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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1
一、目的
本方案的目的是為了規范小區物業的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小區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二、適應范圍
本方案適用于小區物業的所有安全生產活動,包括但不限于生產設備的安全使用、設施設備的維護管理、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執行、安全隱患的排查和整改等。
三、工作安排
1. 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物業公司應明確各級領導和員工的安全生產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每個環節都有人負責。
2. 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定期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知識的培訓,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確保他們能夠正確、安全地完成工作。
3. 制定和實施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物業公司應制定一套完善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包括安全生產的操作規程、應急預案、安全檢查制度等,并嚴格執行。
4. 加強安全生產設施設備的維護和管理:定期對安全生產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其正常運行,及時發現并排除安全隱患。
四、隱患處置方案
1. 發現隱患時的應急響應:一旦發現安全隱患,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緊急措施,避免事故的發生。
2. 隱患排查:定期進行安全隱患排查,對發現的隱患進行記錄、分類和評估,確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3. 隱患整改:對發現的隱患進行整改,整改后要進行復查,確保隱患得到有效消除。
4. 事故處理:對于已經發生的安全事故,要進行事故調查,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五、具體操作流程
1. 建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由公司領導擔任組長,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負責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
2. 制定安全生產計劃:根據公司的生產經營情況,制定出一年的安全生產計劃,明確每年的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和任務。
3. 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組織全體員工進行安全生產知識的培訓,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
4. 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定期對公司的'生產設備、設施進行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排除。
5. 處理安全事故:對于發生的安全事故,要進行事故調查,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六、總結與反思
1. 定期總結安全生產工作的經驗和教訓,不斷改進安全生產工作方法。
2. 對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亮點和優點進行表彰和獎勵,激勵員工積極參與安全生產工作。
3. 對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問題和不足進行深入分析和反思,找出問題的根源,制定出有效的解決措施。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2
1.目的
不斷改善員工的工作條件,營造一個安全、高效、健康和舒適的作業環境,使人、物、場所三者處于最佳狀態,形成良好的企業文化,使影響質量的環境因素處于受控狀態。
2.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公司所有現場作業環境的控制。
3.定義
3.1 5S:整理、整頓、清掃、清潔、素養;
3.2定置管理:即將“物”(包括設備、物資、工具等等)放置到固定的、適當的位置的管理,它是“5S”活動的重要內容。
4.職責
4.1生產部部長負責作業環境的監督管理;
4.2各生產車間及各職能部門負責對作業環境的控制;
4.3各相關單位具體實施作業環境的控制;
4.4公司辦公室負責組織檢查與考核作業環境的.控制情況。
5.控制程序
5.1作業環境的控制要求
5.1.1生產現場應保持整潔、照明充足,符合作業指導書或工藝文件中對作業環境的要求;
5.1.2車間應確保通道的安全暢通,實行定置管理,進行必要的標識;
5.1.3員工必須穿戴工作服上崗,特殊崗位員工上崗,還應佩戴上崗證;
5.1.4危險源點要有醒目標記,作業時要注意安全。
5.2作業環境的控制
5.2.1作業環境控制的主要手段是“5S”管理和定置管理辦法,公司提倡并開展“5S”活動以改善作業環境并持續下去,通過活動提高員工素養,達到從根本上提高企業之整體素質的目的,“5S”活動的開展依《“5S“活動開展辦法》執行。
5.2.2定置管理
5.2.2.1生產場合的人、物、場所三要素合理配置,使人、物、場所處于最佳的結合狀態。根據人、物、場所三要素結合情況可分為三種狀態:
A狀態:“三要素”處于緊密結合狀態;
B狀態:“三要素”處于松馳結合狀態;
C狀態:“三要素”處于失去聯系狀態。
通過科學定置管理,抓好A狀態,改善B狀態,清除C狀態。
5.2.2.2要求:有物必分類,有類必分區,有區必掛牌,按圖定置、歸類存放,保持帳、物、卡一致;
5.2.2.3定置管理對象與分類
A:對象:機器設備、物料架、校驗器具、不良品、半成品、成品、周轉料箱、工具箱、包裝物和零部件等;
B:分類:定置區域標志,流動性物品標識。
5.2.2.4定置區域標志
A:需定置區域標志牌的有:周轉區、成品儲存區、不良品區和周轉料箱區等;
B:定置區的區域線用黃色標出;
C:定置區域應用標識牌表示,規格應統一。
5.2.2.5流動性物品標識
A:流動性物品包括:待加工或裝配或待檢零部件、產成品等;
B:車間應制作流動性物品的標識牌,標識牌采用硬紙板制作,白底黑字;
C:產品標識依《產品標識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執行。
5.2.2.6定置物應放置于定置區域,其標識應和標志牌相符,車間主任應經常檢查,確保定置內容符合要求。
5.3作業環境的檢查與考核
5.3.1考核的內容依據作業環境控制要求(5.1)決定,其主要內容有:“5S”活動開展情況及定置管理。
5.3.2公司辦公室不定期組織作業環境檢查考核,考核評分標準依《作業環境檢查考核表》執行。
6.引用文件
6.1產品標識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
6.2 “5S”活動開展辦法
7.相關記錄
作業環境檢查考核表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明確各級人員安全職責,強化安全監督管理措施的落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干部員工。
第三條公司安環部是在總經理領導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公司所屬部門、分廠的安全生產實行全面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各單位、人員安全職責
第四條總經理安全生產職責
。ㄒ唬┤尕撠煿景踩a工作,是全公司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方針、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組織實施有關安全生產及文明生產的決議,建立、健全本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
。ǘ└鶕嘘P規定,結合本公司具體情況審定和組織制定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劃;發布有關勞動保護工作的指令。
。ㄈ┲匾晢T工的勞動條件和企業的安全、工業衛生狀況,根據國家安全衛生標準,組織制定安全生產和防塵、防毒規劃,并與年度生產計劃一并下達,根據有關規定,每年提取一定數量的安全生產投入和勞動保護措施經費,列為專項開支,并保證有效實施。
(四)遵照國家有關安全規定設置勞動安全檢查、保護機構,配齊安全管理人員,做到層層負責制。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公司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景l生安全生產事故,要及時到現場組織搶救,做好善后工作,查明原因,嚴肅處理并及時、如實報告上級部門。
。ㄆ撸┛偨浝聿辉跁r,由被委托者負責。
第五條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安全生產職責
(一)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主管生產或其他工作的同時主管安全、消防、職業衛生、勞動保護、環境保護等工作,對各自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消防、職業衛生和勞動保護負直接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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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f助總經理組織安全技術研究工作,負責解決疑難或重大安全技術問題,推廣和采用先進的安全技術和安全防護裝置。
。ㄈ┙M織并參加各類重大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并及時上報。
。ㄋ模┙M織開展各種安全生產競賽、評比活動,總結推廣交流安全生產工作先進經驗,表彰并獎勵先進單位和個人。
。ㄎ澹┴撠熃M織公司綜合性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安全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落實到部門,指定專人限期整改。
(六)建立生產與安全的五同時。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中,把安全生產列為重要內容,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同時進行。
。ㄆ撸┒ㄆ诼犎∷牪块T安全工作的匯報,及時指導并提高所轄部門安全管理水平。定期檢查各自主管部門對安全生產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及時糾正失職和違章行為。
。ò耍┴撠熖幚砀髯灾鞴懿块T安全、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負責組織各自主管范圍內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防火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落實整改。
。ň牛┴撠熃M織所轄部門安全工作的年度總結,并向公司總經理報告。
第六條安環部(含部長職責、下同)安全生產職責
。ㄒ唬┴瀼貓绦袊野踩a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在公司總經理的領導下,負責公司的安全生產、環保管理、消防、職業衛生、特種設備、易制毒品、防雷、防洪防汛監督管理工作。
。ǘ┙⒔∪踩芾砭W絡,指導各部門、分廠安全工作,加強安全基礎建設,經常召開安全工作例會;建立健全公司義務消防隊并對其進行業務技術指導訓練。
。ㄈ┴撠熃M織編制安全環保目標管理考核責任狀及考核細則,監督實施情況。
。ㄋ模┴撠煂π氯霃S員工的一級安全教育,組織制定開展各種安全活動計劃。
。ㄎ澹﹨⒓有陆、擴建、改建工程及大修、技改項目“三同時”的設計審查、工程的驗收工作,并辦理安全、環保、職業衛生、消防“三同時”手續,使其符合安全、環保、職業衛生、消防的技術要求。
(六)深入生產現場監督檢查,督促并協助解決有關安全問題,糾正違章作業。遇有危及安全生產的緊急情況,有權令其停止作業,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對各種直接作業環節進行安全監督,檢查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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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認真貫徹執行消防監督條例及“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做好防火、滅火等消防工作。掌握公司主要過程的火災特點,監督落實火災隱患的整改,確保消防設施完備、消防道路通暢。
。ò耍┴撠煱踩、環保、火災、職業衛生、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取證,組織開展事故分析會,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出具事故分析報告,及時報送事故分析報告。協助綜合管理部調查處理人身傷亡和職業病等工傷事故。
(九)督促相關單位制定公司安全、職業衛生、消防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安全、職業衛生和勞動保護工作,不斷改善勞動條件。
。ㄊ┌磭矣嘘P規定,負責制定員工勞保用品發放標準,并督促檢查有關部門按規定及時發放和合理使用。
。ㄊ唬┴撠煻酱俑鞣謴S對污染物進行總量控制、污染物達標排放工作。辦理排污許可證、排污申報、核算排污費、報表填制、減排、例行監測、危廢(固廢)管理等工作。
。ㄊ┴撠熷仩t、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工作。協調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并監督整改情況。
(十三)負責易制毒化學品的監管工作,負責網上申購工作。
。ㄊ模┴撠煼篮榉姥垂芾砉ぷ,組織各部門、分廠開展防洪防汛工作。
(十五)負責組織制定、修訂公司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組織、檢查演練情況。
。ㄊ┌凑諏徟鷻嘞蓿撠煱踩鳂I的審批及監管工作。
。ㄊ撸┴撠煴静块T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能考核。
(十八)負責與安監局、環保局、消防隊、技術監督局、管委會等行政管理部門協調相關業務工作,按照相關部門要求及時落實工作,負責上述部門檢查的接待工作。
第七條生產技術部安全生產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及職業衛生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堅持生產與安全的“五同時”,建立健全本部門各崗位的安全職責。
。ǘ┰诒WC安全的前提下組織指揮生產,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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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谏a過程中出現不安全因素、險情及事故時,要果斷正確處理,立即報告主管領導并通知有關職能部門,防止事態擴大。
。ㄋ模﹨⒓影踩a大檢查,隨時掌握安全生產動態。
。ㄎ澹┴撠熒a、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統計工作,參加其它事故的調查處理。
。┴撠熃M織制定并審核公司的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工藝技術指標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
(七)在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設計時,嚴格執行安全、環保、職業衛生的“三同時”原則,在投產前必須落實“三同時”。
(八)在項目改造、檢修時,負責督促責任單位編制實施方案,并要求落實安全措施,負責監督實施方案的執行情況。
。ň牛┴撠煴静块T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能的考核。
第八條綜合管理部安全生產職責
。ㄒ唬﹨f助公司領導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和職業衛生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時轉發上級和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的文件、資料。
。ǘ┴撠熫囕v維護保養,教育司機嚴格遵守交通規則,確保行車安全。
。ㄈ┴撠熕鶎賯}庫、宿舍、辦公樓的安全防火管理和食堂食品衛生安全工作,防止食物中毒。
。ㄋ模┴撠煿就ㄓ、網絡設備的安全運行和信函、郵件、文件的安全傳遞。
。ㄎ澹┴撠煴静块T各類檔案、圖書、科技資料及不同載體檔案的安全、存放、保管、提供利用工作。
(六)檔案室管理應貫徹“以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按照“八防”的要求對檔案庫房進行管理。配備適用檔案用的消防器材,并按要求定期檢查、更換,檔案人員必須會使用消防器材。
(七)負責本部門各種設備的安全管理工作,組織安全檢查、安全教育和隱患整改。
。ò耍┴撠煿菊衅腹ぷ鳎匆幎ê炗唵T工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包含安全、職業衛生、勞動保護方面的條款。
。ň牛┴撠煿九嘤柟ぷ,組織開展新入廠員工的公司級教育及考試工作。
。ㄊ┴撠煿芾砉ぷ,及時組織救治工傷員工,負責工傷申報、認定、勞動能力鑒定、醫療救治陪護、醫療救護期工資發放及終止、傷亡賠償、工傷保險等4/11
法律法規和辦事程序等五險相關內容,做好工傷統計工作。
。ㄊ唬┙M織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安排特殊作業人員體檢工作。
(十二)負責本部門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能考核。
第九條供應部安全生產職責
。ㄒ唬┴瀼貓绦袊矣嘘P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及職業衛生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門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ǘ┴撠煱从媱澅Y|保量及時采購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所需設備、材料。
(三)按照勞保用品管理的規定和要求,按計劃及時采購符合質量要求的各類勞保和防護用品。
。ㄋ模┴撠熚kU化學品的采購過程中安全措施的監督和落實工作。
(五)負責本部門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能考核。
第十條銷售部安全生產職責
。ㄒ唬┴瀼貓绦袊矣嘘P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及職業衛生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門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ǘ┴瀼貓绦袊壹靶姓鞴懿块T有關物資運輸方面的政策、法令和指示。
。ㄈ┴撠煯a品銷售過程中,對產品的性質及運輸、儲運過程安全注意事項的宣傳、告知工作。
。ㄋ模┴撠煴静块T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能考核。
第十一條財務部安全生產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及職業衛生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門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對用于安全方面的資金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用于安全方面的資金納入活動分析內容。
。ㄈ┱J真執行新改擴建工程項目與安全措施“三同時”原則,確保安全措施資金投入的及時到位,并監督安全措施資金的?顚S。
。ㄋ模┐_保足夠的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的及時到位,監督安全生產資金、勞動保護費用、環保治理費用?顚S。
