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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及駕駛員管理辦法

時間:2024-05-10 18:27:20 管理辦法 我要投稿

車輛及駕駛員管理辦法

車輛及駕駛員管理辦法1

  一、車輛管理辦法

車輛及駕駛員管理辦法

  (一)車輛調度制度

  1、公司車輛屬公務用車,公務車輛服務對象是外出辦理公務的公司內部工作人員和與公司工作有關的相關人員。

  2、公司車輛除總經理的車輛相對固定使用外,其余車輛原則上不固定,均由辦公室根據需要統一調派。

  3、在保證公司領導用車的前提下,其他部門用車均須通過部門領導后,再向辦公室提出用車申請,經辦公室同意安排后方可用車,或由公司領導直接派車外出。

  4、各部門用車申請程序如下:各部門到辦公室領取由辦公室統一印制的用車申請單,各部門用車時應先填制派車單,寫明用車范圍、事項,通過部門領導后,到辦公室申請派車,經辦公室同意后,持派車單用車。

  5、為提高車輛利用率,車輛調度時在多人用車去同一方向的,可安排合乘一輛車;多人辦事用一輛車能解決的就不安排其它車輛。

  6、各部室長途用車應提前報告辦公室,以便作好車輛調派準備。

  (二)車輛的保養及維修管理制度

  1、建立車輛技術性檔案,對車輛來源、投用日期、車輛原值、基本裝備、技術性能、逐步行程全程、修理次數及間隔全程、車輛改裝等進行記載。

  2、車輛在市區的正常維修,先由駕駛員向小車班說明維修保養內容,經小車班班長鑒定同意后,向辦公室提出申請(填寫《車輛維修保養通知單》),經辦公室請示主管領導同意后,持車輛維修保養通知單到指定的修理廠進行保養維修。未經辦公室同意,擅自在未指定修理廠進行維修車輛的,其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3、車輛按規定程序維修保養完畢后,要按批準的維修保養內容由駕駛員在維修清單上簽字并將更換下來的舊零配件交回,經辦公室審核后統一結帳。

  4、因公在西寧地區以外出差,如發生維修保養的,可根據實際情況由駕駛員確定在當地修理廠進行維修保養,出差回來后經小車班班長核實后并寫清維修理由和項目后,及時報告辦公室,經辦公室領導同意并簽字后進行報帳。

  (三)用油管理

  1、公司車輛用油由辦公室作出購買計劃,報請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后進行統一購買。

  2、車輛用油按耗油標準、實際發生里程數、實際耗油量、用車范圍、次數等指標內容進行用油監督管理。車輛用油情況進行登記立檔,汽油票由辦公室指定專人管理。

  3、車輛加油首先到辦公室填寫油票登記表,登記車輛當日里程表的公里數,領票公升數,由辦公室派人持油票單到指定加油站加油。

  二、駕駛員管理:

  駕駛員應具備任勞任怨、勤懇敬業的精神,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服從調派、熱情服務,為機關工作人員提供良好的服務。

  (一)駕駛員要求

  1、駕駛員要按時上下班,并準時到辦公室進行簽到。未準時簽到者按遲到或曠工對待。

  2、上班時間要求司機人員在辦公室待命,不得隨意離開辦公室。凡因工作人員用車找不到司機耽誤工作的,對司機人員按曠工對待。

  3、駕駛員長途出車回來要及時向辦公室報告,以便辦公室隨時掌握車輛的.調派情況。

  4、駕駛員必須保持儀表整潔,通訊工具必須保持暢通。

  5、車輛必須隨時保持清潔和良好的車況,保證隨時出車。

  6、車輛必須停放在指定位置,擺正車位,以便隨時出車。

  7、駕駛員平時要加強學習,提高思想素質和業務素質,提高保密意識。

  8、駕駛員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每周要進行1-2次交通制度和交通規則學習,嚴禁出現違章肇事。

  (二)停車規定

  1、駕駛員要有良好的的安全意識,停放車輛后要認真檢查安全防盜系統,消除隱患,確保車輛安全。要求司機同志不準將車輛停放在無人看管的地方,確需停車時,要做到人不離車,保證安全。凡不按規定亂停亂放造成車輛丟失、損壞、罰款的后果由本人自負。

  2、節假日、休息時間,車輛應停放在規定的地點。需要出車的,須經辦公室負責人批準。

  (三)駕駛員出車管理

  1、駕駛員出車除總經理和副總理直接用車外,其它人員用車必須以派車單為依據出車,拒絕無派車單的人員用車,如與無派車單的人員出車,將視為私自出車,并進行經濟處罰。

  2、駕駛員嚴禁私自用車,如因公獨自出車的必須經辦公室同意,未經辦公室同意私自出車、或私自出車發生意外的,責任由本人自負,并視情節對其進行個人月工資總額10的經濟處罰。

  3、凡因公用車出西寧市的,駕駛員應在完成任務返寧后向辦公室和主管領導作出口頭報到。

  (四)駕駛員車輛費用報銷管理

  1、車輛的維修保養費用由駕駛員按批準的保養維修內容在維修清單上簽字,經辦公室審核統一報帳。

  2、駕駛員要將每日的停車費、過路費于當日下午下班前(或第二天早上上班時)將票據交辦公室,并填寫停車費登記本,月底由辦公室統一報帳。

  3、當月發生的其他零星維修費必須當月結清,逾期不予核銷。

車輛及駕駛員管理辦法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機動車輛和駕駛員管理,保障企業員工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和企業的利益,確保我公司工作、生產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部、省有關交通安全和生產的法令、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公司范圍內機關各部門、基層各單位及外聘人員,股份制公司和各種多經實體也應參照本辦法要求,做好機動車輛和駕駛員管理工作。

  第三條交通安全是安全生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司各部門、各單位都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實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管理,提高全員交通安全意識,做好交通事故的防范工作。

  第二章管理機構、職責

  第四條機動車輛安全管理工作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安委會辦公室設在人力資源部),協調在交通安全管理上的關系,發布指令性安全措施計劃。

  第五條機動車輛安全管理日常工作由專職安全員負責,各用車部門和基層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配備專、兼職的車輛管理人員。

  第六條車輛管理部門職責

  車輛管理部門為機動車輛安全的主要責任部門,其職責為:

  (一)貫徹執行國家、部、省有關交通安全法令、法規和制度,組織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和檢查,指導基層單位開展交通安全工作。

  (二)實施對車輛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車輛檔案,編制實施車輛的更新、改造、大修和保養計劃,組織車輛年檢工作。

  (三)實施對駕駛員的安全管理,負責組織對駕駛員的培訓考核、證照審驗等工作。建立健全駕駛員的安全學習制度。

  (四)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做好交通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及善后工作并按要求進行職工傷亡登記和向上級報告工作。

  (五)開展經常性的交通安全檢查,及時清除隱患,提出安全技術措施項目計劃,保持機動車輛的車容車貌和良好的車況,減少違章現象的發生。

  (六)根據生產實際需要和人員素質等情況,對機動車駕駛人選進行審核,確保駕駛員隊伍的相對穩定和素質的提高。

  (七)按照勞動保護的法規、制度把交通安全作為企業安全生產的一項重要內容納入安全生產工作并進行年度總結、考核評比和開展各種競賽活動。實施對在執行交通安全制度方面做出成績的職工進行獎勵和對違章紀律職工的懲處。

  (八)核發駕駛員上崗證,掌握機動車輛駕駛員的工作調動,崗位變化情況。

  第七條公司各部門、各單位的專、兼職車輛管理人員均應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要求,搞好交通安全工作。

