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經費管理辦法
科研經費管理辦法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國防科技工業科研經費管理,保證科研任務完成,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防科技工業科研經費(以下簡稱科研經費),是指由國防科工委歸口管理,并與國防科技工業研究開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各種科研經費,包括中央財政撥款和項目研制單位配套自籌兩部分。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科研經費及有關科研項目的管理。
第四條科研經費實行預算、決算管理。
第五條科研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級負責,分工管理。科研經費各責任主體,應當根據管理層次和任務分工的不同,有效行使管理職責,履行管理義務,確保各項科研任務取得實效。
(二)集中財力,突出重點。科研經費應當用于支持由國家確定,提升國防科技工業科技水平、促進自主創新、加快軍民結合產業化發展等方面的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任務,避免分散使用。
(三)科學安排,合理配置。嚴格按照項目的目標和任務,科學合理編制預算,嚴格執行預算。
(四)項目核算,專款專用。科研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按項目進行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建立并實施經費管理和使用的追蹤問效機制。
第六條國防科技工業科研項目(以下簡稱科研項目)應按級次建立項目管理數據庫。管理內容包括項目研究內容概要、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研究人員、研制周期、項目總投資及其資金來源、預算安排及其資金來源等情況。
項目庫中的項目應當按照輕重緩急進行合理排序,并實行滾動管理。
第二章管理職責分工
第七條財政部負責科研經費管理的下列工作:
(一)審批、下達年度各項科研經費預算和項目支出預算,監督預算執行情況;
(二)撥付中央財政承擔的項目科研經費;
(三)審批科研經費決算;
(四)檢查、監督、指導科研經費的管理和使用;
(五)科研經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國防科工委負責科研經費管理的下列工作:
(一)提出年度各項科研經費的安排意見;
(二)提出科研經費中中央財政撥款的建議;
(三)檢查、監督科研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四)組織科研項目財務決算和審計;
(五)科研經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歸口管理科研項目的有關部門(單位),負責本部門(單位)科研經費管理的下列工作:
(一)編報和執行科研經費預算;
(二)督促所屬單位科研項目配套自籌資金到位;
(三)檢查、監督所屬單位科研經費管理工作;
(四)編報科研項目決算,報告經費使用情況。
第十條項目研制單位對本單位的科研經費管理,負責下列工作:
(一)編報和執行項目經費支出預算;
(二)確保配套自籌資金與中央財政撥款同比例到位;
(三)對實行總承包的科研項目,總承包單位與分承包單位和協作單位應當按照簽訂的合同管理和使用科研經費;
(四)嚴格核定科研項目成本開支范圍,進行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
(五)編報科研項目決算,報告經費使用情況。
第三章科研項目經費的計價范圍和標準
第十一條科研項目經費構成包括項目成本、項目收益。
第十二條本辦法所稱項目成本,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開展國防科技工業科研工作而發生的費用,包括設計費、專用費、材料費、外協費、燃料動力費、固定資產使用費、工資及勞務費、差旅費、會議費、事務費、專家咨詢費、管理費、不可預見費。
第十三條設計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因直接從事科研活動需要而發生的計算費、論證費、分析費等。
第十四條專用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購買、自制或租賃專用儀器設備、專用工藝裝備、樣品樣機、專用軟件和采取零星技術措施等發生的費用。
購買、自制或租賃專用工藝裝備發生的費用,是指為項目研制進行工藝組織而發生的費用。科研產品設計定型前的工藝裝備費直接列入項目成本,科研產品試生產階段的工藝裝備費在項目成本和生產成本中各負擔50%。
采取零星技術措施發生的費用,是指為完成研制任務必須對現有設施條件進行零星技術改造或零星土建而發生的單項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費用。
第十五條材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必須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外購成品、元器件和其他低值易耗品的采購、運輸、裝卸、整理、篩選等費用,以及專用新材料和專用電子元器件的研制、試驗費。
第十六條外協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由于研制單位自身的技術、工藝和設備等條件的限制,必須支付給項目以外單位的檢測、加工、設計、試驗費用。
第十七條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直接消耗的水、電、氣、燃料等費用。
第十八條固定資產使用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直接使用固定資產而發生的費用。
科研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使用費,按照項目使用的科研設備儀器原值的5%和廠房建筑物原值的2%之和計算,并按照項目所占的全年工時比例進行分攤。
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使用費,按照《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和《企業會計準則》中有關固定資產折舊費的規定計提。
第十九條工資及勞務費是指項目承擔單位從項目經費中支付的工資性支出,包括項目參與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職工福利費等工資性費用,以及支付給項目參與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如在校研究生)和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費用。