。ㄎ澹┍WC勞動保護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溫飲料的開支費用。
(六)負責本部門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管理職責考核。
第十二條物資管理部安全生產職責
。ㄒ唬┴瀼貓绦袊矣嘘P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及職業衛生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建立健全關于物資、倉庫安全管理制度及本部門各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
。ǘ┴撠煴静块T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物資倉庫的安全防火工作。
。ㄈ⿲τ卸疚锲、放射性物品、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按有關安全規定,分庫、分區、分類儲存,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保管工作。做好危險化學品的事故應急演練預案。
(四)負責對叉車、平板車等場內車輛的安全管理,加強危化品等物資的運輸、裝卸管理,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五)負責建立健全物料臺賬等原始記錄,制定相關流程與制度,嚴格領用審批制度。
(六)負責對本部門員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職責的考核。
第十三條質量計量部安全生產職責
。ㄒ唬┴瀼貓绦袊矣嘘P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及職業衛生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門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ǘ┙M織制定、落實質量管理標準和計量器具相關文件要求。
。ㄈ┳龊没炇、檢驗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相關安全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情況。
。ㄋ模┴撠煴静块T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管理職責考核。
第十四條工程部安全生產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及職業衛生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門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ǘ⿲ν鈦硎┕り犖樨撚邪踩O管職責,工程開始前必須簽訂施工合同及安全協議,明確雙方安全職責,發生事故按合同條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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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撠煂κ┕挝粚嵭邪踩a目標責任制管理,組織外來基建施工隊伍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考核。
(四)組織定期或不定期專項安全檢查〈施工現場〉,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對安全檢查效果負責。
。ㄎ澹┡浜险姓鞴懿块T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檢查。嚴格貫徹執行國家頒發的《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及其他有關安全規定,制定或審查建筑安裝施工的安全措施,并檢查監督執行情況。
。┍O督責任范圍內的安全管理,做到人員遵章守紀,施工場地、生活區域整潔有序,對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等一切違反安全規定的行為予以制止并提出處罰建議。
。ㄆ撸┴撠煂彶楣こ探ㄔO項目承包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作業人員的資質,簽訂“工程安全協議書”。
。ò耍┴撠熓┕ぐ踩、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統計、上報。
(九)制定公司發展規劃、編制全廠技術措施計劃和進行技術改造時,必須考慮安全技術和改善勞動條件的措施項目。制定增產節約措施時,應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十)在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設計時,嚴格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的“三同時”原則,組織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和投用時的“三同時”審查。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十一)負責本部門員工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能考核。
第十五條黨群工作部安全生產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及職業衛生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門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ǘ┴瀼厣霞壒嘘P安全、勞動保護和職業衛生的方針、政策,在安全工作中充分發揮群眾監督的作用。積極關心員工勞動條件的改善,維護員工在勞動中安全與健康,做好女工勞動保護工作。
。ㄈ┬麄髫瀼貓绦袊谊P于安全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
。ㄋ模┴撠煴静块T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管理職責考核。
第十六條保衛部安全生產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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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ㄒ唬┴瀼貓绦袊矣嘘P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及職業衛生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門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ǘ┘訌妼揪l人員的管理,規范員工及警衛人員的行為,維護公司內部治安秩序,為正常生產生活做保障,對警衛人員進行日常考核。
。ㄈ⿲Ρ締挝粏T工入廠檢查胸卡佩戴情況,對辦事的外來人員電話聯系來訪部門或人員后,做好登記方可入廠。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熟悉業務,做到“三防”,即防無關人員進入廠區,防壞人進入廠區破壞,防產品機具被盜流失。
(四)負責門衛的警衛任務,嚴格檢查入廠的各種車輛的安全防護設施的配戴,嚴格執行車輛管理規定,對入廠車輛指揮按規定擺放。加強生產要害部位的巡邏,以維護正常生產秩序;負責偷盜、破壞等治安事件的調查、處理和統計上報工作。
(五)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負責撲救廠區一切火災;負責監督檢查滅火設施,確保消防設施完備,消防道路暢通;建立、健全義務消防組織并進行訓練,以提高業務素質。參與公司消防演練及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六)負責公司內部交通事故的調查分析,并出具事故分析報告。
。ㄆ撸┴撠煴静块T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管理職責考核。
第十七條各部門、分廠領導安全生產職責
(一)各部門部長、分廠廠長是本部門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分廠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各項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
(二)組織制定并批準本單位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
(三)建立健全安全組織機構,根據實際情況,配備、充實安全技術人員,提高專業人員的素質、穩定安全專業隊伍。建立本部門安全管理網,充分發揮各工段或車間和班組安全人員的作用。
(四)堅持“五同時”原則,即: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時候,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五)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專題會議,及時研究和解決有關安全生產的問題,審核引進先進技術(設備)和開發新產品中的重要安全技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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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撠煂π聠T工(包括實習、代培人員)二級安全教育和三級安全教育的組織檢查與考核工作。對員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意識、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術教育;開展崗位技術練兵;定期組織安全技術考核;組織并參加班組安全活動。
(七)每日組織車間安全檢查,隱患整改要落實責任人、整改時間、整改標準,保證生產設備、安全裝備、消防設施、防護器材和急救器具等處于完好狀態,并教育員工加強維護,正確使用。
。ò耍┟刻焐钊氍F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對違章作業,在緊急情況下對不聽勸阻者,可停止其工作,并立即報請領導處理。檢查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確保動火安全。
(九)對各工段或車間發生的事故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負責組織、處理和及時報告。
。ㄊ┙M織開展本部門的各種安全生產競賽、評比活動,總結交流安全生產經驗。
第十八條各車間安全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
。ㄒ唬└鬈囬g的安全負責人在各分廠廠長的行政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各工段或車間的安全生產工作,在業務上受安監部的指導,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機關對安全生產的指示和規定。
。ǘ┱J真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負責或參與擬訂、修訂車間安全技術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保證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在本車間貫徹執行,把安全生產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五同時”。
(三)編制組織制定車間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方案,并督促實施。
(四)制定車間安全活動計劃,并檢查執行情況。
。ㄎ澹└愫脝T工安全技術教育和考核工作。負責新入廠人員的二級安全教育,指導并督促檢查班組(崗位)的三級安全教育。進行車間安全教育和班組安全教育,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術教育;開展崗位技術練兵,并定期組織安全技術考核;組織并參加每周一次的班組安全活動日,及時處理工人提出的意見。
。﹨⑴c各工段或車間新建、改建、擴建、大修項目工程設計和設備改造以及工藝條件變動方案的審查工作和竣工驗收工作。
(七)組織全車間安全檢查,落實隱患整改,保證生產設備、安全裝備、消防設施、防護器材和急救器具等處于完好狀態,并教育職工加強維護,正確使用;及時報告本車間發生的事故,注意保護現場;建立本車間安全管理網,配備合格的安全技術人員,充分發揮車間和班組安全人員的作用。
(八)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上報,參與事故調查和分析。
(九)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基礎資料,做到齊全、實用、規范化。
第十九條班組長安全生產職責
。ㄒ唬┘皶r貫徹傳達執行公司和各分廠或工段車間對安全生產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負責本班組的安全生產。
。ǘ┙M織職工學習并貫徹執行公司、各分廠或工段車間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教育職工遵章守紀,制止違章行為。
(三)組織并參加班組安全活動日及其他安全活動,堅持班前講安全、班中查安全、班后總結安全。
。ㄋ模┴撠煂π聠T工(包括實習、代培人員)進行入廠三級安全教育。
(五)負責班組日常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組織力量消除,并報告上級。發生事故立即報告,組織搶救,保護好現場,做好詳細記錄,參加事故調查、分析,落實防范措施。
。┴撠熒a設備、安全裝備、消防設施、防護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檢查維護工作,使其經常保持完好和正常運行。督促教育員工合理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用具,正確使用滅火器材。
(七)組織班組安全生產競賽,總結經驗,表彰先進。
。ò耍┴撠煱嘟M建設,提高班組管理水平。保持生產作業現場整齊、清潔,實現文明生產。
。ň牛┌嘟M安全員由班組長兼任,接受各分廠或工段車間安全負責人的業務指導,做好本班組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條全體員工安全生產職責
。ㄒ唬┌踩a人人有責,公司的每位員工都應在自己的崗位上,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職責,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二)認真學習和遵守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ㄈ﹪栏褡袷乇緧徫坏陌踩a操作規程,精心維護設備,嚴格遵守勞動、操作、工藝、施工和工作紀律。
。ㄋ模┱J真學習并執行安全動火、安全檢修、進入設備作業、直接作業環節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規定,不違章作業。
(五)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各種事故苗頭,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在發生事故時,及時如實向上級報告,按事故預案正確處理,并保護現場,做好詳細記錄。
(六)正確佩帶和使用勞保用品,妥善保管、正確使用各種防護器具和消防器材,保持作業環境整潔,搞好文明生產。
。ㄆ撸┓e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崗位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八)有權拒絕違章作業的指令,對他人違章作業加以勸阻和制止。
第三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未盡事宜,將在今后工作實踐中予以補充。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安環部負責解釋。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旅游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二條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在國家旅游管理部門的統一領導下,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分級管理的體制。
第三條 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保護旅游者的人身、財物安全。
第四條 國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是:
(一)制定國家旅游安全管理規章,并組織實施;
(二)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對旅游安全實行綜合治理,協調處理旅游安全事故和其它安全問題;
(三)指導、檢查和監督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旅游企事業單位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國旅游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旅游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五)協調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處理工作;
(六)負責全國旅游安全管理方面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旅游安全法規;
(二)制定本地區旅游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三)協同工商、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對新開業的旅游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管理機構、規定制度及其消防、衛生防疫等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參加開業前的驗收工作;
(四)協同公安、衛生、園林等有關部門,開展對旅游安全環境的綜合治理工作,防止向旅游者敲許、勒索、圍堵等不法行為的發生;
(五)組織和實施對旅游安全管理人員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六)參與旅游安全事故的處理工作;
(七)受理本地區涉及旅游安全問題的投訴;
(八)負責本地區旅游安全管理的其它事項。
第六條 旅行社、旅游飯店、旅游汽車和游船公司、旅游購物商店、旅游娛樂場所和其它經營旅游業務的企事業單位是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層單位,其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是:
(一)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二)建立安全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三)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將安全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每個部門、每個崗位、每個職工;
(四)接受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業管理和檢查、監督;
(五)把安全教育、職工培訓制度化、經常化,培養職工的安全意識,普及安全常識,提高安全技能,對新招聘的'職工,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合格后才能上崗;
(六)新開業的旅游企事業單位,在開業前必須向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對安全設施設備、安全管理機構、安全規章制度的檢查驗收,檢查驗收不合格者,不得開業;
(七)堅持日常的安全檢查工作,重點檢查安全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
(八)對用于接待旅游者的汽車、游船和其它設施,要定期進行維修和保養,使其始終處于良好的安全技術狀況,在運營前進行全面的檢查,嚴禁帶故障運行;
