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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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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1
一、加強領導成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領導小組
二、實施意見
各部門、各單位、企業負責人要在鎮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部署下,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一把手要親自抓,親自過問流動人口工作,確保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管理到位、責任到位、工作到位、落實到位。
(一)加大宣傳力度。各部門、各單位、各企業必須加大力度宣傳《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和《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管理規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使廣大群眾知曉。
(二)具體實施辦法。要按照廣人口委[20xx]04文件《關于轉發省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管理辦法的通知》要求,認真落實流動人口“雙向”管理體制和計劃生育村民自治。
1、對流動人員的管理
(1)凡離開戶籍所在地擬異居住30天以上,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年齡在18歲至49歲之間的女性人員需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本人應如實填寫申請表,并到本人所在單位兼章,并執一寸彩照二張到鎮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公室(計劃生育與民政辦)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2)鎮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為手續齊備的人員辦理有效《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簽訂好管理服務協議,鎮、村要做好登記,流出辦證率應達到90%以上。
(3)嚴格落實外出人員的聯系人責任制,各單位負責計劃生育的同志應做好已婚育齡婦女落實節育措施等信息反饋工作,要做到心中有數家底清。已婚育齡婦女信息反饋情況證明一年不能少于兩次,信息反饋情況村上要有登記,信息反饋率要達到100%以上。
2、對流入人員的`管理
(1)鎮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公室,要對流入人員進行兩次以上的流動人口辦證、驗證和督辦證工作。清理工作要做到有花名、有登記、有清理匯報材料及總結,并內容真實有處理結果,歸檔資料齊全規范。
(2)認真做好流入人口的驗證工作。對有證的要查驗《婚育證明》的合法性、真實性及有效期限,合格的加蓋驗證章,并做好登記。不合格的應收繳,與無證人員一樣,做好登記并簽發督促限期辦證通知,流入驗證率應達到100%以上。
(3)對流入的已婚育齡婦女,要建立《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計劃生育信息登記卡》一人一檔,納入常住人口管理,同宣傳、同管理、同服務、同考核,流入人口的計生服務面率均達80%以上。
(4)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檔案資料的保管,做到帳、表、冊規范、檔案資料齊全,按時按要求上報各種報表總結。
(5)對流入人口每年清理過程中,要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領導小組統一安排部署下,各部門要密切協作、積極配合,認真對本轄區外來流入人口認真清理,不得互相推諉。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地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維護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合法權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長,提高人口素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國家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xx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xx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xx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的育齡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育齡流動人口,是指處于生育年齡離開戶籍所在地到我縣居住30日以上的縣外人員。
第四條
育齡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按照政府領導、部門配合、現居住地管理為主的原則,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政策推動、綜合治理、優質服務、村(居)民自治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機制。實行《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以下簡稱《婚育證明》)管理制度;定期查驗登記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務制度;信息交換反饋制度;法定代表人責任制度;目標管理責任制度;有獎舉報制度。
第五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公安、財政、工商、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民政、稅務、教育、建設房產管理等部門履行好本辦法規定的各項職責,配合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有關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監督、檢查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執行情況;
(三)制定具體的管理措施和目標管理責任考核辦法,并負責組織實施;
(四)監督、檢查和指導鄉(鎮)人民政府、村(居)委會出具和查驗《婚育證明》;
(五)組織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為育齡流動人口提供生殖健康、避孕節育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六)負責流動人口免費避孕藥具的供應;
(七)考核下一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八)查處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九)為流出、流入流動人口辦理《婚育證明》和臨時《婚育證明》。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
(一)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及基礎知識培訓;
(二)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登記制度,填報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統計報表,掌握流動人口生育變動信息;
(三)查驗育齡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對未辦理的,督促補辦;
(四)指導育齡流動人口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組織已婚育齡婦女進行生殖健康檢查,及時準確地出具《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以下簡稱報告單),督促違反規定懷孕的婦女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五)與育齡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建立聯系制度,及時通報育齡流動人口的生育、避孕節育情況;
(六)按照流動人口綜合管理的要求,與使用育齡流動人口或者為育齡流動人口提供經營、服務場所和住宿的單位、個人簽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責任書,并負責考核其履行責任的情況;
(七)為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口辦理一孩生育手續;
(八)為流出的育齡人員出具辦理《婚育證明》的有關證明;
(九)與流出的已婚育齡婦女簽訂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合同,建立生育、避孕節育情況定期報告制度;
(十)配合上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流動人口進行查處;
(十一)受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委托對違法生育的流動人口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八條村(居)委會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社區居委會應當配備一名流動人口專職管理員,落實管理服務職責;
(二)向育齡流動人口宣傳計劃生育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生殖健康科學知識;
(三)及時了解、掌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變動信息,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臺帳,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報告育齡流動人口生育、避孕情況;
(四)督促未辦理《婚育證明》的育齡流動人口補辦《婚育證明》;
(五)為育齡流動人口發放免費避孕藥具;
(六)配合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違
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流動人口進行查處。
第九條
公安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
