統一安排下進行。審驗費用由單位負擔。
六、車輛定點加油
機關車輛在市區內統一到定點加油站加油,憑車隊加油單加油。市區外出車,因特殊情況需途中加油的,由駕駛員向車隊電話匯報后方可加油,回局后先登記后報銷,油料的購置,由車隊根據需要提前一個月提出購油計劃,經機關后勤服務中心主任同意并報主管局長批準后,按《政府采購辦法》進行采購。
七、車輛駕駛
(一)局機關所有車輛由專業駕駛員駕駛,專人專車,嚴禁車輛混開,嚴禁無照和違規駕車。
(二)臨時駕駛員的使用,由機關后勤服務中心和辦公室共同商定,報經主要領導同意后,通過目測、體檢、試駕、交通規則和機械常識測試合格后,方能上崗。上崗前應與用工人員簽訂臨時用工合同。
八、駕駛員的管理
(一)機關車隊負責機關駕駛員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對駕駛員進行培訓和安全教育。
(二)駕駛員必須熱受本職工作,精通業務,受護車輛,文明駕駛,安全行車,要熱情周到,文明禮儀,經常保持車輛整潔,自覺維護國土形象。
(三)駕駛員要認真學習交通法規和業務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技能,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確保行車安全,不準超速行車、不準酒后駕車、不準疲勞駕車、不準帶病出車。主動接受車管和交通部門的管理。
(四)駕駛人員要自覺遵守機關各項規章制度,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組織紀律觀念。不得擅自出車,不得無故誤車,不得隨意變更行車路線,不得私自將車輛借給他人或交給非專職駕駛員駕駛。
(五)臨時駕駛員實行騁用制管理,每年考核一次,根據實際情況,考核合格后按程序簽訂聘用合同。
九、駕駛員差費,過橋過路費及勞動保護
(一)駕駛員差費按派車單報銷,大客車駕駛員每月補助叁佰伍拾圓(包括洗車費),省內高速路實行“三秦通”交費卡,省外和一、二級公路實行現金交費,按月及時報銷。
(二)駕駛員每人每月配發手套一雙,肥皂一塊,毛巾一條。
十、責任與獎懲
(一)車輛發生肇事,駕駛員要設法保護現場,迅速報告交警部門和車隊,不得擅自處理和逃離現場。
(二)對違反交通法規的違章罰款,由責任人自行負擔。
(三)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根據責任劃分,主要責任者,取消駕駛員安全獎及年終當選先進的資格。情節嚴重者要追究個人責任(包括追究經濟責任),并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
(四)凡私自出車、出借車輛造成的交通事故,造成車輛丟失的一切責任、損失、費用等由駕駛員個人負責,并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酒后駕車肇事,除由駕駛員賠償經濟損失外,一律收回車輛,屬在編人員,停止駕駛半年到一年,臨時人員,予以辭退。
(五)全年行車安全無事故,給予安全獎勵。
事業單位車輛管理制度 5
一、單位車輛管理制度概況
1、車輛嚴格實行下班入庫制。下班后車輛停放在指定停車場,因事不能停入指定車位的車輛應存放在相應有關規定的停放處。如:出差在外的車輛,要將車輛停放在安全場所,并鎖好方向盤和門窗,搞好安全防范。嚴禁車輛在洗車處及私人住宅區過夜,否則產生不良后果由駕駛員負責。
2、車輛有關證照和有關手續由辦公室人員妥善保管。
3、車輛進行加油需經財務人員負責登記,領導簽字;每月駕駛員需準確上報車輛的耗油和公里數情況財務人員進行審核公布。
4、車輛實行專車專人駕駛,嚴禁將車輛私自交他人駕駛;嚴禁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任何人不得利用單位車輛練習駕車;不準跑私車。外單位向我單位借車的,須經領導批準。
5、特殊情況用車必須經領導同意方可出車。
二、單位車輛調度和使用制度
1、辦公用車實行派車制度。由用車人向領導提出申請,由領導統一進行安排、調度。領導外出時,由辦公室負責人安排調度。車輛調度按照工作的輕重緩急及領導優先的原則,統籌安排,未經領導批準,駕駛員不得擅自出車。司機必須經領導通知方可出車,并按派車通知規定的時間、地點出車,不得擅自改變。
2、車輛調度實行先領導后一般,先急后緩,先遠后近,先鄉鎮后城市,先會議后出差,先保證工作后私人用車的原則。
3、設立車輛調派運行公示欄,公布每日車輛運行安排情況,接受監督。
4、用車均實行出車登記制,由駕駛員登記,注明出車途徑地、目的地、出車時間等,并請用車人簽字確認。月底由駕駛員本人匯總填寫當月出車報表,作為核銷油料等費用的依據。
5、單位領導和工作人員,都要自覺按制度辦事,尊重駕駛員的勞動。用車人員和駕駛員要主動配合,搞好工作銜接。
6、車輛出車返回后,駕駛員均應及時向辦公室報告,以便于車輛調度。未經派車,擅自出車者,按私自用車論處。
7、辦公室各工作人員如需用車的,須至少提前一日向領導提出申請,報經領導同意后,由領導負責安排。
①本單位工作人員及直系親屬婚喪嫁娶。
②遇天災人禍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的.。車輛的過橋過路費由用車人承擔。
三、單位車輛維護與修理制度
1、辦公室要加強對車輛的管理,按時組織進行年度審驗,及時辦理保險等有關手續,定期進行保養檢查、油料使用情況檢查,控制支出,節約開支。
2、要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發現問題,反應敏捷,處理及時。
3、司機應建立車輛維修保養臺賬,按里程或時間及時提出保養和修理建議。
4、未經批準擅自進行修車、購置零配件或在非指定的廠家修車,其費用不得報銷。
5、車輛需維修時,駕駛員事先應征得車管人員和領導同意,然后到定點廠家維修,并隨時將維修費用票據帶回,按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及時履行報批手續。
四、相關費用報銷制度
1、車輛維修費用報銷需附維修申請單和維修收費清單,經領導審核批準后報銷。
2、車輛的保險費、養路費、油費、路橋費、泊車費及凡因公使用的費用,統一由財務人員審核領導簽字后方可報銷。保險費、養路費每年報銷一次,路橋費、泊車費、洗車費由駕駛員每月匯總報銷一次,由財務人員根據出車記錄復核,經領導簽字驗核方可報銷。
3、駕駛員如有違反交通規章(如闖紅燈,違章停車等),造成罰款的不予報銷(特殊情況除外),由違規駕駛員個人承擔責任,并準時交納罰款。
五、單位車輛駕駛與行車安全
1、駕駛員未出車時,應嚴格按照作息時間在辦公室待命,不得隨意串崗、外出。
2、駕駛員要嚴格遵守上下班時間,隨時待命,聽從本單位統一安排。按時出車,按時收車。
3、公車執行公務中發生交通事故,因違章造成事故應負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的,除保險公司賠償款項外,駕駛者承擔其余費用,并作出書面檢查;負次要責任或一定責任的,除保險公司賠償款項外,駕駛者承擔其余費用的10%。公車私用發生交通事故,除保險賠付外的一切費用由駕駛者承擔。
4、為確保行車安全,駕駛員必須認真鉆研業務,定期參加交警隊組織安排的安全學習和檢查,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服從交警指揮,嚴禁酒后開車,不準超速行駛。
5、駕駛員對車輛要勤檢查,勤保養,勤擦洗,使車輛始終保持最佳運行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嚴防事故發生。原則上安排下午下班前一小時內洗車,無特殊情況不得提前洗車,以免影響正常用車。
六、單位考核與獎懲
1、對于工作勤奮、遵守制度和表現突出者,公司可視具體情況給予嘉獎、記功等獎勵。
2、司機全年安全行車,未出交通事故,年終公司將給予獎勵。
3、對工作怠慢、違反制度和發生事故者,公司視具體情況給予警告、記過、降級直至辭退處理。
七、違規與事故處理制度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因司機故意或其本人重大過失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司機負擔,并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1)未經許可將車借予他人使用。
(2)無照駕駛。
2、在執行公務的過程中,除認定是司機故意或其本人重大過失的情況外,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交通事故時,其處理辦法如下。
(1)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或車輛傷害時,如屬公司車輛損害保險范圍,當事人可免除賠償責任。
(2)出現違章停車、證件不全、高速駕車或違反交通規則等罰款,由當事人承擔全額罰金。
(3)當公司車輛交通違章次數超出安全委員會限定的指標時,公司接到的罰款由當事人承擔。
3、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再視實際情況由司機與單位共同負擔。
4、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立即向附近交警部門報案,并即與辦公室及領導聯絡協助處理。
5、當發生交通事故時,事故現場司機應做到以下幾點。
(1)迅速與公司聯系,接受公司的相關指示。
(2)盡量取得對方的名片,以便事后聯系。
(3)應記錄對方車輛的駕駛證號和車牌號。
(4)記錄事故現場目擊者的姓名、住址和聯系電話等資料。
(5)如發生人身傷害,應迅速將傷者送到最近的醫院進行治療。
(6)記錄對方的住址、姓名、工作單位、電話和身份證號碼等。
(7)牢記對方車輛損壞的部位與程度,條件許可時,可利用手機、照相機拍下現場實景。
