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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學公務差旅費管理辦法

時間:2024-08-19 08:49:55 管理辦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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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學公務差旅費管理辦法

中心學公務差旅費管理辦法1

  會議紀要是用于記載和傳達會議主要精神和議定事項的公文,是會后進一步部署安排工作、檢查落實情況的重要依據。為提高會議精神傳達的準確性,做好會議決策的貫徹落實,根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20xx年)的相關要求,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北中大學會議紀要管理辦法》。

  一、會議紀要的.分類

  按照會議的性質分類,學校會議紀要主要包括校黨委會議紀要、校長辦公會議紀要、黨政聯席會議紀要、務虛會議紀要、專門組織機構會議紀要、基層組織重要工作會議紀要、專題工作會議紀要等。

  二、會議紀要的起草

  (一)校黨委會議紀要、校長辦公會議紀要、校務虛會議紀要由黨辦校辦負責起草;

  (二)學校專門組織機構會議紀要由專門委員會或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起草;

  (三)學校專題工作會議紀要由會議召集單位負責起草;

  (四)其他會議紀要由會議召開單位負責起草。

  三、會議紀要的要素

  會議紀要主要由紅色套頭、文號、制文時間、簽發人、標題、基本信息、正文、結尾、頁碼等要素組成。

  1.紅色套頭。會議紀要紅色套頭格式為:“單位名稱+會議紀要”或“單位名稱+會議名稱+會議紀要”。使用紅色分隔線作為紅色套頭的底部。

  2.文號。會議紀要的文號由年份、序號組成,使用阿拉伯數字全稱標出。

  3.制文時間。會議紀要制文時間是紀要印制成文的時間標注,可以在紅色套頭紅色分隔線上方左側體現,由年、月、日組成。

  4.簽發人。會議紀要的簽發人是紀要的最終審核人,可以在紅頭套頭紅色分隔線上方右側體現。紀要形成后,如需在一定范圍內發送,則由責任領導簽發后完成印發。

  5.標題。會議紀要的標題主要有2種形式:一是“會議+紀要”;二是“關于+會議主題+紀要”。

  6.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會議的時間、地點、主持人、參會人、列席人等,可以簡要羅列,亦可簡明敘述。

  7.正文。寫明會議的主要精神或議定事項。是紀要的核心部分,體現會議的決議、決定、意見、措施、要求等等。

  8.結尾。指對會議的總結、評價、倡議、希望或主持人的要求等等,撰寫會議紀要時,根據實際情況,作為可選性內容。

  9.頁碼。紀要頁碼順序號。通常要標注頁碼。

  四、會議紀要的格式

  會議紀要的成文格式按照學校黨發〔20xx〕11號文件中轉發的《黨政機關公文格式》(GB/T 9704-20xx)執行。

  五、會議紀要的形成時限

  各類會議紀要應在會議結束的2天內完成。

  六、會議紀要的印發

  會議紀要形成后,如需在一定范圍內印發,則按照公文發文處理流程辦理后予以印發;如不需印發,則印制后做好存檔工作。

  七、會議紀要的存檔

  1.會議紀要在紀要起草單位存檔。

  2.存檔單位每年應向校檔案館移交上一年度的會議紀要。

  八、本辦法由黨辦校辦負責解釋。

  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執行。

中心學公務差旅費管理辦法2

  一、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外交流與合作,推進學校國際化辦學,規范學生出國(境)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與法規,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校與國(境)外高校的聯合培養項目,包括學制為3+1、2+2等到國(境)外高校學習時間在一學期以上(包括一學期)的其他國際(境外)學生交換項目。對參加學校各種項目的學生,以下統稱為“國際(境外)項目學生”(簡稱“交流生”)。

  第三條本科生項目由教務處、相關學院負責管理。

  二、管理細則

  第四條交流生的責任與義務

  (一)在國(境)外接收院校學習期間自行負責安全問題,主動采取措施保障人身安全,包括自行購買人身安全保險、醫療保險等。

  (二)到達國(境)外住地,及時將住址和聯系方式通知學校所在學院及指導教師,以便保持聯系。

  (三)在國(境)外留學期間應和學校保持聯系,定期通報學習和生活情況,并自覺宣傳z外國語大學賢達經濟人文學院。

  (四)遵守派往國(地區)的法律和接收院校的規章制度,尊重當地民族的風俗習慣。

  (五)遵守外事紀律,不做有損國家尊嚴的事情,遇到關系國家和學校利益及聲譽的大事應及時向當地中國使領館和學校報告。

  (六)在國(境)外學習期限結束后按時返回z外國語大學賢達經濟人文學院,主動與學校相關部門聯系,完成課程認定、學分轉換和恢復學籍等手續。

  (七)返校后協助所在院系及時舉辦座談會、報告會,向本院老師和學生匯報在外學習的心得體會和所見所聞,擴大項目影響。

  (八)返校后積極協助學校做好下一批學生出國(境)及國(境)外大學交換生來我校學習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學院的責任與義務