(一)為育齡流動人口辦理《居住證》時,應當核查當事人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會查驗過的《婚育證明》,對未持有《婚育證明》的,將情況及時通報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二)查處偽造、變造、買賣《婚育證明》等行為;
(三)配合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流動人口進行查處。
第十條
財政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
(一)配合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流動人口進行查處。
(二)指導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等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十二條
勞動保障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
(一)介紹流動人口就業時,應當核查其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會查驗過的《婚育證明》,對未持有《婚育證明》的,不予介紹流動人口就業,并將情況及時通報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二)監督、檢查用工單位承擔流動人口免費享受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費用的落實情況。
第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
(一)指導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做好育齡流動人口生殖健康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二)負責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實行規范管理;
(三)配合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非法為流動人口提供助產服務、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或者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報告單》,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為流動人口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等醫療、保健機構進行查處。
第十四條
民政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在為流動人口辦理結婚登記時,應要求當事人出具《婚育證明》,對未持有《婚育證明》的,不予辦理,將情況及時通報給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辦理收養登記時,應當遵守國家計劃生育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稅務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應當將流動人口中違法生育者的年經濟收入情況及時提供給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
教育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應按國家規定接納流動人口子女入學,認真履行《xx省農業人口獨生子女家庭獎勵規定》中相應的職責,各學校在接收流動人口子女入學時應要求家長出具《婚育證明》,對未持有《婚育證明》的,應及時將流動人口子女就學情況通報給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十七條
建設房產部門應當指導、督促物業管理企業配合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住宅小區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十八條
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個體戶及個體私營企業協會應當協助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三章
管理與權益保障
第十九條
本縣常住人口中的育齡人員,到異地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或者居住的,應當到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辦理《婚育證明》,簽訂計劃生育合同,接受現居住地的管理。
第二十條
育齡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生育子女的,應當持有《生育證》或者生育服務證(以下簡稱生育證明),無生育證明生育的,按違法生育處理(參照《xx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處理)。
第二十一條
育齡流動人口應當在現居住地居住15日內,持身份證、《婚育證明》到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會交驗《婚育證明》;未辦理《婚育證明》的育齡流動人口,應當在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會責令限期補辦《婚育證明》的期限內補辦。
育齡流動人口在申請《居住證》、營業執照等證件之前,應當到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會交驗《婚育證明》或者辦理臨時婚育證明。
第二十二條
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到達現居住地1個月內,應當持《婚育證明》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接受免費的查孕查環服務。
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至少每半年到現居住地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一次生殖健康檢查。
第二十三條
流動人口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夫妻雙方申請,可以由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核
發一孩《生育證》:
(一)男(女)方為現居住地的常住戶口,女(男)方因婚姻遷入現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隨父母落戶的;
(二)夫妻雙方在現居住地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的。
第二十四條
申請在現居住地辦理一孩《生育證》的流動人口,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原籍夫妻雙方居民戶口冊;
(二)居民身份證;
(三)夫妻雙方的《結婚證》;
(四)持有效的《婚育證明》或者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鄉(鎮)人民政府和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證明;
(五)《居住證》。
第二十五條
育齡流動人口憑《婚育證明》,按照下列規定免費領取避孕藥具:
(一)有單位或者雇主的,向用人單位或者雇主領取;
(二)無單位或者雇主的,向現居住地村(居)委會領取。
第二十六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育齡流動人口提供安全、有效、適宜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育齡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由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計劃生育服務機構,或者經獲準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的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施行。
個體醫療機構不得為育齡流動人口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第二十七條
已婚育齡流動人口接受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費用,有用工單位的,由用工單位承擔;無用工單位的,由現居住地的縣級財政承擔。
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免費項目以外的費用和未落實避孕措施造成違反規定懷孕的補救手術費用,由本人承擔。
第二十八條
育齡流動人口違反規定懷孕后,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不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的,由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收取暫時性扣款5000元至20xx0元。經教育采取補救措施的,所扣款項全額退還。經教育仍不采取補救措施造成違法生育的,所扣款項充抵其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具體處理按《xx省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招用育齡流動人口的單位或者雇主,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會簽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責任書,并接受其指導、檢查和監督;
(二)建立育齡流動人口登記制度,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日常管理與服務工作;
(三)對違反規定懷孕的流動人口,應當勸其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報告其現居住地的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四)為招用的已婚育齡流動人口承擔本辦法規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費用。
第三十條
向育齡流動人口出租、出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會簽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責任合同,不得租(借)房屋給未持有《婚育證明》的育齡流動人口,協助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會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二)發現流動人口違反規定懷孕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村(居)委會,并協助當地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勸其采取補救措施。