事業單位車輛管理制度 6
為了加強車輛管理,有效提高車輛使用效率,保證行車安全,預防事故的發生,減少單位支出,杜絕浪費,特制定本制度。
一、實行定車、定人、定保養制度,對車輛做到勤檢查,勤調整,勤保養,做到每日三檢(即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
二、必須保持車輛清潔。在不耽誤工作的情況下,做好清潔工作,例行保養。
三、對車輛要做到不超保、不脫保。車輛行駛5000公里進行保養一次。
四、換季保養。冬季換用冷卻防凍液,調整擋風玻璃清洗液比例和輪胎氣壓。夏季檢查空調制冷情況,清除冷卻器水垢,降低輪胎氣壓。
五、駕駛員要愛護車輛,熟悉車輛性能,發現故障及時維修,避免等到大故障再維修。
六車輛的.維修必須在定點維修廠進行。維修前由駕駛員本人提出申請,經維修鑒定小組3人以上鑒定同意,報請局領導,經過批準后方可維修。維修時原則上要有鑒定小組和駕駛員3人以上參與估價,確定更換零配件的品牌、型號、廠家等(更換零配件原則上要以舊換新),并報請局領導同意后,才可委托廠家維修、更換,否則,不予報銷。
平時需要更換車輛配件、輪胎等必須經維修鑒定小組3人以上研究同意后,才可更換,否則,不予報銷。
出差(或出車)途中需要急修更換大配件的,也要電話向車輛主管領導說明情況,得到認可后,才能更換維修。
維修時要求司機到場鑒修,對維修廠家更換的零配件品牌、型號、價格等逐一確認,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七、每輛車維修保養以后,管理員要及時做好記錄歸檔。
事業單位車輛管理制度 7
為進一步加強局機關公務車輛管理,合理調配和使用車輛,節約車輛費用開支,確保行車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車輛管理調度
(一)實行公務用車定人、定位管理,確保領導準時、安全用車。各處室執行公務用車,原則上商分管領導解決。車輛不足時,在不影響領導用車的前提下,由辦公室協調調度用車。
(二)出市執行公務的車輛,由用車本人或駕駛員通知辦公室,辦公室做好出車登記,并以此作為駕駛員報銷交通費的依據。
(三)全體駕駛員要樹立服務意識,遵守作息制度,上班期間應在司機休息室待命,臨時外出,應及時請假。
(四)車輛在規定位置停放,非特殊情況下,車輛必須停放車庫內或指定地點。因沒有在指定地點停放發生被盜或損壞的'后果由其本人負責,并賠償相應損失。
(五)駕駛員要愛護車輛,做到“勤查、勤洗”,確保車輛安全行駛,杜絕“病車”、“臟車”上路。
(六)嚴禁私自用車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七)駕駛員交通費每月報銷一次,于每月日填報上一周期的費用。交通費報銷應附當月出車登記表,經辦公室復核后,報領導審批。
二、車輛維修
(一)車輛實行定點維修(市財政局指定的定點維修廠)。
(二)嚴格按車輛維護規定進行保養、檢修,確保安全行車。
(三)車輛需維修、保養必須提前向辦公室申請,并匯報車輛發生故障的原因和排除的對策,待核查后確需維修更換零配件的,必須填寫《車輛送修單》。車輛若在維修過程中遇到超出《車輛送修單》范圍的,應及時報告并補辦手續。
(四)外出車輛在途中或異地臨時發生故障,需維修或更換零配件的,應及時通知辦公室,經辦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進行維修。
(五)車輛維修完畢,駕駛員經檢驗、試車后,應及時在《車輛送修單》上簽名。
(六)辦公室憑《車輛送修單》與維修廠家按期結算,并公布修理和配件費用。
(七)建立車輛保養項目及更換配件檔案,按規定定期更換配件。
三、車輛用油
(一)車輛燃油由辦公室統一購置,實行專人跟車、定點刷卡加油。
(二)車輛用油實行以行車里程核定耗油量,按月統計公布行車里程和耗油量。
(三)在特殊情況下,無法用卡加油的,必須說明原因并將發票交辦公室登記,主任審批后到財務室報銷。
四、駕駛員崗位職責
(一)遵守交通法規,安全行車,杜絕交通事故。
(二)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服從領導,聽從調度管理。
(三)精心保養車輛,確保車況良好。
(四)嚴禁酒后駕車,不準出私車,不準將車輛交他人駕駛。
(五)嚴禁參與婚嫁接親、祭祀等非公務活動,一經發現,除按市紀委、監察部門的規定進行處罰外,待崗聽候處置。
(六)因公務出車肇事,我方無責任,不追究駕駛員責任;負主要責任的,駕駛員承擔損失金額的5%;私自出車肇事,駕駛員賠償全部損失,待崗聽候處置。
事業單位車輛管理制度 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市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有效保障事業單位開展社會服務和公益事業等公務活動,降低運行成本,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節約型機關建設,根據《重慶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實施辦法》《重慶市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委、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市級黨政機關所屬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市屬事業單位)。
市級黨政機關所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工作,按照《重慶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用車,是指市屬事業單位配備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包括業務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及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
業務用車是指市屬事業單位配備的與本單位工作職責和業務需要相匹配的專業性、專項性、經營性車輛。班車、校車、后勤服務用車以及經授權從事行政執法的市屬事業單位綜合執法等專項業務車輛納入業務用車范圍。
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是指長期固定搭載專業技術設備、用于執行特殊工作任務的工具類或生產類機動車輛。
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主要包括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批準保留的實物保障崗位工作用車、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等車輛。
第四條市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應當遵循統一制度規范、分級分類管理原則。
市機關事務局為市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市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編制、標準、配備、處置管理,指導市級機關開展本部門(系統)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監督管理工作;市級機關負責本部門(系統)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監督管理工作;市屬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公務用車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編制和標準管理
第五條 市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編制數嚴格控制在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經批準保留的編制數范圍內,實行編制管理,原則上不得增加公務用車編制。
第六條市屬事業單位因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工作職責變化等因素,確需調整公務用車編制數的,原則上由市屬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在本部門(系統)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編制數總量內統籌調劑,調整編制后應當將車輛明細報市機關事務局審批同意并抄送市財政局。
確因不能統籌核定新成立市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編制的,由市屬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根據該單位三定方案并結合本部門(系統)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對該單位公務用車編制數進行測算后提出核編申請,由市機關事務局審批同意后執行,并抄送市財政局。
第七條“多塊牌子、一套班子”的市屬事業單位按照1個單位核定公務用車編制。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原則上不核定公務用車編制。
