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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廢物處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廢物的管理,防止意外中毒事件發生,確保師生健康與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7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具有各種毒性、腐蝕性、易燃性、易爆性和化學反應性等一種或幾種危險特性的或者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可能對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需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的固體廢物和液態廢物(以下統稱危險廢物)的處置管理。
第三條凡在學校教學、科研等活動中涉及危險化學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凡可能產生污染環境的危險廢物的實驗室和單位,都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學校危險化學廢物管理工作遵循“專人管理、分類收集、安全存放、定期回收、統一處置”的原則。
第六條實驗室管理處是學校危險化學廢物管理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學校相關管理規章制度和事故應急預案,開展相關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二)指導和監督相關單位和實驗室開展危險化學廢物的分級、分類、收集和存放等工作。
(三)組織開展全校危險化學廢物的回收工作,并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處置。
第七條產生危險化學廢物的各二級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是危險化學廢物管理的主體責任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落實安全責任制,指定一名單位領導負責本單位危險化學廢物的管理工作;單位下屬各實驗室也應指定掌握化學品安全知識并接受過專門培訓的人員,負責危險化學廢物的分級、分類、收集和存放等工作。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相關管理制度和事故應急預案,建立相關信息登記檔案。
(三)組織開展本單位相關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強化師生的安全與環保意識,提高相關人員的工作技能和水平。
第三章危險廢物源的控制和管理
第八條為減少對環境的污染,實驗室應當遵循減少危險廢物產生、充分合理利用危險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危險廢物的原則。對于一些實驗條件高、危險性大,必須使用較多有毒有害試劑,排放較多有毒氣體、有毒廢水的實驗,可利用計算機多媒體技術對實驗原理、裝置、流程、實驗過程進行虛擬仿真,從而消除危險廢物的產生。對于無法虛擬仿真的,遵循減量化的原則,盡量減少試劑用量,減少廢棄物排放。還可通過可用物質回收、開展連續實驗等實現實驗室危險廢物的再利用和減量化;或者采用無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藝、新設備;或者盡可能采用無毒無害或低毒低害的實驗材料,最大限度地減少實驗室危險廢物的產生。
第九條教師必須對進入實驗室做實驗的學生進行安全和環境保護的教育,特別是實驗室危險廢物的合理產生與處置,使學生了解實驗室的規章制度,了解各種藥品、試劑的特性,掌握取用方法,并提出恰當的要求,減少由于操作不當而產生的實驗室危險廢物。
第十條用量較小的危險化學試劑,應按實際用量購買,盡可能減少因危險化學試劑剩余或久置失效所產生的危險廢物。實驗室中有害的試劑及實驗后產生的危險廢物要小心保管、分類儲存,防止污染其他無害的物質,從而消除多余實驗室危險廢物的產生。
第四章實驗室危險廢物收集與暫存
第十一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負責危險廢物的收集、暫存。各相關單位設置危險廢物暫存間,指派專人管理,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并記錄好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危廢間管理制度應明確管理人、危廢間開放時間、危廢移交流程等。