沒有事業費撥款的科研單位根據直接從事該項目研制的"人員工作量(人年)"和"年人均計劃工資費標準"計列工資費和勞務費。
有事業費撥款的科研事業單位,可以對沒有工資性收入的參與人員、臨時聘用人員,按人數和相關標準計列勞務費,但不得列支工資費。
工資費和勞務費均按參與項目研究的人員數量、工作量和實際工資水平確定。
第二十條差旅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而發生的國內外差旅費。差旅費的開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會議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評審以及項目協調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
第二十二條事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購置費、計量費、標準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費、取證申請費和其他知識產權事務費。
第二十三條專家咨詢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本項目及與項目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
以會議形式組織的咨詢,國內專家咨詢費的開支一般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500~800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300~500元)/人天的標準執行。會期超過兩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詢費標準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300~400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200~300元)/人天執行。國外專家咨詢費根據國際慣例和我國實際情況,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800~1200美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200~800美元)/人天的標準執行。會期超過兩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詢費標準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400~800美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200~400美元)/人天執行。
以通訊形式組織的咨詢,國內專家咨詢費的開支一般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60~100元)/人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40~80元)/人次的標準執行。國外專家咨詢費根據國際慣例和我國實際情況,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100~300美元)/人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50~100美元)/人次執行。
第二十四條管理費是指科研項目應分攤的'研制單位的管理費用,包括日常水、電、氣、暖消耗費、科研及辦公用房建筑物修繕費、專用設備儀器維修費、科技培訓費、保險費、審計費、業務招待費等。
管理費按不超過項目成本總額的8%計列,并實行總額控制,由項目承擔單位掌握和使用。
歸口管理科研項目的有關部門(單位)不得從科研項目經費中計提管理費。
第二十五條不可預見費是指對技術復雜、研制周期長、難度大的科研項目,在核定經費時針對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不可預見因素而預先考慮的預備費用。
不可預見費根據科研項目的大小、研制周期的長短和技術難易程度等具體情況確定適當比例,一般不超過本辦法第十三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費用之和的5%。
第二十六條項目收益是指從項目經費中扣除有關成本費用后的余額,按除不可預見費以外的項目成本總和扣除外購成品附件費、樣品樣機費、專用設備儀器費后的5%計列。
對研制周期兩年以上的項目,按年度進行項目經費考核。通過考核的項目,可預提不超過該年度項目經費總額3%的項目收益;未通過考核的項目,不得預提項目收益。項目完成且經財務驗收后,按規定統一結算項目總收益。
第二十七條重大科研項目,經財政部和國防科工委商定后,可計列系統協調費。
第二十八條下列費用不得在科研項目經費中列支:
(一)應在基本建設資金、其他專項資金(含撥款)中開支的費用,以及基本建設或專項貸款利息;
(二)按規定應在自有資金中開支的各項費用;
(三)各種賠償費、違約金、滯納金和罰款等;
(四)研制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對外投資以及在規定比例以外增提的固定資產使用費;
(五)未經財政部、國防科工委批準的其他費用。
第四章預算和撥款
第二十九條科研經費實行預算管理制度。歸口管理科研項目的有關部門(單位)按照科研經費性質和科研經費管理渠道編報科研經費年度預算。
第三十條科研項目預算編制包括項目研制時間、承擔單位、總經費預算及其資金來源、年度預算安排及其資金來源。
項目建議書、項目實施方案或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經批復后,方可列編年度預算。
項目建議書、項目實施方案或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批復,按照國防科工委有關科研項目管理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科研項目年度經費預算按照下列程序編制:
(一)項目研制單位根據批復的項目建議書、項目實施方案或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編制年度項目經費支出建議,上報歸口管理科研項目的有關部門(單位)。
(二)歸口管理科研項目的有關部門(單位)匯總后,按部門預算規定時間向財政部提出下一年度的經費預算建議("一上"),并抄送國防科工委。
(三)國防科工委審查和綜合平衡后,按財政部預算規定時間向財政部提出下一年各項科研經費預算安排意見。財政部綜合平衡后向國防科工委下達下一年度各項科研經費預算控制指標。
