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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學籍管理制度

時間:2024-08-23 10:43:14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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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學籍管理制度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學校學籍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學校學籍管理制度

學校學籍管理制度1

  第一章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凡按國家招生規定被學校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2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和具體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即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轉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條新生體檢復查發現患有疾病,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在下一學年開學前向本科生院培養管理辦公室(簡稱培養辦,下同)提交入學申請,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入學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后,原則上與下一年級新生同時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因傷、病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應當離校治療,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

  第四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向所在學院履行暫緩注冊手續。開學第一周,學院應當將暫緩注冊情況報培養辦和學生工作處。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五條學生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逾期兩周以上(含兩周)不注冊的,視為放棄學籍,按退學處理。

  第二章學制與修業年限

  第六條本科標準學制按大類(專業)不同為四年、五年、七年或八年,修業年限相應為3-6年、4-7年、6-9年或7-10年。學校實行彈性學制,學生在導師指導下自主安排學習進程,在修業年限內,允許提前畢業或推遲畢業。

  申請提前畢業或延長學習年限者,應在正常畢業年份的三月底前提交書面申請,由學院審查后報培養辦批準,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課程與學分

  第七條學校設定的各類課程(含實踐教學環節和課外研學活動,下同)在本科人才培養方案(簡稱培養方案,下同)中均規定一定的學分。

  第八條學分是學生學習量的計算單位。理論教學原則上按16學時折算1學分;實踐教學原則上按1周折算1學分。每門課程的具體學分詳見培養方案,課程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學分。課外研學活動學分認定以相關規定為準。

  第九條在校期間修讀的課程分為必修課與選修課兩類,學生應當按培養方案修讀。各大類(專業)所需修滿的各類學分要求詳見培養方案。

  第四章課程的選修、免修與免聽

  第十條選修原則

  學生應當按培養方案要求和選修程序進行選課。允許跨學院、跨大類(專業)、跨年級選課。

  學生選課應當根據各類課程的系統性和連貫性,先修先行課程,再修后續課程。

  學生可根據自己的專業特點,自主選擇修讀課程、上課時間和主講教師。允許選修高于本專業培養方案要求的同一門課程,但不允許選修低于本專業培養方案要求的同一門課程。

  學生應當按所選課程參加所在教學班的學習和考核,不能參加未選課程的學習和考核。

  學生選課的學習量,一般以每學期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為宜。

  學生可以根據學校有關規定,修讀輔修專業。

  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選課和修讀輔修專業的有關規定,進行跨校選課、跨校修讀輔修專業。

  第十一條選修程序

  具體選課程序按學校有關選課規定和選課通知要求執行。

  第十二條課程免修

  學生通過自學等途徑確已掌握某門課程內容,可以向學院申請免修,經學院主管領導批準,參加指定的.考核,考核成績合格者,可予免修。其考核成績作為該課程成績記入學生成績檔案。

  下列課程不得申請免修:思想政治理論課、實踐教學環節(實驗、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畢業論文等)。

  申請免修的時間和手續:學生申請課程免修,應當在該課程開課的前一學期放假前三周向所在學院提出免修申請,并提交已經掌握該課程內容的有關證明材料,經開課學院審查,培養辦批準后,方可參加免修考試。

  免修考試一般安排在開課學期開學前進行。未經批準者,不得參加免修考試。

  第十三條課程免聽

  學生通過自學等途徑已基本掌握某門課程內容,可以申請免聽,免聽內容限理論教學部分,必須按時完成任課教師規定的作業,并參加原班課程考核。

  學生申請免聽某門課程,應在開學1周內提出免聽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經任課教師同意,報開課學院主管領導批準,方可免聽。

  上課時間沖突時,學生可以向任課教師申請部分免聽,免聽學時不得超過課堂教學的二分之一,經任課教師同意后,方可部分免聽。

  第五章課程考核、成績與績點

  第十四條學生選課后必須參加該課程的學習和考核,考核成績按百分制或等級制(優、良、中、及格、不及格)評定,記入學生成績檔案,成績合格獲相應的學分和績點。

  第十五條課程考核成績以學期考試成績為主,參考平時成績,平時成績原則上不超過30%。任課教師應當在開課初向學生公布本課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績評定方法。

  第十六條學生不得參加未選課程的考核,對不具有考試資格而擅自參加考試的學生,不得記載其期末考試成績。

  第十七條績點算法:

  g=3x(x-min)/(max-min)+1,精確到小數點后一位;

  其中:g—成績績點;

  x—該課程學生的得分;

  Max—參加該課程考核學生的最高分;

  Min—參加該課程考核合格學生的最低分(≥60);

  當該課程成績不及格時,g=0;

  等級記分制的算法

  如遇min=max,或教師對學生打同一等級,不再按上述公式換算,則取。

  加權績點=學分x績點

  平均加權績點=Σ(學分x績點)/Σ學分

  補考、重修課程成績合格,績點為1。

  緩考和享受學校政策加分的課程,其績點按原上課班級同等(相鄰)分數的績點計。

  免修課程參加該課程正常的績點計算。

  第十八條考核不及格的課程,學校在下一學期開學前組織一次補考(實踐環節不安排補考,須重修)。

  第十九條補考后,仍不及格的課程應當重修,在修業年限內,重修不限次數。全校性選修課不安排補考,不及格者可重修,也可以選修其它相應課程。

  第二十條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某門課程考核時,可申請緩考,緩考者應在考前持有關證明經學生所在學院主管教學院長簽署意見,報培養辦審批。緩考者應參加最臨近同一課程的考核。

  第二十一條學生由于身體原因不能參加正常體育測試時,經校醫院證明,學院審核,報培養辦批準,可以轉修保健體育課。

  第二十二條學生所缺實驗、實習、設計、作業等超過應當完成量的三分之一,或缺課達三分之一或課內實驗考核不合格,不得參加該課程的學期考核,成績記不及格。

  第二十三條采用撰寫論文、報告考核方式的課程,學生應嚴格遵守學術道德規范,不得抄襲、剽竊他人成果。一經查出,該課程按“0”分記。

  第二十四條參加考試的學生應嚴格遵守《中南大學學生考試規則》。凡有違紀作弊行為、曠考或被取消考試資格的學生,同時取消其該課程補考資格,課程成績均按不及格記。

  第二十五條學生對評分有疑義,應在考后1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查分申請,經學院簽署意見并報培養辦審批、轉開課學院,開課教研室組織查卷。查卷的范圍限于試題漏評、錯評、登分、合分等差錯,主觀題評分尺度掌握的松緊程度不屬復查范圍。

  第二十六條學生不能按時參加培養方案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向所在學院請假。未經批準而缺席者,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特別嚴重的按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六章轉大類(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七條學生應當按招生錄取大類(專業)就讀。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學生可以申請轉大類(專業):

  學習成績優秀;

  學生確在某學科有突出特長,轉大類(專業)更能發揮其特長;

  學生入學后發現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大類(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大類(專業)學習;

  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特殊困難,或非本人原因,不轉大類(專業)無法繼續學習;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大類(專業)。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大類(專業):

  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定向培養單位不同意轉大類(專業)的;

  正在休學、保留學籍或應作退學處理的;

  在受留校察看處分期間的;

  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條學生轉大類(專業)要求及程序按《中南大學本科生確認專業與轉換大類(專業)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轉入學院對轉大類(專業)學生原所修課程按轉入大類(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進行認定。

  第三十二條如患疾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三十三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層次學歷轉為高層次學歷的;

  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應予退學的;

  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四條學生轉學程序:

  學生轉學,應當向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學院簽署意見,經培養辦審查同意,報省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學生轉學手續應當在申請轉學的學期末辦理完畢。

  第七章休學與復學

  第三十五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休學:

  因傷、病經指定醫院確診,應停課治療、休養,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

  一學期請假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

  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應當休學。

  第三十六條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七條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因病經學校批準可連續休學兩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三十八條學生休學應當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出具有關證明,經學院主管領導審核,報培養辦批準,辦理休學手續后,方可休學。

  第三十九條在校學生出國就讀,應當辦理退學或保留學籍手續,保留學籍期限為一年,逾期作退學處理。

  第四十條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休學一經批準,休學學生應當于批準休學之日起兩周之內辦完休學手續并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

  因傷、病休學的學生,應當離校治療休養,病休期間醫療費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復學學生按下列規定辦理:

  學生休學期滿,應當在期滿兩周內向學院書面申請復學,經學院審查同意后,報培養辦批準。

  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應當向學校提交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已恢復健康的診斷證明,并經學校指定醫院復查合格后,由培養辦批準,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復學的學生,原則上隨原大類(專業)下一年級學習,若該大類(專業)下一年級未招生,可由學校安排在相近大類(專業)學習。

