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調查報告
在經濟發展迅速的今天,報告對我們來說并不陌生,報告成為了一種新興產業。一聽到寫報告就拖延癥懶癌齊復發?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法律調查報告,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法律調查報告1
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婚姻家庭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響,離婚案件在民事案件的比重也逐漸提升。離婚案件的增多給家庭的穩定帶來了沖擊,而家庭又是構成社會的基本單位,這樣社會的不穩定因素也更加突出,影響了和諧的社會秩序。基于此,筆者針對目前離婚案件進行調查,通過了解婚姻狀況,分析離婚案件突出的原因,從而提出相關有效的建議。
一、離婚案件調查情況
本次調查報告主要就我院20xx—20xx年5年內的離婚案件進行調查,具體調查情況如下:
(一)離婚案件占民事案件比例
20xx年共受理民事常規案件486件,其中離婚案件142件,占總案件的29%;20xx年共受理民事常規案件524件,其中離婚案件186件,占總案件的35%;20xx年共受理民事常規案件516件,其中離婚案件205件,占總案件的39%;20xx年共受理民事常規案件576件,其中離婚案件269件,占總案件的46%;20xx年共受理民事常規案件611件,其中離婚案件312件,占總案件的51%。
(二)離婚案件處理方式
20xx年:判決56件,調解79件,撤訴7件;
20xx年:判決48件,調解126件,撤訴12件;
20xx年:判決49件,調解144件,撤訴12件;
20xx年:判決76件,調解179件,撤訴14件;
20xx年:判決91件,調解197件,撤訴24件。
(三)離婚案件當事人年齡分布
20xx年:20-25歲35人,25-30歲72人,30-35歲24人,35歲以上11人;
20xx年:20-25歲42人,25-30歲94人,30-35歲32人,35歲以上18人;
20xx年:20-25歲69人,25-30歲95人,30-35歲23人,35歲以上13人;
20xx年:20-25歲84人,25-30歲116人,30-35歲36人,35歲以上33人;
20xx年:20-25歲137人,25-30歲114人,30-35歲人34,35歲以上27人。
(三)離婚案件原告方男女比例分布
20xx年:男84人,女58人,女性占40%;
20xx年:男102人,女84人,女性占45%;
20xx年:男96人,女109人,女性占53%;
20xx年:男93人,女176人,女性占65%;
20xx年:男85人,女227人,女性占72%。
二、近年離婚案件的主要特點
(一)離婚問題日益突出
從離婚案件占民事常規案件的比例來看,離婚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并且在民事常規案件中的比例已經超過50%,說明當前離婚問題日益突出。
(二)離婚案件處理恰當
從離婚案件的處理方式上看,雖然判決案件數量有所上升,但是從其在整體案件中的比例看,是有所下降的。而通過調解方式處理離婚案件占主要部分,且呈上升趨勢。這說明了在離婚案件中有效的貫徹落實了“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政策,有利于社會和諧,從而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三)婚姻低齡化
從離婚案件當事人的年齡分布來看,20-35歲年齡段的離婚人群較多。從20xx-20xx年間,該年齡段人群離婚數呈持續上升趨勢,婚姻出現低齡化。
(四)女性離婚比例攀升
從離婚案件原告方男女比例分布上看,20xx-20xx年間,女方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比例持續攀升,至20xx年,女方作為原告的離婚案件已經超過70%。這也說明了婦女的社會經濟地位逐漸提高,及其法律意識的增強,更加注重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形成目前離婚情況的主要原因
離婚是一種復雜的社會現象,它受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習俗的和當事人的健康狀況等因素的影響和制約。但從離婚的現象看,形成的原因很多,但深入探究它的本質卻是共同的,那就是感情確已破裂。而導致感情破裂的原因,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感情基礎不牢靠
離婚案件中多是青年夫婦,他們婚前戀愛時間短,相互了解不夠,從而因為一時的情投意合而草率結婚,婚后矛盾日益突出,又缺乏合理有效的溝通,考慮問題不全面而輕易離婚。以在外打工的年輕人為例,他們接觸異性的機會大,父母無法在身邊監督,這樣的戀愛自由產生草率同居的副作用,隨之而來的是“閃婚”、“閃離”。在社會調查中,離婚案件中婚前戀愛時間不滿一年的占19%,表示后悔草率離婚的占68%。
(二)經濟問題突出
婚姻是組成家庭的必要程序,而家庭則是建立在一定的`經濟基礎之上的,一旦經濟基礎不穩定,那么家庭、婚姻也會隨之出現裂痕。目前,因為缺少充實經濟來源而離婚的夫婦越來越多,他們對于物質條件的需求也逐漸提高。這種類似于成本與收益關系的經濟活動,如果出現入不敷出的情況,很容易導致婚姻破裂。
(三)婚姻質量要求較高
由于社會和經濟發展的沖擊,婚前所向往的婚姻生活,在婚后成為泡影。人們過高的追求高品質的生活,卻又無法調和現實中的矛盾與沖突中,使得婚前婚后反差太大,而對婚姻失去希望,從而選擇逃避,選擇離婚。
(四)女性地位的提高
在以前,女性社會地位低下,是社會中的弱者,今天,她們敢于發泄心中的不滿,集中表現因男方問題而導致離婚的情況顯著、普遍。離婚男性問題主要有大男子主義、存在婚外情、嗜酒賭博習慣、婚姻暴力等方面,這種情況的出現是因為男性舊思想沒有轉變,視妻子為附屬品,從而在婚姻關系中不平等對待。隨著社會對婦女問題的重視,女性的社會地位逐步得到提高,她們有權為自己做主,已經不需要通過自己的低聲下氣去換取不值得付出的婚姻了,面對男人的種種罪行采取“零容忍”。
四、有關離婚案件調查的建議
經過對離婚案件的調查,我們應該以維持正常和諧的婚姻生活為己任,通過夫妻雙方的相敬如賓與司法部門的有效調解,減少離婚事件的發生率。對此,有以下幾條建議:
(一)避免草率離婚
婚姻并非兒戲,在產生離婚念頭的過程中,要全面進行考慮。婚后一至二年是最容易產生離婚案件的婚姻危險期,在這階段,雙方要多加強婚后交流、溝通,產生矛盾后要相互謙讓、包容,既要看到對方的優點,也要檢討自己的不足。不要一有感情問題,就貿然辦理離婚手續,或許可以采用試離婚的方式。
(二)加強訴訟調解
作為司法機關,要清楚離婚案件始終,確保正常婚姻關系的延續,對此,要加強訴訟調解工作。1、審查案件事實,找出案件爭議焦點;2、傾聽當事人訴訟,找到當事人的問題結癥所在;3、剖析當事人舉證材料,找出矛盾來源,分清過錯方;4、通過講法律、講事實、講證據,化解當事人內心矛盾,以雙方言和為目的。
(三)加強司法宣傳
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該充分利用電視臺、廣播等新聞媒體加強普法節目的宣傳力度,尤其是要做好《婚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的法律解釋工作,不斷深化人們對法律知識的了解,提高對婚姻的重視。司法部門要堅持開展“公正司法為民”的活動,通過庭審講法作為平臺,落實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貼近群眾,用人們聽得懂的語言闡釋法理,樹立人們對正確婚姻家庭觀念的理解,端正當事人的訴訟目的。
法律調查報告2
有關XXXXX有限公司(“XXX”)的律師盡職調查,是由本所根據XXXX股份有限公司(“XX”)的委托,基于XX和XXX的股東于211X年1月15日簽訂的《股權轉讓意向書》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安排,在本所盡職調查律師提交給XXX的盡職調查清單中所列問題的基礎上進行的。
簡稱與定義
在本報告中,除非根據上下文應另作解釋,否則下列簡稱和術語具有以下含義(為方便閱讀,下列簡稱和術語按其第一個字拼音字母的先后順序排列):
1、“本報告”指由XXX(XXX)事務所于2115年5月20日出具的關于XXXXX有限公司之律師盡職調查報告;
2、“本所”和“本所律師”指XXX事務所及本次法律盡職調查律師
3、“工商登記資料”指登記于X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關XXX的資料
1、“XXX”指XXXXX有限公司,一家在XXX省X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成立的公司,注冊號為0005112038 113
本報告所使用的簡稱、定義、目錄以及各部分的標題僅供查閱方便之用;除非根據上下文應另作解釋,所有關于參見某部分的提示均指本報告中的某一部分。方法與限制本次盡職調查所采用的基本方法如下:
審閱文件、資料與信息
與XXX有關公司人員會面和交談
向XXX詢證
實地察看
參閱其他中介機構盡職調查小組的信息
考慮相關法律、政策、程序及實際操作本報告基于下述假設:l、所有XXX提交給我們的文件均是真實的,所有提交文件的復印件與其原件均是一致的;2、所有XXX提交給我們的文件均由相關當事方合法授權、簽署和遞交;3、所有XXX提交給我們的文件上的簽字、印章均是真實的;1、所有XXX對我們做出的有關事實的闡述、聲明、保證(無論是書面的還是口頭做出的')均為真實、準確和可靠的;5、所有XXX提交給我們的文件當中若明確表示其受中國法律以外其他法律管轄的,則其在該管轄法律下有效并被約束;1、描述或引用法律問題時涉及的事實、信息和數據是截止到2115年5月11日XXX提供給我們的受限于前述規定的有效的事實和數據;及我們會在盡職調查之后,根據本所與貴司簽署之委托合同的約定,按照貴司的指示,根據具體情況對某些事項進行跟蹤核實和確認,但不保證在盡職調查之后某些情況是否會發生變化。
本報告所給出的法律意見與建議,是以截止到報告日所適用的中國法律為依據的。
本報告的結構
本報告分為導言、正文和附件三個部分。報告的導言部分主要介紹盡職調查的范圍與宗旨、簡稱與定義、調查的方法以及對關鍵問題的摘要;在報告的主體部分,我們將就十個方面的具體問題逐項進行評論與分析,并給出相關的法律意見;報告的附件包括本報告所依據的由XXX提供的資料及文本。
正文
一、XXX的設立與存續
1.1XXX的設立
1.1.1XXX設立時的股權結構
XXX于1111年1月27日設立時,其注冊資本為511萬元人民幣,各股東的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出資額出資形式出資比例
XXX市小頭工業總公司150萬實物和貨幣10%
XXX食品化工聯合公司50萬貨幣10%
合計511萬111%
1.1.2 XXX設立時的驗資
XXX于1111年1月27日設立時的出資由XXX市審計師事務所出具X社驗(11)字第11121號《企業開業登記注冊資本驗證報告書》驗證。根據該報告書,XXX市XX工業總公司以房屋設備作價350萬元及111萬元的存款出資,XXX食品化工聯合公司以50萬元現金出資。
1.1.3對XXX設立的法律評價
經本所律師審查,XXX設立的資格、條件、方式等均符合當時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但是在設立程序上,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以實物出資的,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本所律師目前尚未取得XXX提供的有關評估的文件和資料,故此本所律師無法判斷XXX設立的程序是否完全合法或者不存在瑕疵。
1.2 XXX的股權演變
1.2.1 1111年股權轉讓
(1)轉讓過程
1111年5月21日,XXX通過股東會決議,同意XXX市XX工業總公司將其持有的10%股權中的11%以000萬轉讓給先生,11%以70萬轉讓給先生,10%以50萬轉讓給男士;原XXX食品化工聯合公司原持有的10%的出資額50萬元由錢連興先生重新出資持有。
1111年5月11日,上述轉讓方和受讓方分別簽訂了《股東出資轉讓協議書》。1111年8月1日,XXX會計師事務所為XXX的上述股權轉讓及股東的出資進行了審驗并出具了X會驗(11)231號《驗資報告》,驗證截至1111年8月1日止,XXX的注冊資本為511萬元人民幣。1111年7月21日,上述股東變更在XXX市村X區工商局辦理了變更登記手續。
(2)股權轉讓后XXX的股權結構
股東名稱出資額(萬元)所占比例
XXX 000 11%
XXX 70 11%
XXX 50 10%
XXX 50 10%
合計511 111%
(3)本次股權轉讓的法律評價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權轉讓由股權轉讓各方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并經XXX股東會通過;轉讓各方股權轉讓款的支付及股東的出資經過了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證;股權轉讓后,XXX修改了公司章程,股東的變更也在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了登記和備案,本次股權轉讓為合法有效。
根據1111年8月1日XXX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X會驗(11)231號《驗資報告》,在XXX設立后,曾出現股東XXX食品化工聯合公司于1111年全額抽回其出資的50萬元的情況;在本次股權轉讓中,受讓方XXX已將其50萬元的轉讓款作為出資匯入XXX,頂替原股東XXX食品化工聯合公司在XXX的50萬元出資。
1.2.2 2110年股權轉讓
(1)經XXX2110年1月2日股東會決議同意,XXX的股東XXX先生將其持有的11%股權,XXX男士將其持有的10%股權及XXX先生將其持有的10%股權全部轉讓給XXX大頭紡織有限公司。
2110年1月2日,上述股東變更已在X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村X區分局完成了變更登記。
(2)本次股權轉讓之后,XXX的股權結構為:股東名稱出資額(萬元)所占比例XXX 000 11%XXX大頭紡織有限公司170 31%合計511 111%
(3)本次股東變更的法律評價
XXX本次股權轉讓行為符合當時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續。
1.2.3 XXX現有股東的基本情況
XXX現有股東為以下1名自然人和1位企業法人:
股東名稱出資額(萬元)所占比例
XXX 000 11%
XXX大頭紡織有限公司170 31%
合計511 111%
法律調查報告3
學生是一個特殊群體 大學生法律意識如何直接關系到未來國家法制建設的進程。為此我們對在校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狀況進行了一次問卷調查。調查內容包括法律知識的來源及法律知識重要性的認識、主動應用法律知識的能力、守法與護法意識、法制觀及對法律的信任度、基本法律知識的了解與掌握。計25道題。該次調查共發放問卷30份,回收 30份。
一 法律知識來源及法律知識重要性的認識。
21%的學生的法律知識主要來源于課堂,73%的學生法律知識來源于電視、電臺和報紙,受家庭影響及其他來源的占6%。說明學生學習法律知識的來源廣泛,但課堂與其他傳播媒介占據主要部分。當問及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時,只有20%的同學認為法律“非常重要,我有麻煩首先想到法律途徑解決,沒有法律我就沒有辦法生活”,33%的同學認為“法律比較重要,我有時會嘗試使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權益”,另外66%的同學認為法律不太重要或者根本沒作用。約1/2的學生認為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強弱受學校的影響最大,約1/3的學生認為社會是影響大學生法律意識的最大因素,家庭及個人因素只占 20%。從中可以看出,受各種因素的影響,大部分同學對法律的認識僅限于理論層面,還沒有滲透到日常的學習生活中。學校組織的一些宣傳活動或講座只有 33%的同學覺得能學到一些東西,剩余67%的同學覺得太形式化,不愿去浪費時間,或者沒有參加過。
二 主動應用法律知識的能力。
在實際生活中,有意識的應用法律知識的學生比例仍然不高,問卷中,試過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同學只有10%,90%的同學選擇暫時沒試過。參加勤工儉學或兼職時,有意向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的只占70%,仍有30%的學生完全沒有這個意識。買了某種價值不菲的商品但后來現被騙后只有467%的同學會利用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40%的同學選擇直接到商店找負責人賠償,67%的`同學選擇把商品扔了,當買個教訓,66%的同學選擇“到處跟別人說這個商品是假的,叫人不要買。”這說明學生的維權意識普遍不強。但可喜的是,當問到“當你真正處于一件法律案件中” 有33%的同學認為自身法律意識不夠,但懂得咨詢專業人士,67%的同學則認為自身的法律知識足夠,而且懂得咨詢專業人士。法律本身是一門學理性極強的學科,不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礎理論,就難以用理論解決現實存在的法律問題。
三 守法、護法意識。
由于傳統法律意識的思維慣性,以及教育與宣傳輿論的局限,大多數學生的法律意識處于一種被動的守法狀態,雖然有較高的守法意識,但自覺性仍有待提高。對于一些輕微的違法違規行為,有40%的同學堅決不做,67%的同學選擇會視情況而定,還有33%的同學則不介意,跟大眾一起做。對于一些來路不明的自行車33%的同學認為自己不會去買,67%的同學則會買,因為很喜歡。
四 法制觀及對法律的信任度。
當問及“一次你的一個親密無間的朋友,向你借600元生活費,答應三個月之后還,你會要求他她寫借條給你嗎” 時,67%的同學認為不用寫,30%的同學認為寫不寫都無所謂,只有33%的同學認為應當寫。大多數同學的法律意識還停留在法律心理階段,只是基于自身日常生活對法律現象的一種表面的、直觀的感性認識,遠沒有形成高水平的法律思想體系。“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對國家有貢獻的人與普通人一樣犯了罪,應當公平對待。該選項得到了67%的支持率,說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觀念已經深入民心。守法是公民的基本義務,任何人犯了罪都應該受到應有的懲罰。另外,結果顯示,所有被調查同學都希望能不斷提高自身法律意識。這說明同學對法律意識在現代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有清醒的認識,希望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
五 基本法律知識的了解與掌握。
在調查問卷中,我們設計了10道具有固定答案的題目考查同學對法律知識的了解程度。各題答對率如下:
法律調查報告4
一、當前大學生法制意識的現狀及分析
為了深入了解大學生的法制意識狀況,我們在浙江農林大學的學生中進行了問卷調查,共發放了問卷100份,回收95份,有效回收率為95%。對問卷調查進行統計分析后,我們得出如下結果:
(一)大學生的法律知識水平不高,法律知識知曉程度不高。
在調查中,對“你對自己掌握的法制知識程度的評價”的回答中,只有5%的學生對自己所掌握的法制知識程度表示滿意,可見當代大學生對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識認識程度普遍不高,法律知識水平也相對較低。在“你知道我國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是以下哪一部法律?”的調查中,仍有15%的學生認為我國的根本法不是憲法而是其他法,可見對這一基礎的法律知識還有學生不太了解,雖然大學里我們學過一些法律基礎知識,但大多數學生都只顧及自己專業的學習而缺少對法律知識的關注,我們說知識是觀念的基礎,沒有足夠的法律知識的積累,就不可能形成法制觀念,已受到較高水平教育的大學生的法律知識水平卻不容樂觀。
(二)法律信仰不高,沒有形成法律習慣
