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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4-06-08 13:46:31 美云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礦山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礦山安全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礦山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0篇)

  礦山安全管理制度 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以人為本”的安全生產方針,嚴格遵守《礦山安全法》,確保公司安全生產,使人民的生命和國家財產不受損失,杜絕死亡重傷事故,減少輕傷事故;杜絕重大火災、交通、設備、污染事故,達到安全文明生產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全公司員工要認真學習,貫徹執行本制度,做到有章必循,循章必嚴,違章必究。

  第三條 公司下屬單位要根據本制度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實施細則。

  第四條 本制度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五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于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第二章 機構設置

  第六條 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

  由總經理任主任,分管安全(生產)的常務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等任副主任,安委會成員由其他副總經理、其它部門正職、安全員等組成。安全生產管理辦公室設在安全生產技術部,安全生產管理辦公室主任由安全生產技術部部長兼任。

  第七條 各采嘗車間(工段)大小班組長為兼職安全員。

  第三章 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八條 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簡稱安委會)職責

  1、組織協調本公司各職能部門做好安全環保工作,負責規劃整改、監督檢查等工作。

  2、研究、決定本公司重大安全環保和工業衛生問題及長遠規劃,并監督執行。

  3、研究死亡、重傷事故的處理意見和整改措施。

  4、公司安委會每年與各生產單位職能部室簽定安全生產責任狀,促進安全生產。

  第九條 總經理(安委會主任)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環保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文件,并檢查實施情況,是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

  2、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確保安全環保工作的“五同時”。

  3、每季至少主持召開一次安全環保會議,研究、處理安全環保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并做到“三定、四不推”。

  “三定”即:對隱患整改定責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時限;“四不推”指對安全隱患班組能解決的不推車間,車間能解決的不推廠,廠能解決的不推公司,公司能解決的不推上級。

  4、組織對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組織編制、修改、審查本公司環保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及獎懲辦法。

  6、組織編制、審查重大安全環保措施計劃和長遠劃并保證計劃獎金的落實。

  第十條 安全生產常務副總經理(安委會副主任)職責

  1、協助總經理抓好安全生產工作,對本公司的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2、直接領導安全環保部門的工作,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3、每月主持召開一次安全例會,研究生產中存在的問題,制定解決辦法并負責具體實施。

  4、組織每月一鎰的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重大隱患應及時落實整改措施限期解決。

  5、在編制生產技術方案計劃時,同時編制安全環保措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6、組織制定、修改和完善安全環保規章制度和獎懲辦法等有關安全環保規定,并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7、負責重傷和重大未遂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工作,完善防范措施。

  8、組織對員工,尤其是特殊工種的安全環保知識教育、培訓,不經考試合格不能上崗。

  9、組織各種形式的安全環保活動,表彰先進,獎懲兌現。

  第十一條 總工程師職責

  1、對本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在技術上負全面責任。

  2、加強安全技術管理,積極采用安全先進技術和安全防護裝備,組織研究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方案。

  3、組織審定本公司的安全技術規章制度、標準和預防重大事故

  礦山安全管理制度 2

  為了保障公司的安全生產,提高公司各級人員的法律意識,保證公司及時識別、獲取、融入、評審與更新影響公司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等,確保公司掌握的法律法規的有效性,依據《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范地下礦山實施指南》、《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評定標準》制定本制度。

  一、識別與獲取

  1、公司安全生產科應定期組織知識競賽、問卷調查、事故事件分析報告會等,以此了解員工對依從法律法規等重要性的認識情況,提高員工對依從法律法規等重要性的認識。

  2、公司辦公室應與法律法規頒布部門、主管部門、中介機構保持聯系,及時獲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等。

  二、融入

  1、公司辦公室應及時將所獲得的法律法規等融入到所制定的管理制度中,需融入的`管理制度有:責任制和制度;文件;操作程序或規程。此外,還需將這些法律法規等融入到過程或活動、培訓等日常生產工作中。

  2、公司辦公室應依據所識別的法律法規對所有層次員工進行培訓。

  3、公司辦公室應及時給安全生產科發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三、評審與更新

  公司辦公室應密切關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變化,及時更新所掌握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確保所掌握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有效性。

