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食品質量標識制度
概念編輯
標志含義
QS是英文“質量安全”(Quality Safety)的字頭縮寫,是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標志的組成部分,也是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在其生產的產品外觀上標示的一種質量
有食品質量安全標志的產品
安全外在表現形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八十六條即規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標志由‘質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 字頭(QS)和‘質量安全’中文字樣組成。標志主色調為藍色,字母‘Q’與‘質量安全’四個中文字樣為藍色,字母‘S’為白色。”“QS”是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證的簡稱,是國家從源頭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提高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質量管理和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具備規定條件的生產者才允許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具備規定條件的食品才允許生產銷售的一種行政監管制度。
QS標識從2010年6月1日起已陸續換成新樣式
此次變更主要是在標志的中文字樣上有所變動,原先QS標志下方的“質量安全”字樣已變為“生產許可”。
QS下方須標注“生產許可”,原有的QS標志是食品市場的準入標志,由“質量安全”英文的首字母“QS”和“質量安全”中文字樣組成,沒有取得相關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則不能生產食品,即不能使用這個標志。原有的QS標識主色為藍色,字母“Q”與“質量安全”四個中文字樣為藍色,字母“S”為白色。即將更換的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標志以“企業食品生產許可”的拼音縮寫“QS”表示,并標注“生產許可”中文字樣。
主要特征
1、QS標志的作用是表明產品質量的水平,是實物產品的質量信譽標志,產品外包裝上加貼QS標志即是代表著生產加工企業對所生產的產品作出的明示保證。
2、QS標志必須由發證機關或組織頒發,并須經過一定的評審、考核程序,獲準后方可使用。
3、QS標志是標示在產品外包裝上的標示該產品在生產中符合國家相關質量標準生產并經過嚴格出場檢驗的合格產品。
4、“QS”主要包括三項內容:
(1)對食品生產企業實施生產許可證制度
對于具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的生產條件、能夠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企業,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準予生產獲證范圍內的產品;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準生產相關食品。這就從生產條件上保證了企業能生產出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產品。
(2)對企業生產的食品實施強制檢驗制度
要求企業必須履行法律義務,未經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的食品不準出廠銷售。對于不具備自檢條件的生產企業必須實施委托檢驗。這項固定適合我國企業現有的生產條件和管理水平,能有效地把住產品出廠質量安全關。
(3)對實施食品生產許可制度的食品實行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識制度
對檢驗合格的食品要加印(貼)市場準入標志——QS標志,沒有加貼QS標志的食品不準出廠銷售。這樣做,便于廣大消費者識別和監督,便于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監督檢查,也有利于促進生產企業提高對食品質量安全的責任感。
使用條件
依據相關法規,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在食品外包裝上加貼QS標志必須具備三個要件:
1、屬于國家質檢總局按照規定程序公布的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食品;
2、從事該食品生產的企業已經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并在有效期內;
3、出廠的食品經檢驗合格。
許可證
依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國家對生產重要工業產品的企業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其中第一項就是直接關系人體健康的加工食品。食品生產許可證是工業產品許可證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為保證食品的質量安全,由國家主管食品生產領域質量監督工作的行政部門制定并實施的一項旨在控制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條件的監控制度,質檢部門將之稱作為“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屬于行政許可制度,它包括3項具體制度:
1、對食品生產企業實施生產許可證制度。對于具備基本生產條件、能夠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企業,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準予生產獲證范圍內的產品;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準生產食品。
2、對企業生產的食品實施強制檢驗制度。未經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的食品不準出廠銷售。對于不具備自檢條件的生產企業強令實行委托檢驗。
3、對實施食品生產許可制度的產品實行市場準入標志制度。對檢驗合格的食品要加印(貼)市場準入標志——QS標志,沒有加貼QS標志的食品不準進入市場銷售。
目前我國已經公布對28類食品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也就是說公布的28類食品必須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并且加貼QS標志方準上市銷售。
標志監管編輯
工商部門監管流通環節食品QS標志監管的法律依據
職責依據
(一)工商部門在實施流通環節食品QS標志監管的職責依據:
食品QS標志是由國家質檢部門負責認定和實施的一個行政許可制度,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款已經明確規定“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范圍決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3號)明確規定了“工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明確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職責分工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04〕35號)對食品安全監管的部門分工進一步作了明確“工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質量監管,要認真做好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注冊工作,取締無照生產經營食品行為,加強上市食品質量監督檢查,嚴厲查處銷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質量違法行為,查處食品虛假廣告、商標侵權的違法行為;要將營業執照發放、吊銷、注銷等情況及時通報質檢、衛生部門。”這就充分確定了工商部門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責,也說明了在對流通環節食品QS標志監管上工商部門是主體適格的,是有職責依據的。
職權依據
(二)工商部門在實施流通環節食品QS標志監管上的職權依據:
QS標志是食品市場準入制度,那么在查處流通環節無QS標志食品案件中工商部門是否具有明確的法規規定的職權依據呢?《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就有明確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查處并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有關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單位和檢驗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涉嫌從事違反本條例活動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有關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單位和檢驗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有證據表明屬于違反本條例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列入目錄產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也可以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
對違法行為的定性和查處依據
(三)工商部門在實施流通環節QS標志監管上對具體違法行為的定性和查處依據
《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的產品。”。對于食品,QS標志就是生產許可證的一個外在的表現形式。同時,該條例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了罰則“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產品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對于未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并加貼QS標志而上市銷售的無QS標志食品工商部門是有權進行處罰的。
同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流通領域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監督管理職權的答復》(工商法字[2006]78號)也作出了明確的答復,進一步明朗化了工商部門在對流通環節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監督管理上的職能職權。所以,作為流通環節食品QS標志的監管,工商部門是適格的,是有明確的職責、職權依據的。
上一篇:工廠財務管理制度范本 下一篇:沒有了【食品質量標識制度】相關文章:
產品標識管理制度03-29
標識安全管理制度08-26
設備標識管理制度10-24
標識車間管理制度05-19
設備管道標識管理制度12-01
醫院標識標牌管理制度06-11
標識04-29
設備標識管理制度(通用10篇)12-25
生產車間標識管理制度(精選7篇)04-05
設備狀態標識管理制度(精選12篇)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