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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中的“三三三”村民自治調查報告 -社會實踐報告
作者:李蕩 江蘇揚州大學 援權論文網在線發表
村民自治是國家集中統一管理與群眾自我管理的一種有效形式,其主體是村民,其核心是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其根本目的是實現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和自我教育。因此,充分體現了人民當家作主的原則。作為國家制度排下的民主實踐活動,經過十幾年的發展已經在全國初步深入,為我國農村社區治理探索了一條有效的出路,是今后我國農村基層組織發展的必然趨勢!
今年暑假,我們“求真務實促發展”實踐小分隊深入基層,針對村民自治的發展現狀進行了調查,目睹了自治過程中的不合理現象。從調查結果反映來看,盡管在一些地方村民自治成效顯著,但整體呈現地區發展不平衡的特征,廣大經濟欠發達地區村民自治基本處于停滯狀態,其狀況令人擔憂!見下表:
現象調查
占調查數目的情況反映
村民自治現狀是否滿意
不滿意: 70%
村務政務財務公開狀況
從不或很少公開: 67%
現行村委會的組織制度及工作滿意狀況
不滿意: 60 %
選舉過程是否能民主規范、暢通渠道、發動群眾
能一直這樣: 15 %
村委會對集體經濟、基礎設施及治安衛生執行狀況
不滿意: 80%
上級政策的落實及任務的完成情況
比較順利: 52%
因此,就現階段村民自治發展狀況,我們認為主要體現以下三大現象:
一、“梗阻”現象 即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難以得到有效貫徹,政策嚴重脫節,調查中群眾普遍反映,存在“好經被念歪”的政策落實問題。村民對于村委會的無能表示強烈不滿。
二、“空殼”現象 即村集體經濟發展緩慢,或集體經濟被挖空,造成村內公共事務和公共事業無人管。正如上表反映,在關系農村發展的農田水網改造、教育衛生及環保治安等方面,不能充分發揮作用,因而村民自治缺乏經濟支持。
三、“離心”現象 即村民委員會等自治組織威望低,缺乏凝聚力,干群關系緊張。調查中發現,村委會工作及組織狀況混亂,正如村民反映,村委會“跟上不跟下”,長期充當政府的“代理人”,多偏重于執行上級任務,工作被動難以真正體現村民自治的意義,激化了基層矛盾偏離了自治精神!
基于以上認識,除了政治經濟文化因素以外,我們結合調查分析認為,還存在以下三大原因:
一、 法律總體指導與執行中的技術程序性設計失衡。雖然國家出臺了一系列相應的指導性的法律規范,但在村民自治過程中還缺乏實際可操作性的法規約束,調查發現,很多村沒有相應的自治章程,管理缺乏規范性長效性的措施,因而執行中隨意性人為性較大,而且易形式化走過場。
二、 政府的啟動、引導、宣傳、監督、規范作用不足。調查發現,政府對村民自治認識不清,缺乏有效的措施來加強基層村民自治建設。長期以來,過于強調行政化的手段,誤入了“一統就死,一放就亂”的怪圈。景動而影從,帶來基層干部的被動執行,這或許是相當多地方村民自治被動的一個重要原因。
三、 缺乏示范效應的帶動。村民自治的意義在于對村民利益的維護和村民權利的尊重,由于參與各方缺乏認識,村民自治的實際功能難以發揮,調查中很多群眾認為自治沒意義,進而影響了參與性。因此有必要通過示范,讓村民認清其中的實惠,激發其參與積極性。
結合各種情況,我們認為要積極穩妥地推動自治的有效開展,應該從以下三個方面來進行:
一、 完善法律制度體系
健全的法制體系是保證村民自治運作規范化的基本條件。由于村民自治體現的是村民在本村范圍內享有管理本村事務的自治權,因此必須要強調村民對于法律制度體系制定和執行的參與,使村干部與村民根據自治章程規定進行管理。同時對于自治過程中的新情況予以及時明確的解釋與界定,要在充分體現國家法律原則精神的條件下,根據實際通過自治章程的制定確立管理規范,規避自治中的非規范化現象,使村民自治由法規條文轉為規范化的具體活動。
二、政府積極引導加強調控
任何自治組織都是相對的,村民自治需要政府的管理與引導,要在民主與法制的軌道上,合理運用政府的權威,加強政府在自治過程中的“啟動,引導,宣傳,監督,規范”的職能,通過政府的宏觀調控來推動村民自治的有效運作。
三、注重村民自治的步驟與節奏
同其他民主政治的形式一樣,村民自治的發展是一個長期的發展過程,其內容十分豐富,不可能齊頭并進。因此要使村民自治走向規范化,必須要注重村民自治的步驟和節奏,著力于及時處理一些群眾最關心反映最激烈的重點難點問題,采取適當的方式開展自治活動,使村民體驗到自治的實惠。在現階段,至少要注重以下四個方面:
(1) 在村民自治的“四個民主”中,著重突出民主選舉、民主監督,以此來帶動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一方面要通過民主選舉,真正把有能力的人選入自治組織,滿足廣大村民發展經濟、實現小康的愿望。另一方面通過這一選舉,使村委會干部在從事決策時能充分尊重民意,保證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實現村民的監督。
(2) 健全自治組織體系。 自治組織是村民參與村務,實行自治的組織依托和規范化保證。所以現階段除了加強村委會的建設外,還要著力加強村民代表大會和村民會議的建設。從調查看,這也是當前自治中的薄弱環節,但確是村民參與村務的重要渠道。因此要遵循自治組織的基本軌道,強化“村民委員會——村民代表會議——村民會議”建設,實現間接民主向直接民主的轉換!
(3) 圍繞經濟建設這一中心開展村民自治活動。村民的主要任務是發展經濟,只有抓住這一中心才能獲得堅實的基礎。所以村委會要在執行好上級任務的同時,推進農村的產業結構調整,鼓勵村民的聯合發展和合作組織的建立,加強信息引導、政策扶持和技能培訓,作好農產品的“產——供——銷”工作,另一方面積極通過各種渠道,向政府反映農民的意見和建議,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4) 加強村組聯系。從調查來看,有不少村是在原來幾個村的基礎上合并而來,因此范圍大,人口多,村民經常性參與村級事務管理較為困難,而村民自治是在村的范圍上展開的。所以現階段要實現自治的正常開展,必須要以村民小組作為一個小的自治單元,使村民通過參與小組事務來逐步創造參與村級事務的條件,真正實現村民自治。
作者:李蕩 江蘇揚州大學 援權論文網在線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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