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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籍管理辦法

時間:2023-01-08 12:39:10 管理辦法 我要投稿

學籍管理辦法(8篇)

學籍管理辦法1

  第一章、總則

  第1條

  第2條本規定適用于遼寧省境內所有普通高中。

  第3條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由省、市、縣三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共同負責,以市教育行政部門為主。

  第4條普通高中學生學籍實施電子化管理,全省建立統一的網絡管理平臺。

  第二章、入學和注冊

  第5條初中畢業生須持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或招生部門批準、普通高中發放的錄取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內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手續。開學后兩周內不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者,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因故不能如期辦理入學手續者,須由家長或監護人持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辦理入學手續。學生入學后一個月內,學校將學生名單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取得學籍,市教育行政部門再將學生名單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6條新生入學后,經學校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學籍。1、弄虛作假冒名頂替;2、已被其他學校錄取;3、高中階段在籍或已畢業。

  第7條嚴格控制班額。班額一般為42-46人,不得超過56人。

  第三章、轉學

  第8條因戶籍遷移外省、市、縣或我省、市、縣的學生可予轉學。

  第9條轉到外省的普通高中學生,由原就讀學校出具“轉學證明”、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報省教育廳備案。轉入我省的普通高中學生,學生或家長持原就讀學校出具的經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轉學證明”與轉入地戶籍遷入證明,到遷入地市教育行政部門辦理轉入手續,經轉入地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并安排學校,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10條學生休學期間不予轉學。

  第11條學生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第12條從國外轉回來的學生,由戶籍所在地的市教育行政部門對國外學習期間的學習成績做相應認定,安排學校就讀。

  第13條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不得拒收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

  第四章、借讀

  第14條借讀是指學生父母雙方因公出國工作、從事野外或流動性工作、支援邊疆、服役等特殊情況,學生須隨父母跨省、市、縣到其他學校臨時學習。

  第15條凡要求借讀的學生,應持父母所在單位和學籍所在學校證明及學籍所在學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向同級別學校提出借讀申請,經借讀學校和借讀學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準予借讀。借讀學生不得變更就讀年級,借讀學生學籍保留在原學校。

  第16條借讀學生在借讀期間的成績和表現,由接收借讀學生的學校考核,并由借出和借入的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查蓋章后,提供給學生學籍所在學校。本省內借讀學生的綜合素質評價手冊由接收借讀學生的學校填寫。省外借讀學生的成績和表現由借出學校提供成績單和綜合素質鑒定。借讀學生的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由學籍所作學校發放。

  第五章、休學復學

  第17條學生因傷病不能堅持正常學習,可以休學。

  第18條因傷病休學的,須由學生本人向學校提出書面休學申請,提交縣區級(含縣區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經學校審核,報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發給休學證明。

  第19條學生休學期限為1學年,連續休學最多不超過2年。

  第20條學生休學期滿復學或提前復學的,由學生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因傷病休學須附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的證明),經學校批準,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即可復學。復學時學校可根據學生的實際情況編入相應年級就讀。

  學生休學期滿不能復學的.,須在休學期滿前兩周,向學校提出繼續休學申請,經學校同意后,繼續休學。連續休學二年以上,若無特殊情況,學籍予以取消。

  第21條學生因故死亡,學校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由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報市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學籍,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六章、退學

  第22條學生因患不可治愈的重癥或患慢性疾病長期休學,不能堅持正常學習(須有縣區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學習期間因意外傷害性事故導致嚴重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須有縣區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學生出國定居(須憑學生本人護照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可以退學。

  第23條學生或監護人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退學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并報市教育局行政部門批準后,予以退學。

  第24條自動退學。學生在一學期內連續曠課超過6周或累計曠課8周以上,經學校與家長多次聯系幫助教育無效者;或休學期滿,經學校與家長聯系仍未復學或不按期辦理繼續休學手續者,經學校報請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25條按規定退學的學生,學校不退學費。

  第七章、留級跳級

  第26條我省普通高中實行學年學分制管理,不存在留級與跳級。

  第八章、畢業、結業、肄業

  第27條學生修業期滿,修滿《遼寧省普通高中課程改革工作方案》規定的144學分,道德品質與公民素養評定為合格,學習能力、交流與合作、運動與健康、審美與表現均評定為C等級(含C等級)以上,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省教育廳統一制作、市教育局驗印的畢業證書。畢業證書丟失只予補發一次,收取工本費。

  第28條學生修業期滿,未修滿《遼寧省普通高中課程改革工作方案》規定的最低144學分,或道德品質與公民素養有一項評定為不合格及學習能力、交流與合作、運動與健康、審美與表現有一項評定為D等級,不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第29條學生在校學習一年以上退學的,由學校出具就讀證明。

  第九章、獎勵、處分

  第30條德智體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給予獎勵。凡受到校級以上獎勵,應予公示,并記入學生檔案。

  第31條嚴重違反《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學校有關規章制度以及治安管理法規的學生,應給予處分。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六種。學生在校期間被司法部門判刑、勞動管教、或在留校察看期間,有違法犯罪行為,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第32條學校對犯錯誤的學生應加強教育,促其認錯悔改;必須處分的,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處分恰當。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前,要與學生家長進行溝通,處分結論要同學生本人及家長見面。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可向學校或學校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給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處分,須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開除學籍處分,除上述手續外,還須報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33條學校要加強對受處分學生的幫助教育。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學生在1學期后,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1年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撤銷其處分。撤銷處分的權限和決定處分的權限相同。

  已撤銷的處分不進入學生檔案。留校察看處分未撤銷者不予畢業,發給肄業證書。

  第十章、管理權限

  第34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遼寧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規定,提供學籍管理網絡平臺,檢查、指導市實施學籍管理工作,市教育行政部門具體實施學籍管理工作,縣教育行政部門配合市教育行政部門實施學籍管理,學校負責學生檔案材料的建立、審核和管理。

  第35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配備學籍管理專職人員和學籍管理專用設備。

  第十一章、附則

  第36條市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37條本規定的解釋權屬遼寧省教育廳。

  第38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39條1997年省教委頒發的《遼寧省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辦法(試行)》(遼教委字[1997]33號)自本規定發布之日起廢止。

學籍管理辦法2

  記者昨日獲悉,省教育廳日前印發《福建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其中明確規定了可以轉學的情形,并規定學生學籍號以身份證號為基礎,一人一號,終身不變。

  以身份證號為基礎,學籍號終身不變

  《辦法》規定,學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為其通過全國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學生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從幼兒園入園或小學入學初次采集學籍信息后開始使用,終身不變。

  小學、初中、高中一年級新生入學注冊后,由學校為學生編列全省使用的學籍輔號,并納入全國學籍系統統一管理。

  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學籍管理實行“一人一籍,籍隨人走”。

  學生學籍實行全省統籌、分級負責、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并通過“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進行信息化管理。

  小學生和初中生5種情況可轉學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轉學:

