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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加班制度管理辦法
在現實社會中,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學校加班制度管理辦法,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學校加班制度管理辦法1
一、總則
為規范公司的加班管理工作,明確加班的審批程序及有關費用的計算,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
三、加班原則
1、公司鼓勵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完成本職工作,不鼓勵加班。
2、確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值班,才予批準。
四、加班范圍及規定
1、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工作為加班。
2、因生產需要員工必須在正常工作時間外提供勞動,并通過加班審批確認為加班。
3、員工結算加班工資標準:3.5—4小時按半天計算,7—8小時按一天計算。
五、加班申請、審批、
1、因工作需要必須加班時,負責加班的部門主管必須填寫《加班申請單》于加班前提交主管領導,由主管領導審核批復。
2、因突發情況需要加班者,負責加班的部門主管必須于事后1個工作日內補填《加班申請單》。
六、加班分配
1、如公司計件員工需要加晚班,如有品質部或技術部任一部門同時需要加班,倉庫和生產部就無需再派人值班,由技術部或品質部代值班。
2、技術部、品質部如無加班,生產部或倉庫安排其中一人輪流值班。
七、員工的加班計酬標準
1、計時員工加班費標準:120元/天、60元/0.5天。
2、加晚班的晚餐補貼5元
3、如當天加班超出時間一小時以上的,并當月累計3.5—4小時的按半天計時。累計達7—8小時的按一天計時。
4、加班費在當月員工工資一同支付。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學校加班制度管理辦法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非提成人員確因工作需要加班,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按提成制度結算的銷售部員工和廠部的計件員工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加班的原則和程序
第四條加班系指在規定工作時間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項,必須繼續工作者,稱為加班。加班分為兩種:即計劃加班和應急加班。正常工作日內因工作繁忙,需要在規定時間外繼續工作,稱為應急加班。周末或國家法定節假日繼續工作,稱為計劃加班。
第五條因工作性質特殊,司機、售后、經營、投資部工程師在正常工作日延時工作和周末繼續工作一律視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但國家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五一、十一)繼續工作算加班。
第六條內勤人員(含銷售部、售后部、經營部、投資部、國際部)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戶延時工作視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但周末和國家法定節假日繼續工作算加班。
第七條員工加班應填寫《加班申請單》(附表一),經部門主管同意簽字后,送交行政部審核備案,由行政部呈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實施加班。
第三章加班管理規定
第八條加班人員應提前向行政部遞交《加班申請單》(遞交時間:工作日應急加班于當天16:00前;周末加班于加班前最后一個星期五的16:00前,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則于加班前一周。);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提交者,應由加班人員的部門主管電話通知行政部經理,在正常上班后的`第一個工作日17:30前補交。
第九條本公司人員于休假日或工作時間外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時,如無特殊理由不得推諉。
第十條加班時間以0.5小時作為起點記時單位。累計4小時為0.5個工作日,累計8小時為1個工作日,累計12小時為1.5個工作日……依此類推。并以此作為計算加班補貼和調休的依據。(加班時間累計或累計后的零頭按四舍五入)。
第十一條已計算加班補貼或調休,獎金中不再作加班系數計算。
第十二條工作日加班時間最多計4小時/天,周末、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加班時間最多計8小時/天,且每個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超過者按36小時計。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規定第十二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員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其他日常運作,必須及時搶修的;
第十四條加班調休應在當年使用完畢,未使用完按放棄處理,不累計到下一年度。
第十五條常駐公司人員的加班起止時間以打卡為準,外派人員的加班起止時間,以個人提交書面說明,部門主管簽字確認為準。
第四章加班補償標準
第十六條加班補償方式有調休和加班補貼兩種,一年內累計加班15個工作日(含15個工作日)以下,按調休處理;超過15個工作日,則根據工作緊張程度和員工本人意愿安排調休或發放加班補貼。
第十七條調休時間計算:
(一)工作日加班按1:1的比例折算調休時間;
(二)周末和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按1:1.5的比例折算調休時間。
學校加班制度管理辦法3
為提高效率,兼顧公平,對教職員工額外勞動進行合理補償,保障教職員工身體健康,保證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有序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班認定
1、各處室只有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時,才可組織教職員工加班:
⑴須利用休息時間和法定節假日時間進行各項工作的;
⑵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生命財產安全或有可能造成較大負面影響,需要緊急處理的;
⑶為完成學校下達的緊急任務的。
2、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認定為加班:
⑴由于正常工作任務未按要求及時完成而需延長工作時間或利用公休日、節假日完成的;
⑵開會、培訓、應酬、出差的;
⑶不辦加班審批手續和未經批準擅自加班的行為;
(二)加班審批程序
1、組織教職員工加班前,首先須征得教職員工本人同意。
2、加班前填報《加班審批單》(見附件),寫明加班時間、地點、事由,由校長或科室主任簽署審核意見。加班教職員工需在實際加班之前,把經過批準的加班審批單交到校辦。
(三)加班補貼
1、工作日夜間加班的每班次30元,公休日加班的.每班次為60元,法定節假日為90元。
2、每班次時間為6小時,如加班時間未足1小時,按小時為單位計算加班費。
(四)罰則
1、加班期間消極怠工,在指定加班時間內未完成交付的應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補償,并視情節輕重懲處。
2、為獲取加班補償,采用不正當手段(如“正常工作時間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虛增工作任務”等)取得加班機會進行加班者,一經發現并核實,取消加班補償。
3、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虛報加班的,由審批領導和申請加班的人員承擔,并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人員進行處分。
4、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本屬正常工作時間完成的工作任務卻安排加班的。
5、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加班人員、頻次、時間安排不合理,學校責令有關科室限期改正,并對主要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
(五)附則
1、本制度由校辦負責解釋、修訂;
2、本制度經龍港四中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后執行,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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