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認繳制下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需警惕四大稅務風險
2015-10-23 16:12:51 作者:王海兵 胡顯著 吳娟 來源:中國會計報 0
字號T | T
自2012年以來,我國就不斷推進商事登記制度的重大改革。2013年修訂的《公司法》對相應的資本與登記制度進行了修改,公司資本由實繳制改為認繳制,取消驗資要求和證明,賦予股東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方面的權利。
隨著市場經(jīng)濟和資本市場的快速發(fā)展,自然人投資、股權轉讓行為愈加頻繁。2015年1月1日實施的《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為其提供政策依據(jù)。在認繳制下,認繳資本、繳納期限等更多的體現(xiàn)出公司自治與商事契約原則,自然人股權轉讓必然呈現(xiàn)出新的不同的特點,涉及的個人所得稅也面臨新的變化,廣大自然人投資者應對其中的稅務風險予以關注。
納稅主體認定的稅務風險
實繳制與認繳制的根本區(qū)別,在于是否存在法律干預因素。認繳制下,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股東實質權利等是認定股東資格的核心要件,是否已履行出資義務不再是必備要件。
然而,實踐中的股權形式和實質并非總是一致,容易產生“形—— —實”不符或者“名—— —實”不符http://salifelink.com的沖突。稅法系公權力對私法秩序的合法和強力介入,必然以追求經(jīng)濟交易的實質為基礎。
因此,在納稅主體認定上,應把握所得的實際歸屬關系,透視認定實質意義的股東,而不是名義上的股東。對于隱名股東、冒名股東、干股股東等特殊的股權形式,如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則應依據(jù)股東實質標準進行判斷認定為真正的納稅主體,而不是認定名義上的股東。利用隱名、冒名股東等方式混淆納稅主體而逃避納稅義務的,將面臨較大的稅務風險。因客觀原因造成的被掛名、冒名股東和隱名股東,可以通過司法判決、裁定等方式將名義股權直接變更給實際所有人,避免成為股權轉讓納稅主體,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確定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的稅務風險
一般情況下,個人所得稅以現(xiàn)實所得為原則,以權益所得為補充。股權轉讓協(xié)議不同于一般買賣合同,認繳制下的股權轉讓限制進一步放寬,更加突出對公民“意思自治”的尊重。
從稅收的角度,在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要保障國家稅收權益,防止稅基被侵蝕。在確定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上,必然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時要防止個人濫用權利,如延遲現(xiàn)實所得取得時間、故意設定不確定性所得等。
因此,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越來越多地采取了權益所得的原則,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將大為提前。股權轉讓人可能出現(xiàn)未收到現(xiàn)金對價而需要繳納 稅款的情況,形成較大的支付壓力。而且,很多自然人仍然存在個人所得稅為“收付實現(xiàn)制”的觀念,未收到現(xiàn)實所得不申報納稅,容易產生很大的稅務風險。個人投資者在股權轉讓時應考慮自身的納稅支付能力,合理設定轉讓條件,避免欠繳稅款,從而影響納稅信用和社會信用。
計稅依據(jù)確認與計量的稅務風險
股權轉讓所得的計算,核心是轉讓收入額和股權原值的確定。在實繳制下,通過驗資登記等制度,收入額和原值較容易確定,征納雙方爭議較少。認繳制下,未履行完出資義務的股權轉讓愈加頻繁,雙方的約定有更多自由空間,取消驗資對收入額和扣除原值的確定造成困難,征納雙方矛盾更加突出。
股權轉讓是權利義務關系的概括轉移,未履行完出資義務的股權轉讓是否包括后續(xù)出資義務對于確定股權對價非常關鍵。如果后續(xù)出資義務由受讓方承擔,應以轉讓方的實際出資為基礎確定收入額和扣除原值;如果后續(xù)出資由轉讓方承擔,則轉讓方需要在轉讓前繳足認繳資本,應以此為基礎確定收入額和扣除原值。
轉讓方與受讓方應明確約定后續(xù)出資義務,有利于避免雙方對股權轉讓價格的誤解、確定合理的股權對價,防止受到公司、股東、稅務部門的追究。同時,股權交易雙方還要收集保留客觀性的證明材料,包括轉讓協(xié)議、銀行進賬單、轉賬憑證、公司出具的收據(jù)、出資證明書、權屬變更登記證明等,防止產生不必要的爭端和稅務風險。
有限公司同股不同權的稅務風險
認繳制下仍然不允許勞務、自然人姓名作為法定出資方式,但允許有限公司股東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行使表決權。根據(jù)同股不同權、同股不同利的規(guī)定,商業(yè)實踐中利用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等變相出資有可以操作的空間。
例如,注冊資本1000萬元的有限公司,某股東可以出資1萬元享受10%的表決權和分紅權。通常情況下,股權初始價值應是股東投資時股東權利對應的實際價值,而不是認繳資本的名義價值,并作為股權轉讓時計算個人所得稅的原值扣除。股權的實際價值與名義價值的差額,應根據(jù)實際情況加以區(qū)別,如掌握核心技術員工、高管人員的股權價值差額,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同股不同權的問題往往隱藏在虛假的形式之下,涉及復雜的實際情況,加上相關的個人所得稅政策還不甚明確,其中的風險應該引起關注。
實務中,個人投資者在股權投資、轉讓時,應加強與稅務部門的溝通,明確所得性質、計算方法、納稅時間等,提前做好風險控制。
【認繳制下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需警惕四大稅務風險】相關文章:
警惕危機下的風險04-28
入職心理疾患企業(yè)需警惕03-13
小地震后需警惕大地震08-08
股權轉讓公告03-13
公司股權的轉讓03-11
股權轉讓公告[經(jīng)典]05-07
公司的股權轉讓05-07
煤礦股權轉讓03-10
牛津大學學院制下的導師制04-29