  第八章學業警示與退學

  第四十二條每學年第一學期第2周開始進行學籍處理,經補考后不及格課程(不含全校性選修課)的學分累計達到或超過16學分,但未達到25學分者,給予學業警示。

  第四十三條經補考后不及格課程(不含全校性選修課)的學分累計達到或超過25學分者,給予退學警示,學籍編入下一年級。

  第四十四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第二次達到退學警示的;

  休學、保留學籍期滿2周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超過2周未注冊又無正當事由的;

  在籍時間超過其標準學制2年的;

  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未履行請假手續,連續2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本人自愿申請退學的。

  第四十五條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務會議研究決定。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達本人,無法送達的在校園網上公告十日即視為送達,并按規定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六條學生退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退學學生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學校作出退學決定書之日起兩周內辦理退學手續并離校,學校有權將其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經確定為精神病、癲癇病、麻風病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包括意外傷殘)的學生,由該學生的家長、監護人或原工作單位及時負責帶離學校。

  第四十七條學生對退學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退學決定書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十八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無法送達的在校園網上公告十日即視為送達。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四十九條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五十條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九章畢業、結業、肄業

  第五十一條學生在學校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取得了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類學分和總學分,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五十二條學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中南大學學士學位授予規定》,授予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

  第五十三條在修業年限內,已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內容,但未達到畢業要求,也不符合退學規定,要求離校者,作結業處理,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第五十四條凡作結業處理的學生,在修業年限內可以向學校申請未通過課程的重修考試,經批準后,參加在校學生相應課程的正常考核(含補考),成績合格,在修業年限內申請換發畢業證,畢業時間按換發證日期填寫。

  第五十五條在修業年限內未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內容,或學滿一年以上退學的學生,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第五十六條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只發一次,如有遺失不予補發。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及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七條對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高職(?)學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由本科生院負責解釋。

學校學籍管理制度2

  1.本校服務區內受完規定年限小學教育的學生憑入學通知書辦理注冊手續后,即取得學籍,學校負責建立學籍檔案資料。

  2.對非本服務區學生因特殊情況要求在本校借讀的,憑轉學證明和檔案同意插班并注冊后即取得學籍。

  3.教務處建立學生學籍檔案,由班主任填寫。成績品德評語交教務處保存。學生受到的各種獎勵或處分要及時歸檔。

  4.對取得學籍的學生統一編定學號。每生的統編學號編定后不作變更,直至該學段結束。各類表冊均應以統編學號為序。

  5.學生有關情況填入各類表格后,傳送到教育局。

  6.學生因其它適當理由確需轉學的,學校按有關程序辦理轉入、轉出手續。

  7.學生因病無法繼續學習的',由縣級人民醫院出具證明,向學校提出休學申請,報經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休學,復學時依據其實際學力程度編入相應班級別學習。

  8.學生必須遵守學校的作息制度,按時到校上課。因病因事不能上課者,應請假或補假,未經批準而不上課者為曠課;在上課后才進教室為遲到;下課前擅自離開課室為早退。

  9.每節課由負責考勤的班干部點名登記,考勤情況每周由班長交教務處。學期結束時,把學生出勤情況記入學生手冊、學籍表。

  10.請假須有家長或醫生證明。請假三天以內由班主任審批;請假一周以內由班主任提出意見教務處審批;請假一周以上由班主任、教務處提出意見,校長審批。因急事或病來不及請假者,應在回校后兩天內持證明辦理補假手續。

  11.學科成績考核期未考成績采用百分制記入學籍表。

  12.思想品德好、學習好、身體好,符合三好學生條件的評為三好學生,每學期評定一次,發給獎狀,以資鼓勵。

  13.對違紀又屢教不改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態度好壞,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等處分。

  14.學生在德、智、體等方面達到規定要求,修完規定課程且成績合格者,準予畢業;不合格者給予結業;對雖未修完全部課程,但修業年限已滿九年者,予以肄業。

學校學籍管理制度3

  學籍管理制度

  1、為方便管理,方便與各位家長取得聯系,每學期對家長學校的學員登記造冊。

  2、學員名冊中主要寫清學員姓名、工作單位和聯系電話。

  3、如個別學員的工作單位、聯系電話有變動,應立即給予更正。

  4、在家長學校開學時,按名冊點名,嚴格學校紀律。

學校學籍管理制度4

  根據省教育廳和市教育局有關學籍管理的規定,為使我校學籍管理更加規范、公開、公正,便于班主任老師操作,特此制定本規定。

  一、關于休學

  1、任何老師不得主動向家長建議學生休學,不得為學生休學弄虛作假,此項將作為班主任考核內容之一。

  2、確需休學的學生,由家長和學生提出書面申請并到教務處領取“休學申請表”,家長填寫有關內容、班主任簽署意見后,將“休學申請表”及病歷、醫院出具的病情證明、發票等材料送交教務處,教務處受理后由德育處考察簽字,分管校長審核批準后,報市教育局。

  3、每個年級休學的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該年級人數的1.5%,超過的'名額需報請校長室批準。

  4、畢業年級須在三月底前辦理休學手續,逾期不可辦理。

  二、關于復學

  1、休學的學生需憑本人復學申請、醫院證明和休學證明,且休學滿一年以上,方可申請復學,由教務處受理,填寫“復學申請表”,報請分管校長審核、校長批準,再由教務處開出插班通知書。

  2、原則上休學學生不可以提前復學。

  3、班主任需憑教務處的插班通知書方能接受復學學生,任何老師不得違規私自接受、安排復學學生。

  三、關于轉學、借讀

  凡需轉學、借讀的學生提出申請后,首先由教務處受理,填寫轉學、借讀申請表格,然后由分管校長審核后報請校長批準簽字,辦理有關繳費手續,再由教務處開出插班通知書,班主任需憑教務處的插班通知書方能接受轉學、借讀的學生,任何班主任不得拒收,任何老師也不得違規私自接受、安排轉學、借讀的學生。

  四、關于插班通知書

  插班通知書一式二聯,一聯作為存根,一聯給學生本人交班主任收存。

學校學籍管理制度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國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學生學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實行分級負責、省級統籌、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宏觀指導各地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建設全國聯網的學生電子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電子學籍系統),制訂相關技術標準和實施辦法。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訂本省(區、市)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生數據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本省(區、市)關于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章 學籍建立

  第四條 學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透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

  學籍主管部門應透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準學生學籍。

  第五條 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學籍號具體生成規則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訂。

  逐步推行包含學生學籍信息的免費學生卡。

  第六條 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七條 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

  學生學籍檔案資料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狀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狀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學籍基礎信息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訂。

  第八條 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

  逐步推進學籍檔案電子化,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

  第九條 學生轉學或在基礎教育階段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校或升入學校,轉出學;虍厴I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學生最后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條 如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附《居民戶口簿》復印件或其他證明復印件,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信息,并報學籍主管部門核準。

  第三章 學籍變動管理

  第十一條 各學段各類學籍變動的具體條件和要求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實際統籌制定。

  第十二條 正常升級學生的學籍信息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第十三條 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十四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的,轉入學校應透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

  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第十五條 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后,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并在1個月內辦結。

  第十六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后,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第十七條 特教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教學校就讀的,其學籍能夠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商定。

  第十八條 省(區、市)直管學校、設區的市直管學校學生的轉入轉出狀況,由學校每學期書面告知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 學生休學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后,透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登記。復學時,學校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

  第二十條 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氐骄硟群笕岳斫饣A教育的,應接續原先的學籍檔案。

  第二十一條 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透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狀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并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于每學期末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帶給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或指定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對學籍管理員當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并持續相對穩定。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復核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第二十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學籍主管部門書面批準,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帶給,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第二十六條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職責人員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學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職責: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狀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學校的外籍學生和港澳臺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制訂或完善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學校學籍管理制度6

  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凡按國家招生規定被學校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2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和具體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即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轉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條 新生體檢復查發現患有疾病,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在下一學年開學前向本科生院培養管理辦公室(簡稱培養辦,下同)提交入學申請,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入學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后,原則上與下一年級新生同時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因傷、病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應當離校治療,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

  第四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向所在學院履行暫緩注冊手續。開學第一周,學院應當將暫緩注冊情況報培養辦和學生工作處。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五條 學生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逾期兩周以上(含兩周)不注冊的,視為放棄學籍,按退學處理。

  第二章 學制與修業年限

  第六條 本科標準學制按大類(專業)不同為四年、五年、七年或八年,修業年限相應為3-6年、4-7年、6-9年或7-10年。學校實行彈性學制,學生在導師指導下自主安排學習進程,在修業年限內,允許提前畢業或推遲畢業。

  申請提前畢業或延長學習年限者,應在正常畢業年份的三月底前提交書面申請,由學院審查后報培養辦批準 ,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 課程與學分