  第八條專職安全員職責

  (一)積極配合車管領導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嚴格執行交通法規制度。

  (二)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學習、競賽和宣傳教育活動。

  (三)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的檔案和臺帳,制訂安全操作規程并督促實施。

  (四)參與交通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和報告,落實整改措施,負責駕駛員的培訓、復訓、審核工作。

  第九條機動車駕駛員安全職責

  (一)牢固樹立安全行車觀點,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認真執行操作規程和安全規定,堅持參加自檢組學習,愛護車輛設備,做好日常保養和機動車輛清潔工作。

  (二)駕駛車輛時應精力充沛,思想集中,遵守交通法規,防止交通事故的發生,圓滿地完成行車任務。

  (三)自覺抵制一切違反交通安全法規的行為。當認為車輛有影響安全行車和存在隱患的路面路段等不安全情況,可提請檢修人員或安全員進行檢查,未排除隱患前有權拒絕出車。

  (四)發生交通事故后應及時報告,做好保護現場,搶救傷員,提供事故情況等工作。

  第三章機動車輛的管理

  第十條機動車輛實行公司集中管理和部門(單位)調度使用的辦法。

  第十一條未經公安車輛監理部門檢驗合格的車輛,手續不全和年檢不合格的車輛不準上路行駛。

  第十二條用于防汛指揮、工程搶險的專用車輛,由防汛、工程搶險領導機構統一調度指揮。

  第十三條駕駛機動車輛必須同時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和我公司頒發的機動車駕駛員上崗證,凡未同時具備上述兩證的'人員,均不許駕駛公司機動車輛。

  第十四條機動車輛上路行駛,駕駛員應嚴格遵安交通規則和法規,嚴禁違章行駛。

  第十五條任何人員因公外出,在有專職司機的情況下,都不準私自代理駕駛。

  第十六條持有機動車輛駕駛證的干部,在每周星期二、星期五因公外出時(僅限市內短途),在沒有專職司機的情況下,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可以上路行駛,單位主要負責人需經分管領導批準后才能上路行駛,其它時間一律不駕車上路。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的干部,要自覺遵守相關規定,不準違反規定私自駕車上路,更不允許駕公車辦私事。違反本規定駕車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違反本管理辦法的人員發生交通事故的經濟損失全部由駕車人承擔,專職司機要負邊帶責任,視情節輕重,當事人除承擔全部經濟損失外,還要進行行政處分及罰款。

  第四章法定節假日期間車輛管制規定

  第十八條法定節假日對機動車輛實行管制,規定如下:

  (一)嚴禁私用公車,任何單位、任何個人均不準私人用車,違反者將視情節輕重作相應處分。

  (二)因業務往來需要用車的,原則上應乘坐出租車,非動用車輛不可的,用車人需請示公司分管領導同意后方可用車,否則將以違紀處理。

  (三)經分管領導批準用車的,必須由持有兩證的正式駕駛員駕駛,其它人員不得擅自駕車上路,否則將以違紀論處。

  (四)機動車輛應集中屯放或停放在指定地點,各停工的施工駐地不準停放車輛。

  (五)節假日期間由公司安排執行工程搶修,通信值班任務的車輛,應按指定的任務范圍使用。

  第五章機動駕駛員的管理

  第十九條各單位應挑選身體健康、作風正派、責任心強、能吃苦、肯鉆研、自覺遵章守紀的員工擔任駕駛員。

  第二十條機動車駕駛必須經公安車輛管理機關進行安全技術操作培訓合格,取得駕駛證,并經公司安委會核查頒發上崗證后,方可從事準駕車種的駕駛。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要定期對駕駛員進行體格檢查,體檢合格者可參加年度審證,未通過年度審證或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疾病的人員,不準從事駕駛工作。

  第二十二條駕駛員及車輛一般不應外借,如因特殊情況必須經分管領導批準方可外借,對調離本公司、合同期滿解除合同和退休的駕駛員,應在辦理手續時收回其上崗證。駕駛員私自或違反本規定為外單位開車或違反勞動紀律開私車,車輛管理部門有權扣留上崗證并按職工懲處條例給予必要的處分。

  第六章上崗證的核發、管理

  第二十三條凡駕駛我公司機動車輛的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和湖北電信工程公司機動車駕駛員上崗證。

  第二十四條上崗證發放的范圍原則上應為在駕駛崗位工作的人員,對其準駕資格和業務技術進行考查,填寫上崗證發放審批表,經安全生產委員會批準后,核發上崗證。

  第二十五條上崗證由公司安委會統一印制、核發、上崗證有效期為一年。短期性用工其準駕證有效期可相應縮短。

  第二十六條上崗證一人一證,不準交他人使用,公司員工持他人上崗證無效。無上崗證駕車視同無證駕駛,若無證駕駛發生事故,一律按非因工事事故處理。

  第七章教育培訓、安全檢查

  第二十七條各單位在制訂年度工作計劃和編制落實安全生產技術措施時,應充分考慮專、兼車管人員、駕駛員的交通安全培訓教育。各級領導、項目負責人應支持駕駛員按時參加自檢組學習活動。

  第二十八條機動車駕駛員在安排工種調動時,應根據三級安全教育的規定對其進行上崗或轉崗教育。

  第二十九條各單位應經常組織包括交通安全管理組織是否健全、管理制度的制訂和執行情況,車輛的車容車貌,安全技術狀況,駕駛人員遵章守紀情況,職工的安全意識和學習情況等內容的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隱患應積極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第八章交通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條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或現場最早發現者有責任按規定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并及時向交通監理部門和單位領導報告。

  第三十一條各單位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按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程序逐級上報。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對交通事故報告的準確性和及時性負責。對事故不得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事故未及時報告或未經勞動安全管理部門認定,財務部門不予報銷有關事故費用。

  第三十二條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監理部門負責調查和處理,車輛管理部門組織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人員參與事故處理并做好善后工作,在責任認定和事故處理過程中應注意尊重、保護本企業和企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事故后的內部教育和處理。

  第九章獎勵和懲處

  第三十三條對在交通安全管理做出突出成績的職工和單位給予精神和物質的獎勵。

  第三十四條對因嚴重違反交通安全法規、嚴重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職工和單位應給予懲處。

  第三十五條對駕駛員酒后駕車要給予重罰

  (一)駕駛員酒后開車,初次責令本人寫出檢查,并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再次發現調離駕駛崗位。

  (二)駕駛員酒后開車肇事的,由肇事者承擔全部責任。

  (三)派車單位和用車人員有責任對駕駛員實施行車監督,駕駛人員開車肇事的,追究同餐職務最高人員責任,視損失輕重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管理辦法解釋權屬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以前有關機動車輛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車輛及駕駛員管理辦法3

  為進一步規范車輛管理,切實提高車輛使用效率,節約經費支出,保障審判執行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結合本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車輛派遣

  第一條綜合辦公室是管理本院所有車輛的職能部門,并負責對全院駕駛員管理考核。車輛實行統一調配使用制度。

  第二條出車實行簽發派車單制度,派車單必須寫清用車事由起止地點及用車時間行車里程等。

  第三條遇有緊急公務或突發狀況,綜合辦公室可以抽調全院車輛,各團隊、部門必須無條件服從。派遣車輛時必須優先保證辦案用車。所有車輛,未經院長批準,不得外借使用。

  第四條xx內不得派車;

  第五條xx內外及其他地點用車,公務派車申請單必須由用車人填明時間、地點、天數、案由、案號、案件承辦人及本案用次數,經庭室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嚴格審查簽字后,提前一天送綜合辦申請派車。派車原則一個案件只準兩人用車,三人以上由主管院長簽字審批。