  學生戶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區縣遷移或在本縣域內跨學區、鄉鎮遷移(不含同城區內遷移)的;學生父母雙方或者其他監護人跨省、市、區縣工作調動(不含同城區內調動)的;隨遷子女及其父母雙方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居住地跨省、市、區縣、鄉鎮遷移(不含同城區內遷移)的;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長期出國(出境)工作、支援邊疆建設、現役軍人(含武警)工作調動,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投靠親屬到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學生接受教育期間身體狀況發生變化的,可視情況由普通學校轉入特殊教育學校,或由特殊教育學校轉入普通學校。

  高中遇4種情形可以申請轉學

  普通高中學生在接受教育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轉學:

  學生戶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區縣遷移(不含同城區內遷移)的;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長期出國(出境)工作、支援邊疆建設、現役軍人(含武警)工作調動等原因,其子女投靠親屬到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學生因身體等特殊原因確需在同城區內轉學的,其中考成績須達轉入學校當年錄取分數線;有技術特長或愛好的,可申請轉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

  普通高中之間的轉學執行同級別學校互轉的原則。國際課程班與普通班學生不得互轉。

  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轉入普通高中學校,限于學生報考高中階段學校時所在的設區市范圍內,其中考成績要達轉入學校當年錄取分數線,符合有關轉學條件,并經雙方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入后應補學缺修課程。

  新聞鏈接:

  福建省中小學生轉學休學退學等學籍管理有新辦法

  福州日報6月17日訊(記者許含宇)中小學生符合什么條件才能轉學?普高國際班的學生能轉到普通班學習嗎?昨日,省教育廳出臺的《福建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對我省小學、初中和高中的學籍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中小學生轉學、休學、退學如何辦理從即日起將遵照新辦法執行。

  今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適用于該《辦法》。辦法明確了普通高中之間的`轉學只允許在同級別學校間互轉,而且國際課程班與普通班的學生不允許互轉。

  轉學畢業年級下學期一般不辦理轉學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在接受教育期間有下列5種情形之一的,可申請轉學:

  1.學生戶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區縣遷移或在本縣域內跨學區、鄉鎮遷移(不含同城區內遷移)的;

  2.學生父母雙方或者其他監護人跨省、市、區縣工作調動(不含同城區內調動)的;

  3.隨遷子女及其父母雙方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居住地跨省、市、區縣、鄉鎮遷移(不含同城區內遷移)的;

  4.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長期出國(出境)工作、支援邊疆建設、現役軍人(含武警)工作調動,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投靠親屬到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

  5.學生接受教育期間身體狀況發生變化的,可視情況由普通學校轉入特殊教育學校就讀,或由特殊教育學校轉入普通學校就讀。

  普通高中學生在接受教育期間有下列4種情形之一的,可申請轉學:

  1.學生戶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區縣遷移(不含同城區內遷移)的;

  2.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長期出國(出境)工作、支援邊疆建設、現役軍人(含武警)工作調動等原因,其子女投靠親屬到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

  3.學生因身體等特殊原因確需在同城區內轉學的,其中考成績須達到轉入學校當年錄取分數線;

  4.具有技術特長或愛好的,可以申請轉入中職校學習。

  中小學學生的轉學,新《辦法》也有操作上的限制。比如,普通高中之間的轉學執行同級別學校互轉的原則,也就是說,二類校只能申請轉入二類校,不能轉入一類校。普通高中國際課程班與普通班學生也不得互轉。同時,轉學手續一般在學期結束前或新學期開學后一個月內辦理,起始年級上學期以及畢業年級下學期一般不辦理轉學手續。轉學生應編入轉出時所在的年級,不得留級。

  休學期滿不能復學可申請延長一年

  今后,因身體狀況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的學生,由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填寫《中小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向學校申請休學。因病申請休學的,應出具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需有建議休學的意見)、病歷及醫療收費發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學的,應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辦法明確,休學應由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持休學材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學生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學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一年。畢業年級下學期一般不辦理休學手續。

  退學

  患嚴重疾病

  應持相關證明申請

  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由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填寫《中小學生出國(出境)申請表》,憑出國護照、港澳臺通行證、簽證等有效證件,向學校申請。如果在校學生無故曠課達到2周,經學校多次聯系動員返校就讀仍無效果的,視為輟學。

  此外,普通高中學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癥或患嚴重的傳染疾病已休學兩年,不能堅持或不宜繼續在校學習;學生在學習期間因意外傷害性事故導致嚴重的智力障礙或生活不能自理,應當由學生本人及其家長填寫《中小學生退學申請表》,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核辦并在全國學籍系統中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可以退學。

學籍管理辦法3

  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保證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施義務教育的實際情況,特制定下列學籍管理辦法:

  一、入學、編班

  1、一年級新生的入學、編班。

  (1)審核入學資格。凡屬我場招生范圍的學齡兒童,由校領導把關,按有關部門的.規定,依戶口本和接種證嚴格審查入學資格。

  (2)新學期開始,凡被我校錄取的新生,必須按規定時間到校進行注冊。如因故不能按時報到的由家長持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經學校領導批準后可延期注冊。

  2、新生入學后,教導處在一個月內填寫“學籍卡片”“學號”,并編制花名冊,報送教育局,建立學籍檔案。

  3、在校學生,每學期開學必須按學校規定的日期報到注冊,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由家長持有關證明到學校請假。否則按曠課處理。

  二、轉學、借讀

  1、凡從外地隨家長遷入我場的學生,必須持轉學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依班額情況,經校長批準,方可辦理入學手續。

  2、非本場來我校就讀,經教導處考核合格,可插入合適年級并辦理外地借讀手續。

  3、凡在校學生隨父母遷居外地,要求轉學的應由家長到學校申請,經教導處批準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轉學后將學生“學籍卡片”學號到教育局消除。

  4、轉進、轉出的學生都要進行登記,并裝入檔案。

  三、休學、復學

  1、學生因生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堅持學習時,可持醫院證明,家長簽字的休學申請書,向學校申請休學,經班主任審核,校長批準后,辦理休學手續,休學期限為一年。

  2、學生休學期滿或病愈后持休學證,醫院證明回校辦理復學手續,復學時按學生實際程度編班。

  3、休學期滿后仍不能復學者,應在休學期滿前半個月內辦理延期休學手續,經校領導批準后續休學。

  4、學生休學期間申請提前復學者,經校領導批準,按其具體情況編班。

  四、檔案管理制度

  (一)檔案包括的內容

  1、學生花名冊;

  2、體檢表;

  3、體育達標成績;

  4、學生成績冊;

  5、畢業生登記冊;

  6、轉學登記冊;

  7、優秀學生證明材料;

  8、教師業務檔案,學生學籍檔案;

  9、適齡學生花名冊;

  10、學齡前兒童花名冊;

  11、轉入、轉出學生花名冊;

  (二)、檔案管理的規定

  1、除健康卡由校醫負責管理外,其它有關材料一律由教導處管理。

  2、檔案管理是一項政治性很強的工作,應嚴肅對待,不得草率馬虎,凡有關學生檔案登記的各種表格一律按統一規定填寫,做到整齊準確,統一規范。

  3、凡轉入學生必須向學校索取轉學證;凡轉出學生要開出轉學證,并分別登記歸檔。

學籍管理辦法4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適應普通高中新課程背景下學業水平考試的需要,建立正常的學校管理秩序,全面提高教育質量,根據法律法規及國家教育部加強學校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入學 學籍