第八條市屬事業單位配備公務用車應當嚴格執行以下標準:
(一)機要通信用車、業務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原則上應當配備國產新能源汽車,做到應配盡配。確因搶險救災、醫療救護、市政工程等無適配新能源車型的,須從嚴控制,按程序報批,并遵循以下采購配備標準:轎車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小型客車、中型客車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大型客車價格45萬元以內。嚴格控制市屬事業單位配備燃油越野車(含SUV車型)、商務車。
(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配備標準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原則,由市機關事務局會同市屬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根據技術標準、專業性能、作業需要等情況確定。對于無適配新能源車型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經審批后可采購配備燃油車輛。對實際工作中經改裝組成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應當出具長期搭載設施設備購置清單或車輛改裝合同,并對照勘察核實。
(三)公務用車配備價格不含車輛購置稅和其他相關費用。配備享受財政補助的國產新能源轎車,以扣除財政補助后的價格為計價標準,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配備國產新能源越野車(含SUV車型)、商務車的,扣除財政補助后的價格不得超過25萬元。
上述配備標準根據公務保障需要、汽車行業技術發展、市場價格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
第三章配備和經費管理
第九條市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原則上實行年度審批備案制度。市屬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根據本部門(系統)所屬事業單位配備使用現狀,編制本部門(系統)事業單位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報送市機關事務局并經會審同意后實施。
第十條市屬事業單位采購配備車輛實行會審制度。市屬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核所屬事業單位購車需求后,報市機關事務局審核車輛編制和標準;市機關事務局審批同意后,將購車會審表送市財政局審批資金來源,經市機關事務局、市財政局聯合審批通過后予以執行。
第十一條 市屬事業單位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政策規定,及時組織公務用車政府采購,并憑市機關事務局審批文件辦理車輛注冊登記。
第十二條市屬事業單位因職能調整、車輛突發狀況等特殊情形需臨時更新配備車輛的,由市屬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后,向市機關事務局提出申請。市機關事務局優先考慮統籌調劑配備,不能通過調劑配備的,將與市財政局會審批準后采購配備,涉及“三公”經費預算調劑的應嚴格按照預算管理要求履行調劑程序。
第十三條除涉及國家安全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市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產權注冊登記所有人應當為本單位名稱,不得將公務用車注冊登記在市屬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其他(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
第十四條 市屬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原則上不得為所屬事業單位配備公務用車,確因工作需要向所屬事業單位配備公務用車的,應當經市機關事務局批準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車輛接收單位接收車輛后符合編制要求;
(二)車輛購置經費應當按照財務管理規定安排;
(三)車輛類型、品牌、排氣量、價格符合規定的配備標準。
第四章使用和處置管理
第十五條市屬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公車私用、私車公養,不得既使用公務用車又違規報銷公務交通費用。越野車、商務車不得作為單位主要領導實物保障用車。
第十六條市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納入重慶市公務用車信息化管理平臺管理,通過信息化手段加強公務用車集中管理、統籌調度,避免分散管理使用,減少閑置、空駛,提高車輛使用效率。
市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實行標識化管理。除涉及國家安全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公務用車應當統一標識。已噴涂行業專用標識的車輛可繼續沿用相關標識。
市機關事務局通過信息化、標識化管理,對使用率低、確無必要的車輛及編制,按公務用車管理系列規定處置收回。
第十七條市屬事業單位要從實際出發制定特殊情況下應急公務交通保障預案,確保重大搶險救災、處置突發事件等情況下車輛保障。
第十八條市屬事業單位要建立公務用車使用信息登記和公示制度,健全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單車核算和年度績效評價制度,倡導節約環保用車。
市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租賃通過政府集中采購,實行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定點租賃制度。嚴格執行回本單位或者其他指定地點停放制度,節假日期間除工作需要外應當封存停駛。
第十九條市屬事業單位應當減少公務用車長途行駛,工作人員到市外辦理公務的,除特殊情況外,應當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會議和集體活動用車自有保障不足的,可通過社會定點租賃方式解決。重要、緊急、特殊公務出行時,可統籌使用本單位公務用車。
市屬事業單位不得采用長期租賃或以租代購等方式,變相增加車輛。租賃社會車輛保障公務出行,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配備使用標準,租用定點租賃服務單位車輛,不得向其他機構或私人租賃車輛,不得超標準租賃各類高檔豪華汽車。
第二十條市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8年的可以更新;達到更新年限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確需提前更新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生態環保部門認定的黃標車必須報廢注銷;公務用車使用10年以上、行駛里程達25萬公里以上且無維修使用價值的(部分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除外),或未達到上述條件,但發生過重大交通事故等由專業機構評估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無法修復的,可以申請報廢。
第二十一條公務用車是特殊的國有資產,未按程序報經市屬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和市機關事務局批準,不得擅自處置或者改變公務用車的使用性質。
第二十二條因市屬事業單位機構撤并,職能、人員編制調整,或車輛按照規定需處置的,由市屬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后向市機關事務局提出擬處置申請。其中,通過廠家回收、報廢注銷方式進行處置的,市機關事務局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審批,并報市財政局備案;通過調劑劃撥、公開拍賣方式處置的,由市機關事務局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審核后,再按照資產處置程序報市財政局進行審批。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市機關事務局、市財政局的車輛處置批復文件辦理車輛處置相關手續或調整有關資產、會計賬目。處置收入按照事業單位財務有關規定管理。
第五章監督問責
第二十三條市屬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年度統計報告制度。市屬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負責統計匯總本部門(系統)所屬事業單位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并于當年12月31日前報市機關事務局統計匯總。
