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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辦法
《遼寧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廢物轉移活動的監督管理,防治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遼寧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遼寧省范圍內從事危險廢物轉移活動的單位或個人。
第三條危險廢物轉移實行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第四條遼寧省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省環保局”)對全省的危險廢物轉移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遼寧省危險廢物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省中心”)依據省環保局的委托負責全省危險廢物轉移管理的具體工作。
各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市環保局”)負責對所轄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的轉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及其它需要轉移危險廢物的單位(以下簡稱“危險廢物移出者”)在轉移危險廢物之前,須向省中心或移出者所在地環保局提出申請,報批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并提供危險廢物運輸單位的資質證明和接受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及所簽訂的意向合同。
第六條在省內轉移危險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省內跨市轉移危險廢物的,移出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到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報批部門填寫《遼寧省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以下簡稱“聯單”),并在危險廢物轉移3日前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環保部門報告。
(二)在我省各市轄區內轉移危險廢物的,由所在地市級環保部門實行轉移聯單管理。
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辦理聯單。
(一)合同所列的運輸單位和接受單位具有相應的資質證書;
(二)待轉移的危險廢物在運輸單位和接受單位的經營范圍之內。
第八條危險廢物移出者每轉移一車、船(次)同類危險廢物,應填寫一份聯單;每車、船(次)中有多類危險廢物時,每一類別危險廢物應填寫一份聯單。
第九條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由省中心負責印制,各市環保局到省中心領取聯單。
聯單共分六聯,顏色分別為:第一聯,白色;第二聯,紅色;第三聯,黃色;第四聯,藍色;第五聯,綠色;第六聯,粉色。
聯單編號由十位阿拉伯數字組成。第一位、第二位數字為省級行政區劃代碼,第三位、第四位數字為省轄市級行政區劃代碼,第五位、第六位數字為危險廢物類別代碼,其余四位數字由發放空白聯單的危險廢物移出地省轄市級環保局或省中心按照危險廢物轉移流水號依次編制。
第十條危險廢物移出者應當如實填寫聯單中移出者欄目,并加蓋公章,經交付危險廢物運輸單位核實驗收簽字后,將聯單第一聯副聯自留存檔,將聯單第二聯交移出地環保局,聯單第一聯正聯及其余各聯交付運輸單位隨危險廢物轉移運行。
第十一條危險廢物運輸單位應當如實填寫聯單的運輸單位欄目,按照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將危險廢物安全運抵聯單載明的接受地點,并將聯單第一聯、第二聯副聯、第三聯、第四聯、第五聯、第六聯隨轉移的危險廢物交付危險廢物接受單位。
第十二條危險廢物接受單位應當按照聯單填寫的內容對危險廢物核實驗收,如實填寫聯單中接受單位欄目并加蓋公章。
接受單位應當將聯單第一聯、第二聯副聯、第六聯自接受危險廢物之日起十日內交付危險廢物移出者,聯單第一聯由危險廢物移出者自留存檔,聯單第二聯副聯由危險廢物移出者在二日內報送移出地環保局,聯單第六聯由危險廢物移出者在十日內報送省中心;接受單位將聯單第三聯交付運輸單位存檔,將聯單第四聯自留存檔,將聯單第五聯自接受危險廢物之日起二日內報送接受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危險廢物運輸單位或接受單位在驗收時,發現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或成份與聯單填寫不相符的,可以拒運或拒收,并應立即書面報告省中心。接受單位拒收由運輸單位送交的危險廢物,應采取一定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危險廢物污染環境。
第十四條危險廢物移出者、運輸單位和接受單位必須建立危險廢物管理檔案,各市環保局應該對轄區內危險廢物轉移進行統一監督管理,并將轄區內的危險廢物轉移活動填寫《遼寧省危險廢物轉移報告表》,于每年3月底前報省中心備案。
第十五條聯單保存期限為五年;貯存危險廢物的,其聯單保存期限與危險廢物貯存期限相同。
省中心認為有必要延長聯單保存期限的,危險廢物移出者、運輸單位和接受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聯單。
第十六條凡參與危險廢物轉移的直接管理及操作人員必須接受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七條危險廢物移出者在危險廢物轉移過程中,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危險廢物的貯存場所、設施及容器設立明顯的警告標志或標識;
(二)危險廢物的包裝應符合安全運輸、貯存的包裝要求;
(三)核對運輸單位及收運人員的證件、手續。
第十八條危險廢物運輸單位在危險廢物轉移過程中,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運輸工具應符合危險廢物運輸技術規范要求,并配備必要的應急防護設備;
(二)裝運危險廢物時,應檢查其包裝及所附標簽、標識,并按照危險廢物裝運的技術規范要求裝載;
(三)應將承運的危險廢物按照合同要求運達接受單位,不得擅自轉運給其它單位或個人,不得自行處理或傾倒。
第十九條危險廢物接受單位在危險廢物轉移過程中,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接受危險廢物,必須與危險廢物移出者簽訂合同;
(二)在接受過程中,對不符合技術規范要求的包裝及標簽、標識應進行重新包裝、粘貼;
(三)按規定要求做好接受記錄。
第二十條從我省向其他省轉移危險廢物的,移出者應將轉移計劃報省環保局,在征得接受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規定辦理轉移聯單。 從其他省轉移危險廢物進入我省的,須經省環保局批準。
第二十一條在危險廢物轉移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省、市環保局責令糾正;情節嚴重的,由省、市環保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罰;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
事責任。
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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