第三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業有責任協助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社區居委會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傳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為小區內育齡流動人口發放免費避孕藥具;
(三)及時了解、掌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變動信息,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臺帳,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會報告育齡流動人口生育避孕情況。
第三十二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持有生育證明的流動人口孕產婦提供圍產期保健服務。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醫療、保健機構,在接診流動人口孕產婦時,應當查驗生育證明,對未持有生育證明的,應當及時動員其采取補救措施,不能采取補救措施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告知當地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不得隱瞞流動人口的違法生育情況。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在為育齡流動人口施行避孕節育手術時,應當提供優質服務,并建立生殖健康檔案,不得弄虛作假。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婚育證明及其他計劃生育證明。
第三十四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應當出示執法證件,依法管理。
第三十五條
對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部門、單位和個人,由政府或者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對舉報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屬實的單位和個人,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給予保護和獎勵。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照本辦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育齡流動人口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逾期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根據《國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由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一的,根據《國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給予警告,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的,根據《xx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發現流動人口懷孕不報告的,根據《xx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處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流動人口違法生育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根據《xx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第三十二條的個人和領導責任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條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七條和《國家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處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第四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徇私舞弊、侵犯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造成損害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xx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3
第一條 為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維護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合法權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長,提高人口素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國家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xx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xx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xx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的育齡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育齡流動人口,是指處于生育年齡離開戶籍所在地到我縣居住30日以上的縣外人員。
第四條 育齡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按照政府領導、部門配合、現居住地管理為主的原則,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政策推動、綜合治理、優質服務、村(居)民自治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機制。實行《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以下簡稱《婚育證明》)管理制度;定期查驗登記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務制度;信息交換反饋制度;法定代表人責任制度;目標管理責任制度;有獎舉報制度。
第五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公安、財政、工商、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民政、稅務、教育、建設房產管理等部門履行好本辦法規定的各項職責,配合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有關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監督、檢查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執行情況;
(三)制定具體的管理措施和目標管理責任考核辦法,并負責組織實施;
(四)監督、檢查和指導鄉(鎮)人民政府、村(居)委會出具和查驗《婚育證明》;
(五)組織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為育齡流動人口提供生殖健康、避孕節育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六)負責流動人口免費避孕藥具的供應;
(七)考核下一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八)查處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九)為流出、流入流動人口辦理《婚育證明》和臨時《婚育證明》。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
(一)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及基礎知識培訓;
(二)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登記制度,填報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統計報表,掌握流動人口生育變動信息;
(三)查驗育齡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對未辦理的,督促補辦;
(四)指導育齡流動人口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組織已婚育齡婦女進行生殖健康檢查,及時準確地出具《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以下簡稱報告單),督促違反規定懷孕的婦女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五)與育齡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建立聯系制度,及時通報育齡流動人口的生育、避孕節育情況;
(六)按照流動人口綜合管理的要求,與使用育齡流動人口或者為育齡流動人口提供經營、服務場所和住宿的單位、個人簽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責任書,并負責考核其履行責任的情況;
(七)為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口辦理一孩生育手續;
(八)為流出的育齡人員出具辦理《婚育證明》的有關證明;
(九)與流出的已婚育齡婦女簽訂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合同,建立生育、避孕節育情況定期報告制度;
(十)配合上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流動人口進行查處;
(十一)受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委托對違法生育的流動人口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八條村(居)委會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社區居委會應當配備一名流動人口專職管理員,落實管理服務職責;