第二十四條市屬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各項規定,除涉及國家安全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將公務用車配備更新、使用、處置和運行費等情況納入本單位內部審計、政務公開和政務誠信建設范圍,接受社會監督。
市機關事務局應對市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及時通報發現的違規違紀問題,將相關督查情況納入市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績效評價范圍。
市屬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配備更新、使用、處置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通報或者公示相關情況;協助市紀委監委機關、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機關事務局監督檢查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和運行費用管理情況,依法處理、督促整改違規問題,并將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市機關事務局定期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交換公務用車信息、狀態等情況,對市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注冊登記、變更轉移、報廢注銷等情況加強監督。市屬事業單位憑市機關事務局批準文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公務用車注冊登記、變更轉移、報廢注銷等手續。
市屬事業單位應當將公務用車管理工作納入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節約型單位建設考核內容,加強公務用車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市機關事務局和市屬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違規核定公務用車編制的;
(二)違規審批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的;
(三)違規審批未到更新、報廢條件公務用車的;
(四)違規安排使用公務用車購置經費的;
(五)有其他未按規定履行管理監督職責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市屬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的;
(二)違反規定將公務用車登記在上級主管部門或其他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的;
(三)公車私用、私車公養,或者既使用公務用車又違規報銷公務交通費用的;
(四)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或者擅自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車輛的;違規長期向上級主管部門或個人提供配備車輛的;違規租賃社會車輛變相增加公務用車的;
(五)挪用或者以各種名義將機要通信、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用于綜合執法的業務用車等車輛固定給個人或其他單位使用的;未經市屬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市機關事務局備案,擅自改變車輛使用性質的;違反規定擅自駕駛公務用車的;
(六)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的;
(七)在車輛維修、加油、租賃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為非本單位車輛報銷運行維護費用的;
(八)違規對公務用車進行注冊登記、變更轉移、拍賣報廢的;
(九)其他違反公務用車管理規定行為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所稱小型客車、中型客車、大型客車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 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 機動車類型》界定。
第二十八條市委、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審批流程參照市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審批流程執行。
第二十九條 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實施企業化管理的市屬事業單位,按照國有企業公務用車管理制度進行管理。
第三十條各區縣(自治縣)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管理本地區事業單位公務用車。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市機關事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事業單位車輛管理制度 9
一、用車范圍
(一)堅持公車公用原則,首先保障局領導的工作用車。
(二)機關人員在城區內辦事,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不派車。
(三)股室人員因工作需要出差,經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由辦公室派車。
(四)特殊情況下外單位調用本局小車,由辦公室請示局領導同意后方可派車。
二、用車手續
嚴格派車制度。
所有用車人均先告知辦公室,由辦公室請示局領導審核同意后,填寫派車單,再通知駕駛員出車。
用車人要事先告知用車事由、行車路線、往返時間、運行里程,便于統一協調安排。
嚴禁股室和個人私自直接向駕駛員要車。
節假日期間,局機關小車一律歸庫,特殊情況下用車,可由局領導暫行安排后再由辦公室補填派車單。
三、安全管理、車輛維修和保養
(一)駕駛員要認真學習交通法規,增強責任心,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駕駛人員要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自覺遵守交通秩序,嚴禁在上班、行車時間飲酒。
(三)局機關小車無任務時一律停放在車庫,不得私自駕車外出或將小車交他人駕駛,不得私自將車輛借與他人,否則造成的一切損失概由駕駛員本人負責。
未經分管領導同意不得私自調用學校車輛。
(四)駕駛人員應按規定定期對車輛進行檢查、保養,隨時保持車況良好和車容整潔。
(五)汽車受損或出現駕駛員不能排除的故障時,應及時向辦公室主任報告,經查驗后送維修費用低和服務信譽好的定點修理廠。
修理金額在100元以內的由駕駛員自定,500元以內的由辦公室主任決定,500元以上的報局領導審批。
出車途中臨時需要維修的,憑單據交局長審核報銷。
(六)局機關小車一律實行定點加油。
駕駛員憑供油本加油。
每月底,由辦公室根據派車單和小車行駛里程核算用油量。
到區外出車需臨時加油的,憑單據交局長審核報銷。
事業單位車輛管理制度 10
1、為了加強和規范公務用車使用管理,推動節能減排,節約開支,降低行政成本,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央、自治區有關法規,結合本鄉實際,制訂本管理制度。
2、本制度適用于全鄉黨政、人大、工青婦團體和事業單位(包括財政全額撥款、差額撥款)的公務用車使用管理。
公務用車,是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用于履行公務的機動車輛,分為一般公務用車、執法執勤用車。
3、加強公務用車集中管理。
統一調度,嚴禁分散管理使用,減少空駛,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費。
4、嚴格公務用車使用登記和公示制度,嚴格登記和公示用車時間、事由、地點、里程、治耗、費用等信息。
公務用車嚴格執行回單位停放制度,節假日期間除特殊工作需要外應當封存停駛。
5、實行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購準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制度,健全公務用車油耗、運行費用單車核算和節獎超罰制度,降低運行成本。
6、各單位各部門工作人員到外地辦理公務,除特殊情況外,應盡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減少公務用車長途行駛。
7、嚴禁公車私用,不準將公務用車對外出租出借。
凡違規公車私用者,視情節按有關規定處理。
8、嚴禁公務人員擅自駕駛使用公車。
凡違反規定駕駛使用公車造成肇事、損壞、丟失的,一切損失費用由該駕駛使用人承擔,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按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9、公務人員駕駛使用公車發生交通事故,所在單位要及時向鄉黨委、縣紀委和縣公安交警報告。