  (一)對國際(境外)項目申請學生成績、思想品德和獎懲等情況進行審核。

  (二)對交流生在國(境)外接收院校所選課程進行審核,原則上與所學專業課程相近或相關,且所修課程學時數相近。

  (三)在交流生出國(境)學習期間繼續承擔對交流生管理職責。

  (四)指派指導教師負責與交流生保持定期聯系。指導教師應及時了解學生的思想動態及學習情況,并給予指導;同時加強對學生的誠信教育,督促他們按時返回學校繼續學業。

  (五)在交流生返校后學院應及時參照我校培養方案及本辦法對其所修課程進行認定,并將認定結果上報教務處。

  (六)在適當時候安排交流生進行座談會或報告會,擴大項目影響。

  (七)對于涉及畢業論文答辯的3+1、2+2等交流生,應按學校培養方案及有關規定,做好向交流生提供論文答辯申請材料、受理交流生的論文答辯申請、安排畢業論文導師、組織答辯等事宜。

  第六條職能部門的責任與義務

  教務處負責本科交流生的學分轉換及學籍管理工作,并為達到畢業要求3+1、2+2等交流生頒發z外國語大學賢達經濟人文學院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等。

  第七條學籍管理

  (一)選課

  1.交流生在國(境)外接收院校所修課程須經所在學院和指導教師的同意,并將填寫好的《z外國語大學賢達經濟人文學院學生出國(境)留學預選課程轉換表》報教務處備案。

  2.交流生在國(境)外接收院校所選課程原則上要求與專業相關,否則其學分不予承認。每學期所修學分應滿足我校相應學期最低學分要求,交流生所修學時數一般不低于我校當學期所對應學時數。

  (二)課程認定

  1.課程認定基本要求

  (1)交流生在國(境)外接收院校修讀課程與我校本專業培養方案教學內容課程相同或相似時,無論是必修課程還是選修課程均可按程序直接認定,轉換后的課程名稱與本校課程相同,課程學時/學分參照我校學時/學分對應原則轉換。

  (2)交流生在國(境)外接收院校修讀的與我校本專業培養方案教學內容不同但與專業相關的其它課程,可以按程序認定為選修課程。該課程中文名稱應由各學院翻譯,經學院審核后參照本辦法轉換為選修課程。

  (3)國際(境外)學生交換項目中,當國(境)外接收院校課程設置與我校有較大差異時,交流學習結束后,可采取回校補修的方法完成我校相關學院認定必須補修的課程。

  (4)政治類課程處理辦法:交流生離校前辦理緩考手續,返校后向相關學院(部)提交在外學習總結,由相關學院(部)結合外事處提供的交流生在外表現情況予以評分,并提交教務處登錄成績。

  2.課程認定基本程序

  (1)交流生赴國(境)外接收院校學習之前,在充分了解接收院校該學期課程設置情況的基礎上,對照我校本專業培養方案填寫《z外國語大學賢達經濟人文學院學生出國(境)留學預選課程轉換表》,經所在學院/開課學院教學主管負責人批準,報教務處備案。如果屬于批量學生到國外同一大學學習,學院應提前做好培養方案的對接工作。

  (2)交流生學習期滿返校后,由本人向所在學院提出課程學分轉換的書面申請,同時附國(境)外接收院校提供的成績單原件。

  (3)所在學院與開課學院根據交流生提交材料進行課程認定,確認可轉為我校必修課和選修課的課程及需補修的'課程。

  (4)交流生根據認定結果自行在教務處網頁下載并填寫《z外國語大學賢達經濟人文學院學生出國(境)留學課程成績認定及學分轉換表》,并將填好后的表格交由學院教學主管負責人審查并簽字。