在調查中,被問到“在你所有的經歷中,曾經運用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嗎?”只有31%的少數有過維權經歷,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大學生缺少踐行法律行為,沒有形成法律習慣。回答“當您權利受到侵害時,你首先想到的是”時,只有26%的學生會想到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大部分學生首先想到的是通過關系來解決,但也有10%的學生會采用武力或者是忍氣吞聲。可見,大學生缺乏權利觀念,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能積極主動地利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而是以消極的態度對待法律,更加傾向于通過人際關系來解決問題,這是法律信仰不高的體現,這種靠人際關系的觀念在大學生中普遍盛行,這種扭曲的觀念不利于和諧社會和法治社會的建設,這值得我們反思。有些學生甚至會放棄法律武器,采用武力的手段來討回“公道”,導致了違法犯罪的可能性。
(三)對法律有所關注,關心中國法制,但對法制現狀缺乏信心
對“在你的印象中,法律與你的生活的關系是”的回答中,有47%的學生認為關注時事新聞能感覺到法律與生活的關系和21%的學生認為時刻關注法律事件,能感到生活處處與發現法相關,可見大學生對法律還是有所關注,但很少的同學從法律事件中關注法律,只是從一些時事新聞中感受法律。被問到“你認為現在我們國家的普法力度夠不夠?”,有68%的學生認為我們國家當前普法的力度還不夠,很少有同學認為普法力度這件事表示無所謂,可以看出,法治社會是大學生的追求,對國家的法制建設還是很關心的。被問到“你認為我國法律不能有效執行的原因是”,居然有78%的學生認為是由于執法機關執法不嚴,以及一些領導與干部不守法。可見大學生現在的法制現狀表示不樂觀,官員不守法的風氣影響到了法律的威嚴和人們對法律的敬畏,官員沒有起到表率作用,使得普通民眾失去了對法律的信心。在“你相信法律途徑能夠真正幫你解決問題嗎”的調查中,有57%的學生認為只能解決某些事情,甚至31%的學生認為走法律途徑只會使問題進一步惡化,可以看出我們學生對法律缺乏信心,在大學生心中法律不是能很好解決問題的途徑,這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國法制的現狀,他們對法律缺乏信心,因而很少有人訴諸于法律,可見,大多數人選擇依靠人際關系解決問題和執法機關自身執法不嚴以及官員不守法社會環境對大學生的法制觀念形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對法制現狀缺乏信心。
(四)對公檢法等執法機關的印象較負面在“對于法院、檢察院、公安局等執法機關,你的態度是”的調查中,有10%的學生不信任,36%的學生除非不得已,不跟他們打交道,對公檢法等執法機關的信任度只有52%,沒有充分的信任。
由此也可以看出大學生對這些執法機關不太了解,對這些部門抱有一種畏懼的心理。在“你認為對法律的執行,哪些監督是有效的”的調查中,認為應該群眾監督有效的多達89%,而媒體監督與黨委,政府等領導監督的分別為78%和57%,只有少數人認為執行機關的自我監督是有效的,可見大學生對執法機關內部機關監督表示不滿意和缺乏信心,更加相信用群眾和媒體來監督這些機關對法律的執行。針對以上的分析,我們知道當前大學生的法制意識并不樂觀,法律意識水平還很低,法制觀念淡薄,他們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更傾向于用人際關系來解決問題同時對法律的關注程度還不夠,同時大學生對法律的信仰引人思考,要探究其多方面的原因。
二、大學生法制意識提高的對策
(一)健全法律運行機制,加強道德規范建設,創造有利于培養大學生現代法律意識的法治環境和輿論環境。
大學生思想開放,時代感強,主觀上期望法治,關心國家法制建設,但世界觀還未完全成熟,易受外界環境影響,因此,立法、執法、司法部門做到立法的民主化、科學化,執法的程序化,守法的自覺化;大眾傳播媒體和各種社會力量應利用普法、守法、執法和監督法律實施的模范人物和典型事跡,進行生動的法制宣傳,創造一個良好的法治環境和輿論環境,對于培養大學生現代法律意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齊抓共管,著力構建高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大學生法制教育網絡。
增強當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提升他們的法律素養,不僅僅是學校的責任,而是涉及家庭、社區以及整個社會的各個層面的系統而復雜的教育工程,它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需要一個長遠的規劃。因此,需要全體社會共同關注,需要各個環節緊密配合。首先,作為大學生法制教育主陣地的學校,必須實施依法治校,保證良好的校園生活環境,切實抵制社會不良文化的進入;其次,家長要注重對自己孩子的了解,配合學校教育,并且注重給孩子良好的熏陶;司法機關也應該有重點地與大學定期聯系,加強校內的司法宣傳教育;政府職能部門則應力所能及地為大學排憂解難,要切實采取可行的措施,優化社會大環境以及校園環境。
(三)開展校園法制文化活動,加大普法力度,以適應素質教育對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的要求
學校應當積極拓展法學選修課的開設門類和開設范圍,以滿足不同層次學生的學習興趣和需求,使學生從理性的層面對整個法治、法律及各部門法的基本價值理念和精神追求有一個宏觀把握,組織大學生看一些著名案例的錄像,請有關辦案人員或著名法學專家來校開講座;組織學生旁聽法院庭審,親身體驗法院審理各類案件的程序,了解我國的審判制度;組織學生到監獄考察參觀,通過服刑人員現身說法,使學生受到生動且深刻的法制教育;開展“模擬法庭”活動,通過大學生自己模擬法官、律師、檢察官、被告等角色,掌握訴訟程序,震撼心靈,提高守法意識;組織一些有關法學方面的知識競賽,加大普法的力度,從而逐步培養出適應現代素質教育要求的`具有較高的法律意識的大學生。
(四)司法機關應該建立法律公信度,提高公民對法律的信仰度
不斷暴露的司法不公問題,司法腐敗現象,領導與干部自身的不守法,使得人民對法律的信任度急劇下降,法律的信任危機越來越嚴重。因而要加強公、檢、法機關的規范化整治,執法機關自身做好表率,加強對腐敗的打擊力度,維護法律的尊嚴,確保司法獨立、司法公正,堅決杜絕“走后門”、“拉關系”等不良風氣,在全社會范圍內形成依法辦事的觀念,增強大學生對法律的信任,從而讓大學生樹立更加正確的世界觀,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而不再是以為的依賴人際關系,建立法律的公信度是法治進程的關鍵一環,有利于普法在大學生中的深入。
結語: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對其個人的成長,中國的法制化進程具有深遠的意義。當代大學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是中國法治社會建設的生力軍,他們的綜合素質特別是法律素質如何,關系到我國法治建設能否順利推進。針對目前大學生普遍缺乏法制意識,對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成為了一個重大的時代課題,而且是一個龐大的社會系統工程;不僅需要黨和國家的支持,還需要家庭、學校與社會的通力合作,有效調節社會資源,努力在全社會營造出一個有利于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培養的良好環境,使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實現良性發展,使青年學子成為一個有理想、負有社會責任感、誠實守信、綜合素質較高、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才能為社會輸送具有較強法律意識的跨世紀人才,才能促進我國的現代化建設的繁榮與發展,才能實現國富民強的宏偉目標。
法律調查報告5
此盡職調查報告力求通過對企業的歷史數據和文檔、管理人員的背景、市場風險、管理風險、技術風險和資金風險做一個全面深入的審核,以發現企業的內在價值、判明潛在的缺陷及對上市的'可能影響,為上市方案設計做準備。內容包括:
1、企業基本情況:
包括企業改制與設立情況、企業的歷史沿革、發起人和股東的出資情況、重大股權變動情況、重大重組情況、主要股東情況、員工情況、發行人獨立情況、內部職工股(如有)情況、商業信用情況。重點關注企業改制后經營業績能否連續計算、股東出資是否到位、實際控制人是否發生變化、控股股東是否存在改變的風險、員工持股問題。
2、組織結構與內部控制:
公司章程及其規范運行情況、組織結構和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運作情況、獨立董事制度及其執行情況、內部控制環境、業務控制、信息系統控制、會計管理控制、內部控制的監督情況。重點關注公司組織結構是否符合上市要求、公司治理是否合規。
3、高管人員:
高管人員任職情況及任職資格、高管人員的經歷及行為操守、高管人員勝任能力和勤勉盡責、高管人員薪酬及兼職情況、報告期內高管人員變動、高管人員是否具備上市公司高管人員的資格、高管人員持股及其他對外投資情況。重點關注報告期內高管人員變動情況、高管人員兼職情況
4、財務與會計:
財務報告及相關財務資料、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評估報告、內控鑒證報告、財務比率分析、銷售收入、銷售成本與銷售毛利、期間費用、非經常性損益、貨幣資金、應收款項、存貨、對外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性房地產、主要債務、資金流量、或有負債、合并報表的范圍、納稅情況、盈利預測。重點關注企業資產權屬問題、是否正確申報納稅、是否存在稅費補交風險、企業盈利是否持續增長、主營業務是否突出、主營業務是否發生重大變化、是否存在行業依賴、是否存在客戶依賴
5、業務與技術:
包括企業所屬行業情況及競爭狀況、采購情況、生產情況、銷售情況、核心技術人員、技術與研發情況。重點關注企業的行業地位、企業的核心技術或業務優勢
6、同業競爭與關聯交易:
是否存在同業競爭情況、公司關聯方及關聯交易情況。重點關注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實際業務范圍、業務性質、客戶對象、與公司產品的可替代性等情況,判斷是否構成同業競爭。確認公司的關聯方及與聯方業務往來情況,判斷是否構成關聯交易。
7、業務發展目標:
發展戰略、經營理念和經營模式、歷年發展計劃的執行和實現情況、業務發展目標、募集資金投向與未來發展目標的關系。重點關注公司的商業模式是否清晰、發展計劃是否明確
8.募集資金運用:
歷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本次募集資金投向。重點關注本次募投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的產業發展規劃、募投項目擴大的產能可否被消化。
9、風險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項:
風險因素、重大合同、訴訟和擔保情況、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設和執行情況、中介機構執業情況。重點關注公司潛在的經營風險、公司訴訟和擔保情況、過往是否有被行政處罰及影響評價
10、上市可行性分析:
對企業上市存在的潛在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整改建議
法律調查報告6
調查目的:關注酒后駕駛對自身家庭以及社會的危害,對酒后駕駛提出防范措施。 調查時間:20xx年3月18日—20xx年4月18日 調查地點:律師事務所、交警隊等。 調查對象:法律工作者、干警等。
調查方式:本調查報告采取網上收集資料、電話、面談等方法進行調查。
為了完成“中央廣播電視大學人才培養模式改革與開放教育試點”法學專業專科教學計劃;加強對國情、民情以及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生活, 尤其是對我國司法實踐的了解;培養和訓練認識、觀察社會的能力以及運用法學理論和法律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基本能力。我于20xx年3月18日至4月18日在峨眉山市某律師事務所和某交警隊進行了關于酒后駕駛的社會調查,現就調查情況做如下報告:
一、酒后駕駛的基本情況
首先,我們先來分析酒后駕車的原因,在交警部門的幫助下,我在網上從個人角度和社會監管角度分別做了調查,得出的結論顯示酒后駕車的主要原因從駕駛人個人角度來看,依次是朋友的慫恿,占44.65%;僥幸心理,占24.73%;以為自己酒量大和技術高,占30.62%。從社會監管角度看,依次是:現有法律法規處罰力度不大、占29.87%;相關部門監管不力、占27.00%。從客觀因素來看,依次是擔心車輛停放在外不安全、占24.65%;擔心次日早上需要用車、占19.53%。此次調查共有194名網友提交了調查意見,其中,絕大多數為男性,共134人,占94.69%;中青年網友居多,31到40歲的占44.51%;學歷層次豐富,大專以上學歷占到70.79%,高中及以下的占29.21%。
根據來自網上的調查顯示,有93.45%的被調查者同意酒后駕駛屬于違法行為,但被問及是否有過酒后駕駛行為時,僅有24.68%的被調查者從未有過酒后駕駛行為。在被問及酒后駕駛人員存在何種心理時,有38.64%的'被調查者認為酒后駕駛人員過高的相信自己的駕駛技術,46.75%的被調查者認為酒后駕駛人員的安全意識不強,另外,有的14.61%被調查者認為酒后駕駛人員存在僥幸心理。
這里我們來區分兩個概念:酒后駕車與醉酒駕車,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屬于飲酒后駕車;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其實,酒量的好壞和血液酒精濃度沒有必然關系,有的人雖然自己覺得很清醒,根本沒醉,但血液酒精濃度卻已經達到0.8mg/ml以上了。一般來講,如果喝得極少,血液酒精濃度不到0.2mg/ml,但啤酒喝三瓶左右,紅酒喝半瓶左右,或者白酒喝3兩左右,人的血液酒精濃度就可能已經超過0.8mg/ml了。
二、酒后駕駛的危害
清華大學汽車碰撞實驗室曾進行了“遠離酒后駕駛”的活動,在實驗室證明了酒后駕駛的危險性。未飲酒前,他們的剎車反應時間分別為0.75秒、0.56秒和0.56 秒。在飲一聽350毫升啤酒30分鐘后,酒精開始在體內發揮作用,同樣的機器測試結果顯示,三人的反應時間分別提高到1.22秒、1.38秒和1.05秒。實驗證明交通事故的危險度隨著駕駛員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增加而增加。 酒精對駕駛的影響包括:
1.視覺能力變差。一般人在平常狀態下的視覺角度為180度,酒后的視覺角度將會縮減,喝越多,就越無法看清旁邊的景物;此外,亦可能抓不準目標,看不清楚車道線,對光的適應也變差了。
2.運動反射神經遲鈍:駕駛人以為腳提起來要踩煞車,其實已慢了一兩秒。車速如果是60公里,一秒鐘車子就已經跑了16.67公尺,若是時速100公里,一秒行駛距離則為27.78公尺,這種相差其后果是相當危險的。根據研究指出:呼氣酒精濃度達0.25mg/L 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50mg/dL)以上,將產生復雜技巧的障礙、駕駛能力變壞,肇事率比未飲酒時高二倍。而在呼氣酒精濃度達 0.55mg/L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11%即110mg/dL以上時,其平衡感與判斷力障礙度升高,肇事率比未飲酒時高十倍;其實身體中酒精濃度在這樣的標準以上,大多數人會感覺很不舒服,頭暈、心跳急促、嘔吐等。
3.觸覺能力降低。由于酒會對人的中樞神經起麻醉抑制作用,酒后人的手、腳觸覺反應較平時降低,踩制動踏板時軟弱無力,方向盤掌握不穩,車輛容易失控,駕駛人腳提起來要踩剎車,其實已慢了一兩秒。而一輛車時速60公里,一秒鐘跑出16.67米;若時速100公里,一秒則為27.78米,這種相差其后果是相當危險的。
4.判斷能力降低:飲酒后,人對光、聲刺激的反應時間延長,操作錯誤增加,從而無法正確判斷距離和速度。實驗證明,飲酒者每100毫升血液中含酒精50毫克時,反應能力即有所下降。達到100毫克時,下降約35%,達到150毫克時,下降50%,并使人動作失調,手腳失控。血液中酒精含量越高的駕駛人,越不能正確思考和判斷車寬與路寬的關系,行為帶有很大的盲目性。
三、酒后駕駛的防治對策
我國對酒后駕車引發的交通事故和刑事案件是有明確的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調查報告7
實習期間我主要對關于郭繼魁與XX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XX市中興建筑公司、XX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參加了案件審理的全過程,并被特許參加合議庭評議。案件具體情況如下:
一、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
郭繼魁與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中興建筑公司、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由XX市XX區人民法院xx年4月29日作出(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號民事判決。宣判后,郭繼魁不服,提出上訴,XX市中院于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郭繼魁、委托代理人蓋如濤,被上訴人XX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訴人XX市中興建筑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蘇軍,被上訴人XX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賓,被上訴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竇樹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情況
上訴人(原審原告):郭繼魁
委托代理人:蓋如濤。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經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連貴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連貴
委托代理人:蘇軍,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孝貴
委托代理人:付佳賓,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尹杰,
委托代理人:竇樹法
三、原判要點和上訴的主要內容
原告郭繼魁訴稱:1999年6月7日原告與被告XX市中興建筑公司簽訂商品房出售協議書,將中興二期工程⑥-⑦,2/0a-b軸約86平方米商網出售給原告,原告按合同約定交房款30萬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兩筆交增面積款13萬元。但被告XX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xx年5月被被告XX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賣給第三人尹杰,是重復買賣,這種行為是無效的。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XX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擔訴訟費。
