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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狀說明商業銀行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的利弊

時間:2022-12-11 17:48:19 作文素材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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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狀說明商業銀行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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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狀說明商業銀行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的利弊

  根據現狀說明商業銀行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的利弊

  一、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的經營狀況比較

  1、規模經濟

  銀行業的規模經濟指的是在費用和投資水平既定的情況下,業務量水平越大,效率就越高,越有規模經濟效應。由于混業經營的規模和業務交叉的特性,混業經營往往能夠產生一定的規模經濟效益,而分業經營在特定的業務和產品上也可以產生規模效應,因此在規模經濟這個指標下,混業經營和分業經營各有其優勢所在。

  2、范圍經濟

  銀行業的范圍經濟主要是對于混業經營來說的,指的是當不同的業務由一個金融機構提供時,這個金融機構可以在不同的業務間分攤成本,如果這個成本比由不同的金融機構提供服務時產生的成本要低,就成為具有范圍經濟。由于分業經營的專業性商業銀行具有很多業務上的限制,很明顯混業經營的全能銀行比分業經營的專業性銀行具有范圍經濟的優勢。然而雖然混業經營在范圍經濟上優先于分業經營,但是正是由于這個優勢的存在也使得混業經營的全能銀行存在非常復雜的管理協調問題,這無疑會增加銀行的管理成本。因此雖然在范圍經濟這個角度來看,混業經營在成本收益上比分業經營更有優勢,但是由于混業經營所帶來的管理成本的上升并不能得出混業經營的全能銀行比分業經營的專業性銀行更有成本優勢的一般性的結論。

  3、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務的優勢

  混業經營比分業經營能夠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務,這樣就省去了公司及個人依賴多個金融機構的麻煩,也就是說混業經營的全能銀行在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務方面比專業性銀行更具有吸引力,但是分業經營的專業性銀行也以其在特定業務上的專業程度和經驗吸引客戶。但是從現實來看,公司往往處于自身利益的考慮不會過分的依賴一家銀行,而是與多家銀行有業務往來,也就是說在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在提供金融服務上各有其優勢。

  4、替代風險

  在混業經營的情況下往往能夠產生一些“大而不倒”的銀行,在市場條件改變或者金融服務需求發生改變時,分業經營的專業性銀行由于其業務上的限制使其比混業經營的全能型銀行面臨更大的替代風險。也就是說分業經營比混業經營的銀行面臨更大的破產風險。

  二、從社會經濟的角度分析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的利弊

  以上是從銀行經營狀況的角度分析了混業經營和分業經營各自的利弊,下面站在整個經濟社會的角度從金融穩定、壟斷、利益沖突和經濟增長四個方面分析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的利弊。

  1、金融穩定

  混業經營相對于分業經營來說由于其經營業務范圍的擴大,當其面臨倒閉的風險時對金融的穩定性造成的威脅也就越大。首先混業經營由于其不同業務單位的收益相關程度很高,當某個業務單位惡化就會引起其他業務的惡化,銀行的經營就更容易不穩定,就是說混業經營由于其業務的聯動性關系當其中么某個業務出現異常時,銀行所面臨的風險越大;而一旦風險成為現實由于其經營業務的廣泛性又會對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金融業的各個方面產生影響,對金融體系的穩定性造成的沖擊相對于分業經營來說更大;另外混業經營的全能銀行比分業經營的專業性銀行的規模要大,而規模越大的金融機構的倒閉對經濟造成的影響也越大,因此混業經營的商業銀行倒閉會對金融體系的穩定性造成更大的波動,甚至引起金融危機。

  2、壟斷

  混業經營的全能銀行由于涉及到各種各樣的業務單位,往往給人一種權利集中的印象,而權利的集中就讓人想到壟斷。但是從實施混業經營的國家比如美國(2008年以前)、德國的實際情況來看,銀行業之間的競爭仍然很激烈;與之形成對比的是實行分業經營的中國銀行體系倒是受到很多關于壟斷的批判。造成壟斷的原因有很多,因此不能簡單地認為混業經營比分業經營更容易產生壟斷,而要結合各個方面的因素來判斷分業和混業是否造成了壟斷。