  第七條 學校設定的各類課程(含實踐教學環節和課外研學活動,下同)在本科人才培養方案(簡稱培養方案,下同)中均規定一定的學分。

  第八條 學分是學生學習量的計算單位。理論教學原則上按16學時折算1學分;實踐教學原則上按1周折算1學分。每門課程的具體學分詳見培養方案,課程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學分。課外研學活動學分認定以相關規定為準。

  第九條 在校期間修讀的課程分為必修課與選修課兩類,學生應當按培養方案修讀。各大類(專業)所需修滿的各類學分要求詳見培養方案。

  第四章 課程的選修、免修與免聽

  第十條 選修原則

  1、學生應當按培養方案要求和選修程序進行選課。允許跨學院、跨大類(專業)、跨年級選課。

  2、學生選課應當根據各類課程的系統性和連貫性,先修先行課程,再修后續課程。

  3、學生可根據自己的專業特點,自主選擇修讀課程、上課時間和主講教師。允許選修高于本專業培養方案要求的同一門課程,但不允許選修低于本專業培養方案要求的同一門課程。

  4、學生應當按所選課程參加所在教學班的學習和考核,不能參加未選課程的學習和考核。

  5、學生選課的學習量,一般以每學期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為宜。

  6、學生可以根據學校有關規定,修讀輔修專業。

  7、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選課和修讀輔修專業的有關規定,進行跨校選課、跨校修讀輔修專業。

  第十一條 選修程序

  具體選課程序按學校有關選課規定和選課通知要求執行。

  第十二條 課程免修

  1、學生通過自學等途徑確已掌握某門課程內容,可以向學院申請免修,經學院主管領導批準,參加指定的考核,考核成績合格者,可予免修。其考核成績作為該課程成績記入學生成績檔案。

  2、下列課程不得申請免修:思想政治理論課、實踐教學環節(實驗、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畢業論文等)。

  3、申請免修的時間和手續:學生申請課程免修,應當在該課程開課的前一學期放假前三周向所在學院提出免修申請,并提交已經掌握該課程內容的有關證明材料,經開課學院審查,培養辦批準后,方可參加免修考試。

  免修考試一般安排在開課學期開學前進行。未經批準者,不得參加免修考試。

  第十三條 課程免聽

  1、學生通過自學等途徑已基本掌握某門課程內容,可以申請免聽,免聽內容限理論教學部分,必須按時完成任課教師規定的作業,并參加原班課程考核。

  2、學生申請免聽某門課程,應在開學1周內提出免聽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經任課教師同意,報開課學院主管領導批準,方可免聽。

  3、上課時間沖突時,學生可以向任課教師申請部分免聽,免聽學時不得超過課堂教學的二分之一,經任課教師同意后,方可部分免聽。

  第五章 課程考核、成績與績點

  第十四條 學生選課后必須參加該課程的學習和考核,考核成績按百分制或等級制(優、良、中、及格、不及格)評定,記入學生成績檔案,成績合格獲相應的學分和績點。

  第十五條 課程考核成績以學期考試成績為主,參考平時成績,平時成績原則上不超過30%。任課教師應當在開課初向學生公布本課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績評定方法。

  第十六條 學生不得參加未選課程的考核,對不具有考試資格而擅自參加考試的'學生,不得記載其期末考試成績。

  第十七條 績點算法:

  g=3*(x-min)/(max-min)+1,精確到小數點后一位;

  其中:g—成績績點;

  x—該課程學生的得分;

  Max—參加該課程考核學生的最高分;

  Min—參加該課程考核合格學生的最低分(≥60);

  當該課程成績不及格時,g=0;

  等級記分制的算法

  如遇min=max,或教師對學生打同一等級,不再按上述公式換算,則取g=2.5。

  加權績點=學分*績點

  平均加權績點=Σ(學分*績點)/Σ學分

  補考、重修課程成績合格,績點為1。

  緩考和享受學校政策加分的課程,其績點按原上課班級同等(相鄰)分數的績點計。

  免修課程參加該課程正常的績點計算。

  第十八條 考核不及格的課程,學校在下一學期開學前組織一次補考(實踐環節不安排補考,須重修)。

  第十九條 補考后,仍不及格的課程應當重修,在修業年限內,重修不限次數。全校性選修課不安排補考,不及格者可重修,也可以選修其它相應課程。

  第二十條 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某門課程考核時,可申請緩考,緩考者應在考前持有關證明經學生所在學院主管教學院長簽署意見,報培養辦審批。緩考者應參加最臨近同一課程的考核。

  第二十一條 學生由于身體原因不能參加正常體育測試時,經校醫院證明,學院審核,報培養辦批準,可以轉修保健體育課。

  第二十二條 學生所缺實驗、實習、設計、作業等超過應當完成量的三分之一,或缺課達三分之一或課內實驗考核不合格,不得參加該課程的學期考核,成績記不及格。

  第二十三條 采用撰寫論文、報告考核方式的課程,學生應嚴格遵守學術道德規范,不得抄襲、剽竊他人成果。一經查出,該課程按“0”分記。

  第二十四條 參加考試的學生應嚴格遵守《中南大學學生考試規則》。凡有違紀作弊行為、曠考或被取消考試資格的學生,同時取消其該課程補考資格,課程成績均按不及格記。

  第二十五條 學生對評分有疑義,應在考后1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查分申請,經學院簽署意見并報培養辦審批、轉開課學院,開課教研室組織查卷。查卷的范圍限于試題漏評、錯評、登分、合分等差錯,主觀題評分尺度掌握的松緊程度不屬復查范圍。

  第二十六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培養方案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向所在學院請假。未經批準而缺席者,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特別嚴重的按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六章 轉大類(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七條 學生應當按招生錄取大類(專業)就讀。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學生可以申請轉大類(專業):

  1、學習成績優秀;

  2、學生確在某學科有突出特長,轉大類(專業)更能發揮其特長;

  3、學生入學后發現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大類(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大類(專業)學習;

  4、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特殊困難,或非本人原因,不轉大類(專業)無法繼續學習;

  5、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大類(專業)。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大類(專業):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定向培養單位不同意轉大類(專業)的;

  3、正在休學、保留學籍或應作退學處理的;

  4、在受留校察看處分期間的;

  5、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條 學生轉大類(專業)要求及程序按《中南大學本科生確認專業與轉換大類(專業)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轉入學院對轉大類(專業)學生原所修課程按轉入大類(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進行認定。

  第三十二條 如患疾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三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層次學歷轉為高層次學歷的;

  3、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4、應予退學的;

  5、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四條 學生轉學程序:

  1、學生轉學,應當向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學院簽署意見,經培養辦審查同意,報省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2、學生轉學手續應當在申請轉學的學期末辦理完畢。

  第七章 休學與復學

  第三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休學:

  1、因傷、病經指定醫院確診,應停課治療、休養,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

  2、一學期請假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

  3、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應當休學。

  第三十六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七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因病經學校批準可連續休學兩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三十八條 學生休學應當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出具有關證明,經學院主管領導審核,報培養辦批準,辦理休學手續后,方可休學。

  第三十九條 在校學生出國就讀,應當辦理退學或保留學籍手續,保留學籍期限為一年,逾期作退學處理。

  第四十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1、休學一經批準,休學學生應當于批準休學之日起兩周之內辦完休學手續并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

  2、因傷、病休學的學生,應當離校治療休養,病休期間醫療費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 復學學生按下列規定辦理:

  1、學生休學期滿,應當在期滿兩周內向學院書面申請復學,經學院審查同意后,報培養辦批準。

  2、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應當向學校提交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已恢復健康的診斷證明,并經學校指定醫院復查合格后,由培養辦批準,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3、復學的學生,原則上隨原大類(專業)下一年級學習,若該大類(專業)下一年級未招生,可由學校安排在相近大類(專業)學習。

  第八章 學業警示與退學

  第四十二條 每學年第一學期第2周開始進行學籍處理,經補考后不及格課程(不含全校性選修課)的學分累計達到或超過16學分,但未達到25學分者,給予學業警示。

  第四十三條 經補考后不及格課程(不含全校性選修課)的學分累計達到或超過25學分者,給予退學警示,學籍編入下一年級。

  第四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1、第二次達到退學警示的;

  2、休學、保留學籍期滿2周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3、超過2周未注冊又無正當事由的;

  4、在籍時間超過其標準學制2年的;

  5、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6、未履行請假手續,連續2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7、本人自愿申請退學的。

  第四十五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務會議研究決定。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達本人,無法送達的在校園網上公告十日即視為送達,并按規定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六條 學生退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退學學生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學校作出退學決定書之日起兩周內辦理退學手續并離校,學校有權將其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2、經確定為精神病、癲癇病、麻風病和患有其他嚴重疾。òㄒ馔鈧麣垼┑膶W生,由該學生的家長、監護人或原工作單位及時負責帶離學校。