  第二條 普通高中招生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考試,根據學生德、智、體、美諸方面全面發展狀況、統一考試成績和學生志愿,由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擇優錄取。

  第三條 學校按照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招生計劃和招生辦法錄取學生。新生在辦理報到、注冊手續后,即取得學籍,同時獲得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編制的學籍號。學生報到、注冊時,應填寫學生花名冊、學籍表和學生成長手冊。

  學校建立學籍檔案和學生成長手冊時,應同時按照“湖南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管理系統”的要求建立學生電子學籍檔案。

  第四條 學校須將新生《學生花名冊》、各年級學生異動名冊(包括轉入、轉出、休學、退學、復學、跳級、留級的學生名冊)于開學后三周內以電子信息形式報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 學校不得招收普通高中已經畢業或結業的學生來校復讀,也不得招收外校在籍學生來校寄讀或借讀。

  第六條 新生應按時到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報到,須持有關證明在開學后兩周內向學校請假。如開學后兩周內不到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七條 學校辦學規模:完全中學的高中部不得少于12個班,獨立高中不得少于18個班。完全中學(含初中)、獨立高中辦學總規模不得超過60個班。班額不得超過55人。

  第二章 轉 學

  第八條 學生不得隨意轉學。確因其家長工作調動、家庭遷移或其它正常原因必須轉學者,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

  第九條 轉學學生須經轉入學校同意并開具接收證后,再向轉出學校提出轉學申請。經轉出學校同意,開具轉學證,學生持轉學證到轉出方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加蓋公章。其中,跨省、市(州)轉學學生須持轉學證到轉出方省、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開具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有關科目成績證明,并經審核加蓋公章。

  第十條 轉入學生須持轉學證、其家長工作調動的相關手續或戶口遷移手續等相關證明,先到轉入學校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方可在轉入學校辦理入學手續。轉學學生的檔案材料由轉出學校移交給轉入學校。

  第十一條 學校接收轉入學生,由校長決定。學校不得拒收正常轉學學生,也不得接收沒有辦理正常轉學手續的學生。必要時,轉入學校可由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安排。

  第十二條 轉學學生在辦理以上手續的同時,一般還應由轉入(出)學校按以下程序辦理學生電子檔案轉移:

  省內轉學:由轉入學校向轉出學校核查學生信息并同意轉入后,向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請辦理,經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從轉出方市(州)教育行政部門調入轉學學生的基本電子信息,且在轉入學校轉入年級的最末一個學籍號之后依次遞增新編學籍號分配給轉入學生,并通知學校已轉入;轉出方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在轉出學生的記錄上標識“轉出”的異動記錄,該生學籍號作為空號保留,不得再分配給其他學生。

  省外轉入學生:由轉入學校錄入轉學學生基本信息,向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請辦理,且將轉學學生基本電子信息提交至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符合轉學程序且成績屬實,即在轉入學校轉入年級的最末一個學籍號之后依次遞增新編學籍號給轉入學生,并通知學校已轉入。

  由我省轉入外省(市、區),按轉入方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普通高中不得接收普通中專、職業高中和各類技校在籍學生轉學;示范性高中不得接受非示范性高中學生轉學。

  第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轉學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對違反轉學規定的情況應予以制止。學校應當保證所開具的學籍證明、學分修習情況完整、真實、有效。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保證所出具的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真效、有效。

  第十五條 學生轉出、轉入均須將電子信息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學生受處分期間、休學期間或畢業最后一個學期一般不予辦理轉學。

  第十七條 轉學手續一般在新學期開始前辦理。

  第三章 休學 復學

  第十八條 學生因病不能堅持學習,須持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病情診斷證明書,由學生或其家長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批準,并報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方可辦理休學手續。

  如有其它特殊情況必須休學者,須由學生或其家長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經學校批準并報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九條 學生患有嚴重傳染病者,應安排休學。

  學生單學期請假時間累計超過全學期三分之一的,應勸其休學。

  第二十條 學生休學期為一年。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期滿要求復學者,由學生本人或其家長提出申請,因病休學的,還須持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證明,經學校批準,方可復學,并由學校上報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休學期滿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復學者,由學生或其家長于休學期滿之日起兩個星期內提出申請,經學校批準,可延續休學,并報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休學期滿未按時提出延續休學申請,并辦理延續休學手續的學生,視同自動退學。

  連續休學兩年,仍不能復學者,應予退學;對擅自離校一月以上者,作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十二條 休(復)學學生在辦理休(復)學手續時,所在學校須按以下程序辦理學生電子檔案轉移:

  休學學生所在學校向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請辦理,并由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該生的記錄上標識“休學”的異動記錄,且該生學籍號不得再分配給其他學生。

  復學學生所在學校向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請辦理,并由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從復學學生所在學校調入復學學生的基本信息,在復入年級的.最末一個學籍號之后依次遞增新編學籍號給復學學生,并在該生的學籍異動記錄上標識“復學”。

  第四章 升級 留級 跳級

  第二十三條 學生必須按要求修習規定課程,參加相應年級考試、考查和綜合評價。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根據具體情況建立健全學生升級、留級制度。

  學生修滿規定課程學分,德、智、體、美諸方面達到規定要求的可以升級;未修滿規定學分的可補修應修學分或留級,但每學年留級學生比例不得超過本年級學生總數的2%。高三年級學生不得留級。

  第二十五條 學生留級一年仍達不到升級標準的,應予肄業。

  第二十六條 學生德、智、體、美諸方面成績特別優秀,并提前修滿規定課程學分,且具備超前學習能力的,由學生和其家長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批準后,可以跳級。

  第二十七條 留級、跳級學生限于本校范圍內,辦理留級、跳級手續時,應由留級、跳級學生所在學校辦理學生電子檔案的年級轉移,且在該生的記錄上標識“留出”“跳出”及“留入”、“跳入”的異動記錄,并報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備案。“留出”、“跳出”學生學籍號不得再分配給其他學生;“留入”、“跳入”學生在留入、跳入年級最末一位學籍號之后依次遞增分配新學籍號。

  第五章 退 學

  第二十八條 學生因特殊情況要求退學的,由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批準,由學校報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可根據其實際學習年限,發給肄業證書。

  第二十九條 學生修業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學,可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對自動退學學生,不發給肄業證書。

  第三十條 學生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自動退學,不發給任何證書或證明。

  1、休學期滿無特殊情況逾期兩周不來學校復學或辦理延續休學手續的;

  2、一學期曠課累計達50節以上(按每天7節課計算)的;

  3、擅自離校一月以上的。

  第三十一條 學生退學應由所在學校向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情況,所屬教育行政部門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在該生的記錄上標識“退學”的異動記錄,且該生學籍號不得再分配給其他學生。

  第六章 獎 懲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德、智、體、美諸方面表現突出者,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1、對學生的獎勵分單項獎(含優秀獎、優勝獎、各種積極分子等)、“三好學生”獎、優秀學生干部獎、省級優秀學生獎等。