  (5)學院教學秘書將教學主管負責人簽字后的《z外國語大學賢達經濟人文學院學生出國(境)留學課程成績認定及學分轉換表》及其它相關材料交到教務處,教務處簽字認可后將相應信息錄入學生成績檔案(包括課程名稱、成績以及學分/學時等)。

  (6)教務處保留國(境)外接收學校成績單(原件)、《z外國語大學賢達經濟人文學院學生出國(境)留學課程成績認定及學分轉換表》(原件)。如果屬于批量學生到國(境)外同一大學學習,學院組織相關材料批量報批即可。

  (7)交流生申請課程轉換和成績認定以一次為限,一經確認不得修改。教務處不受理學生個人提交的成績轉換申請。

  3.申請及處理時間

  (1)交流生的課程轉換和成績認定申請需在返校后的新學期開學2周內提交,逾期不予辦理。如因國(境)外接收院校的原因無法按時申請成績轉換,需及時向所在學院提交延期轉換申請。

  (2)交流生所在學院應在開學后一個月內完成課程認定和學分轉換工作,并將相關材料歸檔備查。

  (3)畢業生需在論文答辯前2周內完成課程認定和學分轉換。

  (三)課程成績和學分/學時轉換方法

  1.根據我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目前學生所修課程成績為百分制。

  2.課程成績轉換方法

  (1)交流生在國(境)外接收院校所修課程以百分制登錄成績時,轉換時按國(境)外接收院校給出的百分制成績如實記錄。

  (2)交流生在國(境)外接收院校所修課程成績以等級制(A、B、C......)形式登錄的成績時,根據下表并按“取中值”原則轉換成百分制成績。

  成績等級A+ A A- B+ B B- C+ C C- D+ D F

  百分制成績95-100 90-94 85-89 82-84 78-81 75-77 72-74 69-71 66-68 63-65 60-62 0--59

  (注:如對方學校“A+”為最高等級,則“A”對應我校的“90~94”分;若對方學校“A”為最高等級,則“A”對應我校的“90~100”分,其余等級以此類推。)

  (3)交流生在國(境)外接收院校所修課程成績以“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形式登錄時,分別轉換為“95、85、75、65、55”分。

  (4)交流生在國(境)外接收院校所修課程成績以“合格、不合格”的形式登錄時,分別轉換為“70、55”分。

  (5)交流生在國(境)外接收院校所修課程成績不能按上述辦法轉換的,根據接收院校提供的成績單說明和學校有關規定,由教務處與相關院(部)確定。

  3.課程學分/學時轉換方法

  (1)交流生在國(境)外接收院校所修課程的學分/學時對應關系與我校一致時,則按照接收院校提供的成績單直接記錄。

  (2)交流生在國(境)外接收院校所修課程的學分/學時對應關系與我校不一致時,需參照接收院校學時與學分的對應關系,并按照我校學時與學分的對應關系轉換為相應的學時/學分。學分原則上按“理論課18~20學時為1學分,實踐課32學時為1學分”的標準進行轉換。

  (四)返校手續

  1.在完成國(境)外學習后,交流生應按期返回我校。未經學校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回國、轉往他校學習或轉往第三國居留。違反者按學籍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2.返校后,交流生首先到所在院系報到,并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注冊手續、課程轉換及學分轉換手續等。

  3.返校后,交流生應在兩周內以書面形式向相關院系(部)及外事處提交出國(境)留學總結,同時還需向外事處提交護照和簽證頁復印件以及留學生活的照片等相關材料。

  (五)畢業論文(設計)撰寫和答辯

  1.交流生如期返校后,必須按規定修讀專業培養方案的后續課程,按學校規定完成畢業論文(設計)及答辯。逾期不返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2.需在國(境)外完成畢業論文撰寫的交流生,應提前一學期與所在學院和指導教師聯系論文相關事宜,按照學院要求和日程安排提交論文和其它相關材料。如有任何不可避免的變動無法按時返校,應在可能的情況下,提前一個月以書面方式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經學院同意后,可免予答辯。

  (六)畢業條件

  參見教務處關于學籍管理的相關文件。

  第八條學位授予

  交流生修滿我校規定學分并達到授位要求,我校按照相關程序授予相應學位。

  第九條生效及解釋

  該辦法自頒發之日起生效,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中心學公務差旅費管理辦法3

  為加強對學生宿舍的管理,規范學生宿舍調換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一、宿舍調換條件

