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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制度的概念

時間:2023-04-27 03:35:23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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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制度的概念

意義編輯

反洗錢制度的概念

反洗錢對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維護社會公正和市場競爭,打擊腐敗等經濟犯罪具有重大的意義。洗錢是嚴重的經濟犯罪行為,不僅破壞經濟活動的公平公正原則,破壞市場

反洗錢

經濟有序競爭,損害金融機構的聲譽和正常運行,威脅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定,而且洗錢活動與販毒、走私、恐怖活動、貪污腐敗和偷稅漏稅等嚴重刑事犯罪相聯系,已對一個國家的政治穩定、社會安定、經濟安全以及國際政治經濟體系的安全構成嚴重威脅。“911”事件之后,國際社會更加深了對洗錢犯罪危害的認識,并把打擊資助恐怖活動也納入到打擊洗錢犯罪的總體框架之中。針對國內國際反洗錢和打擊恐怖主義活動所面臨形勢,中國政府在2013年加大了反洗錢的工作力度。人民銀行也從組織機構和制度建設以及加強監管方面加強反洗錢工作。

監管部門編輯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4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負有:“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的職責。

《反洗錢法》第4條規定:“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反洗錢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第3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在反洗錢工作中應當相互配合。

必要性編輯

洗錢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它不僅損害了金融體系的安全和金融機構的信譽,而且對我國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具有極大地破壞作用。

中國形勢

近年來,隨著走私、毒品、貪污賄賂等犯罪不斷發生,非法轉移資金活動大量存在,我國的洗錢問題日漸突出。由于缺乏對洗錢行為的預防監控措施,導致不能及早發現犯罪線索,影響了追查、打擊洗錢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和追繳犯罪所得。政府和社會各界關于完善反洗錢法律制度的呼聲越來越高。

國際形勢

洗錢活動具有跨國(境)特性,遏制和打擊跨國洗錢活動必須通過規范和協調中國、國際立法,加強反洗錢國際合作。且我國已經批準加入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和《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等,都明確要求各成員國建立健全反洗錢法律制度。

發展歷程編輯

國際

反洗錢作為一個法律概念最早正式出現在1988年12月19日《聯合國反對非法交易麻醉藥品和精神病藥物公約》里。該公約把洗錢定義為:“為隱瞞或掩飾因制造、販賣、運輸任何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所得之非法財產的來源,而將該財產轉換或轉移。”

2000年10月,加拿大皇家騎警和美國海關在加拿大溫哥華共同主辦召開了“太平洋周邊地區打擊反洗錢及金融犯罪會議”。該次會議對于什么是反洗錢這一問題,表現出以下趨向,即把反洗錢犯罪涉及的非法所得來源不斷擴大,并且從把犯罪收益洗為合法收入這一模式擴大到:1.把合法資金洗成黑錢以用于非法用途,如把銀行貸款通過洗錢變為某人在賭場的資金(即所謂白錢洗黑)。2.把一種合法的資金洗成另一種表面也合法的資金,如把國有資產通過洗錢轉移到個人賬戶以達到侵占的目的(即洗錢本身就成為犯罪過程)。3.把非法收入通過洗錢合法化,如企業把偷漏稅款通過洗錢轉移到境外(即所謂黑錢洗白)。

盡管對反洗錢有不同的定義,但各國和國際組織在對洗錢活動本質的理解上基本達成了共識,即洗錢是將非法收入合法化的過程。綜合來看,洗錢作為一種犯罪,是指隱瞞或掩飾犯罪收益并將該收益偽裝起來使之看起來合法的一種活動和過程。作為一項罪名,洗錢罪是對隱瞞或掩飾犯罪收益的所有各式各樣犯罪活動的總稱。通常犯罪收益被稱為“臟錢”、“黑錢”,所以對犯罪收益進行清洗使之披上合法外衣的活動就被形象地稱為“洗錢”。而“反洗錢”則是政府動用立法、司法力量,調動有關的組織和商業機構對可能的洗錢予以識別,對有關款項予以處置,對相關機構和人士予以懲罰,從而達到阻止犯罪活動目的的一項系統工程。

中國

199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禁毒的決定》第四條規定,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掩飾、隱瞞出售毒品獲得財物的非法性質和來源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處罰金。這一規定是我國關于反洗錢方面的第一個法律規定,成為我國打擊洗錢犯罪活動最主要的法律武器。