  機構設置與人員任命管理制度

  1、按《礦山安全法》規定,企業應設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委員會);對機構的設置與人員任命要求、任命的更新、任命書等文件要每年進行,形成二級監管機制;

  2、對安全生產委員會的人員構成、會議組織、記錄等作出具體規定,安全生產委員會要定期開會,審查安全工作進展和確定方案,協調解決存在的安全問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接受安全生產培訓和考核合格。

  3、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最高管理者書面任命下列職位:在高級管理層中指定了安全生產管理者代表、安全負責人、員工代表、消防負責人、急救員、事故調查員、法律法規需增加的職位,與風險及其評估相關的職位。

  5、有員工代表的職責,員工獲得參與下列安全生產活動的機會:

  4任務分析,設計與流程變化評審,安全意識提升,安全手冊更新,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與外部權力機構溝通安全生產事項,風險評價,相關安全過程的行動,變化管理的評審,參與安全問題的調查,采用“問題解決小組”的方式來處理安全問題,“問題解決小組”成員接受了解決相應問題的技能培訓,對員工拒絕的安全生產事項進行了公正的調查。

  6、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培訓程序評估、變化管理流程、檢查系統、職業衛生監測、事故調查、標準化規范、系統評審、風險評價、內部評價。

  礦山安全管理制度 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確保公司所屬礦山生產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安全進行,防止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制訂。

  第二條公司利用一切能力完善保障安全生產的設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職工勞動條件,加強礦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證安全生產。

  第二章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第三條公司成立以總經理為主任委員,主管生產副總經理為副主任委員,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委員的安全生產委員會,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并設立安全部為專職的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委員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公司運營部要對公司所屬礦山生產部門的礦山安全工作實施統一監督和管理。同時在生產過程中進行不定期檢查,對有嚴重隱患無法及時排除的要報告公司主管部門和領導并總經理,必要時要采取停產整改措施。

  第三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五條各部門在職工上崗前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第六條公司各部門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方可上崗作業。如爆破作業等。

  第七條公司對各選廠廠長、坑長、工段長、部門經理以上公司領導和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培訓,必須經過考核,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 。

  第八條公司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安全專業知識和礦山安全工作經驗。

  第九條公司鼓勵技術人員和廣大職工在生產實踐中開展礦山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改進安全設施,提高礦山安全生產水平。

  第四章安全生產管理措施

  第十條公司所屬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十一條公司礦山建設工程的設計文件,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并按照國家規定經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批準開工生產。對已經在進行生產的,要進行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二條礦山建設工程必許按照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竣工后,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驗收,并須有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參加;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驗收,不得投入生產。

  第十三條各生產車間或作業面必須有與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和通訊設施。每個礦井必須有兩個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間的直線水平距離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

  第十四條各生產車間開采必須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條件,執行開采不同礦種的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并在進入生產現場入口處醒目地樹立操作規程和安全要求。

  第十五條各生產車間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巖柱,在規定的'期限內,應當予以保護,不得開采或者毀壞。

  第十六條各生產車間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條各生產車間必須對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定期檢查、維修,保證使用安全。

  第十八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必須對作業場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和井下空氣含氧量進行檢測,保證附合安全要求。

  第十九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必須對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隱患采取預防措施:

  (一)冒頂、片幫、邊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塵爆炸;

  (三)沖擊地壓、瓦斯突出、井噴;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災、水災;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業發生的危害;

  (六)粉塵、有毒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害物質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

  第二十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對使用機械、電氣設備,排土場、矸石山、尾礦庫和礦山閉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應當采取預防措施。

  第二十一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二十二條各生產車間廠長、主管副總對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公司綜合管理部對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公司總經理對全公司的安全生產負總的管理責任。

  第二十三條公司定期向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發揮職工的監督作用。公司職工必須遵守有關礦山安全的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職工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四條公司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生產安全的合法權益,組織職工對礦山安全工作進行監督。公司違反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工會有權要求企業行政方面或者有關部門認真處理。公司召開討論有關安全生產的會議,工會代表參加,工會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公司工會發現企業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發現危機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行政方面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生產管理部匯報公司領導后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公司礦山生產車間必須向職工發放保障安全生產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七條公司各礦山生產車間不得錄用未成年人從事礦山井下勞動。

  第二十八條公司礦山生產車間對女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得分配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

