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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產業發展項目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是一種管理規定,通常用來約束和規范市場行為、特殊活動的一種規章制度。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鄉村產業發展項目管理辦法,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鄉村產業發展項目管理辦法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鄉村產業發展項目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省農業農村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xx〕20號)20xx/12/27下午4:09縣農業農村局縣財政局關于印發《縣鄉村產業發展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3/10《省農業農村廳支農資金管理規程》(農計發〔20xx〕12號)《省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財農〔20xx〕34號)和《縣現代農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松財農〔20xx〕7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用于鄉村產業發展方面的鄉村發展項目資金。農業救災資金、動植物疫病防治補助資金、扶持糧食生產及各類直接補貼資金、品種技術試驗示范等普惠類、任務類補助補償資金和以獎代補資金等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鄉村產業發展項目管理按照主體申報、擇優支持、績效激勵、公開監督的原則進行。
第二章支持對象和主要環節
第四條支持對象符合條件的縣域內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種養大戶、農家樂民宿經營主體、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組織和個人等。
第五條支持環節
(一)基礎設施建設類:農業產業基地土地平整、土壤改良、作業道、蓄水池、污水池、農田水利、噴滴灌設施、農業設施大棚,生產用房、養殖畜禽舍及規范化屠宰場(所)、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設施、美麗牧場、美麗蜂場、水產養殖、休閑漁業等基礎設施;菌茶果蔬藥等加工廠基礎設施提升建設、農產品產地交易場所、農旅融合、農家樂民宿等基礎設施及游步道;村組道路及其他小型設施等。
(二)設備設施提升類: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建設、各類農業生產機械,各類數字農業推廣應用建設,質量安全檢測檢驗儀器設備,養殖污水處理設備,20xx/12/27下午4:09縣農業農村局縣財政局關于印發《縣鄉村產業發展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4/10農產品產地加工、儲藏、保鮮、冷藏、物流等設備購置及其他現代農業科技支撐體系建設等。
(三)市場營銷類:農產品營銷體系建設,農產品旅游地商品購物網點建設,“互聯網”網上銷售平合建設,品牌體系建設等。
(四)技術推廣類:新品種、新技術、新機械等研究試驗示范,良種繁育體系建設,品種優化改良,先進實用技術,生態循環農業發展模式推廣應用與技術培訓和示范等。
(五)上級政府確定的其他鄉村產業發展重點工作。
第三章項目申報、儲備和立項
第六條項目申報。各鄉鎮(街道)根據縣財政局、縣農業農村局項目庫建設要求,組織符合條件的對象申報年度鄉村產業發展項目。
第七條項目儲備?h農業農村局對鄉鎮(街道)上報的項目進行受理和審核,各業務科室應對申報儲備項目的真實性、合規性、可行性進行論證審核,并對項目建設主體資質、項目實施基礎條件、用地等前置條件以及建設內容是否重復申報等情況進行重點審核,報局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后分別報送鄉村產業發展中心和縣財政局農業科備案,形成項目儲備庫,同時錄入縣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系統。對于難以審核或有特殊原因的項目還應提交班子會討論后確定是否進入儲備庫。
第八條項目評審。由縣農業農村局業務科室負責組織縣財政局、相關專家等對項目可行性進行論證評審,同時可邀請縣紀委縣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監督。
第九條項目立項?h農業農村局根據項目專項資金預算額度,結合《省農產品質量安全與農業農村扶持政策掛鉤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要求,對項目庫中的項目進行評審,擇優選取項目,擬定資金補助計劃并提交班
第十條申請立項的項目實施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并裝訂成冊:
(一)項目申報可研報告或標準文本、實施方案(附簡表)、實施單位基本情況表及前置審批材料等附件;
(二)項目申報、財務資料,自籌資金的真實性和建設期限承諾函;
(三)反映項目建設內容現狀的圖片;
(四)村集體經濟組織還需提供項目公開招投標、班子會記錄等內容;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四章項目實施
第十一條經立項的項目,業主單位必須嚴格按照下達的`項目建設計劃要求組織實施,項目建設自籌資金必須按計劃落實到位。財政補助資金必須用于規定建設內容,不得擅自調整項目建設計劃和資金使用方案。所在鄉鎮(街道)具體負責項目的督促,農業農村局業務科室負責具體項目的指導。如因規劃布局調整、土地征占用、土地糾紛、市場環境變化及重大政策調整等不可預見因素影響,如確需調整,必須向縣農業農村局申請變更,并經縣農業農村局批復后方可實施。
第十二條項目建設計劃下達后,半年內未啟動項目實施的,取消該項目立項資格,并暫停下年度項目立項安排。如有特殊情況未按規定期限完成項目建設任務的,須提出書面延期申請并報縣農業農村局同意,其他未按規定期限20xx/12/27下午4:09縣農業農村局縣財政局關于印發《縣鄉村產業發展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6/10完成項目建設的,將扣減項目資金補助額度,逾期6個月未完成的,取消項目扶持資格,并暫停項目單位1—3年項目立項安排。
第十三條項目實施單位要建立健全項目檔案管理、財務管理,主要包括項目申報資料、項目資金下達文件、項目招投標文件、項目實施各類合同、資金使用臺賬、項目實施總結、竣工驗收資料、項目專項審計(結算審價)報告、實施前后照片等資料,落實專人登記保存和管理。
第五章竣工驗收與績效評價
第十四條項目完工后,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在1個月內申請竣工驗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驗收報告;
(二)項目竣工驗收表;
(三)項目實施總結報告;
(四)項目下達計劃文件;
(五)項目專項審計(結算審價)報告;
(六)項目涉及工程招投標、采購合同,以及發票等憑證;
(七)項目實施前、后對比照片;
(八)其他需要的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收到驗收申請后,縣農業農村局應當按照項目驗收標準及時組織人員進行驗收或委托社會中介進行驗收。項目驗收由縣農業農村局業務科室牽頭組織,并邀請縣紀委縣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縣財政局、相關專家等一同參與。驗收結果報鄉村產業發展中心備案。
第十六條縣農業農村局各業務科室應按照《省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實施辦法》的要求認真做好項目實施的績效評價工作,并將績效評價報告送鄉村20xx/12/27下午4:09縣農業農村局縣財政局關于印發《縣鄉村產業發展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7/10產業發展中心備案,確保項目資金的使用績效。
第十七條項目績效評價考評結果列入項目實施單位誠信和追溯制檔案,作為下年度項目入庫、立項的重要評審因素應用。對上級主管部門抽查績效評價不合格的項目單位,在三年內不安排相關項目補助資金。
第六章資金使用監督
第十八條項目資金撥付按照各級各類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資金撥付和審核要求按照《縣農業農村局財務管理制度》(松農發〔20xx〕31號)和財政局相關文件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項目實施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各類財務管理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制度,實行專賬或專項核算管理,專款專用。資金核算要真實反映項目建設的情況,做到票證合法、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第二十條項目實施單位應加強項目資金的收支管理,支付原則上通過銀行支付程序,除國家規定可以用現金支付的情形外;使用合法支付憑證或有效票據,加強現金管理,嚴禁大額現金支付。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縣財政局和縣農業農村局要加強對鄉村產業項目資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過程跟蹤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對資金使用和項目進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資金使用單位加強資金和項目管理。同時應當接受派駐紀檢組和社會監督,確保項目資金規范使用、安全運行。