(四)國防科工委在年度科研經費預算控制指標內,根據項目進展情況或合同執行情況,提出分研制單位、分項目經費安排意見送財政部。
(五)財政部審核后向各歸口管理科研項目的有關部門(單位)下達分研制單位、分項目經費預算控制指標("一下")。各歸口管理科研項目的有關部門(單位)據此編制本部門(單位)預算報財政部審批("二上"),并抄送國防科工委。
(六)財政部在全國人大批準中央預算(草案)后30日內,將部門預算批復歸口管理科研項目的有關部門(單位)("二下")。
(七)歸口管理科研項目的有關部門(單位)自財政部批復年度項目預算后15日內,將項目預算批復到研制單位。
第三十二條實行招標投標管理的科研項目,其經費預算的確定按國家招投標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歸口管理科研項目的有關部門(單位)和項目研制單位應當嚴格按照下達的項目經費預算和年度投資計劃執行,原則上不得調整。確有必要調整時,按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科研項目的經費來源中,由中央財政安排的資金,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經費使用中涉及依法應當實施政府采購的,按照國家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決算編輯
第三十五條科研經費實行決算報告制度。科研經費決算分為年度決算和項目決算。
第三十六條科研經費的年度決算按財政部部門決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歸口管理科研項目的有關部門(單位)上報年度部門決算時,投入超過5000萬元的科研項目,應說明科研經費的使用、結余等情況。
第三十七條財政部對歸口管理科研項目的有關部門(單位)上報的年度決算進行審核,并在全國人大會正式批準中央決算后20日內,將部門決算批復有關部門(單位)。
歸口管理科研項目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自財政部批復本部門年度決算之日起15日內向所屬單位批復年度決算。
第三十八條科研項目完成后,項目研制單位應當及時編制項目決算,報告研制計劃和項目經費預算執行情況。
項目決算管理的有關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財政部、國防科工委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對科研經費的使用和管理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評估或檢查。評估或檢查結果將作為調整項目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條歸口管理科研項目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律制度,嚴禁任何形式的截留、挪用、抵撥和收受回扣。同時加強對所屬項目研制單位的監管,督促項目研制單位合理合規使用科研經費。
第四十一條項目研制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科研經費的使用管理。
第四十二條對使用科研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和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科研項目完成后,國防科工委或其委托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據軍工科研事業財務制度,對項目進行財務審計和驗收,并做出財務審計報告。財務審計報告是項目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項目驗收:
(一)編報虛假預算,騙取國家財政資金的;
(二)未對科研經費進行單獨核算的;
(三)截留、擠占、挪用科研經費的;
(四)違反規定轉撥、轉移科研經費的;
(五)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的;
(六)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的;
(七)虛假承諾、自籌經費不到位的;
(八)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項目通過驗收后,項目研制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及時辦理財務結算手續。項目結余經費的處置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科研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績效評價制度。
第四十七條科研項目應當建立承諾機制和信用管理機制。項目研制單位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在編報項目經費預算時應當共同簽署承諾書,保證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并對信息虛假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國防科工委應當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中介機構等在科研經費管理方面的誠信度進行評價和記錄。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管理和使用科研經費,不及時編報科研經費決算,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的,除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以外,視情況予以停撥經費,情節嚴重的可以終止項目。
科研項目申請單位或個人在項目申請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除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追究責任以外,暫停審批其科研項目申請,責令改正;情節較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不得批準其項目申請。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所稱歸口管理科研項目的有關部門(單位),包括教育部、信息產業部、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科工委(辦)、有關中央管理企業。項目研制單位是指承擔研制任務的中央和地方科研及試驗單位、研究院(所)、大專院校、企業等。