  第四十七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退學決定書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十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無法送達的在校園網上公告十日即視為送達。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四十九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五十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九章 畢業、結業、肄業

  第五十一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取得了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類學分和總學分,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五十二條 學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中南大學學士學位授予規定》,授予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

  第五十三條 在修業年限內,已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內容,但未達到畢業要求,也不符合退學規定,要求離校者,作結業處理,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第五十四條 凡作結業處理的學生,在修業年限內可以向學校申請未通過課程的重修考試,經批準后,參加在校學生相應課程的正?己耍êa考),成績合格,在修業年限內申請換發畢業證,畢業時間按換發證日期填寫。

  第五十五條 在修業年限內未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內容,或學滿一年以上退學的學生,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第五十六條 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只發一次,如有遺失不予補發。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及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七條 對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高職(?疲⿲W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由本科生院負責解釋。

學校學籍管理制度7

  第一章 總則

  為適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對職業技術人才的需求,進一步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保證人才培養的規格與質量,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學校應招收初中及其以上學歷的人員進行培訓。

  第二條、新生入學后,學校應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取得學籍。凡不符合規定者,取消培訓資格。

  第三條、開學時,學員應按期到學校辦理報到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者,應事先請假。未經批準,逾期3日不報到者,按自動放棄處理。

  第四條、建立學員學籍檔案制度。學員學籍檔案內容應包括報名登記表、學生登記表、成績登記表和結業登記表等。

  第三章 成績考核

  第五條、成績考核包括理論和實操兩個方面。理論方面,按照教學計劃的規定,考核學生的研究成績;實操方面,通過按實際操縱的考核進行綜合評定。考核成績應及時記入學員本人學籍檔案。

  第六條、理論考試和實踐操作考核,采用百分制或三級分制(優秀、合格、不合格)評定。百分制與三級分制的換算關系如下:優秀(90分—100分);合格(60分—89分);不合格(59分以下)?荚嚒⒖己私Y果是學生是否結業的依據。

  第七條、成績記載一般按期進行。教學計劃中獨立設置的實踐性課程及結業實均須考核,其成績應單獨記載。各課程均應重視實踐技能和應用能力的考核。

  第八條、凡考試成績不合格或因請假而缺考的學生,均應在學校規定的日期補考?荚嚦煽儾缓细裾呓浹a考后成績以合格、不合格記載;因請假而缺考的學生,補考成績按實際成績記載。學員同一專業課程補考僅限一次,在下期結業時與當期學員一并考試。

  第九條、補考后仍舊不合格,重修給予處理。對確有悔改表現者,經學校批準,可另行安排一次補考。

  第十條、學校應指導和幫助學員參加與所學專業相關的職業技能鑒定。

  第十一條、學員操行評定應按有關規定及所學專業的職業道德規范為首要依據,操行評定每期進行一次,接納寫實性評語方式,結業時進行全面鑒定。

  第四章 退學

  第十二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員,經學校批準,可勸其退學或令其退學:

  1、因病應退學而不退學者;

  2、經醫院確診,患有嚴重疾病及意外傷殘不能堅持正常研究者;

  3、因其它原因,經學校認定必須退學者。

  第十三條、學生有退學的.權利。

  第十四條、對具備學籍、未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而中途退學的學生,在管理退學手續時,學?山o退學學員核發退學證明。

  第五章 紀律與考勤獎勵與處分

  第十五條、學員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種規章制度,遵守一樣平常行為規范,尊敬師長,勤奮研究,團結學員,正視衛生,關心集體,愛護公物,講究文明禮貌,遵守社會公德。

  第十六條、學員在學期間應做到不酗酒、不賭博、不打架斗毆、不做其他危害自身和他人身心健康的事。凡有違反者,學校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其它處理,直至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學校應建立嚴格的考勤制度,學生上課、自、實驗、實和參加學校組織的各種集體活動,均應進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請假。凡未請假、未準假或超假者,均以曠課論處。對曠課學員應令其檢查,并根據其曠課的課時數、情節和認錯態度進行批評教育或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對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專業技能、社會工作、體育比賽、課外活動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員,可分別授予“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研究標兵”等榮譽稱號,并賜與一定嘉獎,有關材料應存入學生的檔案。

  第十九條、對犯有錯誤的學員,學?梢暻楣澼p重,賜與批評教誨或嚴肅處理。對學員的規律處罰決定應存入學員檔案。

  第二十條、對犯錯誤的學生應加強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導,促其認錯悔改。必須處理的,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慎重而恰當。處理結論要同本人見面,允許本人申訴、申辯和保留意見。對學員本人的申訴,學校有責任進行復議。

  第二十一條、凡觸犯國家憲法和刑律,構成刑事犯罪的學員應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二條、對學員做出開除學籍處分,須經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十三條、學校對嘉獎與處罰應遵照職權制訂有關規定,明白其適用范圍和報批程序等,并予以發布。

  第六章 結業

  第二十四條、具有學籍,操行評定合格,學完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包括實操),經考核全部合格的學生,準予結業,并由學校頒發相關證書。

  第二十五條、學員在結業時仍有部分課程(含實操)不合格,或操行評定不合格,經補考一次后仍不合格者,學校一律不發給結業證書。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學校應配備專門機構和專職人員負責此項工作。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職業技能培訓學校解釋。

學校學籍管理制度8

  一、管理權限與職責

  第一條全市普通高中新生由市教育局統一錄取、審批,各普通高中(含民辦)學籍由市、縣教育局和學校共同管理。

  第二條普通高中學籍電子檔案由市教育局基教處建立,編制省統一格式學籍號。學籍號為14位:第1-2位表示年份,第3-6表示市編碼,第7-8表示縣編碼,第9-10表示校編碼,第11-14位表示學生在學校中的編碼。

  第三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有專人負責學籍管理工作,市教育局每學期進行一次學籍會審,憑學籍會審結果調整市普通高中學籍庫,及時處理學籍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市普通高中學籍庫將作為全市普通高中學生參加學業水平測試、高考報名、發放畢業證書等的審核依據。

  二、新生入學

  第四條新生被錄取后即取得學籍,并同時獲得相應的學籍號。招生學校依據市教育局審批的新生錄取名冊辦理新生入學手續。

  第五條學校在通知新生入學后兩周內無故未報到者,則取消其入學資格,同時該生的學籍也將自動取消。

  第六條民辦高中招生與公辦學校同時進行。民辦學校非起始年級不得招收新生,能夠按規定手續接收轉學學生。

  三、轉學

  第七條因家長工作地區變動,家庭搬遷(戶籍變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確需轉學的,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學校負責審查,由市、市(區)教育局審批,并按有關規定和指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學校不得拒收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政策安排的轉學學生。

  第九條轉學過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休學期間轉學的學生待休學期滿轉入學校方可準予復學。

  第十條轉學操作流程

  流程一:學生或監護人向轉入地學校提出轉學申請,同時提交戶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等原件。

  流程二:轉入地學校審核同意接收后,開出同意接收轉學證明,并到轉入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蓋章。

  流程三:學生或監護人持同意接收轉學證明與戶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原件到轉出學校提交書面轉出申請,學校審核后開出同意轉學證明。

  流程四:學生或監護人持轉學證明到轉出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蓋章后連同學生學籍登記表交到轉入學校,由轉入學校為其辦理轉入手續。

  流程五:辦理電子學籍確認手續,依次為:轉出學校提出轉出申請、轉出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轉出、轉入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轉入、轉入地學校確認同意理解。

  說明:

  1、學生在本市(區)內原則上不轉學。民辦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學至公辦學校。三星及以下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入四星高中就讀。普通高中和職業高中的學生互相不轉學。

  2、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須接收轉學證明和學生電子檔案?缡∞D學的要及時發送和收取學生紙質《學生登記表》。轉入我省的,學校要及時建立學生的電子學籍信息。

  四、借讀

  第十一條學生應在戶籍所在地就讀。學生父母雙方因公出國一年以上者,父母雙方從事野外工作或流動性工作者,父母雙方支援邊疆建設者,確需借讀,在學校學額許可的狀況下,能夠到親屬所在地借讀。解放軍邊防指戰員、烈士、華僑、歸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在華工作的外籍專家的子女也準予借讀。擬到非戶籍所在地學校借讀的,須雙方學校同意。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借讀過程一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第十二條起始年級學生務必在錄取學校辦理入籍手續后方可外出借讀,任何學校不得理解沒有學籍的學生借讀。

  第十三條借讀學生在借讀地參加高中學業水平測試,測試成績由借讀地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帶給并加蓋公章,連同借讀學校帶給的學習成績和表現,密封后在學生借讀期滿時由學生本人帶回原校。測試成績應及時報原校所在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存檔。借讀學生的畢業證書、修業證書、肄業證書均由原校發放。