(二)向育齡流動人口宣傳計劃生育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生殖健康科學知識;
(三)及時了解、掌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變動信息,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臺帳,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報告育齡流動人口生育、避孕情況;
(四)督促未辦理《婚育證明》的育齡流動人口補辦《婚育證明》;
(五)為育齡流動人口發放免費避孕藥具;
(六)配合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流動人口進行查處。
第九條 公安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
(一)為育齡流動人口辦理《居住證》時,應當核查當事人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會查驗過的《婚育證明》,對未持有《婚育證明》的,將情況及時通報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二)查處偽造、變造、買賣《婚育證明》等行為;
(三)配合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流動人口進行查處。
第十條 財政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
(一)配合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流動人口進行查處。
(二)指導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等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十二條 勞動保障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
(一)介紹流動人口就業時,應當核查其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會查驗過的《婚育證明》,對未持有《婚育證明》的,不予介紹流動人口就業,并將情況及時通報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二)監督、檢查用工單位承擔流動人口免費享受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費用的落實情況。
第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
(一)指導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做好育齡流動人口生殖健康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二)負責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實行規范管理;
(三)配合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非法為流動人口提供助產服務、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或者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報告單》,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為流動人口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等醫療、保健機構進行查處。
第十四條 民政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在為流動人口辦理結婚登記時,應要求當事人出具《婚育證明》,對未持有《婚育證明》的,不予辦理,將情況及時通報給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辦理收養登記時,應當遵守國家計劃生育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稅務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應當將流動人口中違法生育者的年經濟收入情況及時提供給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 教育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應按國家規定接納流動人口子女入學,認真履行《xx省農業人口獨生子女家庭獎勵規定》中相應的職責,各學校在接收流動人口子女入學時應要求家長出具《婚育證明》,對未持有《婚育證明》的,應及時將流動人口子女就學情況通報給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十七條 建設房產部門應當指導、督促物業管理企業配合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住宅小區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十八條 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個體戶及個體私營企業協會應當協助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三章 管理與權益保障
第十九條 本縣常住人口中的育齡人員,到異地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或者居住的,應當到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辦理《婚育證明》,簽訂計劃生育合同,接受現居住地的管理。
第二十條 育齡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生育子女的,應當持有《生育證》或者生育服務證(以下簡稱生育證明),無生育證明生育的,按違法生育處理(參照《xx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處理)。
第二十一條 育齡流動人口應當在現居住地居住15日內,持身份證、《婚育證明》到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會交驗《婚育證明》;未辦理《婚育證明》的育齡流動人口,應當在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會責令限期補辦《婚育證明》的期限內補辦。
育齡流動人口在申請《居住證》、營業執照等證件之前,應當到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會交驗《婚育證明》或者辦理臨時婚育證明。
第二十二條 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到達現居住地1個月內,應當持《婚育證明》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接受免費的查孕查環服務。
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至少每半年到現居住地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一次生殖健康檢查。
第二十三條 流動人口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夫妻雙方申請,可以由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核發一孩《生育證》:
(一)男(女)方為現居住地的常住戶口,女(男)方因婚姻遷入現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隨父母落戶的;
(二)夫妻雙方在現居住地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的。
第二十四條 申請在現居住地辦理一孩《生育證》的流動人口,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原籍夫妻雙方居民戶口冊;
(二)居民身份證;
(三)夫妻雙方的《結婚證》;
(四)持有效的《婚育證明》或者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鄉(鎮)人民政府和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證明;
(五)《居住證》。
第二十五條 育齡流動人口憑《婚育證明》,按照下列規定免費領取避孕藥具:
(一)有單位或者雇主的,向用人單位或者雇主領取;
(二)無單位或者雇主的,向現居住地村(居)委會領取。
第二十六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育齡流動人口提供安全、有效、適宜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育齡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由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計劃生育服務機構,或者經獲準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的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施行。
個體醫療機構不得為育齡流動人口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第二十七條 已婚育齡流動人口接受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費用,有用工單位的,由用工單位承擔;無用工單位的,由現居住地的縣級財政承擔。
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免費項目以外的費用和未落實避孕措施造成違反規定懷孕的補救手術費用,由本人承擔。
第二十八條 育齡流動人口違反規定懷孕后,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不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的,由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收取暫時性扣款5000元至20000元。經教育采取補救措施的,所扣款項全額退還。經教育仍不采取補救措施造成違法生育的,所扣款項充抵其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具體處理按《xx省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招用育齡流動人口的單位或者雇主,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會簽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責任書,并接受其指導、檢查和監督;
(二)建立育齡流動人口登記制度,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日常管理與服務工作;
