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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餐飲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全省農村小餐飲單位許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農村地區、城鄉結合部,有固定經營場所,符合餐飲服務活動特征,加工經營場所面積在60㎡以下(含60㎡)的小型餐館(含快餐店、小吃店、飲品店、農家樂等)。
加工經營場所面積60㎡以上(不含60㎡)、150㎡以下(含150㎡)的小型餐館(含快餐店、小吃店、飲品店、農家樂等),仍按照《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規定的條件進行許可審查。
第三條農村小餐飲單位從事加工經營活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要求,完善管理制度,落實管理措施,規范加工操作,保證食品安全,承擔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四條申請農村小餐飲單位餐飲服務許可的,應達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選址要求
地勢干燥,有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無明顯影響食品安全的污染源。
(二)加工經營場所要求
1.加工經營場所固定;
2.布局合理,能防止食品在加工制作過程中產生交叉污染; 3.配制涼菜的,應設置保障食品安全的操作專間(區、柜)。
(三)食品處理區要求
1.食品加工處理區要求地面平整、無裂縫、易于清洗;
2.有排水設施的,排水溝出口有網眼孔徑小于6mm的金屬隔柵或網罩等相應的防鼠措施;
3.墻壁平滑、無積垢,門、窗裝配嚴密,有防蠅紗網。
(四)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潔設施要求
配備符合要求的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設施設備,或有可靠方式提供充足、潔凈的餐飲具。
(五)食品原料、清潔工具清洗水池或器具要求
1.應分別設置動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或器具,經營水產品的,應獨立設置水產品清洗水池或器具;
2.用于拖把等清潔工具、用具的清洗池或器具應獨立設置;
3.各類清洗設施及用具應有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六)設備、工具和容器要求
1.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加工設備、工具和容器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要求,并易于清洗消毒;
2.刀具、菜墩、容器等應生熟分開,標識明顯;
3.涼菜專間(區、柜)應配備專用的防塵、防蠅、冷藏設施,工具、用具專用,并有明顯標識。
(七)通風排煙設施要求
加工制作場所應安裝排風設施。產生油煙的設備上方應配置排油煙機或換氣扇。
(八)廢棄物暫存設施要求
食品處理區設存放廢棄物或垃圾的容器,并配有蓋子。
(九)人員管理要求
應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管理及從業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并取得有效的健康證明。
(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1.從業人員健康衛生和培訓管理制度;
2.加工經營場所及設施設備衛生管理制度;
3.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潔制度;
4.食品及食品添加劑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臺賬記錄管理制度;
5.烹調加工制度;
6.食品安全事件報告制度;
7.保障食品安全管理需要的其他制度。
第五條加工經營場所面積≤20㎡,且經營相對單一固定品種的農村小餐飲單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限定其經營范圍,要求其具備與經營品種相適應的硬件設施。
第六條農村小餐飲單位申請《餐飲服務許可證》,應提交下列真實完整的書面材料:
1. 《河南省農村小餐飲單位許可申請書》(附后);
2.負責人或者業主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3.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工商行政部門出具的其他證明;
4.可以用于農村小餐飲單位經營的合法場所證明;
5.加工經營場所和設施設備布局示意圖;
6.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合格證明;
7.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第七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許可申請后,應按照《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依據《河南省農村小餐飲單位許可現場核查表》(附后)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核發《餐飲服務許可證》,并在《餐飲服務許可證》類別欄填寫“小餐飲”。
加工經營場所面積≤20㎡,且經營相對單一固定品種的農村小餐飲單位,還應在《餐飲服務許可證》備注欄中注明僅限加工經營項目的具體內容。
第八條農村小餐飲單位《餐飲服務許可證》的核發、變更、延續、注銷、補發等,依照《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
第九條依據本辦法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農村小餐飲單位,市、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加強監管。
第十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鼓勵小餐飲單位明廚亮灶,支持其實施提檔升級改造。
第十一條除農村地區、城鄉結合部以外的城市建成區內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小餐飲服務者,在保證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結合當地實際,可參照本辦法實施許可審查。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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