  學校原則上不允許學生進行宿舍調換。符合下列情況的,可由學生申請調換宿舍;

  (一)申請者與同宿舍成員之間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經輔導員、學院調解仍無法解決問題的方可申請調換;

  (二)有特殊情況(如生病等)需要申請調換宿舍的同學,必須出示相關單位(如醫院)的證明;

  (三)由于宿舍內硬件設施等方面出現問題,影響到正常生活;

  (四)其它經學院認可的確需調換的情況;

  二、宿舍調換原則

  (一)學生在原宿舍住滿兩個月以上方可申請宿舍調換;

  (二)滿足上述宿舍調換條件的學生,每人每學年只能申請宿舍調換一次;

  (三)選擇調換去向宿舍必須堅持同專業同學院的原則,盡量在同專業同學院間由學生協商并經批準后對調;

  (四)為便于管理,原則上不允許跨年級調換宿舍(經學生社區管理中心同意的除外);

  (五)學生申請調換宿舍,原則上不能調換至空房間,只能調換到有空床位的宿舍;

  (六)由于硬件設施等方面出現問題,影響到正常生活,所有宿舍成員整體調換宿舍,在有空房的情況下可酌情考慮調換至空房間;如果沒有空房間,則只能分別調換到有空床位的宿舍;

  (七)宿舍調換申請經批準三日內有效,如果未按時完成相關手續,取消調換資格,并且在本學期內不得再次提出調換宿舍申請。

  三、宿舍調換審批流程

  (一)需要調換宿舍的學生自行下載、打印《上外賢達學院學生宿舍調換申請表》,并如實填寫申請理由;

  (二)申請調換宿舍的學生必須仔細閱讀《上外賢達學院學生宿舍調換申請表》中的“個人聲明”部分,簽名后交至輔導員處。凡“個人聲明”中第二條沒有相關人員簽名的`,輔導員不予受理。

  (三)輔導員需對調換原因進行調查了解;了解情況后,需在表上簽署意見(必要時,需征求學生社區管理中心意見)并加蓋學院公章;

  (四)學生持《上外賢達學院學生宿舍調換申請表》到學生社區管理中心審核:1.符合調換條件的,予以通過。2.申請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辦理;

  (五)學生社區管理中心將審批同意并加蓋中心公章的《上外賢達學院學生宿舍調換申請表》復印兩份,原件由學生社區管理中心留存,復印件由申請學生分別交學生公寓管理辦公室、學院留存備查;

  (六)手續、流程不全者,嚴禁宿舍調換。未經批準的宿舍調換或未按時完成調換手續者,一律按私自進行宿舍調換處理并承擔宿舍資產丟損責任。

  四、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z外國語大學賢達經濟人文學院學生社區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中心學公務差旅費管理辦法4

  為了進一步加強會計基礎工作,提高預算執行的有效性,規范經費報銷行為,更好地為教學、科研、后勤等工作服務,根據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及學校的有關制度,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所指經費為科研經費以外的所有各類教育事業經費?蒲薪涃M的報銷按照《北中大學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試行)》(?啤20xx〕22號)執行。差旅費的報銷按照《北中大學公務差旅費管理辦法》(校財〔20xx〕2號)執行。

  第二條財務報銷審批要求

  (一)所有經費支出須符合項目預算和合同規定的開支范圍、標準。單筆支出金額在20萬元以下由經費負責人審批,20(含)-50萬元由經費負責人和財務分管處長簽批,50(含)-100萬元由經費負責人、財務處長和分管校領導簽批,100萬元(含)以上由經費負責人、財務處長、分管校領導和校長簽批。

  (二)實行報賬一支筆制度,所有票據嚴禁他人代替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

  (三)報賬單位應按要求填制各類報賬單據,注明所報內容、經費項目名稱等信息,經費審批人在審批時,需在原始憑證上簽批同意報銷的票據張數和金額。

  第三條財務報銷審核要求

  (一)票據管理

  1.原始票據管理要求

  (1)外部發票和行政事業性收據:報銷的發票必須有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監制章,并加蓋發票單位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并且在稅務機關規定的發票使用有效期內;行政事業性收據必須有省或市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據監制章并加蓋財務專用章。

