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級會計制度
一、總 則
(一)為適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從事經濟發展為主,同時兼有一定社區管理職能的實際情況,全面核算、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活動和社區管理的財務收支,做好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加強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規范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組設置的社區性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稱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執行本制度。
(三)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
(四)為適應雙層經營的需要,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實行統一核算和分散核算相結合的兩級核算體制。凡是作為發包單位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的收支、結算、分配等會計事項都必須按本制度的規定進行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的各承包單位實行單獨核算,所發生的經濟業務不記入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賬內。
(五)村集體經濟組織應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也可以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則,委托鄉(鎮)經營管理機構及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核算。
(六)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原則上采用權責發生制。
(七)本制度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八)財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會計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
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會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九)本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財政部頒發的《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試行)》同時廢止。
二、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分為流動資產、農業資產、長期投資和固定資產。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流動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款項、存貨等。
(三)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健全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貨幣資金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對貨幣資金業務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
村集體經濟組織向單位和農戶收取現金時手續要完備,使用統一規定的收款憑證。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的所有現金均應及時入賬,不準以白條抵庫,不準坐支,不準挪用,不準公款私存。應嚴格遵守庫存現金限額制度,庫存現金不得超過規定限額。
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建立健全現金開支審批制度,嚴格現金開支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開支,不準付款;對不合理的開支,經辦人有權向民主理財小組或上級主管部門反映。
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及時、準確地核算現金收入、支出和結存,做到賬款相符。要組織專人定期或不定期清點核對現金。
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定期與銀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機構核對賬目。支票和財務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貨幣資金內部控制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四)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應收款項包括單位和個人的各項應收及暫付款項。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拖欠的應收款項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積極催收。對債務單位撤銷,確實無法追還,或債務人死亡,既無遺產可以清償,又無義務承擔人,確實無法收回的款項,按規定程序批準核銷后,計入其他支出。由有關責任人造成的損失,應酌情由其賠償。
(五)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銷售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銷售和發貨業務。應當在銷售與發貨各環節設置相關的記錄、填制相應的憑證,并加強有關單據和憑證的相互核對工作。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銷售收款業務,應將銷售收入及時入賬,不得賬外設賬,不得坐支現金。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銷售合同、發貨憑證、銷售發票等文件和憑證的管理。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銷售業務內部控制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六)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采購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對于審批人超越授權審批的采購與付款業務,經辦人員有權拒絕辦理,并及時向民主理財小組或上級主管部門反映。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采購與付款業務。應當在采購與付款各環節設置相關的記錄、填制相應的憑證,并加強有關單據和憑證的相互核對工作。在辦理付款業務時,應當對采購發票、結算憑證、驗收證明等相關憑證進行嚴格審核。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對采購合同、驗收證明、入庫憑證、采購發票等文件和憑證的管理。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采購業務內部控制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七)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存貨包括種子、化肥、燃料、農藥、原材料、機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產品、農產品和工業產成品等。
存貨按照下列原則計價:購入的物資按照買價加運輸費、裝卸費等費用、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以及相關稅金等計價。生產入庫的農產品和工業產成品,按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實際支出計價。領用或出售的出庫存貨的核算,可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等方法中任選一種,但是一經選定,不得隨意變動。
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存貨要定期盤點核對,做到賬實相符,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盤盈的存貨,按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格計入其他收入;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按規定程序批準后,按實際成本扣除應由責任人或者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和殘料價值后的余額,計入其他支出。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存貨內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員崗位責任制。存貨入庫時,由會計填寫入庫單,保管員根據入庫單清點驗收,核對無誤后入庫;出庫時,由會計填寫出庫單,主管負責人批準,領用人簽名蓋章,保管員根據出庫單出庫。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存貨內部控制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八)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資產包括牲畜(禽)資產和林木資產等。