  第二十九條公司綜合部負責組織各生產車間落實制定礦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組織落實。安全保衛部參與督促檢查。

  第三十條公司建立由專職或者兼職人員組成的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和藥物。在條件限制的情況下,充分與所屬地政府和醫療機構合作。

  第三十一條公司必須從礦產品銷售額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分配給各生產車間。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必須全部用于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不得挪作他用。由公司綜合部、安全保衛部會同財務部共同管理費用的使用。

  第三十二條公司各生產車間要無條件接受政府安全生產堅督管理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監督職責:

  (一)檢查礦山企業和管理企業的主管部門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參加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三)檢查礦山勞動條件和安全狀況;

  (四)檢查礦山企業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五)監督礦山企業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情況;

  (六)參加并監督礦山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

  第三十三條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礦山安全監督人員有權進入公司任何礦山生產車間,在現場檢查安全狀況發現有危機職工安全的緊急險情時,根據要求各礦山生產車間要立即處理。

  第三十四條如發生礦山事故,公司各部門必須立即組織和無條件地參與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對傷亡事故必須立即如實報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如發生一般礦山事故,由公司負責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六條如發生重大礦山事故,公司所有人員必須無條件接受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會和礦山企業按照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七條公司對礦山事故中傷亡的職工按照國家規定給予撫恤或者補償。

  第三十八條礦山事故發生后,應當盡快消除現場危險,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現場危險消除后,方可恢復生產。

  第五章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九條公司各礦山生產車間主管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除公司進行經濟處罰外,將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公司礦山生產車間主管人員對礦山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除公司進行經濟處罰外,將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公司礦山安全監督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和必要的經濟處罰。

  第四十二條公司對堅持礦山安全生產,防止礦山事故,參加礦山搶險救護,進行礦山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部門和個人,公司將給予精神和物資獎勵。

  第四十三條公司每年年底組織全公司安全生產先進員工評比。評比結果作為發放獎金和其他獎勵的重要參考依據之一。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悖的,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為準,并將隨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變化及時進行修改完善。

  第四十五條本制度經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后施行。

  第四十六條本制度由本公司綜合部、安全保衛部負責解釋。

  礦山安全管理制度 4

  (1)礦山實行三級安全管理;

  (2)建立各類礦山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根據礦山各生產工序的特點,應在礦山正式投入生產之前,建立礦山各部門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3)建立礦山生產設備管理檔案。根據礦山各生產工序的設備種類,制定各類生產設備的維修、保養制度。礦山各部門均應建立生產設備運行、維修、保養記錄,每臺設備落實到人;

  (4)建立各生產崗位的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凡在生產第一線的操作人員,均要進行崗前培訓,持證上崗。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增強安全意識;

  (5)健全礦山生產的各種圖件和資料,并妥善保管;

  (6)建立礦山工傷事故報告制度,并建立事故應急的組織機構,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請有資質單位作開采設計,并嚴格按照開采設計施工。

  (8)請有資質單位作地質災害評估報告。

  礦山安全管理制度 5

  鋼水罐是吊運高溫金屬熔液的容器,在運轉過程中,要求百分之百的可靠性,特制訂本規定:

  (1)罐耳軸與吊車鉤板應保持有潤滑油(納基黃干油或二硫化鉬潤滑脂),嚴禁干磨。

  (2)鋼水罐裝高溫金屬熔液時,不能裝得過滿(距罐沿約400mm),以免熔液溢出燒壞罐體及耳軸。

  (3)嚴禁在罐體或耳軸上亂[割亂焊,嚴禁用重錘或其它重物在罐體、耳軸上碰撞或敲打。

  (4)罐體或耳軸表面有裂紋和明顯傷痕以及耳軸磨損超過名義直徑的'9%(35mm)者,該罐應立即停止使用。

  (5)罐嘴、罐皮、罐沿不得掛鋼、掛渣。

  (6)罐皮厚度燒損超過50%者應更換。

  (7)經常檢查罐耳軸周圍的焊縫,有無裂紋及開焊情況。

  (8)鋼水罐由澆鋼車間負責,并對罐耳軸及吊車板鉤抹油;發現罐體及耳軸變形、裂紋、開焊等應立即報設備科鑒定處理。

  (9)設備科每季度組織一次相關人員對罐及耳軸的全面檢查,每年聯系鋼研院做一次耳軸超聲波探傷。

  礦山安全管理制度 6

  一、要害場所入口處必須懸掛“非工作人員靜止入內”字樣的警示牌。

  二、要害場所內必須懸掛與實際相符的供電系統圖。

  三、有高壓電氣設備時,要害場所的入口處和要害場所內必須在明顯地點懸掛“高壓危險”字樣警示牌。

  四、采區變電所應設專人值班。無人值班的`變電硐室必須關門加鎖,并有值班人員巡回檢查。

  四、要害場所內的設備,必須分別編號,標明用途,并有停送電的標志。

  五、值班(操作)人員應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六、有一定的電工基礎知識,熟知變(配)電所運行有關規程及標準,《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

  七、必須熟悉變(配)電所供電系統圖和設備分布,了解系統電源情況和各配出開關的負荷性質、容量和運行方式。熟知變(配)電所變配電設備的特性、一般構造及工作原理,并掌握操作方法,能獨立工作。

  八、上班前不準喝酒,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堅守工作崗位,上班時不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嚴格遵守有關規程規章的規定。

  九、嚴格遵守崗位責任制、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工作許可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及工作終結制度等有關規定。

  礦山安全管理制度 7

  壓力容器是工業生產和人民生活中廣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險的承壓設備,為搞好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確保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保證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依照壓力容器管理制度進行。

  (1)認真執行國務院頒發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和上級有關安全管理法規,組織編寫壓力容器管理制度,并督促檢查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

  (2)負責向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機構辦理使用登記、更新或報廢注銷手續,并及時向上級有關業務部門匯報壓力容器有關部門情況或呈書面材料。

  (3)對壓力容器安全運行負責,壓力容器現場檢查巡視每天不少于1次,發現事故苗頭或隱患,及時組織處理,并報主管領導。

  (4)對壓力容器操作工人、維修工人進行經常性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以不斷提高他們的責任心和技術素質。

  (5)負責編制壓力容器定期檢查和維修計劃,組織制定修理技術方案,對勞動部門提出監察意見,負責整改落實。

  (6)參加壓力容器事故調查,對事故原因進行分析,并提出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并按“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的規定,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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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規范之相關制度和職責,一、崗位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崗位安全管理制度,是規范職工在生產活動中站標準崗、干標準活、減少或避免危險因素、實現安全生產的重要措施之一。崗位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有:崗位安全職責、交接...

  一、崗位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崗位安全管理制度,是規范職工在生產活動中站標準崗、干標準活、減少或避免危險因素、實現安全生產的重要措施之一。崗位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有:崗位安全職責、交接班制度、安全確認制度、安全活動日制度、設備點檢制度、防火制度、地下礦山出入井掛牌制度等。

  (一)崗位安全職責

  (1)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勞動紀律以及其他各項規章制度,不得擅自脫崗、離崗、串崗。

  (2)認真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不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發現違章作業、冒險蠻干的行為,要立即制止;發現隱患,自己能處理的自己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問題要立即報告班組長或有關領導。若隱患危及自身安全時,可立即停止工作,撤離到安全地點。

  (3)愛崗敬業,應熟知本崗位生產工藝、機械設備的技術性能、安全操作規程,會使用、維護設備,并能處理常見故障。

  (4)機械設備實行專人專機,除特殊情況外,不得任意轉借他人操作。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5)認真檢查本崗位的設備、工具和作業地點,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向班組長匯報,在設備檢查時要設置明顯的檢修標志牌。

  (6)認真做好機械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使設備處于良好狀態。

  (7)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認真履行交接程序,填寫好各種記錄,交接班必須在崗位上進行。

  (8)團結互助,積極參與事故搶險救災,搶救傷員。

  (9)按時參加班組安全活動。

  (10)不準帶病作業。

  (11)關心愛護新工人,指導新工人進行安全生產。

  (二)交接班制度

  交班人應提前半小時做好交班準備,接班人應提前15分鐘到達交班現場做好準備。接班人未按時到達,交班人不能離崗。交班人在交班前,應將生產現場和設備運行狀況填寫好,做好交接班記錄;清點好材料、工具和備件;做好生產現場衛生。準備交接班。交班人應交如下內容:

  (1)本崗位生產及安全情況;

  (2)存在的問題;