(九)對旅游者的行李要有完備的交接手續,明確責任,防止損壞或丟失;
(十)在安排旅游團隊的游覽活動時,要認真考慮可能影響安全的諸項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計劃,并注意避免司機處于過分疲勞狀態;
(十一)負責為旅游者投保;
(十二)直接參與處理涉及單位的旅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處理、善后處理及賠償事項等;
(十三)開展登山、汽車、狩獵、探險等特殊旅游項目時,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護預案和急救措施,重要團隊需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
第三章 事故處理
第七條 凡涉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故均為旅游安全事故。
第八條 旅游安全事故分為輕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個等級:
(一)輕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輕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至10萬(含1萬)元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傷致殘,或經濟損失在10萬至100萬(含10萬)元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或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者。
第九條 事故發生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和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條 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報告后,要盡快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對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要同時向國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旅游企事業單位要積極配合有關方面,組織對旅游者進行緊急救援,并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第四章 獎勵與懲罰
第十二條 對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單位,由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評比考核,給予表揚和獎勵;
(一)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預防措施落實,安全教育普及,安全宣傳和培訓工作扎實,在防范旅游安全事故方面成績突出,一年內未發生一般性事故的;
(二)協助事故發生單位進行緊急救助、避免重大損失,成績突出的;
(三)在旅游安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
第十三條 對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個人,由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評比考核,給予表揚和獎勵:
(一)熱愛旅游安全工作,在防范和杜絕本單位發生安全事故方面成績突出的;
(二)見義勇為,救助旅游者,或保護旅游者財物安全不受重大損失的;
(三)及時發現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的;
(四)在旅游安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
第十四條 對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檢查落實,對當事人或當事單位負責人給予批評或處罰:
(一)嚴重違反旅游安全法規,發生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二)對可能引發安全事故的隱患,長期不能發現和消除,導致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發生者;
(三)旅游安全設施、設備不符合標準和技術要求,長期無人負責,不予整改者;
(四)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混亂,造成惡劣影響者。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國家旅游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5
1.目的
依據國家及地方政府安全生產標準和法律法規,為全面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按照中材集團、中材股份、中材水泥內部從嚴、高危從嚴的安全管理原則,梳理及建立中材天山(云浮)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材天山(云浮)”)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體系,特制定《中材天山(云浮)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辦法》。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中材天山(云浮)及所屬分公司、部室、車間、外包礦山碼頭。
3.具體規定
3.1中材天山(云浮)按照國家、地方政府相關法律、法規及中材集團、中材股份、中材水泥制度和要求,制定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制度、預案及措施,成立應急救援組織機構并制定職責,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3.2中材天山(云浮)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及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影響范圍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并設立各級應急救援組織機構。
3.3中材天山(云浮)成立應急救援指揮部,其成員由公司領導和分公司、部室、車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組成,并經公司辦公會議批準;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應急辦公室)設在安全環保部,其成員由安全環保部、綜合部人員組成;分公司、車間成立應急救援小組,其成員由分公司、車間負責人及管理人員組成,并經公司應急救援指揮部批準。
3.4公司安全環保部、應急辦公室制定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管理制度、《綜合應急預案》,經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應急救援指揮部審批后執行;專項應急預案由分公司、部室、車間制定經公司安全環保部、應急辦公室審核后執行;并將其上報中材集團、中材水泥和當地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3.5當中材天山(云浮)區域內生產經營情況和外部情況發生變化時,安全環保部、應急辦公室應及時組織對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管理制度、《綜合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及措施進行修訂,以適應應急工作實際需要。
3.6中材天山(云浮)要將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及事件預防列為安全生產首要工作,加強安全生產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制定公司、分公司、車間、外包礦山碼頭、班組危險源的監控措施和控制流程,確保危險源始終處于受控狀態。以消除隱患,防止事故發生。
3.7中材天山(云浮)制定區域內分公司、部室、車間、外包礦山碼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公司安全環保部、應急辦公室協助分公司、車間組織定期演練,落實應急預案各項措施,納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
3.8中材天山(云浮)生產經營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及事件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部門負責人和安全環保部門、應急辦公室,立即起動相關應急預案,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同時按中材集團《綜合應急預案》和《中材天山安全生產信息體系》中的信息報告與處置規定逐級上報。
3.9中材天山(云浮)生產安全事故及事件處置后,應急救援指揮部要求各應急救援小組按職責進行善后處理、事故及事件調查、保險理賠等工作。
3.10中材天山(云浮)應急救援通過有線電話、移動電話、對講機、公司信使等通信手段,保證通訊暢通;并要求應急救援指揮部和各級應急救援小組負責人的移動電話24小時開機,保持應急救援隨時取得聯系。
3.11中材天山(云浮)做好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設施,安全環保部、應急辦公室要求分公司、部室、車間、外包礦山碼頭經常進行保養、維護和更新,保證配備的`器材、設備、設施、物資處于正常使用狀態;提高公司有效應對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能力。分公司、部室、車間提出應急物資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設施計劃,由應急救援指揮部審批,物流部采購;外包礦山碼頭按要求做好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設施;
3.12中材天山(云浮)應將應急救援費用列入公司年度安全生產投入費用中,在應急狀態時財務部必須保證所需費用。
3.13中材天山(云浮)在應急狀態時,所有救援器材、設備、物資立即統一納入應急救援工作中,由公司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調動使用,任何部門、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拖延或拒絕,否則追究其責任。
3.14公司要充分利用外部資源與當地市縣消防支隊、醫院簽訂應急救援協議;增強應急能力。外部應急救援隊伍到公司內進行應急救援時,由公司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公司應急救援隊伍到外部進行應急救援時,接受外部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
3.15公司任何部門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應急救援、事故搶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6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企業安全生產“晨會”制度規范(試行)》的通知,進一步推行安全生產晨會工作,防范化解安全隱患點,督促企業員工繃緊安全弦,最大限度的消除“人的不安全行為”,提升全員安全生產意識,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產“晨會”要求
1、所有作業人員必須按時按點參加安全生產“晨會”并由本人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2、參會作業人員要著裝整齊、隊形整齊有序,精神飽滿。
3、參會作業人員不得遲到、更不可無故缺席。如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者,需提前向班組長或帶班負責人請假,獲批準后方可。
5、“晨會”過程中作業人員不可接打電話、交頭接耳,不可做影響會議的`事情。
6、“晨會”根據工作特點,以班組為單元,由班組長或帶班負責人主持召開。
7、“晨會”可在會議室、值班室召開,也可在能夠保障安全的車間等場所召開,時間一般不少于5分鐘。
二、安全生產“晨會”內容
1、組織會前點名。由班組長或帶班負責人具體組織人員,應對當班作業人員進行點名,確保無錯漏。
2、檢查與會人員狀態。通過觀察和詢問,了解上崗人員身體、心理和情緒狀況,排查安全生產不放心人員。對排查出的不放心人要有管理措施,安排幫扶人員和頂崗人員。
3、安排安全工作部署任務。傳達貫徹上級、企業有關文件、會議精神和安全生產安排,布置當班工作任務。
4、組織教育培訓。結合工作現場實際和天氣情況,針對每個環節、每道工序、每個作業點強調安全生產注意事項,點評、解析存在的隱患或可能出現的問題,提出應急措施和整改辦法。
5、強調注意事項。結合當班工作任務,針對當前安全生產重點工作、崗位注意事項、應知應會知識、工作任務、工藝參數、防護裝備配戴、應急裝備使用等重點內容,結合同類企業事故案例開展警示教育。
6、整理資料。安全生產“晨會”主要內容、員工簽到等資料應齊全并存檔備查。
三、將“晨會”納入安全生產會議制度體系,將“晨會”制度落實納入全年安全生產工作重點內容,將“晨會”制度落實情況納入職工考核。
四、公司由制造室督促落實安全生產“晨會”制度,并將落實情況納入日常安全檢查和事故倒查內容。
五、考核
1、所有應參會作業人員,無故不參加晨會者,每次考核50元/人;
2、晨會時手機每響一次,每發現一人次考核30元;
3、晨會時不服從主持人安排,私下小聲說話或交頭接耳、隨意走動、做與晨會無關的事項者,每發現一次考核20元。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7
第一條為了實施"科技興安"和"人才興安"戰略,建立、完善安全生產技術保障體系,充分發揮安全生產專家的技術支持作用,進一步強化我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保障安全生產持續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天津市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天津市安全生產專家庫是在天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直接領導下的非常設組織。專家庫成員系非專職人員,按天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指派,完成指定的安全生產工作任務。
第三條專家庫成員由本市安全生產重點行業和領域的企業、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的專家、教授及市外有關專家、教授組成。
專家庫內的專家根據行業和領域分為若干專業組。
第四條專家庫成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副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
(二)熟悉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
(三)熟練掌握本專業技術理論,實踐經驗豐富,具有較高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思想政治素質較高,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勤政廉潔;
(五)身體健康,能夠參加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活動。
第五條專家庫成員聘任程序:
采取個人自愿,單位推薦,推薦單位主管部門或推薦單位所在地區縣安全監管局審查,天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核準相結合的方式。合格者由天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頒發聘書。
對特殊需要的專家,經天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認可,可直接入選專家庫。
第六條專家庫成員的主要任務:
(一)參與安全生產重大科研課題和重大事項的研究,為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和決策咨詢;
(二)為改善我市安全生產條件、改進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為有關部門對重大事故隱患、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整治提供技術保障和智力支持;
(四)參加安全檢查及安全許可審查,查找事故隱患,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改建議;
(五)為安全技術培訓工作提供幫助;
(六)參與安全事故調查,為事故原因分析、責任界定提供技術依據;
(七)發生突發性事件或公共事故時,配合現場指揮部研究制訂應急救援臨時方案,并提供相應技術支援;
(八)完成天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專家庫成員采用聘任制。每屆聘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續聘,超過聘期不再續聘的,自動失去專家庫成員資格。
第八條專家庫成員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在天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指派下執行公務;
(二)執行公務時,應公正、客觀和獨立地開展工作,對其工作內容負責;
(三)配合相關部門執行公務時,進入有關現場進行工作,調閱與任務有關的文件及技術資料,了解有關情況;
(四)執行公務時應遵守國家法律和工作紀律,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深入調查研究,密切聯系群眾;任務完成后應向任務指派單位寫出書面報告;
(五)如實傳達上級指示,如實反映情況,堅持原則,奉公廉潔;
(六)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保守國家秘密和被調查單位的商業秘密;
(七)及時反映本市的安全生產情況。
第九條專家庫成員執行任務,由天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直接通知專家本人,同時通知專家所在單位。專家接到通知后,應及時到達指定地點執行任務,所在單位應予以支持。
第十條天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經常與專家庫成員保持聯系,及時傳達上級的有關指示,組織專家考察,培訓新知識、新技術,反映專家的意見和建議。對專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產問題,應及時研究解決。
第十一條專家庫成員受天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指派執行任務、參加安全事故調查鑒定、參加有關會議或公益性技術服務,所需差旅費等費用由天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按國家規定標準給予報銷;對生產經營單位技術服務的勞動報酬由受益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對工作優秀和做出貢獻的專家,給予表彰或獎勵。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專家,情節輕微者,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者,取消其專家庫成員資格,并按國家及我市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天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8
一、安全費用提。
二、安全費用的管理:
1、財務部負責按照規定足額提取安全費用,并設專人管理,建立安全費用提取臺帳和安全費用的使用臺帳,專戶核算,不得挪作他用。年度節余轉入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在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應當披露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具體情況。
2、生技部負責安全費用支出的核定工作,按規定范圍經公司同意后安排使用。安全費用的支出票證在交財務部入帳前,需由生技部審核。
3、各單位、部門要嚴格按照安全費用的使用范圍進行安全投入,不得弄虛作假,不得超范圍使用。