(三)對違反規定懷孕的流動人口,應當勸其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報告其現居住地的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四)為招用的已婚育齡流動人口承擔本辦法規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費用。
第三十條 向育齡流動人口出租、出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會簽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責任合同,不得租(借)房屋給未持有《婚育證明》的育齡流動人口,協助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會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二)發現流動人口違反規定懷孕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村(居)委會,并協助當地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勸其采取補救措施。
第三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業有責任協助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社區居委會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傳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為小區內育齡流動人口發放免費避孕藥具;
(三)及時了解、掌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變動信息,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臺帳,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會報告育齡流動人口生育避孕情況。
第三十二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持有生育證明的流動人口孕產婦提供圍產期保健服務。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醫療、保健機構,在接診流動人口孕產婦時,應當查驗生育證明,對未持有生育證明的,應當及時動員其采取補救措施,不能采取補救措施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告知當地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不得隱瞞流動人口的違法生育情況。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在為育齡流動人口施行避孕節育手術時,應當提供優質服務,并建立生殖健康檔案,不得弄虛作假。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婚育證明及其他計劃生育證明。
第三十四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應當出示執法證件,依法管理。
第三十五條 對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部門、單位和個人,由政府或者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對舉報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屬實的單位和個人,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給予保護和獎勵。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照本辦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育齡流動人口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逾期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根據《國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由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一的,根據《國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給予警告,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的,根據《xx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發現流動人口懷孕不報告的,根據《xx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處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流動人口違法生育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根據《xx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第三十二條的個人和領導責任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條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七條和《國家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處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第四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侵犯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造成損害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五章 附則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4
第一條為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維護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合法權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長,提高人口素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國家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xx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xx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xx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的育齡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育齡流動人口,是指處于生育年齡離開戶籍所在地到我縣居住30日以上的縣外人員。
第四條育齡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按照政府領導、部門配合、現居住地管理為主的原則,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政策推動、綜合治理、優質服務、村(居)民自治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機制。實行《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以下簡稱《婚育證明》)管理制度;定期查驗登記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務制度;信息交換反饋制度;法定代表人責任制度;目標管理責任制度;有獎舉報制度。
第五條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公安、財政、工商、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民政、稅務、教育、建設房產管理等部門履行好本辦法規定的各項職責,配合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六條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有關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監督、檢查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執行情況;
(三)制定具體的管理措施和目標管理責任考核辦法,并負責組織實施;
(四)監督、檢查和指導鄉(鎮)人民政府、村(居)委會出具和查驗《婚育證明》;
(五)組織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為育齡流動人口提供生殖健康、避孕節育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六)負責流動人口免費避孕藥具的供應;
(七)考核下一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八)查處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九)為流出、流入流動人口辦理《婚育證明》和臨時《婚育證明》。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
(一)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及基礎知識培訓;
(二)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登記制度,填報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統計報表,掌握流動人口生育變動信息;
(三)查驗育齡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對未辦理的,督促補辦;
(四)指導育齡流動人口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組織已婚育齡婦女進行生殖健康檢查,及時準確地出具《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以下簡稱報告單),督促違反規定懷孕的婦女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五)與育齡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建立聯系制度,及時通報育齡流動人口的生育、避孕節育情況;
(六)按照流動人口綜合管理的要求,與使用育齡流動人口或者為育齡流動人口提供經營、服務場所和住宿的單位、個人簽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責任書,并負責考核其履行責任的情況;