  2、學生在德、智、體、美諸方面均表現突出者,可分別評為學校、縣(市、區)、市(州)、省級“三好學生”。但上一級“三好學生”必須在下一級“三好學生”中評選。

  3、學生干部德、智、體、美諸方面全面發展,工作成績突出者,可分別評為學校、縣(市、區)、市(州)、省級優秀學生干部。但上一級優秀學生干部必須在下一級優秀學生干部中評選。

  4、在本學年度省級“三好學生”或省級優秀學生干部中,按照萬分之一評選比例,對德、智、體、美諸方面均特別突出,且符合評選條件者,嚴格按照當年的評選文件和評選程序進行評選,經公示無異議后方可評為本年度省級優秀學生。

  5、學生在某一方面表現突出者,可評單項獎。單項獎根據省教育行政部門的相關文件組織評選。

  6、校級以上(含校級)獎勵均記入學生檔案、電子檔案和學校文書檔案。

  第三十三條 學校對于有錯誤的學生,要堅持耐心教育,做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必要時可進行適當的批評或處分。學校處分學生前,應當聽取學生及其父母或其監護人的申辯。

  1、對于極少數有錯誤的學生,可視其錯誤的性質、程度和認識錯誤的態度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時間一般為半年)等處分;對于極個別屢教不改、影響特別壞的學生可勒令退學、開除學籍。

  2、警告、記過、記大過和留校察看由學校批準;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由學校提出,經學校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并報上一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受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過一段時間的教育,能深刻認識錯誤、確有進步的,應在一學期后一年以內撤銷其處分。

  4、凡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的學生,其處分決定應放入學生檔案。撤銷處分后,學校將其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從學生檔案中退出,連同撤銷處分的決定存入學校文書檔案。

  第三十四條 學生受到校級及以上獎勵或處分及撤銷處分,學校應及時通知學生家長或其監護人。

  第三十五條 學生或其家長對學校作出的獎勵、處分等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學校正式通知兩周內向學校申請重新作出處理;對學校重新處理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1個月內向學校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第七章 畢 業

  第三十六條 在籍學生同時達到下述四項要求者,經省、市(州)、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市(州)驗印后,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1、綜合素質評價合格;

  2、修滿144個學分(其中必修學分116個學分,選修28個學分);

  3、學業水平考試省級統考科目成績各科及格(60分以上);

  4、綜合考查科目成績各科及格(60分以上)。

  第三十七條 在校修習期滿達不到畢業要求的學生,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凡因學業水平考試、考查科目成績未達到畢業標準但修滿規定修業年限者,可向學校提出申請,參加畢業補考。補考成績合格者,可持結業證書到原發證學校換發畢業證書;未修滿144個規定學分者,通過補修達到規定學分可持結業證書到原發證學校換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 畢(結、肄)業證書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格并監制。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建立高中畢(結、肄)業生信息網,以便查驗畢業證書的真偽。

  第三十九條 畢(結、肄)業證書遺失不能補辦,只能由學校根據學生檔案開具相應證明。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適用于湖南省境內所有的公辦、民辦普通高中。

  第四十一條 學生非正常死亡,學校應及時報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并將電子信息逐級上報至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學生學籍號以空號保留。

  第四十二條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從20xx年3月20日起開始執行。《湖南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辦法》(湘教發〔20xx〕52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教育廳解釋。

學籍管理辦法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江蘇省普通高中學校學籍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的實際,特制定下列學籍管理辦法。

  一、入學

  1、新生入學,采取入學通知書制,并將入學通知書發給其本人或其監護人的手里,接到入學通知書后,應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2、新生入學后,學校教務處注冊,編列正式學號,報縣教育局審批。學生學號長期不變,休學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學號。

  3、新生入學后,學校要填寫好新生花名冊。

  4、學校必須給每個學生建立一份普通高中教育學籍卡,并由學校負責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許出現學生學籍不清或分離的現象。

  5、學生的學籍卡的.內容由班主任負責填寫,所有欄目要填齊。學籍卡中的學生成績和綜合性評價要事實求是,要如實反映學生真實情況。班主任變換時,應予移交。學生畢業后,學校應把學籍卡歸檔以備查考。

  二、轉學與借讀

  1、學生因家長變動工作地區、家庭搬遷(戶籍變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轉學的,經學生(監護人)申請,學校審查后,辦理有關轉學手續,并送交上級教育部門審批備案,由所在學校發給轉學證明書,連同本人學籍卡一并轉出(原學校保留學籍卡副本)。

  2、個別學生確有特殊情況要求借讀的,須由家長或監護人向借讀學校申請,取得同意后,經當地教育部門審核,符合條件并辦理有關手續,方準予借讀。學校建立臨時學籍,并負責向該生戶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出具已入學的證明。

  3、借讀生中途借讀的,借讀生的學籍由原校保留,學習成績由借讀學校按照有關管理規定考核評定。借讀生離校時,借讀學校須出具借度證明將學習成績、在校表現、借度年限等情況轉給原學校登記入冊。畢業時由原學校發給義務教育證書。

  4、畢業年級原則上不辦理轉學、借讀手續。

  三、休學、復學、輟學、退學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準予休學:

  (1)因傷病需長期治療,不能堅持學習者。

  (2)患傳染性疾病未愈,不適宜集體生活者。

  (3)一學期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六周,跟班學習有困難者。

  2、學校審查屬實后,由江陰市教育局批準后,方可準其休學,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

  3、學生休學以一年為限,期滿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學生休學期間,學籍仍然保留。學生休學期滿,應按時復學。復學時,應憑休學證明書和有關材料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批準后,即可到校復學,學校原則上安排到原年級的下一年級學習。

  4、在學校無故不到校達15天以上或休學期已滿又不具備繼續休學理由且未到校復學達15天者,視為輟學。如有學生輟學,班主任應及時向校長報告,并進行家訪,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校長應立即向上級教育部門報告。

  5、高中階段學習因學生個人原因不能完成學業,可允許學生退學。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

  四、畢業

  高中階段實行學分制,學生每學年在每個學習領域都必須獲得一定學分,三年中獲得116個必修學分,在選修Ⅱ中至少獲得6學分,總學分達到144分,操行在及格以上,準予畢業,經教育主管部門驗印后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的畢業文憑。

  五、考核與獎勵

  1、對在校生,由學校領導、科任教師、班主任根據教育主管部門頒布的課程標準、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德、智、體等和社會實踐方面進行全面考核。文化課考試一般在期中、期末進行。

  2、期中、期末考核時,科任教師、班主任要根據學生素質發展情況,如實記入學籍檔案,填寫《學生手冊》,并及時與家長聯系,做好學生的教育工作。

  3、學生對學校、社會、國家做出了突出的貢獻,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優異成績,學校可按不同情況給予表揚獎勵,并載入學籍卡和學生檔案。

  4、對德、智、體等方面都得到較好發展的學生,學校應授予“三好學生”或“優秀學生干部”稱號。

  5、對學生的獎勵,由班主任或有關教師提出,屬于發給獎狀的由教務處主任審核、批準。屬于“三好學生”、“優秀學生”稱號的,需經校務會議或全體教師會議審查通過,由校長予以公布。