10、嚴格執行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各項規定,把公務用車的配備使用管理工作納入各單位各部門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節能減排和績效檢查考核內容。
事業單位車輛管理制度 11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中央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鞏固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成果,針對人大國有資產監督和審計查出問題完善整改長效機制,根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中辦發〔2017〕71號)、《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和《中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于印發<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中車改〔2015〕3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央國家機關所屬各類事業單位(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下同)的公務用車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用車,是指中央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按照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有關規定,經核準保留配備的機動車輛,包括用于機要通信、應急等公務的工作用車,業務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以及其他按規定配備的車輛。
第四條 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遵循總額控制、經濟適用、節能環保、規范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實行統一制度、分級管理。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負責制定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制度辦法,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的監督管理,組織落實有關管理制度,按規定權限審核批準事業單位公務用車有關事項。
事業單位具體實施本單位公務用車管理工作,按規定做好車輛配備更新、注冊登記、日常使用、處置等工作。
行政主管部門、事業單位應當明確公務用車管理機構和人員,落實管理責任,不斷規范和加強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第六條 事業單位公務出行應當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方向,將堅持勤儉辦一切事業要求貫徹落實到公務用車管理全流程、各環節,從嚴配備、集約使用、規范處置公務用車,節約高效保障公共服務和公益事業需要。
第七條 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在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經核準保留的公務用車控制數內配備車輛,不得以任何形式變相超數量配備。
第八條 事業單位因機構新設或者變更、人員編制增加、工作職責調整等原因,確需核增或者調整公務用車控制數的,應當充分論證必要性,由行政主管部門在所屬事業單位控制數總額內統籌調劑解決,報國管局、財政部備案。
因新設立事業單位,確需明確公務用車控制數且難以調劑解決的,由事業單位按照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有關政策規定提出申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事業單位“三定”規定,參照所屬其他同級別、同類型、同規模事業單位情況核定,報國管局、財政部備案。
事業單位因機構撤銷或者變更、人員編制減少、工作職責調整等原因減少公務用車控制數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核減,報國管局、財政部備案。
第九條 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配備應當嚴格執行以下標準:
(一)用于機要通信的工作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不含車輛購置稅,下同)、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
(二)業務用車和用于應急等公務的工作用車以及其他按規定配備的車輛,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
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三)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配備標準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厲行節約的原則確定,報國管局備案。
公務用車配備新能源轎車的,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
上述所稱小型客車、中型客車、大型客車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機動車類型》界定。
第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優先配備使用新能源汽車,按照規定逐步擴大新能源汽車配備比例。
用于機要通信的工作用車,以及使用場景相對單一、主要在城區行駛的業務用車等,原則上應當配備新能源汽車。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實行年度計劃管理。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現有車輛情況以及公務用車控制數、配備標準等,編制公務用車年度配備更新計劃,計劃中應當明確新能源汽車配備更新數量。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審核所屬事業單位車輛配備更新需求的合理性、合規性,優先通過系統內調劑方式解決,確保當年配備更新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整體比例達到規定要求。
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年度配備更新計劃納入中央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資產配置計劃,由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復后報國管局備案。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年度配備更新計劃,按照“處置一輛、更新一輛”原則,根據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實施車輛采購。
在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配備更新,由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管局批準,具體程序及要求按照《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指標管理辦法》(國管資〔2011〕167號)執行。
京外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審批權限,由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國管局備案。
確因地理環境特殊、工作性質需要等原因超出規定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的,或者配備國產越野車的,應當充分論證必要性,嚴格履行審批手續。越野車不得作為領導干部固定用車。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接受車輛捐贈,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不得突破公務用車控制數,不得作為領導干部固定用車。
第十四條 除涉及國家安全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公務用車注冊登記所有人應當為本事業單位法人,不得將公務用車登記在行政主管部門、其他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