  第六條駕駛員憑派車單出車,無派車單和綜合辦公室未指派而出車的為私自出車。私自出車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和車輛機械事故由用車人和駕駛員承擔責任。

  第七條嚴格按照“三個一致"(即派車與實際路線一致、實際路線與行駛公里數一致,行駛公里數與油耗一致)原則進行派車;建立健全“兩簿一單"(即加油登記簿、車輛行駛登記簿、派車單單),嚴格執行非常規用車事前申請事后說明、出區域報告等制度,特別是雙體日、節假日期間,堅決杜絕公車私用、私車公養等行為發生。

  第八條所有車輛(包括基層法庭派出車輛)均由專職駕駛員駕駛,為確保安全,車輛使用實行定人定車,駕駛員不得隨意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使用。未經派車,駕駛員不得私自出車,凡隨意借車和私自出車者,一切費用自理,若發生責任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駕駛員自負。

  第九條在安排車輛時,本著既保證工作,又注意節約的原則,在同一天去同一地點、人數不超員的情況下,應考慮合并用車,提高車輛利用率,減少不必要的開支。

  第二十九條如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即報告車輛管理人員及主管院領導,其善后工作由綜合辦負責協調有關部門處理。保險公司理賠單需經主管院領導審查簽字后方可辦理賠償事宜,駕駛員不得私自處理。

車輛及駕駛員管理辦法4

  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根據“服務工作,提高效率”的原則,為加強車輛和駕駛員管理,保障正常工作順利開展及用車安全,避免公司財產遭受損失,特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榮盛房地產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車輛及駕駛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有車輛的購置、使用、加油、維修、調動、報廢管理及交通事故處理等。相關部門應嚴格按照《辦法》規定加強車輛及駕駛員的管理力度,確保交通安全。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車輛”為所有權或管理權隸屬于公司的機動車輛,所指“司機”除特別說明外,均指專職司機人員。但公司所有車輛駕駛人員均須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四條公務車輛是指服務外出辦理公務的公司內部工作人員及與公司業務開展有關的所有車輛,納入綜合管理辦公室統一管理。原則上,只有高級管理及以上級別領導可專車專用。

  第五條車輛的維修、保養、油耗、年檢、保險等一切費用均按照節約開支、適度從緊的原則執行。并按相關財務管理制度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條本《辦法》適用于榮盛房地產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各下屬分子公司(以下簡稱各公司)可參照執行。

  第二節管理職責

  第七條綜合管理辦公室為辦公車輛管理的歸口部門,除保險公司由控股總裁辦指定外,其他由綜合管理辦公室設定專職或兼職的車輛管理專員負責落實,具體職責為:

  (一)負責公司車輛的購置、維修、加油、年檢辦理等事宜。

  (二)負責溝通、協調、保持與交警、車管等部門的良好合作關系。

  (三)完成車輛的保險繳納、事故處理及索賠等相關事宜。

  (四)負責車輛管理制度、規定的修訂、細化,規范車輛管理事宜。

  (五)負責司機的管理、培訓、考核、業績評定及推薦提名等。

  (六)審核車輛發生的交通費用(包括過路過橋、加油、維修等)并做好臺賬登記工作,指導司機做好車輛維修保養。

  (七)隨時掌握公司車輛狀況,建立車輛檔案,將每輛車的《車輛購置審批單》、《車輛登記表》、車輛證件、保險資料、行駛記錄表、維修審批單及臺帳等相關資料放置在檔案袋或檔案盒中統一保管,以備查考。

  (八)負責對下一級公司辦公室進行車輛制度培訓及車輛管理的指導工作,協助外埠公司辦理有關事故處理、保險索賠等。

  第八條車輛駕駛人員作為公司車輛的使用者及保管者,對車輛的安全駕駛及停靠保管負有責任。具體職責是:

  (一)在行車時攜帶齊全各種證件,嚴格遵守交通規則,謹慎駕駛、文明行車,確保駕車安全。

  (二)定期對車輛檢修、保養,精心愛護車輛及隨車工具,做到車輛及時檢修、設備正常運轉及每天的檢查。

  (三)合規使用車輛,按公司要求執行用車、油耗、報廢、事故處理等有關規定。

  (四)將車輛停放至公司要求的安全位置,尤其是在駕車外出等非停放地產大廈廣場時,須做好車輛的安全保管工作。

  第三節車輛配置標準

  第九條車輛配備原則及使用年限

  (一)公司根據員工崗位級別按標準配置車輛,詳見附件一《車輛配備標準》。

  (二)高級及以上級別管理人員在試用期期間由辦公室調配車輛專車專用,正式任命之后公司將統一為其配備公務車輛;如辦公室無車可調配的,按照標準配置由辦公室負責為其購置專車。

  (三)除高級及以上級別管理人員外,其他人員公務用車均按照本辦法規定使用所在系統/部門車輛或由辦公室協調安排。

  (四)車輛的使用年限為10年以上。

  第十條綜合管理辦公室負責每年更新車輛的配備標準,使之與實際工作需求相匹配。但購置費用標準原則上不得超過《車輛配備標準》有關規定。如因工作需要更改車輛配備標準的,申請部門須寫明原因報董事長特別批準。

  第四節車輛購買

  第十一條車輛購置原則上以年初購置預算為依據,由車輛所屬部門或單位填寫《車輛購置審批單》(詳見附件二),經主管領導、財務總監、總經理逐級審核后報董事長批準,由綜合管理辦公室負責購置。

  第十二條購置車輛時,綜合管理辦公室聯合會計核算部進行市場調查、詢價、談判,最終確定每一次車輛購置的供應商,采購價格不應高于市場內同類車輛的市場平均價。如一次性購置三輛以上同款車型,須按公司招投標管理規定執行。

  綜合管理辦公室須從審批單批復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車輛購置到位,如遇市場內該類車型緊缺,購買時間可做相應順延。

  第十三條車輛購置10個工作日內,綜合管理辦公室要及時完成有關車牌、行車本、附加費、保險等手續辦理,并將車輛移交使用部門。

  第十四條車輛辦理車牌后,由車輛管理專員組織駕駛司機及用車部門進行車輛驗收,并填寫《車輛驗收登記表》(詳見附件三),驗收后無異議的移交使用部門。

  第十五條車內裝飾及用品購置

  車內裝飾及用品由司機根據需要提出申請(詳見附件四《車輛內飾及用品申購單》),逐級審批后由綜合管理辦公室統一購買、登記并交付使用。車輛駕駛員應妥善保管車內配飾,人為原因造成車內用品損失的,由車輛駕駛員負責補齊。

  第十六條以抵頂、獎勵等形式產生的車輛,使用前應到綜合管理辦公室、會計核算部分別辦理實物登記及財務入賬手續。

  第五節車輛管理

  第十七條車輛使用分為專用車輛和共用車輛

  專用車輛范疇為高級管理及以上級別領導所駕駛的車輛,由高管根據工作需要自行安排用車,原則上應由專職司機駕車前往,需要自行駕車的高管人員,應取得國家《機動車駕駛證》且實際操作熟練。涉及的車輛維修、油耗、保險及安全防盜等均應遵循本辦法有關規定。

  共用車輛由綜合管理辦公室統一調配,按照車輛使用申請送達先后及輕重緩急優先安排辦公室車輛出行,調配不開的可調度其他車輛,但在用車前應事先征求車輛使用部門負責人同意。

  第十八條滿足下列任一條件時,司機應按要求出車:

  一、收到公司批準的“長途用車申請單”(詳見附件五)或《車輛外借申請單》(詳見附件六)。

  二、接到董事長、總經理、分管領導、辦公室主任的指示。

  三、業務部門車輛用車經部門經理同意。

  四、車輛管理專員許可。

  不符合以上規定私自用車的,視為司機違規出車,出車所產生的費用及一切責任由司機自行承擔。

  第十九條綜合管理辦公室派車原則為:

  一、對市內不足兩站路程的不予派車;

  二、單一事項或單個員工因公外出辦事導致綜合用車成本過高的,外出人員可乘汽車或火車前往;

  三、對市內超過兩站路程的因公用車,對相近方向、時間的用車盡量合并派車,減少派車次數,降低車輛使用成本。

  第二十條共用車輛出車管理

  一、長途用車:前往廊坊市以外地區的共用車輛外出用車實行派車單制度。

  第一,業務部門車輛接到部門負責人或分管領導長途外出任務時,填寫《長途用車申請單》逐級審批后出車。

  第二,需要綜合管理辦公室派車的,用車部門應提前一天向辦公室預定申請,填寫《長途用車申請單》,經用車部門負責人和綜合管理辦公室主任批準后,交車輛管理專員備案并安排司機出車,收車后由用車人簽字確認,出車產生的一切費用由用車部門承擔。車輛管理專員于次年1月5日前將各部門上一年度使用共用車輛的用車事由、次數、費用等統計數據報使用部門備核,并作為次年綜合管理辦公室交通費用預算編制的參考依據。

  二、市內用車:

  第一,需要綜合管理辦公室派車的,用車人員應提前1小時以電話或口頭形式向綜合管理辦公室申請,由車輛管理專員統籌安排司機和車輛。

  第二,共用車輛(包括業務部門車輛)司機出車須填寫《車輛行駛記錄表》(包括市區、長途,詳見附件七),由用車人填寫使用時間、公干事項及行車路線,并簽字確認,返程后由用車部門負責人在《車輛行駛記錄表》簽字確認。其中,業務部門無專職司機的,《車輛行駛記錄表》由公司批準的駕駛人填寫,除此之外均由專職司機負責填寫。每月26日司機將當月《車輛行駛記錄表》交車輛管理專員,作為司機考核及計算車輛油耗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除高級管理及以上級別人員、公司特批的準駕人員可駕駛公司車輛外,其他車輛均由專職司機駕駛。

  第二十二條車輛借用

  借用公司車輛的,車輛借用人需填寫《車輛外借申請單》,并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車輛借用審批

  (一)公務借車

  短期(5日(含)內)借用公司車輛:集團范圍內及外部單位借用車輛的,由總經理批準。

  長期借用公司車輛的(5日以上):集團范圍內借用車輛的,由總經理批準;集團范圍外借用車輛的,由董事長批準。

  (二)個人借車

  公司內個人用車借用車輛的,短期內的由總經理批準,長期借用公司車輛的須報請董事長審批。所發生費用由借用人自行承擔,借用人須于用車次日主動向綜合管理辦公室交納,否則停止其以后的車輛借用權。

  二、車輛借用權責關系

  借出車輛在借出期間發生車輛毀損、被盜及交通事故的,產生的相關責任和義務,由借用車輛方自行承擔,同時公司將保留對其責任進行追償的權利。

  車輛歸還時,由車輛管理專員檢查車輛使用狀況,確認借車人行駛公里數與用車時間。若交接車輛時存在破損或零部件問題的,由借車人承擔責任并負責維修。車輛管理專員未能按規定履行職責,交車后再發現車輛存在問題的,由車輛管理專員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車輛停放

  一、公車回公司后一律到指定地點停放,除高管及值班人員外,其他人員未經綜合管理辦公室及主管領導允許,任何人不得擅自將車開回家過夜。

  二、因司機值班、公務駕駛車輛出差、回家的(包括高管駕車),要將車輛停放到車庫或小區監控系統覆蓋點及小區值班保安視線范圍內等安全的停車地點,加強防盜和安全保護。

  三、節假日期間凡公司有明確規定的,除高管及業務部門專用車輛外,其他車輛一律在公司指定地點封存。車輛鑰匙交由車輛管理專員保管,綜合管理辦公室負責對封存車輛做好防盜管理工作。節假日期間未封存車輛的保存及防盜義務由準駕人員負責。

  四、各級車輛駕駛人員要增強防盜意識,汽車鑰匙、防盜報警控制器及車輛證件均應隨身妥善保管。無停車場時司機不得遠離車輛;司機臨時離開車輛時,必須鎖好車窗和防盜鎖,啟動防盜報警器;嚴禁將行駛證等有關車輛證件及貴重物品放在車內;嚴禁私自配制車輛的鑰匙。

  五、車輛駕駛人員未按以上規定執行導致發生車輛或車內物品被盜、被損的,按照《辦法》第八十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車輛衛生清潔

  工作時間內司機沒有出車任務的,應隨時擦拭、檢修車輛,保證車輛內、外整潔和性能完好。衛生清潔標準為:

  一、車內無雜物,空氣干爽清新無異味,儀表盤、坐墊、腳墊、地毯、出風口、頂棚、車門、車窗等無灰塵、無污漬。車身表面清潔美觀,后備箱內干凈整齊,除必備的清潔物品外,不得存放貴重東西;如有暫存物品,放置須整齊有序,嚴防久置霉變產生異味。

  二、工作時間內逢雨雪及風沙天氣,待天氣晴朗1小時內司機須保證車身及玻璃干凈,并達到第一款所述衛生標準。

  第二十五條車輛調動

  一、車輛發生調動的,由調入部門填寫《車輛調動審批單》(詳見附件八)辦理調動手續,董事長審批后進行實物資產調動。《車輛調動審批單》原件由調出單位財務部門留存。

  二、實物調動時由調出部門填寫《車輛交接表》(詳見附件九),與調入部門完成車況和實物交接,綜合管理辦公室負責監交。

  三、車輛調動之前,車輛相關問題及責任由原使用部門負責,調動之后相關問題及責任由調入部門負責。調入、調出部門在《車輛調動審批單》及《車輛交接表》中須注明車輛狀況及存在的問題。未明確的,車輛維修及調入部門在使用中發現的問題所屬責任均由調入部門承擔。

  第二十六條車輛盤點并入資產盤點管理,具體按照《資產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條規定執行。

  第六節油耗管理

  第二十七條綜合管理辦公室負責加油的統一管理,除出差外,公司所有車輛須到各公司談判確定的定點加油站加油,且不得使用現金加油。

  第二十八條加油站的選定

  一、選擇定點加油站時,要選擇油質好、服務優,并能為公司把控風險(非公司書面允許車輛不予加油)的加油站。綜合管理辦公室應聯合會計核算部確定,并對選定的最終結果負責。

  二、綜合管理辦公室聯合會計核算部于每年3月份組織對加油站進行年度評估,評估不合格的另選新合作單位。

  第二十九條加油管理

  一、市內加油

  (一)綜合管理辦公室負責核準在加油站加油的車輛,加油站須按照綜合管理辦公室提供的車牌號名單進行加油,對非公司車輛所發生的加油費公司不予承擔。

  (二)由綜合管理辦公室每月26日結算當月加油費并預存下一個月份的加油款,車輛登記用油與加油站加油數量必須一致。否則會計核算部門不予辦理,并由相關責任人承擔費用。

  二、長途用車加油

  長途用車在外加油所產生的費用須經車輛使用人確認和車輛管理專員審核,在報銷發票上簽字確認,填寫《車輛外出油耗統計表》(詳見附件十)計算百公里油耗標準。對于超出油耗標準值且不能說明合理理由的,超出費用由司機自行承擔。

  第三十條公司執行油料考核制度,做到車輛油耗有定額,里程有記錄,每輛車(含領導用車)每月所加油料按耗油標準計算的公里數應與實際行駛公里數相符。

  第三十一條車輛油耗標準定額

  一、新購車輛:

  (一)梅賽德斯奔馳3498CC轎車S350四驅3。5油耗為16升/百公里;

  (二)奧迪A62。0TFSI自動標準型油耗為12升/百公里;

  (三)帕薩特1。8T手自一體尊杰型及新領域手自一體型油耗為13。5升/百公里;

  (四)現代moInca名馭2。0GL自動舒適型>油耗為13升/百公里;現代索納塔2。0自動檔油耗為12升/百公里;

  (五)別克商務3。0自動檔油耗為16升/百公里;

  (六)新寶萊1。6L手自一體油耗為10升/百公里;

  (七)伊蘭特悅動1。8GLS自動豪華型油耗為10升/百公里;

  (八)桑塔納(含3000型)轎車、捷達1。6手動檔、雪鐵龍愛麗舍1。6手動檔油耗為9。5升/百公里;奔騰B50AT油耗為9升/百公里;

  (九)各類皮卡車柴油發動機油耗為10升/百公里;汽油發動機油耗為15升/百公里。

  以上系新購車輛在春、秋季節的百公里標準油耗值,冬、夏季節在此基礎上增加1。0—1。5升/百公里。

  二、使用年限在一年及以上的車輛:

  使用年限在一年及以上的車輛,綜合管理辦公室根據車輛行駛及保養情況,于每年12月底核定下一年度車輛的油耗標準值,并作為各車輛編制年度交通費預算及司機考核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二條綜合管理辦公室每月5號前出具上月的《車輛油耗統計表》(附件十一),計算出各車輛的百公里油耗,與確定的標準油耗進行對比,超標的要查明原因,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七節維保管理

  第三十三條綜合管理辦公室要建立每輛車的《車輛維保臺帳》(詳見附件十二)。每次維保前認真檢查車輛,對于不該保養、非正常損壞及未到部件更換壽命等進行維修的,要查明原因依責處理。

  第三十四條維修地點的選擇

  一、選擇定點維修廠時,綜合管理辦公室聯合會計核算部尋找5家以上維修廠進行談判,選擇技術過硬、誠實守信、服務優良、節約成本作為年度合作商,并報總經理審批。

  二、綜合管理辦公室、會計核算部于每年3月份組織對維修廠的評估,并結合市場調查情況做出綜合評價,不合格的另選新合作單位。

  第三十五條保養規定

  車輛的定期維修保養既要防止任意延長保養時限和里程而使車輛技術狀況惡化,又要防止隨意提前維保造成的浪費。車輛保養按以下要求進行:

  一、例行保養

  司機在每天出車前,行駛中,收車后進行的保養,以清洗、檢查、潤滑、緊固為主,主要內容是打掃、清洗汽車內外衛生;檢查安全機構,各部機件緊固和輪胎氣壓;檢查并添加汽油、潤滑油。達到車容整潔,連接牢固、三濾通暢,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氣、不漏電。

  二、常規保養

  車輛每行駛5000—7500公里進行一次常規保養,由司機到專業4S店進行。常規保養除執行例行保養作業內容外,還要調整、檢查發動機和底盤各部件工作情況,使其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

  三、專業保養

  車輛每行駛50000公里進行一次大保,由司機到專業4S店進行,對制動系統、動力轉向系統、變速箱等進行保養,使變速箱換檔平順,防止出現轉向及駕駛失靈等風險。

  第三十六條維修規定

  一、車耗維修:是指車輛在正常行駛過程中因機件常規損耗不能繼續使用所產生的維修。該類維修按公司程序報批,憑維修單送指定修理廠進行修理。

  二、車換維修:是指車輛因事故、第三方破壞、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機件損壞而發生的維修。其中,保險范圍涵蓋的按照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超出保險賠付金額的損失按照第七十六條有關規定執行,并按罰則對責任人進行處理。保險未涵蓋的由綜合管理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責任大小及本辦法有關規定,出具意見提請公司處理。

  第三十七條維保審批程序

  車輛在報修前,由司機填寫《車輛維保申請單》(詳見附件十三),申請單作為報銷依據附后。在未經審批前,任何人不得隨意送修維保,違者公司將不予報銷。

  一、車耗維修審批:維保費用在1000元以下的經車輛管理專員、會計核算部審核,車輛使用部門負責人及綜合管理辦公室負責人審批后進行維保;1000元以上維保費用需經分管領導審批同意。

  二、車換維修審批:除按車耗維修審批程序執行外,車輛管理專員應在《車輛維保申請單》后附保險賠付情況說明及責任人處理意見,作為車輛維保的審批依據。

  第三十八條維修要求

  除需要到4S店維修檔次較高(帕薩特及以上級別車輛)、公司特批的車輛外,其他車輛一律到談判確定的維修廠修理,任何人在批準前不得自行到指定維修廠以外的地點維修。車輛在外地或行車途中發生故障需修理時,報車輛管理專員、使用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可就近維修。費用報銷時須有用車部門人員證明,車輛管理專員登記在案并對維修費用進行核查。具體要求是:

  一、車輛送修時司機需隨車進廠,提供車輛使用情況和故障情況說明,并檢查修理情況。車輛出廠后,應對維修單上的修理項目和更換零部件須逐項核對并進行試車,確認無誤后方可簽字。

  二、凡更換價值200元以上的車輛配件,司機應負責將舊件取回交至車輛管理專員逐一登記,舊件未回收的不予以報銷。以季度為單位,經會計核算部經理、綜合管理辦公室主任核準后,車輛管理員負責對回收的廢舊配件進行處理,所獲收益由會計核算部進行賬務處理。

  三、由綜合管理辦公室于每月26日結算當月維修費用。車輛實際維修數額與結算數額必須一致,存在差異的要查明原因,并由相關責任人承擔費用。

  四、司機違規駕駛車輛導致維修的,費用及責任由司機自行承擔。

  第八節保險管理

  第三十九條保險單位選定、評價由控股公司統一管理,所有車

  輛須按控股有關規定到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在廊坊地區投保的外埠公司車輛,具體保險投保、事故處理、理賠等事宜,由綜合管理辦公室車輛管理專員協助各公司辦理。

  第四十條購買車險時,險種要涵蓋以下內容:車輛損失險、車上責任險、全車盜搶損失險、涉水損失險、第三者商業責任險、玻璃險、指定專修廠特約條款、不計免賠特約險。確保事故發生后將公司損失降至最低。

  第四十一條車輛保險到期需要續保的,車輛管理專員須于到期前3天完成保險的續保,因續保不及時導致出現事故無法進行理賠的,公司所遭受損失由車輛管理專員承擔。

  第四十二條各公司車輛保險繳納受當地有關規定限制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更換保險公司的,報董事長特批后可在當地繳納。在險種相同的前提下,投保費用不能高于控股公司指定的保險公司。

  第九節事故處理

  第四十三條發生交通事故后車輛駕駛人員應即刻停車,在保護現場的同時立即報案,進行傷員搶救,并通知車輛管理專員及保險公司。未報車輛管理專員私自處理事故者,由此引發的一切責任和費用由司機承擔。

  第四十四條車輛管理專員應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組織搶救、保護現場、查明事故發生原因及責任,并向上級領導進行報告,配合交管部門妥善處理。

  第四十五條根據事故原因及交管部門的裁定結果,車輛管理專員負責處理賠償等事務。待外部事務處理完畢并得到保險公司賠付后,按第七十六條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四十六條交通事故處理完畢,綜合管理辦公室及責任部門應及時組織分析原因,總結教訓,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第四十七條事故處理后3日內,事故發生時的車輛駕駛人應將《交通事故裁決書》復印件及《交通事故備案表》(詳見附件十四)報車輛管理專員存入駕駛員檔案。