被告XX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辯稱:原告所述無異議。被告XX市中興建筑公司與原告所簽的合同是受經貿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買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應予以保護。第三人與XX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所簽購房合同是重復買賣行為,開發公司發現重復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現金,是用一輛車折抵了20萬元房款,是無效合同,經貿公司可以按照規定賠償第三人損失。
被告XX市中興建筑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辯稱:被告建筑公司與原告簽訂的.購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約定交納了全部房款,第三人與XX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屬于重復買賣,是無效合同,不應支持。
被告XX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做答辯。
第三人尹杰訴稱:第三人于xx年4月6日與被告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經貿公司已確認了第三人的買賣關系;他們之間是惡意串通,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審法院認為:與原告簽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銷售房屋主體資格,與第三人簽合同的被告開發公司具有銷售房屋的主體資格,雖然原告購房時間早于第三人買房時間,但原告與第三人的各自買受行為不是建立在同等條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買受權問題,原告與被告建筑公司簽訂的《購房協議書》無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預售商品房條件就與原告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經貿公司在同意此房賣給原告之前,就已給第三人換了房款收據,因此二被告的行為對原告是一種欺詐行為。被告經貿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許可證》為由,愿將爭議房屋賣給原告,但《許可證》是在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對抗以前的買賣行為。被告開發公司發現該商網重復出售后,于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發出通知,因無權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經貿公司于xx年5月17日給第三人更換了交付房款的收據,換收據的行為就是被告中興經貿公司同意將此房出售給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單方行為,是無效的。因此,第三人
與被告開發公司所簽購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判決:被告XX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與第三人尹杰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其買賣關系成立;被告XX市中興建筑公司與原告郭繼魁簽訂的合同無效,被告XX市中興建筑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還原告郭繼魁購房款43萬元,并給予房款43萬元一倍的賠償損失,兩項合計86萬元。被告XX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上訴人郭繼魁請求撤銷原審法院判決,依法重新判決郭繼魁與建筑公司買賣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護上訴人的初始買受權。其理由概括為:建筑公司是該房屋的施工單位,出賣此房是該樓房投資人經貿公司委托同意的,賣房款由經貿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經貿公司于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又對建筑公司買房行為再次予以確認。郭繼魁買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復買該房合同是二年后的xx年5月,同尹杰算帳“換據”是xx年6月,均在經貿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之前。但尹杰的購房合同,此前賣房人已聲明廢止,而對上訴人購房協議,賣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又予確認。據此應認定初始購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復購房合同無效。
被上訴人經貿公司、建筑公司、開發公司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無異議,經貿公司同意按照規定賠償第三人的損失。
被上訴人尹杰辯稱:原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郭繼魁與經貿公司、建筑公司、開發公司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購房款已按合同約定全部交齊。且被經貿公司以開具購房款收據的形式予以確認,因而尹杰的合法權益應受到保護。
四、對事實和證據的分析及認定
1996年9月XX市計劃委員會批準開發建設座落于XX市XX區英雄大街20號:0204-39的站前批發市場項目。項目開發人是開發公司,投資并組織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經貿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開工。
1999年6月7日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簽訂了《購房協議書》(建筑公司對外銷售商品房是由經貿公司委托),郭繼魁購買中興在建二期工程一層商網⑥-⑦,2/0a-b軸,建筑面積約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萬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積款13萬元,因該商網內部裝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xx年4月25日尹杰與開發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銷(預)售合同》,尹杰購買中興在建二期工程一層商網⑥-⑦,2/0a-b,軸建筑面積89.5平方米,按合同約定交付房款34.5萬元,建筑公司開據了收據,經貿公司又自自己名義予以換據。該建筑面積與郭繼魁購買的建筑面積均為商網一層同一處房屋。起訴前,尹杰在未取得進戶手續,未經賣方同意的情況下,對該房屋自裝防盜門上鎖,予以占有和控制。
xx年9月25日,在吉林揚信律師事務所律師(經貿公司法律顧問)胡振儒的見證下,由中興企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經貿公司、開發公司三家相互關聯、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代表,對站前批發市場新建樓房(中興二期工程建筑樓房)的所有權進行了確認。三方協商一致,確認該新建批發市場樓房為經貿公司所有,該公司對此批發市場樓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xx年7月29日經貿公司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對過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購房協議再一次進行確認。xx年9月6日開發公司以無權出售商網房屋為由,向尹杰送達了解除商品房銷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決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強行占有了合同約定房屋,xx年10月23日郭繼魁向XX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取得協議約定商品房。
法律調查報告8
一、前言部分
本人于5月x日至7月x日在蘇州萬杰裝飾公司進行社會實踐,就職工工傷認定案件問題做出調查,筆者發現,如何進一步保障好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提高勞動者的待遇水平,已成為我場當前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令人深思。本文將重點分析其中幾個較為普遍發生的法律問題,希望對解決勞動和社會保障問題有所借鑒和啟迪。
調查人:蔣友才
時間:5月x日至7月x日
地點:蘇州萬杰裝飾公司
調查方法:走訪職工
二、事實部分
我國的工傷認定制度建立于20世紀××年代中期,1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是建國后第一部專門性的涉及工傷認定方面的法律。從建國后到改革開放之初,由于當時經濟結構單一,政企不分,企業承擔了大量的社會職能,因此是否構成工傷是由企業進行認定的,并主要由企業給予相應的工傷待遇,形成國家調劑與企業責任相結合的模式。工傷保險制度的改革從20世紀××年代末開始,進一步擴大了工傷保險的范圍,隨著20××年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出臺,目前已基本建立起相對完善的工傷保險體系。
20××年至20××年,我區法院受理該廠工傷認定行政案件12、22和36件,案件數量增長幅度較大,遠遠高于同期行政案件增長的速度。
三、分析部分
(一)工傷認定行政案件數量激增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該公司共有職工三百余人,龐大的勞動者群體,不可避免地會發生大量的勞動爭議,從而引發越來越多的行政訴訟案件。
2,某些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不強,法制觀念淡薄。從企業的角度看,不少企業只圖抓生產效率,不重視企業的生產安全,既忽視對職工的安全生產知識培訓,也缺少安全生產防范措施和制度建設。
3,勞動者的維權意識逐漸增強。隨著我國法制環境的逐步改善,法制宣傳活動的*開展,勞動保障部門和法院救濟勞動者實際案例增多,勞動者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日益增強,在發生事故以后,越來越多的勞動者懂得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權益。
(二)工傷認定案件的結案情況
20××年至20××年該公司的工傷認定行政案件中,被告的`敗訴率約占全部案件的10%左右。工傷認定行政機關敗訴的原因主要有:
1.認定結論的事實證據不足。在不少案件中,行政機關未能充分核實相關證據,未能嚴格把握“用人單位否認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這一原則,在缺乏充分事實證據的情況下就做出事實認定結論,導致被法院判決敗訴。
2.認定程序違法。少數工傷認定行政機關執法水平不高,程序不夠規范,包括沒有履行好相應的告知義務,沒有進行必要的證據審核,超過法定期限作出認定等情形。
3.判斷標準與法院不一致。由于現行規范工傷認定的法律、法規規定過于原則,而在實際中新情況、新問題較多,勞動者發生事故的情形也是多種多樣,是否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工傷事故,往往存在許多爭議,行政機關和法院的認識標準不統一,也是行政機關敗訴的一個主要原因。
4.從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工傷保險制度存在的若干
問題第一,工傷認定的模糊地帶較多,立法層次過低,認定標準難以統一。
5.在可作為裁判依據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條文規定方面,涉及工傷界定的主觀因素過多,彈性太大,缺乏確定性標準,如《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情況,哪些是“有關”、哪些是“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有著較廣的含義;再如對“上下班”行進路線亦未有明確定義,缺乏易操作性。
法律調查報告9
進入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后,隨著國家改革的不斷深入,衛生改革也逐漸進入關鍵時期。一個值得注意的社會現象是:醫療糾紛的發生伴隨著衛生改革的進程而同步增長,已成為社會矛盾最為突出的熱點之一,在近幾年消協投訴統計中,投訴的數量一直排在前三位。這一社會現象已引起社會各界的注意,所以,希望通過這次調查,進一步了解引發醫療糾紛的原因,提出解決對策,更好地調整好醫患關系,保護好醫患的合法權益,有利于醫療事業的健康發展。
一、調查對象一般情況
無錫市錫山區衛生局負責一家區人民醫院、一家婦幼保健所、三家中心人民醫院及九家鄉鎮衛生院醫療衛生的管理監督活動,因管理督查人員少,因此在處理醫療糾紛方面存在一些問題。
二、調查內容
本次調查主要是在錫山區衛生局進行,采用查閱資料以及對該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訪問的方法展開,在調查過程中,主要針對形成醫療糾紛的原因、對醫療糾紛的防范、醫療糾紛發生后的處理這幾個方面進行調查。
三、調查結果及分析
(一)、醫療糾紛的成因
1、醫源性因素
在市場經濟環境下,有的醫院領導忙于抓經濟創收,忽略了科學管理和醫德醫風教育,個別醫務人員素質較差,責任心不強,技術不過硬,服務不到位,甚至違章違規,擅離職守,以至在診療中發生失誤,給病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由此引發糾紛。
2、誤解性因素
在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患者要求醫院提供更優更好服務的愿望是正當的,但有的患者和家屬把自己到醫院看病的行為完全等同于到商家消費,認為花了錢就該看好病,治不好病或者病人死了就認為是醫院沒做好工作,就是醫院違約,醫院的錯,就應該減免費用甚至賠償。醫療本身是一種高科技高風險的行業,人們對“高科技”都比較認同,而對“高風險”則認識不足,期望值過高,一旦療效不好、有殘缺或者死亡,往往誤認為必定是醫務人員出了什么差錯。
3、誤導性因素
醫療隊伍也象其他社會群體一樣確實存在某些害群之馬,醫療糾紛中也確實有一些是醫方的責任,這些都不容置疑。但是,在醫患關系上,特別是在醫療糾紛中,病人作為弱者往往受到社會輿論廣泛同情,因而越發認為自己是受害者,加上有些傳媒不當炒作,整個醫務人員的形象受到損害,信任度下降。在這樣的輿論氛圍下,一旦療效不如人意,往往先入為主地認為可能是醫務人員出了錯,從而易于誘發糾紛。
4、故意性因素
個別心懷不軌的人為賴帳或敲詐,故意挑起糾紛。個別脾氣暴躁者到醫院看病鬧事,甚至還有打罵恐嚇醫務人員和打砸醫療機構等報道。
(二)、 關于醫療糾紛的防范與處理
醫療糾紛頻繁發生已成為影響醫療衛生單位正常工作秩序的主要因素,不僅損害了醫院的形象,影響了單位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而且阻礙了醫學的創新和醫學科學的發展。近年來,錫山區衛生局為了預防和處理好醫療糾紛,進一步減少醫療糾紛,杜絕醫療事故,確保醫療安全,根據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結合錫山區的實際情況,對醫療糾紛的防范與處理采取了有力措施,使醫療糾紛都得到及時妥善地解決,沒有發生大的事件和造成惡劣影響。
1、醫療糾紛的防范
醫療糾紛是不可避免的,但大多數醫療糾紛通過前期的預防是可以“大事小化”的。
(1)、狠抓醫療護理的管理,提高醫療護理的質量。醫務人員為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的目的是救死扶傷,保障健康,杜絕醫療事故。要做到這一點,就要求醫務人員既要有高超的技術,強烈的責任心,還要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具體規定了“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這是醫師在執行活動中應履行的義務。
(2)、健全落實各項規章制度,規范醫療行為。落實各項醫療管理法規,在診療工作中認真執行規章制度,是減少醫療糾紛、保證醫療安全、預防醫療事故發生的有效措施,也是保證醫療服務質量的重要前提。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執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不僅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義務,而且是從事醫療工作的重要依據和行動指南,所以,醫務人員在為患者提供醫療服務時,一定要嚴格按照醫療護理操作常規來規范服務行為,只有這樣才能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
(3)、加強醫患溝通,確保醫療質量。良好的醫患溝通,不僅能增加患者對醫療技術局限性和高風險性的了解,加深對醫生的信任,還可以疏導患者的社會心理問題,促進疾病的轉歸,從而減少醫患糾紛的發生。
(4)、樹立高尚醫德,大力推行優質服務。要求醫務人員轉變觀念,牢固樹立“一切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思想及“病人第一”的服務理念,努力做到“關愛病人,就是關愛自己;善待患者,就是善待親人”,在確保醫療質量的同時,大力推行優質服務,營造良好的就醫環境,方便病人康復。
(5)、增強醫務人員的法制觀念。依法行醫是醫務人員適應新規則自我保護的有效途徑之一。當前的醫患關系既要受道德規范的約束,又要受法律的制約,這就要求醫務人員在具備良好的醫術的同時,要有依法行醫的觀念,要嚴格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客觀、真實、完整、詳細地記錄患者就診時的身體狀況、疾病的發生、發展及轉歸情況,以及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前,必須向患者本人及其家屬完成告知書的簽署,以尊重和保護患者或家屬的知情權,這樣既維護了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又從根本上鏟除發生醫療糾紛的內部因素。
2、醫療糾紛發生后的處理
雖然通過采取醫療糾紛防范措施,有效地減少了醫療糾紛的發生,但由于社會環境的影響,一些醫療糾紛仍不可避免,錫山區在醫療糾紛發生后具體處理對策是:
(1)、把握好處理醫療糾紛的'主動性 。醫療糾紛發生后,要以積極的態度解決問題,并遵循“小、慎、快”的原則。“小”就是努力將事態程度控制在最小,將知曉糾紛的范圍控制在最小。“慎”就是處理糾紛的過程自始至終要謹慎,說話、表態都要謹慎,要留有余地。“快”就是處理糾紛要果斷、及時,盡快與患方接觸,在最短的時間內將糾紛妥善處理好,把握好主動性。
(2)、嚴格按程序辦事,積極做好患者及家屬思想工作。在處理醫療糾紛時,應始終堅持有理有節的原則,既理解病人及家屬的感情,又不放棄原則。要積極主動、耐心地與患方接觸和溝通,盡量消除誤解,實事求是地查明真相,找出問題,分清責任。屬于醫方的,醫院要勇于承擔責任,以維護患者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屬于患方的無理要求,一定要堅持原則,堅決維護醫院的合法權益,并妥善保管好病案文書等證據資料。
