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總則
為保障職工的民主管理權利,充分發揮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提高企業的科學管理水平,促進企業經濟發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企業實行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兩會合一的制度.企業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條職工代表大會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支持董事長,總經理行使經營管理決策和統一指揮生產活動的職權,引導職工積極參與本企業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共謀企業發展.
第四條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代表
職工代表占職工總數的5%至10%.代表的比例構成是:工人代表占50%;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占50%;男女職工代表占一定比例.
職工代表每三年或五年改選一次,與工會會員代表選舉同時進行,可以連選連任.
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
組織
職代會作出決議,決定必須有應到會職工代表過半數同意才有效.
召開職代會由企業工會委員會組織和籌備.
職權
第十條聽取企業關于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年度計劃,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職工培訓計劃的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審議通過集體合同,工資協議,勞動安全衛生協議,并聽取履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二條審議討論企業獎懲辦法,勞動保護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規章制度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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