  六、處分

  對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學習紀律、毆打同學、聚眾斗歐、嚴重損壞公物等不良行為的學生,教師應深入了解情況,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熱情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并依據士華高中違紀學生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七、因轉學、借讀、休學、復學、退學發生人員變動時,各年級部均需向教務處及時上報,由教務處向校長室匯報,經教學校長和校長審核確認。在此過程中各項費用(學費、書代費等)需結清。

學籍管理辦法6

  根據河北省教育廳《關于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的規定》精神,經學校校務會研究決定,凡取得保定市教委編制的正式學籍的在校學生,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辦理轉學、休學、復學、留級、退學、復讀、開除等有關事項,具體規定如下:

  一、轉學

  外市、縣凡符合轉學條件轉入的學生,應持有加蓋雙方學校公章、加蓋縣(市)文教局學籍管理專用章,加蓋保定市教委學籍管理專用章,并給編制新學籍號的轉學證和《**省**市(縣)普通初中學生檔案》,辦理轉學手續,方可加入本校相應年級學習。

  本校凡符合轉學條件轉出的學生,經雙方學校同意后,在轉學證上加蓋公章后,方可辦理轉出手續。

  二、休學

  學生因病、需長期治療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堅持長時間學習,經教務處批準請假時間超過三個月者,身體沒有康復,還需繼續治療,班主任向教務處寫出書面證明材料,學生向學校提出休學申請,經校長辦公會同意后,憑請假條、藥費單據和縣級以上醫院主治醫師出具的診斷證明書,持休學證到文教局加蓋學籍管理專用章后,可辦理休學。

  初一年級學生在入學時間一個月內不允許休學。

  初三年級的`學生,在第二學期內不允許休學。

  贊助生一般不允許休學。

  休學時間最長為一學年,若一學年后還不能夠復學,則為自行取消學籍。

  三、復學

  按上級規定,休學時間為一學年方可復學。若休學一段時間后,經縣級以上醫院主治醫師診斷證明,身體已恢復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學習,須本人申請并出具醫院主治醫師診斷證明書,由校長辦公會同意后,方可提前復學。一般休學時間為一學年方可復學。

  復學:若休學時間為四個月以內(從請假開始算起),需收取就讀費600元。若休學時間為五個月及以上,收取就讀費300元,并交納相應數額的住宿費和取暖費。跟下一年級就讀(指一學年之內)。

  若休學一學年復學時,不再收取就讀費和其它費用。學生復學持縣級以上醫院主治醫生康復診斷證明書、休學證和就讀資費單據,由教務處安排到下一年級相應班級學習。

  四、留級、退學、開除

  (按省教育廳規定辦)。

  以上規定從20xx年12月12日開始執行。

學籍管理辦法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嚴格規范學校辦學行為,深入推進普通高中課程改革,提高學校辦學水平,促進普通高中教育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陜西省行政區域內所有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普通高中)。

  第三條

  全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由省教育廳統籌管理,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分級負責,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管理為主,學校具體實施。

  第四條

  全省統一使用陜西省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學籍信息管理系統),按照“一校一碼,一生一號”的要求,與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進行數據對接,對普通高中學生學籍全面實施信息化管理。陜西省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辦法由省教育廳另行制定。

  第二章入學注冊

  第五條

  學校按規定錄取新生,學生應在規定時間內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取得普通高中學籍。因故不能如期辦理入學手續的,須由監護人在開學前持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辦理入學手續,經學校同意、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可保留其入學資格。延期期限不超過兩周,不辦理延期手續或延期期限內仍未辦理入學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從20xx年起,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符合我省相關條件,通過陜西省初中畢業學業考試與普通高中招生考試,被陜西省普通高中學校錄取,在規定時間內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取得普通高中學籍。

  第六條

  學校在學生入學時組織學生填寫《陜西省普通高中學生登記表》,編制《陜西省普通高中級高一新生花名冊》和《陜西省普通高中級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高一新生花名冊》,逐級上報至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市級教育行政部門于10月31日前完成學籍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審核,并通過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完成學籍電子注冊。

  未辦理入學手續的學生,學校不得為其錄入學籍信息。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對違規招收的學生一律不得注冊學籍。學生學籍信息只能用于學校及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學籍管理,嚴禁任何部門和個人將學生學籍信息外泄或挪作他用。

  第七條

  經審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取消其入學資格并注銷其學籍。

  (一)弄虛作假、冒名頂替的;

  (二)高中階段在籍的;

  (三)高中階段已畢業、結業(肄業)的;

  (四)屬于學校違規招生取得學籍的。

  第三章考勤評價

  第八條

  學校對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實行考勤制度。學生因故不能參加的,必須請假。不請假或超過請假期限的,按曠課處理。對曠課和經常遲到、早退的,學校應及時與學生監護人聯系,共同加強教育。

  第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按有關規定參加考試、考核。對學生的學分認定、綜合素質評價、學業水平考試等考核評價按省教育廳相關規定執行。學校應及時將評價信息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四章休學復學

  第十條

  學生因病需要休學的,由學生及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陜西省普通高中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證明、醫院病歷,經學校同意,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準予休學,由學校發給《陜西省普通高中學生休學證明》。

  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患有傳染病或其他疾病不能在校正常學習的,學校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令其休學,由學校發給《陜西省普通高中學生休學證明》。

  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

  第十一條

  學生休學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學生休學期滿或提前要求復學的,由學生及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陜西省普通高中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相關證明材料,經學校同意,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準予復學,學校應將其安排到適當年級學習。

  休學期滿未能復學的,由學生及其監護人在休學期滿前兩周內向學校提出繼續休學申請,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證明、醫院病歷,經學校同意,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準予繼續休學。

  第五章退學

  第十二條

  學生要求退學的,由學生及其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陜西省普通高中學生退學申請表》,經學校同意,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準予退學。

  第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自動退學處理。

  (一)在一學期內曠課累計140學時以上,經學校與學生監護人多次聯系,幫助教育無效的;

  (二)休學期滿,未復學或未辦理繼續休學手續的。

  第十四條

  退學學生學籍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時注銷。

  第六章借讀

  第十五條

  學校原則上不得接收借讀學生。學生(含外省、市、自治區的學生)因父母從事野外或流動性工作、服現役等特殊情況,需到父母工作所在地的`學校臨時學習的,由學生及其父母向借讀學校提出申請,填寫《陜西省普通高中學生借讀申請表》,經學籍注冊學校和借讀學校同意,借讀學校和學籍注冊學校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準予借讀,借讀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不得無故拒絕符合上述條件的學生借讀。特殊情況下,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有權對符合條件的學生統籌安排。

  第十六條

  市域內學校之間不得借讀。

  第十七條

  學籍注冊學校負責保留借讀學生的學籍,并為其辦理修業證明等事宜。借讀學校負責學生借讀期間的學習、考試評價等事宜,為其建立臨時檔案,借讀期滿時將臨時檔案移交給學籍注冊學校。

  借讀學生在借讀期間應及時到學籍注冊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學籍注冊學校應將其借讀期間的有關信息及時錄入學籍信息管理系統。

  第七章轉學

  第十八條

  學生不得隨意轉學。因戶籍遷移、父母工作調動(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人事管理部門辦理的調動)等正當理由需要轉學的,由學生及其監護人填寫《陜西省普通高中學生轉學申請表》并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父母工作調動證明、學生學籍檔案等材料,經轉入、轉出學校同意,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準予轉學。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不得轉學:

  (一)縣(市、區)域內學校之間;

  (二)非省級標準化以上普通高中轉往省級標準化以上普通高中;

  (三)畢業年級學生;

  (四)學生在休學期間。

  第二十條

  由外省轉入我省的,只能在高一年級轉入。隨父親(母親)因軍轉安置、工作調動正常遷轉在陜落戶的,不受轉學年級限制。轉學時應提交轉出學校所在地省級學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轉學證明、修習情況等相關材料,按照上述規定辦理轉學。

  跨省轉學的,需到轉出地省級考試管理部門辦理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

  第二十一條

  任何學校不得接收未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不得無故拒絕符合條件的學生轉學。特殊情況下,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有權對符合條件的學生統籌安排。

  第二十二條

  學生轉學一般應在開學后兩周內完成。學校應將學生轉學信息及時錄入學籍信息管理系統。

  第八章獎勵處分

  第二十三條

  對德、智、體、美等全面發展,表現突出的學生,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給予表揚和鼓勵。學生獲獎情況,應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二十四條

  學生違反學生守則、校規校紀,經教育不改的,應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和開除等處分。

  第二十五條

  給予學生處分,須經校務會或行政會議決定。處分決定應及時告知學生及其監護人。對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經過一段時間教育,能深刻認識錯誤,確有明顯進步的,應及時撤銷其處分;對受開除處分的,須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對學生的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應記入學生學籍檔案。處分撤銷后,學校應將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及時從學生學籍檔案中撤出。處分決定、撤銷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由學籍注冊學校存檔。

  第九章

  畢業結業肄業

  第二十六條

  學生修業期滿,達到以下要求的,準予畢業。

  (一)獲得學分達到省教育廳規定要求;

  (二)綜合素質評價的各方面基礎性發展目標合格;

  (三)學業水平考試各科成績合格。

  第二十七條

  達到畢業標準的,頒發由省教育廳統一監制的《陜西省普通高級中學畢業證書》。畢業證書由校長簽章、加蓋學校公章和陜西省普通高級中學畢業證專用章后生效。

  學校負責編制、打印《陜西省普通高中級畢業(結業、肄業)班學生花名冊》(附件10),報縣級和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蓋章后分別存檔,同時將學生的畢業情況記入《陜西省普通高中學生登記表》。

  第二十八條

  修業期滿,未達到畢業標準的,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修業期一年以上未達到畢業標準的,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結業證書和肄業證書由省教育廳統一監制。

  第二十九條

  畢業證書損壞不予換發,遺失不予補發。確需學歷證明的,由學校及縣級、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后發給學歷證明書。

  第十章學籍檔案管理

  第三十條

  學籍檔案分為學生學籍檔案和學校學籍管理檔案。學生學籍檔案隨學生流轉,學籍管理檔案由學校長期保管。學籍檔案由省教育廳統一格式和表格,主要包括:《陜西省普通高中學生登記表》、《陜西省普通高中級高一新生花名冊》、《陜西省普通高中級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高一新生花名冊》、《陜西省普通高中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陜西省普通高中學生休學證明》、《陜西省普通高中學生退學申請表》、《陜西省普通高中學生借讀申請表》、《陜西省普通高中學生轉學申請表》、《陜西省普通高中學生增減情況登記表》、《陜西省普通高中級畢業(結業、肄業)班學生花名冊》、《陜西省普通高中級畢業(結業、肄業)班學生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表》、《陜西省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階段性評價報告單》2)、《陜西省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終結性評價報告單》、《陜西省普通高中學生綜合實踐活動記錄表》、《陜西省普通高中學生體格檢查登記表》、《陜西省普通高中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登記卡》等。學生學籍檔案材料須及時、準確、規范填寫,及時更新。

  學校要將學生的有關信息及時錄入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并按照管理權限逐級上報縣、市、省三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三十一條

  經省教育廳確定的普通高中學生學籍是實施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組織學業水平考試、發放畢業證書和學生轉學、休學、退學、報名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的重要依據。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安排專人負責學生學籍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

  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20xx年8月31日自行廢止。20xx年省教育廳制定的《陜西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學籍的基本介紹

  正如公民要有國籍、黨員要有黨籍、軍人要有軍籍一樣,一個學生,也要有作為某校學生的學籍。一旦大學生按規定獲得了某所高校的學籍,就享有使用該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學歷證書的權利;同時也要履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刻苦學習,遵守學生行為規范的義務。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取消學籍。冒名頂替取得學籍并獲得證書者,一經查實,追回證書,并在教育部指定的學歷證書查詢網站上撤銷學歷證書電子注冊信息。

  未經省級招生部門錄取的學生,不管其在校學習時間多長,均無學籍。即使修業期滿,成績合格,也不能獲得國家承認的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

  學生可以通過生源地省級招生部門指定的網站查詢錄取信息,從而了解自己是否被正式錄取。教育部已經制訂了《普通高等學校新生學籍電子注冊管理辦法》,學生可以憑借有效的信息通過指定的渠道了解自己是否是有籍的在校生。

學籍管理辦法8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校管理,鞏固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成果,提高小學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根據《河北省普通小學學籍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普通全日制公辦、民辦和進行辦學體制改革的完全小學(含九年一貫制學校的小學部)。教學點、簡易小學等其他初等教育學校參照執行。

  二、入學

  第三條 小學實行“按時免試、就近入學”制度。學校在新學年開始前一個月將服務區內適齡兒童登記造冊,報鄉鎮人民政府,市直小學報市教育局普教科審核。經當地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小學最遲應在新學年始業前15天,將應接受義務教育兒童的入學通知書發給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凡年滿6周歲(截至當年8月31日)的兒童,按就近入學的原則,憑實際常住戶口簿到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小學辦理入學手續后,即取得學籍。小學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的服務區由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認定學生實際常住戶籍所在地應堅持學生戶籍所在地與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相統一、學生戶籍所在地與實際常住地相統一的原則。小學一般不接受不足齡的兒童入學。

  適齡兒童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到入學者,必須在學校規定報到時間內申述理由,并持證明向學校請假。無故逾期一周不報到入學者,由學校報請地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對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進行批評教育或處罰,并責令其送子女入學。

  第四條 適齡兒童需要免入學、緩入學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市直經市教育局普教科)批準,學校出具免入學和緩入學證明。因身體原因申請免入學、緩入學的,應當附具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的證明。緩入學期滿仍不能就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入學申請。

  第五條 凡年滿6周歲的流動兒童,其法定監護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門頒發的暫住證,同時取得就業證明或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的,可由其法定監護人持戶籍所在鄉鎮(街道)戶籍證明和原就讀學校借讀聯系函(一年級新生入學需要戶籍所在地原指定就讀學校開具的聯系函)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門或學校申請借讀學校。

  流出地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要為流出學生建立并保留學籍。流出學生回流出地居住并要求回原學籍所在學校就讀,學校不得拒收。

  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要積極創造條件,招收符合條件的流動兒童入學借讀,并為借讀學生建立臨時學籍。