農業資產按下列原則計價:購入的農業資產按照購買價及相關稅費等計價,幼畜及育肥畜的飼養費用、經濟林木投產前的培植費用、非經濟林木郁閉前的培植費用按實際成本計入相關資產成本。產役畜、經濟林木投產后,應將其成本扣除預計殘值后的部分在其正常生產周期內按直線法分期攤銷,預計凈殘值率按照產役畜、經濟林木成本的5%確定;已提足折耗但未處理仍繼續使用的產役畜、經濟林木不再攤銷。農業資產死亡毀損時,按規定程序批準后,按實際成本扣除應由責任人或者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后的差額,計入其他收支。
(九)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用貨幣資金、實物資產或者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包括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短期投資指能夠隨時變現并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一年(含一年)的有價證券等投資。
長期投資指不準備在一年內(不含一年)變現的有價證券等投資。
(十)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對外投資按照下列原則計價:
以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資金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
以實物資產(含牲畜和林木)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計價。
(十一)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實物資產方式對外投資,其評估確認或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必須真實、合理,不得高估或低估資產價值。實物資產重估確認價值與其賬面凈值之間的差額,計入公積公益金。
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投資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利息等計入投資收益。出售、轉讓和收回對外投資時,按實際收到的價款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
(十二)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對外投資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對于審批人超越授權審批的對外投資業務,經辦人有權拒絕辦理,并及時向民主理財小組或上級主管部門反映。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對外投資業務(包括對外投資決策、評估及其收回、轉讓與核銷),應當實行集體決策,嚴禁任何個人擅自決定對外投資或者改變集體決策意見。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對外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對在對外投資中出現重大決策失誤、未履行集體審批程序和不按規定執行對外投資業務的.人員,應當追究相應的責任。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對外投資業務各環節設置相應的記錄或憑證,加強對審批文件、投資合同或協議、投資方案書、對外投資有關權益證書、對外投資處置決議等文件資料的管理,明確各種文件資料的取得、歸檔、保管、調閱等各個環節的管理規定及相關人員的職責權限。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投資收益的控制,對外投資獲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應納入會計核算,嚴禁設置賬外賬。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對外投資業務內部控制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十三)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有價證券管理制度,加強對各種有價證券的管理。要建立有價證券登記簿,詳細記載各有價證券的名稱、券別、購買日期、號碼、數量和金額。有價證券要由專人管理。
(十四)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本建設設施等勞動資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的列為固定資產。有些主要生產工具和設備,單位價值雖低于規定標準,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為固定資產。
(十五)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確定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1.購入的固定資產,不需要安裝的,按實際支付的買價加采購費、包裝費、運雜費、保險費和交納的有關稅金等計價;需要安裝或改裝的,還應加上安裝費或改裝費。
2.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農業基本建設設施等固定資產,按竣工驗收的決算價計價。
3.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按發票所列金額加上實際發生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和應支付的相關稅金等計價;無所附憑據的,按同類設備的市價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計價。
4.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造、擴建的,按原有固定資產的價值,加上改造、擴建工程而增加的支出,減去改造、擴建工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計價。
5.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按照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計價。
6.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同類設備的市價計價。
(十六)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在建工程指尚未完工、或雖已完工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工程項目。在建工程按實際消耗的支出或支付的工程價款計價。形成固定資產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計入固定資產。不形成固定資產的在建工程項目完成后,計入經營支出或其他支出。
在建工程部分發生報廢或者毀損,按規定程序批準后,按照扣除殘料價值和過失人及保險公司賠款后的凈損失,計入工程成本。單項工程報廢以及由于自然災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報廢或者毀損,其凈損失計入其他支出。
(十七)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建立固定資產折舊制度,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資產折舊。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可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等方法中任選一種,但是一經選定,不得隨意變動。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下列固定資產應當計提折舊:1.房屋和建筑物;2.在用的機械、機器設備、運輸車輛、工具器具;3.季節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資產;4.融資租入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3.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4.國家規定不提折舊的其他固定資產。
村集體經濟組織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從下月起不提折舊。
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不管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提取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