  3、利益沖突

  銀行業利益沖突是指作為代理人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和作為委托人的客戶之間出現的某種形式的對抗。比如說銀行將一個客戶的內幕信息通過另一個部門提供給另一個客戶,銀行的某個部門將公司的內幕信息提供給證券部門以便其買進或拋售。混業經營的全能銀行為這種不道德的行為提供了更多的機會,雖然這種不道德的行為并不是只有混業經營的全能銀行才存在,但是混業經營無疑增加了這種不道德行為發生的可能性,并且這種行為的隱蔽性也更強。

  4、經濟增長

  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與經濟增長的關系可以擴大到金融機構和經濟增長的關系來討論。金融機構和經濟增長點的關系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涉及很多不同的因素,各個因素之間的關系也很復雜。對這個問題的研究目前還沒有一個一般性的結論。但是從以往的例子可以看出,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都可以促進經濟的增長,比如德國和日本的混業經營都促進了本國經濟的增長,美國在上個世紀三十年代后執行分業經營后的經濟增長也很快。因此可以說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在特定的歷史階段,都能夠起到促進經濟增長的作用。

  這個部分是站在整個社會經濟的角度來分析混業經營,主要有四個方面:首先是金融穩定,混業經營在對金融體系的穩定上造成的威脅比分業經營高,換句話說分業經營的風險小,混業經營的風險大。其實是壟斷問題,從現實的情況來看,混業經營不一定會造成壟斷,而分業經營業未必可以解決壟斷的問題。再次,混業經營比分業經營存在利益沖突的風險越大。最后是經濟增長,只要在一個經濟體系中選擇了正確的銀行體制,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都可以促進經濟的增長。

  任何一種體制都沒有絕對的優點與缺點,也不存在誰能夠完全替代誰的問題,不能絕對的認為混業經營的全能型商業銀行一定比分業經營的商業銀行要好,反之也不能絕對的認為分業經營一定比混業經營要好。從現實生活來看,一個高度發達的金融體系中既有混業經營的全能銀行的存在又有分業經營的專業性的銀行的存在;與此同時我們也可以在現實生活中找到經營得相當好的專業性銀行和經營得一塌糊涂的全能型商業銀行的對比,也可以找到成功的全能銀行和萎靡不振的專業性銀行的對比。因此商業銀行要選擇分業經營還是混業經營要視其經驗、資源和能力而定,不能盲目追求分業或者混業。在我國推進商業銀行混業經驗的過程中一定要結合各方面的優勢穩步進行,盡量減少風險,促進經濟的發展。

  拓展資料:

  銀行分業管理基本信息

  所謂的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分業經營的正式推出,始于美國國會通過的1933年銀行法。“1933年法案中有4節禁止商業銀行從事投資銀行業務—16、20、21和32節,這4節通常被稱為格拉斯—斯蒂格爾法(Glass-SteagallAct)(法博齊等,1996),該法第16節規定:“國民銀行從事的證券和股票交易業務只限于按指令無追索權地為客戶買賣,不能為自營賬戶作交易,國民銀行不能承銷證券或股票發行。”不過第16節也有例外規定,即商業銀行雖不能承銷債券和股票,也不能在二級市場上作證券的自營商,但可以承銷和交易國債和市政債券(市政收益債券除外)。同時,這些限制是針對國內而不是海外的商業銀行活動。第20節禁止作為聯儲系統成員銀行的商業銀行擁有證券公司,規定成員銀行不得附屬于“任何組織、協會、商業信托或其他類似的主要參與股票、債券、抵押債券、票據或其他證券發行、流通、承銷、公募、批發零售、或聯合承銷的組織。”第21節禁止任何接受存款的“個人、廠商、公司、協會、商業信托或其他類似組織”即存款機構參與第16節定義的證券業務。第32節進一步禁止銀行繞開證券活動的限制,它通過禁止銀行將雇員或董事會成員置于與證券行業相關的職位而獲得間接但有效的控制。