  第十節報廢管理

  第四十八條車輛行駛里程數已超過標準值,折舊已提足且喪失使用價值或維修費用高于其資產凈值時,車輛使用部門可申請車輛報廢。

  第四十九條車輛報廢申請由專用者本人或車輛使用部門填寫《車輛處置申請單》(詳見附件十五),經綜合管理辦公室、會計核算部審核,車輛使用部門主管領導、財務總監及總經理復核,報董事長審批。《車輛處置申請單》原件由財務部門留存。

  第五十條屬于車輛保管、使用不當,或責任事故等人為原因使車輛未到使用年限而丟失或導致提前報廢的,綜合管理辦公室應結合車輛行駛里程數及使用現狀出具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經董事長特準后方可進行報廢處理。

  第五十一條報廢后的車輛按抵賬、變賣及廢棄的順序依次進行處理。綜合管理辦公室聯合會計核算部、車輛使用部門做出評估報告,提出處理建議并報總經理審批后執行。所得收益由會計核算部入賬處理。

  第十一節司機管理

  第五十二條司機任職資格基本要求:身體健康,四肢健全,取得國家《機動車駕駛證》且實際操作熟練;無色盲、色弱,無嗅覺、聽覺及視覺障礙;無酗酒史,無交通肇事劣跡,無駕駛證被吊扣記錄等。由招聘部依據此基本條件按招聘程序擇優錄取。

  第五十三條新司機入職當日,車輛管理專員負責組織培訓,培訓至少包含以下內容:交通安全法規、公司車輛管理制度、公司反違章禁令、車輛運行管理、員工手冊等。

  第五十四條新司機入職后7天內,車輛管理專員組織司機簽訂《駕駛員交通安全承諾書》(詳見附件十六),存入駕駛員檔案。對于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兩年以上的公司員工,確因工作需要兼職駕駛公車的,須由本人和所在部門提出申請,經總經理批準簽訂《駕駛員交通安全承諾書》后,方可在辦理公務時兼職駕駛公車。

  第五十五條司機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學習業務知識,提高駕駛技術,按規定參加安全教育和學習,增強安全行車意識,確保行車安全。

  第五十六條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司機應注意以下事項:未經批準,不允許將公司車輛私自轉借(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不允許公車私用;嚴禁把車輛交給未經批準的其他員工駕駛;嚴禁超速行駛和強行超車,避免因違章行車給公司帶來損失。

  第五十七條所有車輛駕駛人員要堅決做到“一安、二嚴、三勤、四慢、五掌握”。“一安”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二嚴”嚴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三勤”對車輛做到勤檢查、勤調整、勤保養;“四慢”情況不明慢、視線不良慢、起步、會車、停車慢、通過交叉路口、狹路、橋梁、彎道、險坡、車站和繁華路段時慢;“五掌握”掌握車輛技術狀況、掌握道路情況、掌握氣候變化情況、掌握所裝載貨物情況、掌握車、馬、行人的動態和兒童活動情況。

  第五十八條為保證交通安全、克服不良駕駛習慣、杜絕交通事故發生,特對司機駕駛車輛做如下要求:

  一、司機上車須系好安全帶,同時要求副駕駛座位乘客系好安全帶,否則不能出車。

  二、行車期間,司機必須遵守交通規則,精力集中,避免超速行駛,嚴禁擅自搭載人員,嚴禁超員、超載行車。

  三、司機在執行公務期間嚴禁喝酒,因酒后駕車發生事故者公司將給予開除處理且永不續用。

  四、行車中,水杯、書包等易滾動物品不得放在司機腳旁。駕駛中不得接打電話、查閱手機信息或其他資料。

  第五十九條為提高司機禮儀修養,對外展示良好形象,特對司機提出如下要求:

  一、前往機場或火車站迎接首次見面或重要來客時,司機應手持接站牌,在客人抵達前10分鐘在接站口等候客人。

  二、與乘客見面時,要保持良好精神狀態,面帶笑容,使用禮貌用語。

  三、當乘客攜帶行李時,應主動幫助提拿行李物品,并根據行李大小和乘客意愿,決定是否將行李放置在后備箱內。

  四、乘客上車時,要主動打開乘客所坐座位的車門,同時用手擋住車門上框,避免碰傷客人頭部。

  五、不得將個人情緒帶到行車過程中,當乘客詢問路線、行程等相關事項時,應禮貌作答,為乘客創造一個寬松愉悅的乘車環境;但涉及公司業務及個人隱私等不屬司機職責范圍內的事務,司機不得外泄。

  六、到達目的地時,司機應提醒乘客有無物品遺落在車上,并主動幫助乘客提拿行李。如發現物品遺忘在車上,要迅速設法歸還客人。

  七、在沒有出車任務時,司機不得在公開、公共及辦公場所聚集吸煙、聊天、嬉鬧、賭博等。

  第六十條車輛管理專員負責司機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包括:司機培訓、出勤管理、行車外派、行駛里程、車輛油耗、維修保養、衛生清潔、票據審核等,并做好車輛日常管理、檢查及登記工作。

  第六十一條嚴格落實車輛檢查制度,檢查結果作為司機月度考核及年終考評的依據。

  一、車輛管理專員每天對車輛的清潔、《車輛行駛記錄表》填寫情況等進行檢查。

  二、車輛管理專員對動用的機動車輛應做到出車前巡回檢查,收車后督促保養。每月對車輛安全和技術狀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三、司機每天必須堅持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的自查,保持車況良好,不開帶病車,杜絕事故的發生。特別要對轉向、制動、燈光、車輪、機油、水箱等影響安全行車的主要部位進行檢查,每三天至少檢查一次。

  四、凡因日常保養維護不善造成車輛損壞并導致發生交通事故的,由司機及車輛管理專員承擔責任和損失。

  第六十二條嚴格落實安全教育及培訓機制,提高司機的安全行車意識。

  一、車輛管理專員負責組織司機每月26—30日召開工作例會,例會至少涵蓋以下內容:交通安全法規及公司規章制度的培訓、安全行車教育、通報車輛管理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改進要求、部署下個月的主要工作任務等。

  二、車輛管理專員須將交通安全法規及公司規章制度進行上墻管理,要求司機熟知并切實遵照執行。安全教育工作要結合實際案例,做到人員、時間、內容三落實。司機必須人人參加,做到有記錄、有簽到,并將學習情況計入月度考核。

  三、車輛管理專員每季度至少組織司機進行一次交通安全法規及規章制度的考試,80分為及格線。未達標準的擇期安排司機補考,連續兩次考試不及格的`,扣罰司機當月績效考核分5分。

  第六十三條車輛管理專員要按時完成車輛年檢及保險繳納工作,負責安排公司來賓及會議的用車。同時嚴格核查司機票據,出車所發生的停車費、過路過橋費、長途用車加油費等7天內要完成審核,嚴禁弄虛作假,一經查出,車輛管理專員承擔連帶管理責任。

  第六十四條為應急突發事件用車,綜合管理辦公室應于下班后預留機動車輛值班,以備緊急情況用車。司機值班時間冬、春季節為17:00—20:00;夏、秋季節為18:00—21:00。

  第十二節司機年度評優

  第六十五條為體現“干多干少不一樣、干好干壞不一樣”,綜合管理辦公室以年度為單位組織開展優秀司機評選活動,并對當選的前三名進行表彰。條件不符合時獎項可以空缺。

  第六十六條優秀司機評選條件為:全年安全行駛無事故、無違章,駕駛技術嫻熟,車輛清潔、維護、保養到位,油耗控制得當,個人思想品德、作風紀律、服務態度、工作表現等成績較為突出,結合用人部門評價及司機互評結果綜合評選確定。