  第十四條借讀生高考應參加學籍所在學校的高考報名,也能夠由原學籍所在學校出具同意借考證明而參加借讀學校的高考報名。

  第十五條借讀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擬借讀學校提出借讀書面申請。

  流程二:學校審核后開出同意理解借讀證明。

  流程三:本人或監護人持同意理解借讀證明交到原就讀學校,學校審核后開出同意外出借讀證明。

  流程四:本人或監護人將原學校同意借讀證明交到借讀學校,學校憑同意借讀證明安排借讀。

  流程五:辦理電子學籍借讀手續,依次為:轉出學校提出借出申請、轉出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借出、轉入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理解、轉入地學校確認同意理解借讀。

  說明:

  1、要嚴格控制借讀生的.數額,確保班級人數不超過規定學額。

  2、外省到我市借讀的學生,借入學校應為其建立電子檔案,學生離校時打印紙質《學生登記表》封好后讓其自帶回學籍所在學校,電子檔案留存。

  五、休學和復學

  第十六條學生因傷病或其它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本學年度總課時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學的,能夠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七條高中畢業學年原則上不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八條休學期限為一年,休學者不得提前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推遲復學或連續休學須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最多不超過兩年。

  第十九條休學期滿,經批準復學后,可根據學生本人要求回原級或下一級就讀。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后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二十條休學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市(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住院病歷(原件)、藥費收據等相關材料(原件)等。

  流程二:學校初審后統一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狀況特殊者須到指定醫院進行復核檢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備案。

  流程四:學校出具休學證明。

  流程五:辦理電子學籍休學手續,依次為:學校提出申請、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

  說明:學生中途到國外、境外就讀的應辦理休學手續。由監護人提出書面出國(出境)休學申請,出具出國護照、簽證等有關證明,經學校審核、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后,由學校出具休學證明。出國、出境所需的學業成績、就讀年級等證明,學校應如實開出。

  六、留級和跳級

  第二十一條根據省學籍管理規定,高中階段實行不留級制度。

  第二十二條學習成績優異的學生,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批同意能夠跳級。學生跳級由學校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七、畢業、修業和肄業

  第二十三條高中階段實行學分制,學生每學年在每個學習領域都務必獲得必須學分,三年中獲得116個必修學分,在選修Ⅱ中至少獲得6學分,總學分到達144分,操行在及格以上,準予畢業,經教育主管部門驗印后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的畢業文憑。對三年中學分達不到規定要求或操行不及格者,不予畢業,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的修業證書。

  第二十四條學生在校學習一年以上的退學者,可發給全省統一的肄業證書。

  第二十五條各學校所有學生的畢業、修業和肄業均需經各市(區)教育局驗印、核準,并統一下發證書。

  八、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六條學生對學校、社會、國家做出突出貢獻的,或在某一方面取得優異成績并獲得必須榮譽的,可按不一樣情

  況給予表揚獎勵,并載入學籍卡和學生檔案。對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較好發展且成績突出的學生,應發給獎狀。

  九、其他

  第二十七條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潛力的,由學校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告(需附有關證明材料),經批準后注銷其學籍。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上述規定如與以前下發的學籍管理辦法有不一樣之處,則以本規定為準。未盡事項,按上級有關規定辦理。

學校學籍管理制度9

  一、教導處應建立完備的學籍檔案,學籍管理員根據建檔及時、內容真實、填寫無誤、項目齊全、專柜存放、擺置有序、妥善保存等要求,做好學籍檔案的管理工作。

  二、學校保存學籍檔案有:學籍情況匯總表,轉學、借讀、休學、復學的申請、存根及有關證明等材料,花名冊。

 三、入學

  1、凡小學畢業生,除生理有嚴重缺陷,無法堅持正常學習者外,均可入本校接受義務教育。

  2、入學的新生,須持戶口本、經審核通過的`“小學畢業生登記表”,由學校統一審查備案。

  3、學校教導處協助校長負責這方面的咨詢、協調、監督檢查、名冊管理等工作。教導處在校長領導下,具體負責入學新生的資格審查、編班考試、分班以及各班“學籍登記表”的填報工作。

  4、學校教導處負責“學籍檔案卡”統一管理。

  四、轉入

  凡因戶籍變更、家庭搬遷或父母工作調動等原因需到我校就讀的學生,須持本人戶口本、原校轉學證明、學籍卡等有關手續,接受學校教導處和校長的檢查審批,經校長同意,由教導處編班,辦理學籍登記。未經過這一程序的一律不準安排轉學生。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五、休學、復學

  1、初中階段學生原則上不得退學。因喪失學習能力需退學的,經由本人申請并具有永城市級以上醫院證明,由學校批準,并報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學籍。

  2、學生確因病住院,或其他特殊原因,連續兩個月不能堅持到校學習的可以辦理休學手續。病休學生必須具備以下證件:

 。1)填寫休學申請表。

 。2)市級以上醫院就醫證明(診斷建議書、病歷本、入院證、住院證、化驗單、拍片、結算單據等),診斷建議書需有主治醫師以上大夫簽字并加蓋院辦章。

  (3)入保險的同學,要持保險賠償單據。

  3、辦休學手續時,需由學生本人及法定監護人持以上證件到學校教導處核實,并由校長批示,教導處加蓋章,方可辦理。

  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限一年。休學期滿需隨原班繼續學習的,教導處登記后直接安排;需要編入下一年級的,由學校教導處查驗休學證,校長同意,方可編班。

  4、學校教導處,統管全校學籍檔案,定期對各班學生流動情況進行核實、檢查。

  六、畢業

  凡具有本校學籍的學生,學習期滿成績合格者發畢業證書。

學校學籍管理制度10

  一、成立xx學校學籍管理領導小組。

  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分管副校長任副組長,教學處主任、學籍管理員、年級長和班主任為組員,努力做到分工明確,職責清晰。

  二、學籍管理暫行辦法。

  (一)新生入學

  1.xx戶籍兒童

  第一,由適齡兒童的法定監護人填寫入學申請表。第二,需要向申請學校提交以下材料:戶口本

  兒童出生證

  住房證明材料(在學校招生地段內的房產證明或購房租房合同材料)

  2.暫住戶籍兒童。

  凡年滿6—15周歲,有學習能力,父、母在深連續居住1年以上,且能提供以下材料的暫住人口子女,可申請在xx市接受義務教育:

  (1)適齡兒童出生證、由公安出具的適齡兒童及其父母的原籍戶口本、在深居住證或暫住證;

  (2)適齡兒童父母在本市的有效房產證明和購房合同,或由當地街道辦事處房屋租賃管理所提供的租房合同登記、備案材料;

  (3)適齡兒童父母持有本市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就業和社會

  保障證明;

 。4)適齡兒童父母現居住地社區進行計劃生育登記。

 。ǘ┺D學

  1.轉入

  凡轉入我校的學生,必須經學校主管領導批準或學籍管理領導小組研究通過,并把相關轉學材料(如全國學籍卡、轉學申請表、戶口本復印件、有效房產證明等)交教學處,在教學處填好轉學申請表,然后登記錄入學籍。對手續不齊者,學校一律拒絕接收。

  2.轉出

  轉出我校的學生,必須先通知班主任,然后到教學處領取填好轉學申請表,經學校主管領導同意,在教學處登記入冊并辦好轉學材料(轉入xx區內其他學生,須持轉學申請表到對方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蓋章后再回我校辦理轉學材料:轉入xx區外的學生,須持轉學申請表到對方學校及教育主管部門蓋章后再回我校辦理轉學材料)。凡未按正常手續轉到它學校的學生,取消其學籍后,所有責任我校不負。

  (三)休學:

  1.凡因病或其他緣故不能在校繼續讀書需休學的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準予休學:

  (1)因傷病需長期治療,不能堅持學習者;

  (2)患傳染性疾病未愈,不適宜集體生活者;

 。3)一學期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六周,跟班學習有困難者。

  2.符合休學條件的學生(病休學生須持縣或縣以上醫療單位證明),由學生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屬實后,報區教育局批準,準其休學,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

  3.學生休學以一年為限,期滿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學生休學期間,學籍仍然保留。學生休學期滿,應按時復學。復學時,應憑休學證明書和有關材料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批準后,即可到校復學,學校原則上安排到原年級的下一年級學習。

  4.學生休學期未滿,休學原因消失并具有相關證明的,可向學校提出申請提前復學。經學校審核同意后,可提前復學。復學時,學?梢暺鋵W力程度和個人志愿安排到合適的年級學習。

  5.在學校無故不到校達15天以上或休學期已滿又不具備繼續休學理由且未到校復學達15天者,視為輟學。如有學生輟學,班主任應及時向校長報告,并進行家訪,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校長應立即向上級門報告。針對學生輟學原因,當地門聯合派出所依法負責對其父母或監護人采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強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復學。

  (四)出港澳出國:

  凡出港澳出國學生,須把出境證明復印件交到教學處,需辦轉學的,到教學處辦理轉學材料。

 。ㄎ澹┩藢W

  凡因特殊原因需退學的學生,須由學生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主任、學校領導同意,到教學處備案。

  三、考核與獎勵

  (一)對在校生,由學校領導、科任教師、班主任根據課程標準、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德、智、體等和社會實踐方面進行全面考核。分為考試科目與考察科目。

 。ǘ┢谥、期末考核時,科任教師、班主任要根據學生素質

  發展情況,如實填寫《義務教育學生素質發展報告手冊》,并及時與家長聯系,做好學生的教育工作。

 。ㄈ⿲W生對學校、社會、國家做出了突出的.貢獻,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優異成績,學?砂床煌闆r給予表揚獎勵,并載入學籍卡和學生檔案。

  (四)對德、智、體等方面都得到較好發展的學生,學校應授予“三好學生”或“優秀學生干部”稱號;初中連續三年被評為“三好學生”的,在畢業時,學校應發給“優秀學生”獎狀和證書。

 。ㄎ澹⿲W生的獎勵,由班主任或有關教師提出,屬于學科類獎勵的由教學處主任審核,教學校長批準;屬于“三好學生”、“優秀學生”稱號的,由政教處審核,德育校長批準;屬于活動類獎勵的,由團委審核,德育校長批準。

  四、處分

 。ㄒ唬┝x務教育階段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

 。ǘ⿲乐剡`反學校規章制度、學習紀律、毆打同學、聚眾斗歐、嚴重損壞公物等不良行為的學生,教師應深入了解情況,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熱情幫助他們改正錯誤。

  五、請假管理

 。ㄒ唬⿲W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課時,憑家長證明或醫院診斷書辦理請假事宜。請假三天以內的,由班主任教師批準。請假三天至一周的,由教學處批準。請假兩周以內由主管校長批準,不請假的按曠課處理。

 。ǘ⿲W生在校期間因病因事臨時請假的必須寫請假條,班主任要與學生家長電話聯系,告知詳情,班主任在假條上簽署意見,門衛檢驗假條并登記后方可讓學生離校。

  六、畢業管理

 。ㄒ唬┙厴I生登記表。

 。ǘ┌凑誼x區教育局要求發放畢業證。

  學校實驗室安全教育與考試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貫徹國家安全管理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實驗室安全教育、考試制度,按照“全員、全程、全面”的教育思想,切實提高我校師生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維護正常的教學、科研秩序,保障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和學校的財產安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精神,并結合我校實驗室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實驗室安全教育是學校安全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學校實驗室安全教育的內容包括《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等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以及《xx學院實驗室安全工作管理規定》等學校各類安全規章制度。正確引導師生員工樹立重視安全,積極查找安全隱患的觀念,并能正確處理實驗室安全突發事故,減少和控制實驗室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影響。

  第三條實驗室建設與設備管理處負責實驗室安全教育、考試工作的組織、指導與檢查工作;負責“實驗室安全教育與考試系統”的建設和實施,學校各有關部門和院系、直屬單位按照職責范圍配合落實;負責定期編寫、更新和提供“xx學院實驗室安全手冊”,作為宣傳教育資料,根據人員類別,由教學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發放,學生處、宣傳部等部門配合。

  第四條各教學、科研單位負責本部門進入實驗室師生的安全

  教育和考試工作。要明確一名領導主管實驗室安全教育及考試工作,由實驗室安全員或指定具體實驗室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安全教育考試的日常有關工作。實施方案、負責人及具體工作人員須報學校實驗室建設與設備管理處備案。

  第五條實驗室安全教育的形式,可采用引導學生自主學習、開設教育講座,參觀展覽,觀看影視片,建立安全教育宣傳網站,舉辦知識競賽,印制實驗室安全手冊,進行安全管理和技術培訓,組織突發事故模擬演練及其他形式。

  第六條各教學、科研單位要把安全法律法規、安全知識、安全制度、操作規程、以及實驗室事故應急預案等內容列為業務學習的內容之一,納入相應的工作計劃和教學計劃中。不斷加強師生員工履行實驗室安全義務的自覺性,提高實驗室安全防范與自我防范的能力。

  第七條新生入學后,應認真閱讀xx學院實驗室安全手冊,了解各項實驗室安全知識,簽署安全責任承諾書。進入實驗室、實訓場所的師生須先登錄實驗室安全教育考試系統進行在線學習。通識類安全知識是所有學生必備的實驗室安全知識,全校學校均應參加學習。專業類別安全知識則根據學生所屬專業類別,參加相應的專業類安全知識學習。學生若進入跨學科實驗室學習,須學習相應學科的安全知識。要求全校所有新生在入學后第一學期內完成通識類和專業類別安全知識的學習和考試,考試合格后,方可進入實驗室參與實驗項目、科研活動。

  第八條實驗室的安全知識日常學習與考試均登錄學校實驗室建設與設備管理處網站進行。

  第九條本實施方法由實驗室建設與設備管理處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學校工會例會制度:

  1、校工會例會一般定于每季度召開一次,遇有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

  2、校工會例會一般召集工會委員會議。

  3、校工會例會由XX或委托副書記主持。

  4、校工會例會必須在委員超過半數時方可召開。

  5、校工會例會討論,制定年度工作計劃、總結;研究討論計劃實施情況;交流教職工思想狀況;交流工作情況;討論、制定工作條例及有關制度;總結工作條例及制度實施情況等。

  6、一般情況下,會議應提前1-3天由校辦公室通知。做好會議準備,以便提高質量。

學校學籍管理制度11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進一步規范中小學學籍管理工作,實現學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學化、制度化,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廣州市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一、管理權限與職責

  第一條 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由教導處兼管,建立學籍的學期會審制度,并設有學籍管理員負責學籍管理與控輟工作,及時糾正或解決學籍管理中出現的新問題,及時了解學籍的變化狀況和控輟工作成效,每學期向區教育局基教科報送會審結果和學生電子學籍檔案。

  第二條 各班的學籍管理工作由班主任負責,班主任是本班學籍管理的第一職責人,負責完成(或協調班教組完成)本班學生的學籍錄入、核對、變動狀況的跟進等上級要求的工作,并且按照指定的時光完成。

  第三條 學生或監護人不按本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由班主任負責聯系、提醒、糾正,引起的后果由學生或監護人負責。

  第四條 嚴格控制班額。貼合條件中途要求插班的,由校長審批,教導處負責安排到相應的`班級就讀,班主任應及時辦理接收學生的相關事宜(不得拒收)。小學每班不超過45人,初中不超過50人。

  二、管理要求

  (一)、新生入學

  第五條 學校管理員依據學生報到名冊辦理新生學籍并建立電子檔案,編制統一格式的學籍號。

  1、班主任負責學籍的錄入:一年級新生在市系統中需一個個錄入(若年齡不夠的學生需家長到校填寫承諾書);七年級新生錄入,班主任需按照本班實際人數進行核對相關資料。

  2、學籍核對:每個學期開學后進行,檢查本班實際人數與市系統人數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須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并做好相關工作。

  (二)、轉學

  第六條 轉學操作辦法

  1、中途轉入的學生,如屬市內轉入,班主任直接在市系統進行接收操作,接收成功后需核對學生資料;如屬市外轉入,則要在市系統“異動管理”中提出申請,并錄入該生的學籍信息,同時需要家長帶給一式四份轉學表(需蓋有轉出學校、轉出學校所在的教育局、接收學校、接收學校所在的教育局的四個章),并帶給全國學籍號(L開頭),由班主任交給學校學籍管理員。

  2、中途轉出的學生,如屬市內轉出,班主任直接在市系統進行接收操作;如轉出市外,則要在市系統“異動管理”中提出申請,同時需要家長帶給一式四份轉學表(需蓋齊上述的四個章),由班主任交兩份給學校學籍管理員。班主任還需跟蹤全國學籍系統,聯系家長,要求對方學校提出接收申請,以確保全國學籍異動的操作。

  說明:凡是因為轉學而變動學籍的務必經區教育局教育科審核確認,所以要有轉學表作憑證。

  (三)、休學和復學

  第七條 學生因傷病(或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可提出休學申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1、市(區)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

  2、住院病歷(原件)、復印件

  3、藥費收據等相關材料(原件)、復印件

  流程二:學校初審后統一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狀況特殊者須到指定醫院進行復核檢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備案。

  流程四:學校出具休學證明。

  說明:

  1。休學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自缺課開始計算;出國的自批準之日計算。休學期限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遲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

  2。休學期滿,學生或監護人持休學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復學須回原級就讀。

  3。因傷病或學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學期滿不能復學的,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材料,學校報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續辦休學手續。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后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其學籍。

  三、其他

  第八條 學生違反中小學生守則、日常行為規范或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學校要與家庭、社會配合進行教育,情節較重的可給予適當處分。義務教育段學生以批評教育為主,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學籍。