在京事業單位車輛權屬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指標管理辦法》(國管資〔2011〕167號)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轉移登記等手續。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度。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使用信息登記、公示以及加油、維修、保險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健全運行費用單車核算和年度績效評價制度,提高車輛使用效率,避免閑置浪費。
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公務用車,節假日期間除工作需要外應當封存停駛。嚴禁公車私用、私車公養,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或者報銷公務交通費用。
事業單位應當減少公務用車長途行駛,工作人員到外地辦理公務,除特殊情況外,應當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事業單位不得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向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個人提供或者配備車輛,不得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業務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等公務用車。
第十六條 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必須長期搭載固定設備并實行標識化管理,在車身顯著位置噴涂或者安裝國家行業領域統一規定的標識。
第十七條 國管局負責統一建設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信息系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要求組織所屬事業單位將公務用車納入信息系統,逐步實現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第十八條 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8年的可以更新;達到更新年限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確需提前更新的,應當由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評估意見后,報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事業單位公務用車處置審批權限,按照現行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有關規定執行。事業單位應當依據處置批復等相關文件,通過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平臺及時處置車輛,除涉密車輛外,應當按規定公開。京外單位車輛可以通過屬地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按程序確定的車輛處置機構處置。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從嚴審批租用車輛。除學校、醫院等單位用于保障校區院區間日常通勤需求等特殊情況外,原則上實行“一事一租”,不簽訂固定期限租車合同。事業單位租用車輛審批權限,由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國管局備案。
事業單位不得以租用車輛方式變相超出控制數和規定標準配車,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在現有車輛閑置的情況下原則上不得再租用同類車輛。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按要求編報公務用車統計報告,真實、全面、準確反映公務用車配備、使用、處置和管理有關情況,由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國管局。
第二十一條 國管局應當加強對行政主管部門、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對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控制數、配備更新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配備更新、使用、處置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協助紀檢監察、財政、審計、機關事務管理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及時發現并糾正公務用車管理中的問題。
事業單位應當將公務用車配備更新、使用、處置和經費預算執行等情況納入內部審計等范圍,主動接受監督。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行業特點突出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報國管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全國人大機關、全國政協機關和各民主黨派中央所屬事業單位,中央國家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所屬事業單位,依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按規定適用《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
實行垂直管理的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由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央國家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公務用車管理辦法(試行)》進行管理。
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由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事業單位部級的干部公務用車管理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事業單位車輛管理制度 12
第一條根據《章丘區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及中央、省和我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團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以及區直屬事業單位和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含區屬企業單位)。
第三條區公務用車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公車辦)是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區公務用車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公務用車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區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實物保障用車、行政執法用車及離退休干部服務用車、業務用車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的統一編制、統一標準、統一購置經費、統一采購配備、統一處置等管理工作。負責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積極推進公務用車標準化管理,健全完善公務用車編制、配備更新、使用和處置及監督管理等標準體系。
第四條本細則所稱公務用車,是指黨政機關配備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包括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實物保障用車、離退休干部服務用車、執法執勤用車(一般執法執勤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行政執法用車、接待調研用車;區屬事業單位配備的業務用車(機要通信、應急和業務保障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離退休干部服務用車;區屬國有企業的業務用車。