  第六十七條司機年度工作考評實行“一票否決制”,凡有一次月度考評分低于75分、或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違章超過3次/年的個人,不得參加優秀司機評選活動。

  第六十八條優秀司機的評比程序

  一、由車輛管理專員組織參選司機于1月1日前填寫《優秀司機獎項申報表》(詳見附件十七)及上年度工作總結(內容需涵蓋車輛運行情況,包括清潔維保、安全駕駛、遵章行車、行駛里程、油耗標準、工作紀律等),向綜合管理辦公室進行申報。

  二、綜合管理辦公室組織車輛使用部門、人力資源部聯合對申報人的業績進行審核,所得成績占總權重的75%;同時由綜合管理辦公室抽取司機對申報人工作表現進行互評,所得成績占總權重的25%。以上權重按審核部門及司機互評人數平均分配。

  三、綜合管理辦公室主要從制度遵守情況、油耗數值、維修頻次、出車紀律等方面進行評價;車輛使用部門主要對有無虛假報票、所轄車輛是否存在費用超支、司機日常表現及出車情況等方面進行評價;人力資源部主要對單月考核分數是否低于75分及入職后的整體表現進行評價。

  四、通過綜合管理辦公室、車輛使用部門、人力資源部聯合審核及司機互評的,個人綜合成績超過80分且滿足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前三名申報人,由辦公室出具評選審核報告,上報總經理進行審批,獲批后將在OA上公示獲獎個人名單7天,期滿后無人提出異議的,擇當選為年度優秀司機。

  第六十九條優秀司機的獎勵辦法

  對于當選的優秀司機,將優先獲得年度晉級及評先創優個人常設獎項的參評權。參評程序執行《榮盛房地產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評先創優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第十三節罰則

  第七十條違反本《辦法》的有關條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司將給予相關人員500至20xx元的經濟處罰,并視其情節嚴重程度處以警告、記過等處分。

  一、未按《辦法》規定程序購置、維修、加油、投保車輛的。

  二、未按規定用車或未經批準私自挪用車輛的。

  三、未按規定辦理車輛調動、報廢手續的。

  第七十一條對于變賣車輛、惡意使用或破壞車輛、以及非法處置車輛者,責任人員須賠償車輛并承擔由此給公司造成的損失,視其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責任人20xx至5000元的經濟處罰,并處以警告、記過、降級、開除等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十二條由于使用不當和沒有盡到維修、保養、保管義務,造成公司車輛損壞、丟失而導致車輛提前報廢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及責任大小,按車輛評估值扣除保險賠付額后的20%—50%對責任人進行處罰。不能確定損壞責任人的,由車輛管理專員、辦公室負責人、用車部門負責人按以上標準進行賠償。車輛評估值由會計核算部、辦公室聯合確定報總經理批復后生效。

  第七十三條司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罰:

  一、服務態度較差,或不注意用語,被客人及員工投訴的,將給予責任人50至200元罰款,屢教不改超過三次者(含三次)將給予開除處理。

  二、工作時間存在聚眾賭博等行為的,將給予責任人50至100元罰款,給予車輛管理專員50元罰款。

  三、出現遲到、早退、曠工等行為的,按公司相關制度處罰。

  四、車輛清潔情況較差,未達到第二十四條有關工作標準要求的,每發現一次給予責任人100元罰款,車輛管理專員50元罰款;累計超過三次者(含三次)司機工資降一檔處理。

  第七十四條司機因違規、違章、違法和其他個人行為,導致駕駛證、行車證、購置稅、通行證及車輛等遺失、吊扣、停駛、罰款和由此造成的一切責任和經濟損失等一律由司機自行承擔。

  第七十五條未經公司批準,司機利用公車辦私事或擅自搭載人員,將對駕駛車輛人員給予100元至500元罰款。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不論保險公司賠償與否,所產生的全部經濟損失均由本人承擔。

  第七十六條司機在正常執行公務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分類詳見附件十八)的,根據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除保險公司賠償以外,在事故處理完畢,公司內部按照以下規定對司機進行處罰:

  一、輕微、一般事故:給予“記過”處分,一年內累計三次“記過”以上給予“辭退”處理。相應經濟處罰如下:

  (一)負完全責任:扣直接責任人300元,擔負直接經濟損失(扣除保險公司賠償部分)的50%。

  (二)負主要責任:扣直接責任人200元,擔負直接經濟損失(扣除保險公司賠償部分)的20%。

  (三)負同等責任:扣直接責任人100元,擔負直接經濟損失(扣除保險公司賠償部分)的10%。

  (四)負次要責任:扣直接責任人50元,擔負直接經濟損失(扣除保險公司賠償部分)的5%。

  二、重大事故:如無亡人,且未受治安刑事處罰,給予責任人“記大過”處分,一年內累計兩次“記大過”給予“辭退”處理,并承擔相應經濟處罰:

  (一)負全部責任:扣罰1000元,擔負直接經濟損失(扣除保險公司賠償部分)的50%。

  (二)負主要責任:扣罰800元,擔負直接經濟損失(扣除保險公司賠償部分)的20%。

  (三)負同等責任:扣罰500元,擔負直接經濟損失(扣除保險公司賠償部分)的10%。

  (四)負次要責任:扣罰300元,擔負直接經濟損失(扣除保險公司賠償部分)的5%。

  (五)無事故責任:扣除司機月度績效分5分,且取消年度評優的資格。

  (六)如有亡人,除承擔上述(一)—(五)款所述經濟責任及相應刑事責任外,公司將辭退該責任人并永不續用。

  (七)負責任的事故單位,給予車輛管理專員及主管領導處200元罰款。

  三、特大事故:公司將辭退該責任人并永不續用,并由責任人承擔刑事責任及相應經濟處罰:

  (一)負全部責任:扣罰1500元,擔負直接經濟損失(扣除保險公司賠償部分)的80%。

  (二)負主要責任:扣罰1000元,擔負直接經濟損失(扣除保險公司賠償部分)的50%。

  (三)負同等責任:扣罰800元,擔負直接經濟損失(扣除保險公司賠償部分)的30%。

  (四)負次要責任:扣罰500元,擔負直接經濟損失(扣除保險公司賠償部分)的15%。

  (五)無事故責任:扣罰300元。

  (五)負責任的事故單位,給予車輛管理專員“記過”處分,并處500元罰款,給予主管領導300元罰款。

  四、交警部門無法對事故定責的,公司的處罰決定按“負完全責任”的條款執行。

  第七十七條所有車輛駕駛人員,駕駛不符合駕駛證準駕車型的車輛、把車輛交給無《機動車駕駛證》人員駕駛及酒后駕車發生交通事故、無人員傷亡的,扣罰責任人20xx元至5000元,經濟損失(扣除保險公司賠償部分)全部由責任人承擔;對專職司機予以辭退,對非專職司機給予行政“記過”一次,取消其駕駛公司車輛的資格。有人員傷亡的,除責任人接受司法處理、事故責任和經濟損失全部由責任人承擔外,公司保留進一步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在辦理公務期間,對勸酒者及縱容駕駛員酒后駕車的負責人和參與者,分別處以200元罰款。

  第七十八條發生交通事故后,出現隱瞞不報、弄虛作假及私自處理等情況,一切責任和修理費由駕駛人負責承擔。對于隱瞞不報者處以1000元罰款,對其單位負責人處以500元罰款,并保留進一步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權利。