三、安全費用的使用范圍: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車間、庫房、罐區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等等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四、安全費用的使用和入帳:
1、屬生產、設備、安全設施、職工培訓、救援演練、安全所需物資、安全評價、設備檢測等生產性安全投入資金,由生技部編制計劃報公司批準后,控制資金的投入,所發生的`費用簽字審核后到財務部入帳,臨時性生產安全投入由部門提出書面報告,報生技部核實審批,再轉報公司批準后實施,簽字后入帳。
2、勞動保護方面的安全投入,由各生產部門提按計劃報辦公室,辦公室審批后轉營銷部采購,發生的費用以領料單形式經生技部審核簽字后,轉財務處入帳。
3、其他安全投入均由部門寫出書面申請,分管的主管部門轉報公司批準后實施,所發生的費用到生技部簽字審核后,到財務部入帳。
4、未經生技部審核認可并簽字的其他費用,一律不準作為安全投入費入帳。
五、費用臺帳:
各有關單位、部門要建立相關的安全費用臺帳,如實準確地記錄本部門的安全投入費用。財務部建立安全費用臺帳,其保存期不少于3年。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9
一、總則
(一)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督促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現場監控,降低和避免違章(指安全性質違章,下同)、事故發生,確保分公司轄區范圍生產安全平穩,依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分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黑名單”管理辦法是指為有效控制相關外來作業單位違章、事故的發生,實現安全生產平穩,確保分公司管轄范圍內安全生產有序,對違章、事故總量超過核定控制數量的外來單位,先進行紅、黃牌警告,再列入“黑名單”,通過分公司公示欄或OA辦公系統、安全信息網絡等手段予以公告,并給予處罰懲戒和實施更加嚴格重點監督檢查考核的管理辦法。
(三)“黑名單”管理辦法遵循依規監管、客觀公正、及時準確、懲戒過失和依法對勞務承包等外來作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的原則。
二、適用范圍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在分公司轄區內的裝卸勞務承包、承租作業、工程施工、設備設施維修保養等外來作業單位。
(一)紅、黃牌警告范圍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掛黃牌警告,給予經濟處罰,并要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1)一個月度內,發生嚴重“三違”行為(A、B類)3次的。
(2)一個季度內,違反分公司消防環保管理規定2次的。
(3)半年內連續發生輕微責任事故的。
(4)拒不執行安全管理部門的安全工作要求、指令或者不配合、抗拒安全管理工作的。
(5)在分公司安全環保部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后,不及時按照整改時限和措施要求完成整改,在隱患整改期間不按要求抓好日常安全管理與監控工作,且不按時回復的。
(6)年內被分公司安全環保部進行安全警示談話2次的。
(7)其它由分公司安全環保部決定掛牌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紅牌警告和經濟處罰,并要求采取措施進行立即整改。
(1)半年內累計被掛黃牌警告2次的。
(2)發生一般安全責任事故的。
(3)發生其他造成社會影響惡劣的生產安全事故的。
(4)年內被公司安全環保部進行安全警示談話3次的。
(5)其他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研究決定掛牌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黑名單”
1.年內累計掛紅牌二次的。
2.發生較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3.年內被分公司安全環保部進行安全警示談話4次的。
4.其他由分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研究決定列入“黑名單”的情形。
三、“黑名單”辦法管理程序和要求
(一)分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統計相關單位違章、事故數量,并根據本規定,對符合掛黃紅牌條件的`單位,報請分公司分管安全生產領導審核同意后,由分公司安全環保部在分公司公示欄內公告、通報;被列入“黑名單”的單位,報請分公司領導審核同意后,由分公司安全環保部在分公司公示欄內公告并發文通報。
(二)分公司主體單位要加強本部門(單位)屬地安全管理工作,嚴格日常管理,采取有效整改和預控措施,防范違章、事故發生。
四、處罰辦法
(一)被分公司安全環保部安全警示談話1次的責任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500-1000元處罰。
(二)被掛黃牌1次的單位,每次扣罰1000-3000元。
(三)被掛紅牌1次的單位,每次扣罰5000-10000元。
(四)對列入“黑名單”的單位,責令停工整頓1個月。期滿后,由分公司安全環保部組織對其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后重新恢復作業資格,驗收不合格的,將作退出港口作業的處理。
(五)年內曾被分公司列入“黑名單”的單位,其安全生產信息情況將作為分公司下一年度是否與其續約的重要參考依據。
五、附則
(一)本辦法由鐵路分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本辦法不影響根據分公司其他規定對事故、違章的調查處理工作。
(二)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鐵路分公司外來作業反“三違”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港鐵司安〔20xx〕12號)同時廢止。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10
為進一步做好學校修繕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大學修繕工程管理暫行規定》(山大后字【20xx】8號)、《后勤保障部修繕工程管理暫行辦法》并結合我校修繕工作的實際情況,確保修繕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特制訂本辦法:
一、安全生產
1、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項目經理負責建立、建全安全組織保障體系,制定和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做到人員到位、責任到人,工地現場設置安全生產標牌。
2、施工人員必須經過上崗前的安全生產教育,特殊工種須經專業培訓持證上崗。
3、施工現場入口及危險作業部位應設置必要的提示、警示等各種安全防范標志,避免可能發生的意外傷害。進入施工現場的所有人員必須遵守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制度)。
4、施工現場必須做好防火、防電、防爆和防墜等防護工作。各種消防設施配置齊全,并由專人負責,經常檢查和定期更換,重點防火區域必須禁止火源進入。施工用電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用電的規程和規定,并應避免妨礙正常作業和交通。高空作業必須遵守有關作業規程,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護網或防護欄桿,視具體情況使用安全帶等防護設備。
5、施工現場必須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
6、施工現場應建立完善的機具設備例保、檢修制度,保證機械設備正常安全運轉。
7、施工單位要加強汛期施工安全管理,成立防汛組織機構,制訂出完善、可行的應急預案,組織防汛搶險隊伍,并準備必要的搶險物資。堅持汛期二十四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
8、施工單位棄渣場要及時進行處理和必要的維護,做好防揚塵處理。
9、由于責任過失造成重大質量和人員傷亡事故,施工單位必須在事故發生1小時內上報甲方項目部和社會有關部門。
10、監理單位應具備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監理知識和能力,了解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認真履行相應職責和義務,對發現的安全隱患,要及時進行糾正。
11、項目部會同監理公司對安全生產進行定期、不定期檢查,對存在事故隱患的將責令施工單位進行停工整改。
二、文明施工
1、施工單位在開工前做好施工組織設計,繪制好總體平面布置圖,應布局合理,文明責任區劃分明確,并有明顯標記。同時設置明顯的標牌,標明工程項目名稱,工程概況,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項目經理和技術負責人的姓名、開工日期、竣工日期等,同時設置文明生產標牌。
2、施工項目必須實行目標管理,應將施工組織網絡圖、工序交接流程、質量目標及管理制度上墻。
3、施工現場所有管理人員、監理人員都必須佩帶胸卡(上崗證),同時要統一著裝。
4、施工機械、設備保持狀態良好、整潔、停置整齊,施工材料堆放有序、存儲規整合理。施工場地整潔、場區及施工范圍內的溝道、地面無廢料、垃圾和油污,應做到工完、料盡、地清。材料分隔堆放設隔離墻,并有標牌標明名稱、規格,對水泥、鋼材等需設置防雨、隔潮設施。
5、現場使用的主要機械設備應配設“設備標志牌”標示設備名稱、生產廠家、出場日期,使用狀況,操作人員姓名等。現場使用的主要拌合設備,應設立混合料生產拌合的配合比控制牌。
6、施工車輛行駛的'便道應進行日常性養護,保證晴天行車無揚塵,雨后能行車無積水。
7、施工單位應具有環保意識,對施工中產生的廢料不可亂棄亂放,應按要求運往指定地點進行處理存放:對易于造成環境污染的施工材料,在運輸、存放及使用過程中,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或將污染降到最小限度。
8、現場進行的各項施工操作,必須按施工前的施工操作安排,或按相應的有關規定進行,做到層次清楚,杜絕違章操作和野蠻施工。
9、項目部、監理公司對施工企業的文明施工情況應隨時進行監督檢查,對不能滿足文明施工要求的要及時予以下令整改。
三、罰則
對于在施工過程中屢次違反本辦法且拒不整改的施工企業,后勤保障部有權建議學校把該企業列入有不良記錄企業黑名單。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新建、擴建、改建、裝修及拆除等有關活動,以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h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向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和設備租賃、檢測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各自的安全生產責任,確保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檢測單位及其執業人員,應當對建設工程在設計文件注明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內發生的工程質量安全事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檢測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降低工程質量、安全標準。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掛靠有資質資格的單位或者人員組織工程施工、實施工程監理。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推廣應用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技術,不斷提高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技術水平。
第七條對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提高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水平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以及舉報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八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辦理開工報告批準手續。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以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一)已辦理安全監督手續的證明;
(二)專項施工方案及相鄰建筑物和有關設施保護措施;
(三)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搭設方案或者措施,臨時設施規劃建設方案及總平面布置圖;
(四)設計單位提出的保障施工安全和預防事故發生的措施建議和指導意見;
(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措施費用預付憑證。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工程建設過程中,安全生產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對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進行調整,并報原備案機關。
第九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預)算及招標文件時,應當將意外傷害保險和安全生產措施費用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
安全生產措施費用包括:
(一)施工現場臨時設施、環境保護、文明施工等維護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所需費用;
(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三)施工現場防抗臺風、暴雨等自然災害所需費用。
第十條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應當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安全生產措施費用的計取和支付辦法。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一)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證明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二)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副本;
(三)拆除活動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及有關設施的說明;
(四)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五)城市市區拆除工程封閉圍擋措施;
(六)堆放、清除廢棄物以及除塵降噪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向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主管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
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第十三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成果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第十四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對施工過程中遇到的設計技術問題應當派出項目相關設計人員到場指導。
第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監理委托合同,對所監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產實施監理,并配備與建設工程項目相適應的監理人員,明確工程項目監理人員的安全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前應當制定包括安全監理內容的工程項目監理規劃,對大、中型建設項目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當編制安全監理詳細計劃。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應當檢查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措施落實情況,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部位和施工環節實施旁站監理,并做好記錄。
第十六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對安全事故隱患進行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檢驗檢測單位在檢驗檢測過程中,發現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檢驗檢測單位立即停止使用,并書面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出租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單位,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其工商登記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出租單位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交有效的營業執照、建筑機械設備清單及其檢測合格證、安全管理制度等資料。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重大安全隱患排查及整改制度,對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實行登記建檔和報告制度,并在施工現場的重大危險源設立警示標志,采取相應措施進行監控。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本省和施工合同有關規定配備企業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得同時負責兩個以上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現場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省人民政府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相應崗位作業。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專業承包單位實行勞務分包的,應當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并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總承包單位和專業承包單位對勞務分包單位不實施安全生產管理的,由總承包單位和專業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承擔主要責任。
勞務分包單位應當向所承建項目委派管理人員,參與現場安全管理,服從總承包單位或者專業承包單位的協調和管理;勞務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勞務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三條對國家規定的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應當依法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專家論證、審查結束后應當出具書面論證、審查報告,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審查報告完善專項施工方案,并將專家書面論證、審查報告作為專項施工方案的附件。