(三)、醫療糾紛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1、病人期望值過高,難以接受醫療高風險的事實有待糾正。醫學本身是一個高風險行業,所有醫療風險均由醫院和醫務工作者承擔顯然不公,長此以往,必將阻礙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把一種高風險的具有探索性和科學性的工作看似完美無缺,要求醫務工作者能治愈一切疾病,這超越了醫學之所能,是對醫學的片面認識。醫生不是神仙,醫院不是“保險箱”,希望病人、家屬、社會能充分理解醫療是有風險的。
2、醫療關系的定性不清。社會上有一種觀點認為患者是消費者,醫院是經營者,醫患糾紛的解決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或《民法通則》為法律準繩。但應該看到醫療行為是特殊消費,帶有社會救助和福利性質,必須特殊看待,不能等同于“狹義”的消費者概念。
3、新聞導向問題。希望新聞媒體能夠給醫護人員創造一個良好的執業環境,在對醫療糾紛進行新聞報道時,能客觀公正。多報道醫療衛生事業中動人、感人的事跡,成為融洽醫患關系的順滑劑,而不是成為激化醫患矛盾,激發醫療糾紛的催化劑。 四、調查體會和建議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醫院和患者的市場意識也在喚醒,患者作為消費者的意識在日漸增強,要求得到更好的照顧和享受更多的權益,而醫院作為經營者的意識卻相對滯后,風險意識和維權觀念薄弱,雖然在提高醫療質量和服務水平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仍然不可避免的出現較多難以應付的醫療糾紛。為適應我國經濟建設和發展的需要,妥善處理醫療糾紛,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保障醫療安全,維護醫療秩序和社會穩定,20xx年國務院頒布了《醫院事故處理條例》。《條例》及其配套文件的實施,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為社會提供醫療服務時,提出了新的要求。
結合新形勢下醫療糾紛的特點及在防范處理醫療糾紛中存在的問題,錫山區對醫療糾紛的防范處理應從以方面加強:
(一)加強對醫患雙方的道德教育,弘揚良好的道德觀。
加強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道德教育,要求醫務人員以精湛的醫療技術、高尚的職業道德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精神,努力提高人民群眾的健康水平,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還要加強患者的基本道德教育,嚴肅使用法律賦予的權力,要理解醫療活動的風險性和特殊性,在醫療糾紛發生時,一定要理智、客觀地對待。
(二)及時組織醫療法規的學習和宣傳工作,加強內涵建設,確保醫療安全 。 近年來,國家陸續頒布了許多新的醫療法規,從法律角度對醫療活動行為和醫療糾紛進行了詳細的定義。嚴格落實《醫療護理技術操作常規》,規范、科學地進行醫療活動,消除導致醫療事故的醫療行為的產生土壤,保障廣大患者的生命權利不受侵害 。
(三)建立新型醫患關系,更新服務理念,實現“零距離”服務。
新形勢下的醫患關系應該是一種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配合,平等參予合作的醫患關系。如果醫院不能尊重患者的權益,不能努力提高服務質素,從而提高病人的信
任度 ,就很難避免誤解性的糾紛;同樣,如果患者及其家屬不能尊重醫務人員和遵守就醫道德,不能調整好自己的就醫心態,就容易發生誤會和誤解。因此,我們要求廣大醫務人員摒棄病人“求醫”的舊觀念,更新醫療服務的理念,換位思考,以人為本,實現“零距離”服務。以病人滿意和贏得病人的依賴作為我們的服務目標,穩定和健康發展醫院的醫療市場。
(四)建立醫療損害保險制度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出臺后,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呈上升趨勢,醫療損害賠償的數額也在不斷擴大,醫療機構承受的特殊職業風險日漸加重,若任其發展必將導致醫療機構和醫生產生強烈的自衛防范心理,造成心理緊張,對醫院的正常經營造成不利影響,不利于醫患雙方利益的平衡和醫患關系的和諧。建立醫療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制度,由醫患雙方均參加醫療損害賠償責任保險,無論對醫療機構還是對患者方都會帶來實效,有利于醫患雙方利益的協調平衡和醫療事業的長足發展。
(五)醫療機構要聘請法律顧問
醫療糾紛訴訟的增多,既影響了醫院的聲譽,又干擾了醫療機構正常的醫療工作秩序,還有可能影響其他患者的治療,甚至造成新的糾紛或事故發生。為能夠專業地、客觀地、高效率地解決醫療糾紛案,醫療機構應該聘請法律顧問或民事訴訟的代理人。
法律調查報告10
俗話說,謀定而后動,解決問題前應先有策劃,而策劃往往應對癥下藥,才能因勢利導,通權達變。因此,我們要對大學生的法律素養做一番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分析根本,由此制定應對措施,為和諧大學和諧社會做貢獻。
一、研究方法,問卷調查
在整個20xx年的11月分里,我和我的小組成員,制作了法律調查表,針對廣州大學在校大學生,通過掃樓、網上填寫等調查方式進行無記名填寫調查問卷的'調查行動,并人工進行調查結果統計及分析,從而得出調查結論。
二、調查結果
通過問卷調查,對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有了基本了解,調查情況如下:
1、xx%的大學生認為法律與他們的生活密切相關,但還有少數xx%認為無關。
2、xx%的大學生秉信法律能為他們解決現實中的問題糾紛,維護切身的利益,xx%卻認為不能,還有xx%認為目前不能,但相信以后會逐漸完善。
3、xx%的大學生對法律所規定的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的了解不是很清楚,xx%大學生了解一般,只有xx%了解很透徹。
4、通過電視、網絡、報紙、雜志等渠道獲得法律知識。
法律調查報告11
【摘要】 農村、農民問題一直是關系到黨和人們發展的核心問題。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重中之重,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法制建設是一項重要任務。由于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和傳統法律文化深厚的影響,廣大農村仍然存在著農民法律意識淡薄與現代市場經濟和現代法治不和諧的現象,這直接阻滯著新農村的建設、阻礙了經濟的快速增長。我們要高度重視農民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的提高,培養新型農民,為積極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服務。
【關鍵詞】 農民 法律意識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不僅我國的經濟實力在不斷提高,而且法律也在不斷地健全。而法律是公民在自己的權益受到侵犯時維護自己權益的有力武器。但是,我國大部分的公民對法律都不甚了解,甚至根本沒有法律意識,每當遇到問題,比如權益被侵犯,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利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正當利益,而是與對方爭吵,或用暴力手段爭取權益,甚至采用極端的手段來爭取自己的權益。這種方法不僅不能維護自己的權益,還可能使自己犯法,甚至是犯罪,走上一條不歸路。
為了全面了解我國農民的法律意識,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東莞理工學院河源實踐分隊于20xx年7月10日至8月10日在河源市調查了農民的法律意識、法律觀念。這次調查我采用了問卷抽樣調查的方法,調查了20位龍川縣鐵場鎮的農民,下面是這次調查的主要結果。
一.我國農民法律意識的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地不斷提高,農村社會關系和經濟關系逐漸復雜,農村法制建設也因形勢需要而不斷加快。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村法制建設。從19xx年開始實施五年普法,農村干部群眾的法制觀念和權益意識不斷增強,法律意識也逐漸提高。我們也應清醒地看到,由于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和傳統法律文化深厚影響,廣大農村存在以下幾方面的缺陷。
1.農民法律意識水平總體上仍然十分淡薄,農民的法律知識水平匱乏 我國幾千年人治傳統的影響,加上建國后長期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與強大的行政權力相比,法律只是處于無足輕重的位置。直到今天,這些傳統的觀念還在深深地影響和左右著廣大農民。而且農民的文化水平很低,有很大部分人字都不認識,他們不懂法也不愿相信法,很多人都在耕地上建房子,甚至干部也是知法犯法,那些農民更不相信法律了。更多時候依賴武力解決問題。我的鄰居就曾因為發生土地糾紛時,沒有尋求法律的幫助直接選擇武力解決,和別人打架,最后進了監獄。
2.缺少權利意識
中國法律文化傳統符合現代法治的因素較少,缺乏人權、主權在民的思想,以禮教為核心的中國傳統文化——不重權利、重義務、追求絕對和諧,導致了傳統法律文化重禮輕法的價值取向,并深深地滲透于中國農民的法律意識之中,使之普遍重傳統禮俗而輕法律規范。農民往往認為吃虧是福,他們不敢和官斗,當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卻不敢抗爭,一味忍讓。
3.在農村法律沒有權威
在現實生活中,農村權利泛濫的現象很嚴重。官官相護,法律只是約束人民的,而對當官的,不起作用。一切政府說了算而不是法律。
二.農民法律意識淡薄的原因分析
1.是文化素質低下阻礙農民現代法律意識的形成。據有關資料統計,目前我國農村勞動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為7.7年,而城市為12.2年。我國文盲有8507萬左右,90 分布在農村。農民文化水平的普遍低下,必然直接影響到其學法、知法、用法的積極性和實際效果,進而影響其法律意識的提高,阻礙農村法制建設的進程。
2.是農村經濟發展落后是造成農民法律意識滯后的重要原因。在我國農村,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仍占主導地位,農民與外界很少接觸,本身難以產生內在的法律需求,加上農村市場經濟的發育還很不完善,也促進了農民對傳統觀念和落后意識的繼承,導致了農民現代法律意識的缺乏。
3.是農村一些司法、執法人員的素質不高,農民難以信任法律。
一些司法、執法人員執法手段粗暴,以權代法,以人代法,甚至徇私枉法。那些干部帶頭貪污,要他們幫忙,不塞紅包則不行。他們的行為嚴重扭曲了法律的公正, 占污了法律的形象,損害了法律的權威,造成了農民對法律的不信任。
三.提高農民法律意識的方法
1.提高農民文化素質,發展農村教育事業。
如前所述,文化素質低下是影響農民法律意識提高的重要因素,而文化素質與受教育程度是成正比的。因此,發展農村教育,提高廣大農民的科學文化素質是增強農民法律意識的重要途徑。發展農村教育首先應該加大對農村教育的投入。當前,農村教育資金不足,大部分的教育資金投入在城市,而農村則是少之又少。據有關部門統計,擁有總人口數70%的農村,卻只有10%的學校;農村適齡兒童的入學率只有80%,而城鎮達99%;農業勞動者中的文盲占全國文盲總數的`94%,而且每年以200萬人的速度增加。針對這種情況,加大農村教育投入勢在必行。近年來,農村義務教育問題已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視,并出臺了一系列有關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的政策。只有政府高度重視,教育投入增加了,農村的義務教育才能有較大發展。農民的文化素質才能得到提高,法律意識的提高才有了基礎。
2.加強農村立法工作。健全適應新農村發展要求的農業法律體系
立法是法律運行的前提和起點,依法治農首先要有良法可依,提高農民法律意識,也必須先有良法可信。針對目前我國農業立法方面的不足,加強農業立法工作,是提高農民法律意識的必要舉措。加強農業立法,首先,應對已有的農業法律法規進行清理,對不適用的法律法規加以廢止或修訂,對一些過于原則性的法律法規應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增強其可操作性,針對一些立法過程中的盲區,及時制定出臺新的法律法規,使農村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能夠有法可依。其次,農業立法應改變過去重管理輕權利保護的傾向,切實反映和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只有想農民之所想、急農民之所急的法律,才能使農民對法律的關注從被動接受到主動需求。最后,農業立法應體現鄉情。在農業立法過程中可以學習和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但更要體現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在進行農業立法的時候,既要考慮到我國農村地區相對落后的現實,又要尊重那些已經存在并長期影響老百姓生活的習俗、習慣等“民間法”,考慮到農村的鄉情鄉俗;否則,一味強行將現代法律制度引入鄉土社會,可能適得其反,引起農民的反感。因此,在進行農業立法時,應深入農村,進行調查。
3.加強農村執法工作,提高法律運行成效,樹立法律的權威性
樹立法律的權威性,并得到老百姓的信任,關鍵在于法律能否在現實生活中得到貫徹執行。因此,加強農村執法工作,提高法律運行的成效,就可以為農民法律意識的提高營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針對目前法律在我國農村的實施現狀,要提高法律的實施效果,首先要深化農村的司法改革。由于傳統的“厭訟”思想和現實因素的影響,鄉土社會的司法狀況令人堪憂。鑒于這種情況,必須進一步完善涉農案件的審判和監督機制,加強司法隊伍建設,本著方便農民訴訟的原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簡化立案程序,減免訴訟費用,加強法律服務,縮短辦案期限,加大執行力度,強化審判監督,公正妥善地解決各種涉農案件和糾紛,使農民從司法活動中得到實惠,從而從內心認同法律,樹立起對法律地信仰。其次,要進一步完善農村的行政執法工作。法治的真正含義是各級政府官員依法行政,依法治農首先要依法治官。
結論:
通過這次社會實踐,我更加深入的了解到農民法律意識的缺乏,當他們的權利受到侵犯時,他們不會用法律來保護自己,他們更傾向于非法律手段解決問題,因此,不知不覺,他們已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這些情況應當引起社會的關注,然后改善現狀。只有農民的法律意識提高了,才能更好、更快的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
法律調查報告12
調查主體
1相關社會背景和主要目的
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現狀十分嚴峻。大學生的法律知識水平普遍不高。當前我國大學生大都重視專業課,而對法律基礎課不予以重視。同時大學生法律觀點偏差,法制觀念淡薄。很多大學生在他們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會選擇沉默,而不是去爭取他們的利益。這就會使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會越來越淡,導致高等院校呈現出逐年上升的違法犯罪現象。
大學生正處于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形成和發展的重要時期。這一時期,大學生亟需在學校的正確教育和引導下,不斷學習,努力提高和完善自己。加強大學生的道德修養和法律素養,是社會主義高等教育方針的基本要求,是歷史發展的必然需求,也是大學生自身成才的迫切需要。
2調查對象的選擇與簡要情況
此次調查選擇的是天津理工大學在校及剛剛畢業的學生。
3調查方法與過程
此次調查采用的是問卷調查的方法,在校內展開不記名調查,共征集問卷139份。
4調查內容
分析和認識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現狀,是培養和塑造大學生現代法律意識的前提和基礎,對于實現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為進一步增強大學生的法律意識,促進大學生學法,知法,懂法,用法,特進行本次問卷調查活動,本次調查采用不記名方式。
調查結果及分析
你的性別
A男45.61% B女54.39%你的你所在年級
A大一23.68% B大二65.79% C大三4.39% D大四6.14%
本次調查覆蓋面比較廣,男女比例較為平均
你對法律方面的問題
A很重視40.29% B一般關心56.12% C無所謂3.6%你為我們大學生的總體法律意識情況如何
A很強13.67% B一般62.59% C較弱17.88% D很弱5.87%作為一名大學生,在日常生活中你覺得法律與你的聯系程度怎樣A很緊密41.77% B一般50.21% C幾乎沒有8.02%
被調查去的大學生平時對于法律方面,報以為所謂態度的是少數,但是重視程度明顯不足,多數同學都只報以一般關心,并且同時認為總體法律意識也只是一般。重視程度不夠,總體意識不強,這就是當代大學生對于法律意識最重要的問題。
大多數同學的法律知識于課本與電視,課本上知識過于局限,過于書面化,沒有與實際生活很好的聯系。而電視上的,雖然有很強的靈活性,但是專業性不夠,甚至有可能還有錯誤,對接收知識的時間和空間有著很大的限制。
5對于結果的評價分析
由于大學生法律意識是一個多要素、多層次的復雜系統,要精確全面地概括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的現狀并非易事,所以本文只能結合調查結果,對當前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所存在的問題作一個粗淺的概括:
根據調查數據來看,大學生都或多或少地知道法律的基本常識,并不是完全的'法盲,每個學子從小到大受傳統的倫理道德的教育,對法律基本知識早已耳濡目染,盡管受到一些負面因素的影響,但是我院大學生整體的法律素質還可以的,這里所說的只是基本常識,而不是深沉的理論,當今我院大學生也沒有必要對法律學習得面面俱到。
知法并不代表能運用法律,它們是兩碼事,運用主要是以知道為基礎,由于當今大學生接觸社會的機會少,社會經驗不足,再加上大學生自身的特點,如行動容易沖動,易受別人的煽動,追求時尚和個性,好面子,在處理具體一件事情上到底很少正確使用法律,甚至做出違法的事情。
而維權更不用說了,當今大學生遇到侵犯個人權益時,大部分的學生會選擇回避,忍讓,認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雖然他們具備了一定的法律知識,但他們沒有真正的把法律知識內化為法律意識,沒有真正的挖掘法的精神,法的價值,缺少公平,正義的理念,對法的信任程度低。
法律調查報告13
法律意識是法律規范、法律關系、法律行為以及立法、執法、司法等活動在人們頭腦中的反映。法律意識是一種特殊的社會意識,是社會主體對法律現象的主觀把握方式,是人們關于法的知識、情感、評價與行為傾向的有機綜合體。其中法律情感是社會主體對于法的穩定的情緒體驗,如對于法的尊重、親近、關切還是蔑視、厭惡、冷漠等。在知識、情感、評價的基礎上選擇守法還是違法等就是社會主體的法律行為傾向。法律意識有先進與落后之分,現代與傳統之別。現代法律意識是符合社會客觀規律和時代需求的法律意識,是先進的法律意識。
一、調查目的:
現在,我國已進入了法制社會的時代,公民的日常生活不僅涉及到經濟,還涉及到文化和倫理道德等多方面,而所有的這些都必須用法律來調整。通過對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現狀的社會調查,了解現今我國公民的法律意識狀況(盡管每個地區各有差異,但也可大致了解),意識也希望通過了解,能加強和增進公民的法律意識,使其樹立正確的法律的觀念,對我們的法律有正確的態度,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二、調查程序:
此次調查主要用的是問卷調查調查方法。發放問卷,當場收回。
三、調查問卷結果及分析:
1.您對我國法律了解多少?