  第七十九條司機存在虛報車號加私車燃油的,一經發現扣除其當月績效工資,將處與其所加燃油十倍的罰款。對違規亂加油的加油站,一經發現即堅決終止與其業務往來,由辦公室重新選定加油站點。

  第八十條所有車輛駕駛人員,無論公務、出差、回家(包括節假日期間駕車),均須將車輛停放到指定地點或車庫及其他安全的停車地點,未按規定停放造成車輛損壞的,經濟損失全部由個人承擔,并扣罰責任人600元罰款。造成車輛丟失的,工作原因按車輛評估值(扣除保險公司賠償部分后)30%賠償;非工作原因按車輛評估值(扣除保險公司賠償部分后)100%賠償;特殊情況需另行處理的,須報董事長批準。

  第八十一條車輛管理專員負責司機及車輛的日常管理工作,例行檢查必須有參加人員、時間、地點、內容、檢查處理情況的詳細記錄,車輛管理專員未能按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行使檢查與管理權的,辦公室主任每發現一次,扣罰車輛管理專員50元罰款,當年累計超過三次者(含三次)月度績效工資降一檔處理。

  第十四節附則

  第八十二條各公司在不違背本《辦法》的前提下,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實施細則,但須向綜合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八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最終解釋權歸綜合管理辦公室。

車輛及駕駛員管理辦法5

  公司車輛及駕駛員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管理,規范公司用車行為,提高車輛保障水平和使用效率,確保行車安全和工作正常開展,根據集團公司車輛管理制度,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車輛管理(一)車輛使用范圍1、公司領導用車;2、公司會議用車;3、公司接待活動用車;

  4、公司部門重要業務活動用車;5、公司集體活動用車;

  6、公司節假日值班、應對突發事件公務用車;7、其他特殊情況。(二)車輛派遣

  1、車輛由公司綜合部統一管理,統一調度。車輛調度使用,要優先保證公司領導工作用車和公司重要公務活動用車。未經綜合部同意,各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調度車輛。

  2、車輛派遣嚴格實行預約派車制度。各部門因公務需要用車的,視公務的輕重緩急或申報用車的時間先后由綜合部統籌安排。部門副職負責人及一般工作人員出差原則上不派車(特殊情況例外)。松滋市區及以外出差的,應提前1天向綜合部提出申請(附有關文件,領導批示等),填寫用車審批

  單,經用車部門負責人簽字,綜合部負責人審核后,視車輛機動情況予以安排。確有用車需求公司又沒有車輛安排的,由綜合部向外租借。

  3、在松滋范圍內出車由綜合部統一調度,出車超出松滋范圍,荊州市內由分管綜合部領導同意方可派車;荊州市以外必須由公司主要負責人同意方可派車。

  4、駕駛員出車必須經公司車輛負責人派遣,嚴禁私自出車,凡未經派遣私自出車造成損失的,由駕駛員承擔責任,并嚴肅處理。

  (三)車輛停放

  1、沒有被派遣的車輛,必須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停車場內,不得亂停亂放,不得擅自開回家停放。

  2、公務執行完畢,車輛必須及時開回公司停放。 3、除出差或公務外,非經領導同意車輛不得在外過夜。(四)車輛日常管理

  1、司機不得帶車上下班,不得公車私用,下班后車輛必須停放至公司指定地點,如因違規停放造成車輛發生意外損失,將嚴格追究駕駛員的責任并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2、建立車管檔案。加強車輛管理工作,詳細登記車輛油料費、路橋費、維修費、零部件更換、出車次數、行駛公里數等行車成本費用,并及時向綜合部負責人進行匯報;每月核算一次行車費用、安全行車情況,作為平時和年度考評的依據。

  3、公司車輛的機動鑰匙,由綜合部統一保管。

  (五)油料的使用

  1、公司所有車輛持公司辦理的`加油卡實行一車一卡加油,財務憑有關單據結賬。

  2、駕駛員出差在外加油,須持本車對應的專用加油卡加油,原則上不報銷現金。確因出差途中加油無法刷卡的,必須在正規加油站加油且有正規發票,報銷時由車輛管理負責人審簽。如不能實行的特殊情況要說明原因,經總經理辦公會研究同意方可采用其他油料管理辦法。

  3、做好行車里程臺帳登記。每月匯總當月油耗數、里程數,每臺單車所需油料須與行駛公里數一致。

  (六)車輛的維修保養與保險管理

  1、公司所有車輛,必須在公司綜合部定點的修理廠維修、保養。

  2、車輛按規定保養,需保養時駕駛員根據車輛狀況提出申請(填寫申請保養維修單),由車輛管理負責人確認,審批后方可送保。

  3、車輛需維修時,由駕駛員根據車輛狀況提出申請(填寫申請保養維修單),由車輛管理負責人確認維修項目和維修預算,分管領導審批后方可送修;車輛大修需報公司主要領導同意后方可送修。

  4、車輛保養、送修期間,駕駛員必須現場監督維修質量和進度,對所換部件、修理項目、工時等進行核對驗收,對車輛保養、維修的質量負責。車輛保養、維修完畢,駕駛員應驗

  收車輛是否合格、價格是否合理,然后簽字并回收更換的本車廢配件,連同維修明細回單一并交給車輛管理負責人審核、驗收和保管,綜合部和財務部憑回單與修理廠結賬。

  5、車輛出差途中,出現故障必須修理的,先電話請示,再修理;未經同意不得自行修理。經同意修理后,修車發票和修理明細回單應有隨車領導或用車人員簽字證明。

  6、公司車輛保險的辦理,由綜合部根據車輛狀況提出投保方案,公司領導批準后由綜合部統一組織投保。

  7、安全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車輛維修按保險條款和維修流程辦理。

  二、駕駛員管理

  (一)駕駛員職責

  1、遵守國家法律、法令和政策,遵守公司規章制度,遵守職業道德,堅守工作崗位,安全行車,不以車謀私,不私自行車。

  2、儀容端莊,文明服務,熱情待人,服從安排,做到隨叫隨到,按時出車歸隊。

  3、加強業務技能和安全知識學習,熟悉公司車輛的技術性能,掌握在各種條件下駕駛和排除常見故障的技能。

  4、勤儉節約,愛護車輛,做到勤擦洗(每臺車每月180元洗車費包干使用)、勤檢修、勤保養,保證車輛整潔和性能良好,工具備件及有關證件資料齊全。

  5、嚴守交通規則,安全文明駕駛。嚴禁酒后開車、超速行駛、疲勞駕駛、帶隱患故障出車,確保行車安全,杜絕事故。嚴禁私自將車輛借給別人或交給他人駕駛。

  6、出車時服從用車人員的正當安排,不擅自改變行車路線和目的地。

  7、嚴格遵守公司有關保密規定,對領導和乘車人員車上談論的問題不外傳、不議論,不泄露公司有關工作安排。

  (二)獎勵與處罰

  1、為增強安全行車意識,公司設立年度安全獎,年終一次性發放。年度安全獎為1200元。考核具體辦法如下:

  ①全年沒發生安全事故的,全部發放安全獎;②雖然發生事故,但駕駛員無責或次要責任的,只扣發事故當月安全獎,其它發放;

  ③發生負主要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酌扣2—6個月安全獎;有人身傷害的,取消全年安全獎。

  2、為鼓勵駕駛員出車積極性,對公司駕駛員實行車公里補貼,每季度按每公里0。2元發放行車補貼。行車里程依據每季度出車里程統計表。

  3、駕駛員年終考核結合工作態度、服務質量、行車安全、油耗、違章情況等指標,并與年終獎掛鉤。

  4、油料、材料超過核定標準20%以上的,按超出數的20%扣罰。報銷費用和補助時弄虛作假的,將油料、材料倒賣、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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