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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公司應急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公司應急管理工作,提高公司防范和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和影響,保障職工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一)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址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二)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三)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將抗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經濟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等、
第三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本部各類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后置處置等活動的全過程管理工作。各所屬企業應急管理工作應接受公司的監督管理,具體執行本辦法第七章的規定。
第四條【工作原則】公司應急管理工作應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處置相結合”的原則,按照“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企地銜接”的要求,建立“上下貫通、多方聯動、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開展應急管理常態工作。
第五條【總體要求】公司應建立完善管理體系,積極借鑒國內外應急管理先進理念,采用科學的應急管理方法和技術手段,不斷提高應急管理水平。
(一)公司將應急管理體系建設規劃納入公司總體發展戰略規劃,使應急管理體系建設與公司同步實施、同步推進。
(二)公司應急管理體系建設包括:應急管理組織體系、應急預案體系、應急管理制度體系、應急培訓演練體系、應急隊伍建設體系、應急保障體系等。
(三)公司應加強應急管理體系的運行管理,及時發現應急管理體系存在的問題,持續改進、不斷完善,確保應急管理體系有效運行。
第六條【政府監管】公司應急管理工作應依法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在有關部門的知道、督促下,貫徹落實國家應急管理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標準,建立完善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開展遠的演練和培訓,落實各項防范和處置突發事件的措施,及時有效應對各類突發事件,接受國家有關部門或組織開展的應急管理檢查、督查,參與社會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與救援,配合開展突發事件應對責任追究,并將有關工作情況及時向有關政府部門報備。
第二章組織結構和工作職責
第七條【領導責任】公司總經理是公司應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公司應急管理工作總負責。公司各類突發事件管理分管部門的公司分管領導,負責協助總經理落實應急管理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標準,統籌協調和管理公司相應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對企業應急管理付重要領導責任。分管安全質量部的公司領導具體分管公司應急管理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建立健全應急管理領導小組的工作機制。其他公司領導負責指導監督分管部門、所屬企業的應急管理工作。
第八條【組織機構】公司應建立健全應急管理組織體系,明確公司應急管理領導小組、應急管理綜合協調部門和各類突發事件分管部門及其職責,配置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規定,適應公司生產經營內容和性質、管理范圍、管理跨度的專(兼)職應急管理人員。
(一)應急管理領導小組
公司成立應急管理領導小組。組長由公司總經理擔任;副組長由分管安全質量部的公司領導擔任;成員包括安全質量部、各類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分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所屬企業的主要負責人。
(二)應急管理綜合協調部門
由安全質量部承擔。
(三)應急管理分管部門
按突發事件類型和發生場所,分別由安全質量部、辦公廳、黨群工作部承擔。其中安全質量部分管公司工程管理服務現場、項目評估調研考察現場的自然災害類、公共衛生類、事故災難了突發事件;辦公廳分管公司辦公區的自然災害類、公共衛生類、事故災難類突發事件;黨群工作部分管公司社會安全類突發事件。
第九條【領導小組職責】應急管理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一)統一領導公司應急管理工作,研究決策應急管理重大問題和突發事件應對方法。
(二)貫徹落實國家應急管理方針政策以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健全應急管理組織體系、責任體系和制度體系。
(三)審定各類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監督開展應急預案的培訓和演練,并持續改進。
(四)督促有關部門和所屬企業主動與所在地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對接,建立應急聯動機制。
(五)加強企業專(兼)職救援隊伍和應急平臺建設。
(六)做好突發事件的報告、處置和善后工作,做好突發事件的輿情監測、信息披露、新聞危機處置。
(七)組織參與社會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與救援。第十條【綜合協調部門職責】應急管理綜合協調部門主要職責:
(一)組織公司應急管理體系建設
(二)組織編制公司總體應急預案。
(三)組織協調專項突發事件擁擠管理分管部門開展應急管理日常工作,并提供技術支持。
(四)在跨界突發事件應急狀態下,負責綜合協調公司內部資源、對外聯絡溝通等工作。
(五)完成應急管理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分管部門職責】應急管理分管部門主要職責:
(一)負責專項應急預案的編制、評估、培訓和演練。
(二)負責專項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會同突發事件發生部門開展專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二條【其他部門職責】其他部門主要職責:
(一)經營財務部:負責審核應急管理的經費預算,提供資金投入保障。
(二)法律事務部:負責應急管理相關法律事務工作,包括應急管理制度、預案的法律審查,應急處置過程中的法律事務咨詢、評估等。
(三)監察審計部:負責應急管理相關財務審計與違規違紀案件的內部調查處理。
(四)人力資源部:負責應急管理相關人力資源配備,統籌組織公司應急培訓。