A非常多——7——15.56%
B很多——15——33.33%
C一般——17——37.78%
D少——6——13.33%
2.您認為我國法律執行狀況如何?
A非常好——19——42.22%
B很好——16——35.56%
C一般——9——20%
D差——1——2.22%
3.您覺得影響我國法律有效執行主要原因是?
A法律本身沒有足夠的權威——15——33.33%
B執法機關執法不嚴——9——20%
C一些領導干部不守法——17——37.78%
D多數人對法律尊重不夠——4——8.89%
4.您認為我國法律完善程度如何?
A比較完善——24——53.33%
B基本完善——17——37.78%
C不完善——3——6.67%
D很不完善——1——2.22%
5.您覺得法律能維護您的切身利益嗎?
A能,我對法律非常有信心——25——55.56%
B不能,法律越來越成為有錢人和有權人的代表和工具——6——13.33%
C現在還不能,但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律會逐漸完善——10——22.22%
D說不好——4——8.89%
7.您認為法律與道德哪個重要?
A法律——23——51.11%
B道德——22——48.89%
8.您在日常生活中,會自覺遵守法律的規定嗎?
A嚴格遵守——25——55.56%
B大部分遵守——14——31.11%
C有時會——2——4.44%
D對法律規定不了解——4——8.89%
9.當您在路上遇到一個小偷正往路人口袋里偷東西,您會
A明哲保身——10——22.22%
B及時告訴受害者——17——37.78%
C報警救援——20——44.44%
D不知道——0——0%
10.對于一個跟你關系特別好的朋友,向您借錢,答應兩個月后還,您會要求他寫借條給您嗎?
A關系那么好,不用寫——17——37.78%
B應當寫——17——37.78%
C寫不寫都無所謂——11——24.44%
D說不清——0——0%
11.如果發現干部違反規定多收費,您通常
A忍忍算了——11——24.44%
B向上級部門反映——25——55.56%
C不交——8——17.78%
D到法院去告——1——2.22%
12.您認為打官司的行為
A值得鼓勵——16——35.56%
B斤斤計較——4——8.89%
C正常——25——55.56%
13.您認為打贏官司主要靠
A金錢——9——20%
B律師——5——11.11%
C與法官關系——1——2.22%
D法律——30——66.67%
14.你最想了解哪部法律
A憲法——21——46.67%
B刑法——8——17.78%
C民法——7——15.56%
D勞動法——9——20%
15.你認為對你最有幫助的法律是
A憲法——20——44.44%
B刑法——5——11
.11%
C民法——11——24.44%
D勞動法——9——20%
分析如下:
第一題從整體上評估被調查者的法律意識程度,以便迅速掌直接把握被調查者實際情況。從第一題的回答情況來看,我國公民的法律意識還是比較令人滿意的,僅有13.3%的人認為自己了解的法律知識少,相反,有33.33%的人認為對我國法律了解比較多。
第二題從法律的執行程度出發,調查公民對現形法律的滿意程度。從問題的答案來看,大多數人還是比較滿意的,有20%、2.22%的'人認為一般和差,說明我國法律執行狀況還應該繼續改革深化,努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第三題延續第二題對執行狀況的考察,深入研究當前我國法律執行不足的具體原因。從調查結果看來,認為“一些領導干部不守法”的人最多,占37.78%;其次是“法律本身沒有足夠的權威”,占33.33%;“執法機關執法不嚴”,占20%;“多數人對法律尊重不夠”,占8.89%。就整體而言,說明我國封建法律意識殘余還大量存在,“官比法大”、“情比法大”的思想依然存在,還有好多人對法律關心較少,缺少主人翁意識。
第四題調查我國公民對法律完善程度的認識,以評估其法律意識。調查中顯示超過一半的人都認為我國法律比較完善,近四成認為基本完善,只有少數人認為不完善和很不完善。這同時也反應出我國立法工作做的比較令人滿意。
第五題將法律與公民實際生活聯系起來,從切身利益出發,調查公民對法律信心度的認識。結果顯示,大部分受調查者對法律充滿了信心。當然也有13.33%的受調查者認為法律不能不能維護自己的切身利益,法律越來越成為有錢人和有權人的代表和工具,這說明了我國法律在現階段確實還是存在一定問題的,還有很多值得有關部門需要注意的地方。
第六題調查公民法律意識的來源。調查結果顯示,來自學校和家庭所占比重最大,都占到28.89%。來自社會和其他來自家庭和社會的分別占22.22%和20%。說明家庭和學校是我國公民獲得法律知識的重要來源,社會及其他方式也占一定的比例。這要求我國應繼續加大在家庭學校的宣傳力度,同時,拓寬現有方式,積極尋求新方式向公民普及法律知識。
第七題研究道德和法律的重要性。其結果顯示認為法律重要的占51.11%認為道德重要的占48.89%。可見結果不容樂觀。法律的地位受到了嚴峻的挑戰,道德在我國公民的心中還是占有重要地位的,傳統的法律意識在我國公民心中還根深蒂固。
第八題從公民生活出發調查公民在實際生活中面對法律時的反應。在日常生活中,嚴格遵守法律的占55.56%,大部分遵守占31.11%有時會占4.44%,對法律規定不了解占8.89%。雖然嚴格遵守的占大部分,但不遵守的和不了解的也大有人在。
第九題主要調查當公民面對緊急情況時做出的反應。此項結果不容樂觀,明哲保身者占了22.22%,說明我國公民“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傳統小農思想仍有一席之地。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麻木思想愈演愈烈。
第十題主要調查公民的契約意識程度。當朋友向自己借錢時認為應當寫的不足四成,大多數人都有不用寫和無所謂的思想。就此問題而言,我國公民契約意識不強,相對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還相距甚遠,這對我國日益發展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利。
第十一題主要調查當發現領導干部違法時,我國公民的反應情況。此項調查結果也不容樂觀。只有一半的人能向上級領導舉報,利用法律渠道去法院起訴的
僅占2.22%,而有24.44%的受調查者采取“忍忍算了”的消極心理。我國公民對的法律意識比較消極。
第十二題直接從訴訟出發,通過調查公民對訴訟的態度以間接判斷公民的法律意識。結果顯示有過半的人認為打官司正常,35.56%的受調查者認為打官司值得鼓勵,然而有8.89%的受調查者認為打官司是斤斤計較,雖然比重不算大,但同樣能反映出我國公民的法律意識還亟待提高。
第十三題繼續深入研究十二題中關于法律訴訟的問題,調查公民心中打官司勝利的重要條件。其中66.67%的受調查者認為法律是打贏官司的重要條件,其次便是認為金錢是打贏官司的重要條件,占20%的比重,認為律師和與法官關系是打贏官司重要條件的分別占11.11%和2.22%。這也體現出了現在社會上還大量存在著不和諧的因素,我國還并沒有真正做到依法治國、依法行政。
第十四題調查公民最想了解的法律。結果顯示想了解憲法的受調查者占
46.67%,居于首位,其次是勞動法占20%,刑法占17.78%,民法15.56%。說明我國公民對憲法了解的興趣較弄,但同時也呈現出需求多元化的特點。
第十五題延續第十四題的研究,調查公民心中認為最有幫助的法律。結果依然是憲法居首位,占44.44%,體現了憲法是我國根本大法的地位,其次是民法占24.44%,勞動法占20%,刑法占11.11%。我國應繼續加大法律宣傳力度,面對普通公民,投其所好,多樣化宣傳。
四、總結:
總的來說,法律,現代文明社會必不可少的工具,可我國是一個傳統法律意識極濃的國家,在傳統的法律意識里,法律的地位并不高,作用十分有限,權利意識非常淡薄。主要表現在:
(1)傳統的習慣根深蒂固,傳統觀念與現代意識交織
(2)積極態度與消極態度并存
(3)法律權利意識弱于法律應用意識
針對以上的現象,我覺得可以嘗試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以此來提高廣大公民法律意識:
1、營造一個大家都積極參與的學法守法的輿論氛圍
2、應讓有關部門編寫出通俗易懂的普法宣傳教材
3、建立一支專業的普法隊伍
4、有關部門在普法教育上還應適當投入
5、一些領導機關、司法機關應做好表率工作
法律調查報告14
序言:
水南鎮位于贛州市的新城區,屬于贛州市新規劃的市政、辦公中心區,其所轄的4個村中既有土地被全部征用、農民全部“洗腳上田做市民”的;也有部分土地被征用,處于“半農村半城市”(即城鄉結合)局面的;還有離城市較遠,基本保持了傳統農村面貌的村莊。該鎮的現狀與新時期我國東部、中部、西部地區的大部分農村發展的現狀是基本吻合的,即各地農村經濟發展不平衡,農民收入存在較大差距。以該鎮為個案,對它的法律現狀進行調查、分析,可以基本看到經過二十多年來的改革開放,我國大部分農村在新時期的法制建設中所面臨的困惑和不足的,筆者自20xx年7月隨同江西理工大學暑期大學生“三下鄉”社會實踐重點隊在該鎮進行社會實踐起,不間斷地針對新時期農村的法律現狀和農民的法律意識等問題,對該鎮干部及廣大農民兄弟進行了較長期的走訪、座談與問卷調查,從得來的資料中,筆者認為在當前我國農村的發展中,農村法制建設正面臨著經濟與法律相脫節、現代法律與傳統道德間相互存在裂痕、法治與人治傳統互相對立對峙、司法和行政貌離神合、法律宣傳欠缺力度、普法徒具形式等方面的現實困境,從而希望在以后的農村法制建設中能更多的關注到和走出這些困境,并針對個案農村所存在的這些現象,就新時期我國的農村法制建設提出了幾點自己的看法和建議。
內容摘要:本文以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水南鎮為例,對當前農村法律狀況、農民法律意識狀況等進行了思考與分析,揭示出在當前我國農村的發展中,農村法制建設所面臨的經濟與法律的脫節、現代法律與傳統道德的裂痕、法治與人治傳統的對立、司法與行政的貌離神合、法律宣傳欠缺力度,普法徒具形式等方面的困境,并對加強農村法制建設,促進農民法律意識提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與建議。認為應在發展經濟、嚴格執法、人文執法;深入務實不懈地普法、誠信正確有效的執法;加快司法改革、實現與維護司法獨立;改良舊道德、建立新道德,在法律與道德間尋找契合點等方面做出努力。
關鍵詞:隱患;農村良好秩序;困境;出路
正文:
20xx年的暑期,筆者有幸作為江西理工大學暑期大學生“三下鄉”社會實踐重點隊的一員,在贛州市章貢區的水南鎮進行了為期一個月的社會實踐活動,作為一名法學科的學生,面對那些開始直面的農村社會現狀,筆者開始思考。也是從這次社會實踐開始,筆者針對在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二十余年后,各項事業都已獲得長足發展的新形勢下農村的法律現狀與農民的法律意識等,對水南鎮下轄的4個鄉村及各基層機關進行了較長期的走訪、座談與問卷調查。在調查結束后,筆者對那些材料進行了整理,整理之時,筆者的心情有些沉重。
