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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崗失業職工應該續繳基本養老保險 -調研報告
1997年7月,國務院發布[1997]26號文,決定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這個文件里,規定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累計滿15年,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提出擴大養老保險覆蓋范圍,要求城鎮個體勞動者也要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許多職工特別是下崗失業職工片面理解“繳費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這個概念,認為繳夠15年(含視同繳費 )就不必再繼續繳費了,而個別企業對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夸大這種說法,無形中加深了職工對這一概念的曲解。
作為一名基層社保工作者,我在日常工作中,經常遇到一些30至40歲左右的下崗失業職工,他們距離退休還有20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對這種說法心存疑惑:我們已經有15年以上的繳費或視同繳費工齡,還需要繳費嗎?我們對他們的答復是明確的:你們應該續繳基本養老保險。
為什么這樣說呢?這是由下崗失業職工的繳費歷史和退休時養老保險待遇的計算辦法決定的。一方面,所謂“繳費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這是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金的必要也是最低條件,主要針對開始繳費時年齡偏大且沒有繳費歷史的城鎮個體勞動者,他們一般從開始繳費到法定退休年齡只有15年左右繳費年限,由于繳費時間短,保障水平相對較低。而下崗失業職工已具有較長的繳費歷史,繳費起點高。根據退休養老保險金設計原則,繳費時間長、繳費水平高,則保障水平高。所以說,下崗失業職工應該續繳基本養老保險,否則,就失去了原有的繳費優勢。另一方面,根據下崗失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待遇的計算方法,也應該續繳基本養老保險。他們的基本養老金由四部分組成:
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0%;
2.過渡性調節金=99元+年功工資(最多不超過129元);
3.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帳戶儲存額/120;
4. 過渡性養老金=指數化月平均工資*1.4%*建立個人帳戶前(1996年)全部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
指數化月平均工資=退休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平均指數(職工歷年繳費工資與當年度全市社會平均工資的比值相加求出的加權平均值)。
其中,第一、第二部分相對固定,體現的是社會公平;第三、第四部分體現了社會效率,決定著個人養老保險待遇的高低。繳費時間長、繳費基數高,則個人帳戶儲存額多、平均指數高,從而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水平就高。相反,如果間斷繳費時間過長,會導致個人帳戶養老金很少,平均指數臨界最低值,從而根據原有視同繳費年限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會大大縮水。譬如, 1996年建立個人帳戶前同樣擁有25年視同繳費年限的兩位下崗失業職工,一位在到達退休年齡前連續繳費,一位停止繳費,那么這25年工齡所體現的價值是不同的。連續繳費職工的25年視同繳費年限平均指數得到提升或保持原水平,而停保職工平均指數被攤薄,只能享受最低保障水平。
綜上所述,下崗失業職工為了切實維護自身的養老保險權益,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要盡可能的接續基本養老保險,否則將來年老退休時養老金水平低,不但影響自己的生活質量,也會增加社會的整體負擔。這是對自己的不負責,也是對社會的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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