(十八)固定資產的修理費用直接計入有關支出項目。
固定資產變賣和清理報廢的變價凈收入與其賬面凈值的差額計入其他收支。固定資產變價凈收入是指變賣和清理報廢固定資產所取得的價款減清理費用后的凈額。固定資產凈值是指固定資產原值減累計折舊后的凈額。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固定資產內部控制制度,建立人員崗位責任制。應當定期對固定資產盤點清查,做到賬實相符,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同類設備的市價計入其他收入;盤虧及毀損的固定資產,應查明原因,按規定程序批準后,按其原價扣除累計折舊、變價收入、過失人及保險公司賠款之后,計入其他支出。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固定資產內部控制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十九)每年年度終了,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短期投資、應收賬款、存貨、農業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資產進行全面檢查,對于已發生損失但尚未批準核銷的各項資產,應在資產負債表補充資料中予以披露。這些資產包括:1.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2.無法收回的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3.盤虧、毀損或報廢的存貨;4.死亡毀損的農業資產;5.盤虧或毀損的固定資產;6.毀損或報廢的在建工程。
(二十)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負債分為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
流動負債指償還期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債務,包括短期借款、應付款項、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等。
長期負債指償還期超過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債務,包括長期借款及應付款、一事一議資金等。
(二十一)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借款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辦理借款業務的全過程。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借款業務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并保留完整的書面記錄。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借款各環節設置相關的記錄、填制相應的憑證,并加強有關單據和憑證的相互核對工作。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對借款合同等文件和憑證的管理。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借款業務內部控制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二十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負債按實際發生的數額計價,利息支出計入其他支出。對發生因債權人特殊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計入其他收入。
(二十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者權益包括資本、公積公益金、未分配收益等。
(二十四)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投資者投入的資產要按有關規定進行評估。投入的勞務要合理計價。
村集體經濟組織接受捐贈的資產計入公積公益金;對外投資中,資產重估確認價值與原賬面凈值的差額計入公積公益金;收到的征用土地補償費及拍賣荒山、荒地、荒水、荒灘等使用權收入,計入公積公益金。
(二十五)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產(勞務)成本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組織生產或對外提供勞務等活動所發生的各項生產費用和勞務成本。
(二十六)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收入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各項生產、服務等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產品物資銷售收入、出租收入、勞務收入等。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般應于產品物資已經發出,勞務已經提供,同時收訖價款或取得收取價款的憑據時,確認經營收入的實現。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發包及上交收入是指農戶和其他單位因承包集體耕地、林地、果園、魚塘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組)辦企業上交的利潤等。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稅附加返還收入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有關規定收到的財稅部門返還的農業稅附加、牧業稅附加等資金。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補助收入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財政等有關部門的補助資金。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收入是指除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農業稅附加返還收入和補助收入以外的收入。
(二十七)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支出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因銷售商品、農產品、對外提供勞務等活動而發生的實際支出,包括銷售商品或農產品的成本、銷售牲畜或林木的成本、對外提供勞務的成本、維修費、運輸費、保險費、產役畜的飼養費用及其成本攤銷、經濟林木投產后的管護費用及其成本攤銷等。
管理費用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活動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人員及固定員工的工資、辦公費、差旅費、管理用固定資產折舊費和維修費等。
其他支出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與經營管理活動無直接關系的支出。
村集體經濟組織要逐步建立健全支出的預算制度,量入為出,對非經營性開支要實行總量控制,不得超支。
(二十八)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全年收益總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收益總額=經營收益+農業稅附加返還收入+補助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
經營收益=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投資收益-經營支出-管理費用
投資收益是指投資所取得的收益扣除發生的投資損失后的數額。
投資收益包括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潤、現金股利和債券利息,以及投資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轉讓取得款項高于賬面價值的差額等。投資損失包括投資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轉讓取得款項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
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取農戶、其他單位和個人上交的承包金或利潤時,要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堅持取之有度、用之合理、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則,既不能超越農戶和所屬單位的承受能力,又要保證集體擴大再生產和發展公益事業的需要。
(二十九)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進行年終收益分配工作以前,要準確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搞好承包合同的結算和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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