我國目前有9億左右農民,這就意味著我們還有約3/4的國人生活在農村,因此,農村的穩定對于我國的發展異常重要,而穩定是要法律來做保障的。一直以來,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較低,農民生活水平與素質也普遍不高,有些政策傳達到農村時也已經成了強弩之末,相對于被與法律時刻關注的城市而言,農村在其看似平靜的表面下有著太多的隱患。在今天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市場經濟迅猛發展的新形勢下,農村社會也正在發生著廣泛而深刻的社會變革的,在這場變革中,在這個新時期,特別是在黨中央極力推進全面小康社會建設的今天,農村的各項工作都在熱火朝天的開展的,而同時農村原先所隱藏著的各種問題也開始不斷暴露出來,農村基層干部強行征地、先富起來的農民在外重婚等報道時常見于報端,農村法律現狀令人擔憂亦可見一斑,法律在農村遭遇困境也開始展露其冰山一角,從筆者的調查數據上可以看到,在相對較富裕的章貢區水南鎮有約40%的農民對法律表示陌生,約25%的認為法律不可信,20%的認為在走投無路實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會求助法律維護合法權益,只有15%的農民明確表示在切身利益遭受侵害時會主動利用法律武器。對法律的陌生使他們對身邊的制度產生了迷惑,有57%的農民認為村規民約就是法律,僅有43%的認為不是,且不說村規民約是否完全體現了締約者的真實意思,但這組數據卻真實的表明:農民對“法”的產生程序是陌生的。因為陌生,所以心存畏懼,所以難以接受。綜合筆者一個月內的社會調查和所見所聞所感,結合個人所學知識,“窺一斑而知全豹”,筆者認為法律在農村遭遇到困境:
困境之一:經濟與法律的脫節
相對于城市而言,當前農村的發展嚴重滯后。經濟上,整體貧困;精神上,極度貧乏。農民的生活節奏緩慢,思想上與外界接觸較少,原始的農耕方式依然盛行,而作為現代文明的法律則需要一個與之相適應的經濟環境才能大展拳腳,落后的農業經濟決定了法律所倡導的法治觀念與人權觀念在農村將被抵制,這也就是為什么當前大多農民只是單純的注重村委會的民主選舉,而忽視乃至漠視對村委會及其工作人員的民主監督。農民依然習慣著對權力的絕對服從,這些都是因為貧困落后的經濟。古人云:“倉廩實而知禮節”,只有一定的經濟基礎才能鑄就相應的健全完善的上層建筑,作為上層建筑之一的法律不能脫離經濟基礎而取得發展,盡管自改革開放以來,農村經濟已經有了長足發展,但距離法律所需的實施環境尚還差著很大距離;同時多年的農村建設現實也讓我們看到,農村的建設并沒有得到相應的尊重與重視,由此可想而知作為高層次精神文明的法律文明,其在農村存在和發展是何等的舉步維艱。有資料顯示:離城市越近,交通越方便,經濟越多樣化,農民越富裕的鄉村,其村民的法律意識也相對較高,法治的進行也相對的較好。此次在對處于贛州新市區規劃中的南橋村和距城區約有5公里之遠的高樓村的調查走訪,也證實了這一觀點。落后鄉村更多的保留了小農經濟形式及其思想意識,雖然改革開放在一定程度上對它們造成了沖擊,但在短期內還無法從根本上消滅它們,而小農意識的狹隘與自私恰恰與法律所追求的追求自由平等是背道而馳、格格不入的。同時,落后的經濟所帶來的貧窮也導致了法律在鄉村傳播的艱難,在水南鎮最富裕的南橋村,筆者可以在村民家中看到村民所需要的一些單行法律規范,而在該鎮最為偏遠的高樓村,筆者即使在村委會也未能見到多少法律法規資料,這其中的原因是什么?筆者認為,經濟上是否寬裕是個很大的因素,一個人只有手中有了“閑錢”,才可能會去考慮接受生存以外的事情。
困境之二:法律與傳統道德的裂縫
中國是一個文明古國、禮儀之邦,講究以禮立國、忠孝廉恥,由于水平的相對低下,帶有濃厚封建色彩的部分“傳統道德”在農村依然大有市場,封建禮教、宗族觀念等依然還是廣大農民判斷是非善惡的重要標準。筆者認為,有一個現實我們必須正視:在農村,由于缺乏“法治”的經濟基礎,法律進入農村和在農村的傳播更多地表現為蠻橫的移植和強制的灌輸。這樣被傳播的法律勢必是無法與農村實際完美結合,結果,“法律”不僅沒有給農村秩序和穩定,反而破壞了原有秩序,打破了原有平靜,帶來了人心惶惶。由于在農村已有千年的歷史,傳統道德和風俗習慣在意識上、表現上等與農民的素質水平、農村的現實環境相符合,農民反而更愿意接受傳統道德、風俗習慣的管理約束,而不習慣于服從法律。從本次調查的數據上看,約52%的農民認為維護農村良好社會秩序的是道德,約有43%的農民認為應該是良好風俗,只有24%的農民明確表示是法律(數據是對走訪、問卷的結果統計所得,問卷允許多項選擇)。我們無意去怪罪農民,缺乏經濟基礎的法律在農村猶如無根之木,它難以讓人對它產生信仰(這里面自然有普法不到位的因素,下文再述),而且在同一問題的解決上,農村傳統的道德倫理觀念似乎也比法律來得更切合實際,更深入人心,更合理有效。信守傳統道德的農民也更愿意相信倫理常情,他們多是以人論事,而非以事論人,在他們的觀念里,好人永遠是好人,壞人永遠是壞人。他們認為,一個人的好壞,一件事的是非,用道德倫理就能一下分清,根本就是與法律無關,在農民的宗族觀念里,發生在家族、家庭內部的事都是“自己家里頭的事”,無論家庭暴力還是族內事情等都與外界沒有關系,那又怎么需要外界力量的進入呢?!筆者在調查過程中曾有婦女這樣問道:我家老公喝醉了酒或者在外受了氣回來就打我,打我滿身是傷,但他后來會給我錢叫我醫療所看看,這算不算犯法啊? 在筆者告知她的,這是屬于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已經違反了《婚姻法》等法律,你可以去法庭或者請求幫助時,那些婦女往往表現出來的是“不可思議的表情”,他們認為:是自己的老公打了自己,而且已經給錢并叫去醫療所了,那還能是違法啊,還要去法庭啊。在農民的潛意識里, “上法庭”、“打官司”不是一種維權的手段,而是一個罵名,誰動了就會被人說三道四,指手畫腳,丟家里人、族內人的臉,甚至還可能要受到族規的懲罰。“私了”往往是廣大農民最愿意做出的選擇,而這一選擇正是小農意識與傳統道德倫理觀念的結合,同時與“打官司”這一“公了”手段背道而馳的。在調查過程中筆者常常被人這么問道:這樣的事要他多少錢才不虧呢?這樣的事我該不該付這么多錢?面對這樣的問題,筆者往往無法坦蕩地作答。由此可見,與貧窮落后相伴而生的封建道德倫理觀念目前還殘存在我國的廣大農村,而此刻,它們也正在農村與現代法律意識相對峙,在兩者之間有一條深深的溝,它需要由一定的經濟發展水平做基礎的相應思想來彌補。
困境之三:法治與人治傳統的對立
由于法律在農村的蒼白與無力,法治在農村的實行也是舉步維艱,在農村的傳統道德觀念中,人們更愿意去信仰一尊神,尊崇與服從一個被神化了的人,說出這些話,筆者并不覺得他們很可笑,中國歷來是實行人治的,講究的是服從,歷史上的法律大多都是只設定義務而極少設立權利,幾千年的傳統中,法律只是一個維護統治者統治秩序、保障“人治”的工具,而長期以來,法制在農村的立足點與著眼點都是如何加強管理,著重于法的政治統治功能,以實現有效統治為既定目標,而忽視其公共管理職能,將法律的權威牢牢地與“統治者”的德行與威信捆綁在一起,法律似乎忽視了“法律該維護農民權益”這一功效(近十年來相繼制定、修改頒布實施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土地承包法》等涉農法規正在開始使這種局面大有扭轉),農民得不到政策法律的實惠,只會讓他們對政策法律產生厭倦情緒。同時國家多年來城鄉分治的做法和農業與非農業區別明顯的戶籍制度,城市居民與農民待遇不同的傳統,也嚴重壓抑了農民的思想,閉塞了農民的視聽,這也使得農民對法律懷有失望情緒。而對權力充滿追逐與崇拜,表現為對行政的害怕和絕對服從,對領導的感恩戴德和頂禮膜拜。在農村總不缺乏這樣的場面,某戶農民的冤屈被“平反”了,該農民往往會對過問過此案的干部送這送那,甚至上門下跪感謝,他們認為是這個干部個人幫助了他們,是這個干部手中的權力拯救了他們,而非法律,同時有一點我們還必須認識到,人治社會并不總是產生“壞官”,它也會有“好官”,當他們握有權力的時候(人治的社會環境往往使他們的權力難以受到制約),通常能很好地造福百姓,懲惡揚善,超越法律,帶來更為良好的社會秩序,而且,他們那種依靠行政權力凈化社會風氣的行為所表現出的人格魅力,亦被老百姓所津津樂道,心悅誠服,五體投地,直至在心中升華為神,最典型的例子莫過于北宋時期的包拯與明朝嘉靖年間的海瑞了,他們都是生活在人治社會之中,但是他們做了老百姓所希望的事情,在乎并維護了老百姓的權益,這也就是民間為什么對“包青天、海青天情懷”久久不能釋懷原因了,然而,人治下的穩定、秩序、公正、繁榮都是暫時的,要想保持長期穩定,就必須建立制度,實行法治。
困境之四:司法與行政的貌離神合
筆者在鄉村調查的過程中曾經遭遇過這樣的事情:當筆者在鄉村采取隨機聊天的方式進行調查時,每一位村民都樂意與你聊,海闊天空,對你問的問題無問不答,但是當筆者掏出調查問卷,請求配合就問卷題目進行回答(注:問卷中的問題與筆者隨機聊以及座談等所問的問題基本相同)時,被調查的村民多半面有難色,接二連三的推脫。這是為什么呢?筆者分析認為:這與農民多年來形成畏官、害怕因為反映問題而被打擊報復的心理分不開,因為無論你農民以什么方式反映問題,最后總會落到官員手上,為什么?因為農民往往看到執法的官員就是法,行政長官能夠調動司法……在中國的法制史上,司法歷來就是與行政合一的,這一體制,使后來中國的執法者與老百姓都產生了一種極其錯誤的思想:司法,原本就該是行政的附庸。這一思想,不僅使司法在實現獨立的路上困難重重,也使司法的終極權威性大打折扣。行政權力凌駕于司法之上,行政手段橫加干涉司法工作的場面屢見不鮮,而且行政司法權限不明,時有沖突。同時這種行政司法各自權限不明的現象,不僅在基層農村大行其道,而且在許多內陸城亦普遍存在,它主要表現為:基層法檢自身無人事自主權,無財政決定權,這些權力全在地方政府手中,如此情況下,原本該有司法機關來行使的權力,被移植到行政機關手中,或者司法聽命于行政的指揮,行政命令可以抵制、更改甚至替代司法判決,司法的終極權威形象如同紙糊,而司法似乎也惟有依附于行政才能“有序發展”,一旦司法與行政發生沖突,其處境將十分危險,生存亦將成為問題,司法對行政的依賴性,使行政很容易干預司法,導致司法不公,且由于在監督體制上存在缺陷,雖然憲法規定司法監督行政,但基層司法受制于行政的現狀,又如何能保證監督的質量和效益呢?所以司法不公、徇私枉法、獨斷專行層出不窮,致使農民不相信法律,無意訴諸法律,而對行政手段解決爭端帶著憧憬,從而形成基層司法的巨大障礙。在調查中,我們發現,有一半以上的農民在糾紛發生時、在權利被侵犯時,首先想到的是向政府信訪,而非尋找法律援助。這不得不讓我們對基層司法有所憂患。在我國的信訪體系中有一種極為奇特的類型:訴訟類信訪。且不說訴訟當事人去信訪是否可以得到他想要的效果,單就他們的那種心態就已十分耐人尋味了——他們寄希望于某一領導的批示,來影響司法,以加重其在訴訟中勝訴的砝碼。
困境之五:法律宣傳力度不夠,普法徒具形式
調查中,有很多村干部詢問我們是否能夠給開一些法律課程,對一些涉農法規進行講解。詢問其原因,答是:有些法律,我們知道是有這么一部法,知道有那么一個名稱,但是里面的內容并不是很清楚,或者知道一些內容,但不能理解或者害怕理解有誤。看著他們懇切的表情和悲痛的訴說,筆者不禁思考:法律到底是怎么走向農村的?在改革開放后,從中央到地方,都確定了經濟建設這個這一工作中心,農村的經濟建設亦熱火朝天,發展鄉鎮企業、調整農業結構等熱潮一再掀起,政府在這些方面也是大費心思、不遺余力。然而,這些僅僅只是物質文明建設方面,在精神文明建設上,基層要么忽視漠視了,要么就是流于形式,作為高層次精神文明的法律文明建設亦不例外。的確,法治環境的形成需要厚實的經濟基礎作支撐,但卻也不能允許某一段時期成為一個“法律盲區”。我們看到,農村的法律宣傳工作做的并不好,其所謂的普法,形式呆板生硬,往往是簡單地將一部法律或部分法條在基層政府或村委會的黑板上一寫了事;要么就是在廣播里一播了事,也不管是否有聽眾,有沒有聽懂;要么編個冊子,到各村或個生產小組一發了事,也就不再管那些冊子的命運如何了。就這樣,一部法律,在其傳播落實的過程中出現了一個認識與理解上的斷層。再則,法律條文往往都是對普遍現象進行專業化的高度概括總結得來,是語言的精華,如此只有形式沒有內容的“送法下鄉”,又如何能使農民理解法律,農村接受法律呢?又如何能指望農民的民主意識、法律意識能得到大的提高呢?筆者無意責怪基層政府在經濟建設上的高度熱情和在精神文明建設上的漫不經心,也無意否定基層農村在經濟上所取得巨大成就。筆者認為:欠缺一定民主意識、法律意識的農村將使我國早日實現全面小康社會的`偉大目標受到巨大挑戰!沒有一個健全有效的法律制度的保障與維護是難以建立起高速穩定的發展體系的!