專家人數應當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的專家必須從省人民政府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主管部門所設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專家庫中選定,必要時可邀請省外技術專家。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對建設單位預付的安全施工措施費用應當專戶存儲,?顚S,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措施費用使用管理制度,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的用途、范圍安排使用安全生產措施費用。遇到施工現場防抗臺風、暴雨等緊急情況,可根據實際發生費用向建設單位申請支付。
施工單位應當按規定向作業人員提供相應的安全生產防護用品和安全生產作業環境。
第二十五條施工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生產防護用品、機械設備、防護設施。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不得中途退保。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度、安全生產季度形勢分析制度、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隱患約談制度、安全生產信用檔案制度,建立健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機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層級監督指導,對事故多發地區、安全管理薄弱的企業和安全隱患突出的項目、部位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禁止使用國家和本省已淘汰的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本省淘汰的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具體目錄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措施。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主管部門可以將行政處罰和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委托其所屬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安全事故隱患以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和投訴制度,及時受理檢舉、控告和投訴事項,組織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并督促整改。
第三十三條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和個人掛靠有資質資格的單位或者人員組織工程施工、實施工程監理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預)算及招標文件時,未將意外傷害保險和安全生產措施費用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屬于經營性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屬于非經營性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勘察單位因提供的勘察成果不真實、不準確,設計單位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工程監理單位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部位和施工環節未實施旁站監理,或者未做好旁站監理記錄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檢驗檢測單位發現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告知委托檢驗檢測單位停止使用或者未書面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主管部門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同時負責兩個以上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未按要求組織專家論證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施工單位使用國家和本省已淘汰的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施工作業人員在施工現場中不遵守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或者不按操作規程使用安全生產防護用品、機械設備、防護設施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處以5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接到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以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和投訴,不及時受理或者查處的;
(二)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檢查過程中發現安全事故隱患,不及時處理的;
(三)發現施工現場使用假冒偽劣安全防護設備、機具和用具,不及時取締的;
(四)發現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將安全生產措施費用列入招投標競價項目,仍為其辦理招投標手續的;
(五)未依法履行監督和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基本原則
1、“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指工程項目各級領導和全體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必須堅持在抓生產的同時抓好安全工作。他實現了安全與生產的統一,生產和安全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兩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對立起來應將安全寓于生產之中。
2、“安全具有否決權”的原則指安全生產工作是衡量工程項目管理的一項基本內容,它要求對各項指標考核,評優創先時首先必須考慮安全指標的完成情況。安全指標沒有實現,即使其他指標順利完成,仍無法實現項目的最優化,安全具有一票否決的作用。
3、“三同時”原則基本建設項目中的職業安全、衛生技術和環境保護等措施和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簡稱。
4、“五同時”原則企業的生產組織及領導者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同時,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5、“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當事人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沒有制訂切實可行的預防措施不放過!八牟环胚^”原則的支持依據是《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
6、“三個同步”原則安全生產與經濟建設、深化改革、技術改造同步規劃、同步發展、同步實施。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建立我礦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加強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保障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維護企業、職工以及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制定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xx]16號),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本公司依法進行招投標的公路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設項目內,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管理原則)公路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應當遵循規范計取,科學計劃,合理使用的原則。
第二章費用的組成
第四條(費用計取)發包人在編制工程招標文件時,應當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充分考慮、合理確定項目所需的安全生產費用,對“提取投標價的1%作為本項目的安全生產費”并且在清單中予以單列。
第五條(費用使用范圍)公路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在以下范圍內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費用。主要包括:
1、警示、照明等燈具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警示、照明燈具主要指施工車輛、船舶、機械、構造物的示警燈、危險報警閃光燈、施工區域內夜間警示燈、照明燈等燈具。
2、警示標志、標牌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警示標志、標牌主要指各類警告、提醒、指示等標志、標牌。
3、安全用電防護設施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安全用電防護設施主要指各種用電專用開關、室外使用的開關與插座外裝防水箱、高壓安全用具、漏電保護等設施。
4、施工機械、設備安全檢測費用。主要指施工機械、設備進場后定期的安全檢測。施工機械、設備進場后的首次安全檢測、標定等費用不在此列。
5、施工現場圍護設施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施工現場圍護設施主要指改、擴建工程施工圍檔;施工現場高壓電塔、桿圍護;施工現場光纜的圍護等。對施工圍檔有特殊要求路段的圍檔費用不在此列。
6、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主要指臨邊、洞口等危險部位防墜、防滑設施;防止物體、人員墜落而設的安全網、棚等。
7、其它安全防護設備與設施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指未包括在以上范圍之內的,但發包人與監理人認為應計入安全生產費的其它安全防護設備與設施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
(二)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配備費用。主要包括:
1、應急救援器材、設備配備費用。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主要指滅火器、消防斧等小型消防器材;急救箱、急救藥品、救生衣、救生圈、應急燈具、救援梯、救援繩等小型救生器材與設備。救生船、消防車、救護車等大型救援設備不在此列。
2、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配備費用,F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主要指為保護施工人員安全與身體健康,根據有關規定在日常施工中必須配備的安全帽、安全繩(帶)、手套、雨鞋、工作服、口罩、防毒面具、防護藥膏等安全防護物品。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費用。主要包括:
1、日常安全檢查費。指承包人專職安全員日常安全巡視所發生的車輛、照相、攝影器材使用費。車輛與器材的購置費用不在此列。
2、專項安全檢查費。指承包人聘請專業安全機構或專家對項目安全生產過程中的特殊部位、特殊工藝、特別設備的施工安全進行檢查所支付的相關費用。
3、安全評價費。指承包人聘請專業安全機構或專家對項目安全施工專項方案進行討論、論證、評估、評價所支付的相關費用。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費用。主要包括:
1、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費。指發包人、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或者施工單位委托專業安全評估單位對項目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進行評估所發生的相關費用。
2、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費。指根據發包人、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專業安全評估單位出具的評估報告對項目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整改所發生的相關費用。
3、重大危險源的'監控費。指對項目重大危險源進行日常監控所發生的相關費用。施工過程監控不在此列。
(五)安全技能培訓及應急救援演練費用。主要包括:
1、安全技能培訓費用。包括承包人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操作規程培訓、安全知識教育等支出的課時費;安全報紙、雜志訂閱或購置費;安全知識競賽、技能競賽、安全專題會議等活動費用;安全經驗交流、現場觀摩等費用;安全標語、條幅制作費等費用。
2、應急救援演練費用。指由發包人或承包人依據應急預案,模擬應對突發事件組織的應急救援活動中應由承包人分擔或由承包人自行負責的部分或全部費用。
(六)其它直接用于安全生產的費用。指不在以上范圍內,由承包人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在投標書中列支的相關安全生產費用。
其它安全生產費用由承包人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在投標書中從以下范圍內列支:
1、辦公用品費。專指專職安全員辦公用計算機、照相機、攝像機等辦公設施配備費用。
2、獎勵費。指對專職安全員工資以外的安全目標考核獎勵所支出的費用。
3、雇工費。指為保障施工安全,對施工現場進出口部位進行交通管制而雇傭交通協管人員進行看護所支出的人工費用。
4、其它費用。指在招投標時不可預見的,在施工過程中經發包人與監理人認可,可在安全生產費中列支的其它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費用。
第六條(其他安全費用)除第五條所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以外,承包人應當將其他用于安全生產方面的費用計入工程量清單其他相應綜合單價中,不得在安全生產費用中計取。
第七條(特殊情況)根據本規定第五條,屬于安全生產費用范圍,但單項金額較大的工程項目,發包人應當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將該項費用在工程量清單中單獨計列,可以不受安全生產費用比例限制。
第三章管理職責
第八條(使用原則)安全生產費用實行?顚S,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克扣、擠占或者挪用。
第九條(承包人職責)承包人應當建立健全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計取和使用制度,明確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計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
承包人應當在規定范圍內合理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嚴禁采用虛報手段套取安全生產費用。
第十條(監理人職責)監理人應當對承包人在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理。
監理人發現承包人在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或者未落實安全生產費用的,應當提出要求其改正,承包人拒不改正的,監理人可暫時停止工程款的計量支付,并及時向發包人報告。
第十一條(發包人職責)發包人應當定期對承包人的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并且及時公布檢查結果。
第四章費用的使用
第十二條(計量支付原則)安全生產費用的計量與支付應當采用以現場計量為主,現場計量與總額包干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對于能夠以具體單
位數量進行計量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當采用現場計量、按實支付的方式進行計量與支付。對于無法以具體單位數量進行計量的,或者采用具體單位數量計量難度較大的安全生產費用,可以采用總額包干、分期支付的方式進行計量與支付。
第十三條(使用計劃)承包人進場后,應當在施工組織方案中明確本項目的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及安全生產費用的詳細使用計劃,并報監理審核。第十四條(承包人申報)工程實施過程中,承包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及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根據實際情況編報當月投入使用的安全生產費用使用報表和計量申請表,并報送下月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經項目經理簽字并蓋章后與當月工程計量支付申請同時報送監理人審核。
采用現場計量的安全生產費用計量憑證可為安全器材采購、培訓教育等發票、安全防護等臨時工程結算單、設備臺班結算單、設備租賃合同等。所有憑證都必須經過承包人專職安全員簽字驗收,項目經理審核,安全監理工程師簽字認可。
采用總額包干的安全生產費用計量由承包人提供當事人簽字、影像資料等材料,由承包人專職安全員簽字,項目經理審核,安全監理工程師簽字認可后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監理審核)監理人收到安全生產費用使用報表和安全生產費用的計量申請表后,應當在7日內對承包人的安全生產費用使用報表和安全生產費用的計量申請表進行審核,核實無誤后予以簽字確認,出具支付證書。
第十六條(業主支付)發包人對經監理人簽字確認的安全生產費用使用報表和監理人出具的支付證書審核確認后,與當月工程款同時支付給承包人。
第十七條(使用攤銷)對于采用現場計量、按實支付方式進行計量與支付的安全生產材料或者能夠形成固定資產的設備、設施,能夠重復使用的,應當僅計列攤銷費用,具體攤銷次數依據合同確定。合同中沒有約定的,由監理人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或者扣除殘值后計列。
第十八條(超支處理)承包人安全生產費用實際投入使用超出合同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總額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擔或依據合同約定處理。
第十九條(余額處理)安全生產費用實際投入使用少于合同中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總額,并且經監理人核實,承包人確實已按相關規定落實安全生產措施的,發包人不得支付余額部分的安全生產費用。
第二十條(分包情況)承包人依法將工程進行分包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由分包人實施的安全措施、分包工程安全生產費用及支付等條款。第二十一條(勞務合作)承包人存在勞務合作的,勞務人員在本項目所發生的安全生產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監督檢查)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實施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費用計取、支付、使用進行監督管理與檢查,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發包人與監理人督促整改,并在整改結束后進行復查。
