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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切實加強重點部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事故隱患是指可能導致人身傷亡或造成重大經濟安全事故隱患,按其可能導致事故損失的程度分為3類:
1、重大事故隱患: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直接經濟損失達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事故隱患;
2、特大事故隱患: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事故隱患;
3、特別重大事故隱患: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達500萬元以上的事故隱患。
第三條各項目部要及時向局指揮部安全質量部報告本轄區的重大隱患,并提出整改計劃,整改方案。
第四條隱患的初評
各項目部發現事故隱患后應立即報告局指揮部部安全質量部,局指揮部安全質量部應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初評,確定其是否存在重特大事故隱患。若初評認定屬重特大事故隱患,應立即制發隱患整改指令書,并報集團公司業務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對該隱患進行技術評估,確定級次。
第五條隱患的整改
隱患整治單位接到整改通知書后,應立即組織實施整改,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治任務。安全質量部負責督促整改責任單位按期完成隱患整改任務。如到期不能完成整改任務,由局指揮部安全質量部依據有關安全法規實施處罰。
第六條隱患整改后的驗收
隱患整改單位完成隱患整改后,應書面向局指揮部安全質量部報告,申請驗收。各相關部門和安全質量部組織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責令重新整改。
第七條隱患整改報告書包括以下內容:
1、基本情況;
2、影響范圍;
3、可能影響程度;
4、事故隱患等級;
5、整改目標;
6、整改措施;
7、整改資金來源;
8、整改期間的防范措施;
9、整改單位和責任人(由單位第一責任人負責);
10、監管單位和責任人(由隱患整治單位的主管部門領導負責)。
第八條隱患整改單位的責任:隱患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全面工作的負責人)是隱患整改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編制整改方案,籌措整改資金,組織實施整改,保證整改力量,并對整改全過程實施監督。在完成整改后,報局指揮部安全質量部驗收。
第九條隱患監管單位的責任:隱患整改監管單位對隱患整改負監督管理責任。主要負責督促檢查隱患整改單位是否按整改通知書的要求實施整改,協調整改過程中的外部關系,組織隱患整改后的驗收。
第十條按計劃組織實施各級部門確認的隱患整改項目,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經費,確保按期完成。
第十一條對及時發現、積極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發生的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二條對存在重特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的項目部應予批評教育,并按有關規定對責任人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對重特大事故隱患未進行整改或未及時采取隱患監控措施的項目部,由局指揮部安全質量部負責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
第十四條對重特大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致使發生人員傷亡事故或重特大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其它未盡事宜以國家、鐵道部、鄭開城際鐵路工程指揮部的相關法律、法規、條例、制度為準。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局指揮部安全質量部負責解釋并修訂。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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