法律在農村的發展,已面臨一定困境這已經是一個不爭的事實,長期忽視這一現狀,將會導致農村文明與現代文明的脫節,那么如何解決上述困境,改變農村、農民民主意識、法律意識薄弱的局面,為法律在農村開一條新路,使其能真正深入到基層,被每一個人所熟悉并運用,還有待進一步的探索和社會加以重視和用心解決!本文旨在指出法律在農村所遭遇到的困境,并從一個法學科大學生的視角出發,試圖找到一些走出困境的路,筆者認為可以在以下方面做出努力:
出路之一:大力發展經濟的同時,盡快完善立法,嚴格執法、人文執法
正如前文所述,經濟基礎是法律文明的保障和基石。加快經濟建設步伐,提高農村的物質文明水平,在法律文明建設過程中的重要作用已無須累言了。但是,在加速發展經濟的同時,又如何來保證農村的法制建設呢?筆者認為:這種物質文明與法制文明的矛盾可以立法來調和。既然中國在很多領域一向實行城鄉分治的做法,為何司法就不能變更一下其一直以來一律平等的司法立法價值取向呢?將更多的法律關懷給予在政治經濟文化上處于弱勢地位的農村。同時,在司法執法上,對于那些并無太大惡劣影響的涉農案件,能否向農民一方稍稍傾斜?就如同法律更注重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一樣,對農村農民的合法權益的保護更多一些人文關懷。使農民對法律懷有感情,在法律上找到歸屬感,使法律贏得民心,這也符合“法律的道德觀”,現代法律的最終價值取向不應該是管制與束縛,然后樹立權威,成為讓農民畏懼的統治工具,而應該是從公正人文秩序等理念出發來維護、確立、保障、服務社會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發展,做一個親民者、民親者。
出路之二:深入務實不懈的普法,誠信正確有效的執法
在前文中,我們已知農村普法長期以來徒具形式、缺乏實質內容,致使農民對法律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法律在農民眼中就是一個空架子。故而,就必須要改變現在的普法形式,筆者認為:首先,使普法者對即將“下鄉”的法律進行揣摩研習,使其對該法的規范意義價值原則等一系列法的整體觀念有深入的了解。為普好法選好材,以免普錯法,亂普法。其次,結合本地農村的特色實際,多種形式、豐富多彩的送法下鄉,其目的只有一個:使農民了解法律,使法律的公平正義原則深入人心,使法律能夠在農村扎根開花繁茂。再次,普法要有重點分步驟的進行,農村至今還依然還存在“敬人”的思想。普法,可以從德高望重者、取得一定成就者等人開始,并有效利用他們的影響力來擴大普法的效果。最后,發展教育。此應該成為重點,法律說到底都還是一種意識,主觀世界里的東西,只有頭腦開放了,才可能真正被人接受,教育旨在開發大腦,提高下一代農民的思想意識水平,為法律在農村的遍地開花做準備。我們清楚,法律意識的產生寄托于一定思想意識水平的存在,故而,作為人類思想的塑造工程的教育,便重任在肩了。
同時,誠信正確有效的執法,也可達到一定的普法效果,而且甚至可能改變千百年來法律在農村及農民心目中的形象,多年來對貧窮的深刻體會和對小康的強烈向往、追求,使農民對個人利益看的很重,正確的執法,將能使法在維護農民的切實利益上展開其功能,誠信有效地執法則將使法律賦予農民的各種權益在現實中得到及時兌現,這樣,將使農民感受到用法律來維護權利是有利的是方便有效的,他們也才肯于用法來維權,正如XXX教授所說:如果我們能夠把法制、民主、自由解釋成和農民們密切相關的能給他們權利、給他們尊嚴、給他們發展機會的東西的話,那么我相信農民們是不會那么冷漠的。
出路之三:加快司法改革,實現與維護司法獨立
千余年來實行的行政與司法合一的流毒一直波及到今天,至今,基層行政與法檢關系依然曖昧,行政機構不僅遠比司法機構龐雜,而且職能上多變,雖然權限較小,卻也可以隨意插手司法,越權行為幾近家常便飯,如此情況下,如何能保證司法的公正?而且,信訪等方式得來的行政命令可以對抗甚至推翻取代司法判決,這樣,司法的權威性又該從何而來?司法的生殺大權掌握在行政手中,使憲法賦予司法對行政的監督職能難以行使,“沒有監督的權利必然導致腐敗”,這也就不難怪為什么腐敗官員屢查屢有了;同時,農民對行政命令的相信與依賴,也使司法障礙重重,這樣往往也就造成農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導致錯案、冤案的發生,西方有諺語:一次不公正的判決給當事人和社會所帶來的傷害遠比十次平反所帶來的安慰要大。因此,劃清司法與行政的界限,實現和維護司法獨立并有效監督地方行政是當務之急,加快政治體制改革與司法改革,明確各個行政機構的職能,避免職能的沖突與重疊,消滅爭相管轄現象,確定行政越權、司法違法的責任及其承擔,將有效消滅行政意志在司法領域中的橫行,維護法律公正正義,凈化審判環境,更為重要的是它還將有效的維護司法的終極權威形象,在廣大人民群眾心里建立起對法律的信仰。
出路之四:改良舊道德,建立新道德,在法律與道德間尋找契合點
法律之所遺,道德之所補。法律與道德同為社會良好秩序的維護者,二者相輔相承,共同維護著社會的和諧平安,然而,道德終究只能作為法律的輔助手段發揮作用,而不能與法律相對抗,同時法律亦要遵循公序良俗之原則,不可任意踐踏和破壞鄉村良好道德,很長一段時間以來,由于相應經濟基礎的欠缺,法律往往是以蠻橫生硬的方式進入農村,由于缺乏磨合,法律在農村的處境如同在夾縫般左右為難,原生的農村道德與外來的現代法律發生沖突在所難免,正如費孝通先生所言:現行的司法制度在鄉間發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壞了原有的禮治秩序。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單靠制定若干法律條文和設立若干法庭,重要的還得看人民怎樣去應用這些設備。更進一步,在社會結構和思想觀念上還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這些方面不加改革,單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鄉,結果法治秩序的好處未得,而破壞禮治秩序的弊端卻先發生了。如何排除這些磨合期中的弊端,使農村秩序在法律的調教下重新回歸良好,將是下一步農村工作與法律工作的重點。筆者認為,改良舊道德,建立起以法律為核心的農村新道德,將推動法律與道德走向統一。農村中常有這樣的“悖論”:惡媳婦虐待善婆婆,喪盡天良,天理難容;丈夫得知后,痛打惡媳,大快人心,天經地義,符合道德。然而,這種家庭暴力行為卻違反了法律,——這時,道德與法律便發生了沖突,這又該一誰的標準為“標準”呢?當然是法律了,當前農村還沒有形成一個共同的道德判斷標準,現存的道德多是松散的,片斷式的,還無法讓每一個人都接受、信服,而法律則不同,法律中含有道德,它是最普遍的、最基本的道德,是被大多數人所認同的(法律是由人們選舉出的代表制定的),以社會中大多數人的道德觀為準,既不是少數精英的道德觀念,也不是個別落后分子的道德判斷,所以,也可以說,法律是對大多數人的尊重與寬容。由于法律具有普遍性,而某一地的道德風俗可能只適用于該地,將它推廣到各地是不現實的。也有人說在城市成功實踐的法律也只適用于城市,在農村也將難以施行,是的,法律與道德一樣,都不是萬能的,都有自身的局限性和受到時間上的限制。然而,法律作為基本的道德標準是為大多數地方大多數人制定的,這就注定了法律將在大多數地方得到普及,被大多數人所接受,只是時間問題而已,而不像道德風俗,各地都有不同,從這個意義上說,在農村,不能要求法律去“將就”農村道德,而應該在農村建立一個以法律為核心的新道德體系。法律與道德并非敵人,兩者應當共生共存,相得益彰。一切重在進化與改良。
結語: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實現社會的全面小康,離不開廣大農村的發展與進步以及廣大農民兄弟法律意識的提高,否則依法治國就無法得到全面落實,“法制社會”的目標也就不可能完全實現。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十三億人口有九億人口是在農村,農業、農村、農民問題始終是關系全局的重大問題,因此,加強農村的法制建設,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改善農村的法制環境,實現農業與農村工作法治化,其意義與責任不可謂不大,特別是在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市場經濟迅猛發展的新時期,盡快實現農村的法制現代化,將能盡可能的縮小農村與城市的差距,以早日實現我國社會的全面小康,而農村法制現代化的實現,通過調查,筆者認為應該早日擺脫目前農村法制建設中所存在的經濟與法律相脫節、現代法律與傳統道德間相互存在裂痕、法治與人治傳統互相對立對峙、司法和行政貌離神合、法律宣傳欠缺力度、普法徒具形式等方面的困境,這些困境的存在,將對農村生產力的發展極為不利,并將阻撓國家科教興國、興農戰略的實施,阻礙我國農業的可持續發展。如何擺脫這些困境,而使農村法制建設得到順暢、快速、高效的進行?筆者在文章中提出應在發展經濟、嚴格執法、人文執法;深入務實不懈地普法、誠信正確有效的執法;加快司法改革、實現與維護司法獨立;改良舊道德、建立新道德,在現代法律與傳統道德間尋找契合點等方面做出努力。而且我們也可喜的看到,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市場經濟對農村社會的影響日益加深,科教興國、依法治國的偉大實踐逐漸深入,那些在這場變革與實踐中成長起來的新一代農民,對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理個人利益與國家、集體利益的關系,真正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具有巨大的渴求,這也就更加要求每一個農村法制建設的規劃者、執行者要早日擺脫農村法制建設過程中遭遇的困境,使農村法制建設得到順暢、快速、高效的進行。
法律調查報告15
【摘 要】眾所周知,大學生正處于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形成和發展的重要時期。這一時期,大學生亟需在學校的正確教育和引導下,不斷學習,努力提高和完善自己。加強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是社會主義高等教育方針的基本要求 ,也是大學生自身成才的迫切需要。本文談到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現狀和相關的改進措施。
一、調查目標
法律意識是一種特殊的社會意識體系,是人們關于法律的思想、觀念、知識、心理的總稱,包括對法律本質、作用的看法,對現行法律的要求、態度和評價、解釋,對人們行為的法律評價、法治觀念等等。它既包括人們的法律知識、法律思維方式、法律感情、法律意志、法律態度、法律信仰,同時也包括法律心理、法律觀念和法律意識形態等多方面的因素和內容。大學生正處于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形成和發展的重要時期。作為祖國未來的中流砥柱,其法律意識如何,直接影響著我國依法治國的進程與社會主義建設,研究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理論價值。
大學生是國家和民族的未來,是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大學生法律意識的高低,直接關系著我國依法治國的前景,對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通過調查,了解華東交大在校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的現狀,存在的問題,以及找出培養提高的途徑,促進我國法治社會的發展。
二、調查內容
調查方法:訪問調查法 問卷調查法
調查時間:XX年XX月XX-XX日
調查對象:XX大學在校大學生(50人)
調查方式:無記名填寫調查問卷,與接受調查者對相關問題進行簡單交流,人工進行調查結果分析,從而得出調查結論。
三、調查問卷及結果分析
調查問卷及結果分析如下:
⑴、你生長在( )
A、農村 74% B、城市 26%
⑵、在你所有的經歷中,曾經運用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嗎?( )
A、有 18% B、沒有 82%
從以上的數據可以看出,大多數的大學生并不擁有良好的法律意識,當其政黨權益受到侵犯時,都沒有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而是存在“算了”、“算自己倒霉”等等之類的想法。而在生長在農村的大學生中這一現象較為明顯。
⑶、你能區分違法和犯罪嗎?( )
A、能 24% B、不一定能 14% C、大部分能 62%
⑷、你認為你目前法律學習中的主要問題是( )?
A、懂得法律知識但不會實際運用 32%
B、缺乏法律知識 40%
C、能運用所學法律知識并解決現實問題 28%
⑸、你是否關注國家的立法活動或是法律報告?( )
A、經常 12% B、偶爾 74% C、從不 14%
從以上的數據可以看出,只有12%,即6個人(調查對象為50人)會經常關注國家立法活動或是法律報告,還有14%,即7個人表示自己從不去關注,這表明了大學生對法律的重視程度是非常不夠的,其認為自己只要守法不違法,法律是離自己很遙遠的。
⑹、你知道《勞動法》里規定的試用期最長時限是( )?
A、三個月 22% B、六個月 48% C、一年 30%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試用期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而在調查中發現,有52%的大學生不知道,這一問題與大學生畢業后的就業問題相關,可見大學生對與自己息息相關的法律知識了解并不多。
⑺、你認為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是( )?
A、很重要,是維護權益的有效手段 32%
B、比較重要,有時試圖用法律解決問題 42%
C、一般重要,不到萬不得已不會運用法律 26%
D、不重要 0% ⑻、超市的工作人員要求搜身,你會怎么樣做?( )
A、拒絕 84%
B、如果對方態度強硬就接受 10%
C、完全接受 0%
⑼、假如你的親人欠某基金會的錢無力償還,基金會連同民政局把你的親人抓去關起來,放話拿錢才放人,你會怎么做?( )
A、忍氣吞聲,湊錢領回親人 8%
B、到民政局理論,要求放人 16%
C、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親人的人身自由權 76%
⑽、當你參加勤工儉學或是工作時,你會有意向與用人單位簽定合同嗎?( )
A、有 72% B、沒有28%
從⑻、⑼、⑽的數據可以發現,依然有少部分大學生不會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大學生法律意識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現狀
大學生法律意識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意識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既具備社會主義現代法律意識的基本內容和特征,又有自己的特征,同時還區別于一般社會群體的法律意識。就其主體而言,大學生的年齡層次、受教育程度有別于其他社會群體或社會公眾;就其內容而言,由于大學生尚未形成成熟的科學人生觀和世界觀,致使觀察問題、分析問題還不夠全面,因此,他們的法律意識帶有明顯的易變性和不成熟性。縱然,當前大學生大都贊同“依法治國”的治國方略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戰略目標,普遍認為應該自覺守法、依法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等等。然而,時下社會上依然盛行“只有私了解決不了的問題才應求助于法律”、“遇到法律糾紛”選擇“托人私了”,甚至有人認為“能夠鉆法律空子的人,都是有本事的人”,等等。諸如此類司空見慣的現象,也無時無刻不在影響著作為“時代驕子”的中國當代大學生的思想和言行。可以相信,當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較普通公民而言已有了很大程度的覺醒和增強,但大多僅僅停留在感性認識水平上,而且“知”與“行”存在較大反差;在不同大學生當中法律意識水平參差不齊。從大學生的行為表現來看,也是如此。一方面,大學生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事例層出不窮;另一方面,大學生違法犯罪的事例也不鮮見(關于大學生違法犯罪現象)。通過實地調查及查閱相關資料,當前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現狀,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第一 大學生已有法律意識,但法治觀念淡薄。
當代大學生的法治觀念淡薄,只關注與自己切身利益相關的法律問題,只注重眼前利益,表現出較強的實用性和功利性。甚至有一些大學生認為自己很難遇到法律問題。其實人在社會中生存,時時刻刻都與法律及其法律相關的問題緊密聯系,只是當時沒有注意罷了。例如在走訪中就發現,在大學校園里普遍存在這樣一個現象:學生為了圖便宜,大多數人都買二手電腦和手機,他們認為這樣既經濟又實惠。有的學生在交易的過程中就買了贓物,其實這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由于沒有足夠的法律意識,缺乏法律知識,有的學生在無意識的狀態下就觸犯了法律。
第二 對法律基礎知識有一定的了解,但掌握得不全不牢,理解不深。
調查表明:他們對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民事訴訟等方面的常識比較了解,有70%的同學都能答對這些方面的問題;但對法理、民法、知識產權法、仲裁法國際法、行政法等方面的法律知識大部分人較為生疏。運用法律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顯得欠缺。
第三 更加注重實現自我價值,主動法律意識明顯缺乏。
由于當前的大學生群體的主要成分是獨生子女,受現代社會意識形態的影響較重,他們更加注重實現自我價值,但他們往往不能正確認識自我,喜歡以批評的眼光對待周圍的人和事,為表現個性,甚至把學校規章制度視為束縛其思想和行動的多余之舉,對法紀教育存在逆反心理,有的甚至作出違規的情況。由于傳統法律意識的思維慣性,也由于教育與宣傳輿論的局限,大學生的法律意識處于一種被動的守法狀態,認為守法就是遵守刑法。我們經常看到法制宣傳欄中的內容大多數是因違法犯罪所受到的懲罰,使大學生感覺到的是法律的無情,而并沒有感覺到法律是他們生存的需要,是他們行為的準則,是他們利益的維護者,大學生的內心深處認為只要我不違法就無需學法。有的甚至把神圣的法律看做形同虛設,即使約束和規范,那也是針對“老百姓”的。
存在的問題
第一 較強的社會責任感和普遍淡漠的法制意識形成強大反差。
隨著我國依法治國理念和基本方略的實施,我國高校普遍安排設置了《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但學生僅僅在這有限的學時中獲得的法律知識畢竟是有限的。加之一些學校對大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律政策教育形式單調、內容僵化、針對性不強,導致一些學校的法律教育效果不夠理想。由于傳統應試教育和就業觀念的影響,學生大都十分重視專業課的學習,而《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這類公共課卻引不起足夠的重視。以至于考試時稍作突擊,應付了事。在這種情況下,大學生不可能有扎實的法律基礎知識,也更難有深層次的感悟體驗。由于未做到防微杜漸,導致個別學生自覺性越來越差,自我控制能力越來越弱,很容易突破道德的`防線而走上犯罪歧途。知識的積累,視野的擴大,大學生開始學會對現實行進行深層次的理性思考,關注國家的法制建設,更關注自己的合法權益。但他們又往往富于幻想,急于求成,缺乏對國情的全面了解,缺乏冷靜、理性的分析,往往會因思想深處的法律意識薄弱而表現出情緒化的傾向。有些學生對西方的三權分立制度比較欣賞,主張在法制建設上全盤照搬西方的那一套。也有些學生受到我國傳統法律文化消極因素的影響,輕視法律的作用。
