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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駕駛員管理辦法

時間:2024-05-06 08:49:39 管理辦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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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駕駛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機動車輛駕駛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機動車輛和駕駛員管理,保障企業員工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和企業的利益,確保我公司工作、生產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部、省有關交通安全和生產的法令、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公司范圍內機關各部門、基層各單位及外聘人員,股份制公司和各種多經實體也應參照本辦法要求,做好機動車輛和駕駛員管理工作。

  第三條交通安全是安全生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司各部門、各單位都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實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管理,提高全員交通安全意識,做好交通事故的防范工作。

  第二章管理機構、職責

  第四條機動車輛安全管理工作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安委會辦公室設在人力資源部),協調在交通安全管理上的關系,發布指令性安全措施計劃。

  第五條機動車輛安全管理日常工作由專職安全員負責,各用車部門和基層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配備專、兼職的車輛管理人員。

  第六條車輛管理部門職責

  車輛管理部門為機動車輛安全的主要責任部門,其職責為:

  (一)貫徹執行國家、部、省有關交通安全法令、法規和制度,組織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和檢查,指導基層單位開展交通安全工作。

  (二)實施對車輛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車輛檔案,編制實施車輛的更新、改造、大修和保養計劃,組織車輛年檢工作。

  (三)實施對駕駛員的安全管理,負責組織對駕駛員的培訓考核、證照審驗等工作。建立健全駕駛員的安全學習制度。

  (四)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做好交通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及善后工作并按要求進行職工傷亡登記和向上級報告工作。

  (五)開展經常性的交通安全檢查,及時清除隱患,提出安全技術措施項目計劃,保持機動車輛的車容車貌和良好的車況,減少違章現象的發生。

  (六)根據生產實際需要和人員素質等情況,對機動車駕駛人選進行審核,確保駕駛員隊伍的相對穩定和素質的提高。

  (七)按照勞動保護的法規、制度把交通安全作為企業安全生產的一項重要內容納入安全生產工作并進行年度總結、考核評比和開展各種競賽活動。實施對在執行交通安全制度方面做出成績的職工進行獎勵和對違章紀律職工的懲處。

  (八)核發駕駛員上崗證,掌握機動車輛駕駛員的工作調動,崗位變化情況。

  第七條公司各部門、各單位的專、兼職車輛管理人員均應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要求,搞好交通安全工作。

  第八條專職安全員職責

  (一)積極配合車管領導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嚴格執行交通法規制度。

  (二)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學習、競賽和宣傳教育活動。

  (三)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的檔案和臺帳,制訂安全操作規程并督促實施。

  (四)參與交通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和報告,落實整改措施,負責駕駛員的培訓、復訓、審核工作。

  第九條機動車駕駛員安全職責

  (一)牢固樹立安全行車觀點,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認真執行操作規程和安全規定,堅持參加自檢組學習,愛護車輛設備,做好日常保養和機動車輛清潔工作。

  (二)駕駛車輛時應精力充沛,思想集中,遵守交通法規,防止交通事故的發生,圓滿地完成行車任務。

  (三)自覺抵制一切違反交通安全法規的行為。當認為車輛有影響安全行車和存在隱患的路面路段等不安全情況,可提請檢修人員或安全員進行檢查,未排除隱患前有權拒絕出車。

  (四)發生交通事故后應及時報告,做好保護現場,搶救傷員,提供事故情況等工作。

  第三章機動車輛的管理

  第十條機動車輛實行公司集中管理和部門(單位)調度使用的辦法。

  第十一條未經公安車輛監理部門檢驗合格的車輛,手續不全和年檢不合格的車輛不準上路行駛。

  第十二條用于防汛指揮、工程搶險的專用車輛,由防汛、工程搶險領導機構統一調度指揮。

  第十三條駕駛機動車輛必須同時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和我公司頒發的機動車駕駛員上崗證,凡未同時具備上述兩證的人員,均不許駕駛公司機動車輛。

  第十四條機動車輛上路行駛,駕駛員應嚴格遵安交通規則和法規,嚴禁違章行駛。

  第十五條任何人員因公外出,在有專職司機的情況下,都不準私自代理駕駛。

  第十六條持有機動車輛駕駛證的干部,在每周星期二、星期五因公外出時(僅限市內短途),在沒有專職司機的情況下,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可以上路行駛,單位主要負責人需經分管領導批準后才能上路行駛,其它時間一律不駕車上路。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的干部,要自覺遵守相關規定,不準違反規定私自駕車上路,更不允許駕公車辦私事。違反本規定駕車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違反本管理辦法的人員發生交通事故的經濟損失全部由駕車人承擔,專職司機要負邊帶責任,視情節輕重,當事人除承擔全部經濟損失外,還要進行行政處分及罰款。

