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年終獎金分配的方案
為了確保工作或事情順利進行,往往需要預先進行方案制定工作,方案的內容和形式都要圍繞著主題來展開,最終達到預期的效果和意義。那么制定方案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公司年終獎金分配的方案,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公司年終獎金分配的方案1
一、方案目的
為進一步提高xx品牌產品經銷商的經營積極性,全面拓展本公司系列產品的銷售渠道,促進xx品牌產品的銷售,擴大市場占有率,特制定本方案。
二、獎勵有效期限
從xxxx年xx月xx日到xxxx年xx月xx日止。
三、活動參加者
所有xx品牌產品經銷商。
四、獎勵細則
(一)獎勵計算標準
本獎勵方案所指的進貨,是指向本公司進貨,依xx品牌系列產品的批發價金額(不包括保證金)為計算標準。
(二)專售獎勵辦法
1.凡向本公司進貨且不經銷其他公司品牌的經銷商,給予各商品批發價進貨總金額1%的'獎勵,但公司無生產的產品不在此列。
2.非專售者,給予進貨金額0.5%的獎勵。
3.獎勵發放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三)進貨金額月份增長獎勵辦法
1.本年當月進貨金額較去年當月進貨金額,其增長率達10%以上者,給予0.5%的獎金。
2.本年當月進貨金額較去年當月進貨金額,其增長率達15%以上者,給予0.7%的獎金。
3.新經銷商(無去年當月進貨金額)按每月進貨金額給予0.3%的獎金。
4.當月進貨逾期付款或當月未進貨而預付款者,不予獎勵。
5.獎金發放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四)付款獎勵辦法
1.獎勵條件:每月底應結清當月全部貨款。
2.獎勵率:凡提前1天以上者,則每天以0.05%計算,給予獎勵金。
3.獎金發放:于當月貨款結算之日從中扣除。
五、方案執行須知
1.執行本獎勵方案發放獎金時,應收取統一的發票或合法的收據。
2.經銷商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向指定分銷商提貨。
3.經銷商參加獎勵方案的相關活動時,可以同時享受其他優惠措施。
4.據調查或舉報有下列行為的經銷商,則會被取消參加本獎勵活動的資格。
(1)有惡意競爭、壓價銷售行為的經銷商。
(2)有竄貨行為的經銷商。
公司年終獎金分配的方案2
一、目的與意義:
明確銷售人員年終獎金的計算標準,同時為銷售人員的薪資調整、職務晉升及年終獎的發放提供依據。
二、發放時間:
春節前指定日期發放。
三、獎金構成:
年終獎金由“第13個月工資”與“獎勵基金”構成。
四、第13個月工資:
數額構成:年度月平均工資x(在職月數÷12個月)
五、獎勵基金:
1、獎勵基金:年度實際銷售總額x5‰。
2、獎勵基金劃分:省區經理設名次兩名占“獎勵基金”的40%;業務代表設名次三名占“獎勵基金”的60%。
3、獎勵基金發放:以“年終績效分值”排名,省區經理:第1名60%、第2名40%,共計2名;業務代表:第1名40%、第2名35%、第3名25%,共計3名。
六、年終績效分值計算方法:
1、年終業績績效分值=年度實際銷售額÷年度目標銷售額x權重(60%);
2、年終工作績效分值=年度工作績效總分÷在職月數x權重(40%);
3、年終績效分值=年終業績績效分值+年終工作績效分值。
例:小林20xx年目標銷售額為20萬,實際完成銷售額為15萬,且12個月的'平均工作績效達成率為80%,小林的年終績效分值為:
1、年終業績績效分值=150000÷200000x60%=75%x60%=45%
2、年終工作績效分值=80%x40%=32%
3、年終績效分值=45%+32%=77%
既:小林年終績效分值為:77分(注:在績效考核中達成率1%即為1分)
七、相關規定:
1、在公司工作時間<6個月或年終績效分值低于60分的人員不參與獎勵基金發放方案。
2、公司領導或部門主管提出有嚴重違紀行為的人員不計發第13個月工資及獎勵基金。
3、年底發薪當日必須仍在公司工作崗位,如發薪前離職,包括發薪日前提出辭職或者過失、非過失解除勞動合同的將不計發第13個月工資及獎勵基金。
公司年終獎金分配的方案3
一、總則
(一)為了規范員工年終獎金發放管理,確定年終獎金發放的程序及額度,本著激勵員工的工作熱情和積極性,提高員工的忠誠度和歸屬感及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獎金發放。根據公司的經營狀況及發展規劃特制定本年度獎金發放方案。
(二)本規定僅適用于長沙先馳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所有在職已轉正員工。
二、年終獎金的分配方案
(一)考評由綜合部依據《公司人員考勤表》、《先馳投資員工手冊》得出考評結果上報董事會。
(二)獎金分配以轉正后員工工作時限標準進行核算,獎勵分配原則如下:工作時限年終獎金
3個月≤X<6個月當月工資的.30%
6個月≤X<12個月當月工資的50%
12個月≤X<24個月當月工資的90%
24個月≤X當月工資的110%
三、發放方式
(一)工作時限在一年以下的員工,當月發放獎金的70%,第四個月發放獎金的30%。
(二)工作時限在一年以上的員工,當月發放獎金的50%,第四個月發放獎金的50%。
四、確定參與年終獎金分配的員工范圍
(一)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時間超過3個月的員工有資格參加年終獎金分配。
(二)下列員工不參與年終獎金分配:
1、公司董事、公司股權獎勵者及項目股權獎勵者;
2、即將辦理或正在辦理離職手續的員工;
3、年度請假超過10天的員工(含病假、事假);婚假和產假除外。
4、次年五個月內離職的員工,年終獎金全部沖抵應發工資。
五、其他
經公司董事會商議,年度不能參與年終獎金分配的員工,可提前發放當月50%的基本工資。(公司董事、公司股權獎勵者及項目股權獎勵者除外)
六、附則
(一)本規定的解釋權、修改權歸董事會所有。
(二)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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