第二十二條項目實施單位要及時向縣農業農村局和縣財政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材料,按規定對資金進行全面、真實、完整的財務核算。對違反鄉村產業項目資金使用管理規定,虛報、冒領、截留、挪用、騙取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20xx/12/27下午4:09縣農業農村局縣財政局關于印發《縣鄉村產業發展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8/10對由于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工作失職、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涉嫌嚴重違紀違規的,移送監察機關立案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二十三條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在一定期限內停止其多村產業項目申報資格:
(一)項目建設單位或部門因在項目申報、實施中存在弄虛作假及擠占挪用、騙取鄉村產業扶持資金等行為被依法依規處理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調整鄉村產業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實施地點項目實施內容等,涉及金額大、造成重大影響的;
(三)存在其他嚴重違規違紀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縣農業農村局、財政局可暫緩或停止撥款:
(一)弄虛作假,騙取國家資金的;
(二)截留、挪用項目資金的;
(三)拒不接受縣財政局、縣農業農村局或其他監督部門監督檢查的;
(四)存在其他違規違紀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建立項目實施主體信用監管制度,將各類專項檢查和審計中發現存在違規違紀行為的責任主體列入信用監管中,以通報并視情節輕重,在3年內不安排相關項目補助資金;對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被有關部門查處的單位或個人,3年內不予安排項目,對已立項的項目,撤銷項目安排。
第二十六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項目扶持:存在使用違禁農業投入品被查處的;畜禽養殖未按規定開展強制免疫的;推諉、拒絕等不配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抽檢的;連續3次農產品抽檢不合格或畜禽免疫抗體檢測不合格的;未納入省級監管平臺及未實施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管理,近三年內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有其他不得給予項目扶持情形的。
鄉村產業發展項目管理辦法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鄉村醫生從業管理,規范鄉村醫生執業活動,根據《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符合《條例》規定的,擬申請執業注冊或者再注冊、變更注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人員。
第三條鄉村醫生經注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后,方可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的醫療服務。鄉村醫生執業地點應與登記注冊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地點相符。
第四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管理工作。
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工作,制定本地區鄉村醫生考核辦法,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申請到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依照衛生部《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進行執業注冊,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注冊程序
第六條符合《條例》第十條規定,擬申請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人員,應當向村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執業注冊。
第七條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鄉村醫生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
。ǘ┛h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原件與復印件;
(三)申請人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
(四)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擬聘用證明;
(五)身體健康的相關證明;
。┙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兩張。
第八條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注冊申請之日起15日內辦理執業注冊手續。對符合條件的,準予注冊,發給《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注冊,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九條《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應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轉讓、涂改和毀損。如發生損壞或者遺失的,當事人應及時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損壞的《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應交回原發證部門;《鄉村醫生執業證書》遺失的,當事人應于15日內在當地市級以上政府報刊上聲明作廢。
第三章執業再注冊
第十條《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申請再注冊。
因中止執業活動滿2年需要重新執業的,按再注冊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鄉村醫生申請執業再注冊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原注冊執業期間,遵守執業規則,履行鄉村醫生職責;
。ǘ┙浛h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培訓與考核合格;
。ㄈ┚哂型耆袷滦袨槟芰,身體健康能勝任本職工作;
。ㄋ模┦艿蹁N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執業注冊之日止已滿2年的;
(五)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執業之日止已滿2年的;
(六)中止執業活動滿2年需要重新執業的,應當接受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醫療機構培訓3至6個月,并考核合格。無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鄉村醫生申請執業再注冊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鄉村醫生執業再注冊申請審核表》;
。ǘ多l村醫生執業證書》原件或復印件;
。ㄈ┛h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每年一次培訓合格記錄和每兩年一次考核合格記錄;
。ㄋ模┥暾埲松矸葑C原件與復印件;
。ㄎ澹┐遽t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擬繼續聘用證明;
。┥眢w健康的相關證明;
(七)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兩張;
(八)中止執業活動滿2年的,還應提供培訓考核合格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持有注明"僅限在邊遠山區、海島沒有村醫療衛生機構的行政村執業"《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人員,申請再注冊僅限在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邊遠山區、海島沒有村醫療衛生機構的行政村執業。