  (2)發票項目如客戶名稱(必須為北中大學)、開票日期、內容、數量、單價、金額、開票人、收款人等一律填寫齊全,發票大小寫、鋸齒金額必須一致,書寫規范,否則不予報銷。

  (3)為提高報賬效率,5000元以上的單張發票,須由報銷經辦人登陸國稅或地稅發票查詢系統查詢發票真偽,持打印的查詢結果方可報賬。

  (4)報銷日常辦公經費的票據時限原則上應在一年之內;科研經費報銷票據原則上不得超過項目執行期限。

  (5)原則上不得用復印件或其他證明材料代替原始票據作為報銷憑據。

  2.原始票據的粘貼要求

  所有原始票據必須按要求分類、分項目粘貼在北中大學票據粘貼單上并填列北中大學原始憑證匯總表,標明票據的數量、金額、支付方式,否則不予受理。

  3.領款和交款必須有領款人和交款人的簽字以及出納人員的簽字并加蓋現金付(收)訖章。如屬代為領款的,須代理人簽名,不得冒充領款,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負。

  4.借款票據要求

  (1)借款時必須填寫北中大學一式三聯借款單。借款單必須填寫借款的日期、事項用途、金額、經手人等,經單位負責人審批后方可辦理。轉帳結算必須注明收款單位名稱、開戶銀行、帳號。

  (2)借款人必須為本校正式職工。

  (3)本著“舊款不還,新款不借”的原則,各類借款須在3個月之內報賬或歸還。

  5.長途連號車票、定額發票(除停車場的小額定額發票)等不符合規定的票據不得報銷。

  (二)經費管理規定

  1.本校人員各類獎酬金、勞務費、助研費、試驗費、專家咨詢費、臨時工工資和學生獎助學金、外聘專家咨詢費、報告費、答辯費、評審費等費用的發放原則上須直接支付到個人銀行卡中。

  2.采購1000元(含)以上的物品按規定通過支票轉賬或使用公務卡結算。

  3.通過財政性資金購買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須事先將采購計劃報國有資產管理處,報賬時須持發票、合同、政府審批和采購的相關資料。

  4.各單位購置儀器設備(含家具)單價1000元(含)以上或批量采購單價500(含)-1000元且總價大于50000元以上的須持發票到儀器設備處辦理固定資產入賬手續。

  5.基建、修繕工程項目按《北中大學基建、修繕工程項目審計實施辦法(試行)》(校審〔20xx〕1號)執行,報銷時須提供發票、合同、工程決算書原件。1萬元(含)以上的修繕工程項目須提供審計處審定的審計報告;1萬元以下的修繕工程項目須提供工程項目管理部門簽批的審核意見。

  6.在商場和超市購買的物品,必須提供有具體物品名稱、單價、數量的明細發票,否則,需提供附有開票單位出具的帶有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的與發票金額相符的物品明細清單或超市、商場的'原始機打購物小票,按要求填寫物品驗收單,經單位負責人、經辦人、驗收人簽字方可報賬(經辦人與驗收人不得為同一人)。

  7.會議費的報銷規定:

  (1)校內舉辦或承辦會議,須提交會議紀要或會議通知以及會議預算(注明事由、天數、參加人數、會議地點等)方可報銷。

  (2)參加國際會議由旅行社出具票據的,需附會議通知和情況說明并由單位負責人簽批后方可報銷。

  8.學生實習費報銷須持接收實習單位開具的正式發票,如遇特殊情況無法開具正式發票的,必須說明相關理由并開具接收實習單位的收據,由部門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字后方可報銷。

  9.郵電費的報銷規定:

  (1)各部門辦公電話費可以在行政經費中支出,個人手機、住宅話費不允許報銷。

  (2)凡是匯款的郵費或手續費都必須與發票一起報銷。

  10.預借收據須填制“北中大學財務處預借收據申請表”,本著“款回單撤”的原則,應在收款同時及時撤銷借條,否則不再出借收據。

  11.已報賬需查詢憑證者,須由財務報賬人員協助查詢,未經允許,不得私自翻閱憑證。

  12.所有租車業務必須同時附有雙方事先簽訂的有效完整的租車合同和協議。

  13.購買禮品、茶葉、煙酒、皮具等不符合要求的票據不得報銷。

  14.所有報賬人員應為本校正式職工,不得由學生、外來人員代替報賬。

  第四條本規定未盡事宜,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五條本規定校長辦公會通過后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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