  第九條 班主任不按照指定時光完成相應的學籍工作的,則按學?冃Э己宿k法,扣發當月相關的班主任管理效益獎。

  第十條 班主任在平時工作中要做好學生的思想教育,保證其理解義務教育,杜絕輟學現象。學生轉學而不辦理轉學手續的,亦作輟學處理。(如果本班出現輟學現象的,班主任取消本年評優評先資格,包括校級的優秀班主任。)

學校學籍管理制度1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的實際,特制定下列學籍管理辦法。

  一、入學

  1、新生入學,采取入學通知書制,并將入學通知書發給其父母或其監護人的手里,接到入學通知書后,應在規定時間內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到指定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2、新生入學后,學校教導處應立刻批準取得學籍,編列正式學號。學生學號長期不變,休學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學籍號。

  3、新生入學后,學校要填寫新生花名冊,上報市教育局教育科審理。

  二、轉學與借讀

  1、學生因家長變動工作地區、家庭搬遷(戶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轉學的,經學生家長(監護人)申請,學校審查后,按規定辦理有關轉學手續。

  2、個別學生確有特殊情況要求借讀的,須由家長或監護人向借讀學校申請,取得同意后,教育行政監管部門審核,條例條件并辦理有關手續,方準予借讀。學校建立學籍時,必須注明是借讀,并記錄其身份證號碼和戶口所在地。

  3、借讀生中途借讀的,借讀生的學籍由原校保留,學習成績由借讀學校按照有關管理規定考核評定;借讀生離校時,借讀學校須出具借度證明將學習成績、在校表現、借度年限等情況轉給原學校登記入冊;畢業時由原學校發給義務教育證書。屬從始起年級開始借讀的,學籍和學習成績由借讀學校管理與考核,畢業時由借讀學校發給義務教育證書。

  4、畢業年級原則上不辦理轉學、借讀手續;小學借讀生畢業后,須回戶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學、復學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準予休學;

 。1)因傷病需長期治療,不能堅持學習者;

 。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適宜集體生活者;

  2、學生休學以一年為限,期滿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學生休學期間,學籍仍然保留。按時復學。,即可到校復學,學校原則上安排到原年級的下一年級學習。

  3、學生休學期未滿,休學原因消失并具有相關證明的,可向學校提出申請提前復學。經學校審核同意后,可提前復學。復學時,學?梢暺鋵W力程度和個人志愿安排到合適的年級學習。

  四、留級

  義務教育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

  五、畢業

  對受完國家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經考察達到小學畢業程度的,由學校發給市教育局統一印制的義務教育證書,并由學校加蓋“畢業”字樣章,對符合初中畢業標準條件的`,由學校發給經庫爾勒市教育局驗印的統一印制的義務教育完成證收,并加蓋“市會考合格”章。

  1、各對在校生,由學校領導、科任教師、班主任根據教育主管部門頒的課程標準、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德、智、體等方面進行全面考核。文化課考試一般在期中、期末進行,由學校同意組織,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教研部門不得組織一命題的期中和期末考試。

  2、對學生的獎勵,由班主任或者有關教師提出,屬于發給獎狀的由教導主任審核、批準;屬于“三好學生”、“優秀學生”稱號的,需經校務會議或全體教師會議審查通過,由校長予以公布。

  六、處分

  1、義務教育階段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

  2、對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學習紀律、毆打同學、聚眾半歐、嚴重損失公物等不良行為的學生,教師應深入了解情況,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熱情幫助他們改正。

學校學籍管理制度13

  根據上海市中小學學籍管理匯編有關精神,現制定本校學籍管理規定如下:

  一. 入學注冊

  1. 學校最遲在新學年開學前十五天向新生發出入學通知,新生按規定時間憑通知單辦理入學手續。

  2. 因故不能按期注冊者,應辦理請假手續。

  3. 開學后,學校發放新生學籍登記表。

  二. 請假制度

  學生因事或因病不能來校,應當天主動聯系教師予以請假,事后補交請假條或病假條,請假條必須由家長簽名。不符合以上請假手續者,作無故曠課處理。

  三. 轉學

  1. 由學生家長向原校提出申請,學校核準后發給“轉學聯系單”。

  中學生轉學,須由學生家長與戶籍所在區招辦聯系,經核準并安排落實后辦理轉出、轉入手續,學生聯系轉學未落實之前,學校不得出具轉學證明。

  2. 外省市轉入本市,須持戶籍證明和轉學證明及成績手冊、學籍卡、健康卡等,向區招辦申請入學,經核準后安排入學。接受學校對其進行文化考核,按其實際文化程度編入相應年紀。

  3. 本校學生轉出時,必須得到轉進學校開出的證明,保證學籍落實,此后本校再開出轉學聯系單。

  四. 退學

  1.以下條件者須家長書面申請,申請中須寫清確保以后不在返校,經學校審核同意,報區招辦批準,方可退學。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1) 長期患病,休學兩年以上,仍不能正常學習者。

  (2) 出國定居者。

  2. 一學期內連續曠課超出八周或累計曠課十周以上,經學校與家長多次聯系幫助教育無效者,經學校報請區招辦批準,可按自動退學處理。由學校發給學歷證明,證明上要注明“自動退學”字樣。

  五. 休學、復學

  1. 學生因病無法學習者,須由家長持區級以上醫院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休學申請,經學校批準,報區備案,發給休學證明。

  2. 學生連續病假三個月,應辦理休學手續。

  3. 因出國要求休學者,須由家長提出書面休學申請,可保留學籍一年,一年后未復學者注銷學籍。

  4. 學生因病休學申請復學者,須有區級以上醫院證明,經校核準后方可復學。

  六. 留級

  1. 學年總評成績不及格學科達五門者,不得補考,即予留級。

  2. 學年總評成績不及格學科達四門以下者,經補考后,語、數、外三門中有兩門不及格者;或語、數、外三門中有一門不及格,其他學科有兩門不及格者;不及格學科達四門者。

  3. 高中學生選修課成績未達到規定學分或活動課一學年無故缺席三分之一以上者。

學校學籍管理制度14

  一、入學

  1、新生入學,采取入學通知書制,并將入學通知書發給其父母或其監護人的手里,接到入學通知書后,應在規定時光內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到指定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2、新生入學后,學校教導處應立刻批準取得學籍,編列正式學號。學生學號長期不變,休學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學籍號。

  3、新生入學后,學校要填寫新生花名冊,上報區教育局教育科審理。

  二、轉學與借讀

  1、學生因家長變動工作地區、家庭搬遷(戶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轉學的,經學生家長(監護人)申請,學校審查后,按規定辦理有關轉學手續。

  2、個別學生確有特殊狀況要求借讀的,須由家長或監護人向借讀學校申請,取得同意后,經區教育行政監管部門審核,條例條件并辦理有關手續,方準予借讀。學校建立學籍時,務必注明是借讀,并記錄其身份證號碼和戶口所在地。

  3、借讀生中途借讀的,借讀生的學籍由原校保留,學習成績由借讀學校按照有關管理規定考核評定;借讀生離校時,借讀學校須出具借度證明將學習成績、在校表現、借度年限等狀況轉給原學校登記入冊;畢業時由原學校發給義務教育證書。屬從始起年級開始借讀的,學籍和學習成績由借讀學校管理與考核,畢業時由借讀學校發給義務教育證書。

  4、畢業年級原則上不辦理轉學、借讀手續;小學借讀生畢業后,須回戶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學、復學

  1、有下列狀況之一者,準予休學;

  (1)因傷病需長期治療,不能堅持學習者;

  (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適宜群眾生活者;

  (3)學期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六周,跟班學習有困難者。

  2、貼合休學條件的學生(病休學生須持縣或縣以上醫療單位證明),由學生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屬實后,報區教育局批準,準其休學,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

  3、學生休學以一年為限,期滿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學生休學期間,學籍仍然保留。學生休學期滿,應按時復學。復學時,應憑休學證明書和有關材料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批準后,即可到校復學,學校原則上安排到原年級的下一年級學習。

  4、學生休學期未滿,休學原因消失并具有相關證明的,可向學校提出申請提前復學。經學校審核同意后,可提前復學。復學時,學校可視其學力程度和個人志愿安排到適宜的年級學習。

  四、流失

  凡未經批準中途無故不到校達15天以上或休學期已滿又不具備繼續休學理由且未到學校復學達15天者,視為流失,各校應嚴格執行我區的《關于嚴格控制中小學學生流失的十項規定》應建立健全防輟控流機制,和控流制度堅持月報制度,設立學籍跟蹤調查表,準確記錄每個學生的學籍變動狀況,杜絕中間環節學生流失。