第十四條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再注冊申請之日起15日內辦理執業注冊手續。對符合條件的,準予再注冊,并換發《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再注冊,應當收回原《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變更注冊
第十五條鄉村醫生申請變更執業注冊地點,應當到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十六條鄉村醫生申請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屬于原注冊的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申請人應到原注冊的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鄉村醫生申請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不屬于原注冊的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申請人應當先到原注冊的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并填寫《鄉村醫生變更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原注冊的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同意意見后,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第十七條申請變更執業地點的鄉村醫生,應當向擬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執業注冊手續,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缘目h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的《鄉村醫生變更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
。ǘ┥暾埲松矸葑C原件與復印件;
(三)擬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擬聘用證明;
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兩張。
第十八條持有注明"僅限在邊遠山區、海島沒有村醫療衛生機構的行政村執業"《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人員,申請變更注冊僅限在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邊遠山區、海島沒有村醫療衛生機構的行政村執業。
第十九條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變更注冊申請之日起15日內辦理執業注冊手續。對不符合變更注冊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鄉村醫生辦理變更執業注冊手續過程中,在未完成新的變更執業地點許可前,不得從事執業活動。
第五章注銷與撤銷
第二十一條鄉村醫生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村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30日內報告原注冊的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原注冊的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注銷執業注冊,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ㄒ唬┧劳龌蛘弑恍媸й櫟;
。ǘ┦苄淌绿幜P的;
。ㄈ┦艿蹁N《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ㄋ模┲兄箞虡I活動滿2年的;
(五)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冊的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上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撤銷鄉村醫生執業注冊:
。ㄒ唬┏椒ǘ殭嘧鞒鰷视枳詻Q定的;
。ǘ┻`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注冊決定的;
。ㄈ⿲Σ痪邆渖暾堎Y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注冊決定的;
。ㄋ模┓、法規規定可以撤銷的。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應當撤銷鄉村醫生執業注冊。
第二十三條被注銷或被撤銷注冊的當事人如有異議,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取行政訴訟。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負責鄉村醫生執業注冊的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轄區《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準予注冊、發放、變更注冊和注銷、撤銷注冊等建立統計制度和檔案制度。
第二十五條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準予執業注冊、再注冊、變更注冊和注銷與撤銷注冊的人員名單向其執業或擬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村民公告,并由設區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后,再報省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由省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衛生部規定的格式統一印制。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省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xx年3月3日起施行,《福建省衛生廳關于下發〈福建省鄉村醫生執業注冊暫行辦法〉的通知》(閩衛基婦[20xx]9號)和《關于做好鄉村醫生資格重新認定和執業注冊工作的補充規定》(閩衛基婦[20xx]294號)同時廢止。
鄉村產業發展項目管理辦法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鄉村醫生執業活動,加強鄉村醫生隊伍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執業醫師法)、《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尚未取得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在村級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鄉村醫生。
村級醫療衛生機構中的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依照執業醫師法的規定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自20xx年8月5日起,進入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三條鄉村醫生經注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后,方可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從事相應的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活動。
執業地點是指鄉村醫生執業的村級醫療衛生機構。
未經注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者,不得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活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注冊條件
第五條《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公布之前的鄉村醫生,取得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后,繼續在村醫療機構執業:
(一)已經取得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等以上醫學專業學歷的;
。ǘ┰诖遽t療衛生機構連續工作20xx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培訓規劃,經過培訓考試并取得合格證書的。