第二十三條(違規受理)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實施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費用計取與使用過程中違規行為的檢舉和投訴。
第二十四條(罰則)發包人、監理人、承包人違反本辦法相關條款規定,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實施管理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給予責令改正、通報批評、警告以及罰款等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辦法制定)本辦法由西南交通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用于本公司下的各項目部。
第二十六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13
各市建管局(處),有關市住房城鄉建委(建設局),省直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監督管理,依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山東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F予印發施行。
二〇XX年六月二十八日
山東省建筑施工企業
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嚴格規范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申請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對建筑施工企業實施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施工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除預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電梯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企業外,取得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資質和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設施工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建筑幕墻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均須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參加建設工程投標和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等活動。
第四條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負責省內除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業以外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建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市建設(建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注冊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報、延期換證和管理工作。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煤炭工業局、省地礦局、省公安廳消防局、省冶金總公司、山東電力集團公司、山東黃河河務局等有關單位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其所屬行業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報、延期換證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請和延期
第六條建筑施工企業首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ㄒ唬┙、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
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以下簡稱“三類人員”)經省級以上建設(建筑)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
。ㄎ澹┨胤N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芾砣藛T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
。ㄆ撸┮婪▍⒓庸kU,依法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為從業人員交納保險費;
。ò耍┦┕がF場的辦公、生活區及作業場所和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ň牛┯新殬I危害防治措施,并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
(十)有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一)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ㄊ┓、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申請人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ㄒ唬┙ㄖ┕て髽I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一式三份,(附件1);
。ǘ┢髽I法人營業執照、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
。ㄈ└骷壈踩a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目錄及文件,操作規程目錄;
。ㄋ模┍WC安全生產投入的證明文件;
(五)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
(六)本企業“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名單及證書(復印件);
。ㄆ撸┍酒髽I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及操作資格證書(復印件);
。ò耍┍酒髽I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年度安全培訓教育材料;
(九)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以及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人員參加意外傷害保險有關證明;
。ㄊ┦┕て鹬貦C械設備檢測合格證明;
(十一)職業危害防治措施;
。ㄊ┪kU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ㄊ┥a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其中,第二至第十三項統一裝訂成冊。企業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需要交驗所有證件、憑證原件。
第八條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兩個月前,企業應當通過所在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提出延期申請。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申請分為正常延期和延期重審。
(一)屬于下列范圍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重新對其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按照延期重審上報:
1、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且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
2、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曾被暫扣過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3、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受到各級建設(建筑)
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3次以上(含3次)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處罰、通報批評或有安全生產誠信不良記錄的;
4、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考核曾經定為不合格的;
5、年度安全生產評價定為不合格的;
6、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申請的;
7、各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結合日常的監督管理工作認為有必要重新審查的。
。ǘ┰诎踩a許可證有效期內,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不屬于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應當重新審查范圍的建筑施工企業,經各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同意,可以不再對其進行安全生產條件審查,按照正常延期上報。
第九條定為正常延期的企業,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一式三份(附件2);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副本、原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獲準延期之前,“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應在有效期之內)、特種作業人員證書復印件。
第十條定為延期重審的企業,應提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有關文件、資料。
第十一條企業進行安全生產許可證首次申請、延期換證和變更申請時,除上報書面申請資料外,應同時通過《山東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管理系統》申報企業信息。
第十二條各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規、規章對企業申請材料、網上信息和所有證件、憑證原件進行審查,必要時可到企業施工現場進行抽查。審查合格企業用文件的形式提出推薦意見,連同企業申報資料上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同時通過《山東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管理系統》上報企業信息。
第十三條已經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改制、合并、分立,應當自取得新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交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重新按本辦法申請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四條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在辦公場所、本機關網站上公示審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申請所需提交的全部資料目錄以及申請書示范文本等。
第三章受理和頒發
第十五條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對提交的申請資料,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ㄒ唬⿲ι暾埵马棽粚儆诒緳C關職權范圍的申請,應當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
。ǘ⿲ι暾埐牧洗嬖诳梢援攬龈腻e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之日起為受理。
第十六條對于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不予受理,該企業一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七條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在受理申請資料后,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1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作出準予頒發申請人安全生產許可證決定后,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作出不予頒發決定的,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退回申請材料,申請人達到安全生產條件后可重新申報。
第四章安全生產許可證證書
第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采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規定的統一樣式。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證書由住房城鄉建設部統一印制,實行全國統一編碼。
第十九條經審批合格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加蓋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公章有效,副本延期和變更欄內加蓋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安全許可證管理專用章有效。
第二十條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山東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管理系統》填報網上變更信息,填寫《山東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表》(附件2),持申請報告、原安全生產許可證和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工商營業執照變更證明、資質證書副本等相關證明材料,通過各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經各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審查,上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在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文件、資料審查后,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建筑施工企業遺失安全生產許可證,應填寫《山東省建筑施工企業
安全生產許可證增補申請表》(附件3),持申請報告及在省級以上綜合類報刊上刊登的遺失作廢聲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資質證書副本等相關材料,通過各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提出補辦申請,經各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審查,上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補辦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每個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建筑施工企業只能取得一套安全生產許可證,包括一個正本,兩個副本。企業需要增加副本的,經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同意,可以適當增加。
建筑施工企業申請增加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應填寫《山東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增補申請表》,持申請報告、原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副本等相關材料通過各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提出增補申請,經各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審查,上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增加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各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對企業申請變更增補資料的原件進行審查,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上報相關資料復印件。
第二十四條建筑施工企業破產、倒閉、撤銷、歇業的,應當將安全生產許可證交回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予以注銷。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建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根據監管情況、群眾舉報投訴和企業安全生產條件變化報告,對相關建筑施工企業及其承建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核查,發現企業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視其安全生產條件降低情況通過設區的市級建設(建筑)主管部門及時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處罰建議。
本行政區域內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既包括在本地區注冊的建筑施工企業,也包括跨省、跨市在本地區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發現從事有關專業建設工程的建筑施工企業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視其安全生產條件降低情況通過省級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及時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處罰建議。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在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時,應當明確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提供安全生產許可證,以及企業主要負責人、擬擔任該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相應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已經確定的建筑施工企業是否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以及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處于暫扣期內進行審查,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及安全生產許可證處于暫扣期內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依法將工程分包給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并加強對分包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查驗承建工程的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和有關“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持證情況,發現其持證情況不符合規定的或施工現場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要求其立即整改。施工企業拒不整改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接到工程監理單位報告后,應當責令施工企業立即整改。