第五條公務用車使用范圍
(一)機要通信用車是指用于傳遞、運送機要文件和涉密載體的機動車輛。使用范圍主要包括:
1.黨和國家保密文件及文書的傳遞;
2.涉密通信器材的取送;
3.緊急重要公文、領導特急批文等的取送;
4.攜帶涉密文件(符合國家保密等級)及執行特殊公務人員的公務出行接送站;
5.重要檔案資料、大額現金、貴重物品、大宗物品取送等公務出行,按有關規定,必須由專人專車運送。
(二)應急保障用車是指用于處理突發事件、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緊急公務的機動車輛。使用范圍主要包括:
1.執行重大搶險救災、事故處理、社會安全等特殊任務;
2.處理時限性強、利用私人或社會車輛無法保障的緊急公務或突發事件;
3.參加黨委、政府、人大、政協、紀檢監察召集的緊急會議或公務活動,以及前往非公務車輛不便出入的重要場所;
4.因交通不便、時間要求緊或者出行人員多等因素,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調研考察、檢查督導等集體公務出行;
5.有公函的公務接待以及外事活動等。
(三)實物保障用車是指用于保障符合中央和省規定的工作崗位選擇實物用車的領導干部公務出行的機動車輛。使用范圍主要包括:
1.正常公務出行;
2.本人到公費醫療指定的醫院看病就醫;
3.本人所在辦公行政區域內上下班交通;
4.調研、公務接待及外事活動等。
(四)離退休干部服務用車是指老干部管理部門(單位)用于保障離退休干部參加公務、看病就醫等交通的機動車輛。使用范圍主要包括:
1.離退休干部參加由本部門(單位)或上級統一組織、安排的公務活動及到公費醫療指定的醫院看病就醫;
2.離退休干部管理機構或承擔相應職能的相關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陪同離退休干部參加公務活動、看病就醫及為去世離退休干部辦理善后事宜;
3.離退休干部管理機構或承擔相應職能的相關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為離退休干部開展生日、節日走訪慰問及其他由本部門(單位)或上級統一組織的`服務活動等。
(五)其他按規定配備的車輛是指行政執法用車及調研接待用車等。
行政執法用車是指中央批準的執法執勤部門(系統)外,擁有法律法規賦予的執法執勤職能、具有專門的執法執勤機構和人員、需要經常性外出開展執法執勤工作的部門(單位)用于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機動車輛。主要適用范圍:安全監督、國土監察、環保督察、文化旅游監察、衛生和計生監督、人防檢查、城鄉建設監察、防汛抗旱檢查、物價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節能監察、交通運輸監察等部門(單位)。
調研接待用車是指用于保障工作調研、接待等集體公務出行的機動車輛。
(六)特種專業技術車輛是指需要長期搭載固定特殊專業技術設備并經核定批準實行編制管理,執行特殊工作任務的車輛。
主要適用范圍:醫療救護、新聞轉播、科學考察、技術勘察、檢疫檢測、環衛清潔、校車等特定功能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
(七)業務用車:主要用于機要通信、應急和業務用車。
(八)執法執勤用車:執法執勤用車是指中央批準的執法執勤部門(系統)用于一線執法執勤公務的機動車輛。
第六條公務出行實行分類保障
一、參與車改的人員公務出行
1、規定區域內(明水、雙山、棗園、埠村、圣井、龍山街道辦事處)的普通公務出行由發放公務交通補貼費用保障,應急、機要通信、特殊公務等經批準可使用本單位保留車輛或區保障中心車輛保障。上述規定區域外的鎮(街道)參照區的辦法自行劃定規定區域并報區公車辦備案。
2、規定區域外的公務出行可采取:公共交通保障、定點租車公司保障、公車平臺保障、公務車輛保障、其他方式保障。
3、公車平臺車輛使用范圍
(1)執行重大搶險救災、事故處理、突發事件處置等不可預測的任務。
(2)區級領導在章丘區范圍內的調研、檢查以及區重大公務接待活動;由區委、區政府召開的會議、組織的集體項目視察、工作檢查;由區人大、區政協集中組織的代表(委員)視察;
(3)單位主要領導參加的重要公務接待和外事等活動。
(4)其他部門檢查、調研在劃定的六個街道辦事處范圍外的公務活動;
(5)六個街道辦事處(明水、雙山、棗園、埠村、圣井、龍山街道辦事處)之外跨區域緊急公務、臨時通知參會、下鄉調研、檢查等遠距離出行,社會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過高的公務活動;
(6)經單位主要領導批準的其他特殊情況用車;
鎮(街道)人員、未參與車改的事業人員和國企人員原則上不能使用公車平臺車輛。
二、未參與車改的人員出行
公共交通保障、定點租車公司保障、公務車輛保障、其他方式保障。
1、公共交通保障:所有向大眾開放、并提供運輸服務的交通方式。公共汽車及軌道交通、渡輪、索道等交通方式。
2、定點租車公司保障:通過租用公車主管部門面向社會公開招標選定的汽車租賃公司的車輛進行公務活動。
3、公務車輛保障:使用單位留用的機動車輛進行公務活動。
三、公務出行定點租賃
(一)公務租車的范圍
1、組織參加大型會議或重大集體公務活動;
2、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舉辦或組織多人參加集體性會議、培訓、集會、參觀、黨建、群團等活動,不便個人單獨前往的;
3、公務接待活動,包括中央、省、濟南市及外地來章丘視察調研、招商引資、外事活動等;
4、上級部門部署的和單位集體研究決定的專項督查和工作調研;
5、到無公共交通保障的偏遠山區、林區等路況復雜的地方進行公務活動;
6、處理突發應急事件;
7、其他確需租賃車輛的,須事前經本單位研究,報區公車辦備案同意。
(二)公務租車的標準及審批
1、區公車辦公開招標,確定社會租用車輛定點服務供應商和各類車型中標價格,為各單位提供公務租車服務。建立公務租車管理平臺,統一管理、調度公務租車活動。
2、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公務租車審批制度,從嚴控制公務租車的使用范圍和數量,嚴格租賃車輛審批程序,公車租車須從公務租車管理平臺申請,租車管理平臺統一調度派遣。
3、各單位根據乘坐人數、經費預算、使用地點等因素,合理確定租用車輛的類型。公務租車實行一事一租,特殊工作需要月租等長期租賃的報區公車辦批準。不得租用各類高檔豪華車輛,不得以長期租車形式變相超編制配備車輛;不得變租車為專車,成為領導干部的個人車輛。
第七條要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制度。
(一)公務用車實行信息化、平臺化、標識化管理。
1、公務用車實行“平臺化”管理。公務用車審批調度、運行監管、基礎管理、運行費用管控等納入區公務用車管理平臺統一管理。新購車輛及調整車輛應在掛牌后一周內辦理平臺手續。
2、公務用車實行“信息化管理”。公務用車應統一安裝衛星定位系統。自行安裝的車載終端應和區公車管理平臺聯網。新購車輛及調整車輛應在掛牌后一周內安裝衛星定位系統,車輛處置前應通知系統安裝方拆卸衛星定位系統。
3、公務用車實行“標識化”管理。除了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公務用車外,均應按照上級要求,統一噴涂“公務”、或“行政執法”的標識。新購車輛及調整車輛應在掛牌后一周內到指定單位噴涂公車標識。
(二)加強公車日常使用管理
1、公務用車嚴格執行回單位停放制度,雙休日、節假日期間除值班車輛外,其他車輛一律在單位封存停駛,非市區單位班車及需在市區過夜的公車必須并上報區公車辦備案(附件1、附件2)。
2、特定區域管理制度。公車衛星定位系統已對我區的各大酒店、賓館、娛樂場所及各大景區進行了特定區域設定。公車在這些特定區域內停放30分鐘以上,系統會自動報警,并給用車單位聯系人和監管部門監管人員同時發送信息提示。各單位要對報警情況及時登記、查清原因上報區公車辦。因公進入特定區域的公車,各用車單位要填寫公車辦下發的備案表格(附件3),做好公務活動記錄,上報主要領導簽字后備查。
3、信息統計上報。各單位每月的1-10日上報上月的公務用車單車行使情況統計表、公務用車外地加油維修情況統計表(附件4、附件5)。
4、要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公車私用、私車公養或違規使用公務用車,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
5、黨政機關應當減少公務用車長途行駛,工作人員到外地辦理公務,應當乘用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況需要使用公務用車的要到公車辦備案批準(附件6)。外事接待、會議和集體活動用車主要通過社會租賃方式解決
(三)公務用車實行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管理。各單位要健全公務用車油耗、運行費用單車核算和年度績效評價制度。公車運行經費實行定額管理,單車年運行經費3萬元、單車月油耗200升(附件7)。
1、定點維修:公務用車的維修保養必須在定點維修廠實施,特殊情況下需要在非定點汽修廠維修的需提前報公車辦批準,公車維修實行一修一報,單車維修價格在3000元以上的需單位書面申請報公車辦審批,汽車裝具單車每年不得超過1500元。
2、定點加油:公務用車耗油實行定額管理,按200升/車/月指標控制,總耗油超出控制指標的報公車辦審核后方可追加耗油指標。公務用車加油必須在定點加油站加油,定點加油實行加油卡主副卡管理,“主卡”用于加油費的分配管理不用于加油,“副卡”用于車輛加油,實行“一車一卡”,對號加油。新購車輛及調整車輛應在掛牌后一周內辦理加油卡(附件7)。