第六條對具有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或已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在村醫療機構執業,但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鄉村醫生,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全省統一培訓規劃進行有關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基本知識的培訓,并根據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考試內容、考試范圍進行考試。前款所提的鄉村醫生經培訓并參加鄉村醫生執業考試合格的,可以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經培訓但考試不合格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其再次培訓和考試。不參加再次培訓或者再次考試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
第七條鄉村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冊:
。ㄒ唬┎痪邆渫耆袷滦袨槟芰Φ模
(二)受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ㄈ┦艿蹁N《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執業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ㄋ模┘最悺⒁翌悅魅静〉膫魅酒,精神病發病期以及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宜或者不勝任醫療、預防保健業務工作的;
(五)年滿60周歲。
第三章注冊程序
第八條擬在村級醫療衛生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縣級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第九條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l村醫生執業注冊申請表;
(二)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肆張;
。ㄈ┛h級的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
。ㄋ模夺t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
同時按照第五條規定,提供下列相關材料:
。ㄒ唬┲械纫陨厢t學專業學校畢業證原件和復印件;
(二)接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培訓的《培訓合格證書》;
。ㄈ┰诖寮夅t療機構連續工作20xx年以上的工作證明;
。ㄋ模┛h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第十條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注冊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按注冊要求發給省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鄉村醫生執業證書》。醫學教 育網搜集整理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鄉村醫生,只能在本縣(市)轄區村級醫療機構內開展執業活動。
第十一條對不符合注冊條件的,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注冊申請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二條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鄉村醫生的培訓和考核工作,每兩年一次。鄉村醫生經考核合格的,可以繼續執業;經考核不合格的,在6個月內可以申請進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鄉村醫生,原注冊部門應當注銷其執業注冊,并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第十三條《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應當妥善保管,如發生損壞或者遺失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或換領。損壞的《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應當交回原發證部門!多l村醫生執業證書》遺失的,原持證人應當于15日內在當地指定的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告。
《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為5年,每年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進行校驗一次。
第四章再注冊注銷注冊與變更注冊
第十四條《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申請再注冊。
第十五條鄉村醫生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或者執業所在地村醫療機構應當在30日內報告注冊主管部門,辦理注銷注冊:
。ㄒ唬┧劳龌蛘弑恍媸й櫟模
(二)受刑事處罰的;
。ㄈ┲兄箞虡I活動滿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取得執業醫師或助理執業醫師資格的;
。┥眢w健康狀況不適應繼續執業的;
(七)受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ò耍┯谐鼋琛⒊鲎、抵押、轉讓、涂改《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行為的;
。ň牛┠挲g超過60周歲的;
。ㄊ┻`反與執業有關法律法規的。
第十六條被注銷注冊的當事人如有異議,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鄉村醫生變更執業地點等注冊事項的,應當到注冊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并提交變更執業注冊申請表、《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第十八條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注冊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對因不符合注冊條件不予變更的,應當自收到變更注冊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鄉村醫生在變更執業地點過程中,在《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原注冊事項已被變更,未完成新的變更事項許可前,不得在新的地方從事執業活動。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準予執業注冊、再次注冊、變更注冊和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向其執業的村級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村民公告,并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報送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再注冊、變更注冊、注銷注冊,應當依照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則,提高辦事效率。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鄉村醫生不得申請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地點執業。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鄉村產業發展項目管理辦法 4
第一條:為規范鄉村醫生執業活動,加強鄉村醫生隊伍管理,根據國務院頒布的《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尚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
第三條:省、市、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鄉村醫生管理工作?h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工作。
第四條:《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公布前的鄉村醫生,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后,繼續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
(一)已經取得中等以上醫學專業學歷的;
。ǘ┰诖遽t療衛生機構連續工作20xx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培訓規劃,接受培訓取得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河北省鄉村醫生中專水平培訓合格證書》或《醫生(鄉村)資格證書》的。