  (3)其他有關應說明的事項;

  (4)填寫好交接班記錄。

  接班人應和交班人一起在工作現場交接班。接班人在聽取了交班人員的情況介紹后,應對設備進行啟動試車,確認設備正常和現場環境良好后,向交班人了解上一班安全情況和下一班應注意的事項。

  交接班實現“五不交”:

  (1)生產設備運行情況不清不交;

  (2)機械設備潤滑不良不交;

  (3)工具擺放不整潔、數量不清不交;

  (4)事故隱患和設備故障未排除不交;

  (5)記錄填寫不清不交。交接班經雙方認可一致,并在交接班記錄本上簽字后,交班人方可離崗。

  (三)出入井制度

  (1)出入井者,必須遵守出入井掛牌登記制度,入井時先登記后入井,出井時先出井后登記。

  (2)凡飲酒、精神失常、視覺不清、聽覺不靈者或有其他生理缺陷而不宜下井者,嚴禁下井。

  (3)勞動保護用品穿戴不整齊、不規范者,不準下井。

  (4)下井后應走人行道,注意來往車輛,不準把工具和材料堆放在軌道上。

  (5)井下人員不得在井內乘坐非載人車輛。

  (6)禁止一人在井下放炮和作業,不準一人進入偏僻地段和危險區。

  (7)作業前應了解清楚爆破時間、地點、警戒范圍,在爆破前必須撤離危險區域。

  (8)愛護安全生產設施、安全裝置、安全警示標志牌;嚴禁觸動非本人的設備;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9)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違章作業,不冒險蠻干,發生事故和未遂事故及時上報。

  (10)工作前應首先“敲幫問頂”,工作中隨時檢查,發現頂、幫松動或落石,應立即撤離到安全地點,并設置警戒和照明標志。

  (11)如遇突然停電時,應立即停止工作,退到安全的地點。

  (12)不準在井下生火取暖、大聲喧嘩、打鬧、睡覺和串崗。

  (四)安全確認制

  安全確認制是指操作者在操作前,對自己操作的設備、設施技術狀況和工作現場進行認定,確認安全可靠后,進行準確操作。

  (1)操作確認制。個人在操作或控制某個對象之前,應認定該操作不會引起人員傷害和連鎖性有害反應或他人不知道的關聯動作,工作環境的有害因素確實已經排除。非連續工作崗位或非連續工作時間,每日上班時首先檢查確認設備狀況是否完好,環境是否安全,下班離崗前檢查本崗位生產狀況是否完好、有無事故隱患,尤其是作業現場是否有片幫冒頂、透水的危險。

  (2)聯系確認制。是指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在不同地點協同進行作業時,必須通過電話、信號、聲響等方式進行聯系,避免一方操作對另一方產生傷害,如一方在檢修,另一方誤送電,導致檢修人員發生觸電事故或設備動作發生機械傷害事故。

  (3)行走確認制。無論是在露天還是在井下,行人都應沿著規定的人行道行走。前進時要注意前方是否有坑、溝、溜井、障礙物等,頂板是否有浮石,是否有冒頂的危險,聲光、信號等標志是否正常,在拐彎或穿過電機車軌道時,應前、后、左、右看清楚,確認安全后方可前進。遇到危險情況要避讓,并及時處理、報告。嚴禁人員為抄近路而跨越鐵路軌道、運輸機皮帶、坑、溝、溜井等。

  (五)點檢制度

  點檢制度是指操作工人每班對生產設備按點檢卡進行檢查的制度。檢查力方法是通過人的感官、簡單的工具以及安裝在設備上的儀表及信號標志(壓力表、溫度表、電流表、電壓表、油壓表、氣壓表等),對設備規定的部位按預先設定的周期和技術標準進行詳細的檢查、診斷。其目的是及時發現問題,采取相應的措施,消除或減少故障的發生,預防帶病作業,避免人員及設備事故。

  (六)班組安全活動制度

  班組安全活動制度,是指班組通過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安全活動,以此提高職工安全素質和安全生產技能,激發職工搞好安全生產的積極性。班組安全活動的主要形式有:每天班前會講安全注意事項、班后小結安全工作、每周一的安全活動日、事故現場分析會、班組安全競賽、提安全合理化建議、辦安全黑板報、出安全專刊或安全簡報等多種形式的安全活