第十二條危險廢物暫存間不得存放除危險廢物以外的其他廢棄物,不同類別的危險廢物應分別堆放,并在存放區分別標明危險廢物名稱,不得混放。每個堆間應留有搬運通道,搬運通道應保持通暢干凈。
第十三條實驗室產生的危險廢物應分類收集和存放,互相可能產生化學反應的物質不能混放在一起。收集和存放時,應填寫《實驗室危險廢物投放登記表》,并遵循以下規定:
(一)一般化學廢液
(1)盛裝化學廢液的容器應是專用收集容器或試劑瓶,不得使用敞口容器存放化學廢液。容器上應有清晰的標簽,瓶口密封。容器不得滲漏,若出現密封不嚴或破損必須改用包裝。
(2)一般化學廢液分為三類:含鹵有機物廢液、一般有機物廢液、無機物廢液。各實驗室應按廢液的種類分別裝桶收集和存放,并張貼標簽。
(3)廢液收集桶應隨時蓋緊,放置于實驗室較陰涼并遠離火源和熱源的位置。
(4)倒入廢液收集桶的主要有毒有害成份必須在危險廢物標簽上登記,寫明有毒有害成份的中文全稱,不可寫簡稱或縮寫。桶滿后(不可過滿,必須保留1/10的空間),將標簽粘貼在相應的桶上。
(5)倒入廢液前應仔細查看該廢液桶的危險廢物標簽,確認倒入后不會與桶中已有的化學物質發生異常反應(如產生有毒揮發性氣體、劇烈放熱等),否則應單獨存于其它容器中,并貼上標簽。
(6)不可將劇毒物質倒入上述三類廢液(含鹵有機物廢液、一般有機物廢液、無機物廢液)收集桶。
(二)劇毒化學廢液
實驗室產生的劇毒廢液,暫存在單獨的容器中,不可將幾種劇毒物質廢液混在一個容器中,按規定進行妥善保管。
(三)廢舊化學試劑
廢舊化學試劑(固體或液體)在原瓶內存放,保存原有標簽,必要時注明是廢棄試劑。
(四)廢舊劇毒化學試劑
廢舊劇毒化學試劑(固體或液體)在原瓶內存放,保持原有標簽,必要時注明是廢試劑,并按劇毒化學試劑管理的規定進行妥善保管。
(五)化學固體廢物
化學固體廢物主要是實驗室所產生的反應產物及吸附了危險化學物質的其它固體等,產生這些固體廢物應隨時貼好標簽。
(六)瓶裝化學氣體
瓶裝化學氣體主要是鋼瓶中的壓縮化學氣體,擬廢棄時需單獨與生產氣體的專業廠家或專門的危險氣體處理機構聯系。
(七)放射性廢物不得混放在危險化學品廢物中處理。
第十四條為節約危險化學品廢物處理費用,防止浪費,學校要求:
(一)不準將無毒無害的廢液和廢舊試劑當作危險廢物處理;
(二)應盡可能對大量使用的有機溶劑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自行回
(三)收提純再利用;
(四)應盡可能對某些有毒有害廢液進行無害化處理;
(五)對劇毒廢液和廢舊劇毒化學試劑,能利用化學反應進行解毒
(六)或降毒處理的應盡量進行無害化處理;
(七)對多余的、舊的但尚可使用的試劑盡量不當作危險廢物處理,應與其它實驗室進行有償或無償轉讓。
第五章實驗室危險廢物處置
第十五條實驗室危險廢物,由具有相關資質的危險廢物處置企業進行處置。實驗室管理處負責協調環保局和處置企業,完成對危險廢物的轉運申請、移交以及產廢確認。
第十六條學校各產廢單位配合實驗室管理處完成危險廢物的移交。在學校指定的危險廢物轉運當日,將危險廢物按要求放置到指定地點,并做好危險廢物的自查、清點、分類、登記工作。
第十七條危險廢物移交時間段內,各產廢單位指定一名安全員負責危險廢物監管和移交工作,做好技術指導、查驗和統計;安全員在危險廢物裝車完畢前不得脫崗。
第六章危險廢物污染事故處理
第十八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實驗室,要建立環境污染事故預防和應急體系及報告機制,防止環境污染事故發生。
第十九條發生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必須立即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采取措施消除或減輕對環境和個人的污染與危害,同時報告學校,學校在24小時內向環保部門匯報,接受調查處理。發生污染事故的單位,應及時總結事故發生原因,全校通報,其他單位應引以為鑒。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條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廢物產生單位,必須按省市有關規定及本辦法進行規范操作。對違反規定隨意傾倒、堆放、處置危險化學品廢物者,一經查實將追究單位主要領導責任,并酌情與年終考核掛鉤,造成重大損失的,將依法依紀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實驗室管理處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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