第三十一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加強對本企業和承建工程安全生產條件的日常動態檢查,發現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立即進行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記錄。
第三十二條建筑施工企業在“三類人員”配備、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其他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以及因施工資質升級、增項而使得安全生產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當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和當地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實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考核制度,對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實施動態考核。各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在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考核中定為不合格的企業,應及時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處罰建議。
第三十四條市、縣級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監督機構在日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中,應當查驗承建工程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發現企業降低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或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立即提出整改要求;情節嚴重的,應責令工程項目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條依據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責令停止施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應當于作出最后一次停止施工決定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處罰建議,并附具企業及有關工程項目違法違規事實和《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建設行政執法調查筆錄》及《現場勘驗筆錄》等證明安全生產條件降低的.證據材料。
。ㄒ唬┰12個月內,同一企業同一項目被兩次責令停止施工的;
。ǘ┰12個月內,同一企業在同一市、縣內三個項目被責令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企業承建工程經責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達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
第三十六條工程項目發生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工程所在地市級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5日內復核相關企業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根據事故基本情況和相關施工企業應負有的責任以書面形式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處罰建議,同時附具相關企業違法違規事實和證明安全生產條件降低的相關詢問筆錄或其他證據材料。
第三十七條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接到各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或山東省外的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關于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五條,三十六條規定情形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處罰建議后,委托企業注冊所在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復核相關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應于20日內復核完畢,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上報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復核報告。
工程承建企業跨省施工的,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提出暫扣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議,書面通報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發證頒發管理機關,由頒發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原則上委托各市建設
。ńㄖ┲鞴懿块T(省直有關部門)復核施工企業及其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條件。必要時,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可會同有關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進行復核。被委托的有關部門應嚴格按照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進行復核,并及時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反饋復核結果。
第三十九條各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提出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處罰建議,應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注冊所在地、許可證編號、企業及有關工程項目違法違規事實、處罰依據、處罰方式等,并附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建議告知書復印件(附件4)。
第四十條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建立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定期通過報紙、網絡等公眾媒體向社會公布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以及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情況。
第四十一條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1、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2、超越法定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3、違反法定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4、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5、依法可以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規定撤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筑施工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二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應當依法注銷已經頒發的
安全生產許可證:
1、企業依法終止的;
2、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期滿未延期的;
3、安全生產許可證依法被撤銷、吊銷的;
4、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5、依法應當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建筑施工企業不得轉讓、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建設(建筑)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建設(建筑)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虿环习踩a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發現建筑施工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ㄈ┌l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ㄋ模┙拥綄`反本辦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處理的;
。ㄎ澹┰诎踩a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由于建筑施工企業弄虛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項行為的,對建設(建筑)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不予處分。
第四十七條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的企業,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根據有關安全生產條件復核報告和安全生產許可證處罰建議,于5個工作日內立案,確認企業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企業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至60日的處罰。
第四十八條發生事故的企業,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根據有關安全生產條件復核報告和安全生產條件處罰建議,于5個工作日內立案,確認企業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給予企業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屬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依法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處罰視事故發生級別和安全生產條件降低情況,按下列標準執行:
。ㄒ唬┌l生一般事故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至60日;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60至90日;
。ㄈ┌l生重大事故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90至120日。
第四十九條建筑施工企業在12個月內第二次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視事故級別和安全生產條件降低情況,分別按下列標準進行處罰:
。ㄒ唬┌l生一般事故的,暫扣時限為在上一次暫扣時限的基礎上再增加30日;
。ǘ┌l生較大事故的,暫扣時限為在上一次暫扣時限的基礎上再增加60日;
。ㄈ┌l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條(一)、(二)處罰暫扣時限超過120日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12個月內同一企業連續發生三次生產安全事故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五十條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情形的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考核中因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定為不合格的,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根據各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許可證處罰建議,于5個工作日內立案,確認企業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企業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至90日的處罰。
第五十一條建筑施工企業瞞報、謊報、遲報或漏報事故的,在本辦法第四十八條處罰的基礎上,再處延長暫扣期30日至60日的處罰。暫扣時限超過120日的,吊銷安全生
產許可證。
第五十二條建筑施工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
內,拒不整改的,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暫扣期
間,企業不得承攬新的工程項目。發生問題或事故的工程項目停工整改,經工程所在地有關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核查合格后方可繼續施工。
第五十四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滿前
10個工作日,被暫扣許可證企業需通過有關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提出發還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委托有關市建設(建筑)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復核。復核合格的,經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批準同意后,在暫扣期滿時發還安全生產許可證。復核不合格的,按本辦法延長暫扣期,直至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五十五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被吊銷后,自吊銷決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五十六條建筑施工企業存在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行為的,按照《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有關條款進行處罰。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的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省建筑工程管
理局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建筑)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規定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負責解
釋。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東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
證管理實施細則(暫行)》魯建管發〔20xx〕12號同時廢止。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14
第一章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第一條全公司各車間、班組應經常開展定期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定期檢查:全公司性檢查每季度一次,生產安全部、各車間每月一次,工段每周一次,班組每天一次。
第二條各專業部門(設備、基建、消防)每年應組織專業人員對全公司的起重機械、受壓容器、電氣設施、工業構筑物、防火、防爆等專業性設備、設施以及場所進行安全檢查。
第三條檢查方式:自查與互查、專業查與群眾查、重點查與全面查相結合。
第四條檢查內容:應按上級文件精神,并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主要是查思想、查紀律、查制度、查領導、查不安全隱患,對查出的問題要做到定單位、定人員、定措施、定時間給予處理解決。
第五條檢查后,根據事故隱患和問題,及時下達整改通知單,限期整改。
第六條安全檢查要加強領導,發動群眾,貫徹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各有關職能部門對安全檢查的整改措施任務,應協同負責的整改單位,保證按期完成,不得借故拖延。
第二章安全教育制度
第七條安全生產,教育為先,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首先必須把安全生產列為企業的頭等大事來抓,自覺遵守勞動紀律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確保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促進生產的發展。為此,特制定本制度。
第八條三級安全教育 凡新入公司的職工(包括實習代培人員)在工作前,必須經過公司、車間、班組三級安全教育,方可進入生產工作崗位,并由車間(工段)負責人指定有經驗的老工人帶領工作2-3個月,熟練本工種操作技術后方可獨立工作。
第九條對特殊工種(電工、鍋爐、電焊氣焊、壓力容器、起重、汽車叉車駕駛等),必須經專業培訓,并經考試合格發給操作證后,才能獨立工作。安全生產部門每兩年應組織一次特種作業人員復審培訓工作,對復審不合格者應補考,如仍不合格將吊銷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十條堅持車間每月一次、班組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動日制,利用活動日進行布置、檢查、總結、研究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一條在采用新設備、新技術、新工藝,試制新產品時,必須由技術負責人事先對工人進行全面的安全操作知識教育,落實防范措施。
第十二條有關部門對本公司(包括車間)所舉辦的技術學習班,應有安全技術知識內容。對外來參觀人員,接待部門應進行針對性安全教育,并指派專人陪同方可進行現場(廠區)參觀。
第十三條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工具,做好經常性安全教育工作,各級黨、工會、團組織要協調行政搞好宣傳教育。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15
一、發生重傷事故應急預案措施
1、發生重傷事故,首先迅速組織搶救,將傷員送往醫院進行積極治療(急救電話:120),并保護好事故現場,通知項目經理和公司安全處前往事故現場取證調查,詢問目擊證人,做好事故調查工作,做為事故處理的事實依據。
