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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所崗位職度 -管理制度
一、 辦理轄區內由工商局登記管理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年檢、換照,并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二、 受理、核發轄區內個體工商戶的申請、變更、歇業。
1、 憑本人戶口簿、身份證、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的失業證明,企業內停工待崗、停薪留職人員應持單位證明,外省市人員須憑本市公安局出具的暫住證明及戶口所在地的鄉、村證明。房地局出具、核發的改變房屋用途或租賃場地的產權證、租賃協議,到工商所領取個體工商戶申請表。
2、 經前置部門審核批準,材料齊全后,工商所于7個工作日內核發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3、 受理、審批個體工商戶的變更、歇業的申請事項。
三、 對轄區內的商標、廣告、合同的日常監督管理。
四、 查處經濟違章違法案件。
五、受理消費者的申訴、投訴,并對所反映的事項進行調查處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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