  二、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是指各級領導和工段技術人員以及崗位生產工人,定期或不定期對生產系統進行全面檢查的一項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是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其目的是通過檢查,了解各部門、各車間的安全生產管理情況,發現生產現場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管理上的缺陷,以及不安全的工作環境等,以利采取措施,及時解決和糾正,防止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一)安全生產檢查的方式

  1.定期檢查

  定期安全生產檢查,是指有計劃、有組織、有目的地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檢查的周期根據礦山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一般為:集團公司一次/半年、礦一次/季、車間一次/月、工段一次/周。

  2.經常性安全生產檢查

  經常性安全生產檢查是指個別的、日常性的、巡視性的檢查。這種檢查一般是在施工生產過程中、現場大型生產設備檢修,作業工作面有嚴重的危險因素等情況下進行。

  3.季節性及節假日前安全生產檢查

  這種檢查是指針對季節性氣候條件的變化,按以前發生事故的規律對易引發事故的潛在危險重點進行檢查。如防汛、防凍、防中暑、防雷電、防煤氣中毒等檢查。由于節假日(春節、元旦、國慶節、五一節等)前后,是事故多發期,因此,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生產檢查。

  4.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

  專業性(專項)安全檢查是指針對某個專項問題,如施工生產、大型設備、設施、作業現場的生產條件等,存在的普遍性安全隱患進行檢查。

  5.綜合性安全生產檢查

  綜合性安全生產檢查一般是指礦組織安全專業部門及有關部門對下屬單位進行的全面綜合性的安全生產大檢查。

  (二)安全生產檢查的主要內容

  (1)查領導。是否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在組織生產時是否認真執行國家規定的“五同時”(即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在組織、指揮生產時,是否有違章指揮行為;當安全與生產發生矛盾時,是否把安全生產放在第一位;對安全檢查查出的隱患是否及時整改等。

  (2)查工人。是否熟知本崗位“三大規程”(即技術規程、安全操作規程、設備檢修規程)的內容;安全生產的操作技能水平高低狀況;生產現場安全、文明生產情況等。

  (3)檢查電氣設備是否完好,電氣線路和設備的安裝是否符合規范要求;電工安全用具是否符合規程規定;電氣裸露設備是否采取絕緣、屏護或間距,以及防止觸及或過分接近帶電體的防護措施;是否采取防止短路、接地等預防電氣事故的安全措施。

  (4)檢查機械設備、鍋爐、壓力容器設備的防護裝置、保險裝置是否完好;設備是否按規定的要求安裝、設備的技術性能狀況是否良好、能否正常運行、有無超負荷運行作業等情況。

  (5)檢查露天礦邊坡穩定狀況,作業現場是否有危險因素。

  (6)檢查井下巷道、支護是否符合要求;頂板是否穩固;通風設備、設施是否完好;通風質量是否良好,瓦斯、粉塵濃度是否達標等。

  (7)建筑施工場地的檢查。建筑施工場地是否按規定設置圍墻和鐵柵門,設置安全標志牌;工地現場的洞、溝等是否填平,是否有防護設施;腳手架的搭設和安全網或防護擋板等的設置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建筑使用的起重機械設備是否保持完好,鋼絲繩、離合器、制動器、保險裝置、安全防護裝置等是否良好。

  (8)礦內機動車輛檢查的主要內容有:

  ①轉向裝置、制動裝置、傳動裝置是否符合技術要求。

  ②車輛的前后燈光是否齊全,亮度是否良好。

  ③各連接部位是否有松動現象

  ④輪胎氣壓是否符合規定。

  ⑤車輛的各潤滑點是否注入潤滑油。

  (9)廠房內工作環境檢查的主要內容有:

  ①廠房內照明是否良好。

  ②廠房內的溫度、濕度是否達標。

  ③廠房內通風是否良好。

  ④特種作業地點是否懸掛安全警示牌。

  ⑤廠房內安全通道是否符合規定的.寬度。

  ⑥危險通道是否設置安全防護欄桿。

  ⑦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點,是否制定了防火防爆安全措施,并備有各種消防器材(如火火器、沙袋、蓄水池等)。