(五)其他部門:按照公司要求參與相關預案編制、評估、演練、培訓工作;對部門員工開展應急管理教育培訓;按照公司要求全力配合開展應急處置。
第十三條【突發事件發生部門職責】突發事件發生部門主要職責;
(一)按照應急預案要求及時報告事件信息。
(二)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采取臨時處置措施,防止事態擴大。
(三)會同專項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分管部門開展應急處置救援工作。
第十四條【部門應急管理責任制】公司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應急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應急管理工作負總責;應明確一位部門班子成員負責分管本部門的應急管理工作;明確負責本部門應急管理工作的處室和聯系人;建立落實覆蓋本部門全體職工和崗位、全部生產經營和管理過程的應急管理責任制。
第十五條【過程管理現場應急管理責任制】公司各工程管理現場負責人(總監或項目經理)是本現場應急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現場應急管理工作負總責;應建立健全本現場應急管理組織機構,明確有關人員及其職責,落實覆蓋本現場全體職工和崗位、現場管理全過程的應急管理責任制。第三章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十六條【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公司應建立健全應急預案的管理辦法,規范各級各類應急預案編制、評審、批準、發布、備案、培訓、演練、評估和修訂的工作流程和要求。
第十七條【危險源于風險分析】公司應在危險因素分析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基礎上,確定有關危險源、可能發生各種突發事件的類型和數量,進行突發事件分析分析,并指出突發事件可能產生的后果,分析結果作為應急預案的編制依據。
第十八條【應急預案的編制】公司應加強給類突發事件的分先識別、分析和評估,針對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組織編制各類應急預案,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上下對應、內外銜接”的應急預案體系。
其中,安全質量部負責編制公司總體應急預案,各應急管理分管部門負責編制有關專項應急預案,各工程管理現場項目監理部(項目管理部)負責編制現場應急預案和處置方案。
第十九條【應急預案的評審、批準、發布與備案】公司總體和專項應急預案編制完成后,由應急管理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內部評審,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專家參與評審或者交由第三方機構進行獨立審驗;評審完成后,由公司總經理批準發布,安全質量部按規定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備案;需要進行外部評審的應急預案,由安全質量部報送國家有關主管部門評審備案。
各工程管理現場應急預案和處置方案編制完成后,由所在部門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內部評審,經公司安全質量部審核后,由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發布,并報公司安全質量部備案。
第二十條【應急培訓】公司應加強各級各類人員的應急培訓,提高應急指揮和救援人員的應急管理水平和專業技能、增強全員的應急意識和防災、避險、自救、互救能力。各應急管理分管部門應會同人力資源部組織編制有針對性的培訓教材,分層次開展全員應急培訓。
第二十一條【應急演練與評估】公司各應急管理分管部門及工程管理現場應當有計劃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節約高效的應急預案演練,突出演練的針對性和實戰性,認真做好演練和預案的評估工作,對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和不足持續改進,及時修訂有關應急預案,提高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能力。
第二十二條【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公司應按照專業救援和職工參與相結合、險時救援和平時防范相結合的原則、建立以專、兼職應急管理人員為主體、廣大職工為基礎的應急救援隊伍。
第二十三條【應急綜合保障能力建設】公司應加強應急綜合保障能力建設,落實通信與信息、應急隊伍、應急物資裝備、應急經費、交通運輸、治安、醫療、技術、后勤等各項保障措施條件,滿足突發事件處置需求。
第二十四條【應急管理投入】公司應加大應急管理投入力度,切實保障應急體系建設、應急隊伍建設、應急裝備和物資儲備、應急培訓演練以及技術支持等的資金需求。安全質量部、各應急管理分管部門以及工程管理現場應專門列支應急管理費用預算,專項用于應急管理,切實規范和加強應急費用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條【應急聯動機制】公司應加強與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急預案的銜接工作,建立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應急聯動制,統籌配置應急救援組織機構、隊伍、裝備和物資,共享區域應急資源。加強與所在地人民政府、其他企業之間的應急救援聯動,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聯合應急演練,充分發揮應對重大突發事件區域一體化聯防功能,提高共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六條【應急平臺建設】公司應探索建立滿足應急需要的應急平臺,構建完善的突發事件信息網絡,實現突發事件信息快速、及時、準確地收集和報送,為應急指揮決策提供信息支撐和輔助手段。
第四章監測與預警
第二十七條【突發事件預警機制】各應急管理分管部門應針對國家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形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公司危險因素和應急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已經或可能發生的各類突發事件,加強監控分析,通過文件、會議等形式,及時發布預警,明確和落實工作措施和要求,積極防范各類突發事件的發生,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
第二十八條【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制度】突發事件發生后,發生部門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本部門的公司分管領導報告,并通報公司安全質量部;安全質量部在接到報告后要立即向公司應急管理領導小組報告,通報應急管理分管部門,并按照要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國資委報告;應急管理分管部門應會同突發事件發生部門密切跟蹤事件的進展情況,及時向本部門的公司分管領導報告,并通報安全質量部。
各工程管理現場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健全與所在部門及工程參建各方的突發事件信息報告、溝通機制。信息報告要做到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必要時可越級上報。