  如有學生流失,班主任應及時向校長報告,并進行家訪,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并應立即向上級教育部門報告。針對學生輟學的原因,區學校聯合當地政府依法負責對其父母或監護人采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強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復學。

  五、留級與跳級

  1、義務教育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

  2、個別學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績優秀,確有條件跳級學習的,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班主任、任課教師研究提出,經學校同意,報區教育局審批,允許跳級。跳級生一般在學年度開始時到新的.班級學習。

  六、畢業

  對受完國家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經考察到達小學畢業程度的,由學校發給經區統一印制的義務教育證書,并由學校加蓋“畢業”字樣章,對貼合初中畢業標準條件的,由學校發給經成都市教育局驗印的統一印制的義務教育完成證收,并加蓋“市會考合格”章和“成都市新都區教育局初等學籍專用”字樣鋼印。

  1、各對在校生,由學校領導、科任教師、班主任根據教育主管部門頒的課程標準、教學資料對學生進行德、智、體等方面進行全面考核。文化課考試一般在期中、期末進行,由學校同意組織,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教研部門不得組織一命題的期中和期末考試。

  2、學生對學校、社會、國家做出突出的貢獻,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優異成績,學?砂床灰粯訝顩r給予表揚獎勵,并載入學籍卡和學生檔案。

  3、對學生的獎勵,由班主任或者有關教師提出,屬于發給獎狀的由教導主任審核、批準;屬于“三好學生”、“優秀學生”稱號的,需經校務會議或全體教師會議審查透過,由校長予以公布。

  七、處分

  1、義務教育階段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

  2、對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學習紀律、毆打同學、聚眾半歐、嚴重損失公物等不良行為的學生,教師應深入了解狀況,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熱情幫忙他們改正錯誤。

學校學籍管理制度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全面實施素質教育,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加強初中學籍的規范化管理,根據2006年9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天津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初中學校。

  第三條初中學籍管理在市教委的指導下,實行市、區、校三級管理。學校在所屬區縣教育局的指導下組織實施。

  第二章入學

  第四條初中實行免試入學,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第五條凡被初中錄取的新生必須在規定時間憑錄取通知書到校辦理注冊入學手續。在規定日期內到錄取學校辦理注冊入學手續后,即取得天津市初中學生學籍。

  第六條因故不能按期注冊的,需由其父母或其它監護人于規定時間內向學校提出申請(延緩入學時間一般在15日以內),并提交相關證明,經學校批準后方可延期。

  第七條初中實行全市統一的學籍管理,學校應在新學年開學后兩周內按規定為七年級新生編制花名冊,報區縣教育局審查,區縣教育局在規定時間內為新生編排學籍號,報市教委備案。

  第八條學籍號由九位數字組成。即“級號”兩位,“區號”兩位,“校號”兩位,“學生號”三位。學籍號編排后,不得隨意更改或重復使用。

  第九條新學期開學后兩周內,學校將在校生學籍變更情況報區縣教育局審核備案。區縣教育局在規定時間內到市教委辦理學籍變更手續。

  第十條招收外籍學生或港、澳、臺學生的學校在開學15日1

  內,將學生名單報送市教委國際交流處備案。招收西藏、新疆等少數民族學生的學校在開學15日內,將學生名單送市教委語言文字與民族教育處備案。

  第三章轉學

  第十一條初中學生在學期間不得隨意轉學。因特殊情況確需轉學的,由學生或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和轉入學校同意、報區縣教育局審查合格后,報市教委備案。本區范圍內原則上不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二條本市范圍內的初中學生辦理轉學的時間為:每學期開學前、后一周。七年級第一學期、九年級第二學期原則上不予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三條本市范圍內初中學生辦理轉學的程序為:由原學籍校填寫市教委統一印制的“轉學登記表”,經轉入、轉出雙方學校同意,雙方區縣教育局(教委)審查批準,由轉入區縣教育局(教委)報市教委備案。任何學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轉學手續的學生。

  第十四條本市轉往外省市的初中學生,需持轉學證明,由原學籍校填寫市教委統一印制的“轉學登記表”,經轉出校、轉出區、縣教育局同意,報市教委備案。

  第十五條外省市轉入本市的初中學生,需持本市正式戶口和轉學證明,到戶口所在區縣教育局(教委)登記,區縣教育局按就近入學的原則負責安排學生入學就讀。

  外省市轉入的學生應是同年級轉入。轉入的學生必須在轉入學校就讀。不得空掛學籍。

  第十六條藍印戶口學生轉入本市學校就讀,實行屬地安置,屬地管理,并不得在本市范圍內轉學。

  第十七條初中學生休學期間不允許轉學,學生在接受處分期間不予辦理轉學。

  第四章借讀

  第十八條本市在籍學生不允許在本市其他學校借讀。非本市戶口,在本市有居住條件的外省市戶口的初中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在本市借讀:

  (一)父母雙方因公出國工作半年以上,有派出單位證明信,學生需要由住在本市的親屬監護的;

 。ǘ└改鸽p方工作流動性較大,有工作單位證明,學生需要由住在本市的`親屬監護的;

  (三)有本市居住地公安機關暫住證明的外省市學生。第十九條申請在本市借讀的普通初中學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改鸽p方工作單位證明、暫住證明或派出所證明;

 。ǘ⿲W生學籍所在學校的上一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學籍證明;

 。ㄈ⿲W籍所在學校同意在外省借讀的證明。

  學生家長持上述材料聯系本市初中借讀,經學校同意接收后,將相關材料報區縣教育局審查,審查后再報送市教委備案。

  第二十條本市到外省市借讀的學生,經學籍校和外省接收校雙方同意,可向學籍校提出申請,辦理到外省市借讀的手續,學籍由學籍校保留。學生在外地借讀超過一學年,應提前到學籍所在校續辦借讀手續,未經學校批準學生不得擅自外出借讀。

  第二十一條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可以申請在本市借讀。具備戶籍證明、暫住證明、住房證明、務工證明的外來務工人員子女,由所在區縣教育局負責安排到公辦學校借讀。

  第二十二條批準在本市借讀的學生,允許參加本市初中畢業生學業水平考試和學業水平考查,需要在本市繼續升學的學生,只能報考招收外省市學生的中職類學校。不能參加普通高中的錄取。

  第五章休學、復學

  第二十三條在校學生因病每學期累計休假超過八周仍不能3

  到校堅持學習者,可以申請休學。須由家長提出書面申請,持區縣教育局指定醫院的診斷證明,經學校和區縣教育局同意,報市教委審查批準后,方可辦理休學手續。

  第二十四條學生休學期間可申請保留學籍,休學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應在休學期滿前一周內憑區縣教育局指定醫院的診斷證明續辦休學手續。連續休學一般不得超過2年。

  除學生本人身體原因以外的其它原因一般不準休學。

  第二十五條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或休學期間要求提前復學的,應由家長提出書面申請,并持醫療機構證明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由學校核準報送區縣教育局,經市教委中學處審核批準后,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學校準予復學的學生,可按其實際程度安排到相應年級學習。第二十六條辦理出國學習的學生應將護照復印件及家長申請交學校備案。已出國的學生兩年之內可以返還。由家長向學校提交恢復學籍的申請,經區縣教育局審定,報市教委備案后可以恢復學籍。

  第二十七條初三年級第二學期原則上不再辦理休學、復學手續。

  第六章其它學籍變更

  第二十八條初中學生在學期間不得中途退學。區縣和學校應扶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完成初中學業。學校要關注學習有困難的學生進步,不得歧視或排擠。

  第二十九條學校不得開除初中學生。初中學生因犯罪被少管、勞教、判刑,期滿后16周歲者不再復學,由原校開具學歷證明。不滿16歲且未學滿九年者,由原學籍校安排相應年級學習。

  第七章升級和留級

  第三十條初中學段之內的升級采取直升的方式,原則上不允許跳級。

  第三十一條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區縣和學校要保證每一個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讀滿九年,初中學段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極個別學習確有困難的學生,可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批準,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留級。初中畢業年級的學生不準留級。

  第八章畢業

  第三十二條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考查成績是衡量學生是否達到畢業標準的主要依據。初中畢業合格標準為:語文、數學、外語、物理、化學、體育學業考試成績的40%,與平時成績的60%合并計算,總分達到300分;其它學科的考查成績均達到合格(含補考);綜合素質評價五個維度均為D級以上(含D級)。

  第三十三條學生在初中段學完三分之二以上課程者為肄業,學習期滿未達到畢業標準者為結業。

  第三十四條初中畢業證、肄業證、結業證均由區縣、學校頒發。

  第九章學籍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條學校須建立健全學籍管理制度,加強學籍檔案管理,要按照規范要求采集學生的相關信息,為學生建立學籍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

  第三十六條新生注冊信息及學生轉學、休學、復學、借讀等學籍信息須于開學后三周內集中報市教委審核備案。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初中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由教育委員會中學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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