  三、隱患整改制度

  隱患整改是消除現場危險因素、確保安全生產的重要一環。各級通過安全檢查,查出的隱患按照“四定”(定項目、定措施、定整改時間、定責任人)、“三不交”(班組能整改的不交工段,工段能整改的不交車間,車間能整改的不交礦)的原則,進行整改。

  四、安全教育制度

  安全教育是為了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提高職工的安全綜合素質,為保障安全生產奠定基礎。安全教育的形式分為以下幾種:

  (1)對新人礦的職工進行“三級”(礦、車間、班組)安全教育。

  (2)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教育。

  (3)調換工種人員的安全教育。

  (4)復工安全教育。

  (5)外來實習代培人員的安全教育。

  (6)外單位調入礦內人員的安全教育。

  (7)全員每季進行一次再培訓的安全教育。

  五、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

  勞動保護用品是保護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所必需的一種防護用品,因此,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以及勞動部的相關法規對職工勞動保護用品作了明確規定,礦山企業應按照法律、法規的標準,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

  六、設備管理制度

  設備是礦山企業獲得經濟效益的主要生產工具,因此,礦山企業必須制定詳細的設備管理制度。設備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如下:

  (1)購買新設備的要求。

  (2)新設備的安裝規定。

  (3)設備操作規范。

  (4)設備使用期限。

  (5)設備的更新。

  (6)設備大、中、小修及日常維修的時間及技術要求。

  七、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安全生產獎懲制度,是調動各級組織、激勵個人搞好安全生產的一項極為重要的措施。因此,礦山企業應重獎那些安全生產搞得好的單位和個人,對重生產、輕安全,不能正確處理安全與生產的關系,對事故時有發生的單位及個人應予以重罰,以教育廣大職工提高遵章守紀、按章辦事的自覺性,促進安全生產。

  礦山安全管理制度 9

  一、排碴場的妥善管理主要由看邊員負責,排碴車輛和推邊的`裝載機均由其指揮。排碴車輛倒碴要聽從看邊人員的指揮,在指定位置上停車,在指定位置上倒碴。

  二、碴場平盤反向坡度要保持35--40度,防止自然滑坡和塌陷。

  三、裝載機推邊必須留沿30厘米以上,碴場要保持推平或在邊沿處稍微上坡方可,不允許下坡,以防止倒碴車輛溜車。

  四、碴場必須留有排碴車輛足夠的回轉地方,多日積存的邊角料必須盡早處理,以保持碴場清潔。

  五、雨后天晴排碴,看邊人員必須密切注視碴邊的動靜,加強警戒,如出現可能滑坡塌陷時必須果斷撤離,停止排碴,處理險情。

  六、大霧(能見度在10以內),大風(風力超過5級)天氣,看邊員應根據天氣實際情況,向分管負責人建議停止排碴。

  七、排碴場內不準其它機動車輛擅自停放,影響正常生產。

  礦山安全管理制度 10

  為了防止礦山事故的發生,增強工作人員的安全意識,按照《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及其它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有效保護礦山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健康,特制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重大危險源監控、檢測、評估、整改制度

  一、根據國家標準和法規對企業的危險源進行風險分析和安全評價,對每個重大危險源建立完善的'安全技術措施和組織管理措施。

  二、制定場地應急計劃,并對全體職工進行重大事故預防、事故應急的教育和訓練。

  三、定期對重大危險源操作管理人員進行預防事故專業培訓。

  四、定期向安監部門呈交危險源狀況安全評價報告。

  五、發揮職工群眾監督力量,查隱患,堵漏洞,保障工人生產安全,發現生產和管理上有可能導致事故的反常情況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六、單位一旦發現事故隱患,應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并申請對單位的事故隱患進行初步評估和分級。

  七、單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時,應成立隱患管理小組,

  小組由法定代表人負責,履行好隱患管理職責:

  1、掌握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的分布,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負責重大事故隱患的現場管理;

  2、制定應急計劃,并報當地政府和安監部門備案;

  3、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模擬重大事故發生時應采取的緊急處置措施,必要時組織救援設施、設備配套和人員疏散演習;

  4、隨時掌握重大事故隱患的動態變化;

  5、保持消防器材、救護用品完好有效。

  八、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應立即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難以整改的要采取防范監控措施。整改完成后應報告安監主管部門并申請審查驗收。

  九、對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積極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發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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