2、事故現場取證完畢后,立即采取加強防護措施,防止事故的連續發生。
3、檢查傷者的安全教育檔案資料和項目部對班組、班組長對工人的安全技術交底記錄。明確事故責任。同時確保施工現場的干部和工人受到這次事故的教育。
4、查閱傷者病歷,進行傷者傷殘等級鑒定,書寫事故調查報告。對事故責任者進行嚴肅處理。對該事故當事人爭取妥善處理。不留后遺癥。
二、發生死亡事故應急預案措施
1、發生死亡事故,首先盡最大努力搶救傷員(急救電話:120),封鎖保護好事故現場,為搶救傷員而必須移動的現場實物應做好標記。
2、立即用電話通知項目經理、公司安全處、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勞動局、市公安局、市檢查員、市建筑業管理局和市工會。死亡超過三人必須同時通知省級以上有關單位。
3、采取加強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事故繼續發生和擴大。
4、配合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現場的調查和取證工作,尋找目擊證人,提供真實和詳細的事故發生情況,準備好項目部安全檔案資料,提供給事故調查組真實的文字資料,保護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5、做好死者家屬的接待工作,穩定死者家屬的情緒,防止事態惡化。妥善做好事故處理的善后工作。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死者家屬進行補償。并做好死者家屬的思想工作。
6、處理安全事故必須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得瞞報,謊報,提供不真實的依據,對事故責任者處理也應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處罰規定。使事故責任人和周圍的群眾得到教育。
三、發生火災事故應急預案措施
1、發生火災事故首先撥打火警電話(119),積極采取滅火措施,設施隔離區,防止不明情況的群眾誤入火災危險區,積極搶救火區內的危險傷員和群眾,緊急疏散危險區群眾,搶救火區內和危險區可能引起爆炸(或有毒有害)的物品和貴重物品。最大可能性地減少生命和財產的損失。
2、組織業余消防隊使用現場儲備的各種滅火器材撲滅火災,至少應遏止火災蔓延的勢頭,等待消防警察的到來。
3、保護好事故現場,提供真實的事故現場情況,尋找目擊證人提供火災發生的過程,以便于消防警察對事故的調查。
4、加強防范措施,撲滅余火,防止死灰復燃。
5、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政處罰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理。教育責任人和周圍的群眾。
四、重大設備、設施事故應急預案措施
1、龍門架事故:通常為吊欄冒頂和墜落事故,發生事故后,應立即切斷電源,檢查與架體與建筑物之間的連接是否失效,并采取加固措施,確認架體安全后,再處理吊欄冒頂和吊欄變形問題。
2、觸電事故:發生觸電事故,立即將觸電者抬到通風處,檢查是否有心跳和呼吸,如沒有就立即做人工呼吸,同時打急救電話(120),不得少于四個小時,直到救活為止。
3、塔吊事故:
(1)鋼絲繩接觸高壓線事故:司機原地不動等待救援,如離開塔吊,必須雙腳并攏,跳躍離開危險區,在塔吊周圍設立警戒線,防止不明情況者闖入,造成跨步電壓傷害,直到高壓線斷電后,將大臂移開為止。
(2)大臂翻墜和倒塔事故:立即設置警戒區,派專人監護,防止不明情況人員誤入危險區。撥打110求救電話和120急救電話搶救傷員,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檢查塔吊剩余部分結構情況是否牢固,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保護好事故現場,等待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取證。
4、腳手架倒塌事故:立即設置警戒區,派專人監護,防止不明情況人員誤入危險區。撥打110求救電話和120急救電話搶救傷員,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檢查未倒部分與建筑物的連接點是否有效并采取加固措施,使用汽車吊車穩定危險部分,將倒塌部分拆除,與未倒部分分離,確認安全后方可取消警戒。
5、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政處罰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理。教育責任人和周圍的群眾。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精選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10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布、備案、實施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應急預案的管理實行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綜合協調、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應急管理部負責全國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各分管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綜合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各種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綜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單位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總體工作程序、措施和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專項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針對重要生產設施、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防止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專項性工作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同生產安全事故類型,針對具體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章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七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依規、符合實際、注重實效的原則,以應急處置為核心,明確應急職責、規范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
第八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ǘ┍镜貐^、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ㄋ模⿷苯M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忻鞔_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需要;
。ㄆ撸⿷鳖A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急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ò耍⿷鳖A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九條編制應急預案應當成立編制工作小組,由本單位有關負責人任組長,吸收與應急預案有關的職能部門和單位的人員,以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
第十條編制應急預案前,編制單位應當進行事故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事故風險辨識、評估,是指針對不同事故種類及特點,識別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產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評估各種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風險措施的'過程。
應急資源調查,是指全面調查本地區、本單位第一時間可以調用的應急資源狀況和合作區域內可以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并結合事故風險辨識評估結論制定應急措施的過程。
第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編制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部門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明確信息報告、響應分級、指揮權移交、警戒疏散等內容。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與相關預案保持銜接,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并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特點。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事故的,應當組織編制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急預案體系、事故風險描述、預警及信息報告、應急響應、保障措施、應急預案管理等內容。
第十四條對于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的事故風險,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或將專項應急預案并入綜合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處置程序和措施等內容。
第十五條對于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規定應急工作職責、應急處置措施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事故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只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向上級應急管理機構報告的內容、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確保準確有效。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實際需要,征求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各類應急預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相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編制應急預案的基礎上,針對工作場所、崗位的特點,編制簡明、實用、有效的應急處置卡。
應急處置卡應當規定重點崗位、人員的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關聯絡人員和聯系方式,便于從業人員攜帶。
第三章應急預案的評審、公布和備案
第二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部門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的,下同)、儲存、運輸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紀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自身需要,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二十二條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
評審人員與所評審應急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三條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組織體系的合理性、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的針對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并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第二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同時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備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前款所列單位屬于中央企業的,其總部(上市公司)的應急預案,報國務院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應急管理部;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本條第一款所列單位不屬于中央企業的,其中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的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本款前述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確定。
油氣輸送管道運營單位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經行政區域的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海洋石油開采企業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經行政區域的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海洋石油安全監管機構。
煤礦企業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申報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
。ǘ┍巨k法第二十一條所列單位,應當提供應急預案評審意見;
(三)應急預案電子文檔;
。ㄋ模╋L險評估結果和應急資源調查清單。
第二十八條受理備案登記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應急預案材料進行核對,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逾期不予備案又不說明理由的,視為已經備案。
對于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
第四章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三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與應急處置技能。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
應急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師資、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等情況應當如實記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至少每兩年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并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前款規定的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進行抽查;發現演練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條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三十五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并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評估。
應急預案評估可以邀請相關專業機構或者有關專家、有實際應急救援工作經驗的人員參加,必要時可以委托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實施。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并歸檔:
。ㄒ唬┮罁姆伞⒎ㄒ帯⒁幷隆藴始吧衔活A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ǘ⿷敝笓]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的;
。ㄈ┌踩a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ㄋ模┲匾獞辟Y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ㄎ澹┰趹毖菥毢褪鹿蕬本仍邪l現需要修訂預案的重大問題的;
。┚幹茊挝徽J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七條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等內容變更的,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急預案編制程序進行,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落實應急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及其使用檔案,并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適用狀態。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時,應當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響應啟動情況報告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四十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結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將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工作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標準,并嚴格按照計劃開展執法檢查。
第四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第四十三條對于在應急預案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窗凑找幎ň幹茟鳖A案的;
。ǘ┪窗凑找幎ǘㄆ诮M織應急預案演練的。
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趹鳖A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
。ǘ┪窗凑找幎ㄩ_展應急預案評審的;
。ㄈ┦鹿曙L險可能影響周邊單位、人員的,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的;
。ㄋ模┪窗凑找幎ㄩ_展應急預案評估的;
。ㄎ澹┪窗凑找幎ㄟM行應急預案修訂的;
。┪绰鋵崙鳖A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部門依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由應急管理部統一制定。
第四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八條對儲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科研機構、學校、醫院等單位的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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