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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往來款項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單位經濟活動秩序,加強往來款項管理,確保資金安全,根據《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政府會計制度》等相關規定,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往來款項是指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中,與本單位個人以及其他單位或個人之間發生的臨時性需要結算的款項。具體包括:
(一)應收及預付款項:指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中形成的各項債權,包括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等應收款項和預付賬款。
(二)應付及預收款項:指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中發生的各項債務,包括應付票據、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等應付款項和預收賬款。
第二章:應收及預付款項的管理
第三條應收及預付款項的管理原則:
(一)預算控制原則:不辦理無資金來源、無預算或超預算的預付款項業務。
(二)專款專用原則:一事一借,責任到人,專款專用。
(三)及時清理原則:及時清理、核銷,避免長期掛賬。原則上前款未清,后款不借。
(四)分類管理原則:對往來款可按金額、賬齡、往來對象類別和重要程度等標準進行分類管理,區別對待。
(五)公務卡優先原則:除不具備刷卡條件等特殊條件外,凡納入公務卡強制消費目錄的公用經費開支原則上使用公務卡支付,不得辦理借款手續。
第四條應收及預付款項借款程序
(一)辦理借款業務時須填制“借款單”,應載明借款金額、事由、預計還款期限、借款人姓名、日期等要素,并履行相應審批手續。
(二)辦理借款業務時須提供與經濟業務相關的證明材料,如合同、協議、通知等。
(三)辦理儀器設備、大宗材料、服務以及工程項目等采購借款或預付款項,需完成政府招標采購等程序,并提供相關資料。
第五條:應收及預付款項的清理
(一)財務部門應加強對應收及預付款項的管理,及時催收、催交、催報,嚴格控制總額和占用時間,并定期進行清理。
(二)建立往來款日常動態清理和年末全面清理機制。對應收及預付款項占用情況實時動態跟蹤清理,年末開展一次全面清理。對掛賬時間超過一年的應收及預付款項,列入重點清理范圍。
第六條:應收及預付款項的核銷
(一)基本建設項目發生的預付賬款在工程竣工后,應及時辦理工程竣工驗收、評審手續,并核銷往來款項。
(二)用于零星購置的借款,應在完成采購后一周內辦理驗收和報賬手續。
(三)其他應收及預付款項業務核銷原則上應在事項完畢1個月內辦理,在承諾還款期限內因故未使用或無法核銷的,應及時辦理還款手續。
(四)應收及預付款項業務原則上應在每年年終財務結賬前核銷,如因客觀原因需延緩核銷的,須經主要領導批準,并向財務部門提交備案說明。
第七條壞賬核銷
(一)逾期三年或以上、確認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按照規定報經批準后予以核銷。核銷的應收賬款應在備查簿中保留登記。
(二)如果有確鑿證據表明預付賬款不再符合預付款項性質,或者因供應單位破產、撤銷等原因可能無法收到所購貨物、服務的,應當先將其轉入其他應收款,再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三)逾期三年或以上、確認無法收回的其他應收款,按照規定報經批準后予以核銷。核銷的應收賬款應在備查簿中保留登記。
(四)因單位或工作人員失誤造成無法收回或核銷的應收及預付款項,不得確認為壞賬,除賠償外,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五)已確認為壞賬并已核銷的應收及預付款項,要在訴訟時效內積極行使權利。
第八條單位職工調離、退休前應當及時核銷個人借款,未核銷不得辦理相關人事手續。
第三章:應付及預收款項的管理
第九條:應付及預收款項業務實行“誰經辦、誰審簽、誰負責”的原則,并及時進行確認。
第十條應付及預收款項的確認
單位收到應付及預收款項后,財務部門應對金額、日期、來源和用途等信息進行認真甄別確認,嚴格按照會計制度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一條應付及預收款項的清理
(一)對于按規定應上繳財政、稅務及其他部門的各類款項,應由專人管理,及時足額上繳。
(二)對于能夠確認為單位收入的款項,單位財務部門應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三)無法償付或債權人豁免償還的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應當按照規定報經批準后,確認為單位其他收入或上繳財政部門。
第十二條:對應付及預收款項確認有誤的,單位財務部門應及時進行賬務調整。
第四章:相關要求
第十三條:往來賬款發生后,要及時登記入賬,單位領導和財務人員對往來款的時間、金額和事由等應進行及時確認和核準,入賬時必須做到業務事項明確、科目運用準確以及賬務處理正確。
第十四條:加強往來款項核查,對賬齡長、余額大或余額小但往來頻繁及非正常項目要逐筆逐項分析,并與對方單位或個人進行核對,以雙方認定一致的金額入賬。對有爭議的債權債務,及時查證、核實,明確債權債務關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單位財務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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