(七)為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口辦理一孩生育手續;
(八)為流出的育齡人員出具辦理《婚育證明》的有關證明;
(九)與流出的已婚育齡婦女簽訂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合同,建立生育、避孕節育情況定期報告制度;
(十)配合上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流動人口進行查處;
(十一)受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委托對違法生育的流動人口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八條村(居)委會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社區居委會應當配備一名流動人口專職管理員,落實管理服務職責;
(二)向育齡流動人口宣傳計劃生育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生殖健康科學知識;
(三)及時了解、掌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變動信息,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臺帳,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報告育齡流動人口生育、避孕情況;
(四)督促未辦理《婚育證明》的育齡流動人口補辦《婚育證明》;
(五)為育齡流動人口發放免費避孕藥具;
(六)配合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流動人口進行查處。
第九條公安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
(一)為育齡流動人口辦理《居住證》時,應當核查當事人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會查驗過的《婚育證明》,對未持有《婚育證明》的,將情況及時通報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二)查處偽造、變造、買賣《婚育證明》等行為;
(三)配合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流動人口進行查處。
第十條財政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
(一)配合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流動人口進行查處。
(二)指導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等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十二條勞動保障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
(一)介紹流動人口就業時,應當核查其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會查驗過的《婚育證明》,對未持有《婚育證明》的,不予介紹流動人口就業,并將情況及時通報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二)監督、檢查用工單位承擔流動人口免費享受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費用的落實情況。
第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
(一)指導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做好育齡流動人口生殖健康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二)負責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實行規范管理;
(三)配合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非法為流動人口提供助產服務、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或者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報告單》,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為流動人口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等醫療、保健機構進行查處。
第十四條民政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在為流動人口辦理結婚登記時,應要求當事人出具《婚育證明》,對未持有《婚育證明》的,不予辦理,將情況及時通報給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辦理收養登記時,應當遵守國家計劃生育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稅務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應當將流動人口中違法生育者的年經濟收入情況及時提供給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教育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應按國家規定接納流動人口子女入學,認真履行《xx省農業人口獨生子女家庭獎勵規定》中相應的職責,各學校在接收流動人口子女入學時應要求家長出具《婚育證明》,對未持有《婚育證明》的,應及時將流動人口子女就學情況通報給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十七條建設房產部門應當指導、督促物業管理企業配合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住宅小區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十八條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個體戶及個體私營企業協會應當協助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三章管理與權益保障
第十九條本縣常住人口中的育齡人員,到異地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或者居住的,應當到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辦理《婚育證明》,簽訂計劃生育合同,接受現居住地的管理。
第二十條育齡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生育子女的,應當持有《生育證》或者生育服務證(以下簡稱生育證明),無生育證明生育的,按違法生育處理(參照《xx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處理)。
第二十一條育齡流動人口應當在現居住地居住15日內,持身份證、《婚育證明》到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會交驗《婚育證明》;未辦理《婚育證明》的育齡流動人口,應當在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會責令限期補辦《婚育證明》的期限內補辦。
育齡流動人口在申請《居住證》、營業執照等證件之前,應當到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會交驗《婚育證明》或者辦理臨時婚育證明。
第二十二條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到達現居住地1個月內,應當持《婚育證明》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接受免費的查孕查環服務。
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至少每半年到現居住地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一次生殖健康檢查。
第二十三條流動人口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夫妻雙方申請,可以由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核發一孩《生育證》:
(一)男(女)方為現居住地的常住戶口,女(男)方因婚姻遷入現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隨父母落戶的;
(二)夫妻雙方在現居住地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的。
第二十四條申請在現居住地辦理一孩《生育證》的流動人口,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原籍夫妻雙方居民戶口冊;
(二)居民身份證;
(三)夫妻雙方的《結婚證》;
(四)持有效的《婚育證明》或者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鄉(鎮)人民政府和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證明;
(五)《居住證》。
第二十五條育齡流動人口憑《婚育證明》,按照下列規定免費領取避孕藥具:
(一)有單位或者雇主的,向用人單位或者雇主領取;
(二)無單位或者雇主的,向現居住地村(居)委會領取。
第二十六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育齡流動人口提供安全、有效、適宜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育齡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由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計劃生育服務機構,或者經獲準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的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施行。
個體醫療機構不得為育齡流動人口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第二十七條已婚育齡流動人口接受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費用,有用工單位的,由用工單位承擔;無用工單位的,由現居住地的縣級財政承擔。
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免費項目以外的費用和未落實避孕措施造成違反規定懷孕的補救手術費用,由本人承擔。