  銀行分業管理發展理念

  投資銀行是高風險行業,為了金融安全、經濟安全,更好地利用它為經濟發展服務,加強對其管理是極其必要的。管理涉及的內容非常廣泛,各國的管理模式也不盡相同。

  我國1994年7月1日生效的《商業銀行法》和1999年7月1日生效的《證券法》確立了中國現階段銀行、證券、保險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金融體制。其中分業經營是指銀行、證券和保險等金融業不得相互間持有股份,參與經營。分業管理是指銀行、證券、保險業的管理機構相對獨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混業經營經營特征

  混業經營具有兩個特征

  第一是業務的混合,也就是說任何一個金融機構都可以兼營所有的金融業務,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之間的業務是不分離的;

  第二是管理的混亂,這種混亂既包括金融機構自身的管理混亂,又包括監管機構監管的薄弱。金融機構自身管理的混亂表現在混業經營格局下嚴重的利益沖突與金融企業內部的風險傳播。

  混業經營組織形式

  世界各國的混業經營模式可以劃分為三類:

  全能銀行模式

  混業經營金融控股模式

  全能銀行模式以德國為代表,還包括它的鄰居瑞士和荷蘭、盧森堡、奧地利等國。這些國家的商業銀行可依法從事包括接受存款和發放貸款、交易各種金融工具和外匯、承銷債券和股票經濟業務、投資管理和保險在內的廣泛的一系列金融服務。

  銀行母公司模式

  銀行母公司模式以英國為代表。這類銀行允許商業銀行在符合一定條件下,成立子公司,或由其控股公司成立的子公司兼營其他業務。即商業銀行要進行投資銀行業務,必須以原銀行為母公司,另外成立一家子公司。(圖1)在此模式下,銀行股東要影響證券公司,必須派人員參加該公司的董事會。當證券子公司需要融資時,第一個會找銀行母公司幫忙。當子公司因經營不當而虧損時,只影響銀行的轉投資利益,不會影響銀行本業。銀行從子公司享受的利潤和承擔的風險也是相對的,子公司的收益影響銀行業外收入。

  金融控股模式

  該模式以美國為代表。《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從法律上規定銀行不允從事投資銀行業務,如果商業銀行想從事投資銀行業務,應以控股公司形式(BankHoldingCompany,BHC),在同一機構框架內通過相互獨立的子公司來從事其他金融業務。美國聯邦法律規定銀行本身或有直接投資關系的子公司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但銀行控股公司另設立的子公司,則可在限定范圍內經營證券業務。(圖2)例如,有一家H公司,它握有某一銀行的25%的股權,同時投資30%到某投資銀行。H公司是這家銀行和投資銀行的控股公司。但是被這家公司控股的銀行卻不能從事證券業,也不可以另立子公司從事證券業。

  混業經營優缺點

  混業經營的優勢

  1、全能銀行同時從事經營商業銀行業務和證券業務,可以使兩種業務相互促進,相互支持,做到優勢互補。

  2、混業經營有利于降低銀行自身的風險。

  3、混業經營使全能銀行充分掌握企業經營狀況,降低貸款和證券承銷的風險。

  4、實行混業經營,任何一家銀行都可以兼營商業銀行與證券公司業務,這樣便加強了銀行業的競爭,有利于優勝劣汰,提高效益,促進社會總效用的上升。

  混業經營的缺點在于

  1、容易形成金融市場的壟斷,產生不公平競爭。

  2、過大的綜合性銀行集團會產生集團內競爭和內部協調困難的問題;可能會招致新的更大的金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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