  第六條 小學應創造條件接收視力、聽力、智力等輕度殘疾兒童隨班就讀,并努力為其創造良好的教學環境。殘疾兒童隨班就讀的條件由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 小學按40—45人編班。提倡有條件的地方開展小班教學。

  小學入學分班應采取隨機分配的辦法進行,不得通過任何面試、筆試等方式為學生分配班級,更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重點班快慢班。

  第八條 小學新生入學后,學校要使用全省統一的學籍管理系統建立并管理學生檔案。

  第九條 學生學籍管理的號碼分為檔案號和學籍號,號碼實行全省統一編號。(參見附件四《河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號碼編制使用細則》)

  三、考勤和綜合素質評定

  第十條 學生上課、自習、參加勞動實踐、社會實踐等各項活動都實行考勤。學生上學期間應按規定時間到校和離校。因故不能按時上課或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必須請假,否則按曠課處理。對曠課和經常遲到、早退的學生,學校應及時了解情況,進行批評教育。

  寄宿制學校應加強對寄宿學生的管理,實行寄宿生在校考勤制度,確保寄宿生在校安全。寄宿制學校要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寄宿生作息制度,確保學生足夠的休息和睡眠時間。

  第十一條 學校應按照課程計劃和課程標準(或教學大綱)的要求,遵循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原則,通過多種形式,測評學生素質發展狀況。綜合素質評定包括學業成績的考核和操行的評定。采用“等級+特長+激勵性評語”的評價方式,實行素質報告單制度。學校要建立學生成長檔案,按學期向家長或其他監護人報告學生素質發展的全面情況,并征求對學校工作的意識。

  第十二條 學業成績的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成績實行等級制,按優秀、良好、及格、待定四個等級評定。低年級也可以在綜合測評學生素質發展的基礎上,采用無等級評定,以定性描述的方式呈現評價結果,用鼓勵性的語言描述學生的學業成績。學生學期成績按平時學習成績和考試或考查成績綜合評定;學年成績以第二學期成績為主評定。學業成績被評為待定等級的學生,應在下一學期開學時補考相應科目,并按補考后的成績確定等級,作為測評成績。

  第十三條 德育考查主要根據學生本人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及遵守小學生守則和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的情況等作出全面的鑒定;文化課考試側重學生掌握課程標準或教學大綱所規定的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的情況和自學能力、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課外閱讀單獨設項考查,主要考查閱讀量;體育考查側重學生的'身體素質、健康狀況、體育課和課外體育活動的質量;勞動課考查主要看學生的勞動態度、勞動紀律及掌握勞動知識和技能的情況;研究性學習和綜合實踐活動主要考查學生的創新精神、動手能力和實際處理問題的能力。有條件的學校每學年要進行一次學生體質健康檢查。

  第十四條 嚴格控制考試次數,取消期中考試。期末考試和畢業考試由學校命題(農村地區小學畢業考試可在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由鄉鎮教育行政部門或中心小學命題),期末考試科目為語文和數學。畢業考試、考查科目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確定。英語課以平時學習成績為主,期末考核采用等級制。學校不得將學生的考試成績排名次或張榜公布。

  少數學業成績優異的學生,經學生申請、任課教師提名、學校批準,可以免予參加一門或幾門課程的考試。

  第十五條 學生操行一般用評語的方式評定。評語以激勵性評價為主,用全面的、發展的觀點反映學生德智體等方面的情況,并對學生具有教育、指導意義。評語由班主任擬稿,征求任課教師、少先隊干部意見,學校領導審定。操行評定的結果應填入綜合素質評定報告單,通知學生及其家長。

  第十六條 學生的學業成績和操行要記入學生檔案。

  四、轉學和借讀

  第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準予轉學:家庭住址跨省、市、縣(區)、鄉(鎮)遷移;在市、縣的城區內或農村鄉(鎮)內家庭住址遷離原校服務區,且路途遠不能在原校學習;由公辦小學要求進入民辦小學或進行辦學體制改革的小學學習。

  第十八條 學生轉學須由學生家長或其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轉出學校同意,家長持轉出學校函與轉入學校聯系,轉入學校同意接收后,應立即將復函函寄(或家長轉交)轉出學校,轉出學校收到復函后方可開具轉學證(跨省轉學除外)。經轉出地教育主管部門批準登記后,拷貝學生電子學籍檔案同紙質檔案一并交學生帶到轉入地教育管理部門,轉學申請和附件與轉學證明存根等一并存檔。學生監護人與轉入地教育主管部門或學校聯系,經轉入地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批準,接收學生電子學籍檔案并為學生授予新的學籍號碼后,轉學學生憑原學校發給的轉學證、綜合素質評定報告單、家長單位證明和實際常住戶口簿到轉入學校辦理轉學手續。轉入學校收取學生檔案并按教育主管部門要求為其建立新學籍。

  學生轉入或轉出均需統一上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辦理,農村小學報鄉鎮教育管理機構,市區(含三個辦事處、開發區)小學報市教育局普教科。認定學生轉出必須具備學生家長或監護人申請、轉入學校復函和轉學證存根。認定學生轉入,必須有轉學證。畢業年級不允許轉學。

  跨省轉學的要及時發送和收取紙質《學生學籍表》。轉入我市的,要建立學生學籍電子檔案信息。

  第十九條 學校對符合轉入條件的學生應及時安排插班學習。對因轉入學校額已滿轉學確有困難的學生,市直由市教育局普教科、農村由鄉(鎮)教育管理機構(或鄉鎮中心小學)統一安排。凡轉學學生不能轉入他校者,原校應允許該生回校學習。

  第二十條 公辦學校一般不收借讀生。如學校學額許可,學生在服務區內有居住條件和監護人,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準予借讀:

  1、父母雙方長期在國外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

  2、父母雙方從事野外或流動性較大的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

  3、父母雙方或一方不在學生戶口所在地工作,需隨父母居住的;

  4、父母雙方均無法必履行或一方無法履行監護人職責,需由親屬撫養監護的。

  5、流動兒童隨父母及其他監護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門頒發的暫住證,同時取得就業證明或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的。

  駐邊防和海島部隊干部、支邊干部、烈士的子女要求借讀的,應予以妥善安排;華僑、港澳臺籍同胞、在華工作的外籍專家的子女要求借讀的,應給予照顧;接受外國學生就讀按教育部《中小學接受外國學生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借讀學生收費標準應按國家有關要求執行。

  第二十一條 適齡兒童借讀,應向原戶籍所在地學校申請,報鄉鎮人民政府(市直報市教育局普教科)批準,同時憑父母或其監護人所在單位證明和原校開具的初等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在外地入學批準書、綜合素質評定報告單(一年級新生免)及在所要借讀學校服務區內有居住條件的證明等向新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市直向教育局普教科)申請借讀,由鄉鎮人民政府(市直的由普教科)協調安排借讀學校;或按新居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持上述證明向住所附近上學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后辦理借讀手續。學期中途一般不辦理借讀手續。借讀生的審批權限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市普通小學學籍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適齡兒童、少年在新居地借讀入學注冊后,所在學校應為其建立臨時學籍,發給《接受外地初等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入學注冊證明》,注冊證明由家長或其他監護人交(或由接受學校函寄)常住戶籍所在地的小學作為已入學憑證。未入學的,由戶籍所在地的學校報告當地政府,并協同依法對其家長或其他監護人進行動員或處罰。學校應建立服務區內流動人口的適齡子女登記制度。