第二十八條育齡流動人口違反規定懷孕后,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不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的,由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收取暫時性扣款5000元至20000元。經教育采取補救措施的,所扣款項全額退還。經教育仍不采取補救措施造成違法生育的,所扣款項充抵其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具體處理按《xx省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招用育齡流動人口的單位或者雇主,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會簽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責任書,并接受其指導、檢查和監督;
(二)建立育齡流動人口登記制度,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日常管理與服務工作;
(三)對違反規定懷孕的流動人口,應當勸其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報告其現居住地的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四)為招用的已婚育齡流動人口承擔本辦法規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費用。
第三十條向育齡流動人口出租、出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會簽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責任合同,不得租(借)房屋給未持有《婚育證明》的育齡流動人口,協助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會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二)發現流動人口違反規定懷孕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村(居)委會,并協助當地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勸其采取補救措施。
第三十一條物業管理企業有責任協助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社區居委會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傳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為小區內育齡流動人口發放免費避孕藥具;
(三)及時了解、掌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變動信息,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臺帳,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會報告育齡流動人口生育避孕情況。
第三十二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持有生育證明的流動人口孕產婦提供圍產期保健服務。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醫療、保健機構,在接診流動人口孕產婦時,應當查驗生育證明,對未持有生育證明的,應當及時動員其采取補救措施,不能采取補救措施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告知當地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不得隱瞞流動人口的違法生育情況。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在為育齡流動人口施行避孕節育手術時,應當提供優質服務,并建立生殖健康檔案,不得弄虛作假。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婚育證明及其他計劃生育證明。
第三十四條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應當出示執法證件,依法管理。
第三十五條對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部門、單位和個人,由政府或者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對舉報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屬實的單位和個人,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給予保護和獎勵。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照本辦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育齡流動人口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逾期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根據《國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由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
二、三款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一的,根據《國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給予警告,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的,根據《xx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發現流動人口懷孕不報告的,根據《xx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處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流動人口違法生育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根據《xx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第三十二條的個人和領導責任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條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七條和《國家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處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第四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侵犯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造成損害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五章附則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5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1.完善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機構。我局成立了以局長為組長,總支書記為副組長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領導小組,明確了分管領導和具體經辦人,落實了責任,使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落到了實處。
2.局下屬單位均成立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領導小組,做到了組織落實,人員落實。
3.局與各下屬單位簽訂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目標責任書,落實了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責任制,實行層層負責,分級管理,責任明確,使全縣交通系統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得到整體推進。
4.注重宣傳教育。組織全體職工中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全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以及《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提高職工的認識,真正從思想上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把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納入議事日程,與交通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同獎懲。
二、注重與業務工作相結合,狠抓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
1.對流動人口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時,依據與交通部門簽訂的《市行業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責任書》予以辦理相關手續,未簽訂的不予辦理。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年度驗證時,當事人須持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已落實‘流管’措施的證明,無證明的`不予驗證。
2.在交通基礎工程建設中,與所轄較大型交通建設企業簽訂《市行業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責任書》,督促其落實“流管“措施:使用流動人口用工須持經所在地人口計劃生育部門查驗過的《婚育證明》,無證或未經查驗的不得招用;對已生育未絕育者,組織女性參加“三查”督促男驗其妻由計劃生育服務機構出具的“三查”證明;凡有違法懷孕者,須及時報告所在地人口計劃生育部門,并協助動員其終止妊娠。對未履行“流管”職責的施工單位限期整改。
3.認真做好元旦春節期間流動人口衛生計生關懷關愛專項行動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區域協作工作。交通系統各單位認真按照上級相關文件要求,開展關懷關愛專項行動,切實做好區域協作工作。
4.開展系統內干部職工出租房非婚同居、流動人口育齡婦女婚育證的清理工作,經查無一例違反計生工作的現象發生。
三、存在的問題
1.交通流動人口流動性大,工作宣傳檢查不能實現全覆蓋,致使個別人心存僥幸,不及時至指定地點登記完善相關手續。
2.交通工程流動人口逐年增多,流動頻繁管理難度增大,存在一定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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