第二 功于知法、懂法,淡于守法、用法。
相當一部分學生雖然法律知識懂得不少,然而現實生活中,其行為與法律規定背道而馳,守法的自覺性較差,形成“學而不用”,“知而不信”現象。
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能積極主動地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而是以消極的態度對待法律,甚至會采用報復的手段來討回“公道”,導致了違法犯罪的可能性。
學生對法律的信任度不樂觀,對待是非基本上是清楚的,但態度不夠堅決。 上述情況表明由于受社會負面文化和學生自身道德以及心理成熟程度的影響,當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還沒有達到應有的高度。面對這種情況,對大學生加大法制教育的力度、進一步增強他們的法律意識、提高他們的法律素養,勢在必行。
第三 大學生的法律理論知識與實踐相脫節。
在我國任何一所高校都開設法律基礎課作為非法律專業學生的選修課。在法律基礎課上通過老師的講授能夠學到一定的法律知識,學生們都知道遇到問題、糾紛應該采取法律措施,拿起法律的武器來捍衛自己的權利。但是在現實中如同學之間發生矛盾沖突時,有的同學就不能采取正確的方法解決,往往是頭腦一熱,就采取一些過激的,甚至愚昧的方式,最終造成嚴重的后果;有的同學則是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卻不懂得如何用法律來保護自己如有的大學生在打工過程中拿不到錢,甚至還被罰錢;有的畢業生畢業時不知道怎么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有的大學生在購物時不知道索要發票與“三包”憑證,更有甚者買到假冒偽劣產品卻只能自認倒霉,類似這樣的報道屢見不鮮。因此,提高大學生運用法律知識的實踐能力,使其學以致用,是迫在眉睫的一件大事。
第四 大學生違法犯罪現象呈現上升趨勢。
近年來,在校大學生犯罪呈明顯增長趨勢。2002年轟動全國的清華大學學生劉海洋北京動物園“傷熊事件”案等,更是讓大學生犯罪問題成為眾人注目的焦點 。 22歲的浙江大學農業學生物技術學院農學系應屆畢業生周一超,報考浙江嘉興人事勞動保障局通過筆試、面試,但健康檢查不合格,未被錄用,因情緒悲觀而報復殺人。據考證,當代大學生犯罪涉及的罪名往往較單一。從目前統計情況看,僅涉及盜竊和故意傷害這兩種罪名,通過調查了解到涉案大學生男女比例大致為7:1,男大學生主要涉嫌故意傷害罪,女大學生幾乎大部是涉嫌盜竊罪和色情詐騙罪;大學生犯罪的侵害客體多是同學,越熟悉的人越容易成為被侵害對象,如同宿舍同學。在涉案大學生中,以民辦高校的本專科、高等院校成人教育學院的本專科和公立高等院校的專科為主。年齡結構上以本科一、二年級和專科一年級的學生為主。面對這些觸目驚心的大學生犯罪對象,能給予最恰當的解釋是:現行法制教育模式,沒有讓當代大學生們真正懂法、守法。
當前我國大學生法律意識成因分析
作為法律意識主體的一部分,大學生是一個比較特殊群體,他們有著較高的文化知識素養,其法律意識的水平對我國法治社會的形成有著特殊意義。然而,當前我國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現狀并不如人意,究其原因,有以下方面:
(一)社會轉型期和文化傳統的影響
中國自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正處于一個由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過渡的社會轉型時期,隨著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中國開始踏上了由“人治”社會向“法治”社會轉型的漫漫征途。對于今日中國而言,法治已成為一種主流話語,“依法治國”的戰略決策也在緊鑼密鼓地實施,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進入了一個嶄新的歷史時期。但是,依法治國是“人治”到“法治”的轉變,我國封建和人治的歷史傳統久遠,而法治傳統和意識淡薄,因而決定了這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需要付出艱苦的努力。
依法治國就是要厲行現代法治,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規范化,是對權力的制約和權利的保障。盡管近年普法教育不斷進行,公民民主法治意識不斷提高,但是社會公眾還是缺少相應的制約權力和維護權利的信念。由于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甚至知法犯法,執法者違法現象依然存在,少數黨員領導干部目無法紀,以權代法,徇私枉法,使法律的權威受到了挑戰。一部分學生低估了法律在現實社會中的作用,把金錢、關系、背景看得很重,甚至凌駕于法律之上。近些年來受西方民主思潮的影響,大學生人生觀、價值觀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其中有許多積極因素,但也有不少消極因素。對民主與法制、自由與法律、權利與義務、個人與集體缺乏辯證的認識,有些學生舍棄后者,而選擇前者。法制建設的成效和法治現狀之間的這種巨大反差印證了一個道理:制度層面的法制建設僅僅是法治的“皮囊”,是法治的外在性要素,而人的現代化,特別是法律意識的現代化,才是法治的內在性要素,才是國家實現法治化的關鍵。
中華民族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文化最燦爛的民族之一,有著自己的傳統文化。但是,這種傳統文化體現在中國法律方面主要有三個顯著特征:
一是缺乏對權利觀念的邏輯規定和論證,權利觀念極端淡薄;
二是強化專制主義,權力崇拜觀念極端狂熱;
三是宗法 倫理精神和原則滲透、影響著法的價值取向,形成以家族為本位的法的觀念,并成為中國法律文化傳統的核心。這種宗族倫理傳統使法成為一種倫理道德的附庸,這種狀況必然產生重人治、輕法治的思想,并且成為我國大學生法律意識現代化的歷史重負。
這些傳統對今天中國轉型的法律治理不能說不產生著影響。辦事講人情、靠關系的習慣仍根深蒂固。有人說“關系就是生產力”。有不少事情,靠法律、制度解決不了問題,要驚動到一級級的“首長”才得以解決。正如鄧小平指出的:“舊中國留給我們的,封建專制傳統比較多,民主法制傳統很少。解放以后,我們也沒有自覺地系統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權力的各項制度,法制很不完善,也很不手重視,特權現象有時受到限制、批評和打擊,有時又重新滋長。克服特權現象,要解決思想問題,也要解決制度問題。”鄧小平提出的這個問題,意在告誡人們,人與制度相比,制度更有較大的穩定性和權威性,應當摒棄人治,厲行法治。然而,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要求人們在短時間內完全擺脫“人治”心理,形成完善的“法治”意識是不現實的。社會轉型進程是一個復雜曲折的逐步進展的艱難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處在這樣一個大環境下,大學生看到某些現實生活中執法不嚴、權大于法的現象,難免對法律有所懷疑、迷惑,忽視自身法律素質的培養和提高。
(二)高校教育管理偏差的影響
首先,在教育上,高校對大學生的法律教育缺乏系統和長遠規劃,一般局限于講授一些法律基礎知識。學習時間也僅有一學期,學生學習法律的方式也是為了考試過關死記硬背,將法律教育作為一門課程來看待,造成了大學生盡管知曉了一定的法律條文,但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不去思考怎樣運用所學法律知識處理現實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如此以來,很難達到“學以致用”的目的。清華大學學生劉海洋在犯罪前已被學校決定保送讀研,但就是這樣一個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雖然在校期間也學過《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 ,但在“應試”教育帶來的高分低能的弊端下,難免犯罪。這說明即使大學生學過一定的法律常識,但要做到嚴格守法,則還欠缺嚴謹的法律素質;說明高校對大學生的法律教育應該重在培養其較強的法律意識和完善的法律素質。
其次,在教學內容的安排上也存在問題。一是重知識傳授,輕意識培養。我們對大學生的法律教育,主要是給他們灌輸一個個干巴巴的條文,一點點地指出知識點,而沒有把目的放在提高大學生法律意識,增強法制觀念和社會責任感上。二是注重刑法、婚姻法等具體法律規范、知識的教育,輕視憲法、組織法、程序法、選舉法等關系國家基本社會政治制度、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以及國家機器基本運行方式的根本大法和基本法律的教育。三是重義務,輕權利。注重宣講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活動,忽視宣講法律所允許和保護的正當活動。對于主權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現代法律意識則傳播很少。這些問題更會造成大學生對法律的不信任感、壓迫感和厭惡感,從而加劇法律生活的失調,削弱大學生的社會主義法律意識。
再次,在學校的管理上,有的學校實行了學分制,學生的選擇自由度加大,只要考試過關,學生可以不上課;學校對學生的違紀處理,也都比較寬松,如有的學校規定對于學生的處分視其表現好壞可以撤銷,這在客觀上縱容了違紀學生向違法犯罪方向發展;有的學校片面強調學生的自治作用,過高估計了學生的自我管理能力,對學生中出現的一些問題沒有嚴格的管理條例和規定,或管理制度不健全,執行不得力,缺乏科學管理和正確引導,造成教育管理上的盲點和空白。
(三)學生自身因素的影響
目前,在校大學生大都是18-23歲的青年,正處于生理、心理漸趨成熟的時期。他們與成年人不同,有自己的心理特點,主要表現為:
其一,過分的自我意識。部分大學生過分強調自我,主張“自我是一切的出發點和歸宿”,在道德觀上,缺乏明確的善惡觀念,沒有傳統的道德原則;在行動上,主張個人的極端自由,不愿受社會的任何約束與控制。
其二,過度的自負。部分學生成長軌道一帆風順,我們在培養教育中,又送給他們“佼佼者”、“國家的棟梁”等桂冠,強化了他們的寵兒意識。他們自視為一等公民,表現出“當今中國之前途,舍我其誰”的傲氣,滋長了自高自大的情緒,沒有認清自己的位臵和責任。
其三,過強的自尊心、虛榮心和自卑感。現實中,這三者是密切相關、相互糾纏的。大學生平時自尊心表現得越外露,其自卑感也越強烈,虛榮心也越明顯。他們情感脆弱,多愁善感,特別害怕別人傷害自己的尊嚴,過分介意別人的評論和批評。南寧職業技術學院李海涉嫌故意殺人案等,就說明了我國部分大學生心理素質十分脆弱,稍受一點挫折,則易采取過激手段處理問題,走向違法犯罪的道路。
其四,較強的逆反心理。大學生從家庭到學校,經歷著心理上的斷乳,出z現了“第二反抗期”,逆反心理便是這一時期學生對家長、對學校、對社會的一種抵觸情緒,這是一種正常的心理現象。但部分大學生不善于準確地把握這種逆反心理,呈現“矯枉過正”。在內容上一概排斥,手段上簡單地反抗。把自己與社會、學校、家庭對立起來,不論正確與否,一律“反其道而行之”,一些學生明知是錯誤還一意孤行,最后走上令入不齒的違法犯罪道路。
培養和塑造大學生現代法律意識的主要途徑
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現代化的市場經濟實踐要求有現代法治觀念 和倫理精神的支撐,需要有與之相應的思想教育理念和運作體系。大學生的素質教育,包括大學生的現代法律意識的塑造過程,不僅僅是依托于學校,更需要深深地扎根于以社會為背景的“土壤”之中。因此,針對當前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現狀與分析,現提出如下幾點對策建議:
1、健全法律運行機制,加強道德規范建設,創造有利于培養大學生現代法律意識的法治環境和輿論環境。
大學生思想開放,時代感強,主觀上期望法治,關心國家法制建設,但世界觀還未完全成熟,易受外界環境影響,因此,立法、執法、司法部門做到立法的民主化、科學化,執法的程序化,守法的自覺化;大眾傳播媒體和各種社會力量應利用普法、守法、執法和監督法律實施的模范人物和典型事跡,進行生動的法制宣傳,創造一個良好的法治環境和輿論環境,對于培養大學生現代法律意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深化大學“法律基礎”課的教學改革,開展校園法制文化活動,以適應素質教育對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的要求。
具體包括:
1)合理建構大學法律基礎知識課程內容,以強化大學生的法律認知。
我國大學法律基礎知識教育是在職權主義訴訟理念基礎上展開的,偏重于法的適用的工具主義所以在課程內容設置中,反映出重現行規律法規而輕法理學、重刑法輕民法、重公法輕私法等情形。因此,要調整大學法律基礎知識教育理念,重視法的多重價值的認識與教育。在《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內容設置中:一要始終把法理學、憲法學作為法律基礎知識的重點,必須把法的本質、價值、功能,法與經濟、政治、文化等方面的法理內容根植大學生腦海;二是增加民商法的內容,以強化大學生對私法的認知;三是要增加國際法的內容,以適應國際經濟一體化的要求。另外可增設政治理論、法理學、法哲學、人權 保護等方面的課程作為選修課,使學生在增長法律知識同時增強人權 保護意識,在堅定政治信念的同時信服法律。
2)開創法律知識教學新方法,不斷加深大學生對法律的情感。
法律情感是人們對法律現象的主觀心理態度或心理反映。在教學過程中,不但要傳授法律知識,更要注重培養學生的法律情感。這就要不斷創新教學方法:一要引用典型案例教學法,以案例引導學生思考、討論、辨析通過案例把理論與實際結合起來,并在此過程中傳授法理,適用法規,領悟到法律的價值,從而培養法律感情;二要實行角色體驗教學,可采用情景模擬(如行政處罰情景等) ,給學生設定各種角色(如:警官、行政相對人,案件審核的法制人員) ,根據所設定的角色分別從不同的角度思考問題,發表看法,從中學習法律知識,體會法律的作用培養法律感情;三要利用現代傳媒等工具,激發學生學習法律的興趣,使學生自覺去認識事物、獲取知識、探究真理,培養對法律及法律現象的濃厚興趣;四加強正確的輿論引導,對社會負面的信息和消極因素,通過控制傳播面或者通過解惑、批駁來使其轉化為正面效應,減少甚至消除其負面影響。
3)引導大學生進行法律實踐,以增強法律意志。
法律意志的錘煉主要通過實踐,根據各院校的特點可采取如下渠道:一是鼓勵大學生參加維護自身和有關人的合法權益的活動,當自身和有關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合法有效地通過法律救濟途經得到妥善解決;二是敢于與各種違法犯罪的行為作斗爭;三是組建法律社團,建立法律言論沙龍,對于社會上不合法的事情敢于仗義直言,并通過輿論的力量匡扶正義;四是積極宣傳法律知識和組織法律咨詢活動等等
4)加強大學生的人文素養,逐漸形成法律理想和法律信仰。法律理想的形成不但要加強法律知識的學習,同時也要以加強人文素養來促進:一是始終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教育,使大學生的價值觀與法律價值一致;二是堅持共產主義道德教育,使大學生以共產主義道德規范為行為準則;三是在校園文化活動中,滲透法律形式觀和價值觀的基本理念,以塑造大學生堅持正義和忠于法律的美德。
3、實行“依法治校”,營造培養大學生現代法律意識的氛圍。
高校的法治環境如果是民主、平等的,必然對大學生法律意識的正確樹立起到積極正面的影響,反之亦然。學校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活動要有章可循,程序合法。學校制定校紀校規時,要確保所建立和使用的規章制度不違背法治的精神,與國家現階段所頒布和使用的法律法規不沖突,并“嚴格按照教育法律的原則與規定,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尊重學生人格,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環境,不斷提高學校管理者、教師的法律素質,提高學校依法處理各種關系的能力。
4、加強學校和家庭溝通完善雙向育人模式。
家庭教育機制的優劣,對大學生的成長及守法意識的培養有著普遍而不可替代的作用家庭教育的不利,將嚴重影響對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首先,家長應提高自己的素質和修養。家庭是人的第一課堂,父母是子女人生的啟蒙老師也是其模仿的偶像。家長的個人素質、文化素養和品質是塑造子女良好人格的前提。如果家長平時素質低劣,社會態度不端、粗俗甚至行為惡劣,子女必然把他們的行為模仿并逐漸復制出來,形成自己的行為方式。
5 更新教育觀念。
高等教育要與時俱進,必須大膽實行改革。對計劃經濟年代遺留下來并一直延續至今的、從性質上來看或者為實踐所證明已嚴重不公平的或在實踐中產生大量腐敗問題的政策和規定,如對直轄市的考生高考低分錄取及保送,東中西部高考考分差異太大等種種政策,要直接予以廢除。對高校現行管理體制應大膽進行改革,革除目前高校中存在的官僚陳腐積習,改變那種將大學生僅僅視為受教育客體的落后觀念或傳統觀念,確立大學生“主體”教育觀,把大學生作為“教育、管理、服務、引導”的主體,發揚民主,充分發揮專家學者以及大學生在高等教育管理中的作用,從政策上真正地保證高校自治管理。
6健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 “要著眼于促進教育公平、辦好讓人民滿意的教育。”近年來,教育部門堅持從嚴治教、規范管理,高度重視和采取切實措施,下大力氣解決好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教育熱點、難點問題。保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能夠上得起學、能夠上好學,是促進教育公平的重要方面。周濟強調,促進我國教育事業持續協調健康發展,必須認真研究解決教育改革發展中的一些深層次問題,其中重要的一條是切實解決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問題。只有建立健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切實解決好人民群眾關心的教育熱點、難點問題,才能使貧困大學生安心學習和以健康心態成長,堅決治理教育亂收費,規范收費行為,大力減輕貧困大學生的家庭經濟負擔,平等對待每一個學子,努力構建我校和諧局面,以促進高等教育健康發展。
總結與感想
總之,分析大學生法律意識現狀及其成因,從中可以看出當前我國大學生法制觀念、法律意識的主流是好的,但存在的問題仍然不容樂觀,應引起高度重視。
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大學生們對法律的認識、對法的作用和效力的看法、對現行法律的了解程度和具體評價以及對于自身權利義務的認識和追求直接影響這我國依法治國的進程,作為當代的大學生,我們必須自覺作一個合格的守法公民,從自身做起,從小事做起,不論對與錯,只要是違法的行為,我們都不去做,古人云: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責人之前先正已身,嚴以律已,寬以待人,樹立一個良好的形象,為建設合諧社會付出自已應盡的一點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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