  第四章法定節假日期間車輛管制規定

  第十八條法定節假日對機動車輛實行管制,規定如下:

  (一)嚴禁私用公車,任何單位、任何個人均不準私人用車,違反者將視情節輕重作相應處分。

  (二)因業務往來需要用車的,原則上應乘坐出租車,非動用車輛不可的,用車人需請示公司分管領導同意后方可用車,否則將以違紀處理。

  (三)經分管領導批準用車的,必須由持有兩證的正式駕駛員駕駛,其它人員不得擅自駕車上路,否則將以違紀論處。

  (四)機動車輛應集中屯放或停放在指定地點,各停工的施工駐地不準停放車輛。

  (五)節假日期間由公司安排執行工程搶修,通信值班任務的車輛,應按指定的任務范圍使用。

  第五章機動駕駛員的管理

  第十九條各單位應挑選身體健康、作風正派、責任心強、能吃苦、肯鉆研、自覺遵章守紀的員工擔任駕駛員。

  第二十條機動車駕駛必須經公安車輛管理機關進行安全技術操作培訓合格,取得駕駛證,并經公司安委會核查頒發上崗證后,方可從事準駕車種的駕駛。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要定期對駕駛員進行體格檢查,體檢合格者可參加年度審證,未通過年度審證或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疾病的人員,不準從事駕駛工作。

  第二十二條駕駛員及車輛一般不應外借,如因特殊情況必須經分管領導批準方可外借,對調離本公司、合同期滿解除合同和退休的駕駛員,應在辦理手續時收回其上崗證。駕駛員私自或違反本規定為外單位開車或違反勞動紀律開私車,車輛管理部門有權扣留上崗證并按職工懲處條例給予必要的處分。

  第六章上崗證的核發、管理

  第二十三條凡駕駛我公司機動車輛的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和湖北電信工程公司機動車駕駛員上崗證。

  第二十四條上崗證發放的范圍原則上應為在駕駛崗位工作的人員,對其準駕資格和業務技術進行考查,填寫上崗證發放審批表,經安全生產委員會批準后,核發上崗證。

  第二十五條上崗證由公司安委會統一印制、核發、上崗證有效期為一年。短期性用工其準駕證有效期可相應縮短。

  第二十六條上崗證一人一證,不準交他人使用,公司員工持他人上崗證無效。無上崗證駕車視同無證駕駛,若無證駕駛發生事故,一律按非因工事事故處理。

  第七章教育培訓、安全檢查

  第二十七條各單位在制訂年度工作計劃和編制落實安全生產技術措施時,應充分考慮專、兼車管人員、駕駛員的交通安全培訓教育。各級領導、項目負責人應支持駕駛員按時參加自檢組學習活動。

  第二十八條機動車駕駛員在安排工種調動時,應根據三級安全教育的規定對其進行上崗或轉崗教育。

  第二十九條各單位應經常組織包括交通安全管理組織是否健全、管理制度的制訂和執行情況,車輛的車容車貌,安全技術狀況,駕駛人員遵章守紀情況,職工的安全意識和學習情況等內容的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隱患應積極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第八章交通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條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或現場最早發現者有責任按規定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并及時向交通監理部門和單位領導報告。

  第三十一條各單位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按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程序逐級上報。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對交通事故報告的準確性和及時性負責。對事故不得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事故未及時報告或未經勞動安全管理部門認定,財務部門不予報銷有關事故費用。

  第三十二條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監理部門負責調查和處理,車輛管理部門組織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人員參與事故處理并做好善后工作,在責任認定和事故處理過程中應注意尊重、保護本企業和企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事故后的內部教育和處理。

  第九章獎勵和懲處

  第三十三條對在交通安全管理做出突出成績的職工和單位給予精神和物質的獎勵。

  第三十四條對因嚴重違反交通安全法規、嚴重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職工和單位應給予懲處。

  第三十五條對駕駛員酒后駕車要給予重罰

  (一)駕駛員酒后開車,初次責令本人寫出檢查,并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再次發現調離駕駛崗位。

  (二)駕駛員酒后開車肇事的,由肇事者承擔全部責任。

  (三)派車單位和用車人員有責任對駕駛員實施行車監督,駕駛人員開車肇事的,追究同餐職務最高人員責任,視損失輕重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管理辦法解釋權屬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以前有關機動車輛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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