第五條:對具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但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鄉村醫生,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鄉村醫生考試培訓大綱和指定的培訓教材,進行有關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基本知識的培訓。培訓工作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并于20xx年4月底前完成。考試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考試辦法另行制定。
前款所指的鄉村醫生經培訓并考試合格的,可以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經培訓但考試不合格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其進行再次培訓并參加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再次考試。不參加再次培訓或者再次考試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
第六條:從20xx年8月5日《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公布之日起,進入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必須具備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七條:鄉村醫生申請執業注冊,應向村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l村醫生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ㄈ┒缑夤谡姘肷碚掌瑑蓮;
(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
。ㄎ澹┫铝凶C書或證明之一:
1、《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頒布以前取得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等以上醫學專業學校畢業證書;
2、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河北省鄉村醫生中專水平培訓合格證書》或《醫生(鄉村)資格證書》;
3、由鄉鎮衛生院出具并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認定的在村醫療衛生機構連續工作20xx年以上的證明;
4、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接受培訓、考試,取得的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鄉村醫生執業考試合格證書。
。┐遽t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擬聘用證明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擬新建村醫療衛生機構的須提交村民委員會推薦證明和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擬批準設置的證明。
第八條: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執業注冊,發給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衛生部規定的格式統一印制的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注冊,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九條:鄉村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ㄒ唬┥眢w健康狀況不能夠勝任鄉村醫生工作的,或年滿60周歲,不宜再從事鄉村醫生工作的;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受刑事處罰的,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執業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四)受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執業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第十條:鄉村醫生經注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后,方可在聘用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
未經注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不得執業。
第十一條: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為5年。
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申請再注冊。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準予再注冊,換發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ㄒ唬┙浭∪嗣裾l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進行的考核合格;
(二)身體狀況良好,能夠勝任鄉村醫生工作。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再注冊,由發證部門收回原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一)經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進行的考核不合格的;
。ǘ┥眢w健康狀況不適宜繼續執業的;
。ㄈ┲兄灌l村醫生執業活動滿2年的。
第十二條:鄉村醫生應當在聘用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十三條:鄉村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冊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注銷執業注冊,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ㄒ唬┧劳龌蛘弑恍媸й櫟;
。ǘ┦苄淌绿幜P的;
。ㄈ┲兄箞虡I活動滿2年的;
。ㄋ模┛己瞬缓细,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四條: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應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轉讓、涂改和毀損。毀損和遺失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或換領。毀損的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應當交回原發證部門。
第十五條: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準予執業注冊、再注冊和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向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再注冊、注銷注冊的,應當依據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則,提高辦事效率。
第十七條:村民和鄉村醫生發現違法辦理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再注冊、注銷注冊的,可以向有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有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反映的情況應當及時核實,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予以公布。
第十八條:對偽造鄉村醫生證書、學歷證明、培訓合格證書、資格證書、從業年限等有關證明、證件,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依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收繳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第十九條:上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加強對下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再注冊、注銷注冊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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