第五十條通過補助、貼息方式支持的科研項目的財政資金支出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由財政部、國防科工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科研經費管理辦法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科研經費管理,明確經濟責任,確保科研項目資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充分調動廣大教師和科研人員開展科學研究的積極性,促進學校科研事業的健康、持續發展,根據國家科研及財務管理的有關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章科研經費來源
第二條科研經費來源:
(一)校外各級各類縱向和橫向科研項目經費。
(二)學校及各學院(所、中心等)劃撥的科研經費。
(三)科研成果轉化收入。
(四)其它形式的科研經費來源。
第三章科研經費支出范圍
第三條科研經費的支出范圍:
(一)設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專項經費要嚴格控制設備購置費支出。
(二)材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三)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課題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四)燃料動力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五)差旅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國家及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六)會議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或課題等活動而召開會議發生的費用。課題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準和會期。
(七)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課題研究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的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課題發生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事先報經項目組織單位審核同意。
(八)資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資料收集、錄入、復印、翻拍、翻譯等費用,以及必要的圖書和專用軟件購置費等。
(九)數據采集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問卷調查、數據跟蹤采集、案例分析等費用。
(十)印刷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項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費、印刷費和謄寫費等。
(十一)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十二)勞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課題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如在校研究生)和課題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
(十三)專家咨詢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計劃項目和課題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
(十四)管理費:是指從事科研管理活動所發生的費用。
(十五)課題在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它支出,應當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第四章科研經費管理
第四條學校所有科研經費必須納入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科技部關于改進和加強中央財政科技經費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xx]56號)文件和《教育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校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教財[20xx]11號)以及地方各級部門有關科研經費管理的文件規定。
第五條學校年度科研經費收支由科研管理部門提出預算方案,經財務部門審核,納入學校總體財務預算。
第六條各類科研項目必須以學校名義簽訂科研項目合同,其經費必須全額劃入學校銀行賬戶,按項目管理。
第七條科研經費實行責任制管理。科研管理部門負責科研項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財務部門做好科研經費管理的有關工作;財務部門負責科研經費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審查項目決算,監督、指導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立項書或合同約定以及有關財經法規在其權限范圍內使用科研經費;項目負責人負責編制科研項目經費的預算和決算,按規定審批、使用經費,并對科研經費使用的真實性、有效性承擔經濟與法律責任,接受學校科研管理、財務、審計等部門對科研經費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縱向項目經費按項目來源單位相關經費管理規定執行;橫向項目在保證按合同(協議)完成任務的前提下,可從項目經費中提取不超過35%的科研勞務費(有明文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向校外合作單位轉撥科研項目經費,必須經學校科研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申請轉撥經費的項目負責人應向學校科研管理部門提供科研項目批復、轉撥科研項目合同和其它相關資料。
第十條除經費劃撥單位有明文規定外,管理費按實際到校經費的5%提取(學校立項資助的科研經費不提取管理費),管理費的分配比例及其用途為:學校提取10%,用于補充學校科研基金;科研管理部門提取業務費40%,主要用于辦公用品、差旅費、科研項目申報、檢查評審、結題驗收、成果申報鑒定、宣傳、贊助、扶貧等支出;有關管理部門提取事業基金50%,主要用于接待費、對外支付的勞務費、咨詢費以及管理人員值班加班、獎勵等支出。