1997年修訂后的刑法在反洗錢刑事立法方面有了重要進展。第一次專門規定了洗錢罪。根據該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的,屬于洗錢罪。關于洗錢的具體行為方式,主要包括:提供資金帳戶;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通過轉帳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等五種方式。同時,對刑法規定的窩贓罪作了修改,將過去規定的窩贓罪的客觀表現形式由窩藏、代為銷售,改為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由此確定了我國刑法根據不同犯罪的洗錢活動,予以分別打擊的立法模式。即:對涉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等嚴重犯罪的洗錢犯罪活動,適用關于洗錢罪的規定,予以較為嚴厲的懲罰;對涉其他犯罪活動的洗錢犯罪活動,依據刑法關于窩贓罪的規定處罰。

2001年12月,為適應打擊恐怖活動犯罪的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三)》,其中對反洗錢的刑事法律又作了進一步的完善。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洗錢罪的上游犯罪中增加了恐怖活動犯罪。同時,將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行為,也增加規定為犯罪。

2006年8月,根據反洗錢工作實際的需要,加強反洗錢國際合作。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六)》,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洗錢罪上游犯罪的范圍又作了進一步的擴大,將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作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同時,對刑法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窩贓罪又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完善。

基本制度編輯

客戶識別制度

是指反洗錢義務主體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與其進行交易時,應當根據真實有效地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核實和記錄其客戶的身份,并在業務關系存續期

反洗錢

間及時更新客戶的身份信息資料。客戶身份識別制度是防范洗錢活動的基礎性工作。借鑒有關客戶身份識別的國際標準,結合我國的實踐,反洗錢法第十六條對金融機構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的義務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同時第十七條還規定,金融機構在一定情況下可以委托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為保障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的反洗錢義務,反洗錢法第十八條賦予了金融機構進行客戶身份識別,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客戶有關身份信息的職權。

報告制度

非法資金流動一般具有數額巨大、交易異常等特點,因此,法律規定了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要求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對數額達到一定標準、缺乏明顯經濟和合法目的的異常交易應當及時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以作為發現和追查違法犯罪行為的線索。其中,大額交易報告,是指金融機構對規定金額以上的資金交易依法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可疑交易報告,是指金融機構懷疑或有理由懷疑某項資金屬于犯罪活動的收益或者與恐怖分子籌資有關,應當按照要求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反洗錢法第二十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要求金融機構辦理的單筆交易或在規定期限內累計交易超過規定金額或者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及時向反洗錢信息中心報告,以作為發現和追查洗錢行為的線索。

保存制度

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是指金融機構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將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保存一定期限。設立該制度的主要目的有三個:一是作為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和交易報告義務的記錄和證明;二是可以為掌握客戶真實身份、再現客戶資金交易過程、發現可疑交易提供依據;三是為違反犯罪活動的調查、偵查、起訴、審判提供證據。對此項制度的具體內容,反洗錢法第十九條作了明確規定。參照國際通行規則,規定客戶身份資料自業務關系結束后,客戶交易信息自交易結束后,應當至少保存五年。

制度現狀編輯

一是金融競爭無序,個別金融機構從局部利益出發,超范圍吸收存款,公款私存,違規將來路不明的資金轉入儲蓄賬戶或直接支付大額現金,隨意放寬賬戶設立條件和金融交易審查標準,搞違規競爭,不執行金融機構內部制度,給洗錢活動提供了可乘之機;

二是一些金融機構特別是領導對反洗錢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員工反洗錢意識和警惕性不高;

三是中國對金融工作人員的反洗錢教育和培訓尚處于空白,缺乏一大批有經驗的反洗錢專業人士,不能及時識別和防范洗錢活動;

四是金融機構反洗錢手段落后,還沒有開發和建立一套反洗錢的軟件和系統,尚未建成與支付清算系統對接的支付交易監測系統,不能對大額和可疑交易及時進行監測、記錄。千里之堤,潰于蟻穴,建立健全反洗錢的各項基礎性工作,加強對洗錢活動的監控刻不容緩。

現狀編輯

我國反洗錢尚處于起步階段,體系不完善。

一是法律體系方面,只是初步形成了由刑事立法、有關金融法規、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構成的反洗錢法律框架。

二是在履 行反洗錢職責方面,只有人民銀行將反洗錢作為一項主要職責,制定了針對反洗錢行業的“一個規定,兩個辦法”,設立獨立部門和專職人員開展經常性的反洗錢工作,進行“正規作戰”。其他執法部門和 行業,既沒有將反洗錢作為本部門和行業的一項職責寫進法律里,也沒有針對反洗錢行業的規章。在反洗錢工作中,只是在案發時作為附屬,或個別部門進行臨時的 專項打擊洗錢犯罪,進行的都是“非常規作戰”或“游擊戰”。各部門、行業反洗錢不能形成合力,進行“軍團作戰”,缺乏有威懾力的打擊手段。

三是反洗錢在意 識形態中,人們對“洗錢”的熟悉模糊,甚至很多人不知道“洗錢”這個名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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