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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門負責人工作責任制度
(一)職務
1.在廠長、總會計師領導下,認真貫徹審計法。根據上級審計部門的要求,結合廠部的方針目標,制定審計工作的方針目標,編制年、月度審計工作計劃。
2.組織專業審計人員和兼職審計人員對廠內各部門、各經濟核算單位,進行常規審計和專項審計。
3.結合干部的任免情況,及時搞好中層干部的離任審計及評價。
4.辦理廠領導、上級審計(內部審計)機構交辦的審計任務,配合國家審計機關對本單位進行審計。
5.經常深入生產和工作現場,組織開展群眾審計工作。
6.制定專項審計方案,并組織實施。
7.審定“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
8.按照審計程序做好審計技術資料的形成收集、整理、立卷、歸檔工作。
9.及時完成廠長布置的臨時工作。
(二)職權
1.對全廠的各經濟活動部門、經濟核算單位,有權直接進行審計監督。
2.對于不符合財經制度的開支或提高標準的開支項目,有權建議制止、糾正,維護國家和企業的權益。
3.有權調審或就地審計廠屬各經濟核算單位的經濟核算資料,并對其進行科學分析和實績評價。
4.對審計報告中所列出的問題和改進意見有權檢查、督促執行。
5.有權參與對外經濟合同的簽訂。
6.對中層干部的 離任、升任,有權配合組織、人事部門進行審計,評價其業績。
(三)職責
1.對廠內的經濟核算單位,不按規章制度辦事,違法亂紀,營私舞弊,污盜竊,破壞國家企業財產,損害其經濟利益的現象,經過審計對已發現的問題,不報告、不提出意見,造成不良影響負責。
2.對未按工作計劃完成審計任務,造成工作上的失誤負責。
3.對知情不報、收受賄賂、不秉公辦事造成不良影響負責。
4.對審計報告中提出的問題,與客觀事實不符,或嚴重失實負責。
十七、生產調度部門負責人責任制度文本參考格式
生產調度部門負責人工作責任制度
(一)職務
1.在生產副廠長領導下,貫徹上級有關生產方面的方針、政策,根據企業年、季、月度生產計劃和廠內各項任務的要求,負責編制生產作業計劃和輔助生產作業計劃,并組織檢查、落實和考核。
2.根據新產品試制計劃和生產技術準備綜合計劃,負責編制本部門生產技術準備計劃,并組織檢查落實。
3.加強統一指揮,組織并領導全廠生產調度工作,定期召開生產作業會,嚴格按生產作業計劃進行督促、檢查,對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協調平衡,搞好均衡生產。
4.負責生產管理制度的起草和修訂工作,并督促督促貫徹執行。
5.加強在制品、工位器具和工模具管理,定期組織抽查、盤點。
6.負責辦理全廠工藝性外委協作和產品零件的外委外購合同的簽訂,承接外來修理加工任務。
7.根據生產計劃和生產需要,向工藝、動力、供應等有關,提出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并檢查其完成情況。
8.組織安排工廠各級調度人員的業務學習,提高業務管理水平。
9.做好生產作業統計工作,按時填報生產報表。
10.根據工廠方針目標展開要求,負責本部門內方針目標展開和檢查、診斷、落實。
11.完成廠部臨時布置的各項任務。
(二)職權
1.有權對車間和生產服務單位下達完成或配合完成生產計劃方面的調度命令,并對各單位執行調度命令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考核。
2.在保證完成生產計劃的前提下,有權根據生產的實際情況提出調整月度生產計劃的建議。有權調整瓷件、附件作業計劃和金工模具品種計劃。
3.有權檢查生產會議決議執行情況和生產計劃完成情況,對不執行決議而影響進度者有權追究責任,并向主管廠長報告。
4.根據生產現場需要,有權召開有關車間、科室負責人緊急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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