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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語中“親親相隱”讀后感

時間:2024-09-24 21:09:03 讀后感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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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論語中“親親相隱”讀后感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于是也: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這是論語子路篇中一段記載,也是一段引起較大爭議的觀點。黨即鄉黨,古代五百戶為黨。直躬者多數被解釋為正直之人,攘即偷竊的意思。文段大致意思是葉公告訴孔子說:“我們鄉黨有一個正直的人,他父親偷了羊,他高發了父親。”孔子說:“我們鄉黨正直的人不是這樣:父親為兒子隱瞞,兒子為父親隱瞞,正直就在這中間了。”初讀之后,給我個人的感覺是情勝理虧,即孔子所言尚且能從倫理道德上理解得通,但卻有違法理。倘若深讀,卻另有它意。接下來,本文將從以下三個角度來分析理解“親親相隱”這一文段。

關于論語中“親親相隱”讀后感

一、從倫理學角度看“親親相隱”

我國古代典籍中,對倫理的代表性解釋有兩種,其一是以鄭玄[1]為代表,在解釋人與動物的關系時既強調了人與動物的聯系,又強調了人與動物的區別,所謂“倫,猶類也;理,猶分也”。就是說,人是動物的一部分,但由于人有“理”又與動物相區別。其二是以許慎為代表,認為“倫,從人,輩也,明道也;理,從玉,治玉也。”就是說,倫的本意是類、輩,引申為人與人之間不同輩分的關系;理的本意是指加工并顯示玉本身細微精妙而又清晰可辨的紋理。引申為人與人之間的行為準則。“倫理”一詞原指人與人之間微妙而復雜和諧有序的輩分關系,經過演化,泛指人與人之間以道德手段調節的種種關系,以及處理人與人之間相互關系所應遵循的道德和規范。

我們從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即本文段中得父子關系來看這句話,會發現,父為子隱,子為父隱是處于一種天性所為。即由于先天性的血緣關系,這種客觀存在進而升華為后天父對子的疼愛,子對父的孝敬,對于這種行為也便覺得合乎情意。引自陳老師的一篇言論[2],在父與子關系之中,儒家把生物性的父子關系,提升為道德性的父慈子孝,以此為基礎建立了儒家倫理體系的根基,正是出于這樣的原因,文中所提的“直躬證父”意味著抽空了整個儒家倫理系統的根基。惻隱之心人皆有之,父子相隱這種行為是一種尚未經過政治、社會契約等層面修飾的行為。而孔子在這句話的倫理價值體現的是一種最原始,最本初的價值信仰。而我們所推崇的法制即建立在不同的倫理價值之上,以此為基業得以發展。

此外,正如陳老師在文章中所論及的,直躬證父的行為是把“家”的事情捅到“國”的領域,更重要的是這個“國”并非傳統意義上的“帝國”、“國家”,沒有一個公共空間,直躬只是把自己家中的問題捅到卿大夫之家、諸侯之家的領域中。他不是把父親交給一個代表公意的公共法律、真理、正義,而是交給韓非子所說的“令尹”。這也是親親相隱的一個客觀因素之一。

當我們在爭辯性惡說與性善說的時候有沒有想過其評價標準與評價體系的不同,映射到本文段中對直躬者的討論,其實兩者是從不同的角度,不同的評判標準為出發點進行善惡之辨。從社會公眾角度出發,攘羊不報,對其他百姓造成損害,這種行為行為惡,原因是社會公眾角度出發的判斷標準是是否對公眾造成損害;從家庭倫理道德出發,為父隱瞞,是出自一種最樸實、未經修飾的惻隱之心,當我們以尊師重孝等倫理價值觀判斷時,這種行為即可稱之為善。而在孔子所構建的倫理價值體系中,孝可稱之為善的源泉,百善孝為先。《論語·學而》中寫道:“有子曰:‘其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鮮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亂者,未之有也。君子務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為仁之本與。’”當我們用反向思維來研究,國是建立在黨鄉基礎之上,而黨鄉又是建立在國里面最小的組織單元——家的基礎之上,因此,國家的構建有賴于家庭的和諧的穩定,這是最基本的要求。而家庭的和諧穩定則須以遵守最基本的家庭道德倫理。