第二十九條【突發事件統計分析制度】突發事件發生部門要及時、全面、準確地統計有關突發事件傷亡人數、造成的經濟損失等相關情況,報送安全質量部。安全質量部匯總分析有關情況,及時向公司應急管理領導小組報告,提出加強應急管理的意見建議,并納入公司統計指標體系。
第五章應急處置與救援
第三十條【應急處置與救援】造成人員傷亡或生命受到威脅的突發事件發生后,時間發生部門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元,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并采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有關部門和公司報告;應急管理分管部門應加強組織協調,會同突發事件發生部門妥善應對;對因公司的問題引發的或者主體是公司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應急管理分管部門應按照規定上報情況,并迅速排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應加強協調,服從指揮。
第三十一條【參與社會應急救援】公司在做好自身應急救援工作的同時,應切實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各類社會公共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發揮自身專業技術、裝備、資源優勢,開展應急救援,共同維護社會穩定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第三十二條【提供社會應急救援保障】社會公共突發事件發生后,公司應按照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求和公司應急管理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在能力范圍內積極提供相關救援保障和食品、藥品等生活保障。
第三十三條【重大自然災害捐贈制度】公司應建立重大自然災害捐贈制度,規范捐贈行為,并按照規定將捐贈情況及時向國資委報告和備案。
第三十四條【參與社會救援的信息報告】參與社會公共突發事件救援時,公司應及時向國資委報告參與救援的實時信息。
第六章后期處置
第三十五條【后期處置】突發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公司應按照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解除應急狀態。應急管理分管部門要會同突發事件發生部門,及時組織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進行評估,開展或協助開展突發事件調查處理,查明發生經過和原因,總結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盡快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和社會秩序。
第三十六條【預案評估與修訂】突發事件處置完成后,應急管理分管部門和突發事件發生部門應針對應急處置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組織對應給預案進行評估和修訂,增強預案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七章所屬企業應急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對所屬企業的應急監督管理責任】公司對獨資、控股及參股企業的應急管理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責任:
(一)監督管理獨資及控股子企業應急管理組織機構設置情況;應急管理制度建立情況;應急預案編制、評估、備案、培訓、演練情況;應急管理投入、專(兼)職救援隊伍和應急平臺建設情況;及時報告、處置突發事件等情況。
(二)將獨資及控股子企業納入集團公司應急管理體系,嚴格應急管理的檢查、考核、獎懲和責任追究。
(三)對參股及其他類子企業,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通過經營合同、公司章程、協議書等明確各股東的應急管理責任。
第三十八條【所屬企業應急組織體系和責任體系建設】各獨資及控股子企業應建立健全應急管理組織體系,明確本企業應急管理領導機構、綜合協調部門和各類突發事件分管部門及其職責,完善應急管理責任制,并按照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配置專(兼)職應急管理人員。有關機構、人員信息和應急管理責任制應及時向集團公司安全質量部報備。
第三十九條【所屬企業應急制度體系建設】各獨資及控股子企業應參照本辦法要求,制定適用于本企業各類突發時間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后期處置等全過程的應急管理辦法,完善各級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健全應急管理制度體系,并向集團公司安全質量部報備。
第四十條【所屬企業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制度】各獨資及控股子企業應建立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制度,及時、客觀、真實報告相關信息,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或者通報、報送、公布虛假信息。有關事件信息應及時報告集團公司安全質量部,并接受集團公司的指導監督。
第八章監督與獎懲
第四十一條【監督與獎懲】公司應組織開展各部門、所屬企業應急管理工作的督查工作,督促各單位落實應急管理有關規定,提高應急管理工作水平,并酌情對檢查結果予以通報。同時,對認真貫徹執行本辦法和應對突發事件作出突出貢獻的部門、所屬企業、現場項目部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四十二條【責任追究】公司各級負責人、各部門和所屬企業違反本辦法,不履行應急管理職責的,公司將責令其改正或予以通報批評;具有以下情形的,公司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按照規定采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突發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導致發生次生、衍生時間的。
(二)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或者通報、報送、公布虛假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規定及時發布突發事件預警信息、采取預警措施,導致事件發生的。
(四)未按照規定及時采取措施處置突發事件或者處置不當,造成嚴重后果。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突發事件的分類分級】突發事件的分類分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境外應急管理】公司境外機構和項目應當首先遵守所在國相關法律法規,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解釋權】本辦法由公司安全質量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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