  第二十三條 借讀學生完成初等義務教育規定年限的教育,可在借讀學校領取完成初等義務教育證書。

  五、休學和復學

  第二十四條 因病需治療、休養,經鄉級以上醫院證明、學校核準者,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經學校同意并報市教育局普教科核準后,將學生休學情況記入學生電子檔案方可辦理休學,由學校出具休學證。休學期限,一般不超過下一學年始業日期,屆時不能復學的,應再辦理審批手續。學生在一學期內,因病或特殊情況請假缺課時間超過三個月,跟班學習有困難,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休學,復學時學校可據其實際學歷程度并征求本人及家長或其他監護人意見后編入相應年級。

  第二十五條 在休學期間,其學籍予以保留,但不得轉入其他學校。休學期滿或休學期未滿請示復學者,持鄉級以上醫院康復證明,經學校審核批準后,可以復學。到期不辦理復學手續的,應動員其按時復學。畢業年級學生休學或復學均需報市教育局普教科核準。

  六、退學、輟學

  第二十六條 小學屬義務教育階段,除因病或因故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允許學生退學。喪失學習能力必須退學的,其退學手續一律由市教育局普教科核準。

  第二十七條 小學應防止未受完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學生輟學。在校學生未經學校準假不到校,學校應及時進行家訪,查明原因,并采取適當措施,敦促其到校;經學校督促后,三日內仍不到校,學校應與其所在的村委會或居委會聯系,共同動員其到校;學生一周內還不到校,學校應報告鄉鎮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使其復學,做好鞏固工作。每個月底,學校應向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一次學生輟學情況,每一學期,學校應將學生輟學情況記入學籍表和學籍電子檔案,并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七、升級、跳級

  第二十八條 小學實行年限教育,學生每學年末自然升入高一年級。

  第二十九條 小學取消留級制度。隨班就讀的輕度視力、聽力和智力等殘疾的學生應列為特殊教育學生,另行登記造冊,填寫特殊教育學生學籍表,并安排其到相應年級學習。

  第三十條 少數智力超常、操行優良、身體健康、參加高一年級考核學業成績優秀的學生,經學生本人和其監護人申請,學校可準其提前升入相應年級學習,同時報縣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由縣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其是否達到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跳級應在學年度開學時進行。

  八、畢業

  第三十一條 小學對修完規定年限,或經批準跳級,確已修完全部課程的學生,發給完成初等義務教育證書。少數智力超常、操行優良、身體健康、參加畢業考試成績優秀的學生,經本人和家長或其他監護人申請,報縣級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后,學校可準予提前畢業,確定其達到了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九、獎勵和處分

  第三十二條 對德、智、體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績的學生,應給予獎勵。獎勵等級可分班級獎、學校獎和上級領導部門獎。學生受到校級以上獎勵,應記入學籍表。學校每學年評選一次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三好學生”。

  第三十三條 學生嚴重違反《小學生守則》或學校有關規章制度以及社會治安條例,屢教不改者,應給予處分。處分學生需由班主任提出,經校務會議討論、校長批準,并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三種。學校不得開除或勸退學生。對學生處分要事實清楚,要告知、允許學生申辯。學生處分不得張榜公布、不得召開學生大會宣布;學生對處分不服可以申訴。

  學生在受處分后滿一學期,確定已改正錯誤,進步顯蓍者,經校務會議討論、校長批準,可以撤銷處分。處分撤消后,應及時將處分記錄從學生個人學籍檔案中撤出。

  十、管理職能

  第三十四條 普通小學學籍管理由地方政府所屬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普通小學教育階段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檢查、處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都要指定專人負責學籍管理和從事學籍管理電子化工作。學校專門負責學籍管理的工作人員,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學生的電子檔案并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寫、更改和公開學籍信息。學籍管理信息要按所授權限進行管理。學籍資料以學校為單位建檔、管理,鄉鎮教育管理部門或中心小學負責全鄉鎮學籍管理。各小學應及時、認真地填寫學生學籍登記表、健康檢查表、體育合格情況登記卡等,并將其作為學生學籍檔案,由教導處永久保存;學生學籍電子檔案應及時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小學生綜合素質評定報告單于新學期開學后由學校收回,存入學生學籍檔案。

  學籍檔案實行全省統一表式,由市或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具體要求由市教育主管部門確定。

  學生學籍號一經編定,便不得變更,直至小學學段結束。除座位表外的各類表冊均應以學籍號為序。

  學生姓名不得任意更改。確需更換,須持蓋有公安部門戶籍專用章的證明,到市教育局普教科辦理更名手續。

  第三十五條 學生學籍表、學籍注冊表均須在新生入學時建檔、造冊,由市教育局普教科驗印后一式三份,市教育行政部門、鄉鎮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各存一份。

  各學校要確定專人負責學籍檔案的建設和管理,填寫要認真、及時、完整,資料應齊全、規范、準確。

  第三十六條 各校新生名冊及學生轉學、休學、復學、借讀等學籍變動情況應于新學年開學一個月內報市教育局普教科審批、備案。學生入學情況學年統計應與教育年度統計工作同步進行,在學年開學后一個月內進行。學期統計應在學期開學后一個月內匯兌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借讀學生學籍由原學籍所在學校管理,借讀學校建立臨時學籍(內容同正式學籍),并注明借讀字樣,學生借讀終止時,轉原學籍所在學校登記、存檔。

  學生轉學,由轉出地教育主管部門將學生個人學籍檔案直接交、郵寄或密封由學生自帶轉入地教育主管部門。

  學校發生學生輟學、復學及轉學、借讀等情況,必須在一個月內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向教育主管部門提出報告(需附有關證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后注銷其學籍,學校在學生電子檔案中注明并上報教育主管部門。

  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所出具的紙質學籍材料,必須按規定加蓋學校和市教育主管部門公章方才生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轉學、休學、借讀的學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學生學籍的有關信息和材料。

  第三十八條 任何學校均不得私自接收沒有學籍證明和轉學、借讀等手續的學生。

  第三十九條 學生或監護人不按本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一經發現由有關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立即糾正處置。

  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如有違反本規定行為,要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對相關責任人予以教育幫助,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的,要對學校法人代表和相關責任人做出行政處分。

  民辦學校接收沒有入學、轉學、借讀手續學生的,視做管理混亂,教育行政部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學生非正常死亡或發生重大事故,所在學校必須依據有關規定妥善處理,并立即向教育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同時在事件發生后24小時內上報省、市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十一條 凡弄虛作假,亂開轉學證書、假初等義務教育證書、假三好學生證明、涂改學籍檔案的,對直接責任人應給予紀律處分,違法者要依法懲處。

  第四十二條 在執行本辦法過程中,各鄉(鎮)的教育管理機構和學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訂相應的輔助性措施,但不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小學管理規程》相抵觸,也不得違背本規定的基本原則。

  第四十三條 教育主管部門對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要加強管理,及時總結分析,糾正和處理學籍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十一、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市教育局普教科。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20xx年秋季新學期開學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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