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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共建實訓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我校實實訓基地建設,密切校企合作,按照互惠互利、雙方共贏的原則,明確合作雙方責、權、利,多渠道、多形式籌措資金,采用靈活多樣的校企合作方式,積極落實校企共建,不斷改善實實訓條件,提高學生的實際動手能力,培養高技能人才,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章合作共建的原則與目的
第二條實實訓基地的建設要按照統籌規劃、互惠互利、合理設置、全面開放和資源共享的原則,盡可能爭取和專業有關的企事業單位合作,使學生在盡可能真實的職業環境中進行生產性實訓和頂崗實,努力提高辦學的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
第三條積極創造條件與企業合作,進行專業研究、技術開發、生產及新技術的應用推廣等,努力把實實訓基地建設成為實踐能力訓練和專業素質培養的實踐基地,為培養跨世紀應用型人才創造良好的研究條件和實踐環境。
第四條承擔“雙師型”教師隊伍的培養工作,要在教師舉行實踐鍛煉、應用研究、技術開發、新技術的推行應用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第三章協作共建的條件
第五條合作企業應是在工商、稅務等部門正式注冊的具有執業資格的單位,技術力量能滿足學生實訓的要求,具有較高的合作誠信度,在生產、經營、管理等方面處于同行業領先地位。
第六條共建實實訓基地應符合學校辦學定位和發展需求,符合實實訓基地基本設置條件,提供的設備和技術達到較為先進水平,具有持續提供同類產業先進技術信息的能力。
第七條共建實實訓基地能為學校相應專業的學生提供實實訓和教學的機會。
第四章協作共建的體式格局
第八條校內實實訓基地的協作共建體式格局主要有以下三種:一是采取“自建硬件,合建內涵”體式格局,引進企業標準、先輩技術,新建和改、擴建校內生產性實實訓基地;二是采取“筑巢引鳳、引廠進校”體式格局,學校提供場所和主要設備,吸引企業投入資金、技術和人員,共同建立校內生產性實實訓基地;三是采取“產教結合、企業運作”體式格局,學校提供園地、校企共同投入資金設備,采用企業管理,舉行產品開發、生產與販賣,學生參與生產過程,完成頂崗實,培養職業素質。
第九條校外實實訓基地的合作共建方式主要有以下兩種:一是“不為我有、但為我用”方式,以“為企業儲備未來技術骨干和提升學生實踐能力”為雙方的利益結合點,充分利用企業生產設備、技術和人員,與專兼職教師共同完成工學交替的課程教學和頂崗實指導;二是“共建共享、培教結合”方式,學校在企業投入教學設備,提供教學與培訓資源,合作建成集學生頂崗實、生產性實訓、職工培訓與技能鑒定于一體的實實訓基地。
第五章協作共建實實訓基地的管理
第十條成立校企合作共建實實訓基地的管理領導小組,由主管副校長任組長,校企合作辦公室、財務審計處、科研處、XXX、紀委負責人任管理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校企協作共建實實訓基地的立項管理;
2、負責校企協作共建實實訓基地的條約管理;
3、負責組織校企合作共建實實訓基地的周期評估工作;
4、負責校企合作共建實實訓基地終止時的審計、資產清理工作。
第十一條立項申請和審批:第一由領導小組對協作共建的實實訓地組織實施立項和評審,評審通過報院黨政辦公會討論同意后執行。評審內容包括:
1、實實訓基地總體審查,重點審查協作企業資質;
2、審查是否符合學校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學校定位和發展需求,是否符合學校專業扶植規劃;
3、審查是否符合實踐教學需求,是否有益于提高教學質量、評價教師及學生實踐教學參與度;
4、審查實實訓教學大綱、教學計劃的合理性、適用性和可行性;
5、進行成本效益審查,審查占有資源總量和成本的合理性;審查運行成本承擔單位和方式,以及運行收入分配方式的合理性。
第十二條凡批準立項的校企協作共建實實訓基地,應簽訂協作和談(條約書),二級院、系負責對條約規定內容的一樣平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校企協作共建實實訓基地和談(條約書)應具有以下基本內容:
1、合作實實訓基地名稱、合作范圍、合作目的、合作目標;
2、合作方式和合作具體內容;
3、合作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4、協作企業投入體式格局和投入裝備、技術的明細清單;
5、合作實實訓基地占有學校資源(房屋資源、設備資源、動力資源、人力資源等)的明細清單;
6、基本設施配套和運轉成本承擔方和承擔責任;
7、合作實實訓基地收入的分配方案和財務管理;
8、條約停止條件及違約責任;
9、條約期限:條約期限一般為5年,條約期滿若需延長可再續約;
10、其他協商事項。
第十四條
合同審定和簽訂:合同由管理領導小組組織審核,初審后報院黨政辦公會討論同意后執行,并由校長或分管校長代表學校與合作方簽署合同。合同一式二份,合作方和學校各執一份。
第十五條
共建實實訓基地的掛牌學校與共建企業簽訂協作和談后,基地掛“學校××××基地”標牌,具體名稱由學校與基地共建單位確定。報校企辦存案
第十六條
校企共建實實訓基地的立項、建設、撤銷等須報校企辦備案。
第六章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十七條
資產管理:由校企共同投入資金或設備所扶植的實實訓基地,應明確牢固資產權屬,并分別明列儀器設備清單。屬協作企業條約規定或書面承諾贈予學校的儀器設備,應辦理捐贈手續入賬。若協作停止,學校牢固資產均應發出,不得以任何理由交由協作企業處置。事先約定屬于協作企業的資產,應由國資辦按明細清單清點后,由協作企業舉行處置。
第十八條
知識產權管理:凡在協作過程中獲得的產、學、研成果(包括發表論文、專著),均應署協作雙方名稱,系雙方共同所有,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理。
第十九條
財務管理:學校在校企合作共建實實訓基地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支出,均應建立賬目,單獨收支和核算。未經批準,一次性投入和運行成本(材料、低值易耗品、辦公用品、能源費和其他管理、服務支出)不得占用其他專項資金。開放服務收入中學校的收益部分應按財務規定執行。
第七章教學管理
第二十條
校企雙方均應根據實實訓基地所承擔的教學義務安排專門人員或兼職人員負責基地的教學管理與運轉工作,系部應與企業簽訂學生實實訓和談,明確雙方的責任、義務與權利。
第二十一條
在實施實踐教學的過程中,實實訓基地應遵守學校有關教學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規定。
第八章年度檢查與考核
第二十二條
建立實實訓基地的年度評估考核制度。管理領導小組每年應對合作共建實實訓基地的運作和管理情況進行年度評估考核,并按照合同(協議)規定檢查合同履行情況,檢查結果報學校黨政會審議。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第二十四條
各二級院、系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并報校企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由校企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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