第十一條科研項目結題和結余經費的管理:
(一)科研項目結束或通過驗收后,項目負責人應及時根據項目經費明細賬編制項目決算表,到財務部門辦理結題手續。
(二)對已結題縱向項目的結余經費,按科技部國科發字[20xx]462號文件、重慶市科委渝科委發[20xx]1號文件、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財教[20xx]30號文件、教育部社科[20xx]2號文件以及相關部門的文件執行,結余經費超過相關部門的規定額度,超額部分將按原渠道上繳。對結題不結賬的橫向項目經費結余,由財務部門根據科研管理部門提供的項目清單將其經費余額劃轉學校并注銷其項目。
第十二條科研成果轉化經費的分配:
(一)技術轉讓的科研經費,按項目單獨管理,其經費在扣除中介費后,分配按表1執行(管理費的分配比例及其用途按本辦法的第十條執行)。
(二)如果學校成果以技術入股形式進行轉化,或技術效益分紅,其經費分配按表2執行(管理費的分配比例及其用途按本辦法的第十條執行)。
(三)以股份分配方式進行的成果轉化收益,項目組必須與學校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學校與科研人員各自的權利和職責,以保證轉化成果產業化的有效實施。
(四)學校無形資產的使用費:以"先收費后使用"的原則,按每年0.5~5萬元/項的標準收取使用方費用。
第十三條凡使用科研經費購置的固定資產,均屬于學校的國有資產,必須納入學校資產統一管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執行,未盡事宜執行國家及學校有關文件規定。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財務、科研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科研經費管理辦法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國家體育總局健身氣功管理中心科研經費的管理,切實提高科研經費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家體育總局下發的(體科字[20xx]164號)《國家體育總局科學研究與科技服務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使用范圍
(一)國家體育總局健身氣功管理中心立項資助的科研項目研究經費;
(二)經國家體育總局健身氣功管理中心申報,獲得國家體育總局或其他單位資助的科研項目研究經費(資助單位有明確的經費管理規定除外)。
第三條科研經費應由科研項目承擔單位的財務部門統一管理,經費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二章科研項目研究經費的管理
第四條申報國家體育總局健身氣功管理中心科研項目,應提出詳細的經費預算,并說明計算依據和理由。立項后,研究經費采用一次核定、分期撥款的方式,由健身氣功管理中心核撥到科研項目的承擔單位。
第五條科研項目研究經費的使用范圍
(一)項目費:指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直接費用,由項目承擔單位管理和使用。主要包括:
1、科研業務費:包括差旅費,業務資料、檢索、查詢費,論文打印、發表、出版費等;
2、實驗、材料費:包括測試、計算、分析費,材料、試劑、藥品等消耗品購置費;實驗動物的購置、養殖費;
2、設備費:包括儀器設備研制和租用費,小型專用儀器設備購置費(預算中要寫明設備名稱、數量和單價);
3、協作費:指外單位承擔研究、試驗、加工等經費,在申報項目時應說明協作內容、預算依據和經費撥付方式。
(二)人員費:指項目組人員的津貼。按下撥項目經費總額的`10%分兩次提取,在項目經費下撥到位后首次提取5%,在項目驗收合格后再提取5%。由項目負責人按項目組成員實際貢獻大小提出分配方案,經本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審核、領導批準后發放。
(三)管理費:指項目承擔單位為組織、支持項目研究而支出的各項費用。包括管理人員費用,儀器設備的維修、損耗費和水、電、供暖、通訊等費用。管理費的比例為科研項目當年實際撥款額的10%,由項目承擔單位管理和使用。如項目內含外單位承擔的子項目,其子項目管理費由子項目承擔單位提取,不得超前、重復提取。
第六條科研項目研究經費由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按國家財務制度的規定進行管理。支出時,應由課題組按項目經費預算范圍和標準提出使用計劃,報經本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審核,領導批準后執行。
第七條科研項目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要對該項目研究經費進行審核,做出詳細經費預算,與其他驗收材料一起報送國家體育總局健身氣功管理中心。健身氣功管理中心組織驗收。對通過驗收的項目,其研究經費如有節余,節余部分歸項目承擔單位。對未通過驗收的項目,追回所余經費。
第三章檢查監督
第八條各科研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應對科研與服務經費單獨核算建立帳頁,并詳細登記科研活動中的每項開支。每年年底提交經費使用決算報告,加蓋財務專用章后,與有關撥款憑證復印件等一同報送國家體育總局健身氣功管理中心。
第九條國家體育總局健身氣功管理中心分年度對科研項目承擔單位報送的經費使用決算報告進行審查。對檢查情況不符合要求的科研項目將緩撥或停撥后續經費。對未按要求開展科學研究工作以及將核撥科研經費超范圍支出的單位,將從下年度核撥經費中核減。
第十條獲得健身氣功管理中心科研經費資助的其他單位應加強對科研經費的管理。要嚴格執行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和本辦法。對違反財務制度和本辦法要求的單位,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凡以不正當手段、藏匿科研經費、逃避管理的,一經查實,追繳經費,在三年內取消其科研項目的申報權,并追究其當事人及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一條由科研經費形成的成果屬國家體育總局健身氣功管理中心所有,設備儀器等資產留歸科研項目承擔單位使用,納入單位固定資產管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的解釋權歸國家體育總局健身氣功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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