二、從公共管理學角度看“親親相隱”

洛克在《政府論》中提出,國家是人民分別拿出一部分自己的私權,由政府來掌控,最后締結條約,以契約的形式維系。而國家則是作為這一部分私權的決定者也有義務來保護這部分私權。倘若我們從國家的層面來探討“親親相隱”這個事情,國家作為一種保護大多數人利益的組織以強制性手段要求她的公民遵守所定下的條約即法律法規以及規章制度。對比孔子的以禮樂治國之說,孔子更推崇治國者以仁義、德行為出發點,禮樂為治國之方。法制治國更多了一種強制性與規制性。所謂強制,是指以不同手段要求其公民必須按相關法規行事,而規制性則是指條文法規對行為的規范、硬性要求。政府被賦予了維護大多數人利益的天職,攘羊者倘若未被揭發,被攘羊的人損失一只羊,而攘羊者很有可能會再去偷第二家的,使受損者更多,而受益者僅他一人,我們則會需要政府作為公眾方的代表為了維護公眾的利益而懲治攘羊者。而對于瞞報者則采取否定的態度。

站在現在社會大背景下從公共管理的角度出發,我們可以通過社會面來觀察。社會面是指政府內部與公眾相接觸的所有窗口。有種觀點是一旦將事物放到社會面上,政府便成為了行動上的強勢群體,地位上的弱勢群體。因為公眾的評判必然會以自己的利益為前提,公眾對于做了法律上沒有規定禁止做的事情即算合法,而政府則不同,對于法律上未規定的事情倘若都無作為則很容易遭致抨擊甚至反對。所以說政府承擔了更多的社會義務,也容易在社會面上成為地位上的弱勢群體。而在處理“親親相隱”這件事情上,對于瞞報者予以懲戒也是政府一種有作為的責任體現。而此時政府則是出自公眾的角度,維護大多數人利益所為。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王叢虎教授認為法律即是大多數人在覺得此事是合理的時候即可將其定為法律,所謂存在即合理,我們在制定相關對瞞報者的法律條文時多數是站在旁觀者看客的角度出發,亦是經過一種政治修飾的行為。

當然,我們也應該明確認識到,前兩段的分析是站在當今社會的大背景之下,而倘若以現階段的背景與今人判斷現今事物的觀點來看孔子這一觀點則是一種對傳統文化的褻瀆。這也存在著一種偷梁換柱之嫌,因此,本章即特意強調是在如今的大背景下探討現階段的公共管理而非古代行政事務。“親不舉證”,是對親情的理解與重視,漢代皇帝經常下詔免“父子相匿”罪[3]。要知道“慎終、追遠,民德厚歸”,就是因為通過對自然親情的強調,維護小家的穩定才能維護整個社會的穩定。而倘若這放在現今社會則是不能相提并論的,因為大環境不同,整個社會的人文背景、價值取向也發生了變化,古代法律尚不完善,按照馬斯洛需求層次理論來說尚屬最底端的安全需求或生理需求,而此時百姓最希望的是生活安穩,而生活的安穩的基礎就是家庭的和諧,統治者也只能靠占極大比例的道德約束結合法律來進行調合,對倫理道德的看重也便由此可知。但當今社會人們的需求則趨向于更高層次的生理需求或情感與歸屬的需求。人們探求的是一種法制社會,對事物的判斷也希望有一個為大多數人所接受的客觀標準,因此法律上的健全便為人所求。法制社會才得以推廣,相對完善且以維護大多數人利益為出發點的法律也便應運而生。這也便是適用于古代的“親親相隱”的合理之所在。

[1] 《倫理學原理》,2010-8-24, http://wenku.baidu.com/view/41fe588b680203d8ce2f241e.html,2011-11-27

[2] 《孔子“父子相隱”思想新解》,中國人民大學,陳壁生

[3] 《回到歷史情境才可能理解經典,也談親親互隱問題》,中國人民大學,陳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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