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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辭職公司他違約被告學生贏了官司學生工作總結范文
在試用期間解除勞動合同的,不用支付任何費用
昨日,拿到洪山區法院一審判決的大學畢業生小杜(化名)終于舒了口氣:幸虧自己在試用期間遞交了辭職書,不然,還得支付公司2萬元的違約金。
辭職?沒那么容易!
法院:都是公司的錯
法院審理認為,小杜在試用期內提出書大學辭職,符合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不能視為違約。公司未按規定按時支付工資,屬違約行為,判令發放2月份12天的工資559元。公司收取畢業證及學位證的作法,違反勞動法強制性規定,理應返還。
律師:大學要小心
律師稱,根據我國勞動法,用人單位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在試用期間解除勞動合同的,不用支付任何費用。超過了試用期想離職的,必須提前一個月書大學通知用人單位,并就違約金問題進行協商。在正式聘用期內,用人單位出現支付工資嚴重不實、限制人身自由、勞動保護條件嚴重缺乏等嚴重過錯的,職工可直接走人,不用支付違約金。同時,用人單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扣押證件,扣押即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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