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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中角鎮九年制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一、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總支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學校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二、 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執行教育行政部門的條例決定、決議和指令,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矛盾,支持和監督行政領導的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提高教職工政治、業務素質,提高教育質量而開展工作。
三、 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四、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教職工群眾民主選舉,報學校黨總支審查批準產生,由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可根據學校教職工總數確定合理比例,代表應包括學校黨政工團在內的各類人員,代表名額視學校規模可占全校教職工總人數的1/4到1/3,其分配體現教師為主,具有群眾性和代表性,教師一般不低于代表總人數的60﹪.代表產生后,編成代表隊(組)參加大會。根據需要可邀請領導干部、教職工和
其他人員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列度代表和特邀代表有發言權,但不享有選舉權和表決權。
五、 在一般情況下,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五年一屆,每學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六、 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委員會要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會務工作。
七、 大會主席團成員由籌備小組征求各方面意見后提名,經黨總支審查同意,有教代會預備會議正式表決產生。主席團一般為5——8人,主持召開本屆教代會的大會。
八、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五項職權。
(一) 聽取和討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展規劃、工作
計劃、改革方案、財務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 討論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與教職工有關
的基本規章制度,并提出意見。
(三) 討論教職工的福利費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
活福利的重大事項,并提出意見。
(四) 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定期民主評議干部。
(五) 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提請(并監督)有關部門
研究辦理。
九、 教職工(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十、 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的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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