3.定點保險:公務用車購買車險必須在指定的定點保險公司購買,購買的險種包括: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全車盜搶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玻璃單獨破碎險、不計免賠險、交強險7個險種。
(四)加強公車的監督檢查。
1、各單位要建立公務用車使用情況公示和統計報告制度,定期在政務內網、公告欄等渠道向本單位干部職工公示非涉密車輛具體使用情況,包括時間、地點、事由、使用人等信息,按月對每輛公務用車出車次數、行駛里程、油耗、維修保養、過路過橋等費用情況進行公示,并于下月10日前將車輛使用情況和經費開支匯總后報區公車辦集中審核蓋章。
2、區公車辦定期或不定期對各單位公務用車使用情況進行公示或通報。對單車運行經費超標的進行專項檢查。
3、區公務用車管理的監督檢查,按照《辦法》第八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公車辦負責公務用車的購置、處置、調配工作。
1、公務用車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集中統一、規范透明、避免浪費的原則。對處置車輛進行評估鑒定后,根據車輛狀況,可采取調劑、拍賣、報廢等方式規范處置。車輛處置要嚴格按照評估鑒定、核驗手續、移交車輛、公開處置、收入上繳等程序進行。處置收入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各單位不得擅自處置車輛(附件8)。
2、調配是指在內部劃轉使用的車輛處置方式。存在編制空缺、編制內公務用車達到更新條件或其他特殊情況,可以調劑使用車輛(附件9)。
3、公務用車購置管理。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8年的可以更新;達到更新年限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確需提前更新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公車辦負責公務用車的統一采購(附件10、11)。
4、各單位要嚴格執行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各項規定,將公務用車配備更新、使用、處置和經費預算執行等情況納入內部審計、政務公開和政務誠信建設范圍,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國有企業參照執行。
第十條本細則自2019年10月30起施行。
事業單位車輛管理制度 13
根據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十項規定、市委二十條實施意見和縣委十二條實施意見要求,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應秉承節儉、高效的原則合理用車,確保用車程序的規范化、制度化。
一、日常外勤用車需由用車人說明用車目的和事項,由所屬事業單位的辦公室負責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調配。
二、杜絕公車私用,公車一律停車入庫。
三、駕駛員由所屬單位工作人員擔任,并嚴格執行有關規定,服從統一調度和管理。
四、愛護車輛,厲行節約。對車輛要勤擦拭,勤保養,勤檢查,盡可能自己動手修車,保持車況經常處于良好狀態。
五、用車產生的過路費、油費等費用,需提供真實有效的發票進行報銷,所有費用的支出需要陽光透明,確保公車使用的規范高效。
六、對車輛出現小型故障,例如刮擦等情況,可自行解決,所產生的費用經合規的報銷程序予以報銷,對車輛產生故障需要維修而產生大額支出的,需經所屬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向局黨組匯報,經批準后報銷。
六、由于駕駛員由單位工作人員擔任,在未出車期間要堅持上下班制度,車輛入庫,保持車身清潔。嚴禁酒后開車,嚴禁他人代駕,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
七、嚴禁私自出車,駕駛員私自辦事造成的事故,一切責任由駕駛員負責。用車不經所屬事業單位辦公室派車或主要負責人同意,私自與駕駛員出車造成事故的,所造成的一切責任,由用車人和駕駛員共同承擔。
事業單位車輛管理制度 14
第一條 為規范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保留車輛的管理,根據《石棉縣縣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留車輛性質。分為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業務用車四種。
(一)機要通信用車:是指用于傳遞、運送機要文件和涉密載體的機動車輛。
(二)應急保障用車:是指用于處理突發事件、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緊急公務的綜合性公務機動車輛。這類車輛與事業單位搶險、救護等定向明確的應急業務車輛要區別開來。
(三)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是指固定搭載專業技術設備、用于執行特殊任務的機動車輛。如救護車,防爆車,清障車,現場勘查車,氣象、地震、無線電監測車,垃圾清運車、路燈修理車,森林防火滅火車,運水車,消防車等。
(四)業務用車:是指未固定搭載專業技術設備、用于執行特殊工作任務的機動車輛。如新聞采訪車、巡檢巡查車、野外勘查車、監測監運車、數據采集車等。
第三條 保留車輛確定。按規定申請保留的'機要通信、應急保障用車,按現行配備標準進行保留。
(一)縣委、縣政府下屬事業單位先按車改確定的標準核定公務用車編制后,在現有車輛中按車輛編制數保留機要通信、應急保障和必要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業務用車。保留車輛不得超過編制數,有編無車的,不得新增車輛。
(二)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在現有車輛中,根據業務保障和專業技術活動工作實際,保留必要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必要的業務用車。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車輛編制數據,要與計劃保留的車輛數量對應一致,不超過現有車輛數。
第四條 保留車輛編制核定。
(一)縣委、縣政府下屬事業單位原則上核定1輛機要通信用車編制。應急保障用車編制核定標準為:人員編制10名至50名以內核定1輛應急保障用車編制,人員編制51名至100名的核定2輛應急保障用車編制,人員編制101名以上的核定3輛應急保障用車編制。
(二)縣級各部門下屬事業單位可根據業務保障和專業技術活動工作實際,保留必要的醫療救護、新聞轉播、科學考察、技術勘察、檢疫檢測、環衛清潔等特定功能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必要的業務用車。保留的車輛要有預算并進行標識化管理,其中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必須搭載固定設備,不得在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過程中新增車輛。有集中后勤保障任務的機關服務部門可保留1至2輛后勤服務用車(保障對象100人至200人的保留1輛,201人及以上的保留2輛);與主管部門機關同城異地辦公的可根據需要保留1輛工作用車,用于機要通信、應急保障等公務,但不得借車改名義新增車輛。
第五條 保留車輛管理。
(一)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車輛外,參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各級各類事業單位保留車輛一律實行標識化管理。機要通信、應急保障等公務用車按黨政機關保留車輛的樣式噴涂統一的公務用車標識,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業務用車按行業要求噴涂與專業技術、業務種類相對應的文字和標志。
(二)縣屬事業單位要對保留車輛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嚴格車輛使用管理程序,健全車輛日常使用登記和公示制度,經批準保留的車輛要嚴格用于規定用途。要嚴肅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和公務用車管理使用紀律,不得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其它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向其它單位和個人提供車輛,不得以各種名義占用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等定向化保障的車輛或長期租用車輛變相作為個人